邓正来:两种法学全球化观--中国将何去何从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3809 次 更新时间:2013-01-26 22:07

进入专题: 法律全球化观   中国法哲学理想图景   邓正来  

邓正来 (进入专栏)  

【摘要】二十世纪八十年代以降,"全球化"逐渐从两个向度上凸显出来。第一个向度表现为传统社会主义国家纷纷向市场经济转型,第二个向度则表现为当代全球化问题的研究逐渐成了各个学科的"显学"。尽管目前中国法学在关于全球化是经济全球化还是多维全球化的问题上存在争议,在赞成法律全球化还是反对法律全球化的问题上观点更是针锋相对,但是在这些争论的背后,中国法学在对全球化进行问题化处理时却存在两项共同的理论设定--全球化是一个整体化同质化的进程、全球化是一个具有客观必然性的进程;正是因为其共有这两项不自觉的理论设定,所以中国法学在认识全球化现象时实质上秉持着一种封闭的全球化观。而本文试图建构一种开放的全球化观,这种全球化观把全球化看作是一个矛盾且多元、主观且可变的进程,一个可以根据人之认识或利益或传统被建构或被重构的博弈进程,一个在很大程度上属于偶然且可能是一个可逆且不确定的过程,这本质上是一种开放的全球化观。这种全球化观认为全球化是普遍化与特殊化或者单一化与多样化的统一,是整合与碎裂或者一体化和分裂化的统一,是集中化与分散化的统一,是国际化和本土化的统一,是世界主义与民族主义的统一。正是在这种开放的全球化观的视角下,中国将何去何从成为了一个真正的问题。中国法学论者绝不能只满足于对"全球化"做简单的描述工作,也绝不能不加反思和批判就在描述"全球化"的过程中不知不觉地接受西方论者新自由主义的全球主义"话语"的支配,而应当充分认识到全球化乃是一种开放可变的结构。这要求中国或中国法学采取一种"主动"的积极参与重构或重塑全球化进程及其方向的全球化策略。总之,中国法律哲学的基本使命就是经由"关系性视角"和"共时性视角"的建构去重新定义中国,同时经由"重叠性思维方式"而建构起"主体性的中国",并根据中国自己的法律理想图景引领中国法律/法制的建设或指导中国主动参与的"世界结构"重构进程。

【关键词】法律全球化观 中国法哲学理想图景

一、概述

二十世纪80年代以降,尤其是因冷战的结束和铁幕的消失而导致的意识形态之战的所谓结束,"全球化"(Globalization)逐渐从两个向度上凸显出来。第一个向度表现为传统社会主义国家纷纷向市场经济转型,使二战以来的国际经济一体化和国际相互依赖的趋势更加明显,并且在世贸组织、世界银行和货币基金组织这三架马车的支配下以及经由全球性问题的增加或人类共同危机的出现而表现出更多全球性或更少民族国家的色彩。第二个向度则表现为当代全球化问题的研究逐渐成了各个学科的"显学":在20世纪60年代末、70年代初的"罗马俱乐部"关于全球问题的研究报告[1]发表以后,一方面,"全球化"(globalization)一词[2]渐渐成了国际社会科学界使用频率最高的概念之一,进而成为人们审视当下各种问题的新视角,甚至构成了人们知识生活的真正"语境";另一方面,关于"全球化"的学术研究也已经成为国际社会科学各个研究领域的一项核心论题,因为不仅当今世界的一切重大经济、政治、社会、法律和文化问题都与全球化这个论题紧密相关,而且当下在各种学术刊物上出现的以"全球化"为论题的研究(诸如全球治理研究、经济全球化研究、文化全球化研究、全球共同利益研究、全球正义研究、政治全球化研究和法律全球化研究等等)也已几乎覆盖了整个人文社会科学领域。[3]

二、本文分析框架的确立

构成本文论题的并不是"全球化"上述两个向度的各自展开过程及其各自所具有的重要性,而毋宁是对全球化本身做"问题化"理论处理的过程中所存在的这样两个紧密相关的基本问题:第一,我们究竟应当如何认识全球化这一现象?第二,当下的全球化进程对中国或中国法学来说究竟意味着什么?在我看来,对这两个基本问题的不同解答形成了两种截然不同的法学全球化观--一种法学全球化观把全球化看作是一个整体化的、同质化的进程,一个不以人之意志或人之偏好乃至人之理性为转移的具有客观必然性的进程,这本质上是一种封闭的全球化观;另一种法学全球化观把全球化看作是一个矛盾且多元、主观且可变的进程,一个可以根据人之认识或利益或传统被建构或被重构的博弈进程,一个在很大程度上属于偶然且可能是一个可逆且不确定的过程,这本质上是一种开放的全球化观。在本文中,我将首先通过论证指出中国法学界目前所秉持的正是第一种全球化观,进而我将对这种全球化观展开批判,批判的焦点将集中在其所包含的两项不自觉的理论设定上--整体化同质化和客观必然性。接下来我将详尽地阐释第二种法学全球化观的意蕴及其对中国和中国法学的影响--从中国立场出发,以中国为思想根据、以"世界结构中的中国"为分析框架、根据中国自己的理想图景就当下全球化进程及其方向进行积极的反思和重构。

三、第一种法学全球化观及其批判

面对全球化对以民族国家为核心的各种制度安排乃至法律结构所产生的巨大冲击和影响的问题,中国法学论者根据各自的立场而主要形成了下述两种全球化对策:一种是对"法律全球化"持肯定态度的论者所主张的对策,他们认为应当全力去寻求全球的同一性,亦即认为全球化进程乃是一种最终将达致全球共同制度和共同法律的有机进程。例如周永坤认为,"法律全球化"就是把全球各种法律体系整合为一个统一的法律体系的过程,或者说"法律全球化"就是全球分散的法律体系向全球法律一体化的运动,其结果是最后形成一种全球统一的"世界法"。[4]换言之,"法律全球化"就是全球范围内法律的趋同化和一体化。[5]另一种则是对"法律全球化"持反对或怀疑态度的论者所主张的对策。这些论者在研究的过程中对前述对策进行了批判并且认为应当以自己的传统或国家意志去抵御全球的大同倾向。他们明确指出,所谓"不受任何国家控制的经济或政治势力"、"超国家的"、"独立于国家之外的立法过程"的、甚至是"没有国家的",由所谓"私政府"制定的"全球化法律",或者建立大一统的"法律王国"的说法,都基本上只能是"不切实际的幻想"。[6]

显而易见,中国法学论者所提出的上述两种全球化对策在关于法律未来发展的问题上不仅是截然不同的,而且也是针锋相对的。但是不论是赞同"法律全球化"的论者经由对全球化即一体化和大同化过程所持的乐观态度而去拥抱它,还是反对"法律全球化"的论者经由对全球化即一体化和大同化过程所持的质疑态度而去拒绝它,[7]但是它们观点的逻辑展开实际上都是以全球化或法律全球化是一种整体化的和同质化的进程这样一个共同设定为前提条件的。

正是这样一个关于全球化是一种整体化的和同质化的进程的共同理论设定,在我看来,主要意味着这样几个值得我们必须予以高度重视的问题:

第一,这种共同的理论设定在本质上是用一种一维或一元的观点把全球化或法律全球化视作是一种竭尽全力展开同质化或者积极趋向于其固有的一种终极性目的的整体性规划。换言之,这种共同理论设定实际上不仅认为全球化或法律全球化预示着一种一元状态或最终状态(即完全整合的、全球共同的统一法律或市场等制度安排)的到来,而且还认为其实现的方式也是一维的或一元的。但是我必须指出,这种把全球化或法律全球化视作是一种竭尽全力展开同质化或者积极趋向于其固有的一种终极性目的的整体性规划的观点,如果说不是谬误的话,也至少是对全球化或法律全球化的一种完全片面的认识,套用达伦多夫在批判西方类似的全球主义观点时所阐释的话来说:"全球化概念不仅被人们(错误地)想象为一条单行道的路线,而且还是一条以同样的方式涉及到所有方面、所有的人、所有企业、所有国家的道路。全球化看起来确实像是一个伟大的平均主义者。然而这是一个轻率的又危险的错误。"[8]

第二,这种一元论的目的论还从一种内在的路径上使得中国法学论者以一种自觉或不自觉的方式将全球化或法律全球化误作是一种有明确目的规划的、以线性发展为唯一时间观的"现代化"本身。例如冯玉军宣称说,全球化"是一个各国在外界压力下推进结构变迁、阶级整合和个人意识觉醒的社会过程,即社会现代化过程。在全人类进步和追求幸福的历史画卷中,现代法治的出现,正如现代科学一样,对于人类有普遍的意义,是人类文明的共同财富和宝贵遗产。如果没有这种以'暴力'形式出现的全球秩序的冲击,各传统文明区域(包括中国)旧有的制度和规范是无法自动生发出变革因素的,不仅不能适应历史前进的潮流,也无力对社会现在以及今后的需求加以调节,那么社会的整体'失范'就呈不可避免之势,文明的衰败与制度维新就呈不可避免之势。"[9]

第三,这种一元论的目的论还从一个更深的层面上表现出了一种"认知谬误",其误区并不在于它强调了全球化或法律全球化的同质性,而在于它把全球化或法律全球化与同质化本身等而视之。[10]

中国法学"全球化论辩"中的问题并没有到此结束,相反,在我看来,这一论辩还在更深的层面上隐含着一个更值得我们高度重视的问题。众所周知,无论是对"法律全球化"持肯定态度的中国法学论者,还是对"法律全球化"持反对或怀疑态度的中国法学论者,其中的绝大多数论者都对全球化保有这样一种一般性的主张,即全球化乃是一种必然的客观趋势。[11]比如,严存生指出,"全球化根源于人的需要和人的发展,是为了满足这种需要和发展所进行的交往的不断扩大已遍及全球范围的必然结果。所以它是一种不可改变的历史趋势,是一个必须面对的客观事实。"[12]

第一,中国法学的全球化论辩有着这样一个明确的倾向,即它把全球化的趋势视作是一种客观且必然的历史进程。毋庸置疑,这样一种倾向不仅致使中国法学论者把全球化视作是一种不以人之意志或人之偏好乃至人之理性为转移的进程,而且也致使他们完全意识不到全球化中存在着一种特定的主观之物的可能性,更是致使他们经由这种无力抗拒的"必然性"而把实质上只是一种具体的地方性意识形态放大成一种全球性意识形态。

第二,更为重要的是,这种"全球化论辩"经由把全球化的趋势视作是一种客观且必然的历史进程从而根本意识不到全球化或"法律全球化"实际上是一场有关"全球化"性质和方向的"话语争斗",但是却经由其自身封闭性质的规定性而为我们思考中国与全球化之关系的问题开放出了这样一个极其重要的理论问题:全球化是一个进程,但这里的关键在于:之于中国甚或中国法学论者,这究竟是一个被动的进程,还是一个积极主动参与的进程?就中国法学论者的立场而言,一方面,那些对"法律全球化"持肯定态度的论者大体上都坚持一种明确顺应全球化进程的立场。另一方面,那些对"法律全球化"持反对或怀疑态度的论者却大体上在固守"法律国际化"的基础上坚持一种明确拒绝全球化进程的立场。不过如下两点值得注意:

(1)对"法律全球化"持肯定态度的论者与对"法律全球化"持反对或怀疑态度的论者在面对全球化与中国关系的问题时所采取的实是两种截然不同的策略,而且在我看来,主张上述两种截然不同论辩的中国法学论者只能在我所谓的顺应之策和拒绝之策二者之中择一而行。前者所采取的策略就是在宣称全球化为客观必然进程的基础上主张中国顺应或拥抱那个被他们客观必然化的全球化进程,一如何志鹏所概括的,"他们认为全球化带来的是一种全球的光明前途,它是自由主义在全球范围内的胜利,是社会发展前进的必然规律;他们认为市场经济与自由主义是全球福利的基础,不仅在物质上导致了富足,而且在精神上导致了道德的重建。他们坚信全球化是不该阻挡,也是不能阻挡的,应该做的就是倡导全球价值。这些肯定者认为全球化就是现代化,而现代化就是好;如果进一步问为什么好,他会说,现代化是一种不可抗拒的潮流,是世界发展的必然,是先进的一种表现。很多人现在还秉承这样一个思路:就是先进、落后,历史的进程、历史的潮流似乎是朝着某个方面而努力的,只有顺从才是明智的。总体上他们还是处于决定论的哲学思维影响下,既然是决定的,就一定要肯定它。"[13]而后者所采取的策略则是在严格固守民族国家主权或意志的基础上主张中国拒绝那个被他们视作一元且同质的全球化进程。

然而值得我们注意的是,对中国法学论者所采取的具体策略的揭示,虽说重要,但却不是本文所关注的问题。因为本文所关注的乃是这两种不同的全球化策略所具有的共同特性,而这就是它们共同具有的"被动"特性,一种完全丢失中国自身立场或视界的特性。因为在我看来,无论是在宣称全球化为客观必然进程的基础上顺应全球化进程的策略,还是在严格固守国家主权或意志的基础上拒绝全球化进程的策略,显然都不是,也不可能是以中国积极主动参与重塑或重构全球化进程及其方向为目的的,而只能是以一种无所作为的"被动"方式使中国的发展进程或者完全顺应或者完全拒绝既有的这个全球化进程。当然,这两种全球化策略之所以具有这样一种"被动"的共同特征,实是因为一如前述,他们所共同拥有的"全球化客观必然观"早已先行规定了全球化在他们的眼里是--而且也只能是--一个不可争辩、不可批判甚或不可抗拒的进程,进而是一个只能对其进行"表态"而无从对之有所作为的进程。毋庸置疑,这是一种完全没有中国立场或视界的封闭且被动的"全球化观。"

(2)这两种全球化策略不仅具有一种"被动"的共同特征,而且这个特征在具体的论述结构中还是以一个基本的共同论式表现出来的,亦即我所概括的那种"冲击一对策"的论式。这种论式的一般套路是,简单言之,首先宣称或描述全球化给中国带来的机遇以及全球化给中国带来的挑战,然后再提出作者自己所认为的中国应当采取的具体的法律对策。

四、第二种法学全球化观及其对中国和中国法学的影响

在阐明了第一种也就是中国法学界目前所秉持的全球化观的基础上,我将试图去阐明另一种与之截然不同的全球化观,这种新的全球化观将我们对全球时代的想象力从第一种全球化观中解放出来,让我们有机会去认真对待中国在全球时代将何去何从这个根本问题。

乌尔利希·贝克在全球化研究过程中所提出的这样一种颇为著名的概念分析框架:广义的全球化既不只是一种客观现实,也不只是一种主观建构,而更是一种主客观的互动进程,而这三个不同的层次便是被分别称之为全球性、全球主义和全球化的三个概念。[14]其间,"全球性指的是,在封闭空间的设想全是虚幻的意义上,我们长期生活在一个世界社会中,没有一个国家,没有一个集团能够与外界相互隔绝,所以各种不同形式的经济、文化、政治相互碰撞,这是理所当然的。"全球主义指的是"这样一种观念,用世界市场排挤或者取代政治行动,这也就是说,世界市场统治的意识形态,新自由主义的意识形态。他们单一地仅从经济上处理问题,把全球化的多范畴性简化为单一的经济范畴,而且是直线思维,把所有其他范畴--生态的、文化的、政治的。市民社会的全球化都置于世界市场体系支配下"。而"全球化描述的是相应的一个发展进程,这种发展的结果是民族国家与民族国家主权被跨国活动主体,被它们的权力机构、方针取向、认同与网络挖掉了基础"。[15]显然,这一分析框架的意义在于它给我们开放出了这样一个重要的维度,即关于全球化的话语斗争维度。我们绝不应当简单地以为全球化是一种孤立存在的客观现象,而应当充分意识到全球主义对全球性的建构或型塑作用。在这个意义上,我个人认为,"全球化问题"并不只是一个事实性问题,而更是一个话语的问题,亦即我们将根据何种视角去审查我们的生活方式和生活意义或者我们将根据何种视角去参与影响全球性的问题。换言之,我们介入了一场有关全球化的性质的"话语斗争",而且从我们自己的角度来看,这实是一个"话语建构"的问题,而其核心问题便是有关何谓"全球化"或"全球化"何去何从的话语争夺权的问题。因此,我们绝不能满足于对"全球化"进行简单描述的工作,也绝不能不加反思和批判就在描述"全球化"的过程中不知不觉地接受西方论者既有的各种"全球化"话语的支配。[16]最为关键的是,这一要求的逻辑展开,还在根本上意味着中国或中国法学不仅要进入或参与全球性之中,而且还有可能进入全球主义之中并参与对全球主义的建构,进而参与对全球性或全球化的型塑。

首先,在我看来,全球化并不是一个整体化同质化的过程。全球化或法律全球化在同质化的过程中并不排斥异质化,相反,它们两者乃是以非常繁复有时甚至是相互冲突的方式展开互动或"纠缠"在一起的。简而言之,全球化或法律全球化实际上是一个具有内在矛盾的统一体。全球化不是单一化、同质化,而是一个相反相成的过程,是单一化与多样化、国际化与本土化、一体化与碎裂化、集中化与分散化的统一。[17]

(1)全球化是普遍化与特殊化(universalization/particularization)或者单一化与多样化的统一。一方面,全球化是一种普遍化或单一化,它体现为各民族国家和各种不同的文明体系之间在生活方式、生产方式和价值观念上一定程度的趋同化。比如说,市场经济体制正在超越其欧洲的起源,而成为全球的抽象;传统的数代同堂的大家庭在越来越多的国家正在被核子家庭所取代;民主政治日益成为世界各国共同的政治追求--尽管在全球治理层面依旧出现了"民主赤字";对人的尊重、对自由和平等的向往也已经成为普遍的政治价值。但是另一方面,与上述普遍化或单一化过程相伴随的则是特殊化和多样化。市场经济虽然正在成为世界的抽象,但各国的市场经济体制却因为各国文化传统或规制力量等因素的不同而极不相同,甚或其差异都未必会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而缩小。再者,世界上根本不存在两个政治制度完全相同的国家,即使它们有可能都属于民主国家的范畴并且都奉行主权在民的基本制度。

(2)全球化是整合与碎裂或者一体化和分裂化(integration/fragmentation)的统一。全球化是一种整合或一体化,它具体表现为国际组织的增加,尤其是跨国组织的作用有了前所未有的增加,如联合国、世界银行、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以及跨国大公司;国家间的整合程度也有了大幅度的提高,以至于传统的民族国家壁垒(如国家主权)在某种程度上开始弱化;国家间的一体化运动也十分活跃,如欧洲一体化、资本的全球性流动、信息在全球范围内的共享,等等。但是在全球整合或一体化的同时,各个国家、各个民族和各个地方的特殊性和独立性却比以往任何时候都得到了更大的强调。比如说,民族独立和民族自治运动不但没有停顿,反而有向纵深发展的趋势。区域自治、地方自治和社区主义浪潮也伴随着全球化或者说是在全球化的背景下不断高涨,而不是消退,甚至成了一些新的政治热点。再者,全球化这种一体化和分裂化还明显地表现为全球性与自主性这一对在全球化进程所产生的相互对立但相互依存的属性。自主性是在全球化进程中所产生的针对全球性的一种抗体。全球化进程并没有消除国家的自主性,相反它更加凸显了国家的自主性。但是全球化所赋予国家的乃是一种新的自主性。首先,国家的自主性不再像以前那样把民族自决作为唯一的尺度,因为公民的自决和自治以及民族国家在经济和文化上的自主也都开始成为国家自主性的尺度。其次,国家的自主性只有在全球结构中才具有真正的意义,而离开全球化进程的自主性则正在失去其存在的价值。最后,国家的自主性不再是中央权力的单一属性,因为地方的自主性与中央的自主性也正在成为国家自主性的共同构成要素。[18]

(3)全球化是集中化与分散化(centralization/decentralization)的统一。全球化的一个重要内容就是资本、信息、权力和财富的日益集中,尤其是日益集中于跨国公司。20世纪90年代以来的各大公司此起彼伏的兼并之风,有力地助长了权力和财富的集中,如不久前航空领域麦道公司和波音公司这两家最大的公司合并即是强强联合的突出例子。但是另一方面,资本、信息、权力和财富分散化的趋势也有增无减。中小资本在世界各国仍然极其活跃,资本的集中化似乎并没有影响它们的发展;信息共享的程度越来越高,因为信息的集中程度虽说在提高,但是谁也无法再对它实行垄断了;虽然霸权国家只有一个,但是国际政治的多极化格局却也是一种显见不争的潮流。在集中化与分散化的统一方面,最典型的事例是国际互联网。互联网是人类迄今为止最大的信息集散地,它储存了来自世界各地、来自各个不同部门的无数信息。各种信息在这里得到了最高程度的集中,但是任何人都无法垄断这些信息,因为每一个上网的人都可以分享这些信息。正是在这个意义上讲,这些信息又具有最大限度的分散性。

(4)全球化是国际化和本土化(internationalization/domestication)的统一。一如前述,国际化乃是一种以民族国家为核心的世界秩序,但是在这里,所谓的"国际化",并不只是意指这种狭义的世界秩序,而是意指包括"去国家化"进程在内的全球性世界秩序。众所周知,全球化正在冲破传统的民族国家壁垒,随之而来的是越来越多的国际性规范或全球性规范需要得到世界各国的共同接纳和遵守,而且许多国际性或全球性规范直到今天才第一次获得了其真正的世界意义。但是另一方面,各国在接纳和遵守这些普遍的国际性或全球性规范的时候,也始终会在很大程度上捍卫其本国的文化、法律和政治认同标准,进而将这些国际性或全球性规范与本国的文化、法律和政治传统结合起来,逐渐使得那些国际性或全球性规范得到本土化。比如说,世界上的多数国家都同意接受和遵守有关环境保护和人权保护的国际公约,但是在解释这些公约的具体意义的时候,特别是在本国实施这些国际公约的时候,每个国家的解释和适用都深深地刻有该国家自己文化、政治或意识形态的特殊烙印。更为重要的是,在参与全球化进程的时候,每个国家都可能经由建构并提供自己关于世界的理想图景而实质性地参与全球化进程及其方向的选择和决策,并在这个意义上使之"本土化"。

(5)全球化是世界主义与民族主义(Cosmopolitanism/Nationalism)的统一。与国际化和本土化的悖论相一致,全球化也正在导致两种截然不同的政治后果和政治态度。一方面,传统的民族国家的领土、人口和主权三个要素业已遭到全球化进程的严重挑战,其间国家主权受到的冲击尤其值得关注。一些论者据此认为,首先,存在着一种超国家、超民族、超阶级的普遍的人类政治价值,特别是自由、平等和人权的价值,因为全球化正在使得这些普遍价值成为世界各国共同追求的目标。其次,全人类应当有一种超国家主权的共同的政治秩序。比如说,有些论者直接把全球化进程界定为民族国家消亡的过程,甚至认为国家主权已经是一个过时的概念。因此,他们倡导一种世界主义的政治秩序。然而另一方面,尽管国家主权受到了全球化的严重挑战,但无论是对于国内政治还是对于国际政治来说,甚或对于全球化进程本身来说,民族国家却依然是政治生活的核心。

综上所述,全球化或法律全球化在我这里乃是指一系列或多或少同时发生且多元的相互矛盾、相互纠缠、相互强化的世界秩序转型进程:它是一种复合性进程,因此全球化或法律全球化是一种"复数"的全球化(globalizations),而且其中的任何一种进程在很大程度上讲都是以另一方的存在为意义或为条件的,甚至其中的任何一种进程在很大程度上都只有作为整个复合或重叠体中的一部分才具有价值和意义。再者,这种"世界秩序转型进程"的性质和方向也是不确定的,因为全球化或法律全球化乃是一个复杂的、非连续性的和偶然的历史进程,而且是一个由一系列不同又相互交错的逻辑支配着的不均衡的历史发展进程,甚至是一个受多种关键性因素影响的开放性进程。

其次,全球化在我这里不仅是若干多元且"复数"的全球化之间所展开的一种复合性进程,而且也基本上是意指一种由作为客观进程的全球性与"新自由主义"全球主义以及对其和全球性本身形成反思和批判的全球主义之间的深刻互动构成的全球化进程。因此,当下的全球化从来都不是一个单纯客观的进程,更不是一个绝对正确的甚或是正确本身的历史进程,而是一个在"复数"全球化之间展开的反复博弈的进程,是一种特定主观思潮与之互动甚或是对之进行型塑或建构之后的产物。再者,全球化也绝不只是一个事实性问题,而更是一个话语的问题,是我们将根据何种视角去审查我们的生活或者根据何种视角去影响全球化进程的问题,而其核心便是有关全球化向何处去的"话语争夺权"问题。因此,全球化是一个可以根据人之认识或利益或传统被建构或被重构的博弈进程,是一个在很大程度上属于偶然且可能是一个可逆且不确定的过程。据此我认为,中国法学论者绝不能只满足于对"全球化"做简单的描述工作,也绝不能不加反思和批判就在描述"全球化"的过程中不知不觉地接受西方论者新自由主义的全球主义"话语"的支配,而应当充分认识到全球化乃是一种开放可变的结构。这要求中国或中国法学采取一种"主动"的积极参与重构或重塑全球化进程及其方向的全球化策略。但是值得我们注意的是,在视全球化为一种客观必然之势这种意识形态支配下,大多数中国法学论者的全球化策略却不仅在"客观性"的掩饰下忽视了作为一种人为方案的全球主义的作用,而且还经由"必然化"或"客观化"的手段将若干可能全球化进程中的一种具体的全球化进程放大成了一种不为人之意志转移的历史必然,更是在"必然性"或"经济必然性"的掩饰下把这种具体的新自由主义全球主义及其所支配的全球性"默示"为一种可以用经济惩罚甚或"军事惩戒"作为后盾的整全性的全球性意识形态和历史进程,进而把其他各种可能的全球化进程全给扼杀掉。更为重要的是,中国法学论者所持的这种客观必然的"全球化观",还在根本上规定了他们所采取的全球化策略只能具有"被动"的特性,而这不仅致使中国法学论者意识不到全球化乃是由一系列不同质的而又相互交错的逻辑推动的进程--亦即他们意识不到"反全球化"所具有的规范性意义及其为中国积极参与重构或重塑全球化进程及其方向的可能性确立了基础性的空间,而且也同样致使他们在丢失中国自身立场或视界的同时无力认识到中国在参与全球化的过程中建构自己的有关全球化的理想图景所具有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我对全球化的主观维度或全球主义的揭示,目的并不是为了强调话语或意识形态是全球化进程唯一的支配力量,而是旨在避免中国法学论者在宣称全球化客观性和必然性的同时跌入西方新自由主义意识形态的陷阱之中,甚或旨在强调中国积极参与建构或重构全球化之进程及其方向的可能性。对此问题,我认为有必要重申我在此前发表的一篇论文中明确提出的观点:[19]

这些问题的设定,更进一步地凸显了我在此前已然论及的一个基本问题,即长期以来中国一直是一个主权国家,但是在当下的"世界结构"中,除了能够在对外方面为捍卫自己的领土完整、国家安全、保护人权和经济发展提供最正当的理据以外,所谓"平等"的主权,亦即主权的中国,不仅不是充分的,而且还有着相当的限度。因为在我看来,在中国参与其间的当下"世界结构"中,中国的根本利益,除了上述所论主权各项之外,不仅在于罗尔斯或哈贝马斯所说的那种要求其他国家承认自己作为平等对话者的地位,更重要的还在于必须经由中国"理想图景"的探寻而建构起"主体性的中国"。简而言之,在当下的世界结构中,中国不仅必须是一个"主权的中国",而且还必须是一个"主体性的中国"!这在根本上意味着,当下世界结构中的"中国"的实质不在于其个性或与西方国家的不同,而在于主体性,在于中国本身于思想上的主体性:其核心在于根据"关系性视角"形成一种根据中国的中国观和世界观(亦即一种二者不分的"世界结构下的中国观"),并根据这种中国观以一种主动的姿态参与"世界结构"的重构进程。毋庸置疑,放弃或无视对这些基本问题的思考或探究,我们不仅不可能为人类提供我们这个时代的有关中国的法律哲学,而且中国人也不可能以中国人的方式有尊严地活着(就中国人能够按照他们愿意生活于其间的那种性质的社会秩序中生活而言),更为重要的是,中国将不可能以一种"主体性的中国"出现在整个世界的对话或对抗中。立基于上述基本的问题意识,我以为,在全球化时代的"世界结构"中,中国法律哲学的基本使命就是经由"关系性视角"和"共时性视角"的建构去重新定义中国,同时经由"重叠性思维方式"而建构起"主体性的中国",并根据中国自己的法律理想图景引领中国法律/法制的建设或指导中国主动参与的"世界结构"重构进程。

【注释】

[1]关于罗马俱乐部的主要研究报告,请主要参见《增长的极限》,李涛等译,机械工业出版社2000年版,以及《人类处在转折点》,刘长毅等译,中国和平出版社1987年版。

[2]安东尼·吉登斯认为:"全球化可能不是一个特别具有吸引力或者华丽的辞藻,……然而,即使在20世纪80年代晚期,这个词在学术界或日常语言中被普遍使用,因为它已经无处不在了。"他指出,在今天,"任何一个想要理解我们将来的人绝对不能忽视它"。安东尼·吉登斯:《失控的世界--全球化如何重塑我们的生活》,周红云译,江西人民出版社2001年版,第2页。

但是从词源学的角度看."全球化"(globalization)概念的产生,据考大致有四种说法:一说"全球化"概念最早出现在美国人瑞瑟和戴维斯于1944年出版的一本小册子里,直到1961年著名的韦伯斯词典才收录了这个词;二说"全球化"这个概念最早是20世纪60年代由"罗马俱乐部"提出来的;三说"全球化"作为一个概念最早是由莱维(T.Levitt)于1985年提出来的,因为他在题为"市场的全球化"一文中,用"全球化"这个词来形容此前20年间国际经济所发生的巨大变化,即"商品、服务、资本和技术在世界性生产、消费和投资领域中的扩散"(参见Theodore Levitt,"The Globalization of Market",in A.M.Kantrow(ed),Sunrise……Sunset:Challenging the Myth of Industrial Obsolescence,John Wiley & Sons,1985,pp53-68);四说"全球化"概念最早应用于国际经济学,它由"一体化"这个概念转变而来。由此可见,全球化概念的产生和发展乃是经济学、政治学、社会学、文化学相互渗透和相互影响的结果。关于这个问题,也请参见吴士余主编:《全球化话语》,上海三联书店2002年版。

[3]据坎特(Rosabeth M.Kanter)等论者的一项研究表明:1984年在世界55个国家出版的1600种杂志中,仅有3篇在标题或摘要中使用了"全球化"一词,而到1994年则变为112篇,增长了37倍(参见R.M.Kanter and T.L.Pittinsky,Globalization:New Worlds for Social Inquiry,in Berkeley Journal of Sociology:A Critical Review,1995-1996Volume,p.40)。另据学者的不完全统计,截至2000年底,从国际互联网(Yahoo英文网站)上可以搜索到有关全球化的文献材料即达5万多篇(参见文军:《经济与社会西方多学科视野中的全球化概念考评》,载《国外社会科学》2001年第3期)。以上均转引自冯玉军:《全球化与中国法制的回应》,四川人民出版社2002年版,第5-6页。值得我们注意的是,在晚近发展起来的各种有关"全球化"的学术期刊中,美国印第安那州立大学于1993年开始编辑出版的《全球法律研究杂志》(Indiana Journal of Global Legal Studies,简称Indiana JGIS)最负盛名。该刊每年春秋两季各出一期,迄今已有20多期。除了《全球法律研究杂志》以外,《欧洲国际法杂志》等学术刊物也以相当的篇幅对法律全球化的问题进行了讨论。

[4]周永坤:《全球化与法学思维方式的革命》,载《法学》1999年第11期。

[5]车丕照:《法律全球化是现实?还是幻想?》,载《国际经济法论丛》第4卷,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荀恒栋也以WTO为例指出,WTO规则中平等、公开、统一原则"反映了世界人民对法律价值的共同追求,是世界法律文化的反映和人类共同的法治文明成果,也是经济全球化带来法律全球化的典范。它不仅是WTO成员间进行经济贸易的行为准则,也对其他领域有着重要的借鉴意义"(荀恒栋:《WTO规则与经济法制》,载《解放军报》2001年12月30日)。

[6]参见沈宗灵:《评"法律全球化"理论》,载《人民日报》1999年12月11日;罗豪才:《经济全球化与法制建设》,载《求是杂志》2000年第23期。

[7]关于"趋同化"、"一体化"或"全球化"的具体用法问题,李双元认为,"应该说,这才是中国研究经济全球化和国际经济一体化对法律影响的滥觞。但是,学界有些人不愿意使用现成的、经过实践检验是科学的'法律趋同化'的提法,却又实在是在法理和实践上离不开'法律趋同化'理论,于是把'法律趋同化'纳入'法律全球化'的范畴,或者以'法律全球化'之名,言'法律趋同化'之实。也有学者把'法律趋同化'与'法律全球化'等同起来使用,或两者兼用,由此便产生了'法律全球化'的各种赞成者和反对者"(李双元:《全球化进程中的法律发展理论评析》,载《法商研究》2005年第5期);有的学者也认为:"趋同化也就是一体化,一体化也就是全球化。只不过全球化这一名词使一些人或是基于意识形态原因,或是基于其他原因,更难接受罢了"(同上)。

[8]拉尔夫·达伦多夫:《论全球化》,载乌尔利希·贝克主编:《世界社会的前景》,祖尔卡姆出版社,法兰克福1998年版,第41页;转引自张世鹏:《什么是全球化?》,载《欧洲》2000年第1期。

[9]冯玉军:《全球化与中国法制的回应》,四川人民出版社2002年版,第60页。

[10]就西方论者而言,"极端全球化论者"福山的"历史终结论"就是这个方面的典型。他认为,基于原社会主义国家基本上都开始推行市场经济,以及自由经济制度和政治民主制度也在全球范围内不断扩展,"自由主义经济已无可匹敌","自由民主制度是人类最后的政治制度",而且人类最终将进入一种"普遍均质"的后历史世界。从福山的理论来看,全球化进程越是迅速发展,人类就越是趋近以欧美为原型的后历史世界。当下的变革乃是人类迈入一个同质意义领域的前奏,而且不同国家的具体发展道路的差异也不会妨碍一个同质的全球社会的最终形成(参见弗兰西斯·福山:《历史的终结》,远方出版社:1998年版,第383-385页)。

[11]这里需要做出严格限定的是,本文所谓"绝大多数论者都对全球化保有这样一种一般性的主张,即全球化乃是一种必然的客观趋势"的观点,在这里基本上是指:一、那些对"法律全球化"持反对或怀疑态度的中国法学论者明确认为"经济全球化"是一种必然的客观趋势;二,那些对"法律全球化"持肯定态度的中国法学论者不仅认为"经济全球化"是一种必然的客观趋势,甚至认为"法律全球化"也亘一种必然的客观趋势。只是考虑到论述的便利,本文在这里统称为"全球化",因而也就不在具体的行文中对这二者之间的区别进行分梳处理了。

[12]严存生:《"全球化"中法的一体化和多元化》,载《法律科学》2003年第5期。

[13]何志鹏:《全球化经济的法律调控》,清华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37页。

[14]参见Beck,U,What is Globalization?London:Polity Press,2000,转引自张世鹏:《什么是全球化?》,载《欧洲》2000年第1期。

[15]Beck,U,What is Globalization?London:Pouty Press,2000,转引自张世鹏:《什么是全球化?》,载《欧洲》2000年第1期。

[16]参见拙文《迈向全球结构中的中国法学:庞德<法理学>(五卷本)代译序》,载庞德:《法理学》(第二卷),邓正来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1-23页。

[17]关于这个问题的讨论以及下文的具体讨论,参见赖纳·特茨拉夫主编:《全球化压力下的世界文化》,吴志成等译,江西人民出版社2001年版,第96-99页;俞可平:《全球化与政治发展》,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5年版,第235-240页。

[18]就此而言,保罗-赫斯特和格雷厄姆·汤普森有关民族国家在国际秩序中作用的观点对我们认识国家在全球化时代的作用有着某种重要的启示意义。他们认为,从经济上说,世界经济仍然是一个国家间的体系。从政治上说,尽管民族国家的治理能力已经大幅度削弱,但它仍然在国内和国际治理中起着关键性的作用。具体言之,在他们看来,民族国家在全球化条件下仍然起着以下五个方面的重要作用:第一,国际经济与超国家的全球化经济模型并不一致,民族国家在国家和国际层次的经济治理过程中仍将扮演重要角色。第二,新的国际市场治理形式和经济活动仍然与民族国家直接相关,但对它的角色要求是全新的;国家的传统"主权"职能正在逐渐削弱,而代之以一种新的"主权"。第三,尽管国家对领土的排它性控制被国际市场和新传播媒介削弱,但它依然在确保领土控制和人口规制方面起着核心作用;人口要比货币、商品或观念缺乏流动性,从某种意义上说他们仍然是"国家化的",依赖于护照、签证、居住地及劳动资格证,没有任何其他机构能够取代国家。第四,虽然国家不再能够垄断所有治理职能,但在各种层次和各种类型的复杂治理中,民族国家在其中仍然拥有独特的、重要的和持续性的作用。第五,从国际层面看,民族国家也是所有国际规制的合法性渊源。如果没有民族国家,各种国际性的法律就不能运行(参见赫斯特和汤普逊:《全球化与民族国家的未来》,载《经济与社会》第24卷第3期(1995年8月)第408-442页,转引自俞可平:《论全球化与国家主权》,载《马克思主义与现实》2004年第1期。关于国家在全球化时代的重要性问题,也请参见何增科:《全球化对国家权力的冲击与回应》,载《马克思主义与现实》2003年第6期;Leo Panitch,Globalization and the State,Socialist Register,1994;Linda Weiss,Globalization and the Myth of the Powerless State,New Left Review225:pp.3-27,1997;蔡拓:《全球主义与国家主义》,载《中国社会科学》2000年第3期。

[19]参见拙文:《中国法律哲学当下基本使命的前提性分析:作为历史性条件的"世界结构"》,载《法学研究》2006年第5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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