宗教信仰与人类社会种种制度的生成与变迁的关系,无论是在国际上,还是在国内,目前看来都还是个有待进一步开发的研究领域。因为,一个显见的事实是,在古代、近现代乃至当代的许多国家和社会中,宗教信仰以及与之相联一些文化信念在种种政治、法律、经济等社会制度的形成与变迁中均起着一些深层次的作用和影响。就此而论,若忽视人类社会制度形成与变迁中的宗教信仰与文化信念维度,就很难对人类社会的历史发展和制度变迁过程有较为清楚的认识和较为确当的理解。
近代以来,在西欧和北美诸国渐次出现了一种法治化的市场经济秩序,伴随着这一社会体制的生成,18世纪之后在西欧和北美相继发生了工业革命和快速的经济增长。近代以来在西欧和北美社会中由科技革命和工业革命所推动的近现代经济增长和社会发展,又被常常被人们简称为“西方世界的兴起”。近代以来西方世界的兴起的原因到底是什么?这一直是个久经不衰且到目前仍难能说有已确切答案的重大问题。正视因为这一点,历史学者、经济学家、社会学家、法学家、乃至政治学家和科学史家们等学术各界都曾付出过巨大的努力,来试图来回答西方世界的兴起政治、法律和文化原因,因而也产生了各种各样的解释与学说。除上述科学和社会科学各界的理论探讨外,近些年来,又有一些学者深入探讨基督教信仰、宗教活动以及教会制度在欧洲中世纪乃至欧美近现代社会中对政治、法律、经济乃至科技制度的形成与变迁过程的作用与影响,产生了一些非常令人振奋且有着很强说服力的研究成果。这些研究,可以使学界今天能更深入和切实地理解人类社会制度生成和变迁的事实过程与历史真相。
从思想史上来看,从宗教信仰的角度研究现代资本主义的兴起文化原因,自19世纪末以来在西方社会中一直就不怎么缺乏。一些人类思想史上的大师级学者——如维尔纳·桑巴特和马科斯·韦伯——都曾做过这方面的努力。但是,就笔者管窥所见,过去在国际上学术界的研究中所真正缺乏的,是对宗教(基督教信仰、活动和教会制度)在近现代欧洲和北美社会制度生成和变迁过程中的作用及其影响的较为深入的理论的探讨和史实的考察。对于桑巴特尤其是韦伯的观点,国内学界多年来已经比较熟悉了。笔者从20世纪80年代中期起也已经数次花时间专门研读过韦伯和桑巴特的观点,并一度深受他们的影响。然而,不管是之前,还是现在,笔者一直朦朦胧胧地觉得,韦伯和桑巴特二人对宗教与欧美资本主义兴起之间关系的论断,似乎各有其理,又似乎只是各讲出了一个极其复杂的社会历史现象的某一方面,但并没有真正把问题全盘托出。更刻薄一点说,他们好像都没真正讲到点子上。
为什么这样说?首先,从历史上看,天主教尤其是基督新教信仰在欧洲中世纪和近代早期欧洲各国以及北美社会的制度形成与变迁中,以及在被人所常常误称为“现代资本主义”体制的一种法治化的现代市场经济秩序的兴起中均起到一种至深至远的作用和影响,这一点似乎是无可置疑的。但问题是,这种作用和影响就如韦伯在《新教伦理与资本主义精神》一书所断言的那样现代资本主义是从清教徒的建立在他们的天职(the calling)信念基础上的禁欲主义中衍生出来的?读过桑巴特的《现代资本主义》,我们会注意到,韦伯的这种对新教伦理与现代资本主义精神关系的解说,早就为桑巴特本人所摒弃和拒斥过。桑伯特曾认为,清教教义一直是资本主义的对立物,尤其是资本主义经济观的对立物。桑巴特甚至“考证”道:“清教教义的鼓吹者们完全反对所有发财致富的行为”;“清教教义极度谴责自由竞争”;“清教教义几乎不鼓励人们从事有长远打算的具有冒险性的事业”;“在加尔文教控制的地区,教会是明确敌视资本主义的……”(见桑巴特的《资本主义范型》一书第19章,伦敦T. F. Unwin 1930年英文版)。如果我们相信桑巴特这些断言是真的,即新教伦理与现代资本主义精神并不如韦伯所断言的那样有某种直接的关联——或言某种“选择性的亲和”(selective affinity),那么,难道桑巴特的近代资本主义企业家精神与犹太教教义以及犹太教宗教领袖的商业精神有关的断言就能说明整个西欧和北美近代市场经济兴起的文化原因?显然也不能,或至多也只是一种牵强附会的解释。因为,无论在西欧中世纪和近代历史上,还是在北美社会中,犹太人和犹太教只是各社会的一个极小组成部分。因而,如果把犹太教的理性主义、条文主义以及犹太人的经商精神视作为整个西方世界近现代市场经济兴起的根本文化原因,显然也有失偏颇。另外,在对资本主义兴起直接原因的认识和解说上,在韦伯与桑巴特之间存在着尖锐的对立。众所周知,尽管桑巴特和韦伯均重视企业家精神在西欧和北美近代市场经济的兴起中的重要作用,但韦伯认为,清教徒的节俭、禁欲主义以及作为上帝的管家而积累财富的天职观念是近代资本主义兴起的文化原因,而桑巴特则反过来却认为,是奢侈导致了现代资本主义的产生。到底孰是孰非?
现在看来,无论韦伯所言的是清教徒的节俭和禁欲主义导致了现代资本主义的产生,还是桑巴特所认为的奢侈是资本主义产生的重要原因,甚至怀特海(Alfred N. Whitehead, 1861~947)所提出的近代科学革命之所以在欧美社会中发生的文化原因在于基督教信仰的断言,都是这些思想大家们根据自己当时所处环境和自己的观察和体悟所做的一些理论推断,因而尽管乍看来各有其道理,但实际上可能都没有道出基督教信仰在西方近现代法治化市场经济兴起中的最根本原因。从世界近现代历史来看,是在有着基督新教信仰背景的西欧和北美社会中渐次产生了法治化的现代市场经济秩序,并相伴而生发生了由三次科技革命所推动的快速经济起飞和长期的社会发展,而在世界其它地方,包括在有着天主教信仰传统的西班牙、葡萄牙以及它们在拉丁美洲的殖民地中,却在西欧和北美经济起飞的同时而相对落后了,因而在人类近现代历史上就出现了加州学派的历史学家彭慕兰(Kenneth Pomeranz)等所言的“大分流”现象。这一世界历史事实无疑向世人昭示着这样一种研究线索:在基督新教信仰与近现代法治化的市场经济兴起之间可能存在着某些内在联系,且这种内在联系可能不尽是某种“选择性的亲和”那样的简单关系,而似乎有着内在的、复杂的和深层次的根本性关联。这种关联作用到底是什么?读过伯尔曼(Harold J. Berman)的《法律与革命》第一卷,我们已知道,在11世纪末由教皇格里高利七世(Pope Gregory VII)对神圣罗马帝国皇帝亨利四世(Henry IV)所发动的授权之争(Investiture Contest)以及由此在欧洲中世纪历史上所引发的全面政教冲突,曾引发了欧洲中世纪各种法律体系(诸如教会法、城市法、王室法、商事法、封建法和庄园法)蓬勃发展,从而为西欧的近现代社会中确保市场交易中私有产权的法律制度的产生拉开了序幕。最近通过读一些早期苏格兰基督教宪政主义的历史文献,我们又发现,正是由于加尔文、苏格兰伟大的清教徒宗教改革家和思想家约翰·诺克斯(John Knox,约1505 ~ 1572)和萨缪尔·卢瑟福(Samuel Rutherford,1600? ~ 1661)等其他清教徒思想家以及英国国教(安立甘宗)的最重要思想家和创始人之一理查德·胡克(Richard Hooker,1553~1600)等的宪政民主和法律思想的影响,君主永远在上帝的律法和人民的契约双重约束之下、以及政府权力有限这些近现代宪政民主政治的理念才在法国、荷兰、苏格兰、英格兰等西欧诸国广泛传播和且深入人心,继而才在近代西欧各国和北美社会的宪政民主政制的基本框架下生成并演变出了确保近现代市场经济运行的近现代法律制度。只有认识到了这一点,我们今天方能理解西方法治化市场经济生成和西方世界近代兴起的真正文化原因。现在看来,新教改革中的萌生的基督教宪政思想,是西欧和北美近现代法律制度生成和现代市场经济兴起的最根本的“文化基因”,而这一最根本的文化基因,却是韦伯、桑巴特乃至怀特海这些人类思想史上的巨擘们先前所没有注意到的。
为什么说加尔文主义的宗教信仰对欧洲和北美16至18世纪的宪政民主政制的形成产生了巨大影响?研究16到18世纪欧洲政制史的一位当代学者凯利(Douglas F. Kelly)在其《自由的兴崛起》一书中曾给出了很清晰到位的历史解释。据凯利研究,在影响法国、荷兰、苏格兰乃至英国的新教改革运动的加尔文派的教义中,一个重要的理念是,“政府必须受宪法约束,以显示它服从于上帝的道和初代教会的信仰”(加尔文1541年9月16日致Farel的信中的话)。在这一加尔文主义宗教理念的影响下,16世纪后半期,基督教的胡格诺派(Hugunots)曾在法国有过较大范围的发展和思想传播。在胡格诺派的思想家中,弗朗索瓦·霍特曼(Francois Hotman)曾于1573年发表了一本《论法兰西宪政》的小册子。在这本小册子中,霍特曼重申了法兰西古老宪政传统的一个重要原则:“国王终其一生只是一名政府官员,如果他不能尽守职责,他就什么也不是,而人民有权废除他”。尽管胡格诺派在16世纪法国的宗教战争中失败了,但是其宗教信仰与政治主张中的宪政思想,却影响了后来的法国乃至荷兰、苏格兰、英格兰以及北美殖民地的宪政主义思潮。在16世纪的苏格兰,与加尔文主义的“上帝是所有权力存在的合法性源头”的理念在精神上相一致,伟大的宗教改革家约翰·诺克斯(John Knox,约1505 ~ 1572)基于上帝圣约的观念,更明确提出了上帝同人民的圣约直接赋予了人民反抗一切世俗非正义暴政权力的伟大思想。这一思想曾极大地影响了后来在17世纪30年代至40年代发生的英国清教徒革命,乃至对后来英国的“光荣革命”和1776年的美国革命也发生了至深至远的影响。对此,凯利明确指出:“在很大程度上,‘光荣革命’也就是17世纪英国清教徒革命的最后完成,是圣约运动(国民誓约派)所持的那些信念最终赢得了胜利”。凯利还认为,在北美殖民地的加尔文主义的清教教会“在圣约观念下的宪政经验,对于北美的社会共同体、殖民政府乃至以后的联邦政府的宪章性盟约(这里作者是指1620年11月11日清教徒在一艘船上签订的《五月花号公约》——引者注)的发展都有着直接的影响。长老会的治理模式则以它自己的方式对美国的政体形成有其独特的贡献,如代议制、联邦制、权力的分立与制衡,同时对法官的违宪审查制度也有着深刻的影响”。除诺克斯外,在17世纪,苏格兰另一位神学家思想和政治家萨缪尔·卢瑟福(Samuel Rutherford,1600? ~ 1661)的基督教宪政思想,也对英国光荣革命前整个苏格兰和英格兰社会产生了直接的影响。譬如,在1644年,作为威斯敏斯特会议的苏格兰委员,卢瑟福出版了他的最重要的著作《法律为王》(Lex, Rex)(这部著作将由山东大学的谢文郁教授翻译为中文并由复旦大学出版社出版)。在人类历史上这部极其重要的宪政民主政治理论的经典文献中,卢瑟福曾明确提出,英国国王也要服从上帝的律法,并对人民这一权力的源头负责:“人民赋予国王的权力是有限的,而人民保留的权力则是无限的,并以此约束和限制着国王的权力。因此,与人民的权力相比,国王的权力更小。”正是有了加尔文、诺克斯、卢瑟福以及胡克等这些基督新教思想家的影响,“主权在民”、政府的“有限权力”、“法律为王”以及君主永远在上帝的律法和人民的契约双重约束之下的思想才在法国、荷兰、苏格兰、英格兰等西欧诸国得以广泛传播和深入人心。只有认识到了这一点,我们今天才能全面理解英国光荣革命发生及其胜利的思想根源。正如凯利所言,英国1688年光荣革命的“胜利显然应该归功于苏格兰的诺克斯、梅尔维尔(Andrew Melville)和卢瑟福的思想,甚至也应该归功于国民誓约派(Convenanters)的成员们。因为这些人宣称国王与人民一样,也在上帝的圣约之下,他也必须受到上帝在圣约中的律法(包括其祝福与诅咒)的约束。如果国王滥用权力,也应该被废除”。
进一步的问题是:为什么说宪政民主政制的生成和成型在西方世界近代兴起中起到一个非常重要的作用?这是因为,宪政民主政制为近现代市场经济的良序运作提供了最基本的制度框架,而西方社会——尤其是英联邦国家(包括加拿大、澳洲等)和美国——的保护私有财产的法律制度正是在宪政民主政制的基础性框架上“生长”起来或言是“相伴生成”的(因为,保护私有产权的法律制度的建立实际上——且在很大程度上——就是用“抽象规则”约束住了统治者和政府对民众财物和财富的任意“攫掠之手”),以至于在某种程度上我们可以把宪政民主政制与保护私有财产的法律制度看成是一枚硬币的两面(因为宪政民主政制的基本构成和核心理念是“税权法定”)。对此,诺思(Douglass C. North)在他的《制度、制度变迁与经济绩效》(1990)以及在他与瓦利斯(John J. Wallis)和温加斯特(Barry R. Weingast)的2009年的新书《暴力与社会秩序》(诺思等人的这本新著将由杭行教授翻译为中文并由上海格致出版社出版)中都有很多精彩的论述。实际上,哈耶克在他的《自由宪章》和《法、立法与自由》以及后来的《致命的自负》中也都有不少论述,只不过是在哈耶克的话语中,西方世界兴起的真正原因在于在英美宪政民主政制下的自由(liberty)确立以及与之相关联的普通法“内在规则”的形成。现在看来,无论是哈耶克,还是诺思,他们的共同问题是均没有进一步深入探讨英美以及荷兰、法国和德国的现代宪政民主政制的历史起源,结果导致哈耶克只是把西方世界近代的制度变迁过程(请注意哈耶克非常不愿意使用“institution”这个词,而宁肯使用“social order”概念)归结为自发社会秩序的生成和演进,而诺思等人则基于新古典经济学的理论程式而更为简单地把这一过程臆断为统治者基于自己利益最大化计算的理性设计与建构。对于西方宪政民主政制以及与之相关联的保护私有产权的法律制度在欧洲近代社会中渐进形成的三大历史渊源(包括早期犹太教-基督教信仰,日尔曼人的立约精神以及早期日耳曼公社中的初民民主政治实践,以及古希腊城邦的贵族民主政治和罗马法的传统遗产),哈耶克和诺思等经济学思想大师均没有给予充分的关注。现在看来,无论是哈耶克,还是诺思,无论是桑巴特,还是韦伯,他们都几乎都忽视了基督教宪政主义(“Christian constitutionalism”)的理念在英美乃至欧洲其他国家中至深至远的影响;甚至像英国政治思想史的大家昆廷·斯金纳(Quentin Skinner)在其《现代政治思想的基础》(1978年剑桥大学出版社版)这样的巨名著中,以及像卡尔·J·弗里德里希(Karl J. Friedrich)这样的西方当代重量级的政治学说史家在其《超验正义:宪政的宗教之维》(美国杜克大学出版社1964年出版)这样的专门著作中也似乎没有给予完全充分的强调和更深入的史料发掘。譬如,尽管二位大师均对阿奎那、路德、加尔文尤其是胡格诺教派的宪政思想进行了深入的论证,但是他们似乎对苏格兰清教徒宗教思想家的基督教宪政理念曾为英国的光荣革命和美国早期民主政治的一些主要宪章性文献提供了直接的思想资源这一点均没有给与足够的重视和深入的考察。更为令人难能理解的是,在《法律与革命》第二卷中,像伯尔曼这样有基督教信仰背景的法制史学家竟然也几乎完全忽略了英美宪政民主政制和法律制度的清教徒思想的历史渊源这一最重要的超验维度。
最后要指出的是,尽管我们相信从对基督教宪政主义思想源流溯源和理论梳理的视角探寻基督教信仰在西欧和北美社会近现代宪政民主政制生成中的作用将会展示出与桑巴特、韦伯乃至哈耶克和诺思的理论视界均有所不同的一幅新的“历史图景”,且我们相信这幅“历史图景”可能会比这些先前学者的理论描述和解释更接近历史演变的真相,但是我们却应该清醒认识到,伯尔曼、凯利等有着基督教信仰背景的思想史学者的工作,并非拒斥或言完全否定桑巴特、韦伯乃至哈耶克和诺思的先前理论解说。近代以来西方世界的兴起是个极其复杂的社会历史现象。在其中,桑巴特所说的“企业家精神”——或照韦伯的说法“资本主义精神”——无疑曾起过一个非常重要的作用。没有桑巴特所言的那种“不安静和不疲倦的”和“征服与营利”的企业家精神,没有韦伯所言的企业家的那种“对自己所拥有的一切永不感到餍足”的资本主义精神,没有熊彼特(Joseph A. Schumpeter)所见的那种企业家的永无止境的“创新精神”,就不可能有近现代西方世界的兴起,甚至不可能有在近现代宪政民主政治下人们追求自由的诉求和建构保护(自己的)私有财产的法律制度的内在冲动。从一方面来看,近现代宪政民主政制以及与之相伴而生的保护私有财产的法律制度,为这种资本主义精神的发挥和张扬提供了一种外在的制度保障和社会条件;而从另一方面来说,近现代宪政民主政制以及在此基础性制度架构上生长出来的保护交易中私有产权的法律制度,好像又可以是人们追求自由、幸福以及个人利益和财富——尤其是“企业家”和“创业者”发展自己的生意事业的冲动——的一种社会演进后果。很显然,这里最终的问题似乎又绕不开现代市场经济中的“企业家精神”或言资本主义精神到底源自何处这一老问题:这种企业家精神是如韦伯所见的那样是来自清教徒禁欲主义的节俭精神和为上帝看管和积累财富的天职观念?还是来自桑巴特所言的贵族的“奢侈”以及犹太教的经济理性主义观念、条文主义以及犹太教宗教领袖的商业精神?抑或来自马克思所言的那种作为资本的人格化的资本家“狂热地追求价值增殖”的无限冲动?抑或如凯恩斯(Maynard John Keynes)所言的那样是来自企业家的某种不断扩张自己企业的“动物精神”?还是最后回到亚当·斯密那里,认为这种近现代企业家精神是由人所秉有自利追求与人有喜好交易的天性所转化生成的?一个更深层的问题是:人的这些天生秉性与不同的宗教信仰的关系又是怎样的?这种人类所秉有的追求自利最大化以及喜好交易的天性是否只能在宪政民主政治的基本架构和保护私有财产的法律制度框架中才能转化为桑巴特、韦伯和熊彼特所说的那种“企业家精神”或言“资本主义精神”?这些都是需要我们进一步思考、探讨和予以理论回答的问题。
根据上述的理论梳理,这里所能得出的一些初步结论只能是:宗教信仰——具体来说基督教信仰——确实在西欧和北美近代早期的制度生成与社会变迁中以及在近现代法治化的市场经济的兴起中起到一些深层次的且根本性的作用,但这些作用也许并不如韦伯所断言的那样是来自清教徒的节俭、禁欲和天职观念,也不是像桑巴特所断言的那样是贵族的奢侈和犹太教教义和犹太人的商业精神导致了现代资本主义的产生。现在看来,至多我们只能说韦伯、桑巴特以及怀特海只是看到了西方世界兴起这一复杂世界历史现象的文化原因的某一个面相,而且他们所看到的可能还不是一些基本的或言根本性的面相。认真研读人类近现代历史上的一些思想巨擘的文著是必要的,但显然还不能完全躺在他们的结论上,尽信他们的理论断言。今天,我们应该走向思想的深处和历史的源头,发掘更新、更深以及更有价值的思想文献和历史材料。历史史实——或言社会科学理论要展示的历史真相,也许并不尽在于某些思想大家基于他们某时的历史观察所做的理论推断里,而总是存在于理论界诸多学人的积累性探索的一些“边际增量”之中。
2009年10月7晨韦森初识于复旦园,10月15日晨改定
(本文已发表于《读书》2009年第12期,此为未删节版全文)
(The Emergence of Liberty in the Modern World:the Influence of Calvin on Five Governments from the 16th through 18th Centries, By Douglas F. Kelly. 《自由的崛起:16-18世纪,加尔文主义和五个政府的形成》,【美】道格拉斯·F·凯利著,王怡 李玉臻译,江西人民出版社二00八年七月第一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