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33年5月,丁玲在上海任“左联”党团书记时,因其丈夫冯达叛变后被出卖,遭国民党特务机关逮捕,并押解到南京;1936年9月,冯雪峰通过张天翼,与丁玲取得联系,在冯的安排下,她由南京逃到上海,然后派人送她去西安,转赴陕北。丁玲历史上这段被捕问题,从1940年以来到1984年,党组织前后进行过6次审查,其结论也由于各次审查时的历史背景而有所不同。而在丁玲的回忆录《魍魉世界》中,不知什么原因,却仅仅提到了两次,即1940年以陈云、李富春签字所作的结论和中组部1984年的结论。
或许,丁玲认为有这两次结论足以说明问题,其它的几次结论不必再提,但这毕竟是历史的存在。将这6次结论全面地揭示出来,既可让人们了解丁玲历史结论反复的症结所在,也可以解读文坛风雨的岁月留痕。
起点:陈云、李富春签字的结论
丁玲在1936年到延安后,即有人对她在南京的这段被捕的情况提出疑问,延安也流传着丁玲被捕自首的言论;丁玲到党校学习时,大家欢迎她唱歌,当时的社会部长康生上台说,丁玲没有资格到党校来。为此,丁玲找到毛泽东,“要求党中央审查她在南京的这段历史,给她作出书面结论。毛主席听了丁玲的陈述,对她说,我相信你是一个忠实的共产党员,可是要作书面结论,你得找中央组织部长陈云同志。” 这样,1940年10月4日,陈云和李富春签名,为丁玲做出了结论。这个结论中写道:
引起对丁玲同志怀疑之处,大体上是如下:
(一)丁玲同志在南京被禁三年并未坐牢,也未审判,最后一年半,丁玲同志形式上是国民党每月出钱一百元而自己租房居住(但仍于〖与〗特务机关工作的姚蓬子同住)。
(二)在一九三三年被捕后,至一九三四年十月以前,仍与其叛徒的爱人冯达同居。
(三)一九三四年十月租房居住后的行动比以前一时期自由,可以上街行走邮寄信件,虽有某种困难但亦有可能早些脱离南京的,而丁玲同志未早离开南京。
针对上述引起人们怀疑的几个所谓的“疑点”,这个结论是这样解释的:
根据丁玲同志自述:
一、被捕后虽未审讯,也未用刑,但捕后不久,叛徒汪盛棣曾对她说:“共产主义不适合中国,宋庆龄等不可靠••••••”她曾拒绝谈论这些问题。徐恩曾要求她登报告诉母亲在宁平安,张道藩请她写剧本,但这些均被拒绝,当时国民党中央某要人及张冲、顾顺章均去谈过(不直接要她投降),但丁玲同志自己声明,除经过徐恩曾给过沈从文(作家、但非左翼作家)一封信而外(内容是:我尚未死,死后请照顾老母及小孩),未给国民党任何文字。
二、丁玲同志自述:被捕时虽见过冯达带包探到自己住屋,但解到特务机关之后,国民党还在逼迫冯达自首,因此他当时听信冯达说自己的房子不是冯供而是被人盯梢盯到,认为冯达尚未叛变。因此与冯达继续维持同居关系。该时环境也有身不由己的实际情形。但当一九三四年四月姚蓬子告诉她:“冯达供出了丁玲的房子”以后,据丁玲同志自己声明,即与冯达脱离两性关系。
三、由一九三四年十月起,与姚蓬子同住形式离开国民党软禁的机关,直到一九三六年五月赴北平(二星期),第一次赴沪(会冯雪峰月半月又受冯命回宁),以及第二次赴沪(最后离开南京)为止,这时期中,丁玲同志不早离开南京的原因,据丁玲同志自述,由于:
(一)一九三四年十月即生小孩,一九三五年七月起又生病四月(住院两月)。
(二)自己认为当时之离开南京不是为逃命问题,必须计划,到平或到沪能公开工作,而不能不声不响的家居(恐被人误会),因为没有准备到北平或到沪后的出处,故未离开。
据一般内战时代国民党对付被捕共产党的情形,则丁玲同志被捕后的经过,许多地方是值得引起严重怀疑的,但是估计到丁玲同志当时的社会地位(是党外活动的女作家)及当时上海文化界的营救运动,丁玲同志未被杀戮,而国民党也没多方逼她自首,反给她优待和最后任她离开南京,这种特殊的情形也是可能的。
因此,这个文件的结论是:
四、中央组织部审查丁玲同志被捕被禁的经过以后,认为根据现有材料看来,说丁玲同志曾经自首没有具体证明,因此,自首的传说不能凭信。但丁玲同志没有利用可能(虽然也有顾虑)及早离开南京(应该估计到住在南京对外影响是不好的)。这种处置是不适当的。
五、虽然如此,但因丁玲同志自首传说并无根据,这种传说既不能成立,因此应该认为丁玲同志仍然是一个对党对革命忠实的共产党员。
这个结论,是以丁玲的自述为基础而作出的。但是,值得注意的是,当时丁玲在叙述她在南京的情况时,大概有一点没有说出来,即她曾给敌人写过一个纸条的事情。所以,中组部的结论中说,丁玲“未给国民党任何文字”。
特别指出这一点,是因为它是解读丁玲此后历史结论反复的关键。
反复:“申明书”――悔过书――自首书――叛徒
八十年代,丁玲在回忆录《魍魉世界》中,详细回忆了她被捕后,敌人让她写个条子的情况:
顾顺章拿来一张八行信纸那样大的一张白纸,我就在上边写了“回家养母,不参加社会活动”,还加了一句,“未经什么审讯。”这一句是按冯达的意思加的,表示我没有受刑,这张纸条不是刑逼出来的而已。我当时和现在都一直认为我写给国民党的这张纸条没有什么价值,既不是叛变、自首,也不表示动摇、妥协。对敌人来说,这没有什么用处。对我自己,则可能是摆脱敌人的一种手段。因此,我相信,只要设身处地、客观地细想一下当时的政治形势和我的困境,便不能借此说我有什么问题,更不能就此责备我有什么政治问题。以后无论旁人怎么说,怎样论定,怎样揪住不放,我不认为这是一件坏事、错事。”
这当然是丁玲80年代对此事的看法,可是在40年前的1943年,丁玲在审干过程中所写过一个材料第一次谈到此事时,她的认识却是这样的:
我相信了一个奸细(指冯达——引者)的话,以为能够求得即速出去为妙,以为只要不写脱离脱离共产党字样算不得自首,以为这对国民党的一时欺骗不要紧。我听从了他,我写了一个条子••••••
这是我一生中最卑劣的一段历史,这是国民党极其特务们千方百计使我上当的结果。固然我应自责于我之缺乏阶级立场,由于我之糊涂,认贼作友,我之软弱,为人欺骗所致;但国民党之恶毒无极,驱使特务冯达丧尽天良,无事不可做,是应贻告人类而群起讨伐的。
我写这个条子上,决无脱离共产党字样,然其实质即是脱离共产党,不反对国民党,是自首行为,尤其在做为我这样一个党员,在文艺界还有些地位的,是不可饶恕的。
由于丁玲的这份材料(抄件)提到了写纸条的事情,所以,“丁玲在审干后期,属于有问题暂时未弄清的人,不能和其他党校同学一起参加学习党的路线,她对此深以为憾。” 但到了1945年,中央党校对于其被捕问题,就作出了一个初步结论。
这份结论名为《复查小组对丁玲历史问题初步结论》(抄件),作于1945年8月,上有“程玉琳、周小鼎、钟平”三人的签字。这份结论并没有采用丁玲自己的认识――“自首”的说法:
(丁玲)所写字样的内容,不是明确的以共产党人的面目写的反共自首书。我们认为丁玲写给国民党的‘纸条’,其实质是悔过书。
这份结论在“总结”里说:
丁玲于一九三三年五月被捕后,写了悔过书的字条,并在南京居留时间中与冯达同居,表现了政治上消极,失了气节,同国民党表示了屈服;其后在新的革命高潮影响下,于三六年又回到革命阵营中来的经过情形,有材料可以证明没有国民党派遣的嫌疑。但在这时期思想上的严重毛病是否受到国民党逮捕后软化的影响,丁玲同志应自己深刻反省。
结论所讲的“在这时期思想上的严重毛病”,是指丁玲在延安写的《三八节有感》等文章。关于这一点,这份结论说:
丁玲来陕北后的工作中,是有一定成绩的,一九四二年所发表的几篇坏文章(如:《在医院中》、《三八节有感》等),是由于存在着对党不满情绪,以及思想上的错误。但,必须指出其错误是相当严重的。在人事关系上,对党外作家无原则迁就(如对萧军等),以及宗派主义等等,是由于缺乏原则性,不是其他政治关系。
可能由于这份结论仅仅是个“初步”的,而且又是中央党校作的,因而丁玲仍“属于有问题暂时未弄清的人”。所以,这年10月,丁玲告别延安到东北,临行前她去看望当时的中共中央办公厅主任任弼时时,任弼时才用这样的口吻对她说:“你到前方安心工作吧,党了解你,信任你。”
1955年,中国作协在肃反中,将丁玲、陈企霞作为“反党小集团”定案,丁玲被捕的问题又一次被提出来了:
丁玲同志所犯反党的错误和她历史上被国民党逮捕后在南京的一段经过是有一定联系的。但在这次会议上,我们没有检查她这一段历史,我们有意识地把她的思想问题和历史问题有联系而又分别地来处理。仅在周扬、林默涵、刘白羽、阮章竞四同志帮助她准备检讨发言稿时,作为研究她思想错误的历史根源,由她谈了在南京的一段历史,她承认了自首的事实。在会上的发言中,她笼统地说了在南京一段是犯有错误的。会后拟即对丁玲的这一段历史,重新加以审查,并作出结论。 报告中所提到丁玲向周扬等四同志谈南京这段历史的情节,丁玲自己也曾说过:
至于第一次帮助我的会上,••••••周扬同志••••••提议要我先在他们几个人面前谈历史,把历史问题搞清楚。我便把我在南京的情况,曾犯过的错误,和盘托出。周扬、刘白羽、阮章竞三个同志听后,互相看看,肯定地说:“这当然是自首。”我也没有声辩。他们问我为什么过去不搞清楚。我告诉他们1943年在延安已经讲过了,没有做结论,我问过弼时同志,1952年我也写信给过安子文同志,本能做出结论,并非由于我隐瞒了什么,我也是希望有结论的,而且我也说我对延安审干,对于审查我的历史,我没有意见,丝毫没有引起什么隔阂。
值得注意的是,无论在中国作家协会的报告中,还是在丁玲给中宣部党委的信中,都没有提到1940年中组部的结论,这表明:一,作协党组认为,在1940年中组部做结论时,丁玲没有讲出给敌人写纸条的事情,显然是向组织“隐瞒了什么”,这个结论是不作数的,要重新搞;二,对丁玲本人而言,因为在1943年审干材料中才将写纸条的细节说出来,她显然也认为不能再坚持1940年的结论,因而才为“没有做结论”而“问过弼时同志”,并在“1952年”“写信给过安子文同志”, “希望有结论的”。
因此,中国作协党组在给中央写报告的前后,大约就准备审查丁玲的历史问题了。据当年的因胡风一案入狱的贾植芳回忆,他进监狱个把月后,他的一位同狱人(原国民党特务)就已经开始应上级的要求,写有关丁玲的被捕问题的材料了。 大约到了8、9月份,作协党组副书记刘白羽就准备会同公安部6局(局长为陈钟)成立丁玲“专案小组”。1955年9月底或10月初,刘白羽在给周扬的一封信中谈到了这一问题。信中说:他与陈钟商量了“专案小组问题”,并向周扬提出了如下意见:
一、目前,应把各方面材料打印出来,加以分析、研究,然后进一步向丁(玲)、姚(蓬子)进行讯问。
二、现有材料,计丁玲自己交代的材料(一,延安审干交代材料两件;二,此次党组扩大会议后交代书面检讨一份;三,又写了补充材料一份(八个问题)。四,交代与胡风、聂绀弩关系材料一份)还有姚蓬子交代的材料一批,还有此次从上海收来的材料一批,均需打印。公安部只一人,应付不了。今天,我已组织作协一个党员打字员,也还不够,是否可请中宣部帮助打印一部分。
三、与陈企霞有关之翁涛已押解来京。
四、冯雪峰审干问题尚未向他提出,现在他已回来,是否即提出?
这个专案小组最终是否成立,因材料所限,不敢率意下结论。但是,当时肃反中的审干,丁玲是要过关的。
一九五五年中央宣传部在审干时又审查了丁玲的这段历史问题。经过认真调查,于一九五六年三月一日写了《关于丁玲同志的历史问题报告》,还有二十一个材料。
到了1956年的春夏,中宣部组成了审查丁玲历史问题的专门小组。
这个专门的审查小组,以常务副部长张际春同志为组长,周扬和我都是小组成员;还有中宣部干部处处长张海同志和作协机关的几个同志作为工作人员,他们作具体的调查研究工作。
审查小组在做了大量的工作后,在3月1日报告的基础上,五易其稿,最后在1956年的10月24日讨论时,“决定不再修改”,最终形成了《关于丁玲同志历史问题的审查结论》:
(前略)
一、丁玲同志在被捕后三年多的时间内,虽然在最初一个时期对敌曾有过斗争,以后在思想上也抱有逃脱敌人掌握回到革命队伍的想法,最后在党组织的帮助下也实现了这个愿望;但丁玲同志被捕后在政治上是犯有严重错误的,首先,是对待已经叛变投敌的丈夫冯达,没有采取坚决的态度与他决裂反而与他继续同居,这是丧失了一个共产党员应有立场的表现,并给自己政治上造成极不利的影响和困难;同时,丁玲同志曾经在敌人面前屈服,向敌人写了申明书。这种行为,实际上是一种变节性行为。
二、丁玲同志1936年回到陕北直到1943年整风这一较长时期内,对自己被捕后的错误是不敢正视的。因而并没有向党交代;1940年由于有些同志怀疑她这段历史,中央组织部曾为此做过专门调查,但由于丁玲同志把自己的错误继续隐瞒起来,因此,当时的审查仍没有得出正确的结论。一九四三年在中央党校整风时,才把自己的问题作了交代,这种向党隐瞒自己政治错误的行为,说明当时丁玲同志对党还是不够忠诚老实,这也是错误的。(当时限于条件,组织上对这问题没有做出正式结论)
三、丁玲同志在被捕后虽然犯了上述的错误,但除了已查明的上述情况外,没有查出有其他不利于党的言行。因此,她的错误性质,是属于在敌人面前犯过政治上的错误。在这次审查中,她对这一错误又作了检讨,这次审查结果,也没有发现她在历史上有什么新的问题,因此,丁玲同志被捕后这一段历史已经审查清楚。
中共中央宣传部
一九五六年 月
这个材料(抄件)上有注释:
以上抄自李之琏等人一案证明材料之十七。丁玲历史审查结论(五稿)一九五六年十月(上有十月二十四日讨论时修改的字样,改为六稿)
这个结论出来后,送丁玲征求意见,丁玲看后,给中宣部写了自己的意见:
(一) 中宣部关于我的历史审查情况,我基本上同意。我历史上的两个问题,现在都查清了,即(1)我被捕后逃离南京,是在党的帮助下实现了自己的愿望;(2)我写声明书,是在敌人面前犯了政治上的错误。
(二) 结论中引用的我的交代,与事实有不够确切符合之处,特扼要补充如下:
(1)“被捕后最初一个时期,曾对敌进行斗争,(如骂国民党杀害作家,准备牺牲、自杀等)并拒绝为敌人工作”,实际上对敌人进行斗争,不是限于最初一个时期,在后来我几次拒绝敌人的诱骗为敌人工作(如拒绝为张道藩写和修改剧本,拒绝姚蓬子要我写稿子等)寻找党的关系等也是斗争,而最后得以在组织帮助下逃离南京,与我自己的争取有关。
(2)我写申明书,是由于叛徒冯达的欺骗劝诱和自己的软弱(立场不坚定),缺乏斗争经验(当时我以为冯达没有其他的出卖组织,出卖同志的罪行;我相信了他在我面前的忏悔,相信他是真正希望我回到革命队伍来。)我不知道特务顾顺章、汪盛棣、徐恩曾等曾直接参与对我的欺骗与劝诱。
(3)一九三四年四月至十月的半年时期,叛徒冯达曾在一伪机关做文字翻译,我不知道这个机关便是中统特务机关。
丁 玲
一九五六年十二月一日
中宣部收到丁玲的意见后,并没有对原结论有所改变,而是“同(张际春签发的)结论一起报送中央”(李之琏语)。
对丁玲的历史审查结束后,对丁玲“反党”的问题也要进行组织处理,中宣部成立了由张际春、周扬、李之琏组成的三人小组。1956年秋天,丁玲得知作协党组给中央的报告,并知道作协党组对她的问题要进行组织处理后,便写出了书面的申诉意见。1957年6月6日,在作协党组召开的讨论“丁、陈问题”的党组扩大会上,周扬和党组几个领导人首先讲话,主动表示1955年对丁玲的批判有过火之处,“反党小集团”的结论是站不住的,并向丁玲表示了歉意。但是,似乎并没有涉及丁玲的历史问题的结论。
但是,不久,反右开始了。本来已经不能成立的“反党小集团”的结论,在反右中又被坐实,丁玲成了文艺界的大右派。其历史结论也随之有了一个反复。
反右开始后,周扬对中宣部主要领导人说,对中宣部由张际春签发上报中央的审查丁玲的历史结论,他不同意。主要领导人指示我同中央组织部联系,将原结论报告从中央退回来。随后,在中央宣传部部务会议上,由主要领导人提出,对丁玲的历史结论要重新修改。在没有发现任何新事实、新证据、新证人和新理由的情况下,宣布将结论改为:丁玲被捕后叛变;从南京回到陕北是敌人有计划派回来的。主要领导人宣布后,没有人表示反对,也没有表示赞成。根据已有的惯例,既是领导人正式在会上宣布了,自然就成为部务会的决定。这个决定宣布后,张际春同周扬发生了争吵,他问周扬:原来结论是你同意后才签发报中央的,你现在又不同意有什么根据?你这是什么意思?原来你不同意就不会向中央报告了,对待这样严肃的问题能愿怎么说就怎么说吗?……他俩一面争吵,大家一面散去。
李之琏作为当事人的回忆,对后人了解当时的历史有重要的参考价值。但是,李老的回忆很笼统,现根据一些材料再作一些补充。
李老的回忆说,中宣部上报中央的结论是周扬提出、主要领导人(即陆定一)同意从中央要回来的,但是,中国作家协会复查办公室1979年6月9日所写的《关于丁玲同志一九三三年被捕问题的复查报告》却说:“此结论报给中央组织部后,没批下来,反右派斗争就开始了。”而丁玲在致作家协会的信中则说:“在一九五七年夏天,作家协会党组扩大会议第四次会议上,会议主席、作协党组书记邵荃麟同志当众宣布而为众所周知:这一结论,中央组织部不予接受,退回。”(详见下文)两说究竟哪一说正确,姑且存疑。
需要说明的是,从下文所引的丁玲历史问题结论的最后定稿来看:一、丁玲的结论是“政治上的自首变节行为”, 而不是李老所讲的“被捕后叛变”;二、对于丁玲离开南京到陕北这一问题,也并不如李老所言是“是敌人有计划派回来的”,而是说得很含糊:“目前尚无法找到确切证明”。
李老所讲的中宣部部务会议,没有指明具体日期,从郭小川1957年的日记中,可以看出当时的具体情况:
6月8日,(即《人民日报》社论《这是为什么?》发表当天――引者)十时半,到白羽处,陆部长找白羽谈了话,陆说要有韧性的战斗,人家越叫你下去,越就不下去!他认为周扬没有宗派主义,人们不太注意这是一场战斗,文艺方向的斗争,他认为,丁陈斗争要继续。不要怕乱。
6月14日,(下午)三时,到白羽处,上午他同邵荃麟一起见了陆定一同志,定一同志坚持地认为丁陈是歪风的代表,主张展开一个斗争,坚决把文艺界整顿一下。••••••
6月16日,得通知,四时到周扬处开会,定一、际春、之琏、崔毅、张海同志都到了。周扬同志先讲了他的发言内容,言下甚为激动;后来定一同志讲到,看人要看关键,现在党内外有股右的潮流,显得十分猖獗,我们的目的就是把他放出来,然后加以克服。他认为,丁玲、陈企霞对党是不忠诚的,而陈企霞如果最后还坚持他的错误,就应当坚决把他开除。••••••
陆、周、刘都批评了李之琏和党委,他们那里开始了一股右的潮流,影响了很多人。
6月24日,九时,中宣部开了一次部长办公会议,讨论丁陈问题,实际是检查在处理这个问题的过程中的一些问题,李之琏和崔毅谈了他们认为的分歧之点,刘白羽和周扬谈了另外的对李之琏的批评,主要是:(1)对丁玲历史结论的看法;(2)对丁陈两个人的看法;(3)在处理过程中,党委的肃反总结。周扬讲后,引起张际春的激动,他大大批评了周刘是儿戏,因为他们在会上有话不讲。周、刘、张(海)也激动起来,争辩了好一会儿,会开得很紧张,后陆部长说,对丁玲的看法要有一个过程,李、崔(毅)等对丁了解是不多的。二时才散会,我一言未发。
6月16日,陆定一认为“丁玲、陈企霞对党是不忠诚的”,6月24日刘白羽、周扬提到“对丁玲历史结论的看法”。 李老所提到的部务会议,大概就是6月24日这次。郭小川的日记中没有记得很详细,但不管怎么说,丁玲的历史结论多半是在这次会上决定改变的。
改变后的结论还是三点,但内容却有了很大的变化:
(前略)
一、丁玲在1933年5月被捕到1936年离开南京这三年多时间,虽然在最初一个短时期中对敌曾有过一些抗拒表示,也曾拒绝为敌人工作,但很快就向敌人屈服,向敌人写了自首书。并且按月接受特务机关的优厚津贴(每月大洋一百元);在此期间,还与叛徒特务丈夫冯达继续同居,完全丧失了共产党员的革命气节。上节行为显然是一种政治上的自首变节行为。
二、丁玲于1936年9月离开南京一事,同他住在一院的叛徒姚蓬子、她的叛徒丈夫冯达事前都知道,在丁玲离开南京以前,特务头子徐恩曾也曾找过丁玲,姚蓬子去谈过话,表示同意丁玲、姚蓬子可到上海去编刊物(据丁交代,当时她并未答应)。丁玲离开南京后,国民党特务机关并未追究,一些特务爪牙要求惩办姚蓬子,而徐恩曾却召集专门会议为之解释。究竟丁玲在什么情况下离开南京的,目前尚无法找到确切证明。
三、丁玲在一九三六年到陕北根据地后直到1943年整风这一长时间内,对自己被捕后的自首变节行为采取隐瞒的态度,不愿意向党交代。1940年有些同志怀疑她这一段历史,中央组织部曾为此做过专门审查,但由于她〖将所〗犯错误继续隐瞒起来,和当时条件限制,所以那次审查没有得到什么结果。这种长期间向党隐瞒自己政治错误的行为,说明丁玲对党是极不忠实的,这种态度是十分错误的。直至1943年在中央党校整风时,她才把自己的问题作了一些交代(限于条件,组织上对这一问题,仍没有做出正式结论)。
中共中央宣传部
1956年12月
这份结论稿(抄件)上,有“丁玲历史审查结论(最后定稿)”的标题,并在下注明:“系1958年定稿,所写日期仍为1956年12月”,以及“影印件。原件存中央档案馆,档案号:22-179-10”的字样。说明这份结论最终存入了丁玲的档案。
从这材料的注释中可以看出:一、尽管6月24日决定改变丁玲的历史问题的结论,但直到1958年才真正付诸于文字;二、改变的结论是以1956年12月张际春签发上报中央的结论稿为底稿的。
黎辛在《文艺界改正冤假错案的我经我见》一文 中说:
1956年10月24日中宣部为丁玲所作的历史结论是“犯过政治上的错误――变节性行为”,丁玲不同意,写了三点保留意见,报中组部转中央后,周扬又指出丁玲的历史问题是叛徒,陆定一让拿回来再议,一直拖着未议也没再报中央。
黎辛想来未见到我们上引的“丁玲历史审查结论(最后定稿)”,所以才有“一直拖着未议也没再报中央”的说法。另外,从上引的《丁玲对她历史结论的保留意见》来看,处于当时的情况,丁玲对1956年10月24日中宣部的结论的三点保留意见,似乎并不是对“犯过政治错误”这一断语不同意。
此后,丁玲到北大荒,经历了“风雪十二年”后,在“文革”后期又被关进秦城监狱,成为专政的对象。1975年,“中共中央专案审查小组办公室”又对丁玲的历史问题作了新的结论:
(前略)
丁玲自一九三六年经冯雪峰、潘汉年的关系混入延安,不久即“恢复”党籍,在延安她与王实味密切配合,抛出反党杂文《三八节有感》。一九五五年她与陈企霞结成反党集团,并利用“文艺报”进行反党活动。一九五七年被化为右派,开除党籍。一九五八年六月送黑龙江农场劳动改造。
丁玲是叛徒,其问题性质属敌我矛盾,遵照毛主席“调研从严,处理从宽”和“给出路”的政策,保留其公民权,养起来,每月发给八十元生活费。
中共中央专案审查小组办公室(盖章)
一九七五年五月十九日
这个结论(抄件)附有《叛徒丁玲的罪证》和丁玲写的《我的犯罪事实》两个材料。结论上并有丁玲的签字:“同意 一九七五年五月”。
这一年的5月20日,丁玲被安置在山西省长治市老顶山公社嶂头村,过起了被“养起来”的生活。
“为了生活”,丁玲被迫在犯有“政治错误”的结论上签字
粉碎“四人帮”及1978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党开始了拨乱反正、平反冤假错案的工作。在嶂头村的丁玲,也感受到了这股春风。1978年7月18日,根据中共中央(1978)11号文件,老顶山公社给丁玲摘去了右派的帽子。这年年底,中组部批准丁玲回到北京。1979年元旦,丁玲从山西启程,1月12日返回北京。
1979年,我担任作协、文联党组成员,并兼秘书长。丁玲回到了北京,周扬让我尽快解决她的住处,特意说,要把丁玲安排好。我在友谊宾馆找了一处苏联专家住过的套间,让丁玲搬了进去。
这样,1月13日,丁玲搬进了友谊宾馆。17日,即“发给魏伯、张僖信,要四份当年批我的材料”;19日,陈明写信给时任中组部部长的胡耀邦(《丁玲日记》)。丁玲为自己的问题开始了申诉。
这时候,也有好的消息传来,想来令丁玲感到兴奋。
3月23日 下午吴同和来,吴说,听迈克尔(即黎雪同志)说,说是胡(耀邦同志)说的:丁玲的历史结论,应照1940年的。
3月25日 黎雪来,说胡(耀邦同志)说的:“坚持要1940年结论,至于其它(如对周等••••••――原注)可以不管它。”还说“我可以去看他”。我仍觉得可以等待。 (丁玲日记)
可是,丁玲以前是作家协会的人,按照程序,丁玲的右派问题及历史问题的结论,只能由作家协会来复查。
其实,中国作家协会复查办公室在1979年年初即开始了对丁玲问题的复查工作,并在2-6月份数易其稿。仅笔者所见的材料:最早的为1979年2月3日稿;3月14日稿注明为“修改稿”;4月2日这一稿上注明为“三稿”;4月4日稿上注明为“送审稿”。这几稿的题目均为《关于丁玲同志右派问题的复查结论》(抄件)。
这几稿的共同点是,只谈丁玲的右派及反党集团问题,而回避了丁玲的历史问题:
一、关于一九三三年(丁玲)被国民党被捕后在南京的一段历史问题
这个问题不应作为划定右派的依据。
接下来的第二个问题是“关于反党集团所问题”,第三个是关于右派问题。对于这两个问题的结论是:
一、撤销一九五八年五月二十七日中国作家协会整风领导小组“关于右派分子丁玲的政治结论”;
二、撤销一九五八年中共中国作家协会总支“关于开除右派分子丁玲党籍的决议”,恢复丁玲同志的党籍;
三、恢复丁玲同志的原工资级别(行政七级),建议适当安排工作;
四、对丁玲同志亲属、子女档案中涉及这一问题的材料应予销毁。
作家协会复查办公室在将这一稿送给有关同志审阅的信中说:“此稿经作协筹备组讨论通过,并与中组部宣教局共同研究过。”
回避丁玲的历史问题,大概是考虑这一问题比较复杂,因而采取先易后难的解决办法。但是,丁玲的历史问题毕竟是个绕不过去的巨大存在。
4月4日的“送审稿”,经有关领导的审阅后,5月3日,中国作家协会复查办公室又拿出了一稿。这一稿(抄件)上,“关于一九三三年被国民党逮捕后在南京的一段历史问题”有了一个说法:
经复查,丁玲同志一九三三年被捕问题,中央宣传部曾在一九五六年十月二十四日做过审查结论,属于在敌人面前犯过政治上的错误。一九七五年五月十九日中央专案审查小组办公室又重新作了结论,定为叛徒。但这个结论所依据的事实未超过一九五六年作结论时的根据。因此,我们认为,应维持中央宣传部一九五六年十月二十四日《关于丁玲同志历史问题的审查结论》,撤销一九七五年五月十九日中央专案审查小组办公室《对叛徒丁玲的审查结论》。
在这一稿上,第二、第三个问题的结论,与4月4日稿相同。
黎辛在《文艺界改正冤假错案的我经我见》文中说:
作协口头上说丁、陈的问题复杂,放在后边复查,事实上1979年5月3日已经为丁玲作出复查结论,压下来不与本人见面。为丁玲落实政策是文艺界为“右派”落实政策最难的。
说为丁玲落实政策是文艺界最难的,或许不错,但说5月3日的结论“压下来不与本人见面”,则是作者不了解情况而作的推测。事实上,丁玲很快见到了这个结论,并写出了意见:
(一)对于这个结论,除第一项历史部分外,我都同意。希望在“恢复丁玲同志党籍”后面,加写“恢复其政治名誉”七个字。
(二)对于第一项历史部分说“应维持中央宣传部一九五六年十月二十四日《关于丁玲同志历史问题的审查结论》”,我不能同意。因为:
(1)对于一九五六年的这个结论,当时迫于形势,我在这个结论上签了字,但同时声明,“结论中引用的我的交代与事实有不够确切符合之处”,作了三项带根本性的保留。在一九五七年夏天,作家协会党组扩大会议第四次会议上,会议主席、作协党组书记邵荃麟同志当众宣布而为众所周知:这一结论,中央组织部不予接受,退回。这就是说,这一结论没有最后成立。
(2)一九四0年在延安,中央组织部陈云同志亲自主持,任弼时同志亲自审查了我的这段历史,作了书面结论,认为没有问题,结论经过毛主席审批。一九四三年我在党校补充交代的一点事实,没有推翻我过去交代的事实,也不曾改变事情的性质;没有根据,也没有理由以这一补充交代来否定或修改一九四0年中央组织部的正确结论。
(三) 因此,现在我再一次请求组织上根据历史事实,考虑一九七八年十一月我呈交中央组织部历史材料中的申诉和最近(今年六月)我呈交宋任穷同志信中提出的请求,实事求是地、明确决定:
(1)撤销一九七五年五月十九日中央专案审查小组办公室《对叛徒丁玲的审查结论》;
(2)确认一九五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中央宣传部《关于丁玲同志历史问题的审查结论》不能成立;
(3)确认一九四0年中央组织部所作的结论是正确的,应该维持这个结论。
丁 玲
一九七九年六月八日于北京友谊宾馆
丁玲的意见(抄件)送达后,中国作家协会复查办公室很迅速地做出了反映。第二天即6月9日,就拿出了《关于丁玲同志一九三三年被捕问题的复查报告》。
这个报告(抄件)中,在讲述了丁玲被捕及到陕北的经过后指出:“关于丁玲的这段历史,一共有五次审查结论。在延安时有两次,解放后有三次。”这就是本文前边所叙述的内容。报告的结论为:
经复查,我们认为,一九五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中央宣传部《关于丁玲同志历史问题的审查结论》是实事求是的,应维持中央宣传部于一九五六年十月二十四日《关于丁玲同志历史问题的审查结论》,撤销一九七五年五月十九日中央专案审查小组办公室《对叛徒丁玲的审查结论》。
丁玲意见中所反对的,就是作家协会复查办公室所坚持的。丁玲不在上面签字。事情陷入了僵局。
这期间,作协和文联正在筹备召开第四次文代会。丁玲当然应该参加这次会议,但是,丁玲不在结论上签字,就不能恢复党籍,这就牵涉到参加会议的政治身份问题。为此,丁玲在6月21日、6月24日两次致信作协党组,后一次并转报中宣部,要求确认自己参加会议的身份,但是并未得回音 。无奈,丁玲又给廖井丹和胡耀邦写信,提出了要求:
我认为应该明确我参加会议的政治身份。既然作协的复查结论确认1955年的反党集团的结论是错误的,1957年的右派是错划的,并决定恢复我的党籍、行政级别,那么我便应像最早的两次文代会时那样,以共产党员的身份参与这次文代会,这是自然的。早在六月间,我便向作协党组书面陈述了这一意见和要求,但是没有得到答复。时至今日,我的党的组织生活仍然没有恢复,我的户籍仍在长治老顶山公社,我的生活费仍由长治按月寄来80元,这使一般人看来,我只是一个“改正右派”,与得到宽大处理的战俘差不多。但这毕竟是不合理的。难道因为我对历史结论有不同的保留意见,就能拖延党籍问题的解决吗?万一我认为历史结论不合事实被迫作长期保留(这是党章允许的),是不是这个问题就一直不予解决呢?我想这是不应该的。
大概这封信起了作用,因而有了这样的结果:
秋初,在一次文代会筹备小组会议上,中组部宣教干部局副局长郝逸民在会上转达了中组部关于丁玲问题的两个意见。他说,丁玲的复查结论作出来了,她本人还没有同意,但“右派”结论肯定要改正的,她是全国政协委员,政协开会时她已经参加了政协的中共党员会议。因此中组部建议让她参加文代会的党员会议。还说,丁玲现在在木樨地分了房子,要付房租与水电等费用,她现在每月只有80元生活费,不够开支,中组部建议先恢复她行政七级的待遇。郝副局长说完坐下,当时的作协秘书长、复查办公室主任说:“对于没有改正的‘右派’,不能够这么做。”主持会议的原作协党组书记周扬接着说:“对于没有改正的‘右派’分子,我们不能这么做,如果中组部要这么做,请写书面意见给我们。”约10月份,中组部宣教局送来公函,同意丁玲参加文代会的党员会议。
顺便指出的是,在下文中,黎辛并认为,这是周扬与林默涵、刘白羽等人对丁玲“落实政策的态度是不同的”。或许,黎辛所说的其它事实可以成立,但是仅就这一点而言,作协秘书长与周扬不同意丁玲参加文代会的党员会议,与当时党的政策并没有抵触。从党的组织原则来说,丁玲没有恢复党籍,当然不能参加文代会的党员会议了。至于周扬要求中组部写书面意见,也是合情合理,与党的组织原则并不相悖。
丁玲参加文代会的政治身份确定下来了,参加了文代会的党员会议。可丁玲党籍的恢复,还是她在中国作家协会复查办公室结论签字以后的事。
丁玲何时在这个结论上签字,说法也不同。《丁玲传》中说,丁玲“考虑再三,顾全大局,为这召开在即的‘大团结’的文代会创造一些好的气氛,她还是在结论上签了字。”(该书734页)可黎辛说丁玲是在1980年元月同意在结论上签字的:
1980年元月丁玲才在复查结论上签字。丁玲终于承认历史上犯“政治上的错误”,这样五十年代批判她是事出有因了。大约3年以后,一次闲谈,我问她:“你不同意,为什么签字呢?这时候早已不斗人了,你怕什么呢?”丁玲说:“我要生活呀,同志!”说着她笑了,“我一个月80元生活费,要交房租、水、电、煤气费都不一定够,我还要吃饭的,我不签字,作协就是不恢复我原来的生活待遇。我住的房子是我找中央办公厅主任冯文彬要的。作协什么事都不管我,我的沙发,是从人民文学出版社借的2000元稿费买的。”
两说可能都是正确的。前一说大约是指丁玲在作家协会复查的结论上签字,而后一说则是指丁玲在1980年1月经中央批准的作家协会复查结论上签字。签字的原因,大约如黎辛所说,是出于“要生活”的无奈。
终点:中组部9号文件,使丁玲的历史结论回到了起点
签了字,意味着认可犯“政治上的错误”的结论。丁玲心中依然有绕不过的弯,她依然向往1940年中央组织部的结论。但是,要得到这个结论,就必须绕过作家协会复查办公室的结论的弯。如何绕,只有置这一结论于不顾,而直接向中组部要“说法”。1983年8月(黎辛文中误为1982年),丁玲这样做了。
中组部接到丁玲的申诉后,经过审查,大约在1984年的三月份,作出了《关于对丁玲同志申诉的复议报告》,上报中央书记处:
中央书记处:
一九八三年八月丁玲同志提出申诉,要求撤销一九五五年作协党组关于丁、陈反党集团的报告,补发平反改正这个问题的通知,以消除影响;对历史上被捕问题,希望仍维持一九四0年中央组织部做的结论。我们查阅了一九八0年一月经中央批准的关于丁玲同志被捕问题和右派问题的复查报告以及有关档案材料;听取了她的意见,并征求了五十年代处理丁案的负责人李之琏同志的意见。现将丁玲同志两个问题的主要情况和我们复议意见报告如下:
一、 关于右派问题和反党集团问题(略)
二、关于一九三三年被捕问题
(前略去讲丁玲被捕后到延安及1940年结论)
一九五六年中宣部又审查了她的这段历史,于十月二十四日写出了关于丁玲同志历史问题的审查结论,结论为“在敌人面前犯有政治上的错误。”当时结论的主要依据,除了一九四0年的结论中已指出的曾与叛变的爱人冯达同居和国民党每月给她一百元生活费外,新的问题是:一九四三年中央整风时,丁玲同志主动向组织上交代,她一九三三年十月给敌人写了一个“申明书”,大意为“因误会被捕,生活蒙受优待,未经什么审讯,以后出去后,不活动,愿家居读书养母••••••。”并在结论中指出,丁玲同志隐瞒这一问题是错误的。同年十二月,中宣部再次结论为“自首变节行为”。一九七五年中央专案一办又将丁玲同志定为叛徒。这两个结论所依据的事实并未超过一九五六年十月结论的根据。一九八0年一月,我部根据中国作家协会给丁玲同志作的复查结论,经呈报中央批准,仍维持一九五六年十月的结论,并取消了这个结论中说丁玲同志“向敌人写‘申明书’是一种变节性的行为”。
根据上述情况,我们研究认为:
1、对丁玲同志一九三三年五月被捕至一九三六年九月逃离南京的这段历史,经过多年的审查,她的被捕情况,与她本人交代相符,应当肯定审查清楚了。
2、一九五六年以来的审查结论都是依据一下三点认定其问题的性质:(1)与叛变的爱人冯达同居;(2)国民党每月给一百元生活费;(3)写了一个“申明书”。前两点,丁玲同志到陕北后就向组织上交代了,且已写入一九四0年中央组织部为她作的结论里,结论时考虑到丁玲的实际状况,即:(1)丁玲当时是有名的女作家,她被捕后,中外各界知名人士发动营救,国民党没有敢杀害她,反而给她“优待”。这种情况是特殊存在的。(2)丁玲自述,她那时身陷困境,有身不由己的实际情况;同时与冯原来就是夫妻,因而与冯同居。但最后她还是断然抛弃了冯,回到革命队伍,因此,在结论中没有看作是她被捕中的错误。我们意见,对这两个问题仍维持一九四0年中央组织部的结论
关于丁玲同志写“申明书”的问题,可从两方面看,一方面,只有她本人的交代,没有直接证据。“申明书”的内容,没有以共产党员身份发表自首悔过的言词,说“出去后,不活动,愿家居养母读书”,是属于为了应付敌人,一般性表示对革命消沉的态度。另一方面从丁玲同志整个被捕情况看,她被捕后拒绝为敌人做事,写文章,曾想逃跑、自杀均未成,最后她终于想方设法找到组织,并在组织的帮助下逃离南京,转赴陕北。被捕中并没有危害党组织和同志安全的行为。事实表明,她并不是“消沉下去”,相反是积极设法逃脱牢笼,继续革命。据此,可以认定丁玲同志写“申明书”问题,既不属于自首性质,更不是变节性质。
我们意见,对丁玲同志一九三三年被捕问题,以次结论意见为准。在《为丁玲同志恢复名誉的通知》中,也将这个问题加以澄清。关于《为丁玲同志恢复名誉的通知》,拟经中央批准后,以中组部名义转发各地和中央各部门。
以上意见妥否,请批示。
中共中央组织部
一九八四年 月
中组部的这个报告,后附有《关于为丁玲同志恢复名誉的通知》,曾给中宣部部务会议讨论,邓力群并附上了意见:
野苹同志:
中宣部部务会议讨论一次,一致同意这个报告,只对一句做了修改,建议中组部找陆定一、周扬、林默涵、张光年、刘白羽等同志,听听他们的意见,向他们做些解释。
力群 22/3
当时的中组部副部长陈野苹同意邓力群的意见:
复印分送,如有意见,请告郑伯克同志。此件已经乔木同志同意。
陈野苹 三月二十四日
中组部随即将这个带有邓力群和陈野苹意见的报告,分送给所提到的同志。至此,丁玲所渴望的历史结论已浮出水面。当然,丁玲本人或许此时并不知道。
又过了几个月,到了这年的7月14日,中组部将《关于为丁玲通知恢复名誉的通知》最后定稿,8月1日,即发出了9号文件: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中央各部委,国家机关各部委党组,各人民团体党组,解放军总政治部:
我部《关于为丁玲同志恢复名誉的通知》业经中央书记处批复同意,现发给你们,以消除影响。
中共中央组织部
1984年8月1日
文件后附7月14日定稿的《关于为丁玲同志恢复名誉的通知》。《通知》中关于丁玲的历史结论,与前引中组部给书记处的报告内容大致相同。
丁玲得知9号文件的下发,是贺敬之通知她的:
1984年8月初,诗人贺敬之作为中宣部负责文艺的领导,兴高采烈地来向老太太(指丁玲――引者)报喜,将中组部经书记处批准,为丁玲彻底平反颁发的(1984)第九号文件《关于为丁玲同志恢复名誉的通知》告诉老太太。他高兴得椅子都没坐热,又马不停蹄地去通知周扬了。
“这么大一件事——”周扬把脸一沉,“虽然现在我不管事了,怎么也不事先给我打个招呼呢?”
“这是中组部直接办理的一件事,事先我也不知道。我也是刚刚看到这个《通知》才来通知有关各方的。”贺敬之饿着肚子四处通知这事,没想到会看到这样的态度。
接下来,作者在又以赞赏的口吻叙述了贺敬之负责文化部落实政策工作的业绩,说他这样做,“不想,为此竟遭骂为‘叛徒’”。作者随后写到了丁玲对此事的态度:
老太太听说,长吁短叹:“老贺毕竟是位诗人,以诗的热忱来对待生活的人,是不会被习惯玩弄权术的人容得下的!他要做许多具体工作,而一个人要做好工作,只能照政策办事,跟了政策不跟他,就不知谁背叛谁了!”老太太百感交集地说:“唉!我这个人,这一条命真苦啊!本来苦苦自己就算了,结果,你看,我这额上刻了金字的人,谁要替我办案,都脱不了手!”
作者在《丁玲传》后记中说,是丁玲推荐他为自己写传记的“一个写家”,与丁玲关系很好,所写的内容有很多是丁玲讲述或者作者采访的。因此,上引的内容在很多书中都被当成“信史”来引用。
作者说贺敬之落实政策有功,当然是实事求是的态度。但是,作者描述周扬的态度,不知是贺敬之向作者讲述的,还是向丁玲讲述的,抑或是丁玲向作者讲述的,尽管活灵活现,但这是不真实的:其一,邓力群在中组部征求意见的报告上即批示,要分送给陆定一、周扬等人,陈野苹也批示同意这一做法。这说明,周扬至迟在4月份就应该看到这个报告,知道有“这么大一件事”的,何至于等到8月初贺敬之的通知呢?其二,贺敬之对周扬说,自己“事先也不知道”,这就不知是作者还是贺敬之讲述的了。贺敬之作为中宣部负责文艺的领导,在中宣部部务会议上讨论中组部这个报告时,怎么会将他排除在外?其实,贺敬之在这年的2月下旬,就已经得知中组部在考虑接受丁玲的申诉,并向丁玲“报喜”了。 其三,也是最重要的一点,据笔者所知,这一年的6月上旬,周扬到广东,住到9月中旬才回北京,我们很难想象贺敬之会跑到广东去通知周扬“有这么一件大事”的。因此,接下来作者所描述的丁玲的“长吁短叹”或“百感交集”的话,就不知是对谁说的了。至于其中的内情如何,不是本文探讨的范围,在这里提一下,是提醒人们勿以讹传讹。
有了中组部的9号文件,一波三折的丁玲的历史结论最终尘埃落定。丁玲的激动及感激之情是溢于言表的。她随即提笔给中组部并中央写了一封感激的信,信中说:
三中全会以后,党中央大力恢复实事求是的革命传统,为许多人平反了冤假错案,也为我恢复了党籍。我有权写文章了,能为党大胆工作了,我的心情就很愉快了。尽管偶尔还有一些薄薄的网络笼罩着我,有些阴影不是像幽魂似的游荡在我周围,也有些闲言碎语,不可能不传到我耳里,即使我努力保持乐观、豁达,也难免不对我的精神情绪不发生丝毫影响;而且总会觉得这是一点缺憾。但现在却什么都澄清了。党内的一些同志,以及党外的一些人士,也会为此感到欣慰。我还有什么要说的呢?没有了。我只有向党盟誓:丁玲永远是属于中国共产党的,是党的一个普通的忠实战士。我年事不小,有点宿疾,但身体还可以,精力也算充沛,脑子还不糊涂。今后我更要鼓起勇气,为党的文艺事业的发展,贡献余生。
这封表达丁玲当时真实思想的信,当时并没有发出去,是后来传媒披露的。这一年丁玲80岁,而1940年第一次历史结论出来时,丁玲36岁,期间跨度44年。
一九九九年十二月十九日完稿
二000年4月22日改定
2000年5月30日再修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