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猫头鹰与木偶
黑格尔在他的《法哲学原理》序言里把哲学比作密纳发的猫头鹰,要等黄昏到来,才会起飞。其实,更像密纳发的猫头鹰的,是中国的责任意识,它要起飞,则要等到专制与决定论哲学的黄昏时刻到来。它起飞的一抹翅痕,我在最近一期(2008年第12期)《文化纵横》杂志上看到了,那就是一组8篇封面文章(包括编者的话):《中国精英的困顿与责任》。
在我看来,这抹翅痕的最大亮色是,把“责任”从读者视野的“前门”请进来了;最大缺损是,有几篇文章又亲手把“责任”从读者思想的“后门”送出去了。
何出此言?
根据康德有关自由和责任的思想,以及以赛亚·柏林对康德的理解,我们可以断定:没有选择自由,便没有道德责任。[1]这就是说,责任观念只能产生于自由理念,而不能产生于与自由对立的理论,比如历史决定论,或者社会整体论。
假如历史是被决定的,不会有任何个人对历史后果承担责任;假如社会是由不完整的个人构成的整体,也不会有任何个人对自己行动的后果负有责任。在决定论和整体论里,个人是被线牵着行动的木偶,不管这个木偶扮演的是平民还是精英,要他或她承担自己行为的后果,肯定是荒谬的。掏空自由的蛋黄,就很难指望那只鸡蛋还能孵出责任的雏鸡。
在8篇文章里,有以自由立论的,这让人欣慰;也能看到隐隐约约的整体论或决定论的背影,虽然还不知道它们是正在离去,还是准备再次转身,这让人担忧。
二,自由与道德
这组文章的主流看法,一是认为中国精英责任意识在下滑与堕落,二是认为,至少是暗示,近30年来的社会变迁和解体,是造成这种状况的根本动因之一。
这似乎就发生了一个悖论:30年改革开放无疑增进了中国的各种社会自由,按照自由与责任的相关性理论,中国人的责任意识应该随着自由的增加而增长,为什么反而削弱了呢?如果说自由增加是真,则责任意识下滑为假;如果说责任意识下滑是真,则自由增加为假。
我想,没有人会否认,经过30年的改革,中国社会已经从一个被称为“全权”或“极权”的社会,转变成了一个可以被称为“后全权”社会,或“威权”社会,社会自由的总量肯定是增加了,这包括迁徙自由、择业自由、投资自由、婚姻自由、出国自由,就学自由,等等。
同样也没有人会否认,随着商品经济发展,中国人的道德状况,以及这组文章所说的精英阶层的精神状况,都可以用“萎缩”来形容。
如果这两个现象同时为真,莫非康德关于自由是道德法则的条件的理论不能成立?[2]他以道德立法者的口吻毫不迟疑地宣布过:“如果没有自由,那我们就不可能在自身发现道德法则。”[3]他对此的论证,我也认为无法反驳。在他看来,自由意志之外的神的意志,是一种非自律的“他律”,它“纵然不使这种选择摆脱一切实践法则,确也使它摆脱一切有限制作用的实践法则,因而摆脱了义务和职责。”因此,“意志的自律是一切道德法则所依据的惟一原理,是与这些法则相符合的义务所依据的惟一原理。反之,任意选择一切的他律不但不是任何义务的基础,反而与义务原理,与意志的道德性互相反对。”[4]
康德的这个论证,把所有决定论和整体论排除出了道德责任领域,他会同意这样一个论断:决定论和整体论与道德责任是相互排斥的。以赛亚·柏林对康德的这个论点的解释是:“康德说,如果支配着外部世界的现象最终支配着存在的一切,那么道德——在他的意义上——便会被废止”。[5]
哪里有自由与自律,哪里才有责任和义务。废除了自由,也就废除了所有个人承担自己行为后果的道德责任。假如社会有自己独立的,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发展规律和图式,就不能要求任何个人对社会的发展后果承担责任。这就是为什么今天有人谴责改革先驱,没有人责难革命魁首的缘故。似乎革命遵循的是历史唯物主义的客观规律,因此有功劳没有责任;改革却是改革者根据社会现实需要作出的个人选择,功劳是社会的,责任就成了自己的。
三,使命与责任
根据理论,道德会在历史决定论的废墟上开花;观察现实,社会自由增加了,道德状况,特别是精英阶层的精神状态反而萎缩了。这需要一个解释。
解释涉及概念与语词。
首先,我们在这里谈论的道德概念,它并不等同于“责任”,它的外延更宽。对此作出精确区分的,是德国社会学家马克斯·韦伯。在韦伯看来,道德行为,或者说一切有伦理倾向的行为,“都可以是受两种准则中的一个支配,这两种准则有着本质的不同,并且势不两立。指导行为的准则,可以是‘信念伦理’,也可以是‘责任伦理’。这并不是说,信念伦理就等于不负责任,或责任伦理就等于毫无信念的机会主义。当然不存在这样的问题。但是,恪守信念伦理的行为,即宗教意义上的‘基督行公正,让上帝管结果’,同遵循责任伦理的行为,即必须顾及自己行为的可能后果,这两者之间却有着极其深刻的对立。”[6]
事实上,上期《文化纵横》杂志所谈论的精英责任,大多更接近“信念伦理”,而非“责任伦理”。比如:
——在谈到公务人员时,以“为什么要谈精英的责任”为题的“编者的话”说:“公务员阶层的正大面积地丧失传统士大夫阶层的天下情怀和公共情怀,也在丧失共产党员应该秉持的信仰和理念。”谈到知识分子,该编者的话说:“他们关心的事情日益狭窄,情怀日益委琐,能够以天下为己任的公共知识分子比例日益减少。”
——谈到精英群体的精神时,祝东力说:“强烈的国族(也可以是阶级、政党、天下等等)认同作为一种信念和信仰,决定了精英群体往往能够超越一己之私,在其价值谱系中以国族利益为重,从而表现出‘行为高尚’。”
——谈到如何重振中国精英的精神时,王小东写道:“我们的民族需要一个大目标。……中国的大目标应该是领导这个世界。领导这个世界主要有两重意思,一是要在这个世界上除暴安良,二是要更有效地管理、利用这个世界上的资源。”
……
不难看出,所有这里谈论的,都不是责任伦理行为,而是信念伦理行为。信念伦理所要求的行为,其实不是“责任”,而是“使命”,责任伦理所要求的行为才是“责任”。
使命与责任至少有两个重要区别,第一,承担使命的人不必承担,而承担责任的人必须承担行为的后果。马克斯·韦伯举出工团主义者的例子,来说明信念伦理,也就是使命,是不考虑后果的:
“你可以向一个衷心服膺信念伦理的工团主义者证明,他的行为后果,将是使反动的机会增加,使他的阶级受到更多的镇压,从而阻碍它的崛起。但你不可能对他有丝毫触动。如果由纯洁的信念所引起的行为,导致了罪恶的后果,那么,在这个行动者看来,罪责并不在他,而在于这个世界,在于人们的愚蠢,或者,在于上帝的意志让它如此。”[7
马克斯·韦伯所说的,适合所有信奉信仰伦理的使命承担者,比如,基地组织成员,孟买恐怖袭击者,当年的纳粹分子,以及民粹主义者,等等。从这里可以看出使命与责任的第二个重要区别:责任是自律行为,它的观念基础是个人主义和自由主义;使命是他律行为,它的观念基础是决定论和整体主义。他律行为是高于或大于自我的客体(历史规律,国族,天下,党,组织,基地,上帝,安拉,等等)所要求的行为,自律行为才是自我意志所指向的行为。
从这里不难明白,自由的增加对道德是一把双刃剑:它消解了决定论和整体论观念,同时也就稀释了信念伦理,消解了传统社会的使命感;同时,它对每个被线牵着的社会木偶施了魔法,使其获得生命,并切断牵着他或她的有形无形的线,让他或她独自承担自己行为的后果,整个社会的责任意识开始觉醒。看到信念伦理衰落的人,会惊呼国将不国;看到责任伦理苏醒的人,会赞叹人已像人。
这就是我给予的第一个解释:理论上说,自由与道德应当正相关变化,实践上看,为何它们在中国当下好像呈反相关变迁?那是因为我们有些人忽视了责任伦理,把道德都归结为信念伦理,并且把使命当成了责任。
四,精英与自由
其次,我们现在所谈论的道德责任,并不是所有人的,而主要是中国精英阶层的。就这个阶层看,我与本文所评论的8篇文章的作者诸君并没有太大的意见分歧,我的基本看法是:中国经济精英以外的精英阶层的信念伦理已经垂暮,而责任伦理尚未茁壮。
这是为什么呢?
因为中国30年来的改革开放,是从农村土地承包开始的,简单地说,就是从农民单干开始的。这是个体劳动的自由,在人类所有自由里,这是最基本,也是最初级的自由。改革从农村到城市,也是从承包经营开始,先放开的,是经营自由和择业自由。随着股份制和公司化改革启动,慢慢有了财产自由。这些自由的发展,瓦解的是传统计划经济的旧信仰伦理,催生的是市场经济的新责任伦理。
但是,无庸讳言,中国的政治自由,以及精神自由,远远滞后于经济自由和社会自由的发展。而政治自由和精神自由,正是催生政治精英和知识精英责任伦理的前提条件。经济放开了,全社会都可以追求财富,而政治责任伦理,和精神责任伦理所能起到的防护作用,还不如非典时期的口罩,结果自然是官场腐败和学术腐败。
简言之,迄今为止,我们放开最多的是腰带而不是声带,获得自由的是话儿而不是话题,不受束缚的是肚子而不是脑子,多起来的是钞票而不是选票,总之,肚脐眼以下的自由多了,肚脐眼以上的自由不足,在这种情况下,要求中国的精英这样那样,岂可得哉?
尽管如此,值得庆幸的是,中国数千年的皇权专制时代,数十年的全权统制时代,毕竟结束了。大约10年前,美国前总统克林顿参观秦始皇陵时,站在兵马俑坑前对脚下的兵马俑开了句两个字的玩笑:“解散!”150年前,美国海军准将佩里在东京湾用炮口宣布解散日本武士。日本的武士可能是美国人解散的,但秦皇的兵马却是我们自己解散的。
最后我想说的是,自由给我们带来的并不全是福音,它对传统社会信念伦理的消解,会削弱社会精神上的整合能力。一个健康伟大的社会,其成员仅有责任伦理行为是不够的,还必须有信念伦理使命。让我用马克斯·韦伯的一段话来结束本文:
“我们每一个人,只要精神尚未死亡,就必须明白,我们都有可能在某时某刻走到这样一个位置上(指意识到对自己行为后果的责任,真正发自内心地感受着这一责任——本文作者注)。就此而言,信念伦理和责任伦理便不是截然对立的,而是互为补充的,惟有将两者结合在一起,才构成一个真正的人——一个能够担当‘政治使命’的人。”[8]
2008年11月28日—12月6日
原载《文化纵横》杂志2009年第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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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英]以赛亚·柏林:《自由论》,中文版,第7、第8、及第32页,胡传胜译,译林出版社,2003年12月,南京。
[2] “自由是我们只认识其可能性而并不理解它的惟一理念,因为它是我们所认识的道德法则的一个条件。”康德:《实践理性批判》,序言,中文版,第2页,关文运译,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2年2月。
[3] 同上注,引子该页原注。
[4]康德:《实践理性批判》,中文版,第20-21页,关文运译,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2年2月。
[5] [英]以赛亚·柏林:《自由论》,中文版,第32页,胡传胜译,译林出版社,2003年12月,南京。
[6] 马克斯·韦伯:《学术与政治》,中文版,第107页,冯克立译,三联书店出版,1998年11月,北京。
[7]马克斯·韦伯:《学术与政治》,中文版,第107-108页,冯克立译,三联书店出版,1998年11月,北京。
[8]马克斯·韦伯:《学术与政治》,中文版,第116页,冯克立译,三联书店出版,1998年11月,北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