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久前中共十七届三中全会通过了《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其中最主要的一条农村新政,就是允许农民以转包、出租、互换、转让、股份合作等形式,进行土地使用权的“流转”。说白了,就是允许农民对自己所承包的土地使用权进行转让。
对此,我有两个方面的看法:
其一,这一政策的出台,对于中国农村的改革,乃至整个中国的经济体制改革,以及抑制地方及农村基层公权当局内部围绕土地使用而产生的腐败,拉动农村内需增长以应对国际金融风暴引起的国内经济低迷,都将起到重要的推动作用。从这个角度说,它有重大意义;
其二,它只解决了农村的土地使用权的流动、转让问题(姑且不说在操作上它将会遇到一系列的阻力),并没有彻底解决农村土地的所有权问题。前一时期,中国农村改革之所以止步不前,难以进一步发展,围绕农村土地征用、拆迁、开发等方面之所以发生了大量的腐败现象和群体性事件,最根本的原因,就在于实行了半个多世纪的土地的国家所有制。但是,由于意识形态方面的原因,在“社会主义公有制”条件下,执政党不可能从根本上解决农村土地的私有化问题。但是,现实中农村的问题又必须解决,所以执政当局只得退而求其次,再次祭出“所有权与使用权相分离”这一经济改革中百试不爽的法宝,出台了允许农村土地使用权“流转”的政策。从这个意义上说,这一政策又是改革不彻底的表现。说句难听的话,就是“又想当×子,又想立牌坊”,不得不如此。
不管怎么说,当局的农村土地新政总是有积极意义的,前进一步,总比退上两步要好。不过,在这一农村新政的实施过程中,恐怕会遇到各种复杂的法律、经济、利益、观念,乃至操作上的难题,对此,绝不可掉以轻心。还是那句老话,“摸着石头过河”,走一步看一步吧。
2008.1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