叶铭葆:“协调”何以出冤案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4315 次 更新时间:2014-12-15 21: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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叶铭葆  


2005年9月,安徽省巢湖市居巢区发生一起刑事案件,警方在证据不足的情况下,拘捕了王浩等4名中学生。开始,区检察院认为证据不足,作出了不批准逮捕的决定。然而,市、区公安机关分别向市、区两级政法委汇报,请求“协调”批捕。在市政法委的协调之下,区检察院批准逮捕。4名中学生被关押3个多月,被刑讯逼供受尽折磨,直到真凶被抓才重获自由。(2006年9月11日《中国青年报》)这是一起典型的“协调”出来的冤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应当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以保证准确有效地执行法律。”《宪法》的规定是科学的,既有配合,又有制约,如此才能达到准确有效。而政法委的“协调”,往往是加强了配合,取消了制约,发生冤案也就在所难免。从理论上分析,不受制约的权力往往容易滥用,不仅滋生腐败,而且生产冤案。回顾历史,我们可以发现,什么时候公检法三机关坚持依法办案,既配合,又制约,就极少发生冤案;什么时候强调从重从快,削弱以致取消了相互制约,冤假错案就大量发生。“文革”时期砸烂公检法,由领导人直接指挥“专案组”,制造了大量的冤假错案。各级革命委员会成立以后,下设人民保卫组,集公检法职能于一身,办案效率高则高矣,但冤假错案的比例也直线上升,成为建国以来最高的时期。现在的政法委虽然不同于当年的“专案组”和“人保组”,不能直接办理案件,但是所谓的“协调”,由于代表了一级党委的意见,公检法三机关一般都是要遵照执行的。这种“协调”尽管找不到法律上的明文依据,但内部的规定往往比法律还要管用。同时,很多地方的政法委书记兼任公安机关的负责人,其在党内的领导地位高于法院、检察院负责人,也使公检法三机关的相互制约大打折扣。

《宪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第一百三十一条规定:“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本人不是宪法学专家,不知道这样的规定是否能够给政法委干预案件审理提供法律上的依据。如果党委机关可以干涉案件的审理,那么,独立行使审判权、检察权就是一句空话。如果党委机关不能干涉案件的审理,那么,是否需要设立政法委,或者政法委的职能如何界定,就值得很好研究。我们党作为执政党,领导政法工作是没有疑问的,但如何领导则是一个需要研究的课题。党领导人民制定了宪法和法律,党也应该在宪法和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活动,而且要带头执行宪法和法律。党对政法工作的领导,不是党的负责人直接审理案件,而是领导人民制定法律,监督法律的实施,通过推荐党员干部担任政法机关的领导职务,发挥政法机关党组织的核心领导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从而使党的主张得到具体落实。我们要提高党的执政能力,改善党对政法工作的领导应是题中应有之义。依法治国的方略已经写入宪法,而依法治国的关键则是执政党要带头守法。为了维护宪法的权威,可以考虑撤销政法委,或者调整政法委的职能,使之不再干预具体案件,而是把工作重点放在协助党委加强对政法干部队伍的管理上(这项工作党委组织部门也可以做)。果能如此,则将会大大提高政法干部队伍的素质,冤案也一定会大为减少。


(2007年4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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