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凌、林战二记者:
读“错案平反”问题采访记,对河北聂树斌案仍旧关注如初,颇为感佩!另想说点意见,意在得到支持,如下:
一、即使没有真凶落网,聂案也应依法重审。
二〇〇七年八月二日,我代聂母写的申诉状中说: 聂案判决不顾主要证据严重缺失歪曲真相妄加罪名,不能接受。
从整体上看,终审判决在认定事实上只有一句话,加上标点总共40个字,即:“经审理查明,原判决认定上诉人聂树斌故意杀人、强奸妇女的事实、情节正确,证据充分。”
按所谓证据充分之说纯属空话,并无内容,试看一份死刑判决,既无论据,更无论证,斥为草率,谅不为过。
至于一审认定的事实,要为:聂骑车尾随某女工,至村路中段,故意将女工别倒,拖至玉米地内,用拳猛击其头部面部,以致昏迷,将某强奸。而后用随身携带的花上衣猛勒其颈部,致窒息死亡。
剖析上述判定,有以下质疑:.
第一、勒死人的花上衣,现场勘查为何没有交代?
第二、用车别倒实施奸杀,应有两辆车留在现场,被告人怎么处置的,何无说明?
第三、现场勘查,让被告辨认了哪些“提取物”,为何既不列举,又无例举?
第四、判词曾说被告埋了被害人的衣物,用的什么工具,哪里来的工具,怎么处理的?
第五、判词曾说聂的供述与现场勘查吻合,哪些供述,与现场的什么吻合,何不一一明示?
第六、如未做DNA鉴定,为什么?何不说明理由。
我决不怀疑,律师在阅卷之后会有更多的质疑。
关键在于进入重审程序。河北方面也的确抓紧了关键。
二、真凶问题,目前的要害在于河北方面自二〇〇五年就做了专题调查,当时政法委负责官员与高院人士异口同声,说一有结论,一定向全社会公布,信誓旦旦言犹在耳,而今八年过去,结论匿于何处?
如果结论足以证明原判正确聂树斌杀人有据,能拖八年么?
我认为,不论审查聂案还是王案,上述的调查报告都应入卷做为证据,以利质疑。
三、我坚持这样的观点:法院会有冤案,法官难免出错,古今雷同,鲜有例外。翻检审判史,河北错杀的案例哪一件没有深刻的教训!不过,发现错误改了就是纠正就好。人民通情达理,决不会因此而失去公信力!如若遮遮盖盖,硬抗软拖反易失却信赖,公信力将随之尽丢。此言逆耳幸能明察。
四、我受托代理申诉后多次与河北高院联系,迄未置理。聂母不辞辛苦屡屡登堂请示,终不得要领。归来涕泪交流,问计律师,我无言作答,实无颜以对!作为法律人,难道我们只能这样地在搪塞中、推脱中“以民为本”?
五、我作为律师,在聂案申诉上,也属“技穷 ”一类!求助舆论谅我助我,冤民幸甚,法制幸甚。我们只求进入再审程序而后由合议庭判定,别无它图。这,也不行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