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冤案得以揭示本身是偶然性的,就不可能构建一种制度来纠正冤案。道理反过来说,我们只能把力量用在预防冤案上,只能构建一种制度来预防冤案。
呼格吉勒图案大家都知道,我们很痛心。但是,呼格案的平反,我觉得我们没有必要太高兴,换句话说高兴还太早。大家有没有注意两件事。第一,朱律师刚刚提到,呼格案的平反是偶然性造成的。如果偶然性这个命题大家不反对的话,我们可不可以这样讲,我们要构建一种制度,使冤案得到昭雪。十一年前,我写过文章,就是用这样的标题,现在看来要重新思考。如果冤案得以揭示本身是偶然性的,就不可能构建一种制度来纠正冤案。道理反过来说,我们只能把力量用在预防冤案上,只能构建一种制度来预防冤案。
那么关于偶然性的问题,既然冤案的暴露是偶然的,我们就要构建一种制度让成为冤案是偶然的。在一个良好的诉讼制度之下,冤案也是不能避免的,古今中外不可能没有冤案。但是,我们能不能做一种制度,运行起来使得冤案的产生是偶然的。
说完偶然,我再说必然。大家可能没有注意到呼格成为一个冤鬼一个冤魂,是必然的。这话怎么讲呢?没有呼格,也有什么格,也有什么呼,或者也有呼什么,必有一个人在那时候充当一个罪犯。因为我们现在的司法制度还处在非常原始的决疑阶段。我大清国在广州,在海禁未开的时候,跟英国人经商。一个外国海员可能因过失杀人,最后我们就把船扣住,一定要让他们揪出一个凶手,最后这些船员喝了酒以后,开始抓阄,抓出一个倒霉鬼送给大清国。大家想一想,在命案必破的观念下,抓住呼格不就是抓阄吗?所以我们现在想要建立的制度就是从决疑向规则逻辑靠近,这就是现在法治的努力。
那么规则和逻辑在哪儿?有太多的学者和前辈都已经说得太多了,我也说不出太新鲜的东西。我只能说在落实法的规则和法逻辑的过程中,我们能不能选择一个最当务之急的几个点,不用太多,能把一两个点落实了就可以。我记得《中国法律评论》曾经搞过一个活动就是中国法治的急所,是下围棋的术语,紧关急要的下一步。我认为紧关急要的下一步只有两个,一个是遏制刑讯逼供,使得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能够真正落实。现在刑事诉讼法的法条是刑讯逼供不能采用,但对其他的物证、书证可以给出合理解释就能用,这都是不对的。现在法学界还有一种理论认为刑讯逼供也要分情况,举的例子是说如果有炸弹怎么办?学者尚且如此,我们的百姓怎么看呢?我顺便提醒一下大家,为什么呼格案让我们觉得并不乐观,老百姓群情激奋地说刑讯逼供多坏,是因为打错了。如果在网上搞个民意说如果打对了,会怎么样?很多人是赞成的。所以刑讯逼供有基本的民意基础,还有相当一部分法律人自身的不一致。刑讯逼供必须废止,没有任何理由,刑讯逼供一旦开始就没有结束。还有一点的当务之急就是律师的提前介入和全程在场。
谢谢大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