叶铭葆:第二种见义勇为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1948 次 更新时间:2011-07-19 20: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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叶铭葆  

近来,“最美妈妈”吴菊萍勇救坠楼女童妞妞的事迹,举国传扬。在人命关天的一瞬间,吴菊萍出于良心的本能反应,伸出了自己的手臂,给了小妞妞以生的希望,而自己的手臂却造成骨折,留下终身残疾。这种为了救护他人而不惜牺牲自己的精神,就是一种见义勇为的精神,得到了主流媒体和民间舆论的一致颂扬。

然而,还有另外一种见义勇为,人们的认识却不尽一致,往往不大为人理解,受到非议,甚至打压。这就是当他人的正当权益遭到侵犯的时候,挺身而出,施以援手。比如,已被逮捕多日,即将面临审判的维权人士王荔蕻,多年来出钱出力,无私地为上访民众和弱势群体提供帮助,特别是为无辜受到迫害的福建三网民奔走呼号。她的热心,为无助的人们送去了温暖,被他们称为“好人王大姐”。但在官方某些人看来,却是眼中钉,肉中刺。所谓涉嫌“扰乱交通秩序罪”,不过是欲加之罪而已。王荔蕻作为一个老革命的后代,完全有条件过着衣食无忧,舒适安逸的生活。她之所以选择帮助他人维权,是出于自己的良知,也是出于对人民的热爱。在这一点上,她正是继承了老一辈革命家的优良传统。令人不解的是,同样是见义勇为,吴菊萍得到的是鲜花掌声,而王荔蕻得到的却是牢狱之灾。这是很值得思考的一种现象。

据《现代汉语词典》,见义勇为就是“看到正义的事情奋勇地去做”。而正义,则是“公正的、有利于人民的”。应当说,这样的解释是从正面的解释。其实,我们今天所讲的见义勇为,应是在正义或人民的利益受到侵犯的时候,勇敢站出来加以保护。当侵犯的力量来自自然灾害,或是来自个体的时候(比如偷窃、抢劫等),见义勇为者一般都能够得到官方和民间的共同认可,并予以褒扬。然而,当侵犯的力量来自公权力,受到侵犯的又是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的时候,见义勇为者就只能得到民间的同情和支持,官方某些人则视之为麻烦制造者,不但不予认可,反而要予以打压。可见,两种见义勇为的待遇之所以有天壤之别,关键是对正义的概念有着不同的理解,对侵犯正义的力量采取了不同的态度。

站在个人的角度,为了自己的是利,为了他人的是义。为了他人的利益而舍弃自己的私利,就是见义勇为。在地震中抢救伤员,是义;与抢劫他人的罪犯搏斗,是义;支持他人维护正当权益,也是义。当他勇为的时候,是出于良知,而非出于私利。勇为的结果,不是私利的增加,而是受损,因而值得世人尊敬。

为他人维权提供帮助,维护的不仅仅是某个人的权益,同时也是在维护国家和政府的形象。法令不行,正义不张,乃国家之耻,政府之耻。挺身护法维权的勇士,值得尊敬;无私援助他人维权的义士,同样值得尊敬。他们的所作所为,既是在为民众谋安乐,也是在为政府挣脸面。打击这样的义士,实在是为民敛怨,为国添乱。那种以牺牲公平正义为代价的所谓稳定,既不可靠,也不会长久。由此所造成的民心丧失,日积月累,长此以往,只能是自毁长城。

鲁迅先生说过:“我们自古以来,就有埋头苦干的人,有拼命硬干的人,有为民请命的人,有舍身求法的人,……虽是等于为帝王将相作家谱的所谓‘正史’,也往往掩不住他们的光耀,这就是中国的脊梁。”今天,我们要建设公平正义的和谐社会,同样需要一大批这样的脊梁。公平正义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首要内容。当公民的正当权益受到侵犯的时候,不论这种侵犯来自个人还是来自公权力,有正义感的公民都应当加以反对。对于那些路见不平一声吼,见义勇为,出手相助的人,应当得到全社会的理解和支持。公平正义目标虽好,但却不会自动实现。只有每一个人都起来努力争取,才有可能接近目标。助人维权,就是壮大维权者的力量。维权者的力量大了,侵权者的胆量才会变小,这样才有可能达成某种均势,社会的公平正义才有可能实现。因此可以说,助人维权的义士,也是中国的脊梁。他们是社会的良心,是社会稳定的健康力量,是腐败势力的有效克星。当年,记者作家刘宾雁以报告文学为武器,揭露地方官员的腐败,使得某些人既怕又恨,于是罗织罪名,将其开除党籍。而今二十多年过去了,我们这个党清除了刘宾雁以后,不是更加纯洁了,而是腐败更加严重了。有鉴于此,为了社会的公平正义,为了国家的长治久安,我们应当爱护维权义士,支持第二种见义勇为。

(2011年7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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