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世人的心目中,律师充当的是保护他人的角色。律师也称辩护人,所谓辩护,就是通过法理和事实的争辩,保护当事人的正当权益不受侵犯。那么,作为他人保护者的律师,自身也需要得到保护吗?回答是要。
依据常识,只有弱者才需要保护,比如保护妇女,保护儿童。但是,强与弱只是相对而言。与普通民众比起来,律师因为拥有较多的法律知识和辩护经验,无疑处于强势的地位,因而可以为他人提供法律上的帮助。另一方面,律师在执业过程中,主要与公检法机关打交道,在强大的公权力面前,律师又处在弱势的地位。律师的辩护,基本上是单兵作战。所用的武器,除了法律知识以外,两手空空。没有警棍,没有手枪,没有手铐,更没有法槌。生花妙笔也好,三寸不烂之舌也好,都只能在理性的平台上平等竞争。若是碰到强权的横行,律师就只有甘拜下风。少数不识时务者,立马成为政法官员眼中的搅局者,必欲惩之而后快。从重庆的李庄案,到广西北海的四律师案,可以为证。更多的律师则是因为得罪了政法官员,被吊销执照,通不过年检,以致生计无着,成为新的流浪者。可见,律师的合法权益,同样需要保护。
保护律师,也就是保护律师制度。律师是律师制度的基础,而律师只有演好法定的角色,律师制度的存在也才有意义。中国古代审案采用纠问式,因而是没有律师的。旧时的所谓讼师,绍兴师爷,只不过是替当事人草拟诉状,而不能到官府审案的大堂出庭辩护,不能算是现代意义上的律师。中华民国时期,开始有了宪法,随后有了律师。中共创始人陈独秀被国民党逮捕后,章士钊就曾经出庭为陈辩护。新中国成立后,废除了国民党政权的法律,同时废除了律师制度。1954年《宪法》颁布后,部分城市开始试行律师制度。在1957年的反右派运动中,律师大多数被打成右派,律师制度也随之消亡。这一段没有律师的时期,正是新中国历史上冤假错案最多的时期。1979年以后,律师制度逐步恢复。从制定《律师条例》,到通过《律师法》,把律师定位为国家的法律工作者。律师制度的建立,目的是防止冤假错案的发生。这就要求律师要真辩,而不能假辩,不能成为公检法的“托”。然而,在具体的诉讼过程中,律师往往因为做不到看政法官员的脸色行事,拒绝勾兑,最后成为打击的目标。这就导致律师心存恐惧,有的干脆不做刑事辩护,以避开风险。这种趋势发展下去,就是要把律师与公检法搞成一家人。若果真如此,律师制度也就将名存实亡。
律师制度的建立,是中国改革开放的成果之一,是依法治国的一个里程碑和重要保障。尽管改革开放也有不足之处,然而,律师制度无疑是一个好东西。改革开放的趋势,是从计划走向市场,从集权走向民主,从人治走向法治。律师制度作为法治的一根重要支柱,对于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必不可少,意义重大。近年来对于律师的普遍打压,本质上是破坏法治,向人治倒退的一股逆流。因此,保护律师,保卫律师制度,就是保卫改革开放的成果。首先,要提供法律上的保护。通过修改有关法律,取消律师伪证罪。对有关律师的案件,实行异地审理,避免打击报复。其次,要提供组织上的保护。律师协会不应当只是收费协会,而应当首先是保护协会。司法机关应当把服务放在首位,而不能一味管卡压。再次,要提供舆论上的保护。媒体要多宣传律师在法治国家建设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在全社会树立律师的正面形象,避免把律师妖魔化。总之,要营造有利于律师正常执业的舆论环境。这样做,不仅对律师有好处,对我们每一个人都有好处。历史经验告诉我们,保护律师,也就是保护我们每一个人自己。
(2011年7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