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23日发生在温州的动车追尾脱轨事故,造成重大人员伤亡。事故至今已过去三天,然而,国务院的事故调查组仍未成立。国人所得到的信息,统统由铁道部对外发布。难道本次事故仅由铁道部自我检查就可以了事?
1989年3月29日,国务院发布《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该《暂行规定》第十九条规定:“特大事故调查组成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具有事故调查所需要的某一方面的专长;(二)与所发生事故没有直接利害关系。”根据本条规定,7-23事故应由国务院组成调查组,成员中可有铁道方面的专家,但不能由铁道部主导调查。
调查的目的,是查明事故原因及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情况,查明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问责的建议。如果是自查,当事者就会千方百计掩盖自身的问题,以逃脱问责。只有第三方的调查,才有可能做到客观公正。
笔者以为,《暂行规定》的不足之处,是没有明确调查组成立的时限。从查明事故的需要来看,应当是越早越好。只有尽快赶赴现场,收集证据,才能为查明事故打好基础。时限过长,现场已被改变,证据已经丢失,想查明事故原因就很困难。这是需要引起重视的一个问题。
本次温州7-23事故,当地政府按照《暂行规定》要求,出动了公安干警到现场救援。但检察机关和工会的人员是否到场似未有所闻。对于铁路部门掩埋车头,毁失证据的行为,无人出面加以制止。这种情况的出现,也给《暂行规定》的修改完善提出了新的课题。
7-23事故举国关注,国人期待客观公正的调查,而不仅仅是听听铁道部的新闻发布会。
(2011年7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