彭勇:土司制度与我国统一多民族国家的形成和发展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1366 次 更新时间:2024-08-30 2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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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勇  

 

土司制度是指中国古代历史上由中央王朝任命土司(土官)来治理本地、本民族事务的一种管理制度,主要在我国西南民族地区实行。土司制度形成于元代,兴盛于明代,清代走向衰落。但从土司制度的产生及其发展的整体历史看,由中央任命本地首领(土司或土官)治理本地的措施,在元代之前就已萌芽,即便到清代改土归流后,土司仍然发挥着重要的管理作用和社会影响。土司制度出现的时间早,持续的时间长,实施的区域广,它既充分尊重了不同民族之间的差异性,又逐步促进不同民族间的交往交流交融,在我国统一多民族国家的形成和发展过程中发挥了重要作用。

土司制度进一步夯实了我国统一多民族国家的政治基础。中国自古以来就是一个多民族国家,不同民族创造的文明犹如满天星斗、交相辉映。在王朝国家出现之后,“大一统”的政治观念就植根于中华民族基因之中。历代中央王朝在统一多民族国家的建构过程中,均奉行“溥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滨,莫非王臣”天下一家的天下观,把边疆地区纳入国家体系之中。西南地区族群众多、成分复杂,《明史·湖广土司》就认为:“西南诸蛮,有虞氏之苗,商之鬼方,西汉之夜郎、靡莫、邛、莋、僰、爨之属皆是也。自巴、夔以东及湖、湘、岭峤,盘踞数千里,种类殊别”,要区别对待,灵活管理。

早在先秦时期,中央王朝就将西南地区纳入“五服”体系中。秦朝开始实行“羁縻”政策,对边疆少数民族地区进行较为宽松的笼络和松散的管理。魏晋南北朝时实行边郡属国制,后被隋唐五代时期的羁縻府州县和安抚宣慰司所取代。宋代进一步细化了羁縻体系,以中央名义直接任命大量的土著官员、试行土司制度,制度性规定逐步清晰。元代创立了行省制度,并在辽阔的疆域内实行土司制度,统一多民族国家进一步巩固和发展。明承元制,完善了土司制度,并因地制宜推行土流参治、土流结合,出现由中央政府选派流官与少数民族土官共同管理少数民族地区事务的情况。清初完全承袭了明代的土司制度,这在很大程度上保证了明清易代的政治巨大变革时,西南边疆民族地区的整体稳定。

土司制度强化了秦汉以降长期推行的羁縻政策,正如《明史·土司》所讲:“迨有明踵元故事,大为恢拓,分别司郡州县,额以赋役,听我驱调,而法始备矣。然其道在于羁縻。”土司制度“其道在于羁縻”,可理解为先秦以来“羁縻”思想从整体的观念变成了可执行的羁縻制和土司制,管理措施越来越具体,管理越来越规范,其意均在维护“大一统”的政治秩序和辽阔疆域的社会稳定。中央王朝与西南地区的关系不再仅仅是名义上的天下一家,也是联系越来越紧密的政治统一体。

土司制度既充分尊重西南边疆地区各民族不同的社会组织结构、传统风俗习惯和区域发展差异,又是在遵守“大一统”理念和政治秩序的前提下逐步推进和实施的。这种在实现和追求共同性前提下的差异性存在,是符合各族人民共同利益的,这种灵活的民族政策营造的和平发展环境,筑牢了中华民族共同体形成的政治基础。

土司制度巩固了中华民族共同体的社会基础。土司制度把双方的政治关系确定下来,中央授予土司世袭职官,土司“世领其地,世长其民”,接受中央的管理并承担相应的义务。稳定的政治关系也促进了中央与西南、西南与其他地区以及西南内部各民族之间的持续交往和深入交流,由此也奠定了各民族间交往、交流和交融的社会基础。

土司制度是在一定的社会历史条件下,如不同民族间差异性大、地区发展不平衡而采取的管理办法。洪武初年平定云南后,鉴于西南本地复杂的民族关系,中央决定采取“土流参治”的办法,以土官和流官相结合来管理。据《明史·云南土司》所载,“盖滇省所属多蛮夷杂处,即正印为流官,亦必以土司佐之。而土司名目淆杂,难以缕析,故系之府州,以括其所辖”。这样的土司制度,既充分尊重了不同民族之间的差异性,保证了其组织内部的稳定,也有助于规范地方社会秩序,有利于边疆民族地区稳定发展。

中央王朝利用土司制度,通过采取政治、经济、社会和文化等方面措施,如政治引导、经济发展、人口流动、学校教育和科举选官等多种途径,全面提升边疆社会的发展水平,促进各民族之间的交往和交流。隋唐到宋元间,到西南地区的官员士绅都重视立学崇儒,推行儒学教育,到明清时期形成定制,普遍推行。洪武二十八年(1395年),明太祖下令“诸土司皆立儒学”。据《明史·王翱传》所载,王翱于宣德五年(1430年)任四川巡按,鉴于当地土司滋事,他向中央建议“州县土司遍设社学”,得以批准。社学是最基层的民间教育形式。时至弘治年间,明孝宗下令“土官应袭子弟,悉令入学,渐染风化,以格顽冥。如不入学者,不准承袭”,要求土司子弟必须入学学习。明代高度重视土司地区的儒学教育,在西南土司与卫所、府州县的土流交错地区普遍设立县学、卫学,边地百姓潜移默化受到儒家文化的影响。同时,中原先进的生产技术和物质消费,带动了西南地区社会经济的进步,而西南地区特殊的自然资源和特色物产也出现在中原百姓的消费生活中,增进了边疆民族的国家认同、文化认同,边疆与内地的一体化不断增强。

改土归流是清代促进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的必然选择。清之前历代中央政府通过各种途径和方法促进了西南地区各民族之间的交流和融合,为清代改土归流的大规模推行奠定了坚实的政治基础和广泛的社会基础。

改土归流早在被认为土司制度全盛的明时期就已出现,在广西、云南等地均有局部的实行,即取消世袭土司对本地的管理特权,归入府州县,由中央选派流官直接管理。只不过明代当时在西南边疆治理采取的是土司制与省府州县、都司卫所并行的办法,宜土则土、宜流宜流,既有改土归流,也有归流为土,并未到大规模推行的时候。

清代虽然继续在西南地区推行土司制度,但随着国家统一进程的加速,以及在维护稳定统一、边疆安全和民族统一等面临的新形势和新问题下,全面的改土归流势在必行。

首先,土司制度与清代提倡的“大一统”思想是相违背的。雍正七年(1729年)世宗说,“此天下一家,万物一体,自古迄今万世不易之常经……普天率土之众,莫不知大一统之在我朝,悉子悉臣罔敢越志者也”。清代提倡的大一统,是要实现边疆与内地的一体化,促进中华各民族的共同发展。而土司制度的弊端在清代日益显现,土司权力过大过滥,封闭保守、隔绝争斗、势力坐大,不断激化社会矛盾,引起地方民众的强烈不满。早在雍正二年(1724年)时,世宗在谕令四川、陕西、湖广、广东、广西、云南、贵州督抚提镇时说,“朕闻各处土司鲜知法纪,每于所属土民多端科派,较之有司征收正供不啻倍蓰,甚至取其牛马,夺其子女,生杀任情,土民受其鱼肉,敢怒而不敢言。孰非朕之赤子,方令天下共享乐利,而土民独使向隅,朕心深为不忍”,表达了强烈的改土归流愿望。

其次,改土归流的社会条件已经具备。由于明代各民族之间充分的交流和融合,土司官员和普通百姓对中国的认同和中华文化的认同均有所提高,为改土归流提供了政治制度保障、社会经济基础和思想文化支撑。像湘西永顺土司与明清中央长期保持着密切关系,到彭肇槐时,他自知清代中央政府改土归流的决心和时代的潮流,便“自请改流”。

清代施行改土归流政策后,原土司部分权力仍得以保留,许多土司被任命为舍把、土目等职务,继续管理地方事务。中央政府在选派流官加强管理的同时,加大教育投入,提高百姓的文化水平,并主持修建了驿站、铺递和汛塘等驿传交通体系,有效推进了边疆与内地的一体化进程建设。

从历史上看,西南边疆地区很早就被纳入国家治理体系之中,西南边疆与中原地区政治、经济、文化的一体化发展,始终是历史主线。从羁縻理念的产生到具体的实践,从土官的设置到土司制度的逐步完善,再从土流参治到改土归流,历时数千年,土司制度的萌芽与形成、发展与变化,伴随着中华民族多元一体格局发展的整个过程。在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的历史进程中,土司制度的设计运行、调适嬗变,包括土流参治、改土归流等举措,总体上一直在与时俱进地改善着社会关系,巩固和发展了中华民族多元一体格局,促进了“你中有我、我中有你”中华民族共同体的形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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