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明代外戚素有“最为孱弱”一说,确实,在国家制度框架内外戚受到很严格的约束,同时,外戚又因系皇家亲族,享受着国家赋予的尊崇地位,呈现出明显的“与国休戚”的特征。明末崇祯皇帝生母的娘家、外戚海州刘氏家族的命运,前人少有关注,通过国家给刘家拨付养赡田、拨军修坟和刘家捐资助饷、阖门自尽等历史事件,可知明末外戚家族与皇权、国家命运之间存在着密切关系,皇权时代的“家国一体”特征在明末有更为清晰的呈现。
关键词:明代;外戚;崇祯帝;刘效祖;家国一体;
中国古代“国”与“家”的关系是一个宏大的议题。对传统中国政治伦理中“家天下”“家国一体”和“家国同构”的特征,尽管学者们有不同的理解,但都无法完全否认它们的存在1。自周代以来,宗法关系(“家”)在王朝运行体制(“国”)中始终处于重要地位,即便王朝国家进入帝制时代,皇权专制不断加强,普通百姓的日常生活也不断被纳入国家制度体系之中,而宗法组织在基层社会仍然发挥着持久而强劲的影响,但“皇权下县”已是不争的事实,“家”和“国”之间维持着密切的关系2。
本文所关注的“家”,不是全国范围内普通宗族组成的“家”,而是以皇权为纽带的皇家亲族。本文关注的问题是,随着皇权越来越高度集中,国家制度设计越来越细密,像外戚这样的皇家亲族在国家权力体系中到底扮演着什么样的角色,处于什么样的地位?因为明代以后,世人咸称:“自有明一代,外戚最为孱弱。”“明太祖立国,家法严。史臣称后妃居宫中,不预一发之政,外戚循理谨度,无敢恃宠以病民,汉、唐以来所不及。”3然而,外戚毕竟拥有皇权赋予的特殊地位,“孱弱”是相对的、片面的,其身份、地位和社会影响均不可小觑。对此,学者虽有所注意,但许多重要的问题未及论述,或者存在明显的片面认识4。
本文以崇祯皇帝生母的娘家、外戚海州刘氏家族为研究对象,尝试分析外戚家族与皇权、国家命运之间的内在关系。刘氏外戚仅存在于崇祯一朝,当崇祯帝自缢、明朝灭亡时,刘家也选择了阖门自尽,所以外戚刘氏家族出现和存在的时间都很短,又值鼎革乱世,直接的传世史料有限,学术界的关注也很少5。然而,生活在明末的外戚刘氏家族的事迹,为我们提供了观察有明一代外戚制度运行的另一种视角,即从明末外戚家族的命运,回望整个明代外戚制度的发展演变;考察晚明外戚家族的种种表现,探讨外戚与国家和皇权运行之间的关系,重新认识皇权时代“家国一体”的某些特征。
一养赡田的拨付与明代国家田地的管理
崇祯皇帝朱由检是光宗朱常洛的第五子,生母刘氏出身于世袭武官家庭。刘氏于万历中期应选入宫,她的父亲刘应元是和阳卫正千户。万历皇帝怠政之后,宫斗不止,朱由检和他生母的命运都很坎坷。据《明史》记载:“孝纯刘太后,庄烈帝生母也,海州人,后籍宛平。初入宫为淑女。万历三十八年十二月生庄烈皇帝。已,失光宗意,被谴,薨。光宗中悔,恐神宗知之,戒掖庭勿言,葬于西山。及庄烈帝长,封信王,追进贤妃。”6可知刘氏年纪轻轻便丧了命,熹宗即位后,由检被封为信王,刘氏才被追封为贤妃(时间在天启二年,即1622年),但未见到刘氏家族在当时有封赠的记载。
崇祯帝登基后,为其生母“上尊谥曰孝纯恭懿淑穆庄静毗天毓圣皇太后,迁葬庆陵”6,并开始对亲舅舅家进行一系列的封赠。孝纯皇太后的两个弟弟,“刘效祖为新乐伯,继祖为锦衣卫都指挥同知”;侄子“文炳、文耀,俱升锦衣卫带俸指挥同知”7。刘氏家族由此登上政治舞台,成为显赫一时的外戚家族。据魏禧讲,刘氏“九世迁宛平,遂为京师人。传六世应元,取徐氏,生孝纯皇太后,为烈皇帝生母,后封瀛国太夫人者也,子效祖、继祖”8。
刘家受封是按照明朝的制度规定进行的。明朝除立国之初外,严格限制外戚势力,宣德之后,后妃主要出自平民之家。即便是贵为皇后、妃嫔,除在物质待遇和社会地位上有保障外,被严格限制参与政事,这种情况到明末依旧如此。刘氏家族此前一直是普通卫所的中低级武官,体现了后妃主要来自平民家庭的基本特征。这也反映了明朝对后妃、外戚在皇权专制和国家治理方面潜在危害的觉醒,把“家事”纳入“国事”之中,并从制度层面予以建设,取得了积极成效9。
刘效祖被封为新乐伯,也遵循了明朝对新任外戚封赠的规定,相应的政治和经济待遇也都及时落实到位。每年一千石的禄米,明朝也有明文规定:“吏部为钦奉圣旨事。奉圣旨:‘圣母懿亲刘效祖,着封新乐伯,岁给禄米一千石。’”10此外,还拨给“养赡田”700顷。
养赡田政策源于明代的封爵之制,凡宗藩、勋戚皆有养赡田,唯前期耕地充盈,以实际田地拨付。到明代后期,在人口大量增加和耕地紧张的情况下,明廷还是坚定地援引先朝之例,给藩王、勋戚拨付养赡田,如隆庆二年(1568年)“给皇亲锦衣卫千户杜继祖养赡田七十顷”11,但在田地的数量和拨付方式上出现了分歧。万历四十年(1612年)之后,朝臣与皇帝在福王养赡田(藩府田地)问题上展开了长时间的论争,双方都认为拨付田地是应该的,因为“养赡田土,有前例可比,无额外增加”12,但对土地的数量以及落实的具体方案存在分歧。神宗“屡有明旨”,“俱交本府自行征收管业”,但明末各省的田额都很紧张,又要负担沉重的赋役,如中州之地早已半入藩府13,再从中挤出上万顷的耕地,真是很难做到,于是遭到官员和百姓的强烈抵制,“各官不请事体,恣肆抗违,不容清丈。却又阻挠佃户交纳银两”,最后采取折银抵作田租的变通办法,“认银一万两,折抵田租”14。这也说明,明朝后期的土地兼并已相当严重,耕地已无法满足皇家的贪欲,不允许他们自行管理。
刘效祖养赡田的具体拨付办法,时任户部尚书毕自严(1569—1639)在其《度支奏议》收录的一份奏疏《题覆新乐伯刘效祖养赡田土疏》中保留了详细经过。其中云:“题为敬循旧例恳乞天恩敕赐田土以资赡养以广圣泽事,福建清吏司案呈,崇祯元年八月初九日奉本部送户科抄出,巡按直隶等处监察御史罗元宾题前事,内称:奉都察院勘札,准户部咨,该本部题中军都督府带俸新乐伯刘效祖赡田,照例将北直各府备边、屯牧等地勘拨七百顷。”15可知划拨养赡田是“循旧例”进行的。封伯者有养赡田700顷,也是明朝后期的标准。天启七年(1627年)时,宦官魏忠贤权势熏天,熹宗赐予他的侄孙安平伯魏鹏翼养赡田700顷,就是按照魏忠贤侄子魏良卿初封肃宁伯时的标准与成例,“仍行屯田御史择膏腴善地作速拨给”16。崇祯皇帝的岳父嘉定伯周奎乞养赡地700顷,也是援此例而行17。
养赡田(地)的数量、来源也有章可循:“屯田御史所拨前项养赡地土,俱系见征备边、每亩三分起科之地,与例相合,堪以拨给。”这700顷土地是坐落在各府的“备边、屯牧地”,或“屯牧、备边等地”,或“屯、牧官勋备荒并庄窠等地”,性质上都属于官田。因为明代京畿之地也是防御重地,这里卫所密集、军卫错置,不仅有军屯田地,还有预留的备边、屯牧田地等官田,当然这些土地此前已长期有人耕种了。分给刘效祖的田地,均在北直隶、京畿附近,包括献县、遂宁、任丘和故城等县15。任丘曾是刘效祖任和阳卫正千户时长期生活之地,故在此地拨付的养赡田数量最多,超过了总数的一半。在明代,这些土地的性质一般不会随着时代的变化而变化,即便到了清初,这类官田在县志中仍然有清晰的标注,如在献县,“原额民军牧马共地九千三百五十九顷二十六亩八分五厘,内分优免地九百四十一顷六十亩七分五厘……行差地……寄庄牧马地一千四百五顷一十二亩四分二厘,河间、大同二卫军地一千五百八十九顷六十六亩一分,沈阳卫军地一千六百九顷六十九亩六分一厘二毫八丝”18。
此时所谓的“拨给”养赡田,已经不是真正地将700顷田地拨给新乐伯本人耕种,而是将这些养赡田以“每亩三分起科”折收银两之后,先交到户部,再由户部转给新乐伯养赡使用。换言之,只是将这些土地上的收入转变了支付的方式。据载:“计开查拨过新乐伯刘效祖养赡地七百顷。一坐落献县,地八十六顷二十七亩,每亩征银三分,每年共征银二百五十八两八钱一分。一坐落肃宁县,地二百六顷五十七亩,每亩征银三分,每年共征银六百一十九两七钱一分。一坐落任丘县,地三百九十六顷一十亩,每亩征银三分,每年共征银一千一百八十八两三钱。一坐落故城县,地一十一顷六亩,每亩征银三分,每年共征银三十三两一钱八分。”15
明代宗藩和勋戚的田地分封、征粮及经营等问题颇为复杂,前后变化较大。受财政白银化的影响,宗禄折银在明代中期已经出现,宗藩和勋戚赐田的方式也逐渐发生变化19,外戚刘效祖的就与明前期实际拨给田地的方式大不相同,且此时已是定制了。养赡田拨付方式的变化也体现了明代田地制度的变化,因为明中期以后田地占有的格局已经形成,只能变通田地经营方式,即从原来分配给实际土地到拨付一定数量的土地数,既不需要外戚亲自经营,也不需要请人代为经营,只是把田土数量按照每亩三分的标准征收银两,此种做法可视为国家财政预算管理和运行方式的变化。
到明末刘效祖的养赡田还能拨付得如此顺利,恐怕不仅是有前朝成例和“倘有迟欠,照例参处”15的严令,还与他是崇祯帝的至亲,各级官员认真执行有很大的关系。应当指出的是,强制执行的高效率,只能说明国家机器仍然保持着足够的运转能力,就像天启年间的重修三大殿、“三饷”密集加派以及崇祯朝的“己巳之变”可以在短时间内调集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一样20,但这并不能掩饰隆、万以降宗藩、勋贵、外戚和大地主对全国土地资源的掠夺与占有的事实。至晚明,在人口密度很大的京畿地区再挤出700顷田地,毫无疑问会进一步激化社会矛盾。
二捐资济困与明末的财政运行
明代的外戚本质上是附属于国家权力之上的寄生群体,其社会地位整体上稍逊于皇室(诸王、公主)。在传统的国家政治体系中,外戚乱政的情况屡有发生,明廷吸取前朝的经验教训,将外戚置于严格的管控之下,他们有着相对优渥的经济和政治地位,但又被防范擅权与危害社会。承平之时,外戚除参加一些礼仪性的政治活动外,养尊处优,无所事事,仅有个别外戚因曾立有军功才被允许“参议国是”21。但是到了明末,国家出现严重困难时,外戚作为皇亲国戚,及时、积极地发挥了重要的支撑作用。比如明末经济匮乏时,皇亲、国戚、勋贵们都被紧急动员起来,捐资济困,“家国一体”关系得以清晰地显现。
崇祯初年,明王朝面临的内忧外患越来越严重,毕自严在《度支奏议》中详细记载了此期国家财政的困难状况。此时身为外戚的刘氏家族因有岁禄米和养赡田的保障,依然过着富足的生活,如果不是国家过于困难,也不会影响到他们的生活。在毕自严的多篇疏议中,都提到包括刘氏在内的外戚、勋贵、官宦等响应朝廷号召,在非常紧急之时捐资助饷、出力出钱,以解国家的燃眉之急。
崇祯二年(1629年)十月,皇太极率领大军向北京进发,京师遂于次月初一日宣布戒严,这就是震惊朝野的“己巳之变”。明廷一方面调集有限的兵力加强防御,号召各地勤王;另一方面筹集、运输粮饷物资,以保障京师的军需供应22。毕自严奏请皇帝说,鉴于形势紧迫,大兵压境,天气寒冷,漕运河道结冰,调集的漕粮军饷数量巨大,为保护好这些百姓的血汗钱和救命粮,必须抢时间运输、尽快分发。此时传统的运输方式已不能奏效,毕自严建议由户部主持,动员一切可以动员的力量,调动军队、民兵,再雇佣人手,征集车辆牲畜,打一场粮饷保卫战23。
实际上,自迁都北京后,为保证漕粮及时、足额运抵京师,明朝尝试了多种办法,建立了比较完善的漕粮运输体系。平常的运粮本不需要皇亲贵戚们动手,类似于发生在冬季的“冻粮”或漕粮“冻阻”问题,中央虽然无法彻底解决,但也有多种应对方案24。只是崇祯二年的形势过于特殊,才紧急动员勋戚参与,这也说明王朝国家对皇家的宗亲以及勋戚的依靠,既有命运一体的理念,也有现实的需要。
曾美芳的研究关注了当时文武官员的临时捐献,包括捐俸、捐款、捐马和大车等,前后集中捐饷三次。另外,她据《崇祯长编》辑录有官员捐献资料34条,时间自崇祯二年十月至三年九月,捐献者包括文武官员及其下属,但未及外戚、内臣这些皇帝的“自家人”25。实际上,崇祯皇帝下令在京勋戚、内官捐资运粮时,刘效祖作为在京的重要外戚也参与其中。粮饷运输顺利完成之后,毕自严奏请皇上对参加捐资助运的勋戚、内臣予以表彰,新乐伯刘效祖名列其中,“勋戚内臣中,有捐银助运者……有装运而慨捐脚价者,在勋戚则有新乐伯刘效祖……等十三员”。新乐伯刘效祖等勋戚13人,既装运,又捐脚价,为国家、为皇帝分忧解难,做出了很大的贡献。奖赏勋戚的价值和意义,毕自严说得很清楚:“使四夷闻之,无不共怵我国家得道之助,其所关于君恩臣谊非浅鲜矣。”26
在另一份奏议中,毕自严也强调了勋戚、文武官员和内臣在抢运粮饷中所发挥的重要作用:“奴警戒严,漕粮二百余万冻阻河干,既防赍盗,亦谨疏虞。幸藉皇上忧深国计,特谕鼓舞勋戚文武内臣协运,事平叙赉,诚激劝之微权而济变之妙术也!”27所以,在己巳之变后京师解除戒严,国家表彰有功人员,“叙都城守御功”“叙巡缉各门各坊仓场功”,新乐伯刘效祖等“二十四员各赉银二十两,内朱纯臣、陈光裕、刘天锡、吴遵周、杨光夔、刘效祖、王鼎护粮有劳,各加赉银十两、纻丝二表里”28。
而这已不是刘效祖第一次以外戚的身份出资协助运输粮饷。同样在毕自严的奏议里,还提到了崇祯元年(1628年)各地逋赋严重,边地所需钱粮无法及时运达,刘效祖和其他在京的外戚、勋贵或亲自组织人马运粮,或捐银助运“冻粮”,以保证国家财政运作顺利进行之事。当时,新乐伯刘效祖出资协运粮米310石,一大批勋戚参与其中,显示了国难来临之时这些特殊“家庭”与国运休戚与共的态度。据《覆江西监兑林玄督催旧逋完欠疏》记:“捐银四百两以上与运粮在三百石以上而辞脚价者为上等,则有成国公朱纯臣先后二次共捐银四百六十两,襄城伯李守锜先后二次共捐银四百两,左军都督府都督佥事田弘遇运米一千三百八十二石,驸马都尉万炜运米一千石,驸马都尉冉兴让运米一千石,驸马都尉王昺运米一千石,太康伯张国纪捐银一百两,又运米四十石,后军都督府左都督杨光夔运米五百石,驸马都尉齐赞元运米五百石,惠安伯张庆臻运米五百石,阳武侯薛濂运米三百七十三石,新乐伯刘效祖运米三百一十石,以上十二员所当从优旌赉者也。其捐银自一百两以下与运米在二百石以下者为次等,如宁阳侯陈光裕捐银一百两,宁晋伯刘天锡捐银一百两,崇信伯费天泽捐银一百两,清平侯吴遵周捐银一百两……”29
明末的财政、粮饷与国运的关系,是研究晚明史者长期关注的议题。自天启到崇祯年间,内忧外患加剧,朝廷面向全国的赋役加派早已开始,还多次号召勋臣、外戚、内臣、宫女和百官捐资助饷,一度达到了预期的财政效果30。如天启年间重修在万历时烧毁的皇极、中极、建极三大殿和周围的配殿,虽花费甚巨,但工程也如期完成。其中就有为数不少的私人捐献,“今中宫等官、诸王公主并司礼监等衙门、各监局司库掌印管事牌子及内外私家闲住太监等官,恭进助工银共四十万两,俱发公所贮收”31。也就是说,此类捐献在隆庆至天启年间接二连三地发生,均有响应者。然而到了崇祯末年国破将亡之际,任凭崇祯帝一次又一次地号召捐款,官绅勋贵们个个捂紧自己的钱袋,死活不再往外掏了。其中的主要原因大约有二:一是掏的次数太多,给朝廷的捐款变成了无底洞,故不愿意再掏了;二是再大的地主,家有多少“余粮”,真是难以讲清。
崇祯初年,为了应对统治危机,一大批皇亲国戚与勋贵再一次解囊相助,国家又一次暂时渡过危机时,不能不感慨此时的国与家的命运异乎寻常地紧密地连在了一起。到明亡前夕大厦将倾之时,崇祯帝又一次动员勋戚、宦官和百官等捐资助饷,以纳银三万两为上等。他劝自己的岳父嘉庆伯周奎带头,以示垂范,但周奎坚决不捐。看来,崇祯帝是把勋戚等“家人”的捐款作为拯救危亡的救命稻草,而稻草真的没有几根了。而待李自成进入北京城,大顺军开始了追赃征银,对明朝宗室和勋戚的财产(动产和不动产)全部予以没收,抄获了惊人的财产32。这也说明最高统治阶层在“家”与“国”的关系、在“国家”“家族”和“小家”的关系上,有时候是很难分清楚的。
就在李自成进入北京前的二月底,新乐侯刘文炳再一次捐助饷银2000两,崇祯帝下令予以表彰,“诏晋宫衔二级,仍准自行建坊”。同时捐资助饷的还有博平侯郭振明,捐资500两33。作为崇祯朝新贵,刘氏家资积累的时间不长,估计不会过于富有,即便财产散尽,捐款的数量也不会太大。当北京城陷落之时,新乐侯举家和崇祯皇帝一家做出了同样的殉国选择,也算是休戚与共、同归于尽。
三拨军修坟与明末的军事动员
崇祯七年(1634年)刘效祖去世,长子文炳依例袭升新乐伯,九年(1636年)升为新乐侯,于中军都督府带俸;文炳之弟文耀、文炤各授都督同知,后文耀晋升为左都督34。
刘效祖的丧事安置,《明清史料》辛编中辑录的一份题为《兵部题“新乐侯刘文炳等揭”稿》的档案中有记载。这份请求拨军修坟的奏疏,起草的时间是崇祯十四年(1641年)八月,讲的是刘文炳奏请拨派班军协助修筑其父坟墓事,同时奏请的还有其他戚畹。刘效祖崇祯七年去世,为什么至十四年还没有修好坟墓呢?而此次修坟是请求调拨国家的武装力量来协修,这又从何说起呢?
明代外戚享受的尊贵待遇,除经济上的福利与保障外,还体现在社会地位上。刘效祖平时参与政事很少,日常生活被严格限定在有限的范围内,目前能查到的记载不过寥寥数条。崇祯元年五月十八日,“给新乐伯刘效祖诰命”35;八月初四日,“给新乐伯刘效祖赡田”36;十二月底,新乐伯奉命与众勋戚一起“祭各陵”37。崇祯二年六月十六日,“赐新乐伯刘效祖祭十六坛,又加祭三坛。遣礼部堂上官行礼,以昭仰体圣母孝思之意”38;七月十九日,“孝纯皇后忌辰,遣新乐伯刘效祖祭陵”39。从有限的记载看,新乐伯主要是奉皇帝之命或按国家典制规定,每年在有限的朝会或礼仪性场合露露面,参加与皇室宗亲相关的礼仪活动,仅此而已40。
刘效祖死后,按规定,他的部分丧葬费需由国家拨付。据兵部职方清吏司署员外郎事主事胡震亨奏报,崇祯十四年,兵部收到新乐侯刘文炳的请求,称其父新乐伯病故于崇祯七年,“蒙特恩钦赐造葬,照例拨给班军三千名助工”,即由班军协助修建坟墓。但在拨给1777名之后,“因城、河两工并急,一切工役俱停”,拨军修坟之事也就停了下来,一直拖到了崇祯十四年。文炳说:“今两工已竣,祈将未拨班军一千二百二十三名速赐找拨。”41
这份传世的长篇奏疏,共列举了3位外戚、1位驸马向中央要求兑现班军助役的奏请。除新乐侯外,另外3位:一是新城伯王国兴之揭《为渥与久颁霑恩无日,恳祈速赐拨给班军以信明旨以广圣孝事》。新城侯王昇系孝和皇太后(明熹宗生母)之胞兄,其去世之后因城、河两工紧急,应该拨给的助役班军没有兑现。二是驸马都尉冉兴让之揭《为班军经久未拨,坟圆工作徒虚,乞赐察酌原文照例拨给以便早峻典礼事》,请求按例为寿宁大长公主(明神宗之女)拨派班军3000人修坟。三是博平侯郭振明之揭《为恳乞察案补发班役以竣坟工事》。皇帝已批准赐给班军3000人为皇妣孝元贞皇后(明熹宗嫡母)父母造坟,但因同样原因,尚有1539人没有拨给,“坟工”之事未能完成,故皇后的伯父郭振明揭中将此事上升到“以慰皇妣在天之灵,以全皇上推亲之孝”的高度。
他们要奏讨的班军,是明朝重要的武装力量。班军制度,是明朝为了加强北京城的军事防御,从长江以北的中都、河南、山东和北直隶等都司卫所抽调世袭军人,周期性地轮流赴京当差的一种制度。从永乐朝开始,一直持续到明末。班军是京军的重要组成部分,最初是每班8万人,至明末每班仍然有2万人左右。但是,明末的班军已由防御之师沦为代工匠,职责早已发生了变化。尽管如此,但班军仍然在北京的军事防御体系中发挥着重要作用42。天启六年(1626年),袁崇焕出任辽东巡抚时说,“辽左之坏,虽人心不固,亦缘失有形之险,无以固人心,兵不利野战,只有‘凭坚城用大炮’一策。今山海四城既新,当更修松山诸城,班军四万人缺一不可”。建议动用四万班军参战,得到中央的批准。这批班军在稍后的宁锦战役中死伤大半43。所以,天启到崇祯年间明朝内忧外患加剧,班军虽然谈不上有多么强的作战能力,但他们多次参加紧急的防御工程事务或军事后勤保障以及必要的军事防御,仍然是保卫国家的重要力量。
明末班军被挪作工匠的情况相当普遍,且已形成“惯例”。崇祯十四年秋班额数不过19740人,其中河南、信阳二卫的班军653人已奉旨免除,此时驸马齐赞元题请拨派班军3015名,已先期拨派1427人,还需拨派1588人。其余的下班军人也早被权贵们盯上了44。崇祯九年就有大臣说,“祖宗朝设有省直入卫班军共计一十六万之多,详绎入卫之意,原欲□□□□旅捍卫王都,非以供兴作之用也。今春秋更换,每班仅止万人”45;崇祯十年(1637年)兵部言:“原以版籍之军缓急有赖,后因承平议留一半折价解部,实上班官军每年约止二万有奇。”46可知崇祯末年京操军每班不足两万人规模。外戚讨要班军助役,本非班军职责之内的事情,只是已形成惯例,再加班做工,就只能占用他们下班之后的时间。这又势必打乱军人正常的当差时间,加重他们的负担,导致作战能力和士气的下降,加剧军人逃亡和军事局面的败坏。领班武官的处境也非常艰难,武官因催班无门,差额甚众,有畏罪自杀者,有自残求免差者。崇祯七年时,许多武官都是戴罪当差,自杀者亦有之:“洪塘所千户裴直言、西海所千户张武臣、邳州卫千户尤承祖,俱已累极自缢。”47
尽管拨派班军困难重重,但大臣们讨论后认为,勋戚奏讨“坟工”既是旧例,也有章可循、有据可查,更因系皇亲之故,即便再困难也必须按规定办理。他们说:“戚臣坟工,需要供役,原属圣朝亲亲之典,未敢议裁。”48拨军修坟一事说明,即便到了崇祯朝后期,国家制度运行已无法正常进行,但碍于皇亲仍不得不执行,这不仅仅是国家制度的规定,更因是皇室亲族的特权,是家国一体的体现。
大臣们也想过别的对策,兵部与管理京营和班军事务的成国公朱纯臣一起商议,鉴于战争的紧张形势日甚一日,兵力着实有限,他们曾计划比照此前给勋臣拨派坟工的事例,每名班军折银一两。但问题是,普通勋臣的修坟助工一般拨给20人,折银20两即可,但4位皇亲外戚所需的班军高达8785人,此时财政更是吃紧,这笔钱无处筹措。国家规定不能违背,皇帝的面子不能不顾,迫不得已,只能先缓一缓、拖一拖,结果一直拖到崇祯十四年城、河之工完成,外戚们找上门来,只能按规定补拨给他们44。最终,这四位戚畹共同“分享”了当年的下班班军。
表面上看,该份档案是关于皇亲勋戚的家族活动及明末的财政状况,实际上涉及晚明的军事和战局。崇祯十四年,距离明朝灭亡仅两年时间。这一年李自成自号“闯王”,正月率部攻占洛阳,杀死福王朱常洵,队伍发展到50万人。同年二月,张献忠攻入襄阳,杀掉襄王朱翊铭,转战河南、安徽、湖广一带。同年八月,洪承畴兵败松山。也是在这一年,荷兰打败了西班牙,占据了我国的台湾。明朝的内忧外患日渐加深,就是在这样的背景之下,明廷千辛万苦抽调进京城的军人,没有拼杀在前线,而是大半被拨去做工,还要加班加点给皇亲勋戚们修坟造墓,这不是在加速明朝的灭亡吗?
国已至此,家又如何?对比此时明朝的财政运行状况不难发现,作为典型的寄生、食利阶层,皇亲勋戚主要考虑的是自己的特权和地位,而实际上他们的荣华富贵与国家命运休戚相关。明末农民起义时,大顺、大西农民军以朱明皇室宗亲为主要打击对象,因为他们不仅仅是明朝政治统治的象征,也是社会财富的最大占有群体。山西、陕西、河南、湖广、四川等宗藩数量众多,积累的财富也很惊人。除传统文献记载外,近几年在四川彭山张献忠江口沉银的考古发掘中,出水了大量的金册、银册、金银器用物品等,很多都是来自宗藩与皇亲勋戚之家49。他们的财产被没收,性命被剥夺,也是罪有应得。国家灭亡了,寄生群体也随之消灭。
四阖门自杀与家国一体的命运
崇祯十七年(1644年),当李自成率领大军叩开北京城门时,崇祯皇帝选择了自杀,他说:“朕不能守社稷,朕能死社稷。”50刘氏全家以自焚、投井等方式殉国,“死者四十二人”51。朱明王朝和皇亲勋戚们一荣俱荣、一损俱损,家族命运与国家命运紧紧地联系在一起。
当初崇祯帝即位后,马上封娘舅刘效祖为新乐伯,是遵循明制而行的。据查继佐《罪惟录》对明代历朝外戚封官情况的统计,早在宣德、正统年间,皇帝登极后,对生母的父辈或同辈多封以“伯”,此后可能再赠以“侯”,如宣宗张皇后之父张忠封会昌伯,卒后赠会昌侯52。因此崇祯帝封刘效祖为新乐伯是遵循祖制,但文炳承袭新乐伯后在短时间内晋升为侯,此规格是比较高的。崇祯皇帝出于对母亲的思念,多次给刘氏家族成员加官、晋爵、赏赐,刘氏家族地位日隆53。刘氏家族的社会关系也迅速变化:“效祖娶杜氏,生子三:文炳、文燿、文炤。文炳取光宗皇后侄永宁侯王天瑞长女,文燿取懿安皇后妹太康伯张国纪次女。生女二,长嫁神宗皇太后侄武清侯李诚铭子国瑞,嫁三年而国瑞死,子存善嗣,封太夫人;次嫁恭顺侯吴惟英子希彬,为侯夫人。”54
身为外戚的刘氏家族,当然深知他们社会地位的飞速提升来自于皇权的“福利”。刘效祖的妻子杜氏就常告诫儿子文炳:“吾家无功德,直以太后故受此大恩,当尽忠报天子。”55他们既清楚自己曾经的平凡出身,也清楚明朝对外戚的严格限制,所以非常珍惜这来之不易的社会地位,更清楚“家国一体”的关系。也正因此,勋戚成了崇祯皇帝最后的依靠。进入崇祯十七年,皇帝诏见外戚刘文炳、驸马巩永固的次数增加了。正月,“帝召文炳、永固等问国事”,“二人请早建藩封,遣永、定二王之国,帝是之,以内帑乏,不果行”。“三月初一日,贼警益急,命文武勋戚分守京城。继祖守皇城东安门,文燿守永定门,永固守崇文门。文炳以继祖、文燿皆守城,故未有职事”。“十八日,帝遣内使密召文炳、永固”,让他们派出自己的家丁来护卫56。或说因事涉秘密不得闻,“大略欲以家丁护太子南奔,事不果”57。说明崇祯帝在最后的危急关头,是找自己的“家人”来托付家事,但上述计划终未施行。北京城陷前的情形是:“京军出御,闻炮声溃而归。贼长驱犯阙,守陴者仅内操之三千人,京师遂陷。”58
明朝灭亡前夕,皇帝和外戚无可奈何地以这样的方式走到了一起。外戚刘氏家族与崇祯朝共同存在了17年,作为最高统治阶层,勋戚们依仗皇权侵占国家田地,与国与民抢夺有限的社会财富。从崇祯朝的国家土地分配政策、财政运转方式和军事运作来看,国家已面临巨大的困难,宗藩勋戚成为最大的、腐朽的寄生阶层,各种矛盾持续激化。当李自成大军进入北京时,绝大部分官员或逃或降,自杀者甚少;皇室宗亲受到了巨大冲击,拥有的财富化为乌有;勋戚殉国者较多,外戚刘氏家族选择了阖门自杀。刘氏的殉国之举,说明刘氏家族对自己在朱明王朝中的社会角色或社会地位有着清醒的认识,即外戚尊崇的社会地位和优厚的经济条件,均来自皇权的赋予,是王朝国家带给他们的,即“国”的命运也就是他们家族的命运。
刘氏家族“家人共焚楼”的悲壮,在当时和此后均产生了很大的社会影响。刘氏家族忠君殉国的壮举,首先赢得了南明朝廷的褒奖,福王时谥文炳“忠壮”、文耀“忠果”59,原因不难理解。其次是得到南渡明遗民的追捧,刘家的事迹在清初的江南传颂,为保存血脉而出逃到江南的刘文炤,被奉为明遗民群体的座上宾,这从文炤在江南的交流圈就可以看得一清二楚60。最后,清廷对刘氏家族的行为也大加赞赏,清修《明史·外戚传》评价说:“惠安、新乐,举宗殉国,呜呼卓矣!”清廷显然有鼓励自己的臣民孝忠的意思,再联想到清军入关与李自成农民军抢夺胜利果实、争夺天下时,打出“义师为尔复君父仇”61这样具有强烈政治目的的旗号,不也是打“家国一体”这张牌吗?
在此,我们要重新检讨传统史家观念中的明代外戚的地位,即如何解读《明史·外戚传》中“有明一代,外戚最为孱弱”的说法。这里所讲的“孱弱”,应该主要是指与前代相比,明代外戚在政治、军事等方面的权力参与以及外戚与后妃的权力受到了极大的限制。但明朝大限将至、崇祯帝无人可用之时,他能想起的还是身边的宦官和勋戚。对于宦官,崇祯帝不是不知道他们对国家权力的侵蚀和皇权的窃取,但他更清楚宦官的职能定位,其实质不过是皇帝的“家奴”;他也清楚此时文武官员几无可用之人,“文武各臣,朕未尝不用,因其蒙狥,勉用内臣耳”62,宦官毕竟还是“家人”。至于外戚,前朝后妃干政的事例固然很多,但最后可以依靠的还是戚畹这样的“族人”。
“天崩地裂”之际,官僚体制和皇权政治之间的关系,如果置于家国一体的视角之下,又给我们呈现出不同的面相。论者常引用《明史·外戚传》,认为明朝国家制度体系对外戚进行了成功管束。确实,明代的外戚对皇权没有产生像汉、唐王朝那样的危害。清修《明史》时,把“外戚传”放到了全书的最后部分,也表示外戚地位实在是不高。但如果认为此时的外戚已经远离了家国体系,远离了皇权运行系统,地位真的很低,那就不客观了。结合明末外戚刘氏家族的表现,我们可知外戚特殊的身份,决定了他们在国家体制之中被防范的必要,但也决定了他们在皇权等级秩序中非同一般的地位。明代的国家制度设计,是为了防止外戚以其特殊的身份影响到国家的正常秩序和皇权运行,但当国家面临危机之时,外戚作为最高统治阶层的一部分,又会化身为国家秩序的坚定维护者,被防范的角色也不会影响他们长期享有更多的利益和资源63,刘氏家族的史事足以说明这一点。
其实,不仅仅是外戚群体,宗藩作为距离皇帝更亲近一层的家族成员,国家在给他们极其优厚的物质待遇的同时,也同样会对他们加强防范,限制他们在政治、军事、经济等领域内的活动,“朱明王朝的金枝玉叶终于完全堕落为一批庞大的寄生虫和社会渣滓”64。朱元璋确定的分封制,既导致消极的“藩乱”发生(如靖难之役、宁王和安化王的叛乱),也有以“父死子继,兄终弟及”来保障皇位顺利传承的作用(景泰、嘉靖、崇祯等皇帝的即位)。同样在明朝覆亡、明清易代之时,宗藩受到的冲击更大,杀宗藩,抢粮饷,成为明末农民起义的重要手段。入清之后,清廷针对明代宗藩的庄田而实行的“更名田”,成为一项重要的恢复经济的举措。由此可见皇室宗亲在国家体系中的重要地位。
对专制皇权下家与国的关系,明清之际著名思想家黄宗羲等曾一针见血地指出它们之间的关系本质。黄宗羲在《明夷待访录》“原君”篇对帝王在“家天下”中的独尊、独享行为进行了批判,帝王“视天下为莫大之产业,传之子孙,受享无穷”,“我固为子孙创业也”。他对这样的“家天下”的最终命运也说得非常清楚,“远者数世,近者及身,其血肉之崩溃在其子孙矣”。崇祯皇帝“何谓生我家”的感慨,不也是对专制皇权下家国一体的感慨吗?“昔人愿世世无生帝王家,而毅宗之语公主,亦曰:‘若何为生我家!’痛哉斯言!”这是对皇权专制下“家国一体”的批判,由此也激发了他对“民本主义”和近代启蒙思想的思考,比如他认为国家建立的目的,“不以一己之利为利,而使天下受其利;不以一己之害为害,而使天下释其害”;“使天下受其利”和“使天下释其害”,就要分权制衡,打破天下乃一家一姓的皇权专制,天下应该是天下人之天下65。当然,黄宗羲这样的思想在明清之际只是灵光乍现,很快消失在重新组建起来的清朝新的皇权专制体制之中。
注释
1马克壵《论家国一体问题》一文对比西方古代家国一体的关系后,认为中国古代国家是“天命王权”“奉天承运”,并非真正的家国一体。但他同时认同专制君主制下,皇帝、官僚被称为“民之父母”的情况大为增加(《史学理论研究》2012年第2期,第25~35页)。张中秋认为“家国一体观是传统中国最广泛持久的国家观”,而贯通它们的是传统中国的道德文化原理(《传统中国国家观新探》,《法学》2014年第5期,第35~43页)。
2参见常建华:《改革开放40年以来的中国社会史研究》,《中国史研究动态》2018年第2期,第5~15页。
3张廷玉等:《明史》卷三○○《外戚传》,北京:中华书局1974年版,第7659页。
4叶群英《明代外戚研究》是近年外戚研究的新突破。该书上篇对明代外戚的构成、政治和经济待遇以及经济、司法活动进行了研究,下篇对外戚与皇室、外戚之间、武官、宦官、文官和普通民众之间的关系进行了研究,全面系统,多有创新。该书在综述部分对前人的研究多有介绍,可参考(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8年版,第7~20页)。秦博近年关注明代勋贵群体,在研究勋臣与国家权力关系方面多有创见,诸如《勋臣与晚明政局》(《史林》2015年第4期,第73~89页)、《明代勋戚礼制职权初探》(《明清论丛》第18辑,北京:故宫出版社2018年版,第57~78页)。但学界对明末的外戚涉及不多,尤其是外戚与晚明社会、家国关系等问题,尚未见有人论及。
5(1)论文仅见王春瑜:《〈明史〉刘文炳传书后---刘文炤史迹钩沉》,《盐城师专学报》1986年第4期,第67~71页;朱炳旭:《论海州刘氏家族与崇祯皇帝的关系及相关问题》,龙西斌、余学群主编:《第八届明史国际学术讨论会论文集》,长沙:湖南人民出版社2001年版,第175~181页。
6(2)(3)张廷玉等:《明史》卷一一四《后妃传》,第3540页。
7(4)《崇祯长编》卷二,天启七年十月丁酉,台北:“中研院”历史语言研究所1962年校印本,第48页。
8(5)魏禧著,胡守仁等点校:《魏叔子文集》外篇卷一七《新乐侯刘公驸马都尉龚公传》,北京:中华书局2003年版,第841页。
9(6)参见彭勇、潘岳:《明代宫廷女性史》,北京:故宫出版社2015年版,第22~28页。
10(7)金日升:《颂天胪笔》卷一《谕旨·大孝》,续修四库全书第439册,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02年版,第156页;万历《明会典》卷三八《户部二十五·公侯驸马伯禄米》,北京:中华书局1989年影印本,第275页。
11(8)《明穆宗实录》卷二二,隆庆二年七月乙亥,第605页。
12(9)《明神宗实录》卷五○九,万历四十一年六月庚寅,第9638页。
13(10)汪价:《中州杂俎》卷一《地理一·中州地半入藩府》,四库全书存目丛书史部第249册,济南:齐鲁书社1996年影印本,第267页。
14(1)《万历邸钞》,四十二年二月甲寅,南京:江苏广陵古籍刻印社1991年影印本,第2159页。
15(2)(5)(7)(9)毕自严:《度支奏议》福建司卷一《题覆新乐伯刘效祖养赡田土疏》,续修四库全书第490册,第225、226、226、226页。
16(3)《明熹宗实录》卷八六,天启七年七月癸未,第4169页。
17(4)参见《崇祯长编》卷四一,崇祯三年十二月乙巳,第2447页。按,叶群英认为,外戚限田700顷是隆庆二年之后执行的标准,一直维持到明亡(参见叶群英:《明代外戚研究》,第151页)。
18(6)康熙《献县志》卷四《食货志·地亩》,清康熙十二年刻本,中国国家图书馆藏胶卷,第2~3页。
19(8)据万历《明会典》记载,“凡赐勋戚庄田,成化六年题准,各王府及功臣之家,钦赐田土佃户,照原定则例,将该纳子粒,每亩征银三分,送赴本管州县上纳。令各该人员关领,不许自行收受”(万历《明会典》卷一七《户部四·给赐》,第116页)。但当时并未严格执行。此后屡屡申禁,直到隆庆年间才完成转变。明代河南宗禄的折银变化,可参见盛承:《明代中后期的宗禄折银与地方财政运作---以河南为中心的考察》,《史学月刊》2020年第12期,第29~40页。
20(1)参见彭勇:《天启年间故宫“三殿”重修与晚明政局---以三份“兵部档案”为线索的考察》,赵志强主编:《满学论丛》第4辑,沈阳:辽宁民族出版社2014年版,第130~148页。
21(2)张廷玉等:《明史》卷三○○《外戚传》,第7659页。
22(3)参见曾美芳:《京师戒严与粮饷肆应:以崇祯己巳之变为中心的讨论》,台北《明代研究》第23期,2014年,第91~125页。
23(4)参见毕自严:《度支奏议》云南司卷三《搬运沿河冻粮以保万全事》《题报收敛运过冻粮疏》,续修四库全书第489册,第160~161、161~162页。
24(5)前人研究已注意到漕粮冻阻及其应对机制的保障问题,如李俊丽:《天津漕运研究(1368-1840)》,天津:天津古籍出版社2012年版;吴滔:《改兑与冻阻:明代漕运体制的两难选择》,《浙江社会科学》2020年第7期,第124~135页。
25(6)参见曾美芳:《晚明户部的战时财政运作---以己巳之变为中心》(博士学位论文),台湾暨南大学2013年,第239~240页;附录六《崇祯二年十月至崇祯三年九月官员捐饷一览表》,第324页。
26(1)毕自严:《度支奏议》云南司卷六《题勋戚内臣助运输值叙录疏》,续修四库全书第489册,第285~287页。
27(2)毕自严:《度支奏议》云南司卷六《题报助运冻粮各官分别旌叙疏》,续修四库全书第489册,第303页。
28(3)《崇祯长编》卷三八,崇祯三年九月,第2329~2331页。
29(4)毕自严:《度支奏议》云南司卷六,续修四库全书第489册,第302页。
30(5)参见李华彦:《崇祯朝蓟辽兵变与饷税重整》(博士学位论文),台湾清华大学2012年;杨永汉:《论晚明辽饷收支》,台北:天工书局1998年版。
31(6)《明熹宗实录》卷五八,天启五年四月丙午,第2723页。
32(7)顾诚在《明末农民战争史》中指出,传说农民军在京所得有数千万两之巨,但比较可信的可能是三千七百余万两(北京:光明日报出版社2012年版,第251~252页)。李宝臣认为,结合部分三品以上文官及勋戚的实例,明末国库空虚,“大顺军得白银估计三百余万两”,赃银的数字被夸大了(李宝臣:《甲申之变白银神话---大顺军在京征银数额考析》,《北京文史》2016年第1期,第66~67页)。
33(1)《(痛史本)崇祯长编》卷二,崇祯十七年二月戊子,钞本明实录第26册,北京:线装书局2005年影印本,第670页。
34(2)清修《明史》误记为“崇祯八年卒,文炳嗣”,此说为光绪《顺天府志》引用(参见光绪《顺天府志》卷九八《人物志八·先贤八》,北京:北京古籍出版社2001年版,第4701页)。近年,有地方文史类通俗读物,凡引《明史·外戚传》中刘文炳、刘效祖事迹者,均直接援引刘效祖卒于崇祯八年说,均误。
35(3)《崇祯长编》卷九,崇祯元年五月戊寅,第509页。
36(4)《崇祯长编》卷一二,崇祯元年八月癸巳,第655页。
37(5)《崇祯长编》卷一六,崇祯元年十二月,第942页。
38(6)《崇祯长编》卷二三,崇祯二年六月己巳,第1407页。
39(7)《崇祯长编》卷二四,崇祯二年七月壬寅,第1437页。
40(8)吴伟业《吴门遇刘雪舫》诗云:“新乐初受封,搢笏登王廷。至尊亦丰颐,一见惊公聊。”说他与崇祯皇帝相貌有几分相似(叶君远:《吴伟业与娄东诗传》上册,长春:吉林人民出版社2000年版,第75页)。叶群英在《明代外戚研究》中认为,宣德之后,公、侯、伯等拥有爵位的勋戚参与一些与皇家、宗室有关的礼仪活动,系“食禄奉朝请”,表面上很体面,实际“非有军国之权”,是被后人认为外戚“最为孱弱”的直接原因(第107~108页)。
41(9)“中研院”历史语言研究所编:《明清史料》辛编第7本,北京:中华书局1985年影印本,第1313~1315页。
42(1)参见彭勇:《班军:从操练之师到职业工匠---明代北京城防御战略转变的一个侧面》,《北京社会科学》2006年第6期,第70~74页。
43(2)参见张廷玉等:《明史》卷二五九《袁崇焕传》,第6710~6711页。
44(3)(8)参见“中研院”历史语言研究所编:《明清史料》辛编第7本,第1313~1315、1315页。
45(4)第1860号档:《司礼监太监张国元为嗣后班军验明正身以杜雇替事题本》(崇祯九年十一月初五日),中国明朝档案总汇第23册,桂林: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78~79页。
46(5)第1962号档:《兵部为班军入卫延期违限请严查议处事题行稿》(崇祯十年八月十一日),中国明朝档案总汇第25册,第31页。
47(6)第1468号档:《兵部尚书张凤翼等为遵旨查奏何卫国霍帷忠奉拨修筑边工所统班军脱逃事题稿(尾缺)》(崇祯七年),中国明朝档案总汇第18册,第223页。
48(7)“中研院”历史语言研究所编:《明清史料》辛编第7本,第1314页。
49(1)参见四川省文物考古研究院、国家文物局水下文化遗产保护中心、眉山市彭山区文物保护管理所编著:《江口沉宝:四川彭山江口明末战场遗址出水文物选粹》,北京:文物出版社2018年版,第12~135页。
50(2)王世德:《崇祯遗录》,中华野史集成第28册,成都:巴蜀书社1993年版,第341页。
51(3)张廷玉等:《明史》卷三○○《刘文炳传》,第7683页。按,当时仅安排刘文炤逃走,以保存刘氏血脉。
52(4)查继佐《罪惟录》志第十五《班爵志·历朝外戚》,续修四库全书第321册,第514页。按,世宗登极后,因外戚徇私讨封,他下令停罢前朝外戚冒封世爵者,除极个别有军功者外,外戚封爵者子孙不再承袭,有特恩者可世袭一辈或两辈以上(如神宗生母李氏家族、神宗皇后王氏家族)。
53(5)参见张廷玉等:《明史》卷三○○《刘文炳传》,第7682~7684页。
54(6)魏禧:《魏叔子文集》外篇卷一七《新乐侯刘公驸马都尉龚公传》,第841页。
55(7)张廷玉等:《明史》卷三○○《刘文炳传》,第7683页。
56(8)张廷玉等:《明史》卷三○○《刘文炳传》,第7683页;嘉庆《海州直隶州志》卷二三《人物传》,清嘉庆十六年刻本,中国国家图书馆藏胶卷,第36页。
57(9)查继佐:《罪惟录》传十二下《刘文炳传》,续修四库全书第322册,第650页。
58(1)张廷玉等:《明史》卷八九《兵志一》,第2183页。
59(2)张廷玉等:《明史》卷三○○《刘文炳传》,第7684页。
60(3)参见王春瑜:《〈明史〉刘文炳传书后---刘文炤史迹钩沉》,《盐城师专学报》1986年第4期,第67~71页。
61(4)赵尔巽等:《清史稿》卷二三二《范文程传》,北京:中华书局1977年版,第9352页。
62(5)谈迁:《国榷》卷九二,崇祯六年二月庚午,北京:中华书局1958年版,第5604页。
63(6)参见叶群英:《明代外戚研究》,第282~283页。
64(7)顾诚:《明代的宗室》,《明朝没有沈万三:顾诚文史札记》,北京:光明日报出版社2012年版,第94页。
65(1)黄宗羲:《明夷待访录·原君》,《黄宗羲全集》第1卷,杭州:浙江古籍出版社2012年版,第10~11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