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兆佳:区议会选举必须贯彻“爱国者治港”原则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4798 次 更新时间:2023-11-01 23: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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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兆佳 (进入专栏)  

 

2023年5月,香港特区政府决定对区议会的产生办法和职权进行根本性的改革,主要目的是要让区议会的职能重回基本法的初心、防止区议会成为政治斗争的场所和在区议会的组成上全面贯彻“爱国者治港”的基本原则,而后者尤为重要。事实上,经过行政长官、立法会和区议会的选举办法的根本性改革后,“爱国者治港”原则在香港的管治架构中已经得到全面体现,香港的管治架构和政治秩序得以重塑,香港得以走向有效管治和良政善治,以及“一国两制”在香港的实践得以重回正轨。

依照新选举办法而将在今年12月10日举行的区议会选举的提名期于10月30日结束。选举提名公开公平公正,但仍有些人或组织由于无法获得提名而批评选举制度,而一些西方媒体更乘机发难,大肆抹黑香港的选举制度乃至整个香港。作出这些批评的人如果不是出于反华反港的心态或别有用心,就是因为他们对区议会在香港的政治发展和管治架构中的角色缺乏正确的认识。对于前者,我们只能严词驳斥,但对于后者我们则应该向他们耐心说明原委。

既然新的区议会选举制度是要充分体现“爱国者治港”的原则,而这个基本原则在国际上又难以非议,则那些无法向地区扑灭罪行委员会、地区防火委员会和分区委员会(统称“三会”)委员证明自己本人符合爱国者资格的人便难以得到足够的提名而参与区议会选举。

落实“一国两制”应有之义

对于何谓爱国者,中央港澳办主任夏宝龙两年前已经说得很明确。他指出:第一,爱国者必然真心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发展利益;不从事危害国家主权安全的活动,这是对爱国者的最低的标准。第二,爱国者必然尊重和维护国家的根本制度和特别行政区的宪制秩序;爱国就是爱中华人民共和国;绝不能允许做损害国家的根本制度,也就是损害中国共产党领导的社会主义制度的事情。第三,爱国者必然全力维护香港的繁荣稳定。

从全面和准确贯彻“爱国者治港”原则的角度看,对于区议会选举候选人的资格的界定必须非常清晰和严谨,不能有任何模糊,否则“爱国者治港”不但没有实际意义,亦难以全面体现。

从这次区议会选举提名过程看,“三会”委员显然采取了十分严肃和慎重的态度。他们只愿意提名那些在爱国者资格上没有任何争议的人。那些由所谓“泛民”等政治组织推荐的人,即便其组织内有些人符合爱国者要求,但“三会”委员也不敢马上相信那些被推荐者必然符合爱国者要求,或者那些人在当选后不会做出违反爱国者要求的事,毕竟“三会”委员对这些人的绝大部分缺乏认识或者根本不认识。对于那些属于一贯对中央和特区政府持对抗立场、而过往又积极参与或介入各式政治斗争和暴乱的政治组织的人,“三会”委员一般不会给予提名,尤其是那些人和他们所属的政治组织又从来没有公开否定自己过去的所作所为和衷心表达改辕易辙的意向和决心,从而让提名者和公众可以对其当选后的言论进行监督和问责。

从政治角度而言,提名者对其所作的提名需要承担政治责任。如果被提名者当选后做出对国家、中央和香港不利的事,难免会陷其提名者于不义。“三会”委员如果对被提名者没有充分信心,从审慎和规避风险角度出发拒绝给予提名可以理解。

此外,认为此次区议会选举不让不符合严格爱国者定义的人参选违反民主原则、因而反映香港出现“民主倒退”的批评者,实际上是不清楚区议会的性质,从而把它视为与促进香港“民主化”有关的主要载体。基本法的相关规定其实很清晰。基本法第97条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可设立非政权性的区域组织,接受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就有关地区管理和其他事务的咨询,或负责提供文化、康乐、环境卫生的服务。”第98条规定:“区域组织的职权和组成方法由法律规定。”从本质上讲,作为区域组织的区议会的本质既不是政治组织,也不是民意机构。它是由香港特区政府成立来辅助特区政府进行地方治理的工作机构。

从某个意义讲,我认为区议会是行政机关在地区上的延伸,让行政主导原则得以在地区上展现出来。进一步讲,区议会既然是一个具有专业性质的工作机构,讲求工作实效。也就是说,相对于行政长官和立法会的选举,区议会选举不是一个用以发展民主、推动民主参与的主要载体,不是政治斗争的平台,也不是各方政治势力用以对政府进行监督和问责的场所。

当然,区议会的组成和运作有民主成分,而其民主成分日后肯定会不断扩大,从而它对香港的民主发展有积极意义。既然如此,评价区议会的工作表现的主要准则,应该是它能否提升特区政府地方治理的效能和它能否为地区居民办好事、办实事,让居民居住和生活得更好。

符合香港民主发展必然要求

这样的话,区议会的选举办法是否合适便不适宜用西方的民主标准来设计或者衡量,不然便容易把区议会变成党派之争和挑战政府的地方。其实,西方的民主标准主要是应用在政治或代议机构的产生办法上而非用于非政权机构上。如果区议会变成了一个实际上“独立”于政府而非由政府领导的机构,则基本法对区议会的职能的要求便无法实现。

毋庸讳言,回归前,港英政府推翻了其成立区议会的用以改善地方行政的原来目的,蓄意让区议会“政治化”,意图让它变成支持英国人、推动香港走向“西方式民主化”、对抗中央政府、“监督”和“抗衡”行政机关的机构和培训反共反华势力的工具。事实上,港英当局颇为成功地让香港人和外国人把区议会理解为政治机构。回归后,区议会继续成为了激进甚至新兴的“港独”分子的栖息地、与特区政府斗争的平台乃至暴乱的“参与者”,致使地区行政难以改善,甚至有所荒废,严重影响地区居民的福祉。

区议会选举制度的彻底改革就是要让区议会的职权重归基本法的初心,重新成为辅助行政机关治理地方的机构,不再是政治斗争的场所,首次成为“爱国者治港”的示范基地和为香港日后的民主发展打下更好的基础。这些与“一国两制”的成功实践和香港的长治久安密不可分的目的才应该是衡量区议会选举办法和候选人的背景是否恰当的准则。用西方准则来批评一个非政权机构的产生办法不但不合适和焦点不当,甚至是错误和别有用心的做法。

香港中文大学社会学荣休讲座教授、全国港澳研究会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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