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本文条理化阐述现代国家治理、现代市场体系、现代财政制度以及现代政治文明几个基本概念的内涵,清晰化理顺概念之间的逻辑链条,并以此为背景,重点探讨近期引起各方高度关注的共同富裕、三次分配方面中央重要表述的相关基本认识,包括三次分配的概念初识、对于共同富裕的相关认识、效率与公平的关系、对于政府和第三次分配之间的关联等,强调把中央对于共同富裕系统工程的指导落到实践中,需要将共同富裕导向之下的全面配套改革作为制度创新龙头,引领中国现代化的“共富”过程。
【关键词】国家治理现代化 三次分配 共同富裕
一、三个基本概念的内涵
(一)现代国家治理
对于全局工作来说,“国家治理现代化”这一概念最权威的表述来自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下文简称《决定》),对于全局改革至今仍有重大指导意义。《决定》明确要求改革要“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决定》作为内容丰富的重要指导文件,笔者认为对其内容如作浓缩,最核心的精神实质,就是“国家治理现代化”。
其中需要特别注意的是,“治理”的概念与以往对于调控和管理的表述,是有重大区别的。“治理”和“管理”虽然只有一字之差,但在制度安排架构方面,这两个概念差异巨大。“管理”显然是一个自上而下掌控的架构,而“治理”特别强调多元主体平面展开的互动,注重将管理和自管理、组织和自组织、调控和自调控结合在一起的包容性发展,以最大限度地调动一切积极因素,发掘一切潜力,使潜力变为活力来解放生产力。这样的“包容性发展”,也是非常重要的概念,对接现代化过程中治理意义上的“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中央这样的指导精神,显然涉及在改革的深水区如何攻坚克难的问题。到了“十四五”规划纲要即将出台的时候,概念上又特别运用了“宏观经济治理”的新表述,而不是简单延续“宏观调控”的概念,这和《决定》的文件精神是一脉相承的。这种治理概念之下的解放生产力,取向上是以一直以来所说的“现代化”推进机制,对应前些年中国和国际社会充分互动后最高决策层明确宣布接受并要努力掌握的“包容性发展”概念。
笔者认为相关的制度安排,以及机制优化形成的整个机制联结,有一个相当清晰的逻辑链条。这个链条上的第一个概念,就是“现代国家治理”,显然它以进一步解放生产力的取向而内嵌于中国的现代化全局战略部署之中。在改革开放之初,邓小平曾经高瞻远瞩地把推进现代化的整个战略部署概括为“三步走”。坚持经济建设为中心基本路线的改革开放之路,被实践证明越走越宽,其具体推进,表现为“三步走”的前两步提前实现,国民生产总值翻一番再翻一番,不到2000年就达到了前两步的目标;之后,从千年之交开始,中央又对第三步中半个世纪的时间跨度,提出了节点目标,要在2020年实现全面小康——2021年习总书记庄严宣布,我国已全面建成了小康社会。全面小康作为节点目标实现之后,对接的就是决策层已经明确表述的“新的两步走”,2035年要基本建成社会主义现代化,2050年建成现代化强国。这个现代化战略目标的实现,就是邓小平所说的“伟大民族复兴”,也是习总书记所说的“中国梦”要梦想成真。“现代国家治理”的现代化取向,是内嵌于上述整个中国实现伟大民族复兴的现代化战略中的。
(二)现代市场体系
为了在改革的深水区,建设出现代国家治理的一整套制度安排和机制联结,又要特别注重跟之紧密相关的另外一个概念——“现代市场体系”。这一概念在《决定》里多次出现。《决定》里和现代市场体系概念相关、同整个资源配置机制优化的诉求相联系的重大理论突破,是将邓小平南巡之后就特别强调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的资源配置机制说到位了:即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要起决定性作用,可以简称为“市场决定论”。
这个市场决定论的认识突破,来之不易。在改革开放之初,就意识到改革的核心问题是政府和市场的关系,经过反复探索,到了邓小平南巡的时候,他以一言九鼎的影响力说清楚了:不论计划多一点儿还是市场多一点儿,都是调节手段的问题,也就是运行机制层面的一定差异,而不是社会主义和资本主义根本制度层面上的区别之所在。资本主义也必须有计划,社会主义也要搞市场,这样的认识突破,具有里程碑式的意义,此后终于确立了我们的目标模式,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但是由于种种主客观原因的限制,那时文件里所表述的资源配置机制,还是市场发挥“基础性作用”。又经过多年对现代化理论联系实际的推进,《决定》明确表述了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这一“市场决定论”对于进一步深化改革、解放生产力,有重大的、深远的指导意义。而现代市场体系的建设,除了在理论思维上遵循“市场决定论”,还带有另外一个紧跟着的重要表述,就是“政府更好发挥作用”,这也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里面必须同时认清的“政府作用论”。
政府如何更好发挥作用,我们于新供给经济学的研究里,可以用一个公式来表述,就是在资源配置里,要把“有效市场+有为、有限的政府”的作用充分优化结合,实现中国在现代化推进过程中以创新发展作为第一动力的守正出奇、出奇制胜——守市场经济的“市场决定论”之正,出“政府作用论”之下承担一定风险的追赶—赶超战略之奇。中国作为落后的经济体,在改革开放新时代急起直追、大踏步跟上时代而最后实现伟大民族复兴的目标,所建设发展的现代市场体系,其整体的运转,既要借鉴其他市场经济国家、特别是发达经济体经验里的共性,也要特别注重掌握好中国特定国情约束条件之下、特定发展阶段、不同发展道路上市场机制具体的个性。这些共性、个性,需结合于追赶—赶超现代化战略的实施。同时在现代市场体系概念之下,还有一个中央再次明确的微观基础上的重要表述——坚定不移推进混合所有制的改革。所谓多种经济成分并存、“两个毫不动摇”,在直观表现上,就是既有国有经济的部分,也有非国有经济的部分,而如果看清楚了混合所有制这一改革路径,那么其前景,就是国有、非国有的经济成分,要在现代企业制度的代表性形式——股份制之下,走上越来越多的混合所有制之路而共存、共赢、共同发展。这也可以回应社会上关于到底是“国进民退”还是“国退民进”的争论——其实不是简单的谁进谁退的问题,而是在现代企业制度框架之下推进“资本的社会化”,通过混合所有制走出一个共赢局面。理论上这也对接着马克思主义创始人在有生之年已经给出的重要思想指引,就是在资本主义的发展过程中间,生产力的发展已经在股份制出现的这个阶段上,形成了资本私有制的“扬弃”,这个扬弃的机制继续往前运行,那么就有可能从消极扬弃升华为积极扬弃,进一步推进到在资本社会化的路径上,在共同占有生产资料和联合劳动的基础上“重建个人所有制”。股份制清晰的产权模式,也就是现在可以看到的,无论是在其他经济体,还是在中国,都有继续发展和完善、产权可量化到人的股份制,现代市场体系中应把握好的“制度基石”概念,显然就是现代国家治理在微观基础层面最主要的制度建设路径——通过现代企业制度清晰界定和保护的产权(股权)。以股份制为代表的现代企业制度,包容性地适应于各种类型的企业共赢之路,即混合所有制改革之路。
(三)现代财政制度
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离不开作为“国家治理基础和重要支柱”的财政,所以还要打造现代财政制度,这是逻辑联结上的第三个重要概念。这在《决定》发布之后,已经有了广泛的讨论,一系列的相关改革方案、政策优化的要领和实际中的改革创新,要和制度设计实施的创新过程相结合。从宏观调控的概念上来说,现代财政制度要解决整个国家政权体系(从中央到地方的各级政府)怎样“以政控财,以财行政”、按照现代化取向的客观要求,在有效市场基础上更好发挥政府作用的问题。财政,正是在“治理”概念之下实施国家治理现代化必须紧密结合“市场决定论”和“政府作用论”来打造好的其基础和重要支柱。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之后,中央政治局首先审批通过的有专门指向的配套改革方案,就是财政税收配套改革。形成文件指导之后,中央政治局又审批通过了各个改革特定领域里的一系列方案,进而形成了一个总体配套改革的指导文件系列。目前还处于进一步深化改革的“进行时”,而在现代国家治理、现代市场体系、政府更好发挥作用的现代财政制度基础这三大概念之后,逻辑链条上还有另外一个非常重要的概念,就是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确立的“全面依法治国”的指导方针,可以称为“现代政治文明”。也就是说,从经济视角上的改革,扩展到政治、社会维度,以后还有“五位一体”总体布局中的文化、生态维度,在最关键、最基本的几个维度上,从现代国家治理概念延伸出一个逻辑环环相扣的认识链条。我们就是要在这样一个合乎逻辑关系的认识链条上,进一步掌握如何推进整个中国的现代化进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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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三次分配及相关概念的基本认识
(一)三次分配概念认知中的第三次分配
认识面对全局必须充分领会中央战略部署的这一宏大背景之后,本文要特别强调的,是最近方方面面都高度关注的“三次分配”这一概念。这是以“现代国家治理”为取向推进现代化的社会建设的过程中,2021年8月17日中央财经委第十次会议在“共同富裕”的核心概念之下,有明显新意的一个相关表述。
对于收入分配优化方面的要求,很多人都知道有初次分配、再分配,而第三次分配的概念,很多社会成员却是初次接触。虽然对学者来说,这一概念早已有之,但是对全社会来说,是由权威层面的信息发布而引发了共同关注,形成有关收入分配优化的概念特征新局面。全面地看,中央财经委会议上的这一表述,是在强调共同富裕作为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中国式现代化的重要特征,必须构建初次分配、再分配、三次分配协调配套的基础性制度体系,这仍然是落在制度建设、制度创新形成基础性制度安排这一重要的指导方针和其内含的系统化逻辑关联之上的。
所谓第三次分配,是渐进推动共同富裕过程的这一系统工程之中的有机组成部分。
中央所说的共同富裕,在已经出台的公开文本中,含有非常丰富的内容,这其中的大量要求和表述,很好地体现了中央几年来反复强调的系统论思维。关于共同富裕和其后关联的各个要领,是整个系统问题在环环相扣的逻辑链条上接连表述出的一套系统工程式的要求。因篇幅所限,本文中无法对这些表述一一展开讨论,这里还是回到第三次分配这个概念上,重点作出分析。
如果对第三次分配作一个尽量简短的定义表述,笔者认为它是在初次分配和再分配的基础之上,主要以社会治理概念下的自调节机制为特征而进一步解决好“分好蛋糕”问题的,以自愿为原则、以道德伦理为驱动力的公益慈善行为。更简约地来说,第三次分配在直观表现上,是由非政府主体所做的公益慈善而形成的相关资源配置。在需要特别注重的相关规则方面,其内在要求就是不能以行政手段命令式组织第三次分配的各种活动,一定是非政府主体出于自愿原则来实现三次分配相关的活动,达到资源配置优化的结果。而且在中国现阶段和未来可预见的相关条件下,公益慈善机构和志愿者组织主导、按照自愿原则所做的第三次分配,在整个分配体系中不可能“唱主角”,初次分配和再分配,对形成资源配置的基本盘面起主导性作用,而第三次分配在总体分配体系中,是在一次分配(初次分配)和二次分配(再分配)基础之上发挥辅助性功能的分配机制。
在某些国家,第三次分配的作用则可能更鲜明和强大一些。比如美国,第三次分配的作用可能比一般经济体更为突出和明显,中国在客观条件和主观条件上,都不具备简单模仿美国或其他欧美、日本等发达国家已经形成的三次分配作用的水平。我们还要在长期推进共同富裕的过程中,理性认识三次分配的必要性和总体上的辅助性,掌握好规律性的基本要领,把整个收入分配作为一个系统工程,纳入整体的现代化制度建设和现代化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过程中,以得到其正面效应的支持。
(二)对于共同富裕的相关认识
对三次分配在概念认识上作出以上勾画后,笔者认为有必要展开一些关于共同富裕的认识。这段时间社会上,有一些从思路到基本要领认识上的争议。而不同的观点争议,有时候就可能影响到实际生活,甚至会使有些人产生一种不安的情绪,这都不必讳言。我们要认识共同富裕真正的内在逻辑、相关要领,当然需要正面参与有关讨论,努力矫正非理性的认识误区。笔者将从研究者的定位表达自己的看法。
对于强调促进共同富裕,我们首先要对之给予高度评价。但它并不是一个横空出世的新概念,而是早已在改革开放过程中得到过强调的重要概念。比如说,在关于社会主义的认识这方面,邓小平在改革开放之初就认为,我们过去对于社会主义的认识是不到位、不够格的。他有一个精辟的经典表述是:“贫穷不是社会主义。”这也就意味着发展建设社会主义,必须脱贫致富,而脱贫致富的道路就是基于认清“发展是硬道理”,扭住经济建设为中心这一党的基本路线一百年不动摇。一百年是个虚数,实际意思就是长期不动摇,坚定不移地推进经济建设为中心的党的基本路线的不断贯彻落实。在选定脱贫致富这一取向的改革与发展过程中,社会主义的本质就是体现为走向共同富裕。邓小平非常强调这个社会主义本质之说。在其具体体现上,邓小平又给出了一个具有可操作性、可行性的路径:“允许一部分人、一部分地区先富起来”。这也就意味着我们从原来那个相当明显的普遍贫穷(有少数特权)、不够格的社会主义,要走向真正符合社会主义优越性的、够格的社会主义,而这一过程中不可能做到所有社会成员、各个区域齐头并进同时致富——这是事物发展不平衡性的客观规律,那么就要允许一部分人、一部分地区先富起来。
如果上世纪80年代初没有这样一个重要指导方针,那么如果要真正鼓励社会成员致富,思想和现实中比比皆是的阻碍因素将更强大得多。人们习惯了多年来吃大锅饭的平均主义状态,便难以真正打开鼓励创业创新走向致富之路的现实环境。邓小平在新阶段的起点上有 “贫穷不是社会主义”这样一个简洁而逻辑向下贯通的表述,接着讲要致富不可能齐头并进、必须允许一部分地区一部分人先富的指导方针,就非常有利于克服种种阻碍因素,使推进改革开放的致富过程,合乎意愿上的总体发展趋向,并积极探索打破平均主义之后更合理的激励机制,表现出提升发展活力的势头。在实际生活中,我们看到了,从农村、从企业、从区域,有一系列改革措施鼓励一部分人先行先试,一部分地区冲在比较靠前的改革创新的试错位置上,进而带动了具有“梯度推移”特征的全局“富起来”局面的展开——我们从新中国成立开始的“站起来”的时代,终于对接了改革开放新时期“富起来”的新时代。
理解和领会邓小平关于允许“一部分人、一部分地区先富起来”的重要思想,还应特别注意邓小平此后又给予高度关注而作出的一些具体指导。比如他在多次谈话中关注发展到一定程度以后,面临的问题不比不发展的时候少,指出要积极考虑先富起来的区域和先富起来的人,带动其他区域、其他社会成员走向共同富裕。
作为社会主义本质的共同富裕概念,邓小平对此提得非常有高度。邓小平所作出的相关简洁表述,于学术上,可认为是非常严谨、务实、高明的,既否定了贫穷可以过渡到共产主义的四人帮谰言,又排除了传统体制下年深日久的平均主义思维惯性,在坚持社会主义优越性是使人民群众摆脱贫困而走向共同富裕的“本质论”大前提下,既承认不可能没有差异地齐头并进致富,又要特别注意在致富过程中一定条件具备时,要引导、鼓励并通过制度建设去促使先富起来的区域和先富起来的社会成员回过头来带动共同富裕。
“共同富裕是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正是如今中央再次强调的重要指导意见,与邓小平所提出的概念一脉相承。但从实证的认识角度来看,必须承认人类社会的历史上,还从未出现过共同富裕。通过考古可知的人类社会脱离动物界后,早期原始人群和氏族部落状态下的生存压力巨大,生产力极为低下,甚至导致“食人风”,毫无共同富裕可言。此后的发展过程中,有一系列的生产力进步,并伴随着农业革命,形成了以剩余产品出现为前提的私有制和阶级社会,而在阶级社会具体的不同形态上,比如奴隶制社会、封建社会等等,始终存在着阶级压迫问题,从利益冲突和贫富悬殊的视角上来看,也并不存在共同富裕的可能性,“朱门酒肉臭,路有冻死骨”,便是其生动写照。到了近现代,工业革命之后伴随着全球化,如果从文明进步的直观表现中去找寻最接近于共同富裕的社会状态,北欧可以说是相对完善地形成了所有社会成员从“摇篮到坟墓”的社会福利保障托底制度,代表着一部分发达经济体以较低的基尼系数形成的接近于共同富裕的发展状态,但也并不能说已经实现了真正的共同富裕社会,还需有进一步的改善和提升。而且客观地讲,在新技术革命的信息革命时代里,美国这种不那么强调福利社会占据重要制度建设内容的头号强国,在社会福利方面的拖累发展因素,会明显低于北欧,从而在实际竞争态势上能形成一些相对优势。中国作为一个追赶发达经济体的后发经济体,自身作为世界上最大的发展中经济体的基本国际地位还没有变,如何在借鉴人类社会发展经验的过程中趋向于共同富裕?要合理借鉴和掌握这方面一系列的国际经验和要领,还有很多可讨论之处。
回过头来说,虽然人类社会还从来没有真正进入过共同富裕状态,但却从来不乏对于共同富裕的憧憬。中国的文化传统中,早就有古人关于大同社会共同富裕的愿景,最著名的是《礼记·礼运篇》中:“大道之行也,天下为公,选贤与能,讲信修睦。故人不独亲其亲,不独子其子,使老有所终,壮有所用,幼有所长,鳏、寡、孤、独、废疾者皆有所养……是谓大同。”如果说现在反复强调的共产党人的初心,在现实生活中是为人民谋幸福,为民族谋复兴,那么上升到理论层面上,和马克思主义创始人的理念相对接的核心概念,就是《共产党宣言》里所说的未来理想社会,应该是实现一种“自由人的联合体”,按照《哥达纲领批判》的展望,应该是所谓“各尽所能,按需分配”。这样一个理想社会的憧憬和中国古代文明里被人们所推崇的“天下为公”的大同世界,显然是相通的。但是,现实生活中“自由人”怎么形成,如何处理“自由人”和整个联合体间的“群己权界”(个体的和集体的权责利关系、己界的自由独立与群界的法治民主的关系),即形成合乎理性的、可持续的社会关系,始终是一个具有挑战性的任务。实际生活中,现在也有一些经济学上还必须进一步探讨的问题,“各尽所能”是较好理解的,而“按需分解”的内涵,从经济学的基本原理出发,资源的稀缺性意味着不可能绝对化地各取所需,未来理想社会怎样一步一步实现,还需要长期的奋斗。又必须注意到,中国要让人民美好生活的向往变成现实,也对接着人类文明发展取向中的打造“人类命运共同体”,内在逻辑仍是必然落在走向共同富裕这个指向上。同时,我们也要理性地认识到,走向共同富裕的过程,无论是中国处理好社会主要矛盾,不断满足人民美好生活需要,还是和其他经济体一起努力打造人类命运共同体,都不可能是秉持绝对平均主义目标之下的推进过程。
为掌握好这方面的种种权衡,要特别注意中央所强调的共同富裕导向,要有“问题导向”之下进一步的认识升华。中国在改革开放带出“富起来”的发展过程之后,节节上升的人均国民收入指标,伴随着收入差距的悬殊,甚至有基尼系数过高所表现的收入两极分化趋势问题。这种现实生活的挑战,可以联系到另外一个学术界早已探讨的“倒U曲线”概念,即在发展过程中,已意识到必须有一种对于收入分配差距进行调节的合理的政策作用,对应于这样一个过程:在主客观因素之下,有可能经历一个一部分人、一部分地区先富起来的差异程度曲线上升以后,又使这个曲线所代表的收入悬殊往下降低(被称为一个先升后降的倒U型的曲线)。对此,国际上其他经济体在实证材料上有研究成果,我国这些年也在这方面越来越加以高度关注。中央财经委第十次会议所强调的包括共同富裕、三次分配在内的系统工程,内在逻辑就是,当下要特别注重应对实际生活中的挑战性问题,既要防止平均主义的传统和风潮干扰继续创业创新中以创新作为第一动力解放生产力,又要特别注意不能让过大的收入分配悬殊影响社会和谐,影响应有所追求的、社会主义共同富裕基本宗旨指导之下全体社会成员共享改革开放成果的进步过程。对于倒U曲线转换点(拐点)的到来,不可消极等待,需要有合理的、积极稳妥的主观作为。
全面领会中央的指导精神,就要仔细研读中央财经委员会十次会议中的表述,我认为这次会议就是从认识到贫穷不是社会主义,要允许一部分人、一部分地区先富起来推动解放和发展生产力说起,特别强调了实际中要应对收入分配方面的挑战性问题,在全面小康建成后,还要更好地适应社会主要矛盾变化,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必须把促进全体人民共同富裕作为为人民谋幸福的着力点,不断夯实党的长期执政基础。这就是在肯定创业创新方面的基本认识之后,针对现实问题给予“问题导向”之下的进一步指导。会议强调共同富裕是全体人民的富裕,而且是物质生活和精神生活都富裕,不是少数人的富裕,也不是整齐划一的平均主义,要分阶段促进共同富裕,要畅通向上流动的通道,给更多人创造致富机会,要坚持基本经济制度,坚持两个毫不动摇,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允许一部分人先富起来以后,先富带后富,帮后富,重点鼓励辛勤劳动、合法经营、敢于创业的致富带头人,要尽力而为、量力而行,建立科学的公共政策体系,形成人人享有的合理分配格局,改善民生,在可持续的基础之上要注意循序渐进,对共同富裕的长期性、艰巨性、复杂性要有充分的估计……然后对接的,才是构建初次分配、再分配、三次分配协调配套的基础性制度安排。后面,还有具体的税收、社保、转移支付等等一系列要求和要领。
全面理解中央精神,就必须谈到应当对一些认识误区作出矫正。中财办韩文秀副主任在解读会议精神时对于全社会又给出了进一步的权威性指导:不能把共同富裕理解为劫富济贫,不能搞运动式、行政手段为主的相关调整,要遵循客观规律。按照中央精神与理论联系实际的要求,下文将讨论几个特别需要澄清的理论观点和认识。
(三)公平与效率的关系
关于公平与效率,中央文件在表述中也先后作出过适应性调整,曾经说初次分配更加注重效率,再分配更加注重公平,后来又表述为初次分配中就要注意公平和效率两个方面,等等。笔者对此作进一步探讨。实际上在汉语语境里,“公平”概括了英文的两个单词,一个是“fairness”,一个是“equity”。笔者认为,“fairness”这个“公平”更多讲的是“公正”,“equity”更多讲的是“结果的均平”。在实际中,初次分配涉及规则公平、过程公平,以及企业公平竞争要“站在一条起跑线上”这样的起点公平,这些都是讲公正,和效率之间没有矛盾关系,越强调公平竞争意义上的过程、规则和起点的公平,越有利于鼓励创业创新提高效率。所以,不存在对这两者作此消彼长的权衡和关系处理问题。初次分配应该更多注重用保护产权、激励创业创新的机制来“做大蛋糕”,鼓励大家调动一切潜力,在“现代国家治理”这一核心概念内在逻辑展开的轨道上,去争取创业创新上的成功,从而解放生产力,给所有社会成员提供更好地共享改革开放成果的基础条件。对初次分配进行理性把握,显然必须注重初次分配“做大蛋糕”是出发点,否则支持共同富裕的优化分配,就没有大前提可言。初次分配更多地要掌握好激励机制做大蛋糕,但同时必须加入一些调节——政府在初次分配中以流转税为主,参与初次分配的过程,取得履行职能所需的财力。“以政控财,以财行政”决定了政府取得财力、履行职能的客观需要,是要在初次分配的“市场主导,按要素分配”的领域里成为参加者之一,但这是相对而言的弱调节,更多的初次分配机制,解决的是要素分配——劳动、资本、土地和自然资源、科技成果,各自对应的主体,取得自己作出的“要素贡献”相应在分配中的初始份额,共同使创业创新不断地在发展过程中“做大蛋糕”。
而到了再分配环节,政府的作用就要明显加强,因为再分配处理的已是分配结果的适当均平和效率之间的权衡关系。从微观层面来说,分配结果如果太平均,那么会使人丧失积极性,这就是过去传统体制之下“吃大锅饭”的弊病,使“做大蛋糕”很难实现。但如果分配结果过于悬殊,又必然造成社会上一部分弱势群体、低收入群体的境遇落入越来难以接受的状态,收入分配的两极分化很可能使得经济问题社会化,影响社会安定,甚至进一步政治化而形成对可持续发展的威胁。要防止由于分配结果过于悬殊而带来的经济问题社会化和政治化,就需要政府在再分配环节,通过转移支付扶助弱势群体进行向上的调节,通过直接税对高收入群体进行向下的调节,这就是“提低限高”。当然,还有一个“扩中”取向,就是扩大中等收入阶层。以利于实现社会稳定、长治久安。
再分配环节的调节在使“结果适当均平”方面,要发挥主要作用,而结果的适当均平和效率之间,确实在微观层面上有一定的矛盾冲突,需要进行权衡,笔者认为这就是过去谈论多年的公平与效率关系的真相。所谓公平与效率的关系,准确地说,要处理的是分配结果的适当均平,和努力提高效率所达到的尽可能解放生产力而又不使结果过于悬殊的那个临界点的权衡问题。
掌握好这样的问题,会面临一些具有复杂性和挑战性的任务这个视角上,对于二次分配的重要性是不能低估的。所以,中央所强调的共同富裕,在主力型的调节方面,至少对二次分配里的直接税要寄予厚望,这也可以追溯到中央前些年反复强调的逐步提高直接税比重,这是对接分配调节机制的一个合乎逻辑的重要认识和要求。中央财经委第十次会议的精神传达出来之后,也有一种观点认为,共同富裕主要应依靠国民能力的提升,而不要过多依仗再分配,笔者认为这样的表述看似有道理,实则不然,属于似是而非之论。国民能力提升的方向没有错误,但如果说共同富裕主要依靠国民能力提升,却和现实生活中的许多“真问题”对不上。此处稍作展开分析:收入差异从何而来?第一,必须承认人和人之间有劳动勤奋程度的差异,个人偏好不同造成收入必然有一定差异,按劳分配不可能是结果上的“一刀切”;第二,形成收入差异的另一个重要原因,就是不同社会成员的禀赋因素以及后天学习提升能力必然形成个人情况上的差异,这是客观存在的,比如一些作出重大贡献的科学家的能力,是一般的社会成员可望而不可及的。还有一些人适合成为执行者,而另一些人适合当发明家;有些人只能做一般的管理者,也有一些人可以成为成功的创新型企业家。必须承认天赋和后天学习能力综合呈现的致富能力,是有不可忽视的差异特征的。那么如果共同富裕主要靠国民能力的提升,而不看重再分配,这种认识虽然有值得肯定的导向上的合理性,但也会带来认识上的误区——国民能力不是想提升就能够提升的,而且社会成员中不可避免地存在特定原因造成的弱能力者和丧失能力者群体,他们需要得到特别的再分配扶助。这也是非常值得重视和进一步认识、讨论的问题。
当下也要注意另外一个倾向,即有些讨论者担心的运动式、行政式的扭曲的收入分配,特别是对应于第三次分配,有些著名的大公司表示此前已经将天文数字的资金纳入了专门的事业部做公益,现在又追加了天文数字的资金,形成千亿规模的公益资金来源,于是一些观察者担心,大公司树立的公益标杆会促使一些地方政府对自己辖区内的企业进行行政式施压比照,而这就违背了自愿原则,使得公益捐献变为强捐、逼捐——这就是违反客观规律的扭曲式偏差可能会造成的倾向性问题。
(四)对于政府和第三次分配之间关联的认识
在上文正面探讨了初次分配和再分配起主导作用,而三次分配以自愿原则、道德伦理驱动起辅助性作用之后,在此还需专论应当怎样认识政府和第三次分配之间的关联。本文的观点是,第三次分配中的政府引导和鼓励是不可缺少的,虽然第三次分配是非政府主体的自愿行为,但是国际经验和实际观察都可以表明,“政府更好发挥作用”,也包括在第三次分配环节通过制度安排和政策优化来进行引导和鼓励。前些年,在中国的富裕阶层、中产阶层人数增加的过程中,已经有了政府引导和鼓励的“希望工程”、“母亲水窖”项目,以后很多公益慈善活动,也有具体的组织机制。历次救灾行动中,有越来越多的公众进行捐资捐物,还有志愿者组织的支持行为,这都符合中国社会在“富起来”的过程中,和其他经济体表现出共性的、越来越具有发展第三次分配可能性的现实判断。但不可否认,第三次分配中的一些被发达经济体称为“粗暴公益”的现象,在中国社会也比较容易发生。比如在某些特定场景里面,会有人专门请一些被资助对象,在现场进行做秀式地发放现金,而按照比较成熟的公益慈善经验,应当最大限度地避免这种场景和现象的出现,因为它没有充分考虑如何尊重被捐助者的人格尊严。更合理的一些公益慈善方式,还需要探索并根据中国国情给予引导。另外,在税收方面,比如个人所得税,已有具体规定,可以在公益慈善捐赠后得到优惠抵减,但存在个税优惠条款手续繁杂等问题,这说明政府在以必要的引导、鼓励手段助推第三次分配时,还需更积极地考虑如何优化相关的机制设计、制度安排。
按照国际经验和理论分析,再分配领域里,作为直接税的遗产和赠与税的制度安排,实际上还会延伸影响到第三次分配。比较典型的是美国。仅有二百多年历史的美国,在崛起为世界头号强国的过程中,“第三部门”的发展可圈可点,已经有相当大的规模,而且其制度规则的法治化特征,也比较明显。笔者认为要注重这类国际经验,适当借鉴。美国第三次分配领域代表性的组织形式,是有非常规范的公益性基金会。如洛克菲勒基金会,中国上个世纪早期建立的北京协和医院,就是洛克菲勒基金会给予公益性支持,建立起对中国近现代医学发展有重要推动作用的一个代表性项目。洛克菲勒基金会在具体的运作管理上,有一套明确的法治化规则,所规定的公益性宗旨和贯彻的机制是非常严格的,有决策权的理事会包括洛克菲勒家族的人,也包括社会贤达、专家、各种各样的专业监督人士,以确保基金的钱不能调来用于洛克菲勒财团自己的生产经营业务。或许有朝一日洛克菲勒财团不复存在,但洛克菲勒基金会只要安全投资没有太大问题,就能长存于世。理事会会专门研究投资方面指导性的方针政策,安全投资方面也会有专业团队打理,在保证安全的大前提下,风险偏好上则可以进行选择。这是一种公益性基金会运行的典型国外经验。
遗产和赠与税,作为再分配环节的一种直接税,也对于第三次分配可以形成一种促进机制——先富起来的有钱人,会因此面临一个必须“二选一”的局面:或者让自己的遗产继承者缴纳调节力度非常高的遗产税(在富豪遗产税的具体调节上,英国历史上曾经高达90%,美国也曾经高达百分之七十以上);或者在有生之年就按照自己的偏好,建立公益性的基金会。公益宗旨的设立,有弹性非常大的选择空间,可以非常宏大,比如促进世界和平;也可以非常具体,比如专门资助用于治疗肺癌的研究。比起缴纳更多遗产税,捐款建立公益性基金会当然会是一种更好的财富贡献选择,因为基金会的规范化,可以保证基金运作不会出现严重扭曲状态,且会为个人或家族带来声誉,增加无形资产。人类社会之中的富人,尤其是豪富,会有树立社会正面形象的追求,同时希望以家族、或个人、或家族成员冠名基金会,以期流芳百世。在中外富人的心理共性上,笔者认为这是一个必须承认的普遍现象。
这启发我们,对于中国的三次分配,是否也需要积极考虑中央前些年提出的研究开征遗产和赠与税。这是一个很好的机制。把赠与税和遗产税连在一起,是因为要开征遗产税,就应该有配套的赠与税,否则人们会通过赠与行为来避税。研究遗产和赠与税的开征,也是一个直接税的制度建设问题。
个人所得税是一个重要的直接税,其制度安排方面的合理化,多年、多轮成为讨论热点,在2018年的改革轮次上,有重要的进步,也留下了一些明显的遗憾,有待进一步深化其改革。此外,始终没有实质性立法推进的房地产税,以及上述开征遗产和赠与税的问题,都是中国提高直接税比重的具体方面。这就需要另做很多的细化研讨了。
还应指出,中国已有的公益性基金会和非营利志愿者组织,已经有了一些明显的进展,但是规范性程度还不够高。中国的基金和基金会,是严格区分的,基金相对容易做,基金会特别严格,这其中有现阶段从严处理的道理,但是怎样在强调规范的同时鼓励有潜力、有可能的资源引到设立基金会这样一种更高级、规范的形式上,于中国必须具体讨论。如何让一些志愿者组织,在非盈利目标之下能够有可持续性,也值得进一步调研并将把相关机制优化的事情处理好。我们不否认一些企业、一些富豪设立公益性基金,是有功利性考虑的,想要提高知名度和自身的社会影响,客观上给自己的企业在未来更好地扩大市场份额提供配套条件,等等,这都无可厚非。关键在于制度安排、政策优化能否将这种个体立场的考虑,对接到公益视角上、公众利益最大化的可持续发展机制上。国际经验无非说明,要承认人性里既可能有“出以公心”,也必然会考虑私利。在传统体制下,周恩来总理就非常客观地说过,大公无私是宣传用语,实际生活中先公后私就非常不容易了。现在考虑第三次分配,就得承认人性中必然有出于私人立场的考虑,要给其一定的弹性空间,但是从商业性动机调动出行为之后,需要引导其在运行轨道上有规则,在法治化条件之下真正顺应公众利益的客观需要,来发挥由社会成员个体或者一部分企业捐赠的公益性基金的正面效应。笔者认为,在中国这一套系统工程的建设,还任重道远,既要看到这些年已有的一些进步,也要看到仍然存在的不可忽视的一些问题,从而掌握好战略耐心,行稳致远。
总之必须强调,把中央关于共同富裕系统工程的指导落实到实际中,需要将共同富裕导向之下的全面配套改革,作为制度创新的龙头,引领中国现代化的“共富”过程。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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