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国安法颁布实施、香港特区的选举制度得到修改和完善,立法会和行政长官选举又依照新的选举安排顺利产生后,“爱国者治港”原则可以说已经正式开始在香港实现。过去几个月来,特区政府和立法会之间出现了良性的互动关系,特区的管治大体上畅顺有效,这是有目共睹的事实。不过,从制度建设的角度看,“爱国者治港”下的行政立法关系要达到制度化、程序化、细致化和规范化的境地,仍然需要经过一段时间的探索、实践、思考和经验的积累。唯其如此,我只能在这里作“理论性”的探讨,并提出一些初步看法。
与其他地方比较,“爱国者治港”下的香港特区行政立法关系颇为独特,原因是在基本法下行政机关和立法机关都拥有各自的宪制权力,香港特区行政长官和立法会议员都是“爱国者”,彼此的根本政治立场一致,尤其在对国家、中央和香港特区效忠、拥护国家宪法和香港基本法等方面。他们之间的分歧主要来自对实际事务比如经济、社会和民生问题和政策上的不同看法,而那些不同看法又与部分立法会议员需要代表和反映不同界别和阶层的利益有关。
由于彼此的分歧只在于对如何解决香港的实际问题的方法上,特区政府和立法会之间不会出现因为巨大政治矛盾而剑拔弩张的局面。香港回归祖国以来的大部分时间,“反中乱港”议员经常在立法会发动政治斗争、激起暴力冲突、扰乱立法会的秩序、妨碍立法会的运作和阻挠特区政府施政。
新选举产生并体现“爱国者治港”的立法会议员,在中央的监察、选举委员会的问责和爱国爱港力量的督促下,不会像过去的反中乱港议员般以激烈、哗众取宠、肢体冲突,或以“为反对而反对”的手段来突出自己和捞取政治资本。要在政治上“脱颖而出”,立法会议员们必须“另辟蹊径”。与此同时,特区政府也无需因为忌惮或讨好某些议员,而怯于施政、过度退让和无所作为。
体现优质民主的各种特征
在基本法起草期间,基本法起草委员会委员其实对“爱国者治港”的情况下香港的行政立法的“理想”关系曾经作出了原则性的设想,那就是“行政主导,行政立法既互相配合、又互相制衡、而以配合为主”。在“爱国者治港”没有实现之前,这个设想根本不可能成为现实。今天和以后,这项原则性的设想可以转化为若干对行政立法关系具体化的要求。
首先,在“爱国者治港”和新选举制度下,中央和香港居民不再会把行政立法当成是两个在政治上对立的机关,反而把它们视为共同担负香港管治的两个主体。也就是说,他们要共同负起香港特区管治成败得失的责任,不能互相推诿、卸责、扯皮或攻击,反而应该通力合作为国家和香港作出贡献。既然是“一荣俱荣、一损俱损”的荣辱与共关系,则无论是政府或者立法会都应该希望和帮助对方成功和进步。只有在良政善治的情况下,特区政府和立法会才能赢取中央和香港居民的信任和支持。
第二,既然彼此都负有管治香港的责任,则特区政府和立法会都有责任对香港的发展路向和政策创新提出意见和建议。当然,在“行政主导”下,特区政府在这些方面的主动性和能力比立法会要强得多,但来自不同界别和阶层的立法会议员也可以凭借自己的学识、视野、经验和与各方面的接触,而获得一些行政官员缺少的对发展路向和政策创新的心得和智慧。
第三,就个别立法会议员而言,要在芸芸九十名议员之中表现优秀,殊不容易。他们既然不能用激烈或“出位”行为来争取知名度或支持者,便只能够在政治稳定和行政立法关系基本良好的环境中寻找“突破口”。要“脱颖而出”,议员可以依仗的是个人的人格魅力、广博学识、独到见解、过人胆识、高超智慧、联系和动员群众的能力、个别社会界别对自己的信赖、在社会上的声誉和地位、能够提出有建设性的批评和建议,并能够赢取公众对“爱国者治港”的认同。在这些方面而言,拥有党派背景的议员享有一定优势,但却同时受到组织的掣肘。其他议员则仍然可以通过自己的禀赋、特长和建立与社会各方面特别是于专家、学者、官员、媒体和民间团体的联系来找到适合自己的角色定位和发挥空间。
第四,一直以来,行政机关只有在政策制定的后期才愿意让立法会议员知晓有关政策的内容,原因之一当然是对“反中乱港”议员的不信任,尤其担心机密资料外泄而引发对政策制定不利的公众反响。在“爱国者治港”下,特区政府应该对立法会议员有更多的信任和依托,让他们在政策制定的初期便可以发挥作用,这会有利于建立和促进彼此的相互信任。
更有能力应对日后挑战
第五,过去部分立法会议员对于不太受到媒体和公众关注的委员会和法案审查工作并不热衷,这不利于提升最后通过的法律的素质和加强立法会对政府监督的力度。在“爱国者治港”下,中央和爱国精英应该会比较关注立法会议员在“镁光灯”以外的工作表现,对鼓励立法会议员积极参与立法过程中最“沉闷”和“隐蔽”的部分会有正面作用。
第六,行政机关和立法机关毕竟是两个有着不同职能的机构,因此也必须要做好自己分内的“独特”工作,那就是特区政府的行政管理工作和立法会的监督和制衡工作。因此,无论行政立法关系如何良好,它们之间也必然存在竞争的关系。在实事求是、理性务实、相互促进、造福社会和不伤和气的基础上,立法会议员需要勇于向特区政府批评和问责,而特区政府官员对于议员们的批评和问责则应该从“从善如流”和“虚心纳谏”的态度对待,当然对于反驳无理和与缺乏事实依据的批评和建议则需要展现“以理服人”和有理有节的政治风格。
最后,纵然立法会党派和议员之间存在激烈的竞争关系,比如在争取声誉、群众拥戴和连任上,但在“爱国者治港”下,中央和香港居民仍然希望他们能够在彼此“擦出火花”的同时,能够做到相互尊重和扶持,避免让人产生爱国爱港力量不团结和内斗的观感,更要防止内外敌对势力乘机诋毁爱国爱港力量和在议员之间制造矛盾分化。
总之,“爱国者治港”下的行政立法关系仍然处于制度化和规范化的初期阶段,其具体内容仍会受到不断变动的香港内外政治形势所影响。不过,行政立法的良性互动和相互制衡肯定会让香港更有能力应对日后的各种严峻挑战,尤其考虑到国际环境的多变和险恶。(有删节)
香港中文大学社会学荣休讲座教授、全国港澳研究会副会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