阮炜:Nike,还是Nkie?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5427 次 更新时间:2008-07-22 15: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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阮炜 (进入专栏)  

张静:

你把仿冒Nike的Nkie作为“图式”来分析,是很有意思的选题。

但是我的第一个反应是,Nkie是商家在有意误导。它利用了Nkie与Nike在视觉上的相似性,搭Nike的顺风车,或者说借Nike这个响亮的名字吸引消费者的眼球。不如此,产品很可能根本卖不出去,或至少其销量要小得多。不妨把它看作一种商业游击队行为。

我对这种行为深表同情。

我不知道目前我国在法律方面是否有反制措施。即便有,中国政府对此也应该是睁一只眼闭一只眼。不如此,市场就可能完全被Nike垄断。

你的“图式”大概是从技术角度分析Nkie现象,我看问题却是从社会、经济和政治的角度入手。这是一种现实关怀,是主观的,跟你的客观、中立的语言学进路不同。

另外,我看到过Shrap牌子的电器,那显然是要沾Sharp的光。

不知你是否同意我的看法。

阮炜

2006年5月16日

阮老师您好,

先谢谢您抽空看我的开题报告。

我觉得您从社会、经济角度看待图式干扰现象挺有意思,消费领域的确存在很多商家模仿品牌形象来吸引消费者的眼球,我还看过模仿雕牌的洗衣粉、模仿日本丰田汽车(Toyota)名字的“Toyoda公司”,甚至网上有人利用银联标志欺诈钱财。这些仿冒行为无非是想利用品牌的信誉来提高自己的销量或谋求非法利益,多少有侵权之嫌。我个人认为,对于上述仿冒行为中国政府不能睁只眼闭只眼,否则伪劣产品就有机可乘,最后伤害到的是广大老百姓的利益。要打断品牌垄断应该还得靠质量和信誉或其他合法手段。

张静

2006年5月17日

张静:

也许仿冒是不对的,不利于创新。

在发达国家的压力之下,中国政府近年来似乎加大了保护知识产权的力度。但目前发展中国家要彻底铲除侵权现象,几乎是不可能的,除非你自己已经非常接近发达国家水平,除非保护知识产权所带来的利益明显多于不保护。事实上,19世纪美国在尚不太发达时,就发生过大量侵犯欧洲国家知识产权的事情。

我以为,在目前情况下,许多小厂家只能这样干。这么多人得吃饭啊!许多外国人不是也来中国买假冒名牌产品吗?他们的平均收入是中国人的十倍以上,可也受不了跨国公司的垄断性价格!

目前,Nike产品的很大一部分在中国生产。很可能出现的一种情况是,在中国生产的一双Nike鞋的成本只有5美元,在美国商场一卖出去就是几十到一百美元。这中间,中国经销商可能赚了3美元,美国经销商赚了30美元,拥有Nike牌子的公司则可能赚了好几十美元,而生产Nike鞋的中国工人只赚了微薄的几美分。这显然是不公平的。

人们常说,游戏规则是强者制定的。所谓强者通常就是既得利益者。你不能指望他们制定游戏规则时怀有一颗仁慈之心,会多多考虑尚未参与游戏者的利益。所以我以为,为了达到真正的公平,一个牌子曝光一段时间,赚够了钱后,就应该知足,就应该放弃“牌子权”及相关的知识产权。当然,什么是“赚够”,这是很难说清楚的。那些贪得无厌的跨国公司永远不会说:今天我赚够了钱,可以歇一会儿或少赚一点了。更可能发生的情况是,它们大赚其钱以后仍嫌不足,根本就想不对社会大众让利。它们甚至在大赚其钱后后几十年、上百年内会仍然用这个牌子卖钱。那就是卖牌子、符号,就是掠夺,就是吃消费者的肉,喝消费者的血。长此以往,恐怕就是强者更强,弱者更弱,弱者永无出头之日。这只是从产业界或商界的角度看问题。从全社会的角度看,消费者不仅没有受什么益,反而吃了跨国公司的大亏。从市场经济本身的规律看,这种垄断(尽管不是法律意义上的垄断)从根本上讲不利于公平竞争,不利于社会财富的公平分配,最终也不利于劳动生产率的提高。

强者更强,弱者更弱的情形并不仅限于公司与消费者之间,公司与公司之间。公司内部的财富分配也越来越不公平:“1990年前后,公司首席招行官同一线生产工人的工资之比约为60:1”(三好将夫,《“全球化”、文化和大学》,见弗·杰姆逊、三好将夫编著,《全球化的文化》,南京:南京大学出版社2002年,第204页)。这个数字已经够离谱了,但据另一项调查,“1993年公司首席执行官同一线生产工人的工资之比已达到130 – 140:1。卡特比勒公司总裁的收入在工会屈服后,猛升到407万美元,比上一年增长了53%……1992年,迪斯尼公司主席拿了2亿美元,美国医院管理公司首席执行官拿了1.27亿美元,普里马里科公司的首席执行官拿了6760万美元”(同上书,第204 – 205页)。

以此故,我以为世界各国都应该立法限定产品牌子的时效。

当然应该承认,名牌一般意味着好产品、好服务。但同时我们也应该看到,名牌产品的性价比并非总是最好的。从形式上讲,仿冒行为不合法,其所提供的产品和服务也不如正牌好,但仿冒品可能比正品便宜几倍或至少百分之几十。也就是说,如果考虑到价格因素,仿冒品可能比正品合算得多,它的性价比可能大大高于正品。当然,如果仿冒品充斥市场,正牌公司或厂家的利益会受到侵害,但消费者却可能获益。如此看来,仿冒行为在本质上是一种财富再分配,是权力再分配,把话说白一点,就是弱者从强者口中夺走一块肉。

也不难看出,仿冒行为牵涉到生产效率和财富分配的公平性二者的关系问题,甚至牵涉到资本主义本身在多大程度上及何种意义上为合法这一大问题。在效率和公平之间,应当找到适当的平衡。这是今后很长一段时间内人类面临的一个大课题。

不过,我仍然不明白,故意错拼某个名牌的名字,在中国是不是法律意义上的侵权?如果是,还有一个如何界定它的问题。显然不能说我的产品名字里有个N就构成了对Nike的侵权。那么到底有多少比例的字母与Nike或其他品牌重复就构成了侵权?或者说没有达到某个比例就未构成侵权?当然,相似或相近的图像也有故意错拼的功效。

最后顺便说一句,消费者只要稍稍细心一点,就不会有“受骗”或“受害”的感觉,因为Toyoda并不是Toyota;即便你误认Toyoda为Toyota,生产商也没有欺骗你,因为你支付的只是Toyoda的价格,消费的也只是Toyoda的质量。

这已是社会问题,与你的语言学论文似乎已没什么关系了。

祝好!

阮炜

2006年5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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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责编:zhangcha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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