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树军:法的辩证理念批判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3239 次 更新时间:2007-03-18 11: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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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树军  

在《法哲学原理》中,虽然法哲学只是作为科学哲学的一个从属部门,但是黑格尔却企图建立起辩证法学的大厦。在这里,他认为法学只是哲学科学的合理推广,是客观的理性精神,也是一门科学。然而,100多年来,法哲学的发展似乎并没有他的沿着这条道路成功建立起真正意义上的科学法哲学体系,时至今日世界上也同样没有建立起完全普遍的任何一种科学法学理论。这不仅仅是指各国具体法律制度还存在着较大的差异,实际上这种差异有时候恰恰是科学精神的体现,更重要的是指人们还没有建立起普遍的科学的国际法体系,最根本的是有关法的理念人们也并没有科学统一地建立起来。历史上的法学家们更多的是关注历史法律传统、国家或者国际社会实行的具体法律制度,而对于什么是法和科学的法学这样最基本、最重要而又必须解决的问题仍然没有一致的看法,也没有引起足够的关注。法学在无序中存在和发展。可以说,历史上的中华法系没有真正提出这个问题,西方化法学也没有完成这个任务。本文在剖析黑格尔法的概念的同时,力图进一步探索法的科学概念问题,同时进一步指出什么是科学法学以及建立科学法学的体系问题。对于成文法国家这里的理论探索是必须要的,对不成文法国家这也是最基本的法学知识,并且这些知识可以作为建立科学法学以及执法(广义)实践的基础,同样应当得到足够的关注。

一、法的辩证概念剖析

黑格尔说,…任何定在,只要是自由意志的定在,就叫做法。所以一般说来,法就是作为理念的自由。【1】但是,我们知道,自由意志的定在实际上只是法的一种形式。人不是简单的理性或者情感动物,人的本质是复杂的。人不是完全独立不依赖于自然的,即使精神也不例外。除了自由意志,还有非理性意志和反理性意志以及绝不可忽视的自然万物,这些都是法需要关注的内容。法的内容不仅仅是理性的,非理性和反理性的东西也需要法的引导。

黑格尔说,法是一般神圣的东西,这单单因为它是绝对概念的定在,自我意识着的自由的定在之故。但是法的形式主义产生与自由的概念在发展导航发生的差别同更形式的、即更抽象的、因而也是更受限制的法对比,有一种更高级的法,它是属于那样一个精神的领域和阶段,即在其中精神已把他的理念所包含的各个详细环节在它自身中予以规定和实现了;这个精神的领域和阶段是更具体的,其内容更丰富、而且更是真正普遍的,因而也具有更高级的法。【2】法是具有层级的,最高的法就是黑格尔认为的世界精神,这只有在统一的世界政府中才能产生,只能在永恒的历史中存在。但是,他认为君王统治的主权国家是绝对独立的,反对世界政府的合法存在,认为国际法只不过是国家之间的合意,即君王之间的契约,具有任性的特点,当君王之间的契约遭到破坏时,国家之间只有通过战争取得和平,战争是合法的,殖民是合法的。然而这和世界精神的统一性是巨大的冲突。这是因为法律和法在黑格尔那里只是国家的产物之故,法在国家找不到真正的合理依据,那只有靠所谓的绝对世界精神来支持。实际上,法属于社会,不局限于国家,真正的法律亦然。相反,恰恰是国家的法或者具体的法律可能是不法甚至反法的东西乃至赤裸裸的专制思想或者暴力制度。而且,从另一个角度看,法实在更多的是关于有限自由的规律,而不仅仅是绝对无限精神的现实化。某种程度上科学的法律就是法。

黑格尔说,自由意志是真正无限的,因为它不仅仅是可能性和素质,相反地,他的外在的定在就是它的内在性,就是它本身。惟有在这种自由中意志才无条件地守在它自己身边,因为除了与它自身相关外,它不与其他任何东西相关,从而对其他任何东西的一切依赖关系都取消了。这种意志是真的,或者更确切些说,它就是真理本身,因为它的规定在于它的概念的东西和它的定在的东西(即作为跟自己对立的东西)相一致,换言之,意志的纯概念是以对它本身的直观为其目的和实在性的。【3】在黑格尔这里,真理是无限的又是可以直观的,自由意志就是真理本身。法是自由意志的定在,因此,法就是客观精神的真理(还不等于现实性)。在黑格尔这里,法的概念是已知的,是存在的客观精神,也是合理性的,并且是法学的先验性知识前提,是走向绝对精神的环节。也就是说,法的本质是作为理念的自由,法是排除主观任性和私见的理性的客观自由,但还不是绝对的、现实的、理性的无限精神。他认为真理是无条件的,是不依赖任何其他东西独立存在的东西。那么法不可能是现实的真理,只能是有限存在,而且实定法是法律,属于国家的产物,法律只是表达法的本质的形式。这里自然又产生以下问题:

1、法律与法的关系?用什么来制约不法的立法?理性是足够的么?世界精神最终能担当此大任么?

2、法的概念是否应当是法学而不是哲学问题?它没有独立性吗?

3、只有自由意志才是法的出发点吗?法的本质只是自由意志的一种定在化吗?

4、法学仅仅是哲学的一个从属部门吗?什么是科学的法学?只有辩证法学才是科学的吗?

等等相关问题都是需要认真对待的,这些问题并不是思辨哲学就可以一劳永逸解决的,所以下面我们将尝试解答这些问题。为此,我们需要首先重新考察关于法的科学的概念。

二、法概念的科学化

各种法哲学理论(广义)都具有一定的实用性,但不代表关于法的科学知识或者某种绝对的真理。法的理念也不仅仅只是需要绝对理性知识的支持。实际上法的概念是一种体系,这个体系是由多维度构成的。

(一)法的概念

在我看来,法的概念完全不是某种固定的、绝对的、教条的东西,而是始终决定于主体的思维方法,在不同的视域中其含义是不同的。真实得到情况是,有的人一辈子也只能看到或用到它的一种概念,不是所有人,也没有必要让所有人都有同样的法的认识能力和水平。通常来说,非法律人只要能理解具体法律制度就够了;执法者(广义)应当懂得法理学,也就有必要懂得多种法的概念的区别,熟悉执法技艺;而法学理论研究者就必须具有最高的、全面的、科学的法的视域,努力通晓各种法的概念的关系,深入研究科学的法哲学。因为法学实在应当是一门很专业的学问,是真正的科学之一,绝不仅仅是任性的知识,也不只是既定法律知识的解释学问,更不是庸俗的大众哲学副产品。所以,并没有绝对抽象的、无条件的法的一般的概念,法的概念并不表达一种绝对真理,只表达一种认识法的方法、前提。

社会关系以及人与自然的关系就是多样性的,表现为:对立统一的精神关系;存在纯对立的反对关系;存在-存在者统一于太极之道的和谐关系;四维世界复杂系统关系,即四维存在-存在者整体(三维存在,即宏观的客观物质——一维存在者,即本质的现象学存在或者三维存在者,即主观精神存在——一维存在,即客观能量、道性)等等不同层级的关系。这就导致法的概念也具有相对性、多层次性和实践性。并且由此可以演绎出一种法的关系发展的脉络,即由形而上学的抽象律法(主观意志的强制)到辩证法的绝对现实的律法(法律的暴力统一),到现象学的本质化律法(权力制衡,保障权利),到道学的绝对法理(自由的法治社会,普世宪法)。所以,要定义法的概念,首先要确定认识法的条件。这就是认识者的思维方法或者视域,不同的视域必然导致不同的法的观点。并且,在一定条件下各种观点都具有有效性,也就是都具有一定的科学价值。

法的概念可以分为实质性的和形式化的。实质定义一般决定形式概念,但是形式概念也可以影响到实质性概念的发展。一般来说,实质性概念具有相对的绝对性,形式性概念可以不断的发展。下面我们分别予以考察。

1、法的实质定义

【内容】法是存在-存在者(任何自然人与一切他在即他人、万物、天道)同一性本质关系体现在人们行为中的科学理念的规定。

【解析】这是法的最一般的或者本质的含义。法不是单纯的存在关系,也不是存在者关系,而是二者同一的整体关系。这种关系在天人合一的同一性中得到真实的、整体的认识、感知。在现象学本质直观中得到局部的真实感知和认识。法就是要把这种关系的最基本形式表达出来,确定化而成为人们自由行为的准则。在法中的自由才是真正的自由、最高的自由。

2、法的形式定义

一般而言,认识的方法有形而上的、辩证的、现象学的、道学的等方法,相应地,法的概念也可以分为形而上法、矛盾法、现象法、道法等形式。这样,法的概念至少包括以下四种形式:

(1)形而上法

【内容】在形而上视域中,法是人们行为的规范、准则、尺度,即社会关系的客观化即法。

【解析】这种对法的认识是最初级的,容易实现形式化,规范化,但是也容易导致律法的不统一,容易导致合法暴力,容易导致侵犯人权、破坏权力的行为,容易导致不法的法律合法化,最终使律法成为统治者的工具。这是对执法者法学思想认识素质的最底要求。

(2)矛盾法

【内容】在矛盾法视域中,法是(统治者)自由意志的定在。

【解析】矛盾法也是固定的形式,虽然比较形而上法具有更高的现实性,但也还不是法的本质关系的表达。思辩哲学思维这种纯粹理性形式,是不充分的,也是不真实的。因为它忽略了非理性以及反理性内容,对人与自然的关系没有足够的关注。从而使运用真种方法思维的法理念也容易是不合理的、不人道的、非人性的,甚至是不合法的。这可以从黑格尔通过思辩得到的许多关于国家和法的许多错误观点得到证实。如,人治化的君主统治的合理化、战争的合法化等错误说法。这是对执法者法学思想认识素质的较高要求。

﹙3﹚现象法

【内容】在现象学视域中,法是对权力者绝对意识的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

【解析】现象学本质直观使主体与客体同一,意识是无主客体差别的绝对的自明性存在,这种相对于认识者的绝对意识不需要外部世界的证实。胡塞尔认为这种意识是真正客观的、真实的、科学的。法就是这种执法者(广义,下同)知识水平的评价标准。这种法概念只适用于执法者群体,不需要每一个法律人都具备这种能力。它是权力合法化的基础,也是权力需要限制的理论根据。这是对执法者法学思想认识素质的更高要求。

﹙4﹚道法

【内容】在道学视域中,法是天道人心的现实化、合理化。

【解析】这种法是道德法,是最高的法,也是绝对的法。在这里法与法律达到最高的一致。它是法的真正现实化、合理化、科学化,是国家宪法和世界宪法的制定原则,是分权宪政制度的最高依据。这是对执法者法学思想认识素质的最高要求。

(二)法概念的进化阶段

法是体系,它具有几种相关形态,即非法,它不直接是法的因素,如人伦情理等非理性因素;不法,它与法不一致,是对立关系;反法,它与法反对,是非矛盾关系;合法,它与法是统一关系。这样,法的概念也是多视域、多层次的,即形而上法,主观的具体行为规则的实定化;矛盾法,客观化行为规律;现象法,法的相对绝对定在,有限本质的形式化、科学化;道法(道德法、八卦法、五行法和中庸法),法的绝对本质,相对无限性。其中,矛盾法与现象学都是比较行而上法更加科学的方法之一,只是适用范围有别。黑格尔的辩证法是精神绝对运动的逻辑形式,是对人类信仰的科学化尝试,本质上可以说是对基督教的上帝理念的哲理化、科学化。所以,他的法哲学也是走向绝对精神的法,是上帝理念的世俗化的一个环节。胡塞尔现象学则抛弃了上帝,不认为有什么绝对的历史精神,意识才是现实,意识的绝对性就是认识主体的自我发现、证明过程,每个人都是绝对精神的实现者,都是绝对真理的直观者,这是一种相对的绝对性,具有更高的科学性、真实性。在这里,意识直观本质,与本质完全同一,这是非矛盾的思维,不存在主客体的对立关系,也就没有主客体的历史统一。与此相应矛盾法学没有独立性,只是哲学的一个发展部门,而现象法学则只有相对的独立性,或者说现象学是科学法学的工具。矛盾法学中法是自由意志的定在,具有绝对性,但是一个永恒的发展过程,法律与法律的矛盾永远存在。现象法学中,法是社会关系本质的表达,法与法律同一,法律因此具有更高的科学性、权威性。然而,到次就完成了法的概念的科学化任务了吗?不是的。社会关系与自然关系上整体关系,它是多维度的。在整体中具有绝对性,这就是不变的天道人心的道德表象;有公民的特殊意志,这就是民主性表象;有社会关系的强制性要求,这就是自由的最外在界限即法律制度规定。其中,矛盾法的法理念适合表达民主关系,制约任性;现象法本质适合表达法律制度关系,树立法律的权威;道法适合表达不变的天道人心道德理念,这是无矛盾世界的最高精神,导致法的绝对权威。所以,法系的法概念是超越于国家领域乃至社会领域的。这种认识可以看作是法的概念整体的不同维度,也可以看作是法的概念逐步发展的一种进化关系。从时间维度看,法的概念可以表现为以下四个进化阶段。

1、形而上法阶段。在这个阶段,法是主观意志的形式化。

2、矛盾法阶段。在这个阶段,法是主观意志符合客观意志或者的定在存在。

3、现象法阶段。在这个阶段,法是绝对直观意识的真理表达形式。

4、道法阶段。在这个阶段,法是天道人心道德的现实化、规范化。即道德就是本质,本质就是道德,天人合一,存在-存在者一体。它包括道德法,八卦法,中庸法,五行法。如,在五行说视域中,法是权力整体阴阳五行运动的关系,是执法者行为五行相生相克关系的科学化、规范化、现实化。

法的视域可以逐渐扩大,在各自的范围内都是有效的、科学的。各个阶段具有递进关系,而且具有互补性。

(三)法的定律

依据法的实质概念,我们可以做出以下三个重要的推论。

1、法的第一定律

【内容】法是意志自由规律,在没有不法因素时,一切存在都是合法的。

【解析】法在一定程度上表达人的自由意志,但是意志不等于法。法律也不仅仅是意志的现实化。只有消除所有不法因素的律法才是真正合法的。显然,这具有理想性。同样也告诉人们,律法并没有完全绝对的权威性。

2、法的第二定律

【内容】法与道德不可分割,道德是法的本质维度。

【解析】法与道德的关系不是简单的对立,也不是简单的一致,本质上具有一致性。缺乏道德的法根本不是法。

3、法的第三定律

【内容】法与伦理(这里指黑格尔的伦理概念,下同)不可分,是伦理关系的定在。

【解析】法与法律不等同。法律有合法与不法,有非法与反法关系。法是理性定在、是伦理形式。法律是实定的,实行的,具体的,在国家或者社会之后产生。法在国家产生之前产生,国家是法的产物。法律确定的伦理关系具有不法性,只有法的伦理关系才是真正科学的、现实的、合情合理的。

三、法的辩证本质剖析

下面我们再来考察黑格尔关于法的本质的思想。

(一)法的辩证本质剖析

黑格尔认为,哲学家的任务是发现真理,阐述真理,传播真理和正确的概念。【4】…真理还需要什么呢?它还需要被理解,并使本身已是合理的内容获得合理的形式,从而对自由思维说来显得有根有据。…这种自由思维是从其自身出发,因而就要求知道在内心深处自己与真理是一致的。【5】从亚里士多德到黑格尔都认为真理是概念与实存的符合。他们认为,只有在这种对立关系中才能发现真理,直到黑格尔时代创立了辩证思维方法,真理的含义都没有真正的改变。只是黑格尔认为只有思辨的方法才能发现绝对真理而已。黑格尔说,真理需要被理解,只有思辨的真理才能真正被人理解。因为这种真理才是思想,舍此之外都是任性和私见,没有普遍性和真正的客观性。这样,黑格尔推论道,法和伦理以及法和伦理的现实世界是通过思想而被领会的,它们通过思想才取得合理性的形式,即取得普遍性和规定性,这形式就是规律;至于给自己保留肆意妄为的那种感情,把法的东西归结为主观信念的那种良心,的确有理由把这种规律看作它的最大敌人。【6】今天我们看来,辩证思维无疑在某种程度上超越了形而上学思维。但真理也许离人们越来越远,完全没有产生黑格尔那样乐观的结果。

在《法哲学原理》序言中,黑格尔接着说,…在法律中,不因为事物存在而就有效,相反地,每个人都要求事物适合他特有的标准。因此,这里就有可能发生存在和应然之间的争执,亘古不变而自在自为地存在的法和对什么应认为法而作出规定的那种任性之间的争执。…恰恰在自在为地存在的法和任性所必然会碰到他的理性,所以他也必然要考察法的合理性。这就是我们这门科学的事业,它与仅仅处理矛盾的实定法学殊属不同。【7】我们可以看到,在黑格尔这里,法哲学就是研究法的理性的科学。在他眼中,法就是理性的产物,也就是自由理念的现实化,是自由意志运动的规律。法的本质简单化、绝对化了。在他的矛盾法中没有感情的空间,没有信念的存在,只有绝对的客观理性。这是非人性、不人道的科学。法毕竟是关于人的整体行为的科学知识。整体性关系是我们绝对不能忽视的。

黑格尔说,“凡是合乎理性的东西都是现实的;凡是现实的东西都是合乎理性的。…哲学正是从这一信念出发来考察不论是精神世界或是自然世界的。【8】这是黑格尔精神哲学的最重要的信条,它的哲学就是建立在这个信条之上的。然而,合乎理性的东西不一定是现实的,现实的东西也有更多不理性的。这是我们通常的看法。那么,黑格尔要说的是什么意思?他说,哲学的任务在于理解存在的东西,因为存在的东西就是理性。那么是不是说,不存在的东西就是非理性的?或非理性的东西都是不存在的?实际上,我们知道存在的维度不是单纯的一维,存在、非存在、反存在是有的三维。非理性的东西也是存在,也是有。人的本质不是单纯的理性关系。理性存在只是人存在的一种形式。而且黑格尔的理念是一种绝对的精神,但是这种绝对精神只能在世界历史中实现,没有真正的具体的现实性,自我永远不能看到。黑格尔认为理念是真正的形式,是上帝精神,具有神性,换句话说,在他那里,只有上帝是真正的、绝对的、真实的、永恒的现实,现实世界反而不是真实的、现实的。后来的科学哲学家胡塞尔就认为没有这种虚幻的世界历史的本质存在,主体可以直接直观存在的本质,本质就是可以直观的现象,它才是对主体自明的,真实的,现实的。两位哲人都认为自己的方法才是科学的哲学方法。从正面而言,他们都对。反之,他们都有局限性。

黑格尔说,由于思想已提高为本质的形式,人们必须设法把法作为思想来把握。…法的思想并不就是每个人从第一手方面所取得而具有的,相反地,正确的思维是对事物的知识和认识,所以我们的认识知识应该是科学的。【9】这里的真理首先在形式上是确定的,因为“在科学中内容和形式在本质上是结合着的”,【10】所以真理的内容也可以是恒久不变的。黑格尔反对无固定形式的本质内容,即那些认为形式是某种外在表现的观点,但他认为“自由思维是从其自身出发,因而就要求知道在内心深处自己与真理是一致的”,然而实际上内心深处知道的真理恰是无固定形式的!因为真理与主体意识在这个时候必然是同一的,直观的就是真理,真理就是直观的本质图象。黑格尔坚决反对庸俗的主观任性和私见,崇尚理性,但是他认为理性只是存在的东西,存在的东西就是现实的东西,现实的东西就是理性的东西。这似乎具有更加强烈的主观性?正如他所说,“哲学是探究理性东西的,…它是了解现在的东西和现实的东西的,而不是提供某种彼岸的东西,神才知道彼岸的东西在哪里,…这种彼岸的东西就是在片面的空虚的推论那种错误里面。”【11】那么,“哲学的任务在于理解存在的东西”,…“真正的哲学导向神”。【12】哲学既然是通神的科学,那么哲学似乎应该最终能发现彼岸的东西?而且理性的东西最终就是神性的东西。神性的东西也就是现实的东西。那么,君主统治也是神定的,弱肉强食的战争也是神定的。每个人也可以成为神性的东西。因为每个人都可以具有理性的存在。一会说彼岸的东西是神才知道的,一会儿又说真正的哲学导向神,看来黑格尔思想深处存在真正无法克服的矛盾。

黑格尔认为形而上学是见木不见林,是主观私见,没有表达真正的思想,只有思辨的方法才能发现真理。因此,他反对柏拉图,反对一切理想主义者,因为这些人都是不现实的、不理性的思想者。实际上,固然“每个人都是他那个时代的产儿”,【13】然而每个人又都是历史的,每个人也都是要死的,现实能完全孤立地存在么?如此看来,黑格尔的所谓理念也不过是他自己反对的形而上学的抽象思辨观念,同样是见木不见林而已。辩证法并没有超越形而上学成为绝对的方法,也是一种有局限性的认识方法罢了。

在《法哲学原理》导论中,作为思辨哲学的演绎成果,黑格尔是这样认识法的意义的,他说,法的理念是自由,为了得到真正的理解,必须在法的概念及其定在中来认识法。【14】法是自由的定在,不是自由的反对。这是对的。这是一种理性的自由,不是对主观自由的约束。它是真正的自由,只有理性的自由才是真正的自由。黑格尔说,…法一般说来是实定的:因为它必须采取在某个国家有效的形式;这种法律权威,也就是实定法知识即实定法学的指导原理。【15】法是国家制度的产物,那么法的现实形式就是法律。法只能在国家之后产生。法与法律必须是一致的,不是法律必须与法一致。那么这种法的概念如何又能成为法律的指导?但是,黑格尔又认为,某种法的规定从各种情况和现行法律制度看来虽然显得完全由根据而且彼此符合,但仍然可能是绝对不法和不合理的。【16】这就是说,法律必须与法一致才是合法的。这不是一种自相矛盾吗?

黑格尔说,…法的基地一般说来是精神的东西,它的确定的地位和出发点是意志。意志是自由的,所以自由就构成法的实体和规定性。至于法的体系是实现了自由的王国,是从精神自身产生出来的、作为第二天性的那种精神的世界。【17】法的本质内容就是自由,法的体系也就是实现了自由的王国。那么,这种自由王国什么时候出现了?现实的的国家是否就是自由的王国?理想与现实是一致的么?黑格尔在赞美现实国家的同时,还需要世界精神的支持,需要上帝。那么,现实王国是不可能是自由王国的。黑格尔的辩证法离不开上帝精神的支持。在矛盾法中,法的真理是意志的现实化,具体而言是人的意志通过国家权威而确定为法律,人可以是君主、少数统治者或者多数人等,这里法与法律是同义的。法律是立法者意志的体现。这是法的矛盾本质。正如黑格尔所说,意志通过辩证运动达到伦理阶段,“在世界历史中实现自己并显示为普遍世界精神”【18】显然,这一普遍精神的法乃是最高的法,实际上也就是上帝法的代名词。基督教的精神可能就是现实国家的最高法律。所以,宗教教条高于国家实定法律,君主就是天子一类的人物,代表着上帝精神和意志,臣民必须服从君主。看样子,他的君主学说远不及孔子的政治理论,但却是一种最接近的孔子的政治理论。这就是他最理想的国家制度——君主意志统治的国家。在道学家看来,这是十分的幼稚,也是自欺欺人。因为君主和其他人都是天之子,为什么公民必须服从君主的统治?

四、法的本质的科学化

关于法的本质学说主要有:神意说;理性说;主权命令说;意志说;自由说;事物性质说;民族精神说;利益说等等。黑格尔认为法是自由意志的定在。法的本质因而是自由。这种单一性绝对化的本质论是令人质疑的。因为它为国家立法权威的绝对化制造了理论依据而不是为科学法学奠定了基础。在这里,法与法律未加根本分化,法律成为自由意志的定在。法的本质与主体的知不可分,其实法的本质恰恰是不自由。因此它的表象才是多维的,以争取实现意志的合理自由化。

(一)法的本质的多元性

中国学者郭道晖认为,法的本质是“多面性的”,因为法的现象是极其纷繁复杂的。他解释道,我们可以说,法是上层建筑、法是控制社会的工具;也可以说,法是国家(或统治阶级、人民)意志的体现、法是确定的、普遍的、具有强制性的社会规范等等。这些都各自指出了法的某一个方面(内容与形式)的特性。这些特性的整合,才构成法的整体本质。如果说,法的初级本质是它的社会性(有人类社会才有法)。那么,它的第二层次本质则深人到法的意志性(它是社会共同体的意志、或国家意志、统治阶级意志、人民共同意志的产物);第三层次本质则是它的利益性(法不是超然于世的纯粹理念、教条,不论其为阶级的法还是全民的法,其共同意志的形成背后,都有共同利益的驱动,都是以维护一定的共同体、集团、群体的利益为动因);这种利益归根到底是决定于该时代的物质生活条件,受制于客观经济关系、法权关系及其客观规律,而不能是个人的肆意妄为,否则将会受到客观规律的惩罚。…从康德、黑格尔到马克思都认为,法的本质是“自由”。“法自由”(法意义上的自由,非哲学意义上或一般社会生活中的自由)则是通过“法权利”(法权关系)来体现的,权利就是可以做或不做某种行为的自由;而法权利的确认、分配和保障,又主要是依赖“法权力”(国家权力或社会权力)。因此,法的本质内容主要是自由、权利与权力这三元或三维构成的。它们是法的核心内容、基石范畴,是决定法的本质属性的三元素、三角架构。可以认为,…自由是法的根本理念;权利是法对自由的确认;权力是法的支柱。自由、权利与权力这三种元素是构成法和法律的本质内容,法是这三种元素的化合物。三者组成法的三维,缺一不可。…权利又是法的重心,权力则是权利派生的。如果把自由比作法的灵魂,那么,权利就是法的血脉,权力则是法的骨骼。【19】

这种观点无疑是对传统辩证思维中的法本质理论的重大挑战,很有启发意义。我们知道,黑格尔的辩证运动的实体是自由精神,这种精神与物质世界是无关的,是绝对第一性的东西。精神与物质世界是绝对对立的,与非物质、非自由精神世界更是无关的。法的本质成为没有实存的真正的绝对抽象理念。所以,法的本质问题仍然需要我们重新认识。

表象的非单一性,即多维表象整体才构成存在-存在者的真正本质,或者说表象就是本质。法的表象可以分为两类:法的应然,即道德;法的实然,即伦理。在道法中,法的本质是存在-存在者整体的真理,即法是天道人心伦理的定在。所以,在不同的法概念中,法的本质也不同。相应地,法的本质也是复杂的、多元的,相对的,不是简单、单一、绝对的。

1、形而上法本质

【内容】在形而上视域中,法的本质是人们的行为规范。

【解析】这里人们对法的认识达到最初步的认识,法起到形式的规范和统一作用。法就是法,法律就是法律。

2、矛盾法本质

【内容】在矛盾法视域中,法就是主权者意志的规范。

【解析】在这里,人们对法的认识需要客观的肯定,只有与实际一致的法才能是真实有效的法。法就是法律。

3、现象法本质

【内容】在现象学视域中,法的本质就是权力者行为的制度化。

【解析】在这里,需要执法者(广义)对法的认识达到意识的绝对自明性,不需要证实。执法者的绝对意识在自由裁量阶段,执法者可以自由心证。法律就是法。

4、道法本质

【内容】在道学视域中,法的本质就是天道人心。

【解析】在这里,人们对法的认识达到最深刻的本质,天道人心就是法理。法的最高真理就是天理。天理就是法,法就是天理。

(二)法本质的发展

法的本质的多元化也同时告诉我们,法的本质也是可以不断进化的,通常而言,法本质可以分为三个进化发展阶段:

1、第一阶段,即主观形式化阶段。它是指法的本质是精神(意识)与物质同一的关系的制度化、规范化。(人与自然万物同一)法首先产生于秩序需要,这就是郭道晖所说的法的权力阶段。在这个阶段人主要企图征服自然,在征服中达到和平。统治者需要压迫被统治者,秩序和权力至上,法具有任性、绝对强制性。法律是完全的统治工具。人与人没有现实的平等,人与自然只是相关。人的意识具有优越性,理性至上,人是世界的主宰,必然产生我的权力就是法律,即“朕即国家”一类的现象。

2、第二阶段,即客观科学化阶段。它是指法的现实本质是意识、无意识(法的内在理性和意识)与物质同一关系的科学化。(人自身、人与万物同一)法反思而需要维护权利,这就是郭道晖所说的法的权利阶段。在这个阶段,无意识觉醒,人的本性和情感得到重视,个性需要尊重,人权得到根本的尊重,人权需要保障,人与人需要平等。这样法的意识的绝对性得到实现,宪政制度由此产生。

3、最高阶段,即真实艺术化阶段。它是指法的最高本质是意识、无意识、反意识与物质同一的关系的艺术化和科学化(人自身、人与人、人与万物,人与天道同一)。权利与权力达到平衡、和谐,自然万物得到尊重,人与人和谐,人与自然和谐,人实现现实的最大自由。这就是郭道晖所说的法的自由阶段。如果法的天道人心得到发现,在无意识、反意识的民主意志激发下,通过独立监督权力运作,导致国家与社会的平衡,国家权力体制法治化,执法者能做到执法情理交融,合理合法,合情合理,达到执法艺术化。

(三)法的类型

在法的各个发展阶段中,法具体在形式上可以表现为人权与法权的两类基本关系,即法的存在也可以相应地分为两种不同类型的形态。

第一形态,法的形式化类型。包括对立法和矛盾法。如形而上法认为人权与法权是两个无关的对立世界,没有内在联系,外在各自独立。人权就是人权,法权就是法权。矛盾法认为人权与法权达到外在的统一。

第二形态,法的本质化类型。包括非矛盾法和无矛盾法。如,非矛盾的现象法认为,人权与法权达到意识的绝对同一。无矛盾的道法认为人权与法权达到无差别的实在的同一。

这样,我们还可以得到关于法的本质的两个重要的公理。

1、相对性公理

【内容】没有法就没有法律。

【解析】非法是与法相关的非理性因素,与主体内在相关。不法是法的外在界限和参照,只有通过不法才能看清法。反法是法律的发展动力,只有反法因素存在才能促进法律的发展。非法是过去性,不法是现实性,反法是未来的倾向力。这是法的时间三维化。不法受制于非法和反法力量,与法的真理相统一。这是法的空间一维化。没有法就没有法律。法律不等于法。法律具有相对性。

2、不变性公理

【内容】没有道德就没有法。

【解析】道德是与人权相关的基本因素,即使保障人权也不能超越道德底线。民主是实现人权的必要途径,没有民主也没有人权可言。法制是人权的现实化、保障力。法权三维空间化,与人权一维时间相统一。没有人权就没有法律。没有道德就没有法。所以,法的最高认知是达到对不变的道德理念的内在知觉。

五、树立科学法学观

黑格尔说,法哲学这一门科学以法的理念,即法的概念及其现实化为对象。【20】…法的概念是自由,为得到真正的理解,必须在法的概念及其定在中来认识法。【21】…法学是哲学的一个部门,因此,它必须根据概念来发展理念—理念是如何一门学问的理性,——或者这样说也是一样,必须观察事物本身所固有的内在发展。作为科学的一个部门,它具有一定的出发点,这个出发点就是先前的成果和真理,正是这先前的东西构成对出发点的所谓证明。所以,法的概念就其生成来说是属于法学范围之外的,它的演绎在这里被预先假定着,而且它应该作为已知的东西而予以接受。【22】

作为《精神哲学》的重要组成部分,黑格尔将其关于客观精神的理论演绎为《法哲学原理》。在这部著作里,他认为法学是哲学的一个部门,法是客观精神,是自由意志的定在,作为精神辩证运动的一个环节而存在,没有独立地位。在黑格尔看来,法是一种规律,但与自然规律不同,自然规律在一定条件下具有不依人的意志为转移的性质,而法的精神却只是自由意志的确定化,还不是绝对的精神,真正的法只有在世界精神里才能发现,但是这个任务是永恒的历史过程。

(一)法学是独立科学

西方历史上,法学形式上已经从哲学中独立出来。那么,我们所说的法学的独立是什么意思呢?这里有两方面的所指。其一,在大陆法系国家(包括受大陆法系影响较多的国家),法律本质上仍然是一种哲学附属物,受哲学立场或者方法的影响或者指导。虽然认识论、本体论或者思维方法对法学理论和实践具有重要的作用,但对法学说来只是工具,只有方法论的意义。哲学不能指导法学研究,法学不是哲学的一个部门知识;其二,无论哪个法系的国家,都没有形成统一的法的概念。法学没有成为成熟的科学。例如,实证法学借鉴自然科学的方法并没有使法学成为真正意义上的科学,即使诠释法学企图统一法的本质以给法学建立最坚实的基础,但也同样不能满足法学的科学属性。因为这些法学也都没有真正摆脱法律制度的束缚,法学没有成为独立于国家(或者国际社会)法律制度的科学,不是指引国家(社会)的法治建设,而是把实定法律作为既定的事实加以接受;其三,可以有哲学法学方法,但没有哲学的法学。哲学就是哲学,法学就是法学。这是两种完全不同的科学。所以,法学必须完全独立,成为一门独立的科学。这首先需要法学从哲学中彻底独立出来,才能成为一门真正的科学。具体而言,二者有以下基本的区别。

首先,概念不同。最一般来说,法学是关于人们行为规律的科学。哲学是关于精神规律的科学。

其次,内容不同。哲学是思想,科学哲学亦然,讲方法,一般关注不朽的真理。法学是实践科学知识,一般表达存在-存在者关系的(包括人与人的社会关系以及人与自然的关系)具体的、相对的真理。

第三,对象不同。哲学研究纯粹精神关系,是心灵感受世界得到的智慧,是认识世界的方法或者是对世界的根本观点等科学知识。法学研究人的社会和自然行为规律并加以制度化、规范化的科学。

第四,特征不同。哲学重意志个性、重意志自由、重特殊意志。法学重行为共性,重普遍行为,重行为约束性。

第五,方法不同。哲学一般是使用思辨思维或者象思维,主要关注意识问题。法学理论多是形式逻辑思维以及其他社会科学方法,主要关注社会实践的规律性问题。

第六,作用不同。哲学具有超时空性,作用于人的精神世界,可以指导立法实践。法学相对来说是具体的科学,只作用于人的行为领域,应当指导执法(广义)实践。

第七,意义不同。哲学的意义、价值在于认识自己和世界,使人在精神上得到自由。法学意义价值在于调整社会关系以及人与自然的行为关系,以实现人们行为的最大自由。

通过以上比较,我们可以看出,法学与哲学完全不同。所以,我们可以认为法学是具有独立地位的科学,不从属于哲学科学,法学不是哲学的部门,而是一门独立的科学。法学应当具有自身的独立方法论,不存在哲学的法学,只存在哲学法学方法。实际上,一切哲学都是法学的重要工具之一。我们需要肯定地认识到,必须在这种完全独立的法学支持下建立的法学才能称为真正科学的法学。

(二)科学法学体系纲目

法是法系。法系有两种基本类型即三维法(道德、民主、法制)与一维意志(人权)构成的四维法系或者三维意志(非法、不法、反法)与一维法(权力)构成的四维法系。一般而言,法系包含理论法学和应用法学两大部分。具体可以做出以下划分:

1、法哲学

法哲学以道德学(主要是《道德经》和《周易》哲学,下同)、现象学为基本认识工具。它是法学的最基础知识,研究法的概念、本质、法学体系以及法律思维方法等本质内容问题。

2、法理学

法理学以矛盾法、现象学、道德学为基本认识工具。它研究法律概念,本质、法律体系、一般法律制度等本质内容问题。

3、宪法学

宪法学以现象学、辨证法、八卦术、中庸艺、阴阳五行说等为基本认识工具。它研究国家宪政以及国际宪法制度问题。

4、程序法学

程序法学以形而上学、辩证法等逻辑方法为基本认识工具。它研究一般法律制度具体运作程序问题。

5、应用法学

应用法学以道德学、八卦术、中庸艺、阴阳五行说、形而上学、形式逻辑工具、现象学、辩证法、其他社会科学方法等各种方法为认识工具。这些方法只要有效,即合法合情合理就可以使用,没有绝对的方法技术。各种方法需要在实践中结合社会和自然的实际情况做到灵活运用。它研究具体部门法律技术。

(三)建立科学法学的意义

法学必须是独立科学。这是关于法学的最基本理念。这一理念对于法治建设来说,它具有十分重大的意义。

1、只有科学法学可以统一人们的思想而又没有思想的专制,实现最大自由而又有规范约束,让理性起主导作用而不压抑人性。

2、只有科学法学可以制约权力意志和权利的任性,使国家权力在法治原则内运作,使法律关系主体正确行使权利。

3、只有科学法学可以使国际社会可以遵循共同的规范,实现国际社会实行统一的世界宪法,促进世界和平,实现人类和谐,使人类全面走向法治社会。

这些结论表象上看是理想主义或者是主观化的思想,实际上它早已有几千年的历史根源。在当代也有国际人权组织实践的成功范例,以及欧盟等国际社会的法治化积极实践。法学应当真正结束非独立的状态,走向独立,建立科学的理论体系。所以,建立发展科学法学理论和推行国际通行的法律制度是全世界法律人的共同和永恒的伟大事业。

小结

通过以上的探讨,现在我们可以初步得到关于法的认识的三个观点。

1、法是人们社会行为的绝对权威。

任何权力之下的法律都可能具有不法性,这是法律权威的相对性。也只有法才能是权力或者权利之上的,即社会行为的绝对的权威。

2、社会行为最高的、绝对的权威是人道的法(绝对独立的自由意志)。

人权通过监督机制与法权实现一种和谐、同一关系,这是法权-监督-人权(广义)表达的道法的整体图像。法权(一真,本质)—非法-反法-不法(三假表象)统一体;道德-法制-民主(三真)—人权(一假)统一体。才本质真是完全绝对的,本质假是相对绝对的。“三假一真”关系在制度不变的集权社会存在,它的本质是人治;“三真一假”关系在制度运动社会即分权社会存在,它的本质是法治。人治与法治都可以是合法的方法,本质都是人道的存在。只有在在道法中,人治与法治是无矛盾关系,通过民主制度的催化,在监督权力中达到绝对的同一。所以,只有在道法中,法的本质才能是真正的人道的。也只有人道的法才是人们社会行为的绝对的最高的权威。

3、人道的法才是真正科学的法。

法是独立的存在,人道的法的理念是法学研究最根本指导精神。本质上看应当是法思想指导国家或者国际社会的法治建设,而不是使法成为国家权力或者个人意志服务的工具,只有这样的法才是科学的法。也只有真正科学的法才是人道的法。

注释

【1】「德」黑格尔著, 范扬、张企泰译,《法哲学原理》,《导论》,商务印书馆出版,1961年6月第一版, P36。

【2】同上,P37。

【3】同上,P32。

【4】同上,《序言》,P2。

【5】同上,P3。

【6】同上,P7。

【7】同上,P15。

【8】同上,P11。

【9】同上,P15、16。

【10】同上,P2。

【11】同上,P10。

【12】同上,P12。

【13】同上,《序言》,P12。

【14】同上,《导论》,P2。

【15】同上,P4。

【16】同上,P5。

【17】同上,P10。

【18】同上,P41。

【19】郭道晖著,《论法的本质内容和本质形式》,《中国法理网》,2006年11月30日。

【20】「德」黑格尔著,范扬、张企泰译,《法哲学原理》,《导论》,商务印书馆出版,1961年6月第一版,P1。

【21】同上,P2。

【22】同上,P2。

参考文献

1、张树军著,《关于辩证思维的局限性以及辩证法适用范围的思考》,2007年,互联网。

2、张树军著,《执法的艺术》,2007年,互联网。

3、张树军著,《走向法治社会》,中国文史出版社,2006年6月第一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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