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树军:执法中庸的艺术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3624 次 更新时间:2007-01-04 10: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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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树军  

前言

在《法治之道》中,作者重点讨论了现代法治思想与《道德经》、《周易》的哲学契合问题,其核心思想是法治有道,认为《道德经》和《周易》的思维方法可以应用于法治研究,而且二者都蕴含了丰富的法哲学思想。但是,如何实践法治之道,这里有个方法问题。即,如何理解、应用《法治之道》的思想于实践中?显然,现代法律学人习惯的逻辑方法是行不通的,但是,古代中国人的“心法”、顿悟等方法又是难以捉摸的。怎样更好的将这种“象思维”方法转化为现代人易于接受的科学方法?作者认为,西方的现象学方法是个好的媒介。因为,现象学与中国道学亲缘最近,关系密切。现象学的本质直观是通过现象学还原方法达到的。如果我们这样认为,中庸就是一种现象学还原法,也是本质直观法,那么,道学之道识同样也有有效方法才能达致。古代中国哲人发现了中庸之术,这种术以真理的艺术化感悟为原则。由于神秘化、神圣化导致这种科学方法不易传授,似乎完全靠只能个人践行、偶然获得真理,到今天已完全走样,不得真传。其实,中庸术的现代化是可能的。中庸术虽然不是形式化、逻辑化方法,作为艺术化的道的发现之技艺,却也是有原则、方法、内容和操作步骤的。它不是高不可攀的也不是庸俗的中间路线。作者结合法学问题,将中庸术应用于执法(广义,下同)活动中,来体现中庸之道的作用。这正是写作本文的意图所在。

我们首先来重新认识一下中庸问题。中庸之“中”应释义为正,本意“当为矢着正也”,就是箭射中靶的,达到正确的结果。庸者用也、常也。中庸之道者,用中为常道,以走极端为非也。所以也有人称之为“中正之道”。中庸之道完全不是有些人一知半解或故意曲解以为的那种不讲是非的“中间路线”、不容标新立异的保守思想、甘居中游的消极处世态度、苟且节制的犬儒主义;或以模棱两可、调和折衷、和稀泥为能事,似德非德,而反乱乎德的“乡愿”之道。汉语里的“中”字,有中间、中等、普通、一般的意思;“庸”字可作平凡、低下、不求上进,没有出息解,因此很容易“顾名思义”误解中庸之道为上述种种贬义,以讹传讹,似昭昭而实昏昏也。【1】中庸,即中、常。恒定的、自然的、平常的、生活化之“中在”,不是高不可攀的,不是僵化的具体技术,而是人人可以运用而又无止境的“艺”,是智慧的点化法,人人用之皆可终身无穷受益。中庸是本质上的中道,并非形式上的不偏不倚或者折中主义。是正中、切中,恰当、融合之妙,有美感的真理,达到“天时地利人和”之境界。不能达中庸则不为,有为惟有中庸而已。无为的最高境界就是中庸态。只有中,才有真;只有真,才有正;只有正,才有法;只有法,才有行;只有行,才有律;只有率,才有德;只有德才有道;只有道,才有自然;自由自然,才有人;只有人,才有世界;只有世界,才有,自由。周而复始的变化,不是线形进化。人永远是人。中庸无我与人的差别,无我与万物的差别,一旦切中,就是整体的真在。它无分离、差别的痛苦,只有真理的自然之美感。它作为方法,就是一种绝对平等的知性,使他人与我共在、共鸣,共同折服于智慧之光中。它绝无自我之偏私和识见,更无对象之殊异,是所谓真理的法则只在无差别的绝对融合中显现、发生。也可以说,它是明是非而不取,容是非而超然,是第三者,是中间裁判者,是“游戏”者。它不是相对主义,不是绝对主义,而是相对中有绝对,不变中有万变。这真是思维的大艺术啊!是理性生活的大艺术啊!

中庸术是否形式科学方法?显然不是。中庸术是非形式化、非逻辑化的“感知”,是智慧性知。其表象(形式化)是“取中(折中)”,实质是与存在共在的,探索本质真理的“人化”方法。它和传播、交流、应用原发真理的形式化科学方法不同。它是真正意义上的科学方法,是发现真理的“艺”,是“道”之“德性”。

对于法学研究方法而言,与解释学法律方法不同,“执法(广义,下同)中庸术”是与西方解释学法律方法最相近的,但又本质不同。解释学方法本质还是真理符合论,它追求与对象(法律、行为事实等)的形式统一,是模拟,是“执法中庸术”的表象,貌合而神离。但只有解释学方法可能达到艺术化而体验、实践到“中庸”智慧。

法的“人道”本质要求执法者必须懂得执法中庸术,也就是要使执法科学方法艺术化,使法律与人情物理相融合,达到律、法的高度合一,使律法的实践成为人们内在的理性生活而使宪法的自由的理念而与生活息息相关。执法最需要中庸精神,执法至中庸是其最高水平,达到了艺术化和科学化的统一。这是高级的执法层次,只有高级执法者才具有这种能力和素质,不是每一个普通执法者都实际能够达到的水平。执法的同一与个性化都是必要的,同一需要逻辑的一致来保证,使法律体系自洽;个性化需要中庸术来保证,使法律的适用成为真正科学的活动,而不是任性和霸道。现象学方法与法律思维的关系,我曾介绍过。下文主要介绍中庸方法与法律思维的关系,探讨执法中庸的艺术。

一、认知道识

1、道学是存在论

本体论(ontology)直译是存在论,是对存在的哲学探究。科学总是人类的科学,是人类创造的并为人类所理解的科学,因此,科学的存在论首先把科学理解成人的一种存在方式,是人的在世之在的一种特定形式。【2】道学之识见(简称道识,下同)就是这种存在论上的识见,道识首先关注的是人本身,先人而后识见,但道识又是忘我之识,是消除主客体差异的识见。在道学中,只有此时才可能发生真知,用现代哲学的术语说,就是这样的知识是认识与本体的合一,或者这种知识才是真正意义上的科学真知。社会关系与自然关系本质不同,人类可以把自然作为客体加以研究,这是传统自然科学的基本任务,但是,在大自然的最深处,人与自然已然无法区分,主体客体关系消失。社会关系的本质在这里有着自己的渊源。逻辑会失去效力,真理就是最深刻的智慧体验。在此时,美,真都是在的发生着,善恶已消失,或者说没有了意义。也就是说,不可能有善,更不可能有恶。人在此时此刻是强大的,有超人的感觉。他不需要上帝,不需要依靠,自我支撑自己,与天地同在。他成为一个真正的独立、自由者。

2、道识的基本特征

道识与形式化、逻辑化思维最大的区别是,形式化思维以既定前提(事实或者假设的公理)为依据,通过文字语言表达定型化的知识,条件、方法都是不可改变的,所以,总是要发展,总是不可能达到本质真理。而道识的“象思维”方法总是不要文字语言的限定,没有任何限制条件和既定事实拘束,不会僵化,不会随条件变化而变化。它只与具体的人相遇,条件就是人化,而人的大脑和身体千万年也不会发生变化,所以,道识反而具有更大的绝对性、真理性。整体看来,形式化方便、普遍、及时、简单,也可能产生新的知识,但没有源泉,易枯竭;象思维个体化、缓慢、难度大,但是生生不息,可以不断创造新知,不会枯竭,是真理的源泉。这两种方法具有互补性。真理总是在少数人掌握中,需要少数不怕困难、热爱至理的人学习、接受象思维,在少数人之间传授而不中断;技术化知识在大众中传播、使用,需要形式化思维,方便、简单及时。但对于民族或者人类来说,必须全面发展这两种思维方法。

道识是道学之见识,是与认知者息息相关的缘在之真理,是美的真理,不是任何教条,不是通常的既定知识,不是主观见识,也不是客观化认识。它具有以下特征:

1)一真美。

道识是真理,道识是美的体验,见识纯真之美,体现真与美的合一是道识的最基本特征。

2)境遇化。

道学是随无定理、定势,却有原则和方法的科学,道识不拘泥于传统和一切历史先见,不沉溺于想象的乌托邦,而是实现历史、未来和现实的此在性,是实践出真知,是时机化、缘份化的知,是人与天道自然的切中性知。境遇化是道识的重要特征。

3)人道化。

天道不是客观的,也不是主观的,就是人道的现实化。在混沌不分的境遇中使天道人道化。惟其人道,才是真理,才为人所用。天道似无情实际上最有情,天道钟爱与人,而天道爱人就是人要人道的根据。人道化是道识的本质特征。

3、道识的方法

1)寂静我。

理性判断来自非理性的内心平和,正是在寂静渊默之中,那不显之德,反而具有一种更为巨大的生育抚养的力量,其日彰之实,也达到了盛极不可加的极境。【3】在寂静中忘我无思才能发现道的真谛,这是一种修学。对一个求真知的人来说,他应当心底光明正大,无邪恶,无任何偏见成见拘束,才能体验、发现道识,见到真理,体验大美。用孔子的话说,就是道不为小人谋,而为君子谋。这实在是很深刻的道理。俄国作家果戈理也认为,一个人的道德水平越高,他的智慧也越高。我想,他们的意思大概是相通的。

2)游于艺。

与今日意义上渗透生活世界的每个领域的“技”(技术)不同,在“艺”中充满着对场景、情境与质的细节的尊重,以及在一种当下即是的意义上,承负具体性、完整性与丰富性的要求,这一要求将每个个体的生命,尤其是身体作为“艺”的实行者与受用者。在身体(包括心灵与精神)的和谐状态中,“艺”抵达每个个人,也抵达自身。在这个意义上,“艺”乃是各正性命的事件当下地发生的一种依托或媒介。而“技”呢?它则以量化与抽象,销蚀具体与质的细节,它强化经济、机械与简化的操作性质,以便对所有质性的差异都可以以同一方式机械地从事。所以,在“技”中,文化的理想与丰富完整的存在是一种在操作中必须以量化的方式加以忽略或清除的剩余物。如同从事“艺”的“主体”,通过“艺”来到世界,也来到自身那样,在“技”中,“技”的操作者,脱离了具体的世界,也脱离了具体的身体(自己与他人)。“技”通过规则将自身正当化,而“艺”则是在与文化理想、文化体系的统一性获得存在的正当性,所以,在“游于艺”中,所志之道、所据之德、所依之仁,得以在“艺”境中真正的打开。只有通过“游于艺”,“志于道,据于德,依于仁”的生活才找到其依托,而以“游于艺”的方式,我们接纳的就不仅仅是我们自己,还有他者以及整全的世界。正是在这里,我们看到了“艺”的真正意义。而一切伟大的“教化”,都将把确立这种当下地抵达上述文化理想的“艺”作为核心,离开“艺”,就会发生“教便只是说理”、说理而其身体无以承载其理的现象。【4】道识本质上是科学的艺术化,或者说,科学就是艺术,艺术就是科学。因为,真正的科学和艺术都是求真的,都是美感的,是真与美的合一。技术是道识的表现方法,但远不是道识,也很难达到道识。因为大多数人习惯于方便、简洁,功用性、思想的懒惰以及效用观使一般人不愿求真知而已。技术思想就是为这种情况产生的。但原发真理是靠技术学不来的,逻辑是达不到的。形式化技术、逻辑只能传播、利用知识,但不创造知识。

3)无善恶。

超越虚伪的善恶观,这是一种超道德伦理的识见。人类的罪恶源自善恶之争。这是很难做到的。道表象是无情的,显得人无是非,无人情,但真正的道识就是无善恶的真知,显天地之大美的人类挚爱。

二、法律思维之道

生命哲学是本质性科学:关于生命本质的道学、宗教识见都应是科学认识的本质形态。什么是科学?形式科学与本质科学都是科学。法律内部技术需要以本质科学为依据。法的“规律”即是“中庸”化道识。道识是“象思维”之识见,不同于普通逻辑思维或者辩证法的见识。道识方法的应用,为独立科学法学的建立提供了有效工具。法就是“人道”,走人道的方法——本质真理之路——自由之路。独立法学是情理融合的科学,人文知识是重视情感的观点,社会科学是重视逻辑和实证的知识,法学是应用道学“中庸”术的实践科学。这是科学法学的基本方法。这是由法的本质——公正性决定的。只有法学是研究追求社会最大公正的科学,而实现公正的认识前提就是识见自由人的本质。道识就是切中存在本质的活动(庸,平常、自然、用,中庸,即平常、自然之用,非人为,非外力所加的自由态),而法律就是社会关系的中正形式,“中庸”方法就是其最本质的特有的研究方法,科学的法学方法。“道”即“中”,“德”即“庸”,道法自然(天成、合情合理的、无所拘泥、无所偏执的)。“中庸”术是科学法学的独有、自身的方法。

人文走主观、社科走客观,都可以产生知识和效用,但都无法达到现实的中正。人文理想是可能(美的范畴);社会科学是统计规律(善的范畴),都没有面对普遍人类,非世界化。法律是实践,需要人类化、世界化、普遍化,本质化,真理化(真的范畴)。社会真理就是理性、非理性、无意识的衡平。法就是社会的普遍真理的形式。科学法学包含法律调整的范围、方法;立法、执法、司法、监督的依据;权力与权利的关系;法的自由和法律的自由问题等等内容。例如,民主集中制,集体领导,实际是人治的变种,即权力一人掌,责任大家负(极端形式就是集体不负责,责任虚无化、历史化);责任制,个人负责,责权统一,唯有法制化,限制任期和权力制衡成为必然。二者都缺乏权力监督的社会化机制。独立监督权的必然性未体现出来,公平与效率的衡平未能体现出来。权力分立是效率,监督是公平(现实化)。而民主集中制无效率也不公平,领导称为法外特权者,不法者,非现实化,而是理想化或者过去化,非此在。道识就是要现实化权力与权利的关系,法律关系此在化,本质化、真理化。排除偶然性、排除绝对教条的必然性,达致理性与非理性的中庸化。这种法治是有道的法治,是立足于存在者而存在,是法的存在的彰显者。

1、科学法律思维的定义

对人类认识来说,逻辑远不是充足的,而道识的本真对法律逻辑化推理具有支持作用。如,某一“罪”表面上该罚而实质上不该罚的理由是什么?只有以真理为依据,其他任何理由(包括既定律令)不足为凭。

中国人的尊卑意识是一种时间(先后)观,但中国人的传统思维却是习惯于“象思维”,空间化、整体化;相反人人平等意识是空间(上下左右)观,而西方人的思维却是习惯于“逻辑化”,时间化、个别化。这实在是大自然的巧妙安排呀!实际上,从人类思维的大视域看,逻辑化形式法律思维与“象思维”实质化的法律思维是科学法律思维的两种不同性质的思维,整体上具有互补性。只有形式法律思维,是文而无质,会产生不法的执法;只有实质法律思维,质而无文,会产生法律虚无化,法治信念缺失,无公信力,不完美。形式化是必要的,实质化具有充分性,二者结合才是充分必要的完整意义上的科学的执法。显然,中庸术是达至实质化的根本方法,但不是唯一方法。

1)形式化法律思维。什么是(形式化)法律思维,中国法律学人郑成良认为,法律思维是在决策过程中按照法律的逻辑,来思考、分析、解决社会问题的思考模式,或叫思维方式。法律思维和决策有关。什么是决策呢?在政治或社会学意义上,决策是个广泛的概念,决策实质是在社会生活领域选择一个行动方案。如果一个人掌握公共权利,来处理公共问题时,采用法律思维,合法性成为首先要考虑的问题。法律思维就是合法性思考,以合法性为前提,在法治社会中才会真正体现,在人治社会不会体现。法院裁判案件完全按法律思维也不行。因为这不仅是法律问题,还涉及道德,政治等。对于法律人员来说要把法律思维当作基准性思维。所谓基准性思维,就是以法律思维为前提,以合法性思考为前提,在合法性允许的范围内,去追求最大的最佳的政治、经济、道德效果。【5】这种法律思维的定义严格上说还是一种形式化定义,没有完全认识到法律思维的本质、真理。

2)实质性法律思维。作者认为,实质性法律思维就是按照道识(或者现象学方法,下同)来思考、分析、对待一切法律社会关系的思维方式。科学法律思维只把法律逻辑关系作为形式,法律决断本质却是道识(本质直观),也就是法的真理性决断,有时候可能与形式法律是矛盾的,但却是合法的。道识是法理性知,不是法律教条化实行,因为,不法的法律很多。良好的法律是在实践中产生的,往往不是僵化的制定法(纸上的律法)。这样说,判例法方法更符合道识的法律思维方式。

3)科学法律思维。形式化法律思维和实质性法律思维的统一,就是科学法律思维。

2、科学法律思维的基本特征

1)注重事实,事实是依据。

事实是法律适用的前提。尊重事实是最基本的执法要求。执法中庸也不例外,不是无视事实的无原则的和稀泥。

2)依据律法,律法是尺度。

既定律法,尤其是宪法是执法的基本尺度,执法中庸不是不尊重律法传统而是不拘泥于传统和既定以及现行的律令,而是一切从实际出发,实现传统与事实以及理性的合一。

3)情理交融,法不离人道。

律法与人性是相通的,人性与人道是统一的。不人道的律法是不法的。中庸执法以律法为据,但不离人情和常理,而是情理法的有机统一。

4)人人平等,无善恶之别。

惩恶扬善是一般法律人思维的认识,但道识(本质、真理)的真理性科学法律思维要求抛弃善恶之别,无好人坏人之先见,做到律法目前人人平等,才可能实现真正的公正。这是执法中庸术的必然要求。

3、科学法律思维的方法

1)自由裁量,法官负责。

执法行为必须由个体执法者负责,没有具体执法主体不可能达到执法中庸的要求。

2)律外类推,遵循先例。

传统习惯与既定律法都是执法的制约因素,但是,此在是决定性因素,律法与先例都不是执法的决定力量。执法中庸术就是指现实化切中真理,时机化的运用律法。

3)坚持法理,追求正义。

中庸不是价值中立或者无价值目标,正义是其最高目标,律法、人情、私理都在正义之下。

4)执法互动,整合执法。

执法权力互相制约、配合、交流,共同发展与整体目标一致;另外,执法需要尊重当事人对方(或者多方)的意见,互相沟通,力求达成一致。

三、执法中庸的技艺

法的本质属性不是强制遵行律令而是自愿服从法理,是人的最高自由。执法中庸的效果是使法律关系当事人都心服口服,所有的人都维护法治的信念,愿意接受执法者的管理和裁判而行为,最终实现社会的真正和谐,使正义永恒,使公平常在。预防、消除违法、犯罪是法治的根本目的,其他都是手段,不可本末倒置。

形式化执法是低级阶段、外在的、非本质的。执法中庸是真理至上,是美的境界。“庸”才“中”,“中”在“庸”中。“庸”是常,是缘在,是真理,是自然之美。执法中庸首先是执法有常,其次是执法有中。常,就是不变动法理,就是服从真理,就是讲人性,有人道。有中,就是无偏私,符合人情事理之公道,是一幅大美的法治图像,是正大光明的执法境界。

执法中庸不是无理、不是大道理压人,而是常理、俗理,人皆可通。法不薄人,道无弃者,人人平等,无贵贱好恶差等。

执法中庸外需形式化律法和逻辑方法,内需要高素质的执法君子,小人不得执法,中庸需要律令。是人与律法的合一。执法者可易,旅法不变,这就是法治。执法者的培育、选用、废退由制度,不由天不由人,这就是常。制度由众心不由私意,这就是中。执法者、执法、法皆中庸,这是完整的执法中庸。

(一)执法中庸的目标

1、执法中庸的最高目标

最适度地使每一个人实现其自然、自在、自由的人生价值。

2、执法中庸的基本目标

中庸术的境界可以形式上化分三级:初级,折中法(反理性);中级,中正(理性)法;高级,和气(非理性)法。中庸是行道的基本法则,执法中庸化,执法者就必须做到中、正、和,所以,它的具体目标就是:

1)中。

中,即执法的内容真实、形式美、目的善、结果切中本质。

2)正。

正,即执法要实现公平、正义。

3)和。

和,即执法重视和谐,和解、和平。

(二)执法中庸的原则

执法中庸是人治在法制的范围内,道德在法制的保障下的执法艺术。在执法实践中,执法中庸有三条基本的原则和三条具体原则需要坚持。

1、基本原则

1)天人合一,以人为本。

执法实践要做到天道与人道合一;天性与人性合一;理性与情感合一。

2)法律保障,道德为本。

执法中庸坚持道德至上,法律是道德关系的最可靠的保障机制,不相信完全自律的道德能力,不惟法律而从事,在道德和律法间游刃有余的执法以道。

3)民主重要,自由为本。

执法中庸重视民主,把握民情,导引民心以人道,使每个人(法律关系主体)的自由权利现实化。

2、执法中庸的具体原则

1)允执其中。

中庸之道者,“用中为常道也”。总可以找到一个“发而中节”,契合事物本质特征,整体效果最佳,各方接受程度最高,恰到好处的优化解答,这就是中。【6】执法中庸要“发而中节”,做到恰到好处,是一条重要的原则,必须遵循。

2)过犹不及。

中庸反对过头和不及,但不是“和稀泥”、简单折衷,不等于不讲原则的平均主义。中庸之道崇尚和平渐进,但并非无原则的和平主义者,不排斥必要的战争,主要指反抗侵略的战争、为消灭战争而战的“以至仁伐至不仁”的战争,以及迫不得已而为之的暴力抗争等。【7】执法中庸要求执法者勿折中,勿过头,求时中,使执法取得最佳效果,及时有效实现公正,这是执法中庸需要坚持的第二条原则。

3)和而不同。

中庸之道是求“和”之道,以“不同”为求“和”的前提和必然。“和”绝不意味着没有或无视不同意见,相反地,中庸学说肯定事物的复杂性和矛盾的普遍性,视“不同”为理所当然。“和而不同”要求常怀兼容精神,容许别人有行动和判断的自由,对不同於自己或传统观点的见解的耐心、公正的容忍。【8】执法中庸要求重视执法和谐的效果,但不是无原则,反理性,而是区别不同情况,灵活处置,达到最佳效果。“和而不同”是执法中庸的一条重要的原则。

4)所贵者权(君子时中)。

孔子说“君子之中庸也,君子而时中,小人而无忌惮也。”“时中”,就是因应不同时机,揆情度势以求中。执中而不知权变,犹“执一”也。“道之所贵者中,中之所贵者权”。在社会生活实践中,中庸之道讲起来容易,做起来是极难的。“中庸其至矣乎!民鲜能久矣(人们已经好久做不到了)!”【9】执法中庸是具体问题具体对待,不是坚守“执一”不知权变,是把握时机,敲入其份,达到执法艺术化的最佳效果,体现真与美的合一。“所贵者权”可谓执法中庸的最重要的原则了。

(三)执法中庸的内容

1、法德之艺。

就“德”与“艺”的关系而言,“艺”是触发“德”的媒介,“德”是“艺”的完成,无“德”之“艺”难以摆脱沦为“技”的可能性。“德”既是抵达文化理想的方式,也是文化理想结出的果实,是文化理想在身体中的展开方式。中庸之道必须由中庸之“德”来开启,而中庸之“德”展开为一个由浅而深、由疏而密的动态过程:由修道者“智仁勇”之“三达德”、到君子在“诚之”过程中打开的“诚”、再到圣人无息的“至诚”之德。…简单、平淡、纯粹、真诚,作为君子的居所,也是其以人文的方式打开天道、接收天文的居所:天道在其于穆不已的流行中显示了其生养的纯粹性、唯一性、直接性、简单性,而君子也只有在“纯亦不已”的生命状态中才能承接“于穆不已”的天道。而君子之所以能够将生命保持在“纯亦不已”的状态中,是因为他安居在平淡、真诚、纯粹、质朴、简单的居所中。通过平淡、真诚、纯粹等而打开的“纯亦不已”恰恰就是“生-命”——发生着的、生生不息的天命——的自身呈现。由德(智、仁、勇)以入道(命-性-道-教),由诚以进德,由敬以居诚。而那无声无臭者,正是“德”的隐蔽着的居所。由诚与敬共同打开的是“笃恭”,“夫德至于笃恭,则君子也而圣人矣,诚之者即诚矣;圣也而天矣,诚者即天之道矣。”【10】所以,执法的大德是超越善恶的,执法中庸是执法大德的艺术化形式。这是执法中庸与形式化执法的最重要的区别。

2、审美交往。

审美交往,可以用这种“来去自由”的交流、交通和交合来比拟。在这种自由情境之中,人与人、人与物之间的关系是平等对话的和趋向自由的,而并不是一方倾轧另一方的功利关系,这是由美的本性所决定的。从这个意义上说,美的交往所形成的情境才是“理想话语情境”之典范形态,或者说,才是“理想话语情境”的最理想形态。【11】所以,执法中庸达到美的境界就是艺术化。这是执法中庸的特殊内容。

3、求真意志。

在“前柏拉图—希腊”的所谓“大艺术”阶段,“真理”一词尚保存着其去蔽、展现、揭示的原初内涵。真理作为一种去蔽状态,并非指对主体(认识、陈述、判断的)的解释,而意味着对存在的开显。只是在发展到“物我两待”的思想构架里,真理才脱离了其原初的意义,而被赋予了“真理符合论”的本质规定。从亚里士多德开始,占据西方两千多年知识论传统的“真理符合论”得到了完善的表述:“哲学被称为真理的知识自属应当。……每一事物之真理与各事物之实是必相符合的”。正是这种源远流长的“真理符合论”,造成西方主流思潮对美与真理的内在关联的拒绝。即便是黑格尔那种认定美艺与真具有统一性的观念,也基本上持这种符合论,可见其影响之深远。“美的真理”,实质上就是一种生活真理,作为能显现“本真生活”的真理形态,它的本质规定应该是“自由”,更准确的答案是一种“具体的自由”。这是因为,“真理的本质乃是自由”。【12】所以,坚持真理是执法中庸的最基本的内容。

(四)执法中庸的基本要求

1、真诚待人,平等执法。

在执法者心中,必须尊重给一个人,敬畏每一个人如自己,如亲人,如爱人;在执法者眼中,必须无视每一个人(法律关系主体)之身份、地位等非法性差异,无视一切非法的外在的区别,眼中只有一个陌生的真人。只有先有人在无人,才可能做到执法中庸,实现真正的人道的公正。

2、以人为本,执法人性。

中庸术就是人道术,就是人性化。执法的本质就是为人的自由最大限度的实现,不是惩罚或者解决纠纷。执法为人而在才有意义。法为人而存在,道为人而存在。制度、律法等等一切外在文饰都是为人服务的。人不是律法的工具或者奴隶。律法不是统治工具,但是人的工具,是人的产物。人不能改变道识,但可以利用道识。这样才不会走极端,不会忽视人,也不会搞庸俗的折衷主义。所以,执法中庸必然要求以人为本,人性化执法。

3、重视效率,确保公平。

执法中庸重视效率,这就是时中、时机化,这种效率不是形式化的,但是始终关注法律关系主体,在执法者的视域中,不会抛弃、中断,一定是生命化的,人性化的、人道化的执法,虽然可能不一定是迅速的。效率不等于形式的迅速或单纯追求执法时效。中庸执法是现实的公正,过期的公正和未来的公正都不是真正的公正。

4、权力对等,权利等价。

执法中庸要求法律关系主体之间的公平,享有权利者必然也负有义务,享有权力者必然服从权利制约。没有至高无上的权力,也没有不受制约的权利。这种公正是对称的、美的、和谐的真理性要求,是有道的、现实的。它不承认历史化的、既定的任何特权存在,不相信不可兑现的许诺,正视现实,铁面无私,大德在其中,人性在其中,天理也支持。

(五)执法中庸之一般技艺

1、执法中庸的四种基本方法

1)诚明法。

子曰,自诚明,谓之性;自明诚谓之教。诚则明矣;明则诚矣【13】执法者应当诚信,明法理,这是执法中庸的第一方法。具体说,就是作为执法者首先要有法律诚信意识,忠实于法律,忠实于人,忠实于事实,然后要有清晰的法治理论知识,最后才能适宜地适用法律于具体法律案件。这是最重要的执法中庸术,因为,唯有诚,才能有信;唯有信,才能明;唯有明,才能真知;唯有真知,才能执法公正。

2)有常法。

子曰,中者,天下之正道。庸者,天下之定理。…中也者,天下之大本也。和也者,天下之达道也。…致中和,天地位焉,万物育焉。…盖欲学者於此,反求诸身而自得之,以去未外诱之私,而充其本然之善。…终身用之,有不能尽者矣。【14】有常,即平常、恒定、无为。执法反对无常,执法中庸术要求执法者须有恒常心,能够在平凡执法中体现法律的权威。

3)忠恕法。

子曰,道不远人。人之为道而远人,不可以为道。忠怒违道不远。施诸己而不愿,亦勿施於人。【15】本来这是人之常情,是最容易做到的,但是,由于执法者往往忘记自己也是常人,往往受当事人和案件差异的影响,反而使以己比人成为执法中庸术最难做到的事情。

4)德治法。

子曰,故为政在人。取人以身。修身以道。修道以仁。仁者,人也,亲亲为大。义者,宜也,尊贤为大。亲亲之杀,尊贤之等,礼所生也。【16】执法者修养德性是执法中庸的必要保证,现代法制主义者往往正是这法者的法律知识水平而轻视执法者的道德修养,这是十分错误的。执法中庸术要求德性是执法者的首要素质,优先于法律知识素质。也就是要求君子执法,小人不得执法。

2、执法中庸术的基本步骤

1)静无知(去善恶)。

入静是道识的第一步,这种入静不是字面上的什么都不想,而是要求执法者直观法律意识本质、不要以既定事实和任何其他外在无关的意识为依据去进行逻辑推演,是要求执法者去先见、束缚、偏见而直接进入意识的本真、自然态。

2)有此在(真、自由在)。

第二步就是要求执法者从此在出发,感知此在,就是此时此刻在知,意识自由化、本质化,凸出此在,不要拘泥经验和理想标准以及法条。

3)至大美(美的图像)。

第三步,就是要求执法者去发现美的真理,抛弃无美感的现象,发现真与美同在,留存美的图像:和谐、光明、理性的显像之定在,实现法治的本质要求。

小结

1、重新认识中庸之道以及对法律人的启示意义重大。

我们知道中庸既是原则,也是方法;既是精神,也是实在。唯本质才中庸,唯自由才中庸,唯真理才中庸。中庸之艺的高低与真理的融合成正比。真理是简单、平凡的,真理与深奥无缘,但中庸之艺无止境,与人生同在,可伴随每个人一生。中庸术使人知道真实,超越善恶,感悟美丽,使人热爱生活,热爱人生,使人幸福、自由、独立、平等,爱人。中庸术智慧对法律人同样是不可或缺的真理方法,执法中庸,才能达法的真理,走出不法的牵制,永远保证执法的真理性、人道性、艺术性。

2、中庸讲时机化,强调效果、结果。

这也许与效率冲突,但与公正和谐一致,而执法的本质是公正和谐——理性的大和谐,情感的合适化,情理法融合,这是执法中庸的最高境界,是执法者追求的目标。它是每个执法者都可行的,但是“艺”有高低,是无止境的。这样,执法人道化、也是符合天理人性的。

3、古代中国人执法是讲究中庸术的运用的。

中庸术综合人情事理和法律的切合之权变,而不拘泥于死律是常有的案例。法家一断于律(形式法律思维)的思想不是主流。在律外尚有天理(相当于今天的宪法或法理至上),也就是人情事理与天理不悖的中庸术。中庸执法类似于英美国家的判例法思维,有民主精神,有人道精神,尊重法律关系主体意志,使自由现实化,律在法内运转,不仅可以有效调整各种社会关系,也可以减少社会纠纷,积极预防违法犯罪。

4、人们常说,科学无国界,艺术无国界,作者认为,人类大智慧也是无国界的。道学之识就是这种大智慧,它是无国界的。可以认为,中庸术与现象学方法等价。执法中庸是科学执法的重要内容、方式以及基本的要求。

注释

【1】庞忠甲著,《中庸之道,其至矣乎——“孔门传授心法”重新解说》,《学说连线》网,2006年。

【2】吴国盛著,《第二种科学哲学》,《新青年北大在线》网,2006年。

【3】陈赟著,《中庸之道:作为一种全面深邃的文化理想》,互联网。

【4】刘悦笛著,《美的真理观:“共识观”与“解释学”的统一》,《中国学术论坛》网,2006年8月。

【5】郑成良著,《论法律思维的基本规则》,《法网》,2006年。

【6】【7】【8】【9】庞忠甲著,《中庸之道,其至矣乎——“孔门传授心法”重新解说》,《学说连线》网,2006年。

【10】【11】刘悦笛著,《美的真理观:“共识观”与“解释学”的统一》,《中国学术论坛》网,2006年。

【12】庞忠甲著,《中庸之道,其至矣乎——“孔门传授心法”重新解说》,《学说连线》网,2006年。

【13】【14】【15】【16】王国维著,《中庸》,《中国学术论坛》网,2006年。

参考文献

1、张树军著,《法治之道》,互联网,2006年。

2、张树军著,《现象学方法与法律思维》,互连网,2006年。

3、『古希腊』亚里士多德著,张竹明译,《物理学》,商务印书馆出版,1982年6月第一版。

4、张树军著,《现象学是建立科学法学的重要工具》,互连网,2006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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