蒙培元:略谈儒家的正义观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3081 次 更新时间:2022-05-22 23: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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蒙培元 (进入专栏)  


【提要】儒家正义观建立在人的内在德性之上,因而是德性伦理。义和利不能分开,它是处理利益关系的根本原则,包含公平、公正的原则。它是在仁即普遍的生命关怀之下的广义的正义观,包括对自然界一切生命的公正原则。它以善为自身的最高价值,视人为目的,避免了工具意义。



正义观是古今、中西社会最重要的伦理之一,但是理论形态不尽相同。儒家也有正义伦理。但是,儒家的正义伦理,不同于通常所说的西方的社会规范伦理。所谓社会规范伦理,是建立在外在的社会规范之上,而儒家伦理是建立在人的内在德性之上,因而称之为德性伦理。虽然如此,它同样具有客观普遍性,在社会实践中能起规范作用,从这个意义上说,它也是广义的规范伦理。

在中国哲学史上,有一场著名的辩论,即孟子与告子关于“义内”与“义外”之辩。他们之间的分歧,并不是对义的客观性、普遍性有分歧,而是辩论这样一个问题:义究竟出自人的内在德性还是外在的社会法则?这实际上是伦理的道德前提的问题,直接涉及对人性的看法。人性是善的,还是恶的,或是无善无恶的,抑或是善恶混杂、有善有恶的?这是先秦争论最激烈的一个问题。孟子之后,儒家主流派选择了性善论,以此作为儒家伦理的人性基础。

当然,与性善论传统并存的还有性恶论及其相应的正义观。按照性恶论的说法,正义原则是与社会的礼联系在一起的,称之为“礼义”。礼是社会制度及规范,是客观的,正义就是处理人与人之间的关系的公正原则,人人必须遵守。礼是有等级的,不同的人处在不同的社会地位,所谓正义就是在社会等级之上维持一种基本的公平。荀子说:“公平者,职之衡也。”[1] 公平是衡量官职的标准,因此在制定和执行政策时,要公平。只有“刑政平”,才能“百姓和”[2]。比如减轻田税、平摊关税、减少力役[3]等等,都是公平的措施,为的是维持社会的和谐。

性善、性恶的问题,只是一个理论前提的问题,也是一个信念的问题,若从存在的意义上说,各自都有一定的根据,但是无从证实。这同西方伦理学正义伦理从某种假设出发是相同的。重要的是对正义本身的理解、论述和应用,在这一方面,无论性恶论还是性善论,都有共同的理性原则。

儒家有“四德”(即仁、义、礼、智)或“五常”(即仁、义、礼、智、信)之说,代表儒学的核心价值。其中,仁是“全德”,其他三德或四常是仁在不同方面的应用和表现。其中的义,便是儒家的正义观。义本来指人的内在德性,来自“羞恶之心”,即羞耻感,这是人人具有的,其人性则称为义理之性;其在社会行为中的表现,则为伦理关系中的一项重要原则,即正义原则,构成五伦中的一伦。从中西文化比较的角度看,这种文化可称之为耻感文化,与西方的罪感文化(原罪感)有所不同。用哲学的语言表述,可说这是一种自律伦理,而非他律伦理。

“义者宜也。”[4]“宜”是适宜、适当的意思,其价值意义就是“应当”,是说,人应当如此行为、如此做事。义的实质,就是人所应当遵循的行为准则,即正义原则。孟子将其比喻为“人路”,即行走时所应当遵循的道路。这是一条唯一正确之路,也是正义之路,因此又说:“义,人之正路也。”[5] 既是正确之路、正义之路,就是人人都应当遵行的。否则,社会就会乱套,陷入无序状态,人性也会被扭曲。

但是,义并不是一个空洞的道德律令和伦理法则,义是有实际内容的。其最重要的内容,就是处理社会的利益关系,因而是与利联系在一起的。这就是所谓的“义利之辨”。义利之辨是要解决义和利的关系,不是将二者分开,所谓正义,正是从这个意义上说的。《周易·乾卦文言》说:“利者,义之和也。”这里所说的“利”是“利用厚生”[6]之利,即实际利益。所谓“利者义之和”,是说利益关系是正义原则的实质内容,同时又是建立在正义原则之上的,也就是说,正义原则是处理利益关系的根本原则。“和”是和顺之义,指利益关系只有在义的调节下,使其和顺,才是正当利益。这正是义的实质所在。

因此,义和利并不是完全对立的,不是有利则无义,有义则无利,不是义,便是利,如同水火。正好相反,无利则无所谓义,无义则利无所适从。有人认为,儒家只要义而不要利,提倡义而反对利,这种看法是错误的。儒家所主张的,是维护社会秩序的正当利益,绝不是反对利。有人将义与利对立起来,“非此即彼”,这是不对的。问题不在于要不要利,而在于什么样的利?如何获得利?这才是义的意义所在。儒家一贯主张,义是解决利益关系问题的根本原则,因此离不开利,不是在利之外,另有一个与之对立的义。理学家被认为严于“义利之辨”,但是,程颐讲得很清楚,他说:“人无利,直是生不得,安得无利?”“天下只是一个利,孟子与《周易》所言一般。只为后人趋着利便有弊,故孟子拔本塞源,不肯言利。”[7] 所谓“拔本塞源”,是说义是利的根本,一定要守住这个根本。只要守住这个根本,则不言利而利在其中。孟子不言利,并不是取消利,而是正义指导下的利,因此与《周易》“所言一般”。但是,如果只讲利而不讲义,则容易出弊端。朱熹也说:“利,谁不要?”“利不是不好。”“利者义之和,义之和处便利。”[8] 这说明,人只要活在世上,都离不开利,利是人生之所需,因而是好的。但是,必须按正义原则求利。如果抛弃了正义原则,就会追求不正当的利益,甚至“唯利是图”,无所不用其极。孟子的“何必曰利?亦有仁义而已”[9],就是这个意思,意在强调正义原则的重要性,绝不是反对利。

正因为如此,儒家在谈到利益关系问题时,总是最先提出义,作为首要原则,强调必须在正义原则之下处理利益关系,而不是相反,只谋利而不顾义。这就是孔子所说的“见利思义”,而不是“见利忘义”,只有见到利,才有义与不义的问题。儒家有时只谈义而不谈利,则其中必然蕴含着利,这是不言而喻的。

但在现实生活中,并不是人人都能遵守正义原则,有些人只谋利而不顾义,甚至不择手段去谋利,因此才有君子、小人之分。孔子所说的“君子喻于义,小人喻于利”[10],就是指此而言的。儒家承认,有无义之利而无无利之义,义总是和利联系在一起,利却可以独行其是。义的本质就是解决利益关系问题,因此是在利益关系中存在的,是利所遵循的原则。君子之所以为君子,只是按正义原则获取正当利益,并不是拒绝利;小人则只要利而不要义。这里的君子、小人,是从道德人格上说的,不是从社会地位上说的,由义而行者是君子,唯利是图之人是小人。百姓之中有君子,居上位者也有小人。孔子、孟子对某些人的批判就是很好的例子。孔子一生孜孜不倦,到处奔走,就是为了“行道”、“行义”,其中包括贯彻儒家的正义原则。“君子之仕也,行其义也。道之不行,已知之矣。”[11] 明知行不通,还是要坚持。为什么?因为义是普遍的正义原则。任何社会都不能没有正义原则。孔子之所以这样做,就是为社会建立道义原则,亦即正义原则,并以自己的行动体现这一原则。个人的生命是有限的,社会是发展的,但是有了正义原则,便可以行之久远。后来的儒家说,“孔子为万世立法”,就有这层意思。

儒家认为,只要符合正义原则,求富贵就是正当合理的,是符合人性的。孔子说过:“富而可求也,虽执鞭之士,吾亦为之。”[12] 如果能致富,做一个“执鞭之士”即卑贱的职业,我也能够去做。这说明,求富本身是很正常的,也是正当的,问题是怎样求富,按什么原则求富?孔子的回答是:“合义”,即必须符合正义原则。如果不顾或违反正义原则去求富,这样的事决不能做。“不义而富且贵,于我如浮云。”[13] 用不正当的手段去求得富贵,这对我来说,就像过眼烟云一样不足道。

孔子不仅认为,求富贵是人的正当欲求,决不能否定,而且提倡一种“富民”政策,使人人能够过上富裕的生活。他到卫国,看到人口众多,学生冉有问道,人口众多,该怎么办呢?孔子回答说:“富之。”富了又怎么呢?回答说:“教之。”[14] 使人民富裕起来,这是孔子和儒家的重要主张。认为儒家思想阻碍社会经济发展,反对提高人民的生活水平,不利于现代化之类的看法,完全是错误的。邓小平实行的经济改革政策,是符合儒家思想的。问题只在于如何致富?要求之有道。“富与贵,是人之所欲也,不以其道得之,不处也。贫与贱,是人之所恶也,不以其道得之,不去也。”[15] 这里所说的“道”,是指道义,亦即正义原则。义是从属于仁的,儒家的正义原则,是在仁爱这个总原则之下的正义。欲富贵而不欲贫贱,这是人之常情,不仅应当满足其求富贵的欲求,而且要有政策上的保证,创造有利于富足的条件。但是,只能在正义原则之下去发展,绝不能盲目地求发展,更不能以破坏正义原则的方式去发展。

有人会问,儒家有正义观吗?我们说儒家所主张、提倡的义,就是正义原则,足以承担这样的功能。儒家的正义观,不是建立在“社会契约”的理论之上,不是以“客观理性”的形式出现,但它有普遍人性的基础,“人同此心,心同此理”,这是任何社会都需要的,也是任何社会都适用的。这种正义观,不是功利主义的目的论,即不是以满足最大利益为目的。但是,确有目的论的意义。它也不是神学目的论,是以至善为目的追求,即人性的自我完善,义即体现了善的目的。义以善为自身的价值,人生应当以义为目的,不应当以利为目的。人的生命虽然离不开利,但义才是人生追求的目的,人生的幸福即在于此义的普遍实现,就是正义伦理的最高成就。为了实现以善为目的的正义原则,可以放弃个人利益。当正义原则与某些利益发生冲突时,宁可坚守正义而牺牲利益甚至生命,这就是孟子所说的“舍生而取义”[16]。这当然是很高的人生境界,但也是最基本的人生准则。将善与正义原则统一起来,赋予正义以善的价值,正义就不只是一种社会伦理,而且是人生意义的真正体现,人不只是社会的人,而且是实现社会正义的主体。这是理想主义的正义观,它将正义伦理提到一个更高的程度,为人类正义指出了一条发展方向,避免了工具主义的羁绊。

儒家的正义观,就其实际意义而言,可从两方面去说。从一方面说,利于他人、利于社会,即促进和实现他人和人民的正当利益者为义。正如《周易·乾文言传》所说:“利物足以和义。”这里所说的“物”,主要是指人,广而言之,是指社会群体,但是也包括自然界的“万物”(主要是生命之物)。“利物”就是有利于社会群体,增加社会群体的利益。孔子提倡的“富民”政策,就是其中最重要的内容,可称之为“均富”政策。此外,根据儒家“仁民爱物”的学说,其中包含维护自然界其他生物的生存权利。这与那种只以人或人类的利益为中心的正义学说是不同的,这是儒家广义的正义观,即生命关怀层面上的正义观。这是儒家正义观的重要特点之一,它是建立在维护一切生命权利的基础上的。一切生命都有生存的权利,应受到公正的待遇,从这个意义上说,所有生命是平等的,儒家的“利物足以和义”的正义观,体现了生命的平等观。这当然不是说,人与万物之间没有差异,人类的利益居于首要地位,这是毫无疑问的,儒家的“爱有差等”,就包含了这层意思。这里,义和仁是联系在一起的,称之为“仁义”。仁是最高原则,义是仁在权利义务方面的体现。但是,恰恰是这个方面,往往被人们忽略了。

义也就是宋儒所说的“公”。所谓“公私之辨”,就是“义利之辨”。这是坚持公利还是私利的问题,并不是否定利。所谓“公利”,不是某些人所说的公有财产,即公有制,而是指社会群体的公众利益,对社会全体都有利;所谓“私利”,是指个人一己私利,即只顾一己之私而不顾社会公利甚至危害公共利益。“私”是对“公”而言的,是指危害社会群体利益和他人利益的一己之私,不是指正当的个人利益,这一点要区别开来。如果有人以正当手段致富,即符合正义原则而致富,儒家不仅不反对,而且是提倡的。这里,手段和目的是完全一致的,义既是手段也是目的。其实,所谓“公利”,就是以群体中的个人利益得到满足为衡量标准的,绝不是“国富民穷”式的所谓“公”。

义还包含一层意思,就是公平、公正,这也是“公私之辨”的一个重要方面。在人与人之间要本着互相尊重的原则,平等对待,无论是物质方面,还是行为方面,要遵守公平公正的原则,不能有欺诈行为,“所守之正”[17],“正”就是公正。就国家而言,要公正地对待人民之间的利益关系,所谓“一碗水端平”,国家才能安定。“公而后仁”(朱熹语)公正是实现仁的必然途径,因此,必须坚守。这就要求治国者首先要“正其身”[18],并且要创造一个公正的社会环境,有相对而言的平等机会。所谓“相对而言”,是说中国古代社会有等级制。上古时期是等级制,个人的利益由社会地位决定。中古以后,社会等级有所变化,但政治等级依然存在,不过有一定的范围。在古代中国,政治平等未能实现,但是,人民有相对的社会平等。儒家的正义原则,虽不能离开当时的政治环境,但是

,并不完全受政治条件的限制,其中包含某种普遍意义。其积极意义就在于,提供一个公正的价值标准,依此创造一个良好的社会机制,通过各种法令使社会群体中的成员,获得正当利益。这是理想主义的,但却是社会接受的,其普遍意义至今仍有价值。

“公”的一个重要意义就是公正、公平,这是正义原则的具体体现。对个人而言,要公而无私,对人对己,都要处以公心,不能为了私利而损害公正原则。对国家而言,要从公正原则出发处理人民的利益关系,不能有任何偏私,更不能利用权力,为官员的个人利益或少数人的利益而损害大多数人民的利益。在一个人治而非法治的社会,要维护这种政治伦理,主要靠监察制度,但这是有限的,更重要的是靠统治者和官员的道德修养,但缺乏法律的保证。在现代社会,利益关系非常复杂,除了道德修养,还必须建立法治,以保证公正原则的实行。如果说儒家的正义观有什么不足的话,就是缺乏制度上的保证。我们在继承儒家思想时,应当赋予时代内容。

从另一方面说,按儒家正义原则的要求,不能限制和妨害人民的正当权利和利益,要创造一个宽松的社会环境和条件,让人民在正义原则之下自由发展。这是一种广义的社会自由。有人认为,在中国封建专制社会,人民没有自由。就历史层面而言,人民确实没有政治自由,但是有相对的社会自由,儒家反对“恃强凌弱”,更反对统治者的“聚敛”和“苛政”,对于社会的弱势群体,表现出极大的同情。这都是正义原则的重要方面。就哲学层面而言,儒家的正义原则,其实际体现就是“无所为而为”。这并不是无作为,而是顺应义的原则而为,即不是为了某种特定的功利目的或利益,而是为了正义的普遍实行。有了正义原则,人民知道如何满足他们的需要和利益,社会(包括政治),只需要维护这个原则。这同道家的“无为而治”有相近之处,但儒家明确主张,义的原则是其标准。从这个意义上说,它又是积极的。

儒家的正义观,在现代社会有重要的实践意义。首先,它是在仁即普遍的生命关怀之下的正义,主张“以人为本”,而且包含了对自然界一切生命的关怀与公正对待的原则,因而是一种广义的正义观。其次,它以善为自身的最高价值,重视人的全面发展,视人为目的,而不是工具,这就避免了工具主义(包括理性的工具)的侵害。这两点,是现代正义论所缺乏的。



附录:


【提要】儒家有“四德”或“五常”之说,代表儒学的核心价值。其中,仁是“全德”,其他三德或四常,是仁在不同方面的应用或表现。其中的义,便是儒家的正义观。义本来指人的内在德性,来自“羞恶之心”,即羞耻感,这是人人具有的,其人性则称为义理之性;其在社会行为中的表现,则为伦理关系中的一项重要原则,即正义原则亦即“义理”或“理义”一伦。从中西文化比较的角度看,这种文化可称之为耻感文化,与西方的罪恶文化有所不同。用哲学的语言表述,这是一种自律伦理,而非他律伦理,或者说是一种德性伦理,而非外在的社会伦理。但它同样具有客观普遍性,在社会实践中起规范作用,从这个意义上说,它也是广义的规范伦理。义的最重要的内容,是处理社会的利益关系,因而是与利联系在一起的。有人认为,儒家只要义而不要利,提倡义而反对利,这种看法是错误的。在正义原则之下,儒家提倡“富民”政策,使人人过上富裕的生活。但是儒家的正义观,不是功利主义的目的论,也不是神学目的论,而是以至善为目的的追求。人生以善为目的,义即体现了善的目的。将正义与善统一起来,赋予正义以善的价值,就不只是一种社会伦理,而且是人生意义的真正体现,人不只是社会的人,而且是实现社会正义的主体。这是理想主义的正义观,它将正义伦理提到一个更高的程度,为人类正义指出一条发展方向,避免了工具主义的羁绊。儒家的正义观,可从两方面说。从一方面说,促进和实现他人和人民的正当利益,其中,公平公正原则是至关重要的。除了“富民”政策,还包括维护自然界其他生物的生存权利,这与只以人类利益为中心的正义观是不同的。从另一方面说,不要过多地干预,要创造一个宽松的社会环境和条件,让人民在正义原则之下自由发展。[19]



* 原载《孔子研究》2011年第1期,第4‒9页;另见《第三届世界儒学大会学术论文集》,第46‒51页。此文作于2010年8月26日。



[1]《荀子·王制》。



[2]《荀子·王制》。



[3]《荀子·富国》。



[4]《中庸》。



[5]《孟子·离娄上》。



[6]《尚书·大禹谟》。



[7]《河南程氏遗书》卷十八,《二程集》,中华书局1981年版,第215页。



[8]《朱子语类》卷三十六,中华书局1986年版,第949页。



[9]《孟子·梁惠王上》。



[10]《论语·里仁》。



[11]《论语·微子》。



[12]《论语·述而》。



[13]《论语·述而》。



[14]《论语·子路》。



[15]《论语·里仁》。



[16]《孟子·告子上》。



[17] 朱熹:《孟子集注·尽心上》。



[18]《论语·子路》。



[19] 这是蒙培元先生亲撰的提要,文章正式刊发时未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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