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士研究生实施“申请—考核”制以后,硕士生招生方式面临几种选择:一种是继续实行原来的考试选拔制,一种是考试、申请兼顾制。还可能有第三种,即通过降低入学门槛,扩大招收学术型硕士之外的各种专业型硕士。但无论是哪种方式,最需要遵守的原则,仍是招生公平。
客观地说,如今研究生招生的规范性远高于以往。规范的好处是以制度约束人,故可以保持基本稳定的水准,但缺点也十分明显,就是缺少灵活性,实施久了,容易按部就班,不思改变,成为“懒政”的借口。
研究生招生考试窄化为“外语成绩决定论”就是一例。作为研究生招生筛选的一环,外语当然重要,但对非外语相关专业而言,外语成绩所占的权重无论如何也不能高于专业课成绩。可是,在几十年的专业课与外语成绩“倒挂”背后,管理者与考生似乎都产生了“天将降大任于斯人也”的幻觉,动心忍性,以苦为乐,进而乐此不疲,好像都与此有关,直到“申请—考核”制的实施,才恍然有所悟。
按理说,规范名义下的制度完善,并非指没有改变余地的终极“完美”,它仍属于“在路上”式的“完善”,需要随时根据实际情况加以调整。但调整也有向“好”或向“不好”之分。而决定“好”与“不好”的,则是更基本的原则。
公平就是基本原则之一。从理论上说,公平的内涵不止一条,但施之于现实,“机会均等”是最易为人们所察知、认可、鉴别,因而最能体现社会公平的。研究生招生也不例外。
这两年不少高校的研究生招生目录里都备注有“不招同等学力”或“不招在职考生”的提示。因为是放在“备注”栏里,旁观者不易发觉,但许多有志于深造的“同等学力”者和“在职人员”,却因此失去了报考的机会。
当然,招生管理部门可以把此类要求归咎于导师,似乎他们只是在落实“扩大导师招生自主权”的“改革举措”。既然权在导师,招什么类型的学生由导师说了算,导师自我设限也无可奈何。但如果学校招生管理文件中无此规定选项,导师又何从要求?
早些年,“在职人员”是带有“红利”的,学校招收研究生时,也看重其中的“红利”,往往破格或变相破格加以录取,现在,这些“红利”已经耗尽,就断然与之切割,其所本之“利益至上”原则,与教育机构的定位肯定是不相称的。
在现实中,“同等学力”者和“在职人员”确实存在着一些问题。应届考生和在读博士生就抱怨说,优秀的在职考生占了他们报考,甚至评选“全国百篇优秀博士论文”的名额。一些在职读博者也因各种原因,确实无法达到博士毕业水平。但这些都不是拒绝其报考的理由。
同样不应该拒绝的是“同等学力”者。他们中的不少人在知识结构的完整性上确实有所欠缺,但不能排除其中的佼佼者,有超越“双一流”高校毕业生的可能性。目前,这一群体的人数仍很巨大,有才华、有意愿深造者也不在少数。给他们提供上升的通道,不仅是政府的责任,也是学校的义务。
研究生招生无论是考试制,还是“申请—考核”制,都是要经过竞争选拔的。有招生面试经历的导师都知道,只要通过三言两语,就能判断学生的基本素质。再通过相关的文字材料,就大致了解考生是否能够脱颖而出。这个选拔过程,对所有符合教育部规定的基本条件,且有报考意愿的考生,都应该是开放的。
在未选拔之前就将“同等学力”者和“在职人员”排除在外,既不符合“机会均等”的原则,也表明研究生招生单位的短视。
在当下,管理政策和方式上的相互模仿、复制俨然成了高校间竞争的一种方式。模仿、复制与学习、借鉴的不同就在于,前者仅注意外在的形式,从不进行符合实际的理解、消化。拒绝“同等学力”者和“在职人员”报考也属此类。
模仿、复制者误以为,这类与一流高校“对标”式的做法可以提高学校的层次和研究生的水平,进而在各类大学排行榜获得一个好的排名。殊不知,国内外的所谓大学排行榜本身就不是值得过度重视的衡量学校综合实力的标准,而弃置公平原则,只会降低学校的社会声誉和公众的认可度。
总之,以牺牲“机会均等”为代价的“制度完善”,并不是正确的改革方式。
(刊《中国科学报· 大学周刊》2021年11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