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登高:地权交易与生产要素组合,1650-19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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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入专题: 地权交易   生产要素  

龙登高 (进入专栏)  

内容提要:明清以来,地权形态的发育及其交易形式的多样化,使土地流转趋于活跃,促进了生产要素的组合与资源配置。通过地权市场,农户将目前收益与未来收益进行调剂,可以在各种要素及其收益之间自由选择与多样化安排,实现其融通需求。各种生产要素处于动态组合之中,资本从各社会阶层流向土地,土地通过各种交易配置到具有生产效能的劳动力手中,从而促进了农业经济效率。中国经济的这一历史遗产,在国内长期未得到学术开发与创新性挖掘,相反,旧有成说使人们陷入历史认识的误区,并对现实的土地制度变革产生疑虑。

关键词:土地流转,地权交易,经营性地权,融通需求,资源配置


土地交易与流转促进资源配置与土地收益,这是中国传统经济长期领先于西方的重要原因,明清地权市场的进一步发育提高了经济效益,使中国有限的土地与生产力水平之下能够养活人类1/4以上的人口。然而,地权市场在生产要素组合与资源配置中的作用未得到应有的认识。长期以来学界一直认为,土地买卖造成地权分配不均,导致劳动力与土地的分离,继而形成经济低效率与社会动荡,这一成说使国内学者的理论探索受到很大局限,海外学者则从不同视角挖掘中国经济史上的宝贵遗产。张五常(1969)以中国近代分成租佃合约的资源配置理论奠定了他在制度经济学中的创始人地位,John Lossing Buck(1937)从土地利用的角度、赵冈(2006)从地权分配的角度,Madeleine Zelin(2004),Peter Ho(2005),Thomas M. Buoye(2000),彭慕兰(Pomerantz,2008a)从产权出发考察明清与近代中国的地权市场,近年来国内学者亦开始了重新审视。

地权市场的高度发育是明清与近代中国独特的制度遗产,当代中国不复存在,在学术上具有不可替代的研究价值。本文在大量原始契约与复杂案例的整理基础上,在进一步挖掘中国地权市场与租佃关系这一历史宝库中反思成说,对地权所承载的融通与资源配置等功能进行深入考察,从历史源头上寻求地权交易理论的创新,同时也可望对当前中国土地流转的改革带来借鉴与启示。


一、地权交易与生产要素流转:明清以来的突破性发展

土地与其他生产要素一样,其流转与组合取决于其交易手段与市场的发育程度。明清以来,土地交易形式越来越多样化,促进了土地与相关生产要素的流动,并且开始突破地域与特定群体的限制,从人格化交易走向非人格化交易(龙登高2007)。

1.地权交易形式的多样化

复杂多样的地权交易形式(龙登高, 2008a),或依托于地权,或以土地为媒介展开,或直接进行地权转让,说明土地所承载的交易功能之强。除了直接的产权转让形式之外,更多的是以土地为中介的债权融通型交易。

债权型交易不发生地权转让,但通过交易实现了融通性需求。其形式多样:以土地为担保的借贷形式(如“按”,类似pledge);以土地为担保并以地租或利租来还本付息(“押”相当于collateral);约定期限内的土地使用权转移与收益占有来偿还借债(“典”,即pawn broking)。“当”则是以地权为中介的各种借贷形式,相当于pledge or hock。

地权直接转让的形式也灵活多样,包括活卖、绝卖、佃权顶退、找价、回赎等,其规则取向也是为了最大限度地保障地权所有者的权益。清代还出现了合伙与股权等地权交易,出现了雇与佃之外的委托经营形式“包”。

土地所有者可以选择债权交易以保留地权,也可以在地权直接交易中保留或再获地权的多种可能性。在保留地权的前提下,通过土地交易实现融通需求。也因此,频繁的地权交易并未导致人们想象中严重的土地集中与兼并(丁骞,2008),相反呈现土地占有分散化的趋势(方行,2000)。

凡此多样化的地权交易形式,在金融工具缺失的时代充当了资金融通工具的替代,农户赖以济危解困,延续家庭经济与再生产,从而提高生产效率与经济收益。地权交易形式的多样化为土地的流转及生产要素与资源围绕地权的组合和配置提供了条件。

2.资产性地权与经营性地权:土地流转在地域与社会阶层上得到扩展

明清时期各地普遍出现同一块田的地权析分出田面权与田底权的现象,南方尤为突出。田面权由佃权演变而来。佃权交易时,地主无权干涉。在佃权具有完整产权形态下,田主不能任意占有或改变佃权所有者,官府亦认可这种佃主权。田底权与佃权各自的买卖可以互不相干,田底权交易时,田面权可以维持不变,佃主不受所有者变更的影响。

以往学者认为田面权是一种使用权或经营权,彭慕兰(Pomerantz.2008a)指出它也是一种形式的产权,龙登高(2008b)则明确以资产性地权与经营性地权来分析一般情况下的田底权与田面权,陈秋坤(2008)则称为业主权和佃主权。二者都具有各自独立的产权属性,其收益权则有所不同,资产性地权获取投资带来的土地收益,经营性地权则更多地获取劳动收益。在佃权分解的情形下,分别称为地租与佃租,或分别称为正租与佃租,或业主租与佃主租。

地权的分离及其各自独立进入市场,使更多的农户能够进行地权交易,经营土地,拥有地产,进入地权市场的门坎降低。下层中农与贫农可以通过获取价格不高的田面权而拥有地权,远离土地的外地与城市居民则可以通过田底权来投资土地而不需直接经营。表1所示浙江临海县开石乡,经营性地权(田面权)主要由中农与贫农所有,分别占总数的43%、34%,合占76.7%。 在绍兴鉴湖乡四个村,占人口36.68%的贫农,虽然其清业田和田底权的比例不高,但田面权所占比例达到32.32%。有意思的是,该乡的佃中农,占总人口的24.18%,田面权与清业田所占比例都高于人口比例,分别达39.13%、27.96%;其所占田底权的比例事实上也接近人口比例,达20.96%。资产性地权的占有者则主要由三部分组成:本乡地主;外地与城居地主;族田等集体所有,表1所示,浙江临海县开石乡比重最大的是“公田”,通常是家族所有,占总数的47%。这大大减缓了土地占有的不均衡度,使土地产权与劳动力直接结合在一起。资产性地权与经营性地权的形成在相当程度上突破了地权流转的地域限制,扩展了地权流转的社会阶层范围。

此外,由于田面权的广泛存在,农村居民在地权占有上的不均衡度得到相当的减缓。表2计算了苏州与浙江一些地区的土地占有基尼系数,考虑田面权与否,基尼系数大不相同。如果不考虑田面权这一普遍现象,基尼系数被严重夸大(丁骞,2008),远远脱离实际状况。

明清以来,地权交易突破地域、宗族等特定纽带的限制(李文治,2007),从人格化交易走向非人格化交易,在形式、广度、深度上得到发展,地权市场承载的功能增强,为资源配置与生产要素组合开拓新的空间。

资料来源:临海县开石乡农村调查,1952:《浙江省农村调查》,第155-156页。据胡华(2004)整理。原注:开石乡因去年征粮时,正绍田大多以按对半折合成清业田,故表中正绍田数少。

表2.田面权改变地权占有的基尼系数


资料来源:丁骞(2008:41),长洲三个图的数据出自赵冈(2006:59)


二、目前收益与未来收益通过地权市场来调剂

任何家庭的收入、开支与资产状况在不同阶段都不一样,都存在资产组合与时段配置的融通需求,在金融工具缺失的传统社会,地权市场在一些场合下提供了管道满足此类需求。这种跨期调剂与优化,是不同农户通过地权市场的交易而实现的,实际上也可视为生产要素的组合与配置。时间上的调剂,表现于如下几个层次。

持有地权,能够获得地租,即土地所有者的未来预期收益;出卖田地或进行融通性地权交易则能获得现金流。是注重拿到手的现金收入,还是注重具有一定风险的未来收益?各人会根据不同的情境与需求做出自己的理性选择。例如福建瓯宁,75岁妇人周邱氏,儿子身故,年老穷苦,无依无靠,将田出卖获得88两现银。其田每年可获16担租谷(刑科题本:No.198),但丰厚的未来收益对老人来说没有太多预期。老妇人来日无多,未来田地收益有风险,地租征收有风险(欠租是普遍现象),现银则踏实得多。

在押租制中,家庭资产组合与不同时段的配置的地权功能表现最为突出。各地常见的押租制,是农户佃种土地前需要向地主支付一笔押金(批头银、批礼银)才能获得佃耕权,此后每年向地主交纳地租。这相当于风险抵押金,以确保未来地租征收,因为拖欠租谷的现象渐趋严重(Thomas M. Buoye. 2000.)。

如果佃主将土地耕种权出让,耕夫要向佃主支付“顶耕银”,这是佃权或田面权租佃关系中的押租制。如,黄成筠家于康熙年间将田种8斗以95两5钱卖与郭姓,乾隆10年准备原价赎回。时隔二三十年,其间郭姓于康熙年间以顶耕银10两5钱批给安锡佃种,至雍正四年,安锡老弱退耕,郭姓转批朱姓。朱姓给田主郭姓批头银5两,并还黄家顶耕银(10两5钱)。乾隆10年黄成筠欲赎回自耕,与佃户朱姓发生冲突。官府判决,田主黄成筠应将顶耕银退还给佃户朱姓,郭姓应退还批头银。(刑科题本:No. 184)

押租金可多可少,押金多则每年的地租轻;押金少则每年的地租重。现金与地租的关系,其实就是当前现金流与未来收益之间的权衡:

押租——现金流收益

地租——未来收益

显然,增加当前的收益(押租),就意味着未来收益(地租)的减少,或者可以说是未来收益的套现。相反,减少当前现金所得(押租),就意味着未来收益的增加,或者说,地主注重资产投资预期。如表3所示。


   据方行(2000:1838)整理。

表3中,第3例是减押增租,道光23年主佃双方协商押租金为200两,次年减至100两,但相应地,未来每年地租增加5石8斗。第4例亦然,协议改变是因为双方的需求取向发生了变化,此时地主注重资产投资的未来收益预期,佃农则可减轻当前的押租负担。

相反,第1例则是增押减租,嘉庆14年改变了4年前的约定,押租从250两增至385两,这新增的135两实际上未来收益的套现,地租则每年减少7石。双方的需求取向有所调整,地主更注重目前的现金支配,而佃农则期望以后每年地租负担减轻。第2例也是如此。当几次增加押租,地租则越来越轻,可减至趋近于零,此时则接近于把土地典、押或活卖给佃农了。方行(2000)形容后一种情况类似于分期付款,佃农通过多次支付押租金得到了土地。如果地主再行一次找价,就可以将土地绝卖给佃农,实现土地所有权的全部转让。

上述押租与地租之间的灵活组合,提供了目前收益与未来收益的多样化配置,为交易双方创造了多样化的选择手段。事实上,其他交易形式,不少也都能够达到未来收益的贴现,或未来收益与目前收益之间的选择与配置,如表4所示。

典当土地,是未来土地收益之贴现,或者说是以约定期限内的土地收益获取目前急需的现金。典当地租或佃租,则是地主在保留土地控制权的前提下,将未来的地租或佃租变现。活卖土地,则基本上牺牲土地产权及其未来权益,但民间惯例仍保留了找价及回赎的权力。绝卖,则为了目前收益完全转让土地及其一切未来权益。

表4.各种交易形式下目前与未来收益之间的权衡与组合


三、资本、劳动力、土地之间的动态组合

1.资本流向土地

清晰而稳定的产权,才能吸引所有者不遗余力地投资其中;多层次的产权,则使各阶层的资本能够通过多样化的交易形式投向于土地。

其一,稳定的经营性地权,使佃农与土地耕种者愿意对土地进行长期投资。在习惯法上,投入工本,就可获得佃权或田面权,能够遗传与继承,能够自由转让与买卖,而地主不加干预,亦不能随意撤佃,因此佃农愿意追加工本以提高地力,或致力于水利与基础设施,以增加未来土地收益。彭慕兰(Pomerantz. 2008b)也提到这一点。如果不能拥有稳定的产权,佃农对土地进行投资的驱动力就会弱化,特别是长期性投资。

各地惯例,投资土地可以获得经营性地权。租佃土地时,如系开荒垦种,投入工本,那么佃农对佃权将获得产权支配力,并得到民间与法律的认可。“江苏之江宁、无锡、常熟等县,俗称永佃田曰灰肥田,意即谓佃户曾加灰肥于田,使之价值增高,故此增出之价值权利,应属佃户。”安徽绩溪谓之“草粪权利”,其收益超过田底权所有者,因为增加草粪等肥料,使瘠地变为肥地(内政部:1934)。稳定的地权推动了佃农的投资意愿,试看福建侯官县举人林绪章祖置之业:

“因其田瘠薄,经各佃自捐工本,开垦筑坝成田,照额耕种纳租。”意味着佃农所得份额增加,这种增加来自于佃农的工本,佃农随之获得自由支配与转让的权利。乾隆6年至18年间,这些佃权就发生了几次转让交易,陈世卿先后顶耕原佃叶紫生、叶伯伶,潘育仁顶耕陈余博,等。佃主们说:“因从前没有水坝,多致歉收。后来小的们出资雇工,修筑水坝,才有收割,照旧纳租。如各佃内有不能自种者,因有开筑工本,得价顶耕。仍向田主换批耕纳,从无拖欠。” (刑科题本:No.284)

这种因投资工本而获得的佃权在民间受到理所当然的认可,官府也承认这种权利。佃权之成为独立的产权,在更多的情形下,是通过押金的形式获得对所租佃土地的控制权,从而获得长期投资的驱动力。

其二,资产性地权的所有者,能够脱离土地控制与管理而获得地租,于是城市居民与工商业者投资于土地。城居地主(或称外籍业主、不在地主)定居于远离其土地的城市或外地,或从事工商业。有的是从原乡村迁往城市,他们仍然是地主,常常将城镇工商业中获得的利润投资于土地;有的则是外乡或城市的资本所有者到乡下购买农地,同样也是资本流向土地。当然也存在相反的流向,即以土地收益投资于工商业。

资产性地权则使土地交易能够脱离实体的约束,城市居民、外地居民能够参与土地的买卖与投资,大大延展了地权交易的空间范围与社会阶层。田底权相当数量常不在本乡,这种现象并不少见。浙江平湖胜利乡第十三村各类人户拥有的田面权达1736.8亩,但田底权仅187.6亩(胡华,2004)。假设田面权的土地均在本乡,则有1549.2亩土地的田底权都由村外人所有,大多当为城镇居民。四川的地主居住地址的分布,本乡地主仅仅略多于城居与外籍地主:乡51.28%,  场15.38%,  城23.37%,  外县1.64%, 大都市4.23%, 未详4.14%。(郭汉鸣、孟光宇,1944)

2.劳动力与土地的动态结合

租佃制度是劳动力与土地结合的一种安排,但佃农不能主动支配土地的交易。当佃权独立并由佃主控制与支配时,就能利用多样化的交易形式通过佃权的流动进一步实现生产要素的组合。

劳动力多的家庭,可以佃种较多的土地;劳动力不足的家庭,则可以出让其田地的佃权,脱离土地耕种。这样,劳动力与土地两种生产要素能够在动态中结合起来。江西铅山王子昂佃种蔡桂玉田租20石。乾隆34年,因其家庭人力不敷,遂将其中的5石5斗,转拨王起先耕种,得顶首七折钱3千文。乾隆41年, 王子昂的四个儿子长大了,要将田5石5斗备原价取回自己耕种。(刑科题本:No.343)有的家庭,劳动力生病或亡故,无力耕种土地,此时往往把土地典给他人耕种,或者出卖田面权。

福建南靖县徐包用顶耕银承耕王锦的田种4斗,因有病不能多耕。与他相反,徐箴有四个儿子,家里富有劳力,遂用银32两, 于乾隆16年转佃徐包的租[种]田2斗耕种,每年向田主王锦交纳租谷2石8斗。乾隆22年,徐包欠徐箴17两3钱5分,只得把自己管耕王锦2斗种的田,“抵”还欠项。田仍认回徐包自耕,每年给徐箴利租3石5斗.  (刑科题本:No.327)

徐包拥有田面权,以之抵还欠债17两3钱5分,即以该田地佃权的未来收益“利租”3石5斗,来抵偿债务。佃权在名义上发生了转移,但土地的控制与耕种权,仍在原佃主徐包手中,债主则获享有佃田的固定收益权。这是一种地权的分割,债主获得资产性地权,原田主所有者则拥有经营性地权或使用权。

资产性地权与经营性地权之间的置换,为农户最大化利用家庭资源提供了多样化选择。为扩大土地经营规模,有的农户出卖自己的小块土地,以所得来支付押租,获得更大面积的土地来经营。如湖南安仁县黄鸿淑的一段庄田,原佃谭文华因儿子亡故,无力耕种。李元武得知,即卖掉自己的3亩下田,拿了5两5钱作进庄银(另送居间银5钱与侯荆山),打算佃种这块较大较好的田地。(刑科题本:No.179)像这种情形为数不少,许多农民,仅有一两亩狭小的土地,每年必须向政府交纳几斗乃至于几升的田税,为此通常要走几十里到官府,还得忍受衙门的盘剥。他可能宁愿选择占有佃权,而向地主交纳地租。拥有较大面积的地主,则可以批量向官府交纳田税。

种田能手或种田大户,能够创造更高的土地产出,通过地权市场,有可能耕种更多的土地;财雄势大的地主,也能够拥有更多的土地,为了提高其土地价格,不少地主组织进行农田水利建设,产生规模效益。

资金、土地收益与劳动收益三方面,根据自己的需求进行选择,这样的事例不少。在需要资金时,农户出卖田底权还是田面权?将根据其家庭劳动力的多寡来进行选择。

当家庭劳动力充足时,农户取向劳动收益,他会保留其经营性地权(田面权),以凭借劳动力来获取收益,此时可以出卖资产性的田底权。相反,当家庭劳动力不足时,农户的取向优先于土地收益,他将保留资产性的田底权,而出卖经营性的田面权。

表5.不同取向下劳动力与土地的结合


3.转佃形式体现的资本、劳动与土地在多样化交易中的组合

具备独立支配的产权属性时,佃权(田面权、经营性地权)可以自由转让与继承、典当或买卖,其转让形式与途径呈现多样化,使佃主与农户在生产要素组合的过程中具有更多的自由选择的可能性。湖南耒阳共佃、转佃与典佃的案例反映了这一点。(刑科题本:No. 319)

段永隆、升朝的祖父,“共佃”谢公琰田秧120石。其中两处田秧7石5斗,相离窎远,耕管不便,于是永隆父亲“转佃”与段克明父亲耕种,每年租谷,仍由永隆家收了转交田主谢家。

乾隆24年,克明因家贫乏食,借了梁惟能2石谷子,次年需连息该还谷3石。此外,克明还交不出租谷,永隆只得垫付。克明没有谷子偿还债务,遂将上述田中的3石田秧,典给梁惟能佃种。议定典佃银3两5钱(谷价算银2两,现银1两5钱),听其佃种2年,到期还银退佃。

永隆、升朝“共佃”:可以实现规模经营,或减少租佃契约之交易成本。

永隆“转佃”给克明:永隆因路途遥远,耕管不便,克明则耕作便利。通过交易实现优化配置。

克明“典佃”给梁惟能:克明能以未来两年的土地收益变现,获得现金,度过家庭时艰;梁惟能则获得利息。这一交易各得其所。

共佃、转佃、典佃等交易形式多样,说明佃权的独立与发育,使劳动力与土地的结合在动态中得到实现,各方需求得到满足,生产效率可望提高。类似的案例时可见之。

转佃,实际是不同生产要素与资源的所有者之间,通过要素流动形成各种组合,从而形成实现资源配置的不同形式。四川巴县的一则案例更为清晰,兹列成表6:

巴县任潮选的田地以押佃银900两租佃给胡从茂,每年租谷6石;胡从茂转佃给陈全康,收押佃银350两,每年纳租谷46石;道光21年,任潮选直接佃给陈全康,收押佃银700两,每年租谷26石;道光22年, 改为押佃银600两,年纳32石。


   表6.巴县转佃案例:选择与组合


资料来源:四川省档案馆(1989:172)。

任、胡、陈三人取向不一,通过交易与组合,各得其所,资源利用效率最大化:

任潮选有地而无钱,迫切需要现金,对未来地租的边际需求低。

胡从茂有钱而无地,希望通过投资获取未来的收益。

陈全康则劳动力充裕,钱少而无地。

任潮选需要900两押金来实现自己的现金需求与对土地的租佃;陈全康只能支付350两——租佃组合无法实现。此时手握资金的胡从茂来进行投资,他以900两押金与任进行交易,相当于胡从茂投资土地获取未来的地租,任潮选获得土地收益贴现。陈全康则以较少的押金获得土地耕种,获得其劳动收益;胡从茂则通过转佃获得了未来地租的实现。几年之后,陈全康具有一定的资金积累,于是向胡从茂直接租佃。次年二人还就目前与未来收益的权衡调整过协议。

转佃在许多情形下都具有需求。地主的大片土地,如果出租给众多的佃户,交易成本较高,必须与每个佃户签定租佃协议,考察每一个佃户的信用与风险,其信息搜索成本、监督成本及收租的管理成本都较大。尤其是城居地主、外籍地主与佃户存在空间隔离,其约束亦基于非人格化交易之上,或者是家族、寺庙、团体等的大地产,都可能选择签定一个租约。

佃农一方也存在需求。有的佃人经济势力单薄,没有足够的财力或生产能力向地主承佃;或者无法向地主提供获得认可的信用关系,不容易取得地主的租佃许可。此类情形尤其出现于大片土地的出租与承租。但佃农可以从转佃方获取一部分土地佃种,或者佃农与转佃方之间存在人际信用可资契约的订定和执行。近代出现过四川的“田园会”,广东有集资公司等,专门负责包租业务(李德英:pp149-151)。凡此都是委托代理关系发展所形成的中介机构,或者说租佃关系非人格化交易演进下的产物。四川“田园会”,佃人无力预交押租金,合川县有集合十人左右组成田园会,获得资金作为押租,以此租佃大面积的土地,再转佃给农户。广东田园会的集款每年常达数千两(瞿明宙,1935)。这也是传统“合会”在租佃关系中的运用。在有的案例中,还出现了小地主大佃农的现象。

民国时期,许多知识分子认为,转佃徒增一道中间环节,佃农多了一层剥削,增加了最终耕作者的负担。同时,转佃有时因几经转手,易致冲突,官府常苦于协调与处理。因此,民国政府改变了清朝自由放任的政策取向,颁布法令禁止押租、转佃,《佃农保护法》、《土地法》、《租佃暂行条件》相继推出。但各地得不到执行,民间仍以习惯法处理租佃关系,法院亦以此为依据(李德英:pp100-102)。老百姓之间的交易纠纷与磨擦,禁止许多流传以久的交易习俗并不能解决问题,那样恰恰减少了民众的多样化选择,限制了要素流动与资源配置的多样性。

转佃实际上给予了佃农自由选择的权利,如果不能转租他人,就会永受束缚,成为实际上的终身农奴。这一点刘大钧(1929:15)也意识到了。湖北潜江县张鼎存,长期佃种陈于署的田24亩,乾隆8年欲搬往当阳县,于是将田转佃周绍衣。(刑科题本:No302)如果不允许转佃,陈于署就不能自由迁徙,要么将田退还给田主,此时其权益极有可能被田主侵夺。再看浙江迁居县张迪鲁,原有清业田1亩4分,出卖田底权,仍自己耕种还租,即保留经营性地权。乾隆36年,张迪鲁回城中居住,其次子将田“转绍与邻庄蒋桂受”,即转佃,得谷2石。后来蒋桂受以隔庄管理不便,再“转绍与方士学收种,议明原绍谷价并麦种钱,共二千文”。由于张迪鲁原来将田转佃方相端耕种,而引发冲突。(刑科题本:No335)。这里佃权的再三转让,也就是佃户自由选择的过程。


四、农户的自由选择与多样化安排:案例分析

1.农户在各种收益之间的选择与安排

地权交易手段的多样化,使小农随时能够相机运用任何一种形式进行或大或小、或长或短的交易。加之产权分割并形成多层次的地权市场,使贵重的土地能够容纳多个独立的产权人,并便利于地权的市场交易。降低了地权市场的进出门坎,使广大的小农能够参与交易。因此,地权成为被普遍接受和使用的金融工具,满足了农户的融通需求,促进了生产要素组合。兹以浙江诸暨县王汉英父子利用地权市场来进行各种组合与安排的案例(刑科题本:No.330)来具体分析。

王汉英有租田4亩。乾隆9年,其父卖给蒋育千,仍由王家佃种,年租谷10石。——王家从根面皆备的清业田土地所有者,到出卖田底权获得急需的现金,同时保留佃权自己耕作,以获取劳动收益。

乾隆30年,王家将佃权转顶与苏邦信,得钱6400文。——出让佃权以获得现金。

乾隆34年,因佃价上升,王家想赎出转顶,可得10千,以偿还债务.——利用“赎”的交易手段获取市场价格变化带来的收益。

买主周尚文仅有钱3千,就把自己的另外一丘田,抵给王汉英佃种。——等于说欠王汉英钱7千,以自己的田“抵还欠债”。灵活运用“抵”的手段,克服了交易障碍与金融工具的缺失,促成地权交易的完成。王家虽然未能如愿获得足够的现金,但获得了未来劳动收益的预期。

乾隆35年,周尚文又把这4亩田,包给王汉英代耕,并付给王320文。——又出现“包”的交易形式,王家获取未来劳动收益320文的套现。(刑科题本:No.330)

王汉英父子在29年间进行了5次田地交易,在地权市场灵活利用“根面田”——“田面”——“卖佃”——“抵佃”——“包种”等地权及其收益的交易手段,这有点类似于现代的资产组合投资。以W表示此王姓,数字表示交易序列,简化如下:

W1,根面两全的田主

W2,田面权所有者

W3,出让田面权

W4,赎回再卖田面权

W5,买主以价相抵,W获得佃耕

W6,包耕(地主预付资金外包土地耕种)

当然,看上去似乎地权市场提供了多种工具可供其灵活选择,事实上都是因生活所逼的无奈之举,但有选择的空间毕竟比走投无路要强得多,而且的确使王家能够几次渡过困境,延续自身的再生产与生活。

2.实现融通需求与土地流转的过程中保持土地所有权的努力

以往人们一谈及土地买卖就联想到土地集中,事实上发生地权转让的买卖行为只是土地交易的一种形式,债权融通并不发生地权转移,多样化的交易安排为农户利用地权进行融通提供了便利手段。出卖土地是农户万不得已之举,在此之前仍可便利实现其融通需求。再看一个案例。惠州朱天佑有2石1斗地,雍正2年,其“质业”(田面权)用价银12两、钱4千文,卖与郑瑞发兄弟耕种,年交粮业租银1两4钱7分。12年,其“粮业”(田底权)卖与朱色彩之父,价银11两。仍由郑氏兄弟耕地纳租。(刑科题本:No. 255)朱天佑需要资金时,将其清业田分解,自己保留田底权,而出卖田面权(“质业”),获得现金12两余,未来的地租收益仅剩下每年1两多钱。十年后他又一次需要现金时,只得将田底权出卖,获得了11两现银。

从第二部分所述之押租出发,需要现金流的土地所有者可以在出让产权之前依次以如下形式进行交易,实现其融通需求。

1)重押轻租——增加押金,减少地租,将未来收入流更多地变现。

2)押扣(押租计息)——地主将押租放贷,获取利息,这收益必须与佃户分享,通常以部分地租折算作为替代。

3)干押——将未来地租一次交清,以押免租。土地所有者虽然仍保留地权,但失去了未来收益的控制权。不过他将来仍有机会退还押金,重新获得收益控制权。

4)明佃暗当——名义上是租佃关系,实际上将土地典当出去。在约定的期限内,出让使用权,土地控制权与收益支配权已发生转移,但最终所有权仍属地主,在官方文件中没有发生地权变更。约定期限后,土地控制权与收益支配权回归所有者。

5)典当期满后,仍需现金,可再续典,或加典。

6) 活卖——土地所有权发生了转移,但原地主保留回赎与找价的权利,将来只要有足够的资金,依约可以地归原主。

7)绝卖——土地所有权的最终转让。

在金融工具缺失与谋生方式单一的传统农业社会,地权寄托着土地所有者几乎全部的生计手段与希望。因此,地权承载的功能日趋多元化,另一方面,所有者与政府都企图最大限度地保护农户对地权的所有,多种地权交易形式在一定程度上提供了实现的途径。


五、结论

经济效率源于资源配置,而农业社会中生产要素组合的前提之一是土地流转。资源配置与土地流转在交易与市场中才得以实现,交易的顺畅则基于清晰的产权。地权的分割及其交易形式的多样化,使明清以来的土地流转开始突破人格化交易的限制在更大的地域与更广泛的民众中展开,地权市场成为融通性工具。农户通过地权市场组合家庭资产,调剂目前收益与未来收益,以济危解困,渡过时艰。劳动力与土地的结合在动态中实现,适应了家庭劳动力构成的变动不居,也满足了农户的土地耕种、副业经营、工商业经营或地域迁徙等多样化选择与取向,通过地权的各种交易形式,土地流向最有效能的劳动力来经营。富有劳动力或擅长土地耕种者能够以土地经营权的途径,投入工本提高地力;城市居民与外地居民则可以摆脱土地实体的约束,通过资产性地权来投资土地获取收益,于是资本从各种途径流向土地。

交易形式越多,农户的选择越多,生产要素组合的可能性越多。民国政府禁止押租、转佃等交易,其出发点在于保护弱势的佃农,实际上限制了农户的自由选择,因此从未得到基层与民间的认可和实行,传统交易惯例仍然有序进行。

虽然约束条件不同,但历史时期的地权交易与资源配置仍带来现实的借鉴与启示。劳动力与土地只有动态的结合才能优化配置,那么,平均分配土地而且限制其流转,或者把农民固着于土地的“美好”愿望,显然阻碍了规模经营,更滞后于急剧的城市化下农民变市民的趋势。当前家庭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则与本文所论经营性地权或田面权有着直接的借鉴价值。通过多样化的交易实现生产要素的流转与资源配置,并使农民通过地权获得融通性需求等多重权益,这种曾经出现过的历史现象与制度,则与现实尚存一定的距离。凡此重要课题,我们都将从经济史源头上的宝贵遗产并结合当前土地改革继续进行探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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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责编:陈冬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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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本文转自《经济研究》2009年第2期,转载请注明原始出处,并遵守该处的版权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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