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清平:电车难题新解:两难处境下的自由意志和自主责任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2789 次 更新时间:2024-05-28 09: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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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清平 (进入专栏)  


[摘 要] 电车难题对于道义论而非后果论才构成了道德两难,难点在于如何权衡五个人与一个人的生命权益。从自由意志和自主责任的视角看,哪怕不同选择的后果都是取五舍一,但由于主体是在不同境遇下基于不同自由意志做出这类选择的,他们的道德责任仍然存在鲜明的差异。更重要的是,在两难处境下,主体无论做出怎样的选择(包括不加干预的消极旁观),都要承担不同程度的自主责任;这种无法免责的特征是道德两难的症结所在,其根源则是来自人的有限性的诸善冲突给现实人生带来的严峻性甚至残酷性。


自从1967年英国伦理学家菲丽帕·福特(Philippa Foot)有点漫不经心地提出了“电车难题”后[1],半个世纪以来,无论哲学家还是普通人纷纷围绕这个逐步变成了思想实验的著名案例及其不同版本展开了热烈讨论,尤其是围绕效益主义(功利主义)等后果论思潮与康德主义等道义论思潮的对立阐发了种种不同的见解[2] [3]22-25。本文试图从以往人们较少涉及的自由意志视角入手,针对若干代表性的选择方案进行一些分析,探究在设定了“不可害人、尊重人权”的规范性正义底线的前提下,人们对这些选择方案应当承担怎样不同的自主责任。


一、道德两难的实质


要是我们不想故作高深的话,恐怕很难无视电车案例的清晰意蕴,否定它是道德两难的一种表现:面对两种伦理德性或道德义务之间不可调和的对立冲突,同时又很难在它们中间分出个主次轻重来,人们该如何选择呢?

一般来说,由于人的有限性等原因,不仅在道德领域,而且在其他领域,人们都会不可避免地遇到“诸善冲突”的局面:两个(或几个)好东西都是可欲的,却没法同时兼得,怎么办呢?不过,并非所有的冲突都有资格算作“两难”,因为倘若人们很容易权衡两种善的主次轻重以及大小多少,尽管也会面临两选一的取舍,却谈不上怎么“困难”,只需遵循人性逻辑的“取主舍次”原则就是了,所谓“两善相权取其重,两恶相权取其轻”。只有在两种善的重要程度几乎不分上下的时候,人们才会落入两选一的困难境遇,因为不知道选哪个才好。比方说,假如只需花掉月工资的五分之一就能治好严重的疾病,你是不会犹豫不决拿不定主意的;可要是耗尽了积蓄还不见得能够控制癌症的蔓延,你十有八九就要犯难了。换言之,如果两个选项孰轻孰重一目了然,自然不存在什么两难;但倘若不那么容易确定,两难肯定就摆在你面前了。人们经常挂在嘴边的那句口头禅“这是一项艰难的选择”,大都是针对这类权衡起来十分纠结的两难局面来说的。

澄清了两难的概念,电车难题的定位也就很清晰了:第一,它涉及的是人际关系中两种都值得意欲的道德善--救五个人与救一个人--的抵触冲突;否则的话,假如六个人都有机会活下来,没有谁还会对这个话题感兴趣。第二,很难对这两种道德善的主次地位加以权衡,因为不管怎么选似乎都会出现麻烦;否则的话,倘若轻而易举就能确定孰轻孰重,人们也就不会众说纷纭,到现在还没法达成共识了。在这个意义上说,一边否定了电车难题的两难定位,一边又热衷于围绕它发表看法,隐约有点逻辑自败的意思。

不过,这种定位也隐含着一个疑问:救五个人与救一个人相比,应该说是很“大”的优势了,选择起来怎么还会有难处呢?从某种意义上说,要是效益主义断然拒绝用任何道义上的原则修正自己,它就会这样认为了,因为按照它的最纯正的原初立场,不仅好的(后果)直接就是对的(义务),而且人们面对冲突时只要从大小多少的定量视角进行权衡就足够了。换言之,对于边沁式的纯粹效益主义来说,电车案例压根算不上两难:既然付出死了一个人的代价救活了五个人,相互抵消后还多出了四条命的净盈余,自然就实现了量上的最大收益,因此与死了五个人保全一个人的选择相比,完全符合“最大多数最大福祉”的基本原则,所以不仅是对或正当的,同时也是更好的。

但问题在于,这种解答明显与普通人的道德直觉相抵触,因为如果说面对西瓜芝麻这样的东西,取五舍一的做法还可以说是天经地义的话,那么,面对人命关天这样的事情,它的软肋立刻就暴露出来了:我们怎么能够如此轻松惬意,为了让五个人活下来而让一个无辜者死去呢?于是,人伦关系不同于人物关系的特殊性,就把只想计算大小多少的纯粹效益主义逼进了死胡同,哪怕求助于边沁“一个只算一个”的命题也找不到出路:虽然这句名言表面上看也彰显了个体的重要性,但加减乘除的扳手指计量,最终还是会让孤零零的一条命在人多势众的五条命面前显得微不足道。无论如何,既然一个只算一个,那他怎么也压不过五个去。众所周知,电车难题特别是那些极端的版本,正是冲着纯粹效益主义的这个阿喀琉斯之踵来的:一个在它看来很容易解答的问题,却会让它的答案落入冒天下之大不韪的窘境之中。也是由于这个原因,黑尔曾极拼命贬低电车案例,认为它脱离现实,缺乏说服力[4]139-140。其实,如同其他类似的贬抑说法一样,这种不愿正面应对的鸵鸟态度不如说是理屈词穷的表现:不错,思想实验的确不同于技术实验,只能围绕抽象设计的场景展开讨论,几乎没法在日常生活里加以检验;但要是我们因此断言它们完全忽视了人生在世的现实性和具体性,好像就有点强词夺理了,不幸地忘记了下面的常识:任何伦理学理论都不可能只是细致而微地直接处理张三李四在现实中遇到的具体道德问题,却拒绝结合像电车难题这样生动形象的特定案例进行逻辑上的抽象理论分析。

这样辨析之后,我们就会发现一个很有点反讽意味的事实了:尽管直到今天人们仍然普遍认为电车难题构成了指向后果论的严峻挑战(它的确也触及到了后果论只从定量角度计算后果大小多少的致命弱点),它毋宁说反倒是道义论面临的一场噩梦。如上所述,倘若将自己的原初立场贯彻到底,纯粹效益主义虽然也会觉得死了一个人有点可惜,却不会认为取五舍一是个多么艰难的选择;倒是特别强调“人是目的”的康德主义式道义论以及日常道德直觉,连同那些用“一条人命也很重要”的道义原则修正了自己立场的非纯粹效益主义一起,才会在救五个还是救一个的问题上犯难,以致打出“权益”这张定性王牌的自由主义都会感到棘手:单靠定量计算支撑起来的取五舍一无疑难以接受,但要是为了尊重一个人不可侵犯的神圣生命权,就让五个人同样不可侵犯的神圣生命权被否定,岂不是也说不过去么?不管怎样,如果说一个人是目的,难道五个人就不是目的吗?所以,要是在同样神圣的生命权之间发生了冲突,我们该赋予哪一边的生命权更高的权重,或者说该让哪一边的生命权更加神圣呢?通俗一点说,两边出的都是至高无上的权益王牌,哪一边能够压过另一边呢?严格说来,两难之难的关键就在这里,不然也不会出现莫衷一是的僵局了。


二、取五舍一的方案


要想走出这种僵局,一条重要的途径就是在承认人是目的、肯定权益王牌、把不可害人设定为正义底线的规范性前提下,引入自由意志的特定视角(当然不是西方学界依据二元对立架构谈论的那种在决定论氛围下甚至搞不明白是否真实存在的自由意志,而是日常生活里人们实际拥有的与因果必然链条保持着两位一体关系的自由意志),细致辨析人们对于不同选择方案理应承担的自主责任[5] [6]。本节将重点考察多数人认同的取五舍一方案,并论证一个观点:不管面对的是哪种版本的电车难题,只要主体基于自由意志做出了这类选择,他都要对一个人的死亡承担自主责任,尽管性质和程度的轻重会视具体境遇的不同有所不同。

首先,在极端版本的情况下(如外科医生为了通过器官移植治好五个病人杀死一个健康者,或是旁观者甲从天桥上推下一个胖子以期挡住将会压死五个人的失控电车等),主体哪怕完全是出于想救五个人的善良意志,不得已采取了这种直接剥夺一个人生命的手段,他都应当承担有意杀害这个无辜者的道德责任乃至法律责任;与这种十分严重的自主责任相比,他救出五个人的善好收益虽然在定量维度上似乎大出了许多,但在定性维度上却是无足轻重的,更不会因为五减一等于四的结果就让他享有了只应褒扬、无需担责的德性资格。不用细说,鉴于主体在此只有利他的目的,并无利己的动机,他所承担的自主责任肯定不能与某人为了贪图钱财或紧急避险的自私目的杀害一个人的自主责任相提并论;尽管如此,这种纯粹利他的自由意志依然不足以让主体免于受到谴责甚至刑罚,因为他为了实现这个就其本身来看的确高尚的目的,将一个人仅仅当成了工具,自觉主动地从事了有意杀害无辜的犯罪行为,却完全没有顾及受害者的生命权益[7]。有鉴于此,即便受害者没有亲友为他讨公道,遵循不可害人底线的法治体系也应当严肃追究他有意杀害无辜的罪行(虽然考虑到他的利他目的,可以适当减少刑期),否则就没有恪守它理应恪守的正义底线,履行它理应承担的保护每个人生命权益的重大使命。同时,在这里还可以补充的两点是:第一,外科医生承担的自主责任要比旁观者甲更严重一些,因为他无疑是在冷静思考、细致准备后才杀害健康者的,不像旁观者甲那样往往是在未加考虑、一时冲动的情况下推下胖子致其死亡的。第二,倘若外科医生是由于自己的失误造成了五个病人需要移植器官的局面,他还应当承担更严重的自主责任,因为现在他杀害健康者的自由意志里,多出了一个“弥补自己失误”的利己因素。

其次,在原初版本的情况下(电车失控后两条轨道上分别有五个人和一个人来不及逃离),假如旁观者乙基于自由意志扳动道岔操控电车驶入了一个人所在的那条轨道,他尽管有理由因为救出了五个人受到称赞,却仍然应当对这个人的死亡承担一定的自主责任。不用细说,在这种情况下,造成电车失控的人应当对这个人失去生命承担首要的责任;更重要的是,旁观者乙并没有不尊重受害者生命权益的自由意志,表现在他只是扳动道岔“造成”了这个人死亡,却没有“有意”杀死无辜,因此他承担的责任要远远轻于外科医生甚至旁观者甲。但尽管如此,既然他业已基于自由意志参与到了事件中,并且由于自己想救五个人的直接干预间接导致了这个人死亡,那么,他救了五个人的功德依然无法抵消他造成一个人失去生命的负面后果。毕竟,假如旁观者乙不做干预听任电车自行行驶,这个人是不会死亡的(虽然那五个人会死亡);所以,他才应当由于自己的积极干预对这个人失去生命承担自主责任,包括来自这个人亲友的谴责控告以及他自己的内疚自责。从某种意义上说,旁观者乙之所以有理由因为救出了五个人受到称赞,也是以他理应承担让一个人死亡的道德责任为前提的:他明知自己要承担让一个人死亡的责任,还是不惜自己受到责罚也要救出五个人。

最后,在原初版本的情况下,假如主体就是电车司机,他自然应当做出取五舍一的选择;同时,尽管这个选择是他的职责所在,因而没有理由像旁观者乙那样受到称赞,他仍然要对一个人失去生命承担一定的自主责任。事实上,在这种情况下,第一,与旁观者乙不同,无论他做出怎样的选择,身为司机肯定都要承担造成他人死亡的部分责任,但造成五个人死亡的责任明显比造成一个人死亡的责任更严重。第二,假如司机并非电车失控的责任人,他对取五舍一的选择承担的责任甚至比旁观者乙还要轻一些,而理由与他不应受到称赞是一样的:如果说旁观者乙是基于自由意志主动干预的,司机在基于自由意志进行干预时还受到了自己职责的约束,因为他作为司机本来就有义务操控电车的行驶方向。

从这个视角看,纯粹效益主义的理论错谬就很清晰了,因为按照它的原初立场,它必然会将这些不同种类的取五舍一混为一谈,非但不去辨析主体分别承担的不同责任,反倒还会把它们统统视为不仅正当、而且高尚的德性行为来推崇。毕竟,倘若只从大小多少的后果角度看,所有这些选择都的确达成了多出四条命的净盈余,因而都为整个社会提供了量上的最大福祉。然而,这种按照它的原初立场可以说是一目了然的价值评判,至少存在两个同样一目了然的严重弊端。

第一,它忽视了关键的一点:善就是善,恶就是恶,无从抵消,不会对冲。事实上,即便在性质或数量上可以通约,好和坏也不可能单纯通过量化计算的途径,不留痕迹地相互湮灭。例如,不仅一个人失去生命之恶不可能在“一个只算一个”的前提下,通过加减乘除的途径被五个人维系生命之善一笔勾销,而且同一个人的手臂被砍下之恶,也不会因为他后来得到赔偿装上了同样功能的假肢就消失不见了。在这个意义上说,纯粹效益主义几乎有点善恶不分的意味[8]。

第二,它只关注定量的后果,却忽视了定性的动机,没有看到哪怕产生的是一个人死而五个人活的同样后果,主体在不同情况下基于不同自由意志从事的行为也会导致他们承担不同的自主责任,就像外科医生与电车司机的取五舍一选择所体现的那样。事实上,由于试图在第一个弊端的基础上将后果论的立场贯彻到底,几乎不顾及作为动机的自由意志,纯粹效益主义可以说几乎取消了自主责任的问题,以致在取五舍一的情况下只会让主体成为履行“最大多数最大福祉”原则的道德模范,却不去考虑毕竟死了(甚至是谋杀了)一个人的严重后果。在这个意义上说,纯粹效益主义当然还有是非不明的缺陷。

其实,撇开人们在课堂问答和模拟实验时往往不自觉地淡化了自主责任的因素不谈(毕竟不是在日常生活里实际做出真要承担责任的重大选择),他们更倾向于认同司机和旁观者乙的取五舍一选择,却不太赞成或反对旁观者甲尤其是外科医生的取五舍一选择,已经从一个侧面表明了纯粹效益主义与日常道德直觉的鲜明对立。但同时也有必要指出的是,无论哪个版本,那些认为可以心安理得、毫无愧疚地取五舍一的人,或多或少认同了纯粹效益主义的错谬思路(在极端版本的情况下尤其如此),因为他们只看到了这些选择的善好后果,却遗忘了它们同时产生的坏恶效应,没有意识到这些选择由于导致一个人死亡甚至谋杀了一个人理应承担的严重责任,反倒沾沾自喜于它能救出五个人的高尚功德。至于那些只以“引起巨大社会恐慌”为理据反对极端版本下取五舍一的见解,骨子里实际上也还是纯粹效益主义的扭曲路数,没有看到侵犯一个人的生命权益本身就属于不可接受之恶了,无论这样做是不是会引起“巨大”的社会恐慌。

包括福特在内的某些西方学者曾在讨论中引入了“双重效应原则(双果律)”,试图通过辨析“杀死(killing)”与“让其死亡(letting die)”的微妙差异,来区分不同动机主导下的类似行为的双重后果,因此要比纯粹效益主义的单向度思路更切近电车案例的复杂面目:外科医生和旁观者甲的做法是为了达成善的目的有意采取了恶的手段,旁观者乙和司机的做法则是在达成善的目的时顺带导致了可预见的负面后果(副作用),因此两者有着质的不同[1][9]。不过,值得指出的是,只有进一步引入自由意志和自主责任的视角,我们才能清晰地看到:不仅外科医生和旁观者甲的做法是不可接受的,而且旁观者乙和司机也应当对自己的做法生成的可预见后果承担一定的道德责任,并不能因为这些负面后果只是属于副作用的缘故,就将自己的责任推卸得一干二净。其实,“可预见”一词已经潜含着这层意思了:虽然旁观者乙和司机并没有直接剥夺那个人生命权的自觉“意愿”,但还是“知道”自己的选择会导致怎样的负面后果;否则,假如他们对于这种副作用一无所知,也就不必承担相关的自主责任了。当然,事情的另一面是:恰恰由于他们只是“知道”自己选择的副作用,并没有剥夺那个人生命权的“意愿”,他们理应承担的责任才在实质上不同于不仅“知道”会生成怎样的负面后果、而且还“意愿”生成这种后果的外科医生和旁观者甲。


三、取一舍五的方案


本节将重点考察少数人愿意认同的取一舍五方案。需要说明的是,第一,在原初版本以及类似版本的情况下,这种方案不是指旁观者在失控电车的行驶方向还不确定的时候,积极干预而主动操控电车驶入五个人所在的轨道(除非假设旁观者希望看到更多人死亡,否则他们自觉地选择取一舍五的方案是很难解释的),而是指旁观者在失控电车即将驶入五个人所在的轨道时,拒绝积极干预让它驶入一个人所在的轨道,而是采取消极旁观的态度,听凭它自行驶入五个人所在的轨道。第二,虽然许多论者业已指出这种消极的不做选择实际上也是一种选择,但只有引入了自由意志的视角,我们才能澄清这种定位的根本原因:旁观者是基于自己的自由意志,经过权衡后才自主决定自己不加干预或不做选择的。

尽管课堂问答和模拟实验没有给出明确的记述,但我们似乎没有理由排除下面的可能性:旁观者丙主要是因为事不关己高高挂起的缘故,才做出了不肯积极干预、听凭取一舍五结局自行发生的选择。换言之,即便在现实生活里真遇到了类似于电车难题的场景,某些人基于仅仅看重自己利益的自由意志,对于事件关涉到的那些人(主要是陌生人)的生死存亡也会抱着漠不关心的态度,所谓“形同陌路”。当然,在这种情况下,电车难题对他们来说也不是什么道德上的两难,而不过是件没啥意义、无需关注的琐碎事情,因此也不必操心如何解决。不用细说,其他人显然有正当的理据批评旁观者丙的冷漠,谴责他没有树立把所有人当人看的道德立场--虽然旁观者丙的一大特征就是对道德上的自主责任同样抱有无动于衷的态度,因此任何批评谴责都很难对他产生实际的影响。

相比之下,旁观者丁主要是因为身陷道德两难的缘故,才采取了消极旁观的态度,做出了不做干预的选择。从某种意义上说,他的观点正是第一节末提到的那种规范性立场的典型体现:无论五个人还是一个人的生命权,都是同等神圣不可侵犯的,五张王牌合在一起也还是压不过一张王牌;所以,如果自己基于自由意志积极干预做出了取五舍一的选择,尽管自己并没有剥夺那个人生命权的自觉意图,但这种可预见的负面后果哪怕只是作为副作用,在自己看来也仍然构成了道德上的不可接受之恶(由于自己的主动选择结束了一个人的生命),会让自己承担起无力承担的严重责任,因此自己只能是在焦虑沉重而又爱莫能助的纠结心态中,基于自由意志拒绝积极干预,听凭取一舍五的结局自行发生。

毋庸讳言,与纯粹效益主义的后果论思路存在严重的弊端相似,这种康德主义的道义论思路也有着难以否认的缺陷:旁观者丁为了恪守不可害人的底线,不愿通过自己的积极干预造成让一个人失去生命的可预见后果,以致不得不眼睁睁看着五个人失去生命却束手无措,所谓“哪怕天塌下来也要坚持正义”。事实上,他自己往往也会因为无法伸出救援之手的缘故,感到遗憾惋惜乃至内疚自责--虽然这种内疚自责与旁观者乙由于自己的直接干预间接导致一个人失去生命的内疚自责在性质上是不同的。此外,因为这个缘故,人们往往也会像批评旁观者丙那样,批评旁观者丁对五个人的生命无动于衷,甚至谴责他剥夺了五个人的生命权。但严格说来,这样的批评谴责在指向旁观者丁的时候就不像它们指向旁观者丙那样拥有正当的理据了,反倒带有站着说话不腰疼的道德绑架痕迹,因为旁观者丁显然不像旁观者丙那样冷漠,相反还对六个人的生死存亡十分关注,只是由于如同看重五个人的生命权益一样看重一个人生命权益的缘故,才拒绝主动干预。进一步看,这也是道德两难处境下人们的典型心态,实际上要比那些心安理得地做出取五舍一的选择、甚至认为自己立下了高尚功德沾沾自喜的人们更有道德上的责任感。所以,不在两难处境下的人们对他们提出的批评谴责尽管貌似慷慨激昂、十分高尚,但恰恰由于不在境遇之中的缘故失去了令人信服的正当基础:不在场者凭什么强制性地要求在场者必须做出取五舍一的选择,迫使他们不得不承担间接导致一个人死亡的重大责任呢?从某种意义上说,不仅有正当的资格、而且也有正当的理据提出这类批评谴责的,只有那些在两难境遇中不仅愿意积极干预做出取五舍一的选择、而且勇于承担间接导致一个人死亡的自主责任的旁观者;但恰恰因为这些人亲身经历过如此严峻的道德两难,做出了如此艰难的取舍选择,并且还在事后体验到了如此强烈的内疚自责,他们通常并不会批评谴责旁观者丁,反倒更容易理解他做出的听凭取一舍五结局自行发生的选择。

值得注意的是,在学界围绕电车难题设计的模拟心理实验中,有一种奇特的现象似乎可以佐证本文的这一阐释:某些人最初对取五舍一的方案持认同的态度,但在得知轨道上的那个人是自己的亲友恋人后却改变了主意,不认同甚至反对扳动道岔让电车驶入一个人所在的轨道了;一些论者则因此探究了亲情友情爱情等情感因素在认知之外对于人们道德选择的重要作用[10][11]。不过,倘若引入了自由意志和自主责任的视角,我们或许还会发现一些更深层的问题。

第一,这种现象从一个角度表明了,原初版本下选择取五舍一方案的主体理应对一个人的死亡承担一定的自主责任。其实,导致这些人在得知了有关身份信息后改变主意的头号因素就是,如果说他们原来觉得为了救出五个陌生人让一个陌生人失去生命是可以接受的话,那么他们现在却觉得,为了救出五个陌生人让一个亲友恋人失去生命是不可接受的,所以才不肯承担由于自己的积极干预导致亲友恋人失去生命的重大责任。换言之,假如他们原以为取五舍一的选择是心安理得、毫无愧疚的话,那么,改变主意的现象恰恰表明,这种见解只是某种扭曲了的幻觉,因为倘若主体真的不必为一个人的死亡承担责任的话,他们也就没有理由在得知这个人的身份信息后改变主意,拒绝像原来那样认同取五舍一的选择了。不管怎样,如果取消了自由意志和自主责任的因素,我们就无从解释这些人在涉及陌生人和亲友恋人的时候,为什么会做出南辕北辙的双标选择。

第二,如前所述,不管涉及陌生人还是亲友恋人,只要不是出于无动于衷的冷漠态度,取一舍五的方案尽管存在一定的缺陷,在道德上依然有着正当的理据。然而,如果像这些人那样原本认同取五舍一,但在得知了有关身份信息后转而认同取一舍五,不仅在逻辑上前后不一致,在道德上也潜藏着严重的弊端,因为这种转折实际上隐含了一个规范性的预设:赋予亲友恋人的生命超出陌生人生命的更高权重,所以才会在同样境遇下出于不同的态度做出两种不同的选择,亦即一方面为了救出五个陌生人愿意让一个陌生人死去,另一方面却宁肯让五个陌生人死去也不愿让一个亲友恋人死去。相比之下,那些在得知了有关身份信息后没有改变主意、依然认同取五舍一选择的人虽然貌似六亲不认、冷酷无情,却像那些无论涉及陌生人还是亲友恋人始终认同取一舍五选择的人一样,在前后一致中流露出了平等尊重每个人生命权益的道德意向,所以才不会在生死关头将权衡的天平偏向自己的亲友恋人一边--虽然这一点也没有让他们的取五舍一选择因此就变得完全正当起来。

从这个角度看,当代英国哲学家戴维·米勒在论及电车案例时提出的那项带有偏爱的诉求:“人们应搬动轨道转撤器,以便电车撞死一个陌生人而非自己的配偶或孩子”[12]52,已经突破了平等尊重每个人应得权益的正义底线,因而也像某些西方国度在法律上认同的紧急避险做法那样,很难得到道德上的证成。比较而言,倒是康德两百多年前有关“紧急法权”的见解,更充分地体现了“人是目的”的正义感:假如我在自己有丧命危险的情况下剥夺了另一个丝毫没有加害我的人的生命,就像船沉落水后我为了活命抢走他人的木板、导致他人丧生那样,尽管法律不会给予我对等的惩罚(判处我死刑),我的行为仍然是不正当的,因为紧急情况并不足以让不正当的事情成为正当或合法的[13] 243-244。

从这里看,与取五舍一的方案相似,对于取一舍五的方案我们也不能不分青红皂白地一概而论,而必须结合主体在不同境遇下拥有的自由意志及其应当承担的自主责任进行细致的辨析,才能揭示这类选择的内在机制和道德属性。


四、电车难题的启示


综上所述,作为道德两难的一种理论抽象,电车案例并不像某些论者所说的那样,是一个脱离现实、不够具体、无关身份、没啥意义的空洞话题。毋宁说,尽管存在种种争议,但只要引入了自由意志和自主责任的视角,并坚持不可害人的规范性正义底线,我们完全能从这个思想实验中发现一些对于我们在日常生活里处理类似局面很有意义的积极启示,并且揭示后果论和道义论的缺陷弊端。

首先,虽然两难处境只是诸善冲突的一种特殊形式,但它迫使人们做出艰难选择的严峻程度,却充分突显了导致所有诸善冲突的那个关键因素:人的有限性特别是实现自由意志的有限性。事实上,从这个简单的思想实验中,我们可以清晰地看出它预设的一个基本前提:人们没法基于自由意志阻止失控的电车前行;否则,假如有谁能像蝙蝠侠那样,在这个生死攸关的紧要时刻突然现身,神通广大地让电车在岔道口前停下来,所谓的两难也就烟消云散了,以致整个话题都将变得像“王子和公主从此幸福地生活下去”的童话结尾那样欠缺吸引力了。有鉴于此,无论是在理论上分析这类两难处境,还是在实践中处理这类两难处境,我们都应该牢记这个简单的事实;不然的话,要是自以为人没有局限无所不能,很容易造成实然性和应然性两个维度上的严重扭曲。

其次,诸善冲突的一个直接后果,就是人们的理想愿景不可能真正实现。这可以说是一个分析性的命题了:按照人性逻辑的“趋善避恶”原则,任何愿景的实质都在于趋于可欲之善、避免可厌之恶;于是,各种好东西的不可兼得,便决定了人们在冲突中没法达成所有的愿景,让“既要、又要、还要、更要”的十全十美落到实处,而只能是落入“有得必有失”的片面有限。尤其在相互抵触的两种善都很重要的实质性两难中,这种片面有限还往往导致刻骨铭心的悲剧结局:你选择了某种你看重的好东西后,又会因为同时放弃了另一种你也看重的好东西的缘故,遭遇到由于缺失后者所生成的严重恶果。电车难题或许是很少发生的实际案例,但我们在日常生活中肯定会频繁地面临类似的人生紧要关头,以致我们在艰难选择中迈出的那一步,很可能决定了我们的人生轨迹只能是封闭地朝着某个方向,却杜绝了另一种可能:大学毕业后是读研还是直接去工作?拿这笔钱投资办厂呢还是去炒股?换言之,源于人的有限性的诸善冲突从根本上决定了现实人生的残缺冷酷;要是我们不仅自以为无限全能,而且总是戴着玫瑰色眼镜温情脉脉地打量这个世界,一味想要得到所有的可欲之善,注定了会碰得头破血流。

再次,正是诸善冲突迫使人们在“善恶好坏”的价值标准之外,还要诉诸“是非对错”的价值标准:如果不存在相互抵触的现象,人们只要遇到喜欢的好东西就追求、遇到反感的坏东西就避免便足够了,完全没必要考虑“正当”还是“不正当”的问题。但一出现诸善冲突,情况就变了:两个东西都是可欲之善,却没法兼得,怎么办?于是就要权衡它们的主次轻重,再按照“取主舍次”的人性逻辑展开选择。更重要的是,人们在做出这类取舍时,关注点也不像后果论断言的那样仅仅聚焦在“怎样选择更好”上,而是首先聚焦在“怎样选择才能防止不可接受之恶”上,从而在“值得意欲还是厌恶反感”的善恶标准之外,再确立起“可以接受还是不可接受”的是非标准:如果某种选择足以防止对人们来说的不可接受之恶,他们就会认为这种选择是“对”的;否则,倘若人们在选择时只考虑“怎样选择更好”,却忽视了“怎样防止不可接受之恶”的要害,以致生成了严重的恶果,他们就会认为自己做“错”了。上一节分析的旁观者丁可以说就是以诉诸是非标准的方式处理电车难题的:尽管取五舍一的方案能够生成救出五个人的“更好”后果,但由于它同时还会导致一个人死亡这种“不可接受”的副作用,让自己承担起无力承担的严重责任,所以是不对的,应当拒绝。

又次,由于上述原因,电车案例的道德两难就最清晰地展现了后果论与道义论各自的弊端缺陷:对后果论来说,它的严重弊端就是忽视了善与正当的深度区别将两者混为一谈了,以为好的直接就是对的,却忘了在冲突情况下为了实现更好的后果,很可能产生不正当的恶果。对道义论来说,它的内在缺陷则是把善与正当割裂开来嵌入到二元对立之中了,认为关涉正当与否的道义与关涉善恶内容的后果之间没有什么关联,而仅仅取决于所谓的理性立法、逻辑一致、可普遍化等,未能看到正当不正当的道义底线恰恰在于防止所谓的不可接受之“恶”。比较而言,后果论的弊端要比道义论的缺陷严重一些,因为如果说后者主要是在理论上把善恶好坏与是非对错割裂开来了,那么,前者不仅在理论上存在着把善恶好坏混同于是非对错的缺陷,同时在实践中也会因为鼓励人们实现“成功”的目的不惜突破“正当”的底线而造成不可接受的恶果[14]。以电车难题为例:后果论会怂恿人们在外科医生和旁观者甲的情况下也主动选择取五舍一的积极干预方案,甚至因为达成了救出五个人的“更好”后果沾沾自喜,却对一个人的死亡甚至被杀害的所谓“小恶”视而不见。相比之下,受道义论影响的人们在选择取一舍五的消极旁观方案时,虽然可能没有自觉地意识到,但归根结底还是自发地把一个人失去生命的可预见后果看成了某种不可接受之恶。

最后,在任何两难境遇下,尤其在像电车案例这样的实质性两难境遇下,只有否定后果论与道义论各执一端的僵化模式,我们才能找到克服难题的正确思路:牢记人的有限性特别是实现自由意志的有限性,遵循趋善避恶、取主舍次的实然性人性逻辑,坚守不可害人、尊重人权的应然性正义底线,自觉地意识到各种可供选择的取舍方案所导致的不同善恶后果,然后基于自由意志做出自决选择,并且勇于承担自主责任。举例来说,倘若你不忍心看到五个人失去生命而拒绝消极旁观,想要积极干预救出他们,那么,第一,这种干预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可有意剥夺无辜者的生命,因为那样就会突破不可害人的正义底线;所以,假如你处在旁观者甲的位置上,你可以自己跳下去挡住电车(并且因此得到人们对你的舍己救人行为的高度赞美),却不可把其他人推下去挡住电车。第二,在做出任何符合正义底线的积极干预后,你也应当勇于承担这种直接干预间接导致一个人失去生命的道德责任,却不可因为救了五个人就自以为高尚无比。以此类推,哪怕你是为了迫使恐怖分子说出核弹藏在哪里的秘密才杀害了他的无辜女儿,你也没有理由因为救了无数人就自以为功德无限,而依然应当勇于承担自主责任。对于想要做出其他选择的人们来说,情况同样如此:只要你是基于自由意志做出的自决选择,你就无可推卸地应当对这些选择造成的后果承担自主责任。

从某种意义上说,以不可害人的正义底线为前提强调两难处境下的自由意志和自主责任,在理论和实践中主要是针对那些受到后果论影响、只想追求完美结局、却忘了防止不可接受之恶的见解和做法的。问题在于,这类见解和做法忽视了人的有限性,没有看到人们在诸善冲突中根本不可能实现两全其美的圆满后果,而只能是落入有得有失、善恶交织的悖论性结构;实质性的道德两难尤其残酷,如同面对电车案例那样,不管人们做出怎样的选择,别说生成“更好”的结局了,就连“对”的基本道德标准也没法完全符合,相反总是既包含了正当的因素,又包含了不正当的因素(要么五个人、要么一个人会失去生命)。所以,面对如此严峻的现实,即便我们基于大爱无疆的良好意愿想要成就尽善尽美的乌托邦,也必然会在真诚实现最大多数最大福祉的同时,造成侵犯某些人应得权益的不义之恶,就像外科医生或旁观者甲的做法那样。其实,由于种种不可抗拒的自然和人为原因,在这个并不那么美好、反倒有点残酷的世界上,总会有人遭遇像罹患不治之疾、搭乘失控电车这样的不幸苦难;我们虽然有必要严格遵守不可害人的正义底线,尽力防止和严厉惩罚任何侵犯他人权益的邪恶罪行,却既没必要、也不可以以无所不能的救世主自居,想当然地以为自己能够无所不能地干预一切,将所有处于不幸苦难之中的人们全都拯救出来,甚至不惜因此自败地做出坑人害人、侵犯人权的不义之事。毕竟,从分析性的意义上说,就连全能的上帝也不可能绝对完美地解决一个道德两难,如同他造不出来一块自己搬不动的石头那样。有鉴于此,处在人的有限性导致的诸善冲突特别是道德两难局面中,我们能够并且应当做到的,就不是为了追求皆大欢喜的美好愿景自觉不自觉地从事坑人害人、侵犯人权的不义之事,而是脚踏实地地基于自由意志、守住正义底线、承担自主责任,哪怕为此要克服种种障碍、付出代价牺牲、遭受挫折失败、感到遗憾沮丧。说穿了,我们面对的是有血有肉的现实人生,并不是如梦如幻的绝妙仙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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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原载《浙江大学学报》2020年第3期,谨此致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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