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科技部印发的《关于规范高等学校SCI论文相关指标使用 树立正确评价导向的若干意见》公布后,引起了学术界和高等教育界的很大反响。归纳起来,这些反响有两种,一种是赞扬,另一种是担忧。
持赞扬态度的人中间,又可以细分为两类。常发表科研成果者是一类。这类人往往科研水平较高,有真才实学,加之刻苦钻研,科研成果自然较多。但或由于现行科研管理政策和职称方案本身的不完善,重“量”而不重“质”;或由于学科、专业的局限,相关科学或专业期刊无法进入到评价体系所划分的高级别的分区,影响因子也受限于此,因而无法得到应有或充分的重视。
另一类则是鲜有科研成果者。这类人说起来较为复杂,有的是因为“历史的原因”,有的是缺乏科研的基本训练,有的是出于对量化管理的畸形产物--“职称书”“职称论文”大量充斥于世的反感,也有的是喜欢走极端,常年不产出成果,却梦想有朝一日得出“石破天惊”的结论而大“抱金砖”。
科研成果多者,希望有一个公正的学术生态,对于以往过分重形式而不重内容的评价机制早存不满;鲜有科研成果者,则本能地排斥一切在他们看来“多余”的科研成果,对于以论文(著)形式呈现的科研成果的价值,更是极力地贬低。因此,“少而精”的提倡与他们的认知形成了交叠共识。
对于教育部、科技部《若干意见》出台后的担忧,主要是觉得在没有一个现成的替代方案出现前,就放弃实施已久的量化管理机制以及“一刀切”的标准,未免行之匆忙、操之过急,各大学及科研机构在执行中因无现成规范可依,也容易引发更多的不公正。
如果考虑到大学及科研机构的科研管理体制和长期的行政习惯,这样的担忧是不无道理的。从因果关系看,“行政化”科研管理是“因”,而只看SCI期刊的分区、影响因子,与只看刊物级别,课题项目级别和获奖等级的量化管理方式是“果”。因此,要让科研管理和科研成果评价走上科学管理的轨道,符合大学的原则和科学研究的规律,“去行政化”就是一个前提。
笔者十年前就在提倡学术评价的简单化(即精简)原则,“代表作制”就是其中之一。(参见《回归单纯--学术评价方式变革的基本路径》,《社会科学报》2010年1月28日,第5版,收入《思想的力量:〈社会科学报〉十年精粹(学术卷)》)从根本上说,“代表作制”就是反对量化的,注重科研成果的内涵、质量,或者说关注科研成果本身的学术贡献、社会贡献是其真谛。从方式上说,就是提倡坐冷板凳,以学术的态度,制作“精品”。
但实行“代表作制”仍有个谁来评价的问题。以专家评议替代行政评判是“代表作制”隐含的初衷。可是,从目前大学与科研机构的实际看,一方面是“专家”的概念在不断地泛化,范围也不断地扩大,真正公认的学术权威反而缺乏职称评定及学术评价的话语权。另一方面,随着学术研究的精细化,同行评议的难度也在加大。而以往的行政化评价缺乏有效监督引发的不公平、不公正的问题,在专家、同行评议中也同样需要考虑。
“代表作制”的基本路径,就是对以往繁复的“综合评价”的简化(即精简)。在职称评定中,同行专家评议主要依据作者提供的几篇(部)“代表作”判断其学术水平。其它的诸如承担项目、课题和获奖的级别、数量只能作为参考,或作为同等条件下的加分项,而不能成为入门的必备条件。这样,“代表作制”才能名副其实。
同样,强调“精”也不能僵化地理解为唯有“少”才能“精”,或者“少”就是“精”。因为学者与学者不同,在同等质量情况下,科研成果“多”者较之成果“少”者,自然更具潜力和优势。这也是为了鼓励能者多劳,劳而有得。
在大学中,不仅“科研”与“教学”不能对立,对于论文(著)的重视也不能绝对化地认定就是所谓“唯论文”,毕竟论文(著)是基础学科、基础研究和人文社会科学研究成果的最集中的体现。
“代表作制”中“质”的衡量,就是认定它们是否推动本学科或相关学科的进步,这是学术贡献。而对于现实问题的理论解答,这是它们的社会贡献。这两个贡献仅具其一,就是有价值的论文(著),这样的论文(著)写得再多,被表彰得再频繁,也不可视作“唯论文”。
总之,论文(著)本身是无辜的,问题出在评价机制、标准以及人们对于大学和科学研究的基本认知上。
(刊《中国科学报·大学周刊》2020年3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