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是党的历史上又一个重大纲领性文献。《决定》提出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的指导思想,体现了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全面深化改革的一系列新思想、新观点、新论断。人民法院要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全面深化改革的一系列新思想、新观点、新论断,按照《决定》关于“健全公正执法司法体制机制”的总体部署,守正创新、锐意进取,努力把新时代司法改革持续推向深入,以高质量改革促推高质量发展。
一、深化新时代司法改革必须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根本遵循,坚持党对司法工作的绝对领导
方向决定前途,道路决定命运。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我国是一个大国,决不能在根本性问题上出现颠覆性错误。人民法院司法改革只有把牢正确政治方向,才能立得住、行得稳、走得远。
始终把习近平法治思想作为“纲”和“魂”融入司法改革、司法审判全过程、各方面。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国在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方面取得的最重要成就,就是形成了习近平法治思想。习近平法治思想全面阐述了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理论依据、本质特征、指导思想、方向原则、任务路径等一系列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具有鲜明的理论创新特质、时代特征和民族特色,其中关于司法改革的重要论述,科学回答了司法改革的政治立场、正确道路、价值追求、实施原则、推进重点等具有方向性、根本性、全局性的重大问题,为深化新时代司法改革提供了科学指南。人民法院要把习近平法治思想作为“纲”和“魂”融入司法改革、司法审判全过程、各方面,以此为总遵循、总依据、总指引,时时刻刻、事事处处对照“十一个坚持”检视自身,不断转变司法理念,跟上、适应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对人民法院提出的新要求。面对司法改革的“深水区”“硬骨头”,面对司法改革中的新情况、新问题,要善于从习近平法治思想中找方向、找答案、找指引,经常对标对表、及时校正纠偏,更深刻、更准确把握党中央部署各项改革的深层次考量,确保司法改革行稳致远。
始终坚持党对司法工作的绝对领导。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是社会主义法治最根本的保证。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的六项重大原则中,首先就是坚持党的全面领导。事在四方,要在中央。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事关党、国家、民族前途命运,带有根本性、全局性,必须作为最高政治原则来坚守,任何时候任何情况下都不能含糊、不能动摇。习近平总书记深刻指出,“我国是单一制国家,司法权从根本上说是中央事权”。人民法院司法改革是我国政治体制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很强的政治性、法律性、政策性,必须始终坚持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坚决做到“两个维护”。在改革的谋篇布局上,要把坚持党的绝对领导作为改革的首要着眼点,充分考虑是不是有利于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始终做到方向不偏、立场不移;在改革的推进落实上,严格执行《中国共产党政法工作条例》,坚决听从党中央指挥,重大问题、重大方案、重大政策主动向党中央请示报告,科学制定改革路线图、时间表、优先序,确保改革精准对接党中央要求;在改革的实际成效上,充分依靠党总揽全局、把舵定向、顶层设计,确保改革的最终效果符合党中央决策意图。
始终聚焦推进中国式现代化谋划司法改革。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围绕党的中心任务谋划和部署改革,是党领导改革开放的成功经验。”回顾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历程,我们党总是在历次党的全国代表大会报告中把握历史的阶段性特征,确立发展目标和中心任务,用以统一思想、凝心聚力,然后在三中全会上重点研究改革议题,把服务中心任务和战略目标作为改革的主题,通过改革为完成中心任务、实现战略目标增添动力。党的二十大确立了以中国式现代化全面推进强国建设、民族复兴伟业的中心任务。推进中国式现代化,是新时代新征程上凝聚全党全国智慧和力量的旗帜,也必然是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的主题。当前,司法改革推进到“深水区”,改革更多面对的是深层次体制机制问题,对改革顶层设计的要求更高,对改革的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要求更强,必须统筹谋划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的各个方面、各个层次、各个要素。最高人民法院确立了以审判工作现代化支撑和服务中国式现代化的工作目标。要始终紧扣这个目标,遵循司法规律,坚持于法有据,确保司法改革更富成效、更可持续。
二、深化新时代司法改革必须着眼高质量发展,不断提高司法服务保障水平
高质量发展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首要任务。人民法院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必须心怀“国之大者”,把服务保障高质量发展作为新时代司法改革的重要任务。
以司法改革服务全面深化改革。继续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是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的总目标。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司法体制改革在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国中居于重要地位,对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意义重大。”在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的时代背景下,司法改革不仅是法治建设的内在要求,更是推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关键一环。人民法院要深刻认识到,司法改革不仅是人民法院内部的自我革新,更是深深植根于党和国家事业发展的全局之中,是服务国家大局、促进社会公正的重要力量。要坚持以进一步深化司法改革服务助推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紧紧围绕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总体部署,将司法改革深度融入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确保司法服务保障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同频共振、相互促进。要坚持刀刃向内,敢啃“硬骨头”,落实和完善司法责任制,强化司法权力制约监督,加快推进审判工作现代化,确保司法改革跟上时代、适应时代。
以司法改革促推经济高质量发展。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贯彻新发展理念,实现经济从高速增长转向高质量发展,必须坚持以法治为引领。”司法作为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必须积极适应经济发展新常态,为经济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的司法服务,更好发挥法治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保障作用。人民法院要始终坚持公正司法,依法妥善审理每一起司法案件,促推高水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不断健全、完善、创新、发展。要完善服务保障高质量发展和高水平安全审判工作体系,全面贯彻总体国家安全观,完善企业产权和企业家权益司法保护、法治化营商环境司法保障、发展新质生产力司法保障、金融强国建设司法保障、生态环境治理司法保障与高水平对外开放司法保障等机制,促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以司法改革维护社会稳定。习近平总书记指出:“稳定是改革发展的前提,必须坚持改革发展稳定的统一。”司法是化解社会矛盾、缓解社会冲突、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力量,必须充分发挥职能作用。要大力加强刑事审判工作,健全与总体国家安全观相适应的审判管理体制,准确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完善涉及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案件的裁判规则,推动刑事审判打击、震慑、预防、教育、挽救等功能有机结合。完善涉及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的重大敏感案件的识别、预警、审理、化解机制,建立完善覆盖各类案件的风险排查、预防和处置机制,确保在各项工作中准确把握安全因素、落实安全要求、防范安全风险。坚持标本兼治防范重大风险,充分发挥刑事、民事、行政等审判职能,依法防范化解重大风险,着力实现重大风险“慢撒气、软着陆”。
三、深化新时代司法改革必须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切实依法保障人民权益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司法体制改革必须为了人民、依靠人民、造福人民。”人民是推动社会主义司法事业发展的根本力量。深化新时代司法改革,必须坚持从人民的整体利益、根本利益、长远利益出发谋划改革,人民群众关心什么、期盼什么,改革就抓住什么、推进什么,不断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司法新要求新期待。
通过司法改革切实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深化新时代司法改革要以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增进人民福祉为出发点和落脚点,把以人民为中心的根本立场和价值追求贯穿改革始终。司法审判,判的是“公道”,守的是“人心”。人民法院要始终“把屁股端端地坐在老百姓的这一面”,始终把人民群众满意不满意作为评判审判质效、改革成效的标准,以“如我在诉”意识把暖民心的“小案”、顺民意的“实事”办好,让人民群众切实感受到公平正义就在身边。要采取更多惠民生、暖民心、顺民意的改革措施,推出针对性更强、覆盖面更广、作用更直接、效果更明显的改革举措,着力通过司法手段解决好人民群众最关心的公共安全问题、最关切的权益保障问题、最关注的公平正义问题,完善对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具有重大影响的司法制度机制,用法治保障人民美好生活。
通过司法改革切实促进“三个公平”。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加紧建设对保障社会公平正义具有重大作用的制度,逐步建立以权利公平、机会公平、规则公平为主要内容的社会公平保障体系。权利公平是公平正义的基本前提。人民法院要完善涉及公民人身权利强制措施以及查封、扣押、冻结等强制措施的审查监督制度,深化推进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保障公民的人身权、财产权、基本政治权利等各项权利不受侵犯,保证公民的经济、文化、社会等各方面权利得到落实。机会公平是公平正义的关键所在。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强调:“完善促进机会公平制度机制,畅通社会流动渠道。”人民法院要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推动构建和完善矛盾纠纷综合治理体系,通过司法改革完善保证“起点公平”所必须的制度安排,为人民群众参与国家治理、获取各类资源提供同等机会。规则公平是公平正义的程序保障。人民法院要完善审判管理,强化规则意识,通过司法改革教育引导广大法官和社会公众牢固树立宪法法律至上、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权由法定、权依法使等基本法治观念,与各种危害法治、破坏法治、践踏法治的行为作坚决斗争,不断增强社会公众的法治观念和规则意识。
通过司法改革切实增强人民群众获得感。治国有常,利民为本。司法公不公正,人民最有发言权,要由人民来评判。人民法院要积极回应人民关切,密切关注人民群众在司法领域的诉求,及时调整改革方向和重点。通过调研、座谈、听证等方式广泛听取民意,确保改革措施符合人民群众的实际需要。针对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加大改革力度,创新体制机制。通过完善诉讼制度、加大执行力度、优化司法资源配置等措施,切实解决人民群众的操心事、烦心事、揪心事。坚持改革成果由人民共享的原则,让人民群众在司法改革中拥有更多获得感。
四、深化新时代司法改革必须健全公正执法司法体制机制,不断提高司法质量和效率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改革开放是前无古人的崭新事业,必须坚持正确的方法论,在不断实践探索中推进。”人民法院司法改革也要坚持正确的方法论,按照《决定》,解决好过河的“桥”和“船”问题。坚持整体推进和重点突破相协调,聚焦牵一发而动全身的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聚焦当前人民最为期盼、问题困难最为集中、需要打攻坚战的热点难点问题,坚持破立并举、先立后破,推动改革不断取得突破性进展。
积极推动健全监察、公安、检察、审判、司法行政机关各司其职、相互配合、相互制约的体制机制。加强监督制约是实现公正的重要保障。《决定》在党的二十大报告“健全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各司其职、相互配合、相互制约的体制机制”的基础上,将监察机关一并纳入执法司法监督制约体系,明晰了监察权、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执行权的概念界定,体现了党中央对健全公正执法司法体制机制的高度重视。人民法院要通过司法改革,在推动健全完善监察权、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执行权相互配合、相互制约上有所作为,推动完善监察调查程序与刑事诉讼程序的有序衔接,全面落实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加大权力之间的相互制约力度,确保司法各环节全过程在有效制约监督下运行。
积极推动健全国家执行体制,深化审判权和执行权分离改革。《决定》指出,要深化审判权和执行权分离改革,健全国家执行体制,强化当事人、检察机关和社会公众对执行活动的全程监督。深化审执分离改革,不仅是构建职责清晰、配合紧密、运行顺畅的执行工作机制的内在要求,更对走好当事人权益救济和实现正义的“最后一公里”具有重要意义。要坚持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探索建立上下联动、高效运行的执行体制机制。建立健全执前和解和执前督促履行机制,完善立案、审判与执行工作的联动运行、协调衔接机制。完善执行权运行监督制度,强化当事人、检察机关和社会公众对执行活动的全程监督,加大对执行行为和执行环节的公开力度,确保及时实现当事人的胜诉权益。
深化和规范司法公开。《决定》指出,要深化和规范司法公开。人民法院要持续加大司法公开力度,进一步丰富司法公开的形式,建立多层次、多维度、多渠道的司法公开体系。持续办好、不断优化中国裁判文书网,建设好、利用好人民法院案例库,加强法律文书释法说理,统一裁判尺度,发挥司法裁判的评价、引领、教育功能,回应人民群众更深层次的司法公开需求。在坚持深化司法公开的基础上,健全完善国家信息安全、公民个人信息和企业合法权益的保护机制。
落实和完善司法责任制。坚持“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加大对司法权力的内部监督制约。完善合议庭、法官会议、审判委员会责任机制,实现权责明晰、权责统一、监督有序、制约有效,确保人民法院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明确院庭长审判监督管理的权责边界,完善院庭长依法阅核案件工作机制,确保对各类案件的监督管理依法有序、动态调整、全程留痕。健全司法责任甄别、追究和惩戒制度,做到“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失职要问责、违法要追究”。
深化行政案件管辖制度改革。《决定》指出,要深化行政案件级别管辖、集中管辖、异地管辖改革。深化行政案件管辖制度改革,有利于解决诉讼的“主客场”现象,防止被告所在地的有关部门和领导利用职权插手案件处理。人民法院要合理确定以县级地方政府为被告的部分案件的级别管辖标准,优化调整行政案件集中管辖规划布局。深入推进行政诉讼繁简分流机制改革,扩大行政诉讼简易程序适用范围。完善关联行政纠纷与民事纠纷统筹调处机制,推动纠纷实质化解。完善行政争议综合解纷体系,建立行政争议化解平台,推动构建行政调解、行政裁决、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有机衔接的纠纷解决机制。会同司法行政机关开展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机制规范化建设试点,明确案件移送标准,规范移送程序,完善司法机关向行政机关反向移送机制。
五、深化新时代司法改革必须建强司法队伍,不断提高司法能力和水平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政法队伍肩负责任重、掌握权力大、面临诱惑多,必须打造一支纪律严明、行为规范、作风优良的政法铁军。队伍建设是人民法院做好各项工作的基础和保障,是推进新时代新征程司法改革高质量发展的关键。
加强党的创新理论武装。重视理论武装是马克思主义政党的政治优势和加强自身建设的鲜明特色。党的二十大对“坚持不懈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凝心铸魂”作出重大部署,强调“用党的创新理论武装全党是党的思想建设的根本任务”。人民法院要坚持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凝心铸魂,巩固拓展主题教育成果,建立健全以学铸魂、以学增智、以学正风、以学促干的长效机制。道不可坐论,理不能空谈。加强党的创新理论武装,根本目的是用党的创新理论统一思想、指导行动、推动工作。人民法院要善用科学理论之“矢”去射具体实践之“的”,深刻领悟习近平法治思想的世界观、方法论以及蕴含其中的马克思主义立场观点方法、法理政理哲理,更好指导司法改革各项任务落实落地。
增强推进司法改革的能力。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把干部能力建设放在管党治党、治国理政的突出位置来抓,围绕为什么提升能力、提升哪些能力、怎样提升能力等作出一系列重要论述,深刻阐明干部能力建设中具有方向性、根本性的重大问题。当前,人民法院司法改革已经进入第六个五年,很多改革都到了“深水区”,提高推进改革能力比以往任何时候都更为重要、更为迫切。要坚持守正与创新相统一、“破”与“立”相协调,统筹把握“变”与“不变”、继承与发展、原则性与创造性的相互关系。加强前瞻性思考,深刻把握改革规律和特点,把谋当下和谋未来统一起来。加强全局性谋划,主动站在全局和战略的高度想问题、抓改革,推动各方面资源政策同向发力、形成合力。加强整体性推进,注重系统集成,强化对跨领域、跨地区、跨部门改革事项的协调,以全局观念和系统思维协同高效推进各项改革任务。
锤炼过硬纪律作风。作风问题直接影响法院队伍攻坚克难的凝聚力和战斗力,直接影响人民群众对法院工作的信任感和满意度。人民法院要充分认识作风建设的重要性、紧迫性和长期性,坚持党性党风党纪一起抓,把增强党性、严守纪律、砥砺作风贯通起来。锲而不舍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持续深化纠治“四风”特别是形式主义、官僚主义,深化风腐同查同治,细查腐败背后的享乐奢靡等作风问题,一体整饬不正之风,坚决筑牢廉洁自律防线。发挥领导干部“关键少数”作用,提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应对风险的能力,牢记职权法定,坚持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切实做到依照“三定”履职、依照法制办事、依照责任落实,推进司法改革和人民法院各项工作持续健康发展,更好推进审判工作现代化,更好支撑和服务中国式现代化。
(作者系全国政协社会和法制委员会副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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