吕文浩:个性解放与种族职责之间的张力

—— ——对潘光旦妇女观形成过程的考察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1463 次 更新时间:2022-07-11 16:08

进入专题: 潘光旦   妇女观   个性解放   种族职责  

吕文浩 (进入专栏)  


摘要:潘光旦的妇女观具有两重性:一方面他承袭新文化运动的精神,控诉传统社会对于女性的摧残,提出了给予女性同样的教育权、就业权和参政权以及尽量充分发展女性个性的要求;另一方面,研习优生学与性心理学的经历则使他将女性应当承担的传统社会职责置于优先考虑地位。20世纪30年代初期与妇运人士的多场激烈论辩,促使潘光旦调整论述策略,以兼顾个人生活与社会生活的“两纲六目论”来调和女性的个性解放与种族职责。不过,基于当时妇女参加社会劳动的条件比较薄弱、家务和职业难以兼顾的现实,潘光旦比较偏重于女性的种族职责。潘光旦的妇女思想较多地考虑女性的生理和心理特点,以及当时社会妇女解放的现实条件,具有一定的现实合理性;其局限性在于未能着眼于未来的社会发展趋势,不断积极创造条件消除女性生理条件的限制,使其能够更好地实现自我价值。

关键词:潘光旦  妇女观  个性解放  种族职责

基金项目: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潘光旦费孝通社会学思想比较研究”,编号:15BSH003

作者简介:吕文浩,中国社会科学院近代史研究所副研究员


潘光旦(1899-1967)是中国近代著名的学者型社会思想家,他一贯重视婚姻、家庭以及与此紧密相关的妇女、儿童、老人问题。在从20世纪20年代中期至40年代末期的大约二十多年时间里,潘光旦围绕这些议题发表了大量的论述,包括明晰可读的专业论著以及面向一般读者的时论短评。其中引起最强烈而广泛的社会反响的,恐怕非妇女问题莫属。关于潘光旦在1939年就《妇女与儿童》一文与昆明知识界同仁的学理讨论,以及在1948年因《家庭·事业·子女》和《妇女问题的一个总答复》两文引起的与左翼知识分子的论争,笔者已有专文加以梳理。[1]不过,仅仅关注一个思想家成熟时期的直接阐述和思想论辩是不够的,因为它无法充分呈现制约思想形成的学术的、社会的因素。

本文拟着重考察潘光旦妇女思想的形成过程并解析其学理根据与思维逻辑,时间段上以1922年夏撰写妇女史研究论文《冯小青考》至抗战前的1936年为主。梳理潘光旦妇女思想的动态发展过程,将会使其文本中蕴含的张力在历史叙述中得到生动的展示,有助于更好地把握其思想主张的特色所在。这种追本溯源的工作,也将会使我们对后来发生的两次争论的思维逻辑及其时代意涵有更加准确的理解。

对于20世纪三四十年代关于妇女回家以及贤妻良母主义的论辩,先行研究成果已经相当丰厚,不过多是结合当时的论辩议题加以叙述和分析的。[2]对于像潘光旦这样具有较为成熟的学理依据的思想言论及其引起的论辩,学界还缺乏深入的个案分析。可以说,前人研究对于延续十余年的妇女问题论争的广度论述得比较充分,但对其所达到的思想深度的认识还有所欠缺。本文的努力或能多少弥补这种缺憾。


一  酝酿


1922年夏完成《冯小青考》时,潘光旦还在清华学校高等科学习,两年后此文刊登于《妇女杂志》第10卷第11号。虽然《冯小青考》是以性心理学的理论方法所做的妇女史个案研究,并非针对现实妇女问题的专门论述,但其社会关怀强烈而清晰,颇具五四时期反抗传统、追求个性解放的时代精神。

在论文的“余论”部分,潘光旦说,在中国传统社会里,迂执的道学家视女子为不祥,轻浮的文学家视女子为玩物,社会一般人的看法尤为芜杂不足道,“一弱女子不幸而生长其间,其生而发育得宜合乎常态者,终必至于反常变态,其生而有乖常态者,终必至于被拗戾而夭死,弥可哀已”。[3]凄恻之音,控诉之声,跃然纸上。在冯小青的个案研究之外,潘光旦还将毕振达选钞清代女子诗词《销魂词》中“意涉消极之字或名词”加以分类和统计,以其来揭示中国女子的精神状态。研究结论是:女子作品中的满纸愁病乃是知识女性普遍存在体力脆弱和精神郁结的表征。[4]

如何消除传统社会女子遭受的生理与心理摧残?《冯小青考》是一篇妇女史专题论文,不能详谈现实社会问题。潘光旦只是提出了他的基本见解:“改造社会之两性观,实为目前当务之急。观念略更,然后性的教育可施,而适当的男女社交可以实行而无危害。”[5]具体举措为推进女子教育并实行男女同学,所谓“是以女学兴而影恋(即自恋——引者)之机绝,男女同校之法行而同性恋爱之风衰”[6]。兴女学是清末妇女运动提出的重要议题;而男女同校和男女社交,则较之于单纯地兴办女学更进一步,在五四时期方见诸舆论并逐渐付之于实践。

受北京大学开放女禁的影响,1920年四五月间清华学校的学生开始讨论男女同校的可能性。从《清华周刊》第187期的4篇讨论文章来看,清华学生当时的主流意见是赞成在该校实行男女同校的。[7]1921年10月31日,清华学生在高等科205号成立“清华男女同校期成委员会”,通过6条简章并选举委员,潘光旦和闻一多被选为文书委员。翌日,该会致函北京各专门学校及大学校长征求意见,并致函北京女高师自治会及北京女界联合会,请其支持清华实现男女同校。照章这个组织分责任会员和通常会员(至1922年1月初,责任会员约60余人,通常会员100余人),委员由责任会员中选举二人担任。[8]担任文书委员的潘光旦无疑是“清华男女同校期成委员会”的核心成员之一,他因此比较深入地参与了清华学生积极推动男女同校的种种行动。

《冯小青考》一文,给予深受不良社会环境压迫的女性以同情,并提出男女同学和男女社交的主张,深深契合了五四新思潮的精神气质。不过,很快到来的留学生涯使潘光旦的思想方向发生了某种程度的偏转。在旧有的思想底色之上,叠加了一层新的色彩——女性的家庭责任和种族责任被置于首要位置。

1922至1926年潘光旦留学美国,受到新兴的优生学的系统训练。潘光旦研习优生学时,这门学科尚处于初创时期,一方面有人将基因改进的作用过分夸大,视之为人类社会迈向进步的“万应锭”“如意丹”,另一方面有人将优生学和种族主义结合起来,到处宣扬各种各样的白种人优越论。潘光旦则是以他对社会的精密观察,一方面断言“精质进步之意义有限”[9],另一方面自觉地剥离了优生学和种族主义[10]。他希望优生运动能够成为“国家主义之后劲”[11],也就是说,能为中华民族的强种优生提供强有力的支持。在优生学中,他比较欣赏的是所谓“社会选择论”,即以引导婚姻、生育行为朝着健康、良性的方向发展为己任。为此,潘光旦以优生学为起点,跨进了社会学的领域并以此为终生的专业追求。他的社会学研究始终具有浓厚的社会改良意识,与那种以描述和解释为主要特征的社会学迥异其趣。对于所有肯定婚姻和家庭正面作用的社会制度和社会观念,他都不吝赞美并乐于发掘其中的“优生价值”;相反,对于那些片面强调个性发展而忽视种族延续的社会制度和社会观念,他则毫不掩饰自己的忧惧之情。在男女关系上,优生学强调尊重生物学和心理学的事实,充分发挥女性之所以为女性的一些特征,尤其是要在种族绵延上发挥自己应有的功能和作用,也就是说比较强调女性在生育、抚育儿童上的重要作用。这种观点,和那种强调妇女摆脱家庭的束缚并积极参加社会劳动,在社会的广阔舞台上实现自我价值的思想主张格格不入。从这时起,潘光旦的妇女思想中就埋下了与妇女运动发生论争的根苗。

在留学时期发表的两篇关于儒家社会思想的论文中,潘光旦已经对抽象的天赋人权观念进行了批判;他主张从人类生而不平等的生物事实出发,以实力赋予相应的权力,从而使社会上的每个人都能尊重自己的天赋和位置,各安其位,发挥自己所能够发挥的作用。[12]在讨论中国的优生问题时,他对五四时期的主流思想——个人主义大加挞伐,同时肯定了中国传统的某些思想与制度如“女子无才便是德”、“不孝有三无后为大”、家族制度及科举制度等所具有的优生价值。1924年8月,在美国纽约优生学馆写成的一篇论文中,潘光旦是这样发掘“女子无才便是德”的“优生价值”的:


“女子无才便是德”为目下女界攻击最热烈的一句旧话;然因不事智识生活,乃得注其全力于家庭之巩固,俾子女得一发育之地盘,其于种族全体,自亦不无功德可言。因个人主义不发达,非万不得已,不独身,不离婚,不入空门,诸如此类之观念深入人心;此身之不自由,斯宗祚得以不斩。[13]


这种偏执一面的观点,引起了新文化运动健将周建人的强力反驳。[14]事后潘光旦解释说,他对于“女子无才便是德”等思想与制度的根本态度“无非是一个谅字和一个允字”,并不是“有意要不加条件地提倡他们”,他的目的只是将其中蕴含的优生价值,“不拘多少,指点出来”。[15]但这种只见“谅”和“允”,不见“非”与“驳”的论调,其保守气息相当明显,它肯定乃至欣赏女性在巩固家庭和延续种族方面的价值,但对女性个人的发展却未尝措意。

留学时期,伴随着优生学研习的逐渐深入,潘光旦的思想方向逐渐发生重要变化。此前对女性的悲惨处境多有同情,并积极寻求解救之道;此后则多从家庭、种族方面着眼,要求女性遵守男外女内的传统社会角色规范。五四以后的若干年间,整个社会的风气朝着个性日益解放、女权日益扩大的方向发展,这就使得忧心民族前途的潘光旦认识到,必须对当下流行的妇女运动有所质疑了。所谓“不佞对于近世之所谓妇女运动者,置疑已久,思欲有所论列而未遑也”[16],表述的应该就是潘光旦自留学以来酝酿已久的想法。

从求学清华到留学美国的短短十几年时间里,潘光旦对于妇女问题的看法有一些侧重点的转变,但他承袭于五四时期那种控诉传统社会压迫女性的思维脉络并未消失。这样,一方面是批判历史社会对于女性的“不公道”,另一方面则又强调女性的传统社会职责,两个看似矛盾的面向在潘光旦的社会思想里被有机地融合在一起了。因为,在潘光旦的思想体系里,从来就不是个人主义君临一切,个人、社会和种族三个方面的均衡发展才是他最为倾心的理想路径。关于这一点,下文将会做进一步的介绍和讨论。


二  质疑


1927年5月初,潘光旦回国不到一年,便开始担任《时事新报》副刊“学灯”的编辑。任职之初,他就以笔名卬千在“学灯”上发表了一篇直接质疑女权学理根据的短文。

首先,他引用梁启超在《先秦政治思想史》上的一段话——“此种观念,入到吾侪中国人脑中,直是无从了解。父子夫妇间,何故有彼我权利之可言,吾侪真不能领悟此中妙谛。”——从中国人的价值观念出发,对于欧美政治思想上极为流行的权利观念表示难以理解。女权是人权的一种,如果回避使用权利观念,那么女权自然无所依托。尽管不能欣赏其“妙谛”,但潘光旦还是试图以人类实际生活中的经验来推敲西方社会哲学中抽象人权观念的由来,他认为所谓“权”并非一个抽象概念,而是一个实际的东西:“权便是力”,“所谓力当然不仅指体力,凡是可以发生效率的,如智慧,健康,德行,都是力。”[17]有力者有权,无力者无权。但是,后来社会生活起了变化,在当初有力有权和无力无权两种人以外,又产生了有力而无权和有权而无力的人,有力而无权的人受到有权无力的人的压迫,总是不能出头,便在满腔怨愤之余创造出天赋人权的哲学观念,——“这个观念说:人人本来有天赋的权的,如其这个权不能实现,一定因为环境恶劣,或人事有所未尽,被后天外来的势力剥夺了;既是剥夺了的,便应该设法夺回来。”[18]潘光旦认为这种有力无权者创造出来的学说不能成立,因为,并不是上天赋予每个人平等的权利,“权”不能离开“力”而独立,创立这个观念的人自己有相当的力,够得上拿权,但并不表明其他无力者都像他那般有力,他们未必都够得上拿权。

在这样解释权利观念的起源和本质以后,潘光旦对女权的起源和实质作了类似的推论,即女权论的谬误在于:拿少数人的不幸经验所推出的结论来概括其余的人。具体说来,就是少数女子,或情感薄弱,不想嫁人;或母性薄弱,不想生子,同时也许不无相当的文学天才或艺术天才,甚至有一些组织和调度的能力,这些不同于普通女子的少数人不想像普通女子那样出嫁生子,而是一心一意要寻求一个前程,成就一番事业,她们对于有权的男子提出了争取权力的要求。依据这种推论,潘光旦认为,所谓女权,和人权一样,是一种少数有力无权者所创造出来的谬误观念,历来从事妇女运动的领袖人物都是弱于女性和母性的妇人,即便是五四时期为中国知识分子所熟知的竭力提倡母性的爱伦凯(Ellen Key),自己也未嫁人生子。对妇女作了少数和多数的切割以后,潘光旦认为,解决问题的办法是,开明的社会应该理解这些少数妇女的苦衷,另外安排她们。“不过要是她们不仅为自己着想,却以为别的女子都有这种苦衷,都用得着同样的待遇,这却大错特错了。”[19]这就是潘光旦理解的妇女运动领袖们一厢情愿的错误。在他看来,大多数普通妇女,本来是可以在家庭之内安插的,可是一方面受社会生计的驱动,一方面受女权主义的驱使,不甚了解自己品性的妇女便有些厌倦于平日的家庭生活,又听见“解放”两字,很容易附和,从而推动妇女运动的广泛发展。妇女运动的日益扩大,则使得“家庭所以为社会中坚与道德维系力者,日益消失,而社会问题越发复杂了。”[20]

如果说以力释权和少多之分是潘光旦在社会哲学层次上所做的辨析,那么在科学基础上进一步抽掉男女平等论的根基也是一项重要的工作。1927年8月他发表的《男女平权》一文,批评了作为男女平权论依据之一的所谓“男女性夹杂不分说”。这种学说的大意是:男女之分不是绝对的,女子或具有男性的特征,男性或具备女性的特征,世间无百分之百纯粹的男子,也无百分之百纯粹的女子,“普通之女子,女性重于男性,故以女子称;普通之男子,男性重于女性,故以男子称。”[21]潘光旦引用德国学者希尔虚费尔德(M.Hirschfeld)关于同性恋研究的统计批驳道:“夫百人之中,男女性限不清者,仅二人而不足,余则男者为男,女者为女,其形态不同,其行为不同,其感觉不同,其人自知之,他人亦得分别而辨认之;凡此皆生物自然之事实,决非男性中心社会生活,所可压迫而强致者也。”[22]另外,从纯粹生物学的角度而言,也是“两性之不同,固历历可数也”。[23]强调男女两性生理的相通之处,可以为妇女进入社会劳动领域提供理论支持,而破除这个见解并强调男女生理上的相异之处,则为男女不同的社会分工提供了学理上的根据。

1927年回国后不久发表的这两篇文章尽管篇幅不长,却为后来潘光旦对妇女运动质疑的诸多论说提供了学理上的前提。前者是透过对“权”观念的重新解说区分了普通女子和少数女权运动领袖,后者则是透过强调男女生理上的差异来为男女不同的社会分工寻找合法性。

1927年潘光旦在做中国家庭问题的调查与研究中,曾就妇女运动的过失作了更为详细的论述,并试图重新规划妇女运动的发展方向。此时他对历史上的社会对于女性的“不公道”之处也未曾忽略,他希望在纠正过去不足的基础上重新确定妇女运动的方向。他认为,历史社会对待两性关系真正不公道的是两点:(1)男女之分野太严,不承认女子的个别变异,凡具有女子形态的,一律强迫其承担生育以及与生育有连带关系的任务;(2)男子维持文化的功能是直接的,女子则是间接的,因其是间接的,历史社会的浅见者对之没有加以充分承认,甚至因而贬薄女子的地位。换言之,第一点要求给予女性或母性薄弱而希冀在事业上有所成就的女性预留发展空间,第二点是对于女子家庭劳动的社会价值予以充分承认。潘光旦对当时流行的那种认定男子可以做的事情女子也可以做的妇女运动深怀忧虑,他所设想的新的妇女运动是在纠正历史社会对待女子的两点不公正基础上重新予以规划的,“妇女运动而入正轨,则宜于此二端上用工夫。”[24]此时潘光旦对于他所设想的新的妇女运动方向,仅仅是在纠正历史社会的弊病基础上提出原则性见解,并未具体展开。他的主要精力还是用在质疑流行的妇女运动上。

1928年,潘光旦发表了确立其社会哲学基础的《平等驳议》一文,从优生学的角度对“平等”观念在社会生活中的种种表现予以驳斥,其第七点即为女权运动者之“男女平等”。他对男女之间既有共通处又有互异处的说法给予肯定,批驳了那种激进的“主张绝对平等”的看法,认为前一种的男女平等论“颇近情理”而且足以为激进派“下一针砭”。虽然认可前一种观点,但他并不愿意使用男女“平等”一词,而情愿用男女“公道”的新提法予以替代,因为“平等”有“等同”“同一”的意涵。那么,什么是他所谓的“公道”呢?他认为基于生物的差异,男女应该分工合作,而不是完全等同。这里,潘光旦再次批评了“前此共同生活之经验甚有令女子失望者”:“昔日之女子,职业,不与焉;教育,几不与焉;政治,绝对不与焉。反是,家庭经济,唯女子是问;生男育女,传宗接代,唯女子是问;举凡役使隶属之事,男子所不屑为甚或不屑措意者,唯女子是问。权利之不与享者如彼,而义务之不能不尽者又如此,宜女子之积不能平,而奔走呼号以自求解脱也。”这篇文章也表达了潘光旦对流行的妇女运动的忧惧,他担心未来妇女运动的趋势“将尽反历史之所为,强男女间不可以共通者而共通之,强本应互异者而使不互异;前途危害,或不亚于历史之所为也”。[25]

此时潘光旦还不足30岁,但他关于妇女社会角色的观点已经雏形初现,并具有鲜明的特色。他一方面同情妇女在传统社会遭受的不公道待遇,亟思加以改进;另一方面则是在优生学重视家庭和种族命运的视角下强调妇女应承担的责任。对于妇女个人的发展,他仅仅强调少数才力突出者的安插问题,但对于如何为这些人创造适宜发展的宽松环境,则未能展开论述。潘光旦关于妇女社会角色的论述,最为鲜明的特色就是质疑并试图纠正流行的妇女运动中的激进因素,这一思路贯穿于他在1949年前几乎所有的相关论述之中。这种以保守思想来纠正激进思潮的论述,受到了同样为文化保守主义者的吴宓的赞赏。吴宓在潘光旦著《中国之家庭问题》出版不久就写了一篇高度赞扬的书评,关于妇女论述部分,他评价道:“今之徒为叫嚣破坏之女权运动家,不特缺乏常识,抑且未知西洋妇女问题最近之趋向。吾人观于潘君之论,深信吾国人业已显然进步,今后将舍感情黜浮词,绝虚幻、戒盲从,共为平正通达切中事实利害之主张,而导群众于正轨,进国家于建设之途,非无望也。”[26]


三  交锋


潘光旦质疑流行的妇女运动,从其留学时期就已渐露端倪,在1927年以后的几年间,他开始较为频繁地发表有关言论,在当时社会中引起了一些关注。不过,我们现在所能看到的批评他的妇女论述的文章,则是始于20世纪30年代初。

事情得从1931年夏刘英士译毕英国社会哲学家蒲士(Meyrich Booth)的《妇女与社会》(Woman and Society)一书说起。因坊间已有一本内容不同但名称相同的书,刘英士便将蒲士的这本书易名为《妇女解放新论》,他认为这对原名虽有“曲译”之嫌,但就其内容观之,“尚属曲而能达”[27]。蒲士此书,批评流行的妇女运动是“男性主义”的全面胜利。他从生理学和心理学上的男女差异出发,为他认为的真正的男女平等重新加以解释,倾心于男外女内的基本社会分工格局,但也为女性规划了若干所谓适合于女性特点的社会劳动领域。潘光旦1927年写作《中国之家庭问题》时批评流行的妇女运动,论调与蒲士此书如出一辙,只是那时他没有特别注意欧美妇女运动的新趋势,也没有读到蒲士的这本书,他的论述完全是从自己研究优生学和性心理学的知识和见解出发加以推论的。至1929年5月,他才得以购读蒲士新著的这本《妇女解放新论》,“细玩内容,触处都是‘实获我心’之论”,感叹“我若有此材料,有此笔墨,我的志愿之一也就是要写这样的一本书。”[28]正因为潘光旦与蒲士的妇女论述不谋而合,他极为欣赏蒲士此书,所以刘英士在翻译完毕后邀请潘光旦做序,潘光旦便愉快地答应了。[29]1931年7月18日在赴广东旅行的船上,潘光旦完成了一篇洋洋洒洒的长篇序言,对蒲士原书的精华有所提炼,又根据自己的研究加以引申发挥与补充。他认为蒲士还不能忘情于“平等”(equality)这个名词,甚至霭理士在1929年第二版的《男与女》将其改易为“等值”(equivalence)也表示他对“平等”未能完全忘情。潘光旦则早在1928年发表的《平等驳议》一文[30]中不仅直接放弃了“平等”的概念而且对其大加挞伐。他以“公道”取代“平等”,并认为若是男女彼此的发育机会、学习工作与享用,与其天赋的能力相符,无有余或不足之病,岂不就是性的公道?这就是他对蒲士一书最为重要的一个补充。

《妇女解放新论》一书由新月书店出版不久,倡导流行的妇女解放道路的《女声》半月刊就在第1卷第8期,以“障碍妇运前途的怪言论”为题,摘录了潘光旦的两句话和一句潘光旦引用蒲士的话。当时在中国从事妇女运动的人,不同意蒲士与潘光旦对妇女运动的批评,更不能认同他们所谓的“妇女解放新论”,所以马上摘录几句结论以示其“荒谬”之处。

《女声》的摘录尽管只是出现在一个不起眼的小角落里,潘光旦还是看到了,而且写了一篇充满调侃、讥讽的俏皮话的短评作为回应。正标题是《再提“妇运”前途》,副标题直接提出了他的论战对象:“答《女声》半月刊编者”,文章于1933年1月21日发表在潘光旦自己主编的颇有影响的《华年》周刊上。针对《女声》“障碍妇运前途的怪言论”的指责,潘光旦理直气壮地申明:“本刊的编者确乎讲过和引过这一类的话,并且还讲过不止一次,在本刊的篇幅里也曾经再三提起过。他不但这样的讲,并且还根本否认过‘妇女运动’有什么前途。”[31]他的基本逻辑还是以往多次讲到的:从事妇女运动的多是母性薄弱的分子,这些人比较不容易交上“良妻运”和“贤母运”的,她们即使有交的机会,至少也得作一番最后的挣扎和抵抗,以示平等、自由、独立的非徒虚语,结果也许给她们言行一致的成功了;这些母性薄弱的人不能传后或传后太少,“‘妇运’就不啻自绝了自己的运命。剩下不绝的,还是那些没有加入‘妇运’、而交上‘桃花运’的她们的姊妹们。”[32]总之,以潘光旦的逻辑,不是像他这样的反对分子阻碍了妇女运动的前途,而是妇女运动自身断送了它自身的命运;妇女运动走上绝路,他并不感到惋惜,他惋惜的是妇女运动的领袖中有一些“聪明精干的分子”,竟无法留下自己优秀的遗传基因,从而影响到民族的前途。

潘光旦直接点名向《女声》半月刊叫板,这个以推动妇女运动为己任的刊物当然不能视而不见。不到一个月的功夫,1933年2月15日的《女声》便刊出了两篇批判文章,一篇署名“编者”,一篇出自《女声》的骨干作者柳眉君之手。编者的语气尚且平和,而柳眉君的那一篇则火气十足,不仅在标题里直接点出“纠正潘光旦《再提妇运前途》中之谬论”[33],而且在行文中也语多讥讽,如称潘光旦是“自作聪明的妄人”,“偶然采用了这种似是骄傲而实在小气的态度,真不是教授出版界有面子的事件”等。[34]这两篇文章除了重申妇女运动的基本追求外,重点在于批判潘光旦将“母性与妇运”对立起来的观点,如编者所说:“无疑的,《华年》编者是因为只看见妇运中一部分的未婚者,便断定大凡妇运中的是母性弱者,而忘了妇运中已婚的,已做母亲的,固大有人在。何况就是那一部分人,不婚的原因,也都是由于自己未遇着理想中的配偶,而并非因为缺乏强烈的母性。根据以上的事实,所以我们决不能以一个女子母性的强弱,做为参加妇运的标准”[35],柳眉君也肯定地断言:“但是我们在任何派别的‘妇运’中间,从不曾发现过否认母性的妇运。就这一点看,大前提已先错误,也无从希望潘先生得到正确的结论了。”[36]两位女士在重新解释妇运与母性的关系以后,又表明妇运中人是不仅仅要做贤妻良母,而且不愿将自己的聪明精干局限在家庭生活范围之内,而是要在社会生活的范围内加以发挥。

潘光旦的《再提“妇运”前途》不仅引起了《女声》的编者和骨干作者的批判,而且使另一位知识女性陈令仪备感愤怒,她在1933年6月出版的《女青年》月刊上发表了一篇批判文章。潘光旦文中的讥讽语气令这位作者极为反感,她说,“真令我拜倒作者的文笔,极尽了挖苦的能事!”,“觉得我们评论这一件事理,应具学者的态度,心平气和有科学根据的来说话,总之,我们男女之间,究竟不是如中日敌国,用不着怒发冲冠的向女性攻击谩骂。”[37]陈令仪这篇文章主要提出了以下几个重要观点:(1)妇女经济独立不足以影响男性就业,目前的失业是世界经济恐慌造成的;(2)男女平等是世界各国公认的人权;(3)许多妇女从事家庭外劳动,并非母性薄弱。其结论除了支持男女平等以外,也并未对那些家庭妇女施加一定要参加社会工作的压力。她说:“总之,上帝对于男女既赋与同样的聪明智慧,男女之间就应平等的吸收人类一切权利,至于从事于家庭外的职业与否,任其个性,任其能力好了,何必定要削足就履刻舟求剑,压迫妇女的聪明才智及应享的权利呢,而况妇女结婚生子,与平等自由独立,以及社会整个利益并不冲突啊。”[38]

直至1936年,蒲士的《妇女解放新论》和潘光旦的极力推介还在持续地发生影响,以至于妇运人士仍然继续批判二人。云南白族出身的青年作家马子华写了一篇《蒲士妇女解放论批判》,谈到这本书的影响,他说:“听说为了这本书‘婉转善辩,语多动人’的缘因,曾经为了很多大学校采用为教本。很多人引用他的话作为经典吓人。我们的‘优生学家’潘光旦还以为‘德不孤,必有邻’那么的赞许,甚至于一根线拉成一个道统那么的炫示于人。”[39]通观马氏全文,他确实是旗帜鲜明地站在“妇女走到社会来”的立场上批判“妇女回到家庭去”的论调,他的批判主要着眼于蒲士“世界观的不正确”,在他看来,这本书多得不能再多的错误皆来源于此。蒲士原书引用了大量科学研究材料作为佐证,这方面马子华并不具备引用具体事实来进行批判的学力,他所做的,主要是依据经济决定论等一般性原则加以批判。有些地方就难免显得力不从心且有悖于客观事实。如他在列举了蒲士所举的男女生理特质差异后批判说,九九归原,那是从妇女被奴役被当作私产以后才这样的,“因为依靠社会学的研究,女性中心时代很显然的女性是比男子强。并且从地下的发掘,我们知道女子的骨骼跟男子一样地高大。可是等到被支配以后,成天的被践踏,身体会孱弱。被固闭在闺阁里不稍运动,体力毫无。支配者需要被支配者无智,能够长久的受他们的玩弄,所以顶好是不要她们念书或理解什么高深的事物,所以脑子也随之小而迟滞。于是,照进化论的法则研究下来,当然下一辈比上一辈就不行。下一个时代跟上一个时代的女性就退化。那么,你叫她们的体质不孱弱行不行?比男子行不行?所以我们可以说一句,大部分的差异是有历史的演变作证,他有其他生产关系社会背景所决定。”[40]这种简单地将男女生理差异归结为“生产关系社会背景所决定”的机械思维方式是不可能得出科学的结论的,甚至误用了“进化论的法则”,因为获得性特征不能遗传的原则已是学术界公认的原则。

这一时期,潘光旦不仅与妇运界人士就妇女运动的发展方向展开交锋,而且他对于政府的妇女政策也有批评性的讨论。1932年9月15日,国民政府第四届中央执行委员会第38次常务会议通过了《妇女会组织大纲》,行政院10月22日予以正式公布[41];11月17日,第四届中央执行委员会第47次常务会议通过《妇女会组织大纲施行细则》,对“大纲”的原则性规定予以组织上的保障。[42]从《妇女会组织大纲》第二条所规定的十项任务来看,一方面它对于发展女子教育、改良妇女生活及其习惯、救济妇女、保证妇女人权、促进妇女运动等适应时代变化的要求均予以积极回应;另一方面它也从未忽视“关于健全家庭组织及改善事项”(第6项)与“关于民族生存之母性健全事项”(第7项)等女性的传统社会职责。总体上看,这基本上是一个体现官方意识形态的比较持平的大纲。但这个大纲在潘光旦看来,对女子生育与家庭教育的“种族责任心”强调不够,而太过偏重于妇女在家庭外的社会权益。在11月5日出版的《华年》周刊上,他发表短评,对《妇女会组织大纲》的宗旨与任务部分,分别加以详细地分析。他强调以“民族的”以及“位育的”眼光看,优良子女的养育名义上由男女共同负责,“事实上则女子的仔肩,因结构与生理关系,要远在男子之上”;母道和职业在女子的一生中有根本不能调和的地方,如果追求两者兼顾的话,则应承认母道为主、职业为宾,母道为本、职业为末,母道在先、职业在后。[43]从这个基本原则出发,他对《妇女会组织大纲》的措辞以及各条的排列次序等都发表了修正意见。对于第四、第五两项关于妇女运动和各种调查与宣传,他认为无须列在妇女会的任务之内。因为妇女运动是纯粹的社会运动,若一个国家在政治上对于妇女生活与权利没有相当保障,妇女以及同情妇女的人就应该站出来作有组织的抗议行为;但中国先有法律明文规定男女公平待遇,后又有妇女会组织法规,而组织条例中又有“保障妇女人权”的明文,所以“妇女运动今后已不复有存在的理由”。

从潘光旦与激进的知识女性的思想交锋,以及对官方妇女政策的诸多批评意见来看,他所心仪的“妇女解放新论”尽管有“解放”的成分,但其程度之浅,却也着实不能适应站在时代前列的若干妇女的要求。对于那些有部分“解放”要求,而不甚激进的论调,潘光旦往往能给予充分的肯定。如领导中国妇女节制运动的刘王立明于1931年在商务印书馆出版的《快乐家庭》一书,输入许多新知识来更新中国妇女的家庭观念,讨论了女子职业、子女的性教育、抚育儿童的方法等与妇女生活密切相关的问题,颇得潘光旦的赞许。[44]他认为,刘王立明是一个“已经结婚并且已经有子女的作家”,她就自己或他人的经验说话,没有空洞笼统的弊病。对于刘王立明关于女子经济独立的论述,潘光旦誉之为“尤其是能持平,能切中时弊”。刘王立明一方面赞同妇运人士主张女子第一要紧的是要有相当的职业、能够自己谋生,称其为“这是一件最好的现象”[45];另一方面,她笔锋一转,认为“然而女子有女子的特性;她是国民之母,对于民族的贡献,不是旁的人可以做得到的。所以,她在结婚以后,就不当有重要经济担负”。刘王立明对于当时妇女运动中那种蔑视母职及妻子本分的主张,明确表达了不赞成的态度;她一方面提倡重返过去的观念,认定已婚女子最大的贡献是为国家培养优秀的国民,另一方面也试图在职业和家事之间想出种种调和的办法。这种主张,和潘光旦一向倡导的观念和办法极为合拍,得到他的赞许也就毫不奇怪了。这在某种程度上也使得潘光旦对自己的妇女论述更有信心,并在此基础上发表更为系统、更为成熟的思想主张。


四  定型


留学回国后五六年间,年轻气盛的潘光旦在论述妇女问题时往往把焦点直接对准当时流行的妇女运动,以凌厉的笔调批评其抹杀女性特点的一面;同时又常常肯定一些试图维护传统社会性别分工格局的新的研究成果与言论,所以一时引起了很多反响。赞成固然有之,但妇运界的反对声是占据压倒性优势的。1926至1934年潘光旦在上海的几所大学任教以及编辑刊物时,就已经深刻地感到了“许多人不满意于我对妇女问题的态度”[46]。1934年9月到北平清华大学任教以后,他透过课堂教课、校内外演讲以及发表文章继续申述其妇女思想,使其影响力进一步扩大。不过,从这个时期开始,他一方面在措辞上比较注意收敛锋芒,另一方面不再以妇女运动为焦点痛下攻击之辞,而是注意比较全面讨论妇女问题的各个侧面。这种改变,使得他尽管还因其论述倾向的保守性而陷于论争的漩涡,但已经不再像以往那样激起妇运人士的“公愤”了。

潘光旦初到北平不久,北平妇女界成立联合会,邀请他发表演讲,他趁机发表一篇“给个人自剖一下”的对妇女问题的总体看法。在这篇演讲里,他第一次将女子的人格分为人性、个性和女性三个方面,以这个包容性的架构来分析妇女问题。所谓人性,指的是女子具有与男子相同的人性,“从社会看来,她是一份子,从国家看来,她是一个公民,所以她应有宇宙观,人生观,政治活动,社会工作……”[47];所谓个性,指的是女子的上智下愚之别以及千差万别的个人喜好或特别才能,“男子的个性应注意,女子的个性,自然也应注意,宜以其尽量的发展”[48];所谓女性,指的是女子不同于男子的性别特征,“女性的成熟,即是母性”[49]。以此为分析工具,潘光旦左右开弓,一方面用相当篇幅批评了历史社会上对于女子人性和个性两方面的压制,另一方面批评妇女运动抹杀女性和母性特征。他认为,中国的妇女问题是,“一方面中国的固有道德未曾消灭,对于女子变本加厉地偏重女性一点,以为女子只能生子教子。另一方面,西洋文化输入,女子人性个性皆获相当的承认,西洋女权运动太趋极端,完全不承认女性的存在,中国女子受其感染,同时又为旧势力所禁锢,几乎无法应付。好比拔河的绳索,一端为西洋学说所牵掣,一端又为旧有道德所牵掣,拉来拉去,真不知如何措手。”[50]至于妇女问题的解决途径,也应该是人性个性女性三个方面的全面发展:首先要发展人性,“使女子与男子受同等教育,使她们也有人生观,世界观,宇宙观……”[51];其次应发展个性,“男子所能享受到的机会,一律也叫女子享受,务使尽其天才”[52];再次应发展女性,注重两性教育,尤应着重性教育,而不是一味地抄袭男子教育。这篇演讲记录稿以“妇女问题总检讨”为题刊发在1934年12月1日的《北平晨报》上。细细分析其内容,可以发现潘光旦的基本观点并无根本变化,不过是在论述策略上更为全面、更为平衡而已。这将为他赢得更多的同情和支持。[53]

这种对女子人格的三分法确实能够为一部分妇女所接受。北平妇女界联合会的释因在下一期的《北平晨报》“妇女青年”副刊上呼应了潘光旦的观点。她说:“这是事实,《妇女问题总检讨》所指示给我们的:妇女,一切的妇女,都具有一身三重的人格。这人格,内求自我的实现,外尽人类社会的义务,需要三方面均衡的发展。这便是妇女问题的所在,也便是解决妇女问题枢纽的所在!”[54]

1935年5月25日,北平师范大学女生问题讨论会召开成立会,邀请潘光旦演讲,他以“女子教育与家庭前途”为题,大致上还是发挥了半年前演讲的基本观点,只是以更多的篇幅谈了当前的女子教育的缺失而已。[55]另外一个值得注意的特点是,潘光旦比较明确地将健全的个人生活所需要的三个方面与健全的社会生活应有的三个方面联系起来了,指出了它们之间的对应关系。即人性或通性对应当代社会的全盘发展,个别性或个性对应社会的变化与进步,性别对应社会未来的发展或种族的发展。熟悉潘光旦社会思想的人都知道,这就是他有名的“两纲六目论”,两纲为个人生活与社会生活,六目则是每个纲的三个方面合起来而言。这里虽然提出“两纲六目论”的名词,但其解释已经相当清晰且明确了。注重个人、社会与种族的全面发展是潘光旦社会思想的一个基本特色,也是他分析妇女问题的基本架构。

此时的潘光旦,其妇女论述的社会接受度已经有了很大改观。据1935年9月初出版的《清华暑期周刊》记者记述:


记得有一次,潘先生刚从女青年会演讲后要回清华时,在青年会碰着她,我当时就戏问他:“潘先生今天挨骂了没有?”他笑一笑地说:“今天很好,没有挨骂;其实,她们(指妇女界)对我的印象倒很好了,原因就是:骂尽管她们骂,说还是得说;终归她们总会信服的,只要说得有道理。”我以为这句话,实在是为学者的名言。[56]


从这段话来看,潘光旦以前经常在妇女界挨骂,这已经成为人们的一种自然反应;这次没有挨骂,印象且大为改观,原因是要以理服人,功夫用在如何把道理讲得周全,讲得合情合理。一个未曾挑明的言外之意是,他本人在表达上已经注意到了避免刺激妇运人士的神经,在措辞上不再锋芒毕露,在论述上也注意到了如何避免片面性。全面检视这个时期潘光旦关于妇女问题的论述,尽管注意到了论述策略,但他的核心见解并无改变,这种在坚实的自然科学事实支持下的论述是很难发生改变的。[57]另外,他的太太放弃职业、全力相夫教女的经验在大学教授阶层并非鲜见,这使他觉得这样一种美满的家庭正是他所提倡的学说的现实基础。来自于生活经验深处的自得之感,以及生物学、心理学、优生学的科学事实让他无比坚信自己的言论是完全可以成立的。[58]

抗战前的三四年间,潘光旦没有放弃批判妇女运动抹杀女性和母性,但已不再将其作为焦点,同时他已经可以正面阐述一套自己的总体见解,这标志着潘光旦的妇女观点已经趋于定型。这一时期他对于妇女与职业、妇女与家庭、妇女与体育运动以及当时流行的妇女政策等问题都发表一些看法,使其关于妇女问题的论述更加具体化。

比如在谈到女子是否要经济独立时,他赞同自己私淑的性心理学家霭理士(Havelock Ellis)的看法,原则上完全承认并且认为这是讲求性道德的第一个先决条件,但同时他也承认在实现社会环境中存在严重的困难。他折中一部分通达之士的认识,自认为对女子职业自由与经济独立的问题已经有比较圆满的解决办法,即是“一种看法”和“两三种办法”。一种看法是,“就健全的女子而论,我们总得承认生育是她们一生最主要的任务,不论为她们自身的健康计,或为种族全般的发展计,这任务都是绝对少不得的。至少就她们说,——不就她们说,又就谁说——职业的活动与经济的生产只得看做一件附属的任务,一件行有余力方才从事的任务。”[59]从这个看法出发,潘光旦得出的办法如下:(1)女子无论将来是否从事职业活动,都应培植经济生产的能力,普通教育、职业训练都应为她们开放,即使那些平时专为男子而设的机会也不应对妇女稍存歧视的态度,“目的是在让她们各就性之所近,有一个选择的自由。”[60](2)精力特强的女子,尽可对生育子女、教养子女和职业活动同时兼顾,但以不妨碍子女的养育为限。(3)不能同时兼顾生养子女和职业活动的普通女子,可以考虑采取分期办法,即将婚姻的最初10年或15年作为养育子女的时期,此后便是从事职业的时期。如果把后两点并作一点说,可以说婚姻前期养育子女为绝对的主,“后来女子渐长,不妨变作相对的主,到了子女都能进学校以后,职业的活动即作‘夺主’的‘喧宾’,亦无不可。”[61]

在女子教育、卫生以及体育运动方面,潘光旦基本上吸收了霭理士的开明办法,即一方面使这些活动都向女子开放,但另一方面则希望能充分照顾到女子的生理特点,不要让这些活动损害了她们的身心健康。

对于希特勒上台后所推行的三K政策,驱赶妇女回家,潘光旦的看法是不完全反对,但也不完全赞成。前者是从其承认男女各有特点、应该分工合作而言;后者则是认为其做法太极端,而且是由国家与政府机构命令强制执行的。他希望从男女性别的基础上逐渐做起来,即“男女在生理与心理的组织上原有许多天然的分别,所以国家对于他们的教育,只要设备周到,应有尽有,他们自然会走上他们的天性所指示给他们走的路径,而丝毫不必加以强制。在此种不强制与因势利导的局面之下,大多数的女子自然会走上婚姻与家庭的路,此外如有余勇可贾,或个人的兴趣与能力可以发挥,也还随时可以在家事以外,做些工作;同时少数有特殊才能的女子,也许完全走上自由职业的路,也许设法把精力平分给家庭与社会,一任各人的方便。”[62]

从抗战前三四年间潘光旦妇女论述的这些基本点来看,他一方面坚持妇女优先考虑生养子女,同时也为妇女的职业活动预留发展的空间。这种带有折中色彩的观点很难简单地归结为时人诟病的刚性的“妇女回家论”,因为它不是提倡所有女子都只能有选择回家一条路,更不主张由国家和政府机构自上而下强制执行。但他的生养子女优先论确实不是从女性的个性发展出发的,这就与个性解放的时代潮流形成了相当的落差。在当时的社会条件下,生养子女优先论很难使绝大多数妇女不走向贤妻良母的道路。所以,我认为潘光旦所谓妇女具有三方面人格的全面论述策略,并不是三方面无分轻重轩轾,而是有所侧重的。正因为如此,1932年初发表的言论“要认清女子的主要作业依然不能越出贤妻良母的范围,而贤妻良母的职业价值不在任何职业之下”[63],在1937年出版的文集《民族特性与民族卫生》中依然得到了保留。因此,尽管不再容易被饱含感情的措辞所攻击,但他的观点注定还会面临很多的论争。


五  余论


20世纪二三十年代妇女解放思潮风起云涌,在社会上产生了很大的影响,但不可讳言地说,在实践层面还存在许多难以克服的障碍。受几千年来传统礼教的深刻影响,当时社会能够给妇女提供的教育和工作机会仍然比较有限,生育节制并未广泛普及,家务社会化程度低下,所有这些因素都使得妇女在走出家门时面临重重障碍。20世纪三四十年代的妇女回家论在舆论和实践中回潮,绝不是偶然的,它是妇女解放的社会条件薄弱的客观反映。

潘光旦的妇女思想具有两重性,一方面他批评历史社会对于女性的不公道,反映了五四新思潮在他身上留下的印痕;另一方面,他从家庭和种族前途出发,责成女性优先考虑承担起生、养、教子女的传统社会责任。女性的个性解放与发展,与其背负的种族延续职责,这两种存在相当强劲张力的因素在潘光旦的妇女观里被有机地统一起来了。仅仅从种族优生的视角看到潘光旦对妇女传统社会职责的强调,以及她与妇运人士的重大分歧,并不是对潘光旦妇女思想的全面观察。[64]潘光旦试图以兼顾个人生活和社会生活的“两纲六目论”来加以调和,以此一劳永逸地解决女性个性发展与种族职责之间的思想张力,不失为一种有益的尝试。不过,在当时的具体社会状况下,鉴于家务和职业的难以兼顾,潘光旦的思想天平自然偏向家务的一面,尽管不为妇运人士所接受,但在某种程度上也反映了最大多数妇女的实际生活状况。他所提出的分阶段就业论,平心而论,在当时还算一个比较实际的解决方案。这种办法在上世纪五六十年代的欧美国家曾流行一时,直到70年代女权主义运动再起后才失去风光。近年来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不少学历和职业背景良好的女性选择做阶段性的全职妈妈,也是在这一个思维脉络下做出的选择。当然,当时的社会状况还未成熟到提出以生育价值社会统筹来解决全职妈妈的生计问题这一步。这是不能苛责于前人的。新中国长期实行低工资高就业政策,鼓励妇女普遍参与社会劳动,这种政策培养出了一代代习惯于跨入社会广阔空间的女性,她们可能很难理解,也很接受潘光旦的这种妇女思想。但我们评价一种思想主张是否合理,首先要考虑到它能否有效地解决当时存在的社会问题。从这方面来看,潘光旦的主张并不能简单地被冠以“妇女回家论”而丢弃一旁,其中自有它合理的一面。潘光旦忧心于愈来愈多的优秀女性晚婚、不婚、少生、不生,以及女性参与社会劳动后出现的身心疲惫、家事荒芜和子女失教,这些都是当时确实存在的社会现实。至今这些现象并没有消失,有些方面还呈愈演愈烈之势,重读潘光旦当年的论述,也许还可以汲取有用的思想资源。

潘光旦的妇女思想也有局限性。男女身心的差异是一个无法抹杀的客观事实,既不能像乐观的女权主义者所认为的那样,可以随着社会发展逐步予以消除;但也不像潘光旦所认为的那样,可以永远将妇女和生养子女捆绑在一起,甚至使其成为她们一生主要的职责。如潘光旦所言,贤妻良母的职业价值不在任何职业之下,“假若男子是产生财富的人,女子便是产生产生财富的人的人;假若男子是创造文化的人,女子便是创造创造文化的人的人。男女都能用这种眼光观察贤母良妻的地位,男子既不会鄙夷女子,女子也更可不必以业务卑下自馁了。能运用这种眼光,婚姻、家庭与民族的前途,才有保障”[65]。这种看法对于消除传统社会低估女性家务劳动的价值固然有其正面作用,但我们也应当考虑女性自身发展个性,充分实现自我价值的需求。陈衡哲关于“男主外女主内”曾提出过一个比喻:“一个小池沼的水,并不贱于太平洋的水;但我们能说它们是平等的吗?”[66]从同属于水而言,小池沼的水可以等同于太平洋的水,但其气象的雄伟和局势的开阔,前者又岂能及于后者之万一?所以,从这一点而言,社会的发展、种族的繁荣既曾长期地得益于女性的奉献与牺牲,也应当着眼于未来的趋势,不断创造条件消除女性生理条件的限制,让女性越来越从容地迈步跨出家门,领略太平洋般开阔雄伟的社会景象。

保守主义往往是激进主义的解毒剂。保守并不一定意味着开历史的倒车或走回头路,而常常是更多地尊重人类千百年来积累的生活经验以及现实社会条件,在此基础上结合时代需要加以小幅度的改良而已。潘光旦的妇女观就具有这种特点。1934年潘光旦就注意到苏俄已经从激进的妇女运动实践退回到“而事实上和人类其它部分的共通的经验一天比一天似的接近!”[67],从而对共产主义运动初期的激进女权主义保持了高度的警惕。你可以批评它不够锐意进取,不能引领时代潮流,但它同时也往往没有激进主义所具有的那种破坏性。近代以来妇女运动的激进因素在新中国成立之前业已存在,在建国后的三十年间因得到新政权意识形态的支持而获得了空前的发展,它所造成的破坏性在最近若干年来已经得到学术界越来越清楚的认识。[68]在反思妇女运动的激进因素时,再来重读潘光旦关于妇女问题的论述,那些充分尊重女性特点的、在考虑女性个人发展同时也要重视下一代健康成长的观点,应该还是有其参考价值的。重读应该是别有一番意味的。


参考文献:

[1]详见吕文浩:《抗战时期一场关于妇女角色定位的论争》,《团结报》,2013年12月5日,第7版;《“妇女回家”——潘光旦一再挑起论争的观点》,中国政协文史馆编《文史学刊》第一辑,北京:中国文史出版社,2014年。

[2] 比较有代表性的研究成果有:吕美颐:《评中国近代关于贤妻良母主义的论争》,《天津社会科学》1995年第5期;余华林:《女性的“重塑”:民国城市妇女婚姻问题研究》第二章“‘娜拉精神’或‘贤妻良母’:婚后妇女的家庭生活”,北京:商务印书馆,2009年;吕芳上:《抗战时期的女权论辩》,《近代中国妇女史研究》第2期,1994年6月。

[3] 潘光旦:《冯小青考》,《潘光旦文集》第8卷,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0年,第77页。

[4] 《冯小青考》“余论”部分已经提出了这个研究的基本情况,但未作为附录刊登出来,1927年新月书店版的《小青之分析》及后来改版时的《冯小青:一件影恋之研究》将其作为附录二发表出来,即《女子作品与精神郁结》。

[5] 潘光旦:《冯小青考》,《潘光旦文集》第8卷,第78页。

[6] 潘光旦:《冯小青考》,《潘光旦文集》第8卷,第78页。

[7] 《清华周刊》第187期出版于1920年5月7日,4篇讨论男女同校的文章中3篇持赞成态度,只有1篇反对男女同校。

[8] 《清华男女同校期成委员会纪事》、《清华男女同校期成会简章》,《清华周刊》第225期,1921年11月11日;陈石孚:《清华男女同校期成会底经过情形》,《清华周刊》第234期,1922年1月13日。

[9] 潘光旦:《优生概论》(辑入《优生概论》),《潘光旦文集》第1卷,第261页。

[10] 详见1925年发表的《近代种族主义史略》一文(辑入《优生概论》),《潘光旦文集》第1卷。

[11] 潘光旦:《二十年来世界之优生运动》(辑入《优生概论》),《潘光旦文集》第1卷,第343页。

[12] 潘光旦:《生物学观点下之孔门社会哲学》、《孔门社会哲学的又一方面》,《潘光旦文集》第8卷,第123-211页。

[13] 潘光旦:《西化东渐及中国之优生问题》(辑入《优生概论》),《潘光旦文集》第1卷,第272页。

[14] 周建人:《读〈中国之优生问题〉》,原刊于《东方杂志》第22卷第8号(1925年4月25日),并附载于《优生概论》,《潘光旦文集》第1卷。

[15] 潘光旦:《读〈读《中国之优生问题》〉——兼答周建人先生》(辑入《优生概论》),《潘光旦文集》第1卷,第289页。

[16] 潘光旦:《男女平权》,《潘光旦文集》第8卷,第230页。

[17] 潘光旦:《女权:学理上的根据问题》,《潘光旦文集》第8卷,第225页。

[18] 潘光旦:《女权:学理上的根据问题》,《潘光旦文集》第8卷,第226页。

[19] 潘光旦:《女权:学理上的根据问题》,《潘光旦文集》第8卷,第226页。

[20] 潘光旦:《女权:学理上的根据问题》,《潘光旦文集》第8卷,第227页。

[21] 潘光旦:《男女平权》,《潘光旦文集》第8卷,第230页。

[22] 潘光旦:《男女平权》,《潘光旦文集》第8卷,第231页。

[23] 潘光旦:《男女平权》,《潘光旦文集》第8卷,第231页。

[24] 潘光旦:《中国之家庭问题》,《潘光旦文集》第1卷,第153页。

[25] 潘光旦:《平等驳议》(辑入《人文史观》),《潘光旦文集》第2卷,第361-362页。

[26] 余生(吴宓):(书评)《中国之家庭问题》,《国闻周报》第5卷第20期,1928年5月20日。从《吴宓日记》1928年5月14日条,可知署名“余生”的这篇文章出自吴宓的手笔,参见《吴宓日记》第四册,北京:三联书店,1998年,第61页。

[27] 【英】蒲士著,刘英士译《妇女解放新论》,上海:新月书店,1931年,“译者序”,第1页。

[28] 【英】蒲士著,刘英士译《妇女解放新论》,“潘序”,第2页。

[29] 刘英士事实上也是蒲士和潘光旦思想上的同调,他之所以选择这本书来翻译并请思想倾向相同的潘光旦作序,都有这种考虑。他在“译者序”中推崇潘光旦的见解是“一种彻底的唯物的见解”,他自己“所见适与潘先生相同”,所以在译者序言里就不再就本书的主要观点作一番评议了。

[30] 辑入《人文史观》,《潘光旦文集》第2卷。

[31] 潘光旦:《再提“妇运”前途——答女声半月刊编者》,《华年》第2卷第3期,1933年1月21日。

[32] 潘光旦:《再提“妇运”前途——答女声半月刊编者》,《华年》第2卷第3期,1933年1月21日。

[33] 柳眉君:《纠正潘光旦“再提妇运前途”中之谬论》,《女声》第1卷第10期,1933年2月15日。

[34] 柳眉君:《纠正潘光旦“再提妇运前途”中之谬论》。

[35] 编者:《答“再提‘妇女’前途”》,《女声》第1卷第10期,1933年2月15日。

[36] 柳眉君:《纠正潘光旦“再提妇运前途”中之谬论》。

[37] 陈令仪:《读华年“再提‘妇运’前途”的感想》,《女青年》第12卷第6期,1933年6月。

[38] 陈令仪:《读华年“再提‘妇运’前途”的感想》。

[39] 马子华:《蒲士妇女解放论批判》,《女子月刊》第4卷第9期,1936年9月。

[40] 马子华:《蒲士妇女解放论批判》。

[41] 潘光旦的短评《妇女会组织大纲》说是10月24日公布,今据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国民政府实业部档案材料酌改,《国民政府行政院令发妇女会组织大纲及施行细则》(1932年10月-12月),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妇女研究所、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编《中国妇女运动历史资料》(民国政府卷上),北京:中国妇女出版社,2011年,第288页。

[42] 《国民政府行政院令发妇女会组织大纲及施行细则》(1932年10月-12月),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妇女研究所、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编《中国妇女运动历史资料》(民国政府卷上),第288-292页。

[43] 潘光旦:《妇女会组织大纲》,《华年》第1卷第30期,1932年11月5日。

[44] 潘光旦为《快乐家庭》写的书评,刊登于《优生》第2卷第1期,1932年1月15日。本段的有关引文,均出自这篇书评。

[45] 潘光旦在书评中说,如果把“最”字改为“很”字,“这几句话就完全了”。

[46] 潘光旦演讲记录:《妇女问题总检讨》,《北平晨报·妇女青年》,1934年12月1日。

[47] 潘光旦演讲记录:《妇女问题总检讨》。

[48] 潘光旦演讲记录:《妇女问题总检讨》。

[49] 潘光旦演讲记录:《妇女问题总检讨》。

[50] 潘光旦演讲记录:《妇女问题总检讨》。

[51] 潘光旦演讲记录:《妇女问题总检讨》。

[52] 潘光旦演讲记录:《妇女问题总检讨》。

[53] 5年之后的抗战时期,当他的一篇《妇女与儿童》引来三篇商榷文章时,潘光旦马上就申明此文只是他就“妇女与儿童”的一个侧面立论,全面的见解应追溯到5年前的演讲稿“妇女问题总检讨”,他以为这种方方面面都照顾到的论述更易为人所接受。潘光旦:《关于妇女问题的讨论》(辑入《优生与抗战》),《潘光旦文集》第5卷。

[54] 释因:《写在〈妇女问题总检讨〉后》,《北平晨报•妇女青年》1934年12月8日。

[55] 这次演讲的内容后来以《女子教育、家庭前途与种族运命》为题刊登在《华年》第4卷第21期,收入《潘光旦文集》第9卷,第50-55页。

[56] 《清华暑期周刊》记者:《教授印象记:潘光旦》,原载《清华暑期周刊》第10卷,1935年9月7日,收入潘乃穆等编:《中和位育——潘光旦百年诞辰纪念》,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9年,第50页。

[57] 潘光旦作为学者,特别注意一种发言的学理根据是否可以成立,在妇女论述上也是如此。发表于1932年1月的《优生的出路》一文在说到从事与妇运的人士不理会男女身心差异的全面性与重要性,“情令智昏”时,“但教育事业中人,动辄以学理做根据的,也不免熟视无睹,这却教人难以索解了”。

[58] 在抗战时期和别人论战提到自己并未把生、养、教的责任完全推到妇女身上时,他也特意提到这一点:“作者是一个已婚而有子女的人,实际上分担此种责任者,亦且有十多年的历史,理论上固未尝推诿,事实上更未敢推诿;自信在这方面的主张见地大部分是从经验得来,与高谈理论者稍有不同,这是要请读者与几位作家谅察的。”潘光旦:《关于妇女问题的讨论》(辑入《优生与抗战》),《潘光旦文集》第5卷,第154页。

[59] 潘光旦:《性的道德》写的“译序”,《潘光旦文集》第12卷,第108页。

[60] 潘光旦:《性的道德》写的“译序”,《潘光旦文集》第12卷,第108页。

[61] 潘光旦:《性的道德》写的“译序”,《潘光旦文集》第12卷,第109页。

[62] 潘光旦:《德国妇女与三开政策》,《华年》第3卷第13期,1934年3月31日。

[63]《优生的出路》,《新月》第4卷第1期,1932年1月。

[64] 闵郁晴:《优生救国——潘光旦思想析论》,第85-103页,新竹:清华大学历史研究所硕士论文,2002年。

[65] 潘光旦:《优生的出路》。

[66] 陈衡哲:《妇女与职业》,《陈衡哲散文集》,石家庄:河北教育出版社1995年版,第107页。

[67] 参见潘光旦为哈雷女士(Fannina Halle)著《苏俄的妇女》(Women in Soviet Russia)一书所写的书评,《华年》第3卷第23期,1934年6月9日。

[68] 郑也夫的《男女平等的社会学思考》(《社会学研究》1994年第2期)就是一篇反思激进妇女运动的力作,他肯定了新中国建国后妇女运动获得了巨大的成果,但其偏颇也是极为明显的,在此基础上他提出了对于女性发展“上不封顶,下不保底”的主张。尽管此文曾引起过女权主义者的诸多批评,但十余年来社会的发展已经为此文的观点作了一个很好的注解。


原载于《清华大学学报》2016年第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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