吕文浩:严景耀的犯罪社会学调查与研究(1927-19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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吕文浩 (进入专栏)  


在中国近代社会学史上,关于犯罪问题的社会调查与研究,在数量上比较少,很不起眼,远远比不上农村社会经济和人口研究等领域。但长期在燕京大学从事教学研究活动的社会学者严景耀的成果却是很突出的,特色也相当鲜明,至今仍不失其学术参考价值。有论者认为,严景耀以及他所指导、带动的燕大学生所做的犯罪调查和研究,注重把犯罪当作一种社会现象来研究,分析其社会成因及社会影响,是中国犯罪社会学最早的探索和研究,也正是在这些成果的基础上,开创了中国的犯罪社会学。[1]

犯罪学历来是社会学系的选修课程之一,有师资条件的大学社会学系均会开设这门课程。燕京大学社会学系至迟在1927年就开设了犯罪学课程。当时代理系主任的许仕廉对这门功课非常重视,邀请的教师层级很高,是曾担任过司法部次长、时任司法部监狱司司长的王文豹。他在1929年担任系主任时写的《建设时期中教授社会学的方针及步骤》一文中,详细讨论了大学社会学系应设置的课程。在他看来,社会学系应有基本教科和扩大教科之分,所谓基本教科即是一个社会学系最低限度的科目,在此以下,即不成社会学系。用后来比较通行的词汇说,大致就是必修课程。在他所列的13门“基本教科”之中就有犯罪学及刑罚学,每周上课时间至少3小时。[2]在许仕廉心目中,这门课程的位置不是一般认为的选修课程,而是必修课程,可见在其位置之重要程度。1944年秋教育部公布的部定社会学系必修及选修科目要点中,犯罪学也在选修科目之中,规定选修该课程有3个学分。[3]除了王文豹、严景耀曾在燕大开设过犯罪学课程以外,1930年代吴景超也曾在清华大学开设过这门课程。清华大学社会学系的课程说明中,犯罪学的内容如下:“本学程讨论:(一)罪的性质。(二)犯罪原因。(三)罪的分类。(四)罪人的分类。(五)罪的侦察。(六)罪的审判。(七)罪的处罚。(八)近代处置罪人的趋势。(九)罪的预防。”[4]吴景超大约是从关注城市社会学以及贫穷问题的角度切入犯罪学领域的。不过,吴景超的犯罪学文章很少,也缺乏对中国犯罪问题的专门研究。在当时的社会学者里,以自己的独立研究开设犯罪学课程的,首推严景耀。

本文首先梳理严景耀从事犯罪调查研究的基本脉络以及他的相关教学、实践生涯,然后分析其犯罪调查研究的学术价值,希望以此增加对燕大社会学的一个以往较少关注的领域的了解。


一    犯罪社会学调查研究历程

严景耀(1905-1976),浙江余姚人,1924年至1928年在燕京大学社会学与社会服务系学习。在大学学习期间,严景耀就是一个很活跃的角色,他曾担任过校男青年会会长和社会学会会长。此时燕京大学社会学及社会服务学系虽属初创时期,但已经开始重视社会调查对于社会学研究的充实与推动作用。1926年秋,中华教育文化基金董事会的社会调查部成员李景汉来校担任“社会调查方法”课程,每星期授课两小时,期间曾带领学生从事燕大人力车夫以及黑山扈村调查;翌年春李景汉又继续在燕京大学开设“社会研究方法”课程,这次该课程要求选修这门课程的同学上课那天下午没有旁的课程,专门在村中进行实地调查,这次调查的主要是挂甲屯和马连洼等村。尚在燕大就读的严景耀选修了李景汉的这两门课程,并实际参与了这几次关于北平乡村家庭的调查活动,受到了社会调查的初步训练。[5]

启发并引导严景耀关注犯罪和监狱问题的人,是前司法次长、时任司法部监狱司司长的王文豹,他此时在燕大社会学及社会服务学系开设“监狱学”课程[6],介绍有关犯罪和感化教育犯人的问题。社会学系重视社会调查的风气,以及在李景汉班上接受的相关知识和训练,都不能不诱发严景耀产生对犯罪和监狱问题进行实地考察的兴趣。当时燕大在图书馆里仅有20多本犯罪学书籍,基本上是关于西方国家的研究,关于中国的只有一本王元增的《监狱学》。严景耀谈到当时的阅读感受时曾说:“我对阅读美国的犯罪学书籍很感兴趣,但是我对中国的犯罪和犯人的情况却毫无概念”[7],因为“讲犯罪的现象是欧美的犯罪现象,谈犯罪的原因,是欧美人犯罪的原因,讨论救济与预防的方法,也是为欧美各国社会病所开的药方,绝对谈不到中国的问题”。[8]上完这门课后,他下定决心去开拓这片学术上的处女地,在犯罪社会学上做出自己的贡献。当时在燕大社会学及社会服务学系首先对犯罪进行研究的人,并非严景耀。早于严景耀对犯罪问题进行探索的学生,是燕京大学研究生张镜予,他利用中国当时唯一的犯罪统计,即司法部从民国3年至民国12年的10册《刑事统计年报》,写过一篇《北京司法部犯罪统计的分析》,1927年发表在《社会学界》第1卷上。[9]和严景耀同一年(1928年)毕业的同学边燮清也曾做过监狱调查,严景耀调查的是京师第一监狱,他调查的是京师第二监狱,两人还曾预先商定调查方法[10],后来边燮清以《北京犯罪之社会的分析》作为学士学位论文,连题目都和1928年严景耀发表的《北京犯罪之社会分析》[11]的论文极为相似。不过,无论是最先进行犯罪问题研究的张镜予,还是曾与严景耀一同进行监狱实地调查的边燮清,此后都没有继续中国的犯罪问题研究之路。从研究的深度和广度来说,严景耀在这些燕大同学里是最为突出的;他此后也一直坚守在这个领域,不断扩大研究范围,提高研究水准,并最终成为中国社会学界从事犯罪社会学研究的主要代表人物。[12]

当时司法部的统计材料不够完整,而且可靠性不高,不足以成为研究中国犯罪社会学的根基。严景耀在搜集司法统计资料后产生了强烈的失望情绪,他决心亲自到监狱去直接观察、访问,获得可靠的第一手资料。这个想法对于习惯于捧着书本过优雅生活的智识阶层而言并不容易。严景耀提出这个大胆的、有冲击力的想法后,即面临着思想和情感上的很大考验,而且他的家属、亲戚和许多朋友都不赞成,以为是在说笑话,“许多人劝我不如到外交部或其他受人尊重的部门去工作,不要去做‘狱吏’”。[13]这时,燕大社会学及社会服务学系的教授们却出于学术上的远见,特别鼓励年轻人开辟这块新的研究园地。王文豹时任监狱改进委员会主席,得知严景耀想到监狱做实地研究的想法后,非常高兴,并且利用他的职务便利给严景耀提供了许多方便。严景耀坚决服从老师的安排,老师要他到哪里的监狱去,他都愿意积极配合。1927年夏天,严景耀提出想到狱中当一名志愿犯人,亲尝铁窗风味,这样“离奇的”想法居然也得到了王文豹的支持。王文豹出面和狱长商量,得到了他热情支持这项计划的承诺。就这样,学校放暑假后,年轻的社会学学生严景耀就被送到京师第一监狱当“犯人”了。

如何研究中国当时的犯罪与监狱问题,并无现成的资料和研究成果可供参考。严景耀当时的学识准备是比较薄弱的。按照社会调查的常规做法,他草拟了一份详细的调查问卷。但当他在狱中当“犯人”时,并没有机会研究犯人,只能借此机会认识犯人。铁窗生涯在旧时代往往是很艰苦的,出于同情并支持大学生研究者的目的,狱长对严景耀这位假犯人表现出了无微不至的特殊照顾,但这很快引起了狱中其他犯人的警觉。三个星期过去了,“纸里包不住火”,狱中人发现严景耀是个假犯人。这时,严景耀由“犯人”一变而为监狱的客人。他可以随便到什么地方去,也可随便找人谈话。由于监狱严格执行保持安静的纪律,在“禁止说话”的虐政下有人和犯人们谈话,对于他们来说简直是一种享受。严景耀由此获得了和犯人们深入谈话的机会。吃过饭,他们就在一起闲聊。一个月后,严景耀和犯人们和看守们都熟悉起来,狱长给了他一个单间,可以和任何犯人在里面密谈。起初他按照预先设计的问卷问问题,有些题外的谈话就另记下来,获得了丰富的一手资料。看守和警察都以为严景耀将来准备当狱官,所以对他很客气,想到什么都对他说。狱内人手少时,严景耀还帮他们当看守。狱长、看守和警察的支持,使严景耀可以自由地接近犯人,和他们进行充分的互动。

社会研究不同于对自然现象的研究,在研究者和被研究者之间,一定会发生彼此的情谊互动,由此影响到研究者是否可以获取真实的事实。在和犯人很熟悉以后,严景耀常常帮助家庭靠近北京的犯人给家里捎信,这也给了他了解犯人家庭情况和社会背景的好机会。许多犯人详细地将他们的犯罪经验告诉严景耀,是为了报答他带信息给家里人和朋友。犯人知道和严景耀的谈话并不影响官方对他们的判刑,所以放心地把有些足以加重他们罪行的事,都毫无隐讳地告诉了严景耀。犯人告诉严景耀的事实与官方的纪录、其他犯人和看守们的反映相互印证,彼此都相吻合,有利于他掌握真实的犯罪情况。有时严景耀为被释放的犯人找工作,有时为他们的家庭不睦和其他的事出力帮忙,由此充分赢得了犯人们的信任和合作。大多数初犯,希望严景耀能帮助他们解决问题;甚至那些职业惯犯,只要他们信任严景耀,就愿意为他做一切事情。严景耀和犯人交上朋友以后,常在他们被释放后,了解到更多的情况。有一次,一个犯人跑来见他,承认对他说了谎话,说自己受到良心的谴责和朋友的非难。

暑期过后,严景耀仍然每星期去监狱搜集个案,先后在京师第一监狱住了三个多月(其中有半个月在北京感化学校调查儿童犯),以后又继续每星期在监狱住两天。[14]1928年春,他整理材料时发现:从问卷到回答记录中不能找到很多材料,而最宝贵的材料往往在“备注”里。事先凭主观想象制成的问卷,使得很多宝贵的材料都不能容纳进去。此时,严景耀便放弃了问卷,改为和犯人个别谈话,以一般问题为基础,开放性地顺其自然地往下谈。这样打开思路以后,他发现犯罪的研究不能局限在犯罪本身上,而是牵涉到许多其他社会问题,有必要从犯罪与社会环境的有机关系入手,研究犯罪的社会成因和社会影响。

在具体的研究实践中,严景耀突破了按照预先拟定的调查问卷搜集资料的固定程式,以社会人类学的“参与观察”来体验犯人的生存环境,感受他们的喜怒哀乐,把犯罪问题和社会文化环境联系起来予以考察,写出了多篇有深度的研究报告。

1928年毕业后,严景耀留校攻读研究生,并兼任助教,得以继续研究犯罪问题。1928年暑假,他受燕大社会学及社会服务学系委托,赴河北、山西、河南、湖北、江西、安徽、江苏、浙江等省调查监狱,对调查的情形,他有这样的记述:


调查的方法,也是住在所调查的各监狱里,每日比犯人先起床,去看他们每日如何起身,起身后做什么事情……等等。所欣幸的,各省监狱当局,能允许我随时随地考察和询问。我非独可以请问办事诸君,并且可以随意提问犯人的意见,所以每逢一件事情,一个问题,必可得到两方面的报告,——监狱当局和犯人——并且于调查期内,能遇见的事实,一定亲自试验观察,以期不致有片面的夸张与回护而失实,来尽我调查者应尽的责任。[15]


1928年暑假的8省监狱调查,是在已经对北平监狱做过深入调查的基础上进行的,所以严景耀在短时间内可以抓住主要问题,扩大眼界,迅速完成调查任务。严景耀在北平监狱的调查活动,得到了李瑞德先生及其夫人、朋友的捐款支持。1929年6月他顺利完成了硕士论文《北平的罪犯情形》的写作。[16]

研究生毕业后,严景耀被燕大社会学及社会行政学系(1929年社会学及社会服务学系短期改为此名)聘为助教,担任刑犯学及监狱行政科目的主讲人。在校外,严景耀被选为河北监狱协会执行委员。[17]

1930年,中央研究院社会科学研究所与燕京大学社会学系合作,请严景耀对山西、河北、湖北、湖南四省的监狱与犯罪进行调查研究。为了给他提供更好的工作条件,中央研究院在社会学系设立4个岗位的津贴,每人津贴300元,有学生3人得此津贴,帮助他到各省实地调查犯罪状况,计划大约六个月内完成调查工作。[18]

此时严景耀虽然才初出茅庐,但已在社会学界获得了好评,在司法界也有一定的知名度。《社会学刊》在刊登关于“燕京大学社会学系”的消息时也介绍到了他,称他“对于犯罪颇有研究”。[19]1930年7月23日,严景耀还被司法院委派为第十次国际刑罚会议专门委员,代表中国去捷克参加会议。[20]此时严景耀已经获得了到纽约社会服务学校和芝加哥大学社会学系进修的机会,便先赴俄游历,再转道波兰、奥地利赴捷克参会,会后顺便到瑞士、英、法、德等处游历。[21]1934年,严景耀根据已搜集的中国方面的犯罪资料写成《中国的犯罪问题与社会变迁的关系》,获得芝加哥大学博士学位。在美国学习期间,严景耀受到共产党员徐永瑛和冀朝鼎的影响,在纽约曾进入工人夜校学习俄文和马列主义,并在芝加哥参加反帝大同盟的活动,这为他以后回国后从事民主运动埋下了伏笔。


二    回国后的教学生涯与实践活动

1935年严景耀回到燕京大学社会学系任教,担任社会学概论、犯罪学、社会运动自然史等课程的讲授。系方公布的课程说明可以透露他的若干思想动向。如“犯罪学”课程的内容如下:


本课程的目的,乃是研究犯罪与中国社会变迁的关系,特殊着重中西文化接触前后犯罪变迁的比较分析。根据国内所搜集的犯罪统计与个案材料,说明犯罪如何与文化各方面有密切的关系,及犯罪如何可作为文化失调的标记。此外用原始民族英美与苏联各文化中的犯罪情形与中国犯罪情形作比较的研究,以期阐明犯罪的观念,造成犯罪的过程,与犯罪组织等如何随文化不同而发生变化。[22]


社会运动自然史的课程内容如下:


本学程企图考察社会运动如一自然史的历程叙述社会运动的各种不同时期,他的起源、存在与发展,并其衰落状态或转变社会重组状态。题材内以中外社会运动的各时期或各方面的研究方法与问题为最重要。学生不但必须专题研究并须参加讨论。近世两种社会运动——社会主义或共产主义的运动和法西斯运动——将为研究探讨的中心问题。至于特殊社会背景之能引起社会运动和变迁的方向者,亦将注意及之。再则社会运动之如何互动,亦不得不探讨,最后考究社会运动有效的结果,而引入社会重组,如苏联将为研究之一例。[23]


“犯罪学”课程主要讨论的是犯罪与中国近代社会变迁的关系,大体上是他此前在国内发表的多篇论文及其博士论文的延续。“社会运动自然史”课程对社会主义、共产主义、法西斯主义和苏联这些政治敏感话题的关注,是严景耀的思想趋于左倾的表现之一。1936年6月15日,严景耀应清华大学社会学会之邀,到该校演讲“五年来之苏联”。[24]1935年12月,他回国任教后不久,北平爆发了“一二·九”学生运动,严景耀积极鼓励和支持学生运动。他同时还参加了平津教授马叙伦、许德珩、杨秀峰、黄松龄、邢西萍等组织的华北文化界抗日救国会,讨论如何发动群众,进行抗日救亡活动。他的激进立场和活动,引起了官方的注意,最终被迫离开学校。此后,严景耀在上海得到其老师郭云观的推荐,担任公共租界工部局监狱副典狱长的职务,专管儿童犯。他利用担任实际工作的机会将自己的学识用于监狱改良,取得了良好的效果。在工作之余,他不废书卷,努力搜集材料,准备从事新的研究工作。燕京大学校友刊物对他这一时期的状态有如下的报道:


……严君本其“我不入地狱谁入地狱”之初志,并利用其专门知识,力事整顿,数千囚人受益良多。惟严君对其学识犹不自认满足,公务略闲,便即一卷在握,搜集各种材料作学术上之研究,并于晚间每星期一三五读日文,二四读俄文,孜孜不倦的努力于查生字读文法等类工作。[25]


严景耀一方面研究儿童犯的家庭和社会背景、犯罪原因和释放后的出路问题,一方面在东吴大学兼任社会学教授,讲授犯罪学。但此时没有将研究成果予以完成并发表出来。1937年1月23、24日,中国社会学社第六届年会在上海举行,严景耀因地利之便,1月24日上午在会上宣读论文《犯罪与中国社会变迁的关系》。[26]抗战爆发后,严景耀积极投入抗日救亡活动和民主运动,此时写下的许多文章已经不是犯罪社会学的调查报告或研究论文了。

1947年3月,严景耀重返阔别十年有零的燕京大学社会学系。1947—1948学年他担任“社会科学概论”、“法律与社会秩序”、“语言思想及文化”、“文化接触与社会变迁”、“教育与社会”等5门课程的教学任务;[27]1948—1949学年上学期他担任“社会科学概论”、“文化与社会”课程,下学期担任社会科学概论、社会学选读课程;1949年度他担任“新民主主义论”、“社会革命”、“苏联社会制度”、“犯罪学”等课程。[28]此时,严景耀发表的文章很少,基本上没有什么学术性的成果了。


三    学术价值

严格地说,严景耀的真正学术研究生涯是很短暂的。从1927年夏开始到监狱调查开始,到1936年离开燕京大学到上海担任公共租界工部局监狱副典狱长,前后约9年时间。他的第一篇研究论文是1928年夏发表的《北京犯罪之社会分析》,最后一篇研究论文是1936年夏发表的《原始社会中的犯罪与刑罚》。从发表的时间期限来说,前后只有短短的8年。这些成果,从数量上说也不是很多,6篇中文论文,其中4篇发表在燕京大学社会学系主办的《社会学界》上,另有一篇包含50多页内容的详细的中英文书目——《犯罪学书目》一文发表在《社会学界》上;英文论文发表两篇,一篇是燕大社会学系1929年12月印行的A Study of Crime in Peiping,另一篇是Crime in Relation to Social Change in China,发表于1934年的American Journal of Sociology上;另外,1934年有未曾发表的博士论文Crime in Relation to Social Change in China(《中国的犯罪问题与社会变迁的关系》,与1934年发表在American Journal of Sociology上的论文同题,很可能后者是前者的精要版)。

尽管严景耀的犯罪调查成果数量不多,但它的准确和丰富程度是非常突出的。评价一篇调查报告的学术价值,首先要考虑的因素就是看它是否有效地克服外在社会条件的干扰,获得了关于事实真相的丰富材料。上文曾述及,严景耀对当时官方公布的统计材料的准确性是持怀疑态度的,除了第一篇《北京犯罪之社会分析》曾谨慎地引用、分析过一些关于罪犯的统计材料以外,其他各篇很少运用统计材料,大多是调查者直接观察或搜集的资料。对于统计材料在犯罪调查中的价值,严景耀是承认的,他认为,“统计不能说明为什么和事物是如何发生的,但如果资料充足,它能说明事物的状况是怎样的”[29],也就是说,对于描述事物的基本情况还是有用的。对于研究事物的内部结构和动力来源等较为深层的问题,“它的作用仅仅是提出问题和指出今后调查的方向”[30]。对于中国官方统计材料的价值,严景耀的评价则是很低。他说:


中国在这个方面的主要问题是没有统计,即使有,统计数字也很不可靠。北京政府司法部和南京政府公布的所谓“犯罪统计”是官方文件,在一般情况下,应是可靠的研究工作的依据,但是我个人的经验认为它非常不可靠。经过和官员们的长时间的了解和讨论,证实了所谓“犯罪统计”主要是为了向外国人显示中国政府在这方面的工作是可与西方国家相媲美的,如果作为研究的根据,它却是毫无价值的。[31]


严景耀的博士论文第二章以“中国的犯罪统计”为题,确实引用和分析过大量的统计材料来说明犯罪的范围、犯罪的类型、再犯与累犯、犯罪与年龄的关系、犯罪的地区分析、青少年犯罪以及犯罪的季节因素等问题。不过,这些统计数字是他自己1928、1930年两次在12省视察中搜集来的,而且大多数业已经过他和助手们在第二次视察时校对过。

由于是通过实地“参与观察”的调查方式获取资料,所以严景耀的调查报告中有不少地方揭穿了官方宣传的虚假性,对于我们了解事实的真相很有帮助。比如,呈报给司法部的月报里说,“每犯于每星期受二十四小时以上教诲”,而实际上严景耀观察到的情况是:入监以后犯人都是一样处置,就是再犯三犯也不见得有特别的待遇;“教诲师对于犯人,高兴了每星期也不过说几句不关痛痒的训话,决不深究他们的病根,而施行切实解决的方法”,自从司法部严令教诲以后,每星期每个犯人才能听到1小时隔靴搔痒式的训词。严景耀断言:“这种‘教诲’在犯人方面是绝对不能发生什么影响的。”[32]又如,严景耀观察到,中国改良监狱运动已有20多年的历史,新式监狱已有70多所了,但主管者仍然脱不了“刑罚主义”思想的束缚。有一次他想送一个期满的儿童再犯到感化学校去,商诸典狱长,并讨论到再犯问题,没想到典狱长说:“我主张一入监狱,应当让他们去苦,使他们知道监狱是可怕的,于是他们就不敢再犯了。”严景耀不由得慨叹:“这是中国监狱界领袖人物的信仰和言论,好像用‘刑罚’是监狱职员唯一的责任。”[33]

一个有经验的,认真细致的调查员只要能够沉下心去调查,就不容易被临时突击的表面文章所欺骗。严景耀有一次参观一个监狱,见墙壁粉饰得很白,厕所也是新修的,典狱长陪同参观时告诉他本监如何如何讲卫生。可是,第二天严景耀问该监的一个科长,科长就告诉他说:“我们典狱长一接到你来调查的信就令一三科大加打扫,不然恐怕要见笑。”[34]

撇开调查本身的深入细致程度这一点,从内容上来看,笔者认为,严景耀的犯罪社会学研究在两个方面有突出的贡献。第一,严景耀的调查研究,从社会学的观点上揭示了中国近代监狱改良运动中监狱及犯人两方面的真实情况,使人们摆脱了单纯从法律条文、官方文件认识监狱改良运动的局限性。第二,严景耀在犯罪与社会变迁的研究中,比较自觉地把犯罪问题置于近代中西文化接触以后社会变迁的视野下予以考察,从而使得对犯罪的研究成为理解近代社会变迁的一个很好的切入点,他所搜集的大量生动详实的个案资料,至今仍是我们理解那段历史十分珍贵的历史记录。

当然,从理想的标准来看,严景耀的调查研究也还有进一步提升的空间。他自己其实已经有所反思和总结了。在《中国的犯罪问题与社会变迁的关系》的最后一章里,他认识到这项研究的不足之处主要有两点:“第一、统计材料太不完全,不足以从时间上说明可能的发展趋势;地点上不足以说明集体的差异。材料不足以表明犯罪的统计,也不足以说明个案中所讨论的犯罪的过程。第二,对个案研究不够详细,难以鲜明地说明在什么情况下发生犯罪。个案的数量不足以说明一些由于统计或其他个案所引出的问题,也没有方法说明这些个案是有代表性的,虽然它们之间有相同的过程。”[35]他对国内进行相关研究所提的建议,大致可以概括为以下三点:(1)统计资料和个案资料应该更加充分、细致;(2)对犯罪者不仅要有全面细致的了解,而且应该对相关的社区背景以及人物有全面的了解;(3)对同一城市的不同时期,不同城市的犯罪事实,应该进行比较研究。在全书的结尾,严景耀甚至寄望于通过中外犯罪问题的比较研究,从差异中找到相同,而后得出更广泛和更专门的结论,并在此基础上形成犯罪的自然历史,也使得犯罪学作为一门科学可以建立起来。

严景耀是中国犯罪社会学的开创者,他以筚路蓝缕的精神深入调查研究中国的犯罪问题,特别强调从文化接触引起的社会变迁的视角观察犯罪问题,这在今天研究城市社会中的犯罪问题时仍然具有新鲜的感觉。他所提出的进一步深入研究的六点建议,至今仍可启发我们思考习惯的学术问题。对于他个人而言,著述中的缺憾在所难免;学术不是一个人的事业,它需要许多人一代代接力,很多人有必要继承前辈的优长,弥补他们当年未能完成的心愿,这样才能将学术事业推向一个新的高度。


刊于余华林主编:《第四届中国近现代社会文化史国际学术研讨会论文集》,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7年5月版。


注释:

[1] 赵丽、朱浒:《燕大社会调查与中国早期社会学本土化实践》,收入李长莉、左玉河主编《近代中国社会与民间文化》,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7年。

[2] 参见许仕廉:《建设时期中教授社会学的方针及步骤》,《社会学界》第3卷,1929年。

[3] 孙本文:《当代中国社会学》,商务印书馆,2011年,第238页。

[4] 《国立清华大学一览》(1935年10月)“社会学系”部分,第7页。

[5] 参见李景汉:《北平郊外之乡村家庭》“序言”,商务印书馆,1929年,收入李文海主编《民国时期社会调查丛编》“乡村社会卷”,福建教育出版社,2005年,第462-463页。

[6]《燕京大学社会学及社会服务学系一九三三年——一九三四年度报告》(《社会学界》第8卷,1934年)中说课程名称是“监狱学”,但《社会学界》第1卷(1927年)的“社会学界消息”栏介绍课程名称是“犯罪学”,严景耀回忆中课程名称是“犯罪学与刑罚学”。

[7] 严景耀著、吴桢译:《中国的犯罪问题与社会变迁的关系》,北京大学出版社,1986年,第210页。

[8] 严景耀:《北京犯罪之社会分析》,民进中央宣传部编《严景耀论文集》,开明出版社,1995年,第2页。

[9] 张镜予:《北京司法部犯罪统计的分析》,《社会学界》第1卷,1927年。

[10] 参见严景耀:《北京犯罪之社会分析》,民进中央宣传部编《严景耀论文集》,第3页。

[11] 该文发表在《社会学界》第2卷,1928年6月。

[12] 不仅在燕大,在其他大学的社会学系,当时也有从事犯罪调查与研究的,如中央大学社会学系就有学生在做这种调查研究。《社会学刊》第1卷第1期(1929年7月)的“社会学界消息”报道:“工作方面,本学期计有三种调查:(一)大学生生活状况及其经济背景,(二)大学生婚姻调查,(三)犯罪研究。第一二种即在本校行之,第三种系与江苏第一监狱接洽,由同学前往做个案研究。”《社会学刊》第1卷第3期(1930年5月)关于国立中央大学社会学系同学会研究部的消息称:“现已着手进行之工作。有犯罪调查一项。该部预备在那几个模范监狱调查二百犯人,预定二月内即可调查完竣,该部对于此项调查甚为认真,各调查员亦甚热心,计报名加入者约有二十余人,多数为社会系学生。”看来,从学生时期就着手调查研究犯罪问题的人并不少,只是严景耀在这批人里脱颖而出了。

[13] 严景耀著、吴桢译:《中国的犯罪问题与社会变迁的关系》,第210页。

[14] 参见严景耀:《北京犯罪之社会分析》和《中国监狱问题》,民进中央宣传部编《严景耀论文集》第2-3页,第47页。

[15] 民进中央宣传部编:《严景耀论文集》,第47页。

[16] 许仕廉:《燕京大学社会学及社会服务学系一九二八——一九二九年度报告》,《社会学界》第4卷,1930年。

[17] 记者:《燕京大学社会学及社会行政学系一九二九年至一九三〇年工作述略》,《社会学界》第4卷,1930年。

[18] 于恩德:《燕京大学社会学系概况》,《社会学界》第4卷,1930年。

[19]《社会学界消息》,《社会学刊》第2卷第1期,1930年10月。

[20]《司法院院令》,《司法公报》第82号,1930年8月2日。

[21]《严景耀先生消息》,《燕京大学校刊》第3卷第2期,1930年9月19日。

[22]《燕京大学社会学及社会服务学系一九三四年——一九三六年度报告》,《社会学界》第9卷,1936年。

[23]《燕京大学社会学及社会服务学系一九三四年——一九三六年度报告》,《社会学界》第9卷,1936年。

[24]《社会学会启事》,《国立清华大学校刊》第753期,第2版,1936年6月11日。

[25]《校友严景耀君力学不倦》,《燕大友声》第3卷第8期,1937年6月15日。

[26] 《中国社会学社第六届年会纪录》,《社会学刊》第5卷第3期,1937年4月。

[27]《社会学系近十年近况》,《燕京社会科学》第1卷,1948年。

[28]《社会学系一年概况》,《燕京社会科学》第2卷,1949年。

[29] 严景耀著、吴桢译:《中国的犯罪问题与社会变迁的关系》,第16页。

[30] 严景耀著、吴桢译:《中国的犯罪问题与社会变迁的关系》,第16页。

[31] 严景耀著、吴桢译:《中国的犯罪问题与社会变迁的关系》,第16页。

[32] 严景耀:《北京犯罪之社会分析》,民进中央宣传部编《严景耀论文集》,第38页。

[33] 严景耀:《中国监狱问题》,民进中央宣传部编《严景耀论文集》,第53页。

[34] 严景耀:《中国监狱问题》,民进中央宣传部编《严景耀论文集》,第51页。

[35] 严景耀著、吴桢译:《中国的犯罪问题与社会变迁的关系》,第21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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