叶险明:“人类命运共同体”意识的复杂性与全球治理

——一种新全球治理理念的构建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2346 次 更新时间:2019-11-07 19:48

进入专题: 人类命运共同体   全球治理   人的特质   人的存在   复杂性  

叶险明 (进入专栏)  

[摘 要] 人类对新的全球治理理念的呼唤,缘于当代全球化提出的挑战和当代全球治理的制度困境。这种新的全球治理理念即是“人类命运共同体”意识。但必须要对这种意识的复杂性与全球治理间的关系加以系统研究,否则,新的全球治理理念就难以构建起来。这一系统研究包括三个相互衔接、顺次展开的逻辑环节:一是,提出“人的特质”与“人的存在”的矛盾运动及其演变规律的论说,以确立全面、正确地认识和把握“人类命运共同体”意识的复杂性与全球治理间关系的历史观基础;二是,据此,把“人类命运共同体”意识分为“三个层级”,即精神文化层级上的“人类命运共同体”意识,具体制定和实施各类全球治理机制规则层级上的“人类命运共同体”意识,以及全球治理机制与地区或区域治理机制、民族国家治理机制关系层级上的“人类命运共同体”意识,探询这三个层级上的“人类命运共同体”意识的特点及其相互关系,揭示“人类命运共同体”意识在全球治理机制中作用的复杂性;三是,科学认识“人类命运共同体”意识在全球治理转型时期的“权力分散和分享”过程中的复杂性,以及在民族国家与民族国家间、民族国家利益与人类整体利益间关系中的复杂性,阐释正确把握“人类命运共同体”意识的复杂性与超越目前全球治理制度困境的关系,从而昭示“人类命运共同体”意识在全球治理中确立与贯彻的规律和特点。

[关键词] 人类命运共同体意识、全球治理、人的特质、人的存在、复杂性

     

“全球化”是一种客体性运动,即不依任何文明体、国家、集团、阶层、非政府和超国家组织(包括各种“私人部门”行为体和公民行为体)、个人的意志为转移的世界历史运动,其中既蕴含着协调合作的趋势,也充斥着各种复杂的利益博弈关系,以及全球风险不断增大的动向,故它是一个其存在形态不断调整和变化的过程[1];同时也是一种主体性运动,即不同文明体、国家、集团、阶层、非政府和超国家组织、个人依据相关认识框架、价值观念和目标设计来反映、塑造全球化的活动,其中既包含各种相关认识框架、价值观念、目标设计间互动和交融的取向,也渗透着各种相关认识框架、价值观念、目标设计间的对立和冲突,故它在人们的思维和活动中必然持续呈现出形形色色的样态。要言之,“全球化”是特定的客体性运动与主体性运动的有机统一[2]。“全球化”的这种主客双重特性决定了,产生于当代全球化过程的“人类命运共同体”意识和全球治理,一方面,反映了人类以相互包容为基础的共生共存共赢共享共担当共发展的可持续性趋势[3],以及不同的文明体、国家、集团、阶层、非政府和超国家组织、个人的相关认识框架、价值观念、目标设计间互动和交融的取向;另一方面,又与不同文明体、国家、集团、阶层、非政府和超国家组织、个人间各种复杂的利益博弈关系,以及他们的相关认识框架、价值观念、目标设计间的龃龉和相持纠缠在一起。所以,“人类命运共同体”意识及其在全球治理中的确立和贯彻必然是复杂的。

众所周知,在全球化发展的今天,全球治理在整体上陷入了制度困境[4],这滞碍了人类“共同推进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伟大进程”,遏制了人类共同应对当代全球化挑战和解决“全球问题”能力的提升。鉴于此,本文试图对“人类命运共同体”意识的复杂性与全球治理间关系进行系统的研究,以构建新的全球治理理念,其主旨是:为超越全球治理的制度困境,引导具有主客体双重特性的全球化向着有利于创造人类美好未来方向发展,提出一种可供选择的方法论思路。


一、正确把握“人类命运共同体”意识的复杂性与全球治理关系的历史观基础


对“人的特质”与“人的存在”的矛盾运动及其规律的科学认识,是全面、正确地把握“‘人类命运共同体’意识的复杂性与全球治理关系”的历史观基础。这也是笔者对这一关系进行系统研究的第一个逻辑环节。

从哲学历史观角度看,作为“类”而存在的人,是具有社会性和社会化的动物。不过,“社会性”和“社会化”是两个既有联系又有区别的范畴。所谓“社会性”由三个相互联系的要素构成:作为类的人的“生活的对象化”;作为社会物而存在人本身是社会关系的产物;基于一定道德行为准则的相互依赖性和合作性,是广义的人与人之间关系具有的特性。所谓“社会化”就是用以表示人的社会性发展过程和程度的范畴,它旨在说明“社会性”的发展是无止境的。而“社会性”和“社会化”则构成了“人的特质”。治理[5],根源于“人的特质”,与人类共始终,虽然治理这一术语上个世纪80年代末期以来才开始逐渐在相关研究中被多学科普遍使用。

严格意义上的“人类命运共同体”意识和全球治理,源于“人的特质”一定的发展程度,即上个世纪90年代初以来“人的特质”的发展[6]。关于“人类命运共同体”意识和全球治理形成与发展的必然性和重要性的问题,国内外学界近年来已有大量著述,故不赘述,笔者这里所要探讨的问题是,“人类命运共同体”意识和全球治理虽然根于“人的特质”一定发展的程度,然它们形成与发展的过程及其复杂性,却不是“人的特质”本身所单独决定的,而是由“人的特质”与“人的存在”关系的复杂性所致[7]。只有从哲学历史观层面上搞清楚这方面的问题,才能进而在逻辑上展开对“‘人类命运共同体’意识的复杂性与全球治理关系”的系统研究。否则,我们就不可能诠释,产生历史并不长的“人类命运共同体”意识和全球治理,在它们彰显出一定的“世界历史性”成效的同时,也面临着严重的危机和挑战。在对这方面问题上,悲观主义和盲目的乐观主义都是无济于事的,也是不可取的。

如果仅从“人的特质”的角度看,我们当然可以对“人类命运共同体”意识和全球治理及其未来状态持有乐观的态度。然而,事情还有另一方面。“人的特质”不是纯粹的抽象或无根据的想象,故它必然要通过“人的存在”展现出来,但“人的存在”却是复杂的:其中既有与“人的特质”相统一的形态,同时也有与“人的特质”相对立的形态[8],且错综交叉。这构成了“人的特质”与“人的存在”关系的复杂性,从而也使“人的特质”呈现出现复杂的状态。因为,处于现实的实践活动中的人,是在不断改造不再适应自己特质发展的旧的存在形态、创造适应自己特质发展的新的存在形态的过程中[9],获得作为类的存在而提升的;而在这一过程中,“人的特质”是与其“新旧存在形态”的并存和更替交织在一起的,故就呈现出现复杂的状态。只有科学的思辨才能将它们剥离出来。

在人类思想史上,是马克思(和恩格斯)首先提出了关于“人的特质”与“人的存在”间辩证关系思想的。一方面,在世界历史发展的过程中,“人的特质”(马克思称“人的本质”)与“人的存在”有统一的一面。因此,马克思指出,要“把工业看成人的本质力量的公开的展示”[10],因为,“只有通过发达的工业……人的激情的本体论本质才既在其总体上、又在其人性中存在”[11]。恩格斯也曾就“人的特质”中的“相互依赖和合作性”与“人的存在”的统一问题说道:“劳动的发展必然促使社会成员更紧密地互相结合起来,因为劳动的发展使互相支持和共同协作的场合增多了,并且使每个人都清楚地意识到这种共同协作的好处”[12]。当然,“人的特质”与“人的存在”的统一是具体的历史的。例如,人与其自然生存条件的统一,就是“在每一个时代都随着工业或慢或快的发展而不断改变”的[13]。进而言之,作为类而存在的人,其发展水准越高,“人的特质”与“人的存在”相统一的范围就越广,其程度就越深。另一方面,在世界历史发展的过程中,“人的特质”与“人的存在”又有相对立(对抗)和冲突的一面。在迄今为止的世界历史中,作为类而存在的人,其发展水准越高,“人的特质”与“人的存在”对立和冲突的范围同样越广,其程度同样越深,从而其危害和风险的范围与程度也就会同时增大。作为类而存在的人能够超越其在对立(对抗)和冲突中发展的状态吗?在马克思看来,能,但只有在他所设想的“作为完成了的人道主义”和“自然主义”中,作为类而存在的人才能真正超越这种状态。他如是说,“作为完成了的人道主义”和“自然主义”,就是“人和自然界之间、人和人之间的矛盾的真正解决,是存在和本质、对象化和自我确证、自由和必然、个体和类之间的斗争的真正解决”[14]。只有到那时,“真正进步的对抗性质”也就消除了。之所以如此,其深层原因就在于:“个体生存斗争停止了。于是,人在一定意义上才最终地脱离了动物界,从动物的生存条件进入真正人的生存条件”[15]。恩格斯这里所说的“真正人的生存条件”,就是使“人的存在”和“人的特质”完全统一的条件[16]。不过,要确立“正确把握‘人类命运共同体’意识的复杂性与全球治理关系的历史观基础”,马克思(和恩格斯)的上述思想必须要有所发展。

在获得“真正人的生存条件”以前,人作为类的存在而发展的过程,就是“人的特质”与“人的存在”不断分离(对立和冲突等)和融合的过程。每一次分离和融合都推动了人和社会的发展。而这种分离和融合的过程源于一代代的人不断地改造、创造其存在条件的需要。所以,“人的特质”与“人的存在”间的矛盾,也就是人在其本质上作为类的存在而发展与人的现实存在条件的矛盾。从氏族、部落、家庭、族群、民族、阶级、国家、国家(或地区)集团、国际社会的相继形成及其发展的历史中,我们可以窥视到:人和社会的演进,既是“人的特质”与“人的存在”在不断压缩的社会时空内统一的过程,也是“人的特质”与“人的存在”在不断压缩的社会时空内对立和冲突的过程。也就是说,至少迄今为止的人类历史,是“人的特质”与“人的存在”在不断压缩的社会时空内矛盾运动的历史[17]。在这一矛盾运动法则支配下的人和社会演变的图景是:作为类而存在的人的发展水准越高,人与自然、人与社会、人与人间的矛盾也就越复杂、越呈连带性和总体性。这是因为,从“大历史观”的角度看,人类每一时代的“人的特质”与“人的存在”的矛盾运动,都会在比以往联系得更紧密的空间与持续过程更短的时间内展开[18]。这种“展开”不是单向的,而是双向的:既有“人的特质”与“人的存在”相统一方面的展开,也有“人的特质”与“人的存在”相对立(冲突)方面的展开。例如,在当代全球化中,在应对有些重大危机与“全球问题”时,更多凸显的是不同文明体、国家、集团、阶层、非政府和超国家组织、个人间的协作性和互助性(“社会性”)及其发展的世界性(“社会化”的程度),以及他们相关认识框架、价值观念、目标设计间的互动和交融,体现了“人的特质”与“人的存在”在世界范围内的统一,和以人类相互包容为基础的共生共存共商共建共赢共享共担当共发展的可持续趋势,而在面对另一些重大危机和“全球问题”时,却更多凸显的是不同文明体、国家、集团、阶层、非政府和超国家组织、个人间的对立(冲突),以及他们相关认识框架、价值观念、目标设计间的龃龉和相持,体现了“人的特质”与“人的存在”在世界范围内的互相排斥和抵触,和由此产生的全球风险不断增大的动向。当然,在当代全球化中,在应对或面对更多的重大危机和“全球问题”时,“人的特质”与“人的存在”对立(冲突)和统一是相互交错在一起的,在短期内难以呈现出主导和非主导之分。

以上分析也表明,“人类命运共同体”意识和全球治理,作为“人的特质”与“人的存在”的矛盾发展到当代全球化阶段的产物,其表现形态必然是复杂的和多样的,而绝不会是以一种纯粹的、单一的形态出现。特别是在“人类命运共同体”意识的贯彻路径和方式、全球治理具体程序的设置和执行方案等问题上,“复杂”和“多样”更是凸显。据此,笔者以为,对“人类命运共同体”意识和全球治理的复杂与多样,一定要结合对当代全球化阶段“人的特质”与“人的存在”矛盾运动的研究,作具体的历史的分析。

“人的特质”与“人的存在”的矛盾运动,不仅决定了“人类命运共同体”意识和全球治理的复杂与多样,而且推动了其在曲折中的发展。应当看到,在当代全球化中,“人类命运共同体”意识和全球治理从产生之日起就一直不断遭遇种种挑战,面临着许多亟待解决的问题,故其实际作用和成效远达不到人们的预期,以至于令不少人对其产生种种疑虑,不过,从整体上和发展趋势来看,它们绝不会因此而停滞不前,恰恰相反,这些挑战和问题在一定的条件下也会转化为其发展的机遇和直接动力。其主要根据是:“人的特质”与“人的存在”的矛盾运动决定了,人类的行为活动在整体上是有一个底线的,即:人作为类而存在,其本身不允许不同文明体、国家、集团、阶层、非政府和超国家组织、个人间复杂的利益博弈关系,和由此所产生的风险,以及他们的相关认识框架、价值观念、目标设计间的龃龉和相持,使其整体的存在条件丧失。否则,“人的存在”就不能称其为“人的存在”了。没有这个底线,作为类而存在的人就不可能生存和发展到今天。例如,“威斯特伐利亚和约”就是这方面的一个例证,尽管这一和约有相当大的局限性。因为,作为类而存在的人,在其本质是宇宙中的一种发展的形态,而不是一种自我毁灭的形态。所以,可以说,在当代全球化阶段“人的特质”与“人的存在”的矛盾运动中,各种风险越大,越是危及整个人类的存在条件,不同的文明体、国家、集团、阶层、非政府和超国家组织、个人,越是能感到确立和贯彻“人类命运共同体”意识、构建真正意义上的全球治理的重要和紧迫,从而越是会在相关实践中注重创设其不断实现的条件。正因为如此,目前,“人类命运共同体”意识的确立和贯彻与全球治理实践,尽管遇到重重困难,举步维艰,一波三折,然而,人类在总体上仍没有丧失超越其制度困境的动力。

最后这里需要指出的是,与全球化一样,“人的特质”与“人的存在”矛盾运动也具有主客体双向性。因此,笔者上文论及这一矛盾运动是不依任何文明体、国家、集团、阶层、非政府和超国家组织、个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并不是说作为类而存在的人对这一矛盾运动只能被动接受,在它面前无所作为;也不是讲“人类命运共同体”意识和全球治理可以自然而然的确立和发展,当代人必能坐享其成。进而言之,当代全球化阶段“人的特质”与“人的存在”矛盾运动,是由不同的文明体、国家、集团、阶层、非政府和超国家组织、个人的具体活动构成的。所以,虽然,当代全球化阶段“人的特质”与“人的存在”的矛盾运动,是不取决于任何文明体、国家、集团、阶层、非政府和超国家组织、个人的意志的,但却取决于他们在整体上如何认识和处理这种矛盾,以及他们之间关系的整体状况。例如,在一定时期内,不同的文明体、国家、集团、阶层、非政府和超国家组织、个人在整体上如何认识和处理这一矛盾运动,以及他们之间关系的整体状况,直接决定“人的特质”与“人的存在”矛盾运动的方向,即:是向有利于“共同推进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伟大进程”、创造人类美好未来的方向运动,还是向着不利于“共同推进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伟大进程”、创造人类美好未来的方向运动。就这一点来看,可以认为,“人类命运共同体”意识和全球治理,是“人的特质”与“人的存在”的矛盾发展到当代全球化阶段的产物,然这并不意味着即便人类在整体上不能正确认识和处理这一矛盾运动,也没有毁灭其自身的可能。

综上所述,依据马克思(恩格斯)的相关思想,笔者所提出的“人的特质”与“人的存在”矛盾运动及其演变规律的论说[19],构成了“正确把握‘人类命运共同体’意识的复杂性与全球治理关系的历史观基础”。其方法论意义就在于:有助于当代人类认清“人类命运共同体”意识和全球治理由以产生的深层机理,昭示它们形成和发展规律与特点,构建新的全球治理理念,不断自觉地创造“人的特质”与“人的存在”的矛盾解决的条件,从而把命运紧紧把握在自己的手中。笔者以为,只有“‘正确把握人类命运共同体’意识的复杂性与全球治理关系的历史观基础”,才能进而在逻辑上进一步展开对“‘人类命运共同体’意识的复杂性与全球治理关系”的系统研究。然遗憾的是,目前学界往往忽略或缺乏对这方面问题的认识。


二、“人类命运共同体”意识在全球治理机制中作用的复杂性


“人类命运共同体”意识,作为类而存在的人的精神发展高级形态的主要标志之一,是全球治理的灵魂,贯穿于全球治理机制的各个环节,但“人类命运共同体”意识本身是复杂的,有其不同的类别和层级。探询不同类别特别是不同层级上的“人类命运共同体”意识的特点及其相互关系,揭示“人类命运共同体”意识在全球治理机制中作用的复杂性,是笔者对“‘人类命运共同体’意识的复杂性与全球治理间关系”进行系统研究的第二个逻辑环节。

成立于1992年的国际民间组织——“全球治理委员会”,在1995年发表的一份题为《我们的全球伙伴关系》(Our Global Neighborhood,也译为《天涯成比邻》)的研究报告中,把全球治理界定为:在全球层面,通过控制和追求目标,以产生跨国影响的各级人类活动──从家庭到国际组织的规则体系,甚至包括被卷入更加相互依赖、急剧增加的世界网络中的大量规则系统,从而使相互冲突的或不同的利益得以调和并采取联合行动的持续的过程。全球治理的这一界定是否很准确,笔者姑且不论,这里首先就这一界定本身在方法论上所直接涉及的关于“人类命运共同体”意识在全球治理机制中作用的问题,陈一管之见,以便在逻辑上从中引申出“人类命运共同体”意识的复杂性与全球治理的关系问题。

从一定的意义上可以说,全球治理发展的程度,直接取决于“人类命运共同体”意识在全球治理中确立和贯彻的程度。众所周知,全球治理是作为“世界政府”的替代应用而生的,反映了人类试图寻找在国家政府治理与无政府状态间的一种治理秩序,即非政府的全球治理[20]。其根本特征是:它包括国家政府和国家政治间组织的作用,然不以类似国家政府的权威为基础,而以全球治理机制为基础。全球治理机制是一个复杂的矛盾体,有多种属性和特点,如:其主体具有多元性和不平衡性,其客体具有多样性和跨国性,其规则是制度性与非制度性的统一,等等。在全球治理机制的这些属性和特点中,“其规则是制度性与非制度性的统一”至关重要。进而言之,全球治理机制是一个由不同层级的行为体和运动构成的复杂结构(见下文),然把这种复杂结构联结在一起的是各种制度性和非制度性的规则。而不论是制度性规则还是非制度性规则,其制定(或约定)及其实施必然缘于不同层次行为体的参与、谈判、协商和协作。毫无疑问,这种参与、谈判、协商和协作的效能,取决“人类命运共同体”意识在全球治理中确立和贯彻的程度。换言之,没有“人类命运共同体”意识在全球治理中的一定程度的确立和贯彻,有效的参与、谈判、协商、协作以及相关规则的合理制定与全面实施是不可想象的。所以,如果“人类命运共同体”意识在全球治理中的确立和贯彻受阻,全球治理机制就必然会不断被溶蚀,难以凝聚为一个整体,从而全球治理的实践也就会越来越名实不符。

笔者以为,真正意义上的全球治理机制,其各个环节都渗透着“人类命运共同体”意识,亦即“伙伴关系”和“意见一致”的意识,内含着人类对一种善治秩序的设计和追求。这正如本世纪初不少国外学者所发出的共同声音:“治理体系正在全球层次上发挥作用,而且它们建立在根深蒂固的信仰、惯例与制度之上,尽管益受变化影响,但它们仍为世界政治中的合作和整体利益奠定了基础。”[21]这里所说的“信仰”,也就是我们今天所说的“人类命运共同体”意识。笔者以为,如果从这个意义上讲,詹姆斯•N•罗西瑙所言全球“治理就是秩序加意向性”[22],无疑是正确的。当然,这里需要加以对此进一步说明的是,“秩序加意向性”不是“秩序”和“意向性”简单的相叠加,而是这两者内在的相互渗透。

既然“人类命运共同体”意识在全球治理机制中起着如此重要的作用,那么,对“人类命运共同体”意识本身作系统的结构性分析,就是非常必要的了,否则,“人类命运共同体”意识就有会蜕变抽象的原则或毫无意义的空洞口号,从而使正确地把握“人类命运共同体”的复杂性与全球治理的关系、构建新的全球治理理念,成为不可能。笔者这里所说的“结构性分析”是指:把“人类命运共同体”意识作为一种有着不同类别、特别是不同层级上的认知内容的复杂整体来把握。

就其精神文化表现形态而言,“人类命运共同体”意识可分为两大类别:一是社会意识形式类别上的“人类命运共同体”意识,即有着明确规范的、理论性的和自觉形态的“人类命运共同体”意识,它主要体现在各种媒体、话语、著述、相关治理纲要和明确的行动纲领中;二是社会心理类别上的“人类命运共同体”意识,即没有明确规范的、经验性的和自发形态的“人类命运共同体”意识,它渗透在人们的情感、经验、意志、习惯和日常生活中。这两者在全球治理机制中是一个相互联系的整体。一方面,后者是前者由以产生的基础,在全球治理机制中起着前者不可替代的潜移默化的积极影响,是前者在全球治理机制中起作用的情感、意志、经验等根蒂。另一方面,前者是后者在观念形态上的集中反映,是后者的升华,在全球治理机制中起着旗帜鲜明的引领作用,并使后者在全球治理机制中的作用保持着相对持续稳定的状态。要言之,没有社会意识形式类别上的“人类命运共同体”意识,社会心理类别上的“人类命运共同体”意识在全球治理机制中的积极影响就是不稳定的,忽隐忽现的;没有社会心理类别上的“人类命运共同体”意识,社会意识形式类别上的“人类命运共同体”意识在全球治理机制中所起的旗帜鲜明的引领作用,就会沦为“自说自话”或空洞的意识形态话语。为此,在考察“人类命运共同体”意识在全球治理机制中的作用时,既要重视作为社会意识形式类别上的“人类命运共同体”意识的特点,也不能忽略作为社会心理类别上的“人类命运共同体”意识的特点。这两者构成了一个有机的整体,不可分割,否则,作为整体的“人类命运共同体”意识就不可能成为全球治理的灵魂。全面、正确地认识和把握“人类命运共同体”意识的这两大类别间的关系,对于我们科学认识“人类命运共同体”意识的复杂性与全球治理的关系,具有重要的方法论意义。不过,本文的重点还不是上述这两大类别的“人类命运共同体”意识,而是不同层级上的“人类命运共同体”意识,但对它们做一简要交代,在研究逻辑上是必要的。

就其层级而言,“人类命运共同体”意识大体可分为三种:精神文化层级上的“人类命运共同体”意识,具体制定和实施各类全球治理机制规则层级上的“人类命运共同体”意识,以及全球治理机制与地区或区域治理机制、民族国家治理治理机制关系层级上的“人类命运共同体”意识。第一层级上的“人类命运共同体”意识[23],体现于蕴含在全球治理机制中的各种行为体的信仰、观念、情感、意志和习惯等中,并藉以依托文字和口语交流、情感交流等形态显现出来。毋庸置疑,“人类命运共同体”意识具有精神文化层级的统一性,其存在于包括个人在内的各个行为体的精神文化中。然而,因在传统、信仰、语言、社会心理、意识形态、基本制度以及所直接面对的具体问题等方面的差异,不同的行为体不仅对精神文化层级上的“人类命运共同体”意识有不同的表述,而且对同一表述的“人类命运共同体”意识也有着不同的体悟和认知[24]。“不同的表述”特别是“不同的体悟和认知”,就构成了精神文化层级上的“人类命运共同体”意识的复杂性。从方法论的角度看,“人类命运共同体”意识的这种复杂性,也反映了具有不同利益关系的行为体在所依据的相关认识框架、价值观念、目标设计方面的差异。不过,应当注意的是,这种差异,既具有推动“人类命运共同体”意识不断确立和贯彻的一面,也有迟缓甚至阻碍“人类命运共同体”意识不断确立和贯彻的一面。至于对在何种情况下“推动”,在何种情况下“迟缓甚至阻碍”,则要做具体的分析(见本文第三部分)。笔者以为,具有不同利益关系的行为体在所依据的相关认识框架、价值观念、目标设计方面的差异,以及由此所产生的“人类命运共同体”意识的复杂性,归根结底是缘于当代全球化阶段“人的特质”与“人的存在”的矛盾运动。

第二层级上的“人类命运共同体”意识,直接体现蕴含在具体制定、执行各类全球治理机制规则的过程中,如在关于全球经贸的各种规则的具体制定、执行过程中;在关于应对国际经济和金融危机计划的具体制定、执行过程中;在关于减少生态环境恶化的相关协议的具体制定、执行过程中;在关于打击国际恐怖主义和网络恐怖主义,以及各类有组织的国际犯罪的联合协作程序的具体制定、执行过程中;在关于核不扩散条约的具体制定、执行过程中;在关于和平协定的具体制定、执行过程中,在关于反贫穷和抗疾病计划的具体制定、执行过程中;在关于援救大批饥民或灾民的国际援助计划的具体制定、执行过程中,等等。第二层级上的“人类命运共同体”意识,直接体现在各行为体具体制定、执行各种全球治理机制规则的态度、主张和步骤等中。第二层级上的“人类命运共同体”意识与第一层级上的“人类命运共同体”意识,是有不同之处的,即:当第一层级上的“人类命运共同体”意识,转变为各行为体具体制定和执行各种全球治理机制规则的态度、主张和步骤等时,“人类命运共同体”意识也就具有了一定的“外观”,即变得“实实在在”,“看得见摸得着”。譬如,在具体制定、执行各种全球治理机制规则时,不同的行为体在对“人类命运共同体”意识的认知和理解方面的同一与差异,会在他们相关的态度、主张、特别是步骤中直接体现出来。第二层级上的“人类命运共同体”意识的复杂性之一就在于此。

另外,在具体制定、执行各种全球治理机制规则的过程中,“人类命运共同体”意识起作用的程度也是不均衡的,有高低或强弱之别。此是第二层级上的“人类命运共同体”意识的复杂性之二。“人类命运共同体”意识的复杂性之二,决定了制定、执行的各种全球治理机制规则,其合理性和其成效也是不均衡的,有大小之别。这也表明,“‘人类命运共同体’意识的复杂性与全球治理的关系”本身,包括“人类命运共同体”意识的确立和贯彻的程度,与具体制定、执行的各种全球治理机制规则的合理性及其成效的关系。一方面,具体制定、执行的各种全球治理机制规则的合理性及其成效,决定于“人类命运共同体”意识确立和贯彻的程度。因此,必须要具体制定、执行各种真正反映“人类命运共同体”意识发展程度的全球治理机制规则[25],以保证相关的“态度、主张、步骤”与“人类命运共同体”意识相契合,从而引导包括个人在内的各个行为体在对自身利益追求的过程中趋向于全球治理的基本目标。惟其如此,具体制定、执行的各种全球治理机制规则才能有其合理性和应有的成效。另一方面,具有“合理性和应有成效”的各种全球治理机制规则,也有助于增强各相关行为体的公共意志,培养其制度化思维习惯,从而推动“人类命运共同体”意识在具体制定、执行各种全球治理机制规则中的进一步确立和贯彻。

第三层级上的“人类命运共同体”意识具有更为凸显的复杂性。全球治理机制要发挥或实现其作用,还必须要与地区或区域治理机制同民族国家治理机制处于一种良性的互动关系中[26]。应当看到,全球治理机制、区域治理机制与民族国家治理机制,它们各自考量的侧重点是不尽相同的[27]:全球治理机制的规则和议程基于全球的总体状况来制定与设置的,它往往不过多考虑各个区域和民族国家自身的一些特殊问题;各个区域治理机制的规则和议程是基于本区域的历史传统、现实状况来制定与设置的,它主要关注的是本“区域”的“区情”;民族国家治理机制的规则和议程是基于本国的历史传统、现实状况来制定与设置的,它主要关顾的是一国的特点。应当看到,由于世界上各个区域和民族国家的历史传统与所面临的问题都有所不同,故区域治理机制、民族国家治理机制与全球治理机制之间所存在的差异是合理的。但这里我们应当注意问题的是,这种差异具有两重性:既有促进全球治理机制发挥或实现其作用的一面,也有掣肘全球治理机制发挥或实现其作用的一面。是“促进”还是“掣肘”,这决定于这三种治理机制能否相互协调。笔者这里所说的“相互协调”,其主要内容包括两个相互联系方面:其一,就全球治理机制而言,在考虑全球整体状况的同时,在规则制定和议程设置方面适度关照世界各地区、民族国家的历史传统与现实状况,以使其有助于推进他们各自所面临问题的解决;其二,就区域治理机制和民族国家治理机制而言,在追求和实现本区域与本国利益的同时,兼顾对其他地区和民族国家的关切,在谋求本区域和本国发展的过程中促进与世界其他区域和民族国家的共同发展,从而达到同实现全球治理机制目标的契合。有了上述的“相互协调”,才有这三种治理机制的良性互动关系。当然,这种“相互协调”的实现需要多种条件,而其中一个最重要的条件就是:在这三种治理机制关系层面上,不断增强的“人类命运共同体”意识的确立与贯彻的程度。这不仅有利于全球治理机制切入到世界各个区域与民族国家的内部,适度关照区域治理机制与民族国家治理机制运行的特殊性,同时也有利于弱化或克服区域治理机制、民族国家治理机制同实现全球治理机制目标相背离的倾向,促进它们与全球治理机制间良性互动关系的持续发展。而这三者的良性互动关系,同时也会反过来推动“人类命运共同体”意识在它们各自内部的进一步确立和贯彻。可以认为,只有在这种良性的互动关系中,区域治理机制和民族国家治理机制才能与全球治理机制的目标协调起来,从而使其发挥应有的功能作用。

那么,促使上述三种治理机制的良性互动关系的“人类命运共同体”意识主要来自何处呢?笔者以为,从长远来看,可能更多的是来自于全球、区域和民族国家的各类非政府和超国家组织与个人的相关诉求及其活动。这些组织与个人的相关诉求及其活动虽然也是上述三种治理机制的构成部分,但由于其更能超越特定的利益关系,故往往能对上述三种治理机制间相互关系的状况起着重要监督作用(见下文)。不过,即便是来自于这些组织与个人相关诉求及其活动的“人类命运共同体”意识,其表述形式、所强调的内容侧重点上也是有所不同的。我们要加强这方面问题的探讨,在理论和实践上全面把握它们之间的内在逻辑关联,以为推动第三层级上的“人类命运共同体”意识的确立和贯彻提供方法论支持。

这里需要说明的是,虽然,至少可以在预料到的将来,民族国家仍然会是最重要的国际行为体,国家层面的互动依然是决定世界格局变化的最重要因素,故民族国家和民族国家间的组织也一直会是全球治理最重要的主体[28],但无论从“人类命运共同体”意识的两大类别来看,还是从“人类命运共同体”意识的三个层级来看,非政府和超国家的民间组织与个人都必将会在全球治理机制中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众所周知,全球治理理念本身就首先来自于民间组织与个人,“全球治理委员会”本身就是国际民间组织,“人类命运共同体”的概念所涵盖的内容同样来自于民间组织与个人。这说明:倡导和践行先进理念的源地往往是民间组织与个人,而不是国家政府和国家政府间组织;非政府和超国家组织与个人所倡导和践行的包括“人类命运共同体”意识实际内容在内的各种先进理念,对国家政府、国家政府间的区域组织和国际组织的影响将会越来越大。目前国际性的非政府和超国家的组织遍及全球,如国际非政府组织(INGO)、面向商业的非政府组织(BINGO)、宗教非政府组织(RINGO)、环保非政府组织(ENGO)、半自治非政府组织(QUANGO)、国际红十字会、救助儿童会等;同时,世界各区域和大多数民族国家内还存在着数量可观的非政府组织,其活动几乎涉及人类社会的各个生活领域,如文化与休闲、教育与科学研究、卫生和社会服务、环境、经济与社会发展(包括社区发展)、就业与职业培训、法律和政治、慈善中介与志愿行为鼓动、人权与人道主义、宗教活动和组织以及各种商会、专业协会、工会等。这类组织都是以非营利性、公益性和志愿性为特征的。此外,许多非政府和超国家组织与个人能从“人类命运共同体”意识出发,为国家政府和国家政府间的组织提供咨询和大量信息,并对其活动进行监督,促使其履行已经达成的协议等。毫无疑问,这种监督有助于推动“三个层级”的“人类命运共同体”意识的确立与贯彻。再则,非政府和超国家组织与个人,不仅积极参与国家政府和国家政府间组织提供公共产品的相关项目,而且还能影响国家政府和国家政府间组织的相关决策的制定。正因为如此,当全球治理机制、区域治理机制和民族国家治理机制本身特别是它们相互关系出现不协调甚至冲突时,非政府和超国家组织与个人往往能积极调节,进行斡旋,促进相互沟通,打破僵局,从而推动相关问题的解决。不仅如此,作为全球治理机制、区域治理机制和民族国家治理机制及其相互关系的重要主体——国家政府和国家政府间的组织,当在一些重大问题上出于对自身的经济和政治利益以及意识形态诉求的考量而相互争执、互不相让、相互掣肘甚至“刀兵相见”,从而导致全球治理机制陷入混乱和无序时,某些能够超越相关利益关系的束缚,并以“人类命运共同体”意识为行动指南的重要的非政府和超国家组织与个人,往往更能起到纾解矛盾和化解冲突的作用。

当然,从目前来看,非政府和超国家组织与个人在全球治理机制中的作用还是有限的(虽然它们的作用趋于增强),但从当代世界历史的发展趋势来看,非政府和超国家组织与个人必将在全球治理中起越来越重要的作用这一点是不会改变的[29]。因此,笔者不同意那种仅仅根据这些年非政府和超国家组织与个人在全球治理中的作用没有达到预期,就断言这些组织与个人不起什么作用的观点。

由上可见,只有基于关于“人的特质”与“人的存在”矛盾运动及其演变规律的论说,深入考察构成“人类命运共同体”意识的“两大类别”特别是其“三个层级”及其相互联系,才能正确揭示“人类命运共同体”意识在全球治理机制中作用的复杂性,深入研究“人类命运共同体”意识的复杂性与全球治理的关系。不过,要全面把握“人类命运共同体”意识的复杂性与全球治理的关系,构建新的全球治理理念,还必须科学考察正确把握“人类命运共同体”意识的复杂性与超越当代全球治理制度困境的关系。


三、正确把握“人类命运共同体”意识的复杂性与超越当代全球治理的制度困境


全球治理理论,即基于顺应世界多极化发展趋势,以及非政府、超国家组织与个人的作用趋于增强的态势,而构建的旨在对全球政治事务进行共同管理的理论,虽然在上个世纪90年代初就出现了,但自 2008 年金融危机以来,全球治理与创新全球治理制度才成为国际社会的基本共识,并据此在不同的领域展开了程度不同的创设过程。2008年金融危机,催生了取代G8以及G8+5(即中国、印度、巴西、南非、墨西哥五个国家)的G20成为全球治理的主要平台,这使当时的人们看到了它为全球治理机制变革带来新动力和契机的希望。然而,迄今为止,其效果远未达到人们的预期[30],其功能和性质也受到越来越多的诟病(见下文),全球治理仍然陷入制度困境之中。关于之所以如此的原因和解决的具体路径,学界虽已有不少的相关成果,然还缺乏从“人类命运共同体”意识复杂性角度的切入。

全球治理的制度困境在很大程度上是缘于“人类命运共同体”意识的缺失。这里所说的“‘人类命运共同体’意识的缺失”,丝毫不意味着目前还没有“人类命运共同体”意识,而是讲:当代全球治理的制度困境,缘于多方面的原因,但“人类命运共同体”意识在全球治理中的确立和贯彻遭遇到的种种阻力,是其中一个重要原因。它使“人类命运共同体”意识的发展,远远跟不上当代全球化阶段“人的特质”与“人的存在”矛盾运动对全球治理的要求。这就是“‘人类命运共同体’意识缺失”的确切含义。那么,又应如何从“人类命运共同体”意识复杂性的角度分析这种“缺失”呢?笔者以为,这种分析可以从这样两个相互联系的方面展开:“人类命运共同体”意识在全球治理转型期的“权力分散和分享”过程中的复杂性,以及这种意识在民族国家与民族国家间、民族国家利益与人类整体利益间关系中的复杂性。通过这种分析,阐释正确把握“人类命运共同体”意识与超越目前全球治理制度困境的关系,是笔者对“‘人类命运共同体’意识的复杂性与全球治理间关系”进行系统研究的第三个逻辑环节。

1.在全球治理的转型期,“人类命运共同体”意识在“权力分散和分享”中的复杂性。

这些年来,在世界范围内出现了“权力分散和分享”的趋势。这里所说的“权力分散和分享”大体有三层相互联系的含义:以美国为核心的西方国家的国际权力(也有学者称“世界权力”),越来越被新兴工业国家(如“金砖五国”等)所分散和分享;国家政府的权力越来越被非政府和超国家组织与个人所分散和分享(也可称之为“权力由民族国家向市民社会流散”);现实社会的权力越来越被渗透于现实社会中的网络社会所分散和分享[31]。需要说明的是:所谓“分散”是指既有的“权力”的集中状态逐渐被打破,从而使权力格局越来越处于一种无明确中心的状态;所谓“分享”是指既有的“权力”的独占或垄断状态逐渐被消解[32],从而使其为越来越多的行为体所直接享受。前者是对“权力”变化状态的一种事实评价,后者对“权力”变化状态的一种价值评价。当然,无论“分散”还是“分享”都是作为一种趋势而存在的,而绝不是已经完全实现了的状态。笔者以为,比起“权力转移”的研究范式,“权力分散和分享”更能科学地说明目前全球治理的态势。“权力转移”有霸权的主体和形态更替过程的意思,而“权力分散和分享”则强调对霸权本身的解构。应当承认,“权力转移”的研究范式在解释冷战及其以前国际社会关系中的权力结构的发展特征方面,是有其合理之处的,但面对上个世纪90年代以来,特别是2008年金融危机以来的国际社会关系中的权力结构的发展特点,它就有过时之嫌了。

“权力分散和分享”趋势最初出现于冷战结束后的一段时期内,而自2008年金融危机以来,就有进一步强化之势了。其原由不仅仅在于2008金融危机进一步证明,冷战后仍然主要由美国为核心的西方国家所主导的国际格局和全球治理体系,越来越不适应因新兴工业国家不断崛起等而形成的国际关系结构的多极化发展,越来越不适应发展中国家实力不断增长而西方国家实力相对下降的趋势;而且在于:同时期的网络和信息通讯技术的不断发展、非政府和超国家组织与个人力量的不断扩大,也在增强“权力分散和分享”的趋势对现实社会权力的集中和垄断状态的冲击。所以说,“权力分散和分享”趋势最初出现于冷战结束后的一段时期内,而自2008年金融危机以来,就有进一步强化之势了。不过,这里需要指出的是,“权力分散和分享”趋势的出现及其不断强化,丝毫不意味着既有的“权力”集中和垄断状态已经消弭于无形中了。与以往相比,后者虽然有在整体上被弱化的趋势,但其仍以各种变换了的形式继续存在,且在某个方面还有增强的苗头。因此,目前全球治理处于一种特定的“转型时期”(其持续时间很可能是比较漫长的),即:旧的全球治理制度还远没有完全被打破,新的全球治理制度又没有真正构建起来[33]。故此,在这一时期,“人类命运共同体”意识与“权力分散和分享”的关系处于一种非常复杂的状态[34]。

一方面,在全球治理的转型期,“人类命运共同体”意识在“权力分散和分享”的过程中有进一步确立和贯彻的趋向。“权力分散和分享”使既有的集中和垄断形态的“权力”,在一定程度上被越来越多的行为体以不同的方式所“稀释”,这就在客观上起到了扩大全球治理基础的作用,从而也使“人类命运共同体”意识越来越深入人心,其主要表现是:人们对既有全球治理模式(和国家治理模式)的弊端认识得越来越清楚,对国内外自由、民主、人权、平等、正义和公平秩序的渴望和追求越来越强烈。笔者以为,如果把“权力分散和分享”分开来看,它们各自的功能作用可以作这样的概括:“分散”使越来越多的行为体获得了以往没有的话语权,并从这种话语权的获得中增强了认同“人类命运共同体”意识的自觉;而“分享”则使越来越多的行为体以不同的方式直接或间接地参与全球治理(和国家治理),并在其中直接体验到“人类命运共同体”意识的深刻涵义及其价值意义。

另一方面,在全球治理的转型期,“人类命运共同体”意识在“权力分散和分享”的过程中也有被弱化的迹象。度量“人类命运共同体”意识在全球治理中确立和贯彻程度的尺度是:凝聚性和权威性。所谓“凝聚性和权威性”是指,在全球治理中,“人类命运共同体”意识所体现出来的聚合人心和协调人们行动的强大凝集力与影响力。这种“凝聚性和权威性”,是以在对“人类命运共同体”意识一定程度认同基础上所形成的自觉或不自觉的遵从感为前提的,也就是说,“遵从感”是“凝聚性和权威性”必要的和充分条件,而与强制和暴力无关。笔者这里所说的“遵从感”有些类似于康德的"绝对命令",是“人类命运共同体”意识转化为全球治理中的普遍有效性的意志自律和道德原则的直接表现。但不同的是:后者完全撇开了人们的利益关系,而前者则是以不同行为体的利益与类的利益的协调关系为根基的。如果用上述这种“凝聚性和权威性”来度量,那么,“人类命运共同体”意识在“权力分散和分享”过程中就显示出被弱化的迹象了。其一,全球治理的议题分散和重叠,故难以集中、重点地解决问题,从而使全球治理的效率越来越降低,而“人类命运共同体”意识在其中往往沦为“自说自话”。其二,全球治理机制不仅重叠,而且松散,缺乏相应机构的支撑,提出的口号和纲领往往流于表面,没有制约和权威,故难以落实,而“人类命运共同体”意识往往在其中被淡化和模糊。其三,全球治理头绪繁多,故被碎片化,而“人类命运共同体”意识往往在其中被肢解。要言之,当既有的全球治理主导权被更多的行为体所分散和分享,而新的全球治理制度在整体上并没有真正形成时[35],“权力分散和分享”就很可能会把“多元化”推向极端,即:各自为政,并分化为各种利益集团,故难以整合,而“人类命运共同体”意识就会在这种多元化中被逐渐弱化,而反精英主义、反建制主义、民粹主义、国家主义、全球贸易保护主义等就会随之兴起。

由上可见,在全球治理的转型期,“人类命运共同体”意识与“权力分散和分享”的关系处于一种非常复杂的状态。因此,从方法论上看,在理论上和实践中,只有正确地把握“人类命运共同体”意识在“权力分散和分享”中的复杂性,最大限度地发挥“人类命运共同体”意识的积极作用、推动全球治理转型,当代人类才能超越全球治理的制度困境,否则,“人类命运共同体”意识将会进一步缺失,全球治理将会在“制度困境”中难以自拔,从而全球治理的转型期就有被无限延长的可能。

2.“人类命运共同体”意识在民族国家与民族国家间、民族国家利益与人类整体利益间关系中的复杂性。

如上所述,至少在可以预料到的将来,民族国家和民族国家间的组织一直会是全球治理最重要的主体,因此,“人类命运共同体”意识在民族国家与民族国家间、民族国家利益与人类整体利益间关系中的复杂性,是在最大限度地发挥“人类命运共同体”意识的积极作用、推动全球治理转型,从而超越全球治理制度困境方面,我们必须面对的更为复杂的问题。

笔者以为,在讲“‘人类命运共同体’意识在民族国家与民族国家间、民族国家利益与人类整体利益间关系中的复杂性”之前,有必要在逻辑上确定三个相互联系的基本事实:一是,任何民族国家无论是以何种形式或方式参与当代全球化和全球治理,都首先是为了本国的利益(包括政治利益)。二是,既然是为了本国的利益,那么,各个民族国家就不可避免地基于他们自己的文化传统、基本制度、价值观念来看待当代全球化和全球治理,并力图使它们向着有利于自己获益的方面发展。不过,从目前来看,在当代全球化中获益的只是少数国家。这也是当代全球治理陷入制度困境的一个重要原因[36]。三是,即便在当代全球化中,民族国家在对内和对外的经济、政治和文化战略方面,也是有区别的,但不能将其绝对化。上述这三个基本事实说明,在当代全球化中,民族国家与民族国家间、民族国家利益与人类整体利益间的关系是非常复杂的。这就决定了:“人类命运共同体”意识在民族国家与民族国家间、民族国家利益与人类整体利益间的关系中,也必然会呈现出异常复杂的样态。而在这种异常复杂的样态中,“人类命运共同体”意识、人类整体利益有时甚至被遮蔽,以至于人们不时会产生这样的疑问:究竟还有没有“人类命运共同体”意识?还有没有人类整体利益?因此,这里有必要在方法论上搞清楚以下三个方面的相关问题。

第一,“人类命运共同体”意识在民族国家与全球化、全球治理间关系中的复杂性。

在当代,民族国家与民族国家间、民族国家利益与人类整体利益间的关系,首先是通过民族国家与全球化、全球治理间的关系表现出来的;同理,“人类命运共同体”意识在民族国家与民族国家间、民族国家利益与人类整体利益间关系中的复杂性,首先也是通过“人类命运共同体”意识在民族国家与全球化、全球治理间关系中的复杂性表现出来的。

如上所述,世界经济的全球化及其所产生的一系列后果,把各个民族国家越来越联结成一个有机的整体,但同时也出现了一系列单个民族国家不可能加以应对和解决的问题。正是由于这两个相互联系方面的原因,使各个民族国家间必然有协调合作的一面,民族国家利益也必然有与人类整体利益相一致的一面[37]。正所谓“你中有我,我中有你”,“一荣俱荣,一损俱损”,而“人类命运共同体”意识就寓于其中。所以,每个国家应“在追求本国利益时兼顾他国合理关切,在谋求本国发展中促进各国共同发展,建立更加平等均衡的新型全球发展伙伴关系,同舟共济,权责共担,增进人类共同利益” [38]。进而言之,“国家的命运掌握在本国人民手中,人类社会的命运掌握在世界各国人民手中。站在人类社会发展的十字路口,我们如何看、怎么走,决定了人类的前途和未来。我们应该树立命运与共的理念,改变独善其身的意识,摒弃二元对立的思维,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携手建设美好世界。”[39]为此,各民族国家间应相互尊重、远近兼顾、相互包容,合作共赢,共同解决不同国家面临的突出问题,在追求本国利益与维护和增进人类整体利益之间达到平衡,努力使自身发展为世界发展带来正面外溢效应,故促成发展联动的良性态势,以使整个人类实现持续、健康、稳定的发展。

不过,我们也应当看到,民族国家参与全球化和全球治理,毕竟首先是为了追求和实现其自身利益,因此,他们与全球化和全球治理的关系必然是多向的、复杂的。这种多向、复杂的关系,用“问题学”的方式来表示,其主要内容包括有:如经济全球化与“政治活动继续由各个主权国家决定”的矛盾问题[40],国家主权的相互让渡问题,国家核心利益的确定与对其维护的度和界限问题,为了保护延伸到领土边疆外的国家利益而影响别国内政与干涉别国内政间的区别问题,民族国家的地缘政治问题,大国强国富国与小国穷国弱国间在援助关系等方面的附加条件问题,以及日趋扩大的全球性贫富两级分化对民族国家间关系的影响,等等。凡此种种,不一而足。“现实的历史”表明:如果民族国家特别是大国强国富国对这些方面的问题长期处理不得当,“人类命运共同体”意识就会起起伏伏,甚至被淡化、虚化和遮蔽,这就必然导致全球治理的实践一波三折甚至暂时的倒退,从而也使人类的整体利益受到极大的损害。笔者以为,至少从目前来看,首先大国强国富国更要树立“人类命运共同体”意识,并在提供更多的国际公共产品下功夫,乃是解决上述问题的重要前提之一。

第二,“人类命运共同体”意识在不同民族国家的文化传统、基本制度和主流价值观念间关系中的复杂性。

从一般的意义来看,“人类命运共同体”意识是超越不同意识形态和制度对立的[41],否则,就不存在所谓“人类命运共同体”意识[42]。因此,“人类命运共同体”意识是全人类的或作为类而存在的人的意识,而绝不是哪个民族国家的“专利”,当然也不是哪个民族国家所能“垄断”的了的。“以人类相互包容为基础的共生共存共商共建共赢共享共担当共发展的可持续性趋势”,以及贯穿于其中的人权、民主、平等、公平、正义等基本精神,是在具有不同的文化传统、基本制度和主流价值观念的民族国家中都存在的。就这一点而言,具有不同的文化传统、基本制度和主流价值观念的民族国家,其内部都存在“人类命运共同体”意识。即便在对这种意识的表述和理解方面,各个民族国家也是有许多相通之处的。然而,由于所面临具体问题和诉求不同,一旦把构成“人类命运共同体”意识的一系列重要概念和贯穿于其中的基本精神置于特定语境和“问题域”中,不同“文化传统、基本制度和主流价值观念”的分歧与碰撞就会呈现出来。不过,对其不能一概而论。一方面,这种分歧与碰撞是有推动“人类命运共同体”意识在各个民族国家间的传播和交流的作用的。这种作用不仅有助于更正人们对其的一些模糊和不准确的认识,而且也会丰富人们对其的理解,从而能加强各民族国家间的协调合作,推动真正意义上的全球治理的构建,并使各民族国家利益与人类整体利益相契合。但另一方面,如果不能把这种分歧和碰撞控制在一定的范围或界限内,就会扭曲“人类命运共同体”意识,甚至使其沦为“冷战思维”的工具,从而阻隔各民族国家间的协调合作,迟滞真正意义上的全球治理的构建,并使各民族国家利益与人类整体利益相悖。以上所述,就是“人类命运共同体”意识在不同民族国家的文化传统、基本制度和主流价值观念间关系中的复杂性。从方法论上看,目前“人类命运共同体”意识的缺失,在很大程度上就是与人们忽略对这种“复杂性”的认识有关。

笔者以为,对于具有不同的文化传统、基本制度和主流价值观念的民族国家来说,在自己特有的语境和“问题域”中,认识构成“人类命运共同体”意识的一系列重要概念和贯穿于其中的基本精神,虽然是正常的,无可非议的,但应在这方面努力“求同存异”,把“分歧和碰撞”控制在能够发挥其积极作用的范围内,在相互尊重各自“差异”的基础上加强对“共同”点的追求,惟其如此,才能维护和增进人类的整体利益,共创人类的美好未来。

第三,“人类命运共同体”意识在民族国家对内和对外职能间关系中的复杂性。

一般说来,在当代,民族国家都有其对内和对外两大职能,对内:维护政治统治和社会稳定,组织经济建设和文化建设,提供社会公共服务,使人人得到自由和平等;对外:捍卫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发展国际交流与合作,维护世界和平(促进共同发展)。因此,民族国家对内和对外职能决定了其必然具有内容不同的两种发展战略。当然,这并不意味着民族国家的对内和对外职能以及由此决定的两种发展战略间没有联系。关于这方面的问题,笔者已发表了相关著述,故不赘述[43]。但是,随着当代“历史向世界历史的转变”,民族国家的对内和对外职能相对确定的界限也在不断的变化。所以,这里所要提出的问题是:在当代“历史向世界历史的转变”过程中,如果民族国家不能正确认识和处理“国家对内与对外职能”间不断变化的关系,那么也会使民族国家间的正常往来被阻隔,“人类命运共同体”意识被消解,人类的整体利益被损害,并使真正意义上的全球治理成为一种空中楼阁。

笔者以为,在论及民族国家的对内和对外职能间关系时,要克服对“人类命运共同体”意识的一种不科学的认识,即:“人类命运共同体”意识只存在于民族国家对外职能中,而与民族国家对内职能没有什么关系。这种不科学认识的产生与目前媒体的误导也有一定的关系。目前各类媒体大都是在论及国际关系或民族国家间关系时表述“人类命运共同体”意识的,这就易于给人一种印象:似乎“人类命运共同体”意识只是民族国家在对外关系中倡导和推行的基本原则。实际上,“共生共存共商共建共赢共享共担当共发展的可持续性趋势”的意识,以及贯穿于其中的人权、民主、平等、公平、正义等基本精神,应是处于当代“历史向世界历史的转变”过程中的各民族国家,在其对内和对外职能中都必须倡导与践行的基本原则,否则,他们就不可能真正秉持“人类命运共同体”意识,从而也不可能推动以这种意识为灵魂的全球治理的构建,维护和增进人类的整体利益。不仅如此,从逻辑上看,一个民族国家只有首先在其内部治理中真正倡导与践行“人类命运共同体”意识,才能在同其他民族国家的交往中令人信服地倡导和践行“人类命运共同体”意识,从而推动以这种意识为灵魂的全球治理的构建,并在实现其自身利益的同时与其他民族国家一道来维护和增进人类的整体利益。当然,一个民族国家在国际社会中倡导与践行“人类命运共同体”意识、积极推动全球治理的发展,又会反过来巩固和完善其蕴含着“人类命运共同体”意识的内部治理。

此外,上述不科学的认识还犯了一个方法论错误,即:把民族国家对内和对外职能的区别恒定化。在当代“历史向世界历史的转变”过程中,民族国家的对内和对外职能在越来越多的方面已经没有不可逾越的绝对界限了。例如,“组织经济建设和文化建设”,就不是一个民族国家纯粹的内部治理活动。再如,对于一个民族国家来说,“发展国际交流与合作”,如果没有良好的国内治理状态,也是不可能全面实现的。所以,在当代“历史向世界历史的转变”过程中,民族国家的对内和对外职能联系得越来越紧密,这两者在许多重要方面已经越来越成为一个有机的整体了,也是处于一种“你中有我,我中有你”的状态[44],尽管这并不意味着可以把这两者完全混淆起来。换言之,虽然,民族国家对外和对内职能,在具体领域和内容方面还是有相对确定的界限的,但决不能因此而忽略这两者间的关系,会随着当代“历史向世界历史的转变”和构建全球治理实践的推进而发生的变化;更不能因此而在“对内”和“对外”各推行与贯彻两种完全不同的基本思想或基本原则,否则,必将阻碍“人类命运共同体”意识在全球治理中的确立和贯彻。在这方面比较典型的一个例证是:有的强势国家,对内倡导和推行民主法治(这里姑且不论是形式的“倡导和推行”还是实质上的“倡导和推行”),而对外践行的却是具有专制色彩的霸陵主义,并在国际社会大搞“双重标准”。这无疑会使导致“人类命运共同体”意识进一步的缺失。

综上所述,只有基于关于“人的特质”与“人的存在”的矛盾运动及其演变规律的论说,正确把握“人类命运共同体”意识的复杂性与全球治理间的关系,构建新的全球治理理念,引导作为具有主客体双重特性的全球化向着有利于创造人类美好未来方向发展,人类才能超越目前全球治理的制度困境,以“共同推进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伟大进程”。


本文最初刊于《河北学刊》2019年第2期,在该刊发表时做了稍许压缩,发表于爱思想网上的是未压缩版。


[1] 目前人们所说的“反全球化”、“倒转的全球化”或“逆全球化”,以及目前在世界各地涌动的狭隘民族主义、民粹主义、保守主义、国家主义等,实际上是处于不断调整、变化状态中的全球化的构成部分(参见叶险明:《关于“逆全球化”的方法论批判》,《中共中央党校学报》2018年第1期)。

[2] 参见叶险明:《对全球化的一种主体性思考》,《哲学研究》2007年第2期。

[3] 对“人类以相互包容为基础的共生共存共赢共享共担当共发展的可持续性趋势”(包括贯穿于其中的人权、民主、平等、公平、正义等基本精神)的意识,就是所谓的“人类命运共同体”意识。但本文的主旨并不在于对目前学界耳熟能详的“人类命运共同体”意识的内涵加以进一步的诠释,而是要通过系统研究这种意识的复杂性与全球治理的关系,建构一种新的全球治理理念。

[4] 这里所说的“制度困境”是指:目前全球治理制度存在着“代表性欠缺”、“合法性不足”、“有效性低下”等弊病,不仅严重阻碍了各类“全球问题”的解决进度,而且使其自身的变革几乎陷于停顿。

[5] 目前国内外学界对治理这一概念的界定是有分歧的,其中有种比较流行的观点认为,治理与统治是完全不同的两个概念:前者的特征是参与、协商和协作,以大多数的意愿为前提;后者的特征是压制和压迫,以暴力支撑的权力为基础(从方法论上看,“统治”越来越被当代思想文化界所诟病,这是“治理”这些年来被越来越多的人所接受的一个重要原因)。笔者以为,这一看法中的“统治”和“治理”是狭义上的“统治”和“治理”(笔者把前者称之为传统的“统治”形态)。但从广义上看,“统治”实际上也属于一种治理。正因为如此,马克思在一些场合下把“统治”和“治理”互换使用(《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2002年版,第405页;《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2卷,人民出版社1962年版, 第516页)。当然,在描述国家的经济和社会管理职能时,马克思更多的是使用“治理”一词。不仅如此,即便从狭义上看,“统治”或传统的“统治”形态中也有“治理”的因素,只不过在传统的“统治”形态中“治理”的因素比较少罢了。随着现代文明的发展,“统治”内部的这种因素将会越来越多。本文所使用治理的这一概念既包括侠义上的“治理”,也包括作为传统“统治”形态内部的一种因素而存在的“治理”。

[6] 虽然,全球治理,其思想渊源可以追溯到“国际法之父”格劳秀斯、倡导“世界永久和平”的康德、作为英文“国际”一词的首创者边沁,以及马克思、恩格斯、列宁等人的相关思想(如他们关于第一、二、三“国际”的思想),其实践雏形可以回溯到20世纪初以来的“国际联盟”、凡尔赛-华盛顿条约、雅尔塔体系、经济金融领域的布雷顿森林体系和贸易领域的关贸总协定、联合国及其宪章等,但是,严格意义上的全球治理的出现,是上个世纪90年代初以来的事情了。当然,这并不是说上个世纪90年代初以前,人类不需要全球治理,而是讲:在此之前,还不具备各种主客观条件,使“人的特质”发展达到足以产生严格意义上的全球治理的程度。

[7] 自上个世纪90年代初以来,随着苏东剧变,冷战结束,一方面,世界政治、经济、文化发生了深刻、广泛的变化:真正统一的世界市场的形成,使经济全球化的发展达到了一个新的阶段;世界多极化、文化多元化也同时逐步形成和发展起来;社会时空由于科学技术特别信息技术的发展呈现出“压缩”状态,使包括民族国家在内的各个行为体间的相互依存和联系日益紧密,从而在时空上大大提升了整个世界发展的效率和速度,这也使人类的价值观念、文化理念间的相互理解和相互融合在越来越大程度上成为可能。另一方面,愈演愈烈的“全球问题”也随之而来,“全球风险”日趋增大。例如,迅速扩散的经济和金融危机、粮食安全危机、地缘冲突、疾病传播、环境污染、生物多样性危机、人口爆炸、民族与宗教冲突、大规模杀伤性武器和核扩散、恐怖主义、全球性贫富分化等。凡此种种,不一而足。在愈演愈烈的“全球问题”面前,“任何国家都无法独善其身,置身事外”,故汇聚各方力量、携手共同应对成为必然选择。上述世界政治、经济、文化所发生的深刻、广泛的变化以及随之而来的愈演愈烈的“全球问题”,推动了“人类命运共同体”意识和全球治理的产生和发展。进而言之,在当代全球化的过程中,人类为了自身生存与发展的根本和长远的利益,其规律性或程序性的行为必然在复杂的矛盾中趋向于构建全球治理的制度安排。这无可辩驳地说明:“人类命运共同体”意识和全球治理虽然根植于“人的特质”一定程度的发展,然它们形成和发展的过程及其曲折性与复杂性,则是由“人的特质”与“人的存在”关系的复杂性所致。

[8] 所谓“与‘人的特质’相悖的存在形态”,从客体上看是指不再适合于人的特质及其发展的各种生存条件或环境;从主体上看是指威胁人的特质及其发展的各种日趋严重的问题。

[9] 在工人阶级革命的语境中,马克思(和恩格斯)把这种“提升”称之为“通过革命使自己的‘存在’同自己的‘本质’协调一致”(《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2012年版,第177页)。 

[10]《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2009年版,第193页。  

[11]《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2009年版,第242页。

[12]《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9卷,人民出版社2009年版,第553页。 

[13]《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2012年版,第156页。

[14]《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2009年版,第185页。  

[15]《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2012年版,第815页。 

[16] 这里需要指出的是,在人获得“真正人的生存条件”时代,“人的存在”和“人的特质”完全统一,并非意味着这两者间没有任何矛盾了,而是说“统一”成为这两者关系的基本形态,其表现是:“人的特质”与“人的存在”矛盾运动不再会有对抗和冲突的形态,从而也不会再给人和社会带来巨大风险乃至毁灭的趋向。

[17] 这里需要说明的是,“不断压缩”的社会时间和“不断压缩”社会空间的一般含义分别是指:人类发展速度越来越快,从过去、现在到未来的过程越来越呈现出不断缩短的特性;人类联系得越来越紧密,如其事件的发生和后果越来越具有“蝴蝶效应”等特点(参见叶险明:《马克思主义的“世界历史时间”理论》,《哲学研究》2009年第9期)。

[18] 这里所说的“持续过程更短的时间”是指:“人的特质”与“人的存在”的矛盾运动,其较高一级形态比较低一级形态所持续过程的时间更短。

[19] 这一论说包括这一论说包括必须把“人类命运共同体”意识和全球治理置于“人的特质”与“人的存在”矛盾运动过程中来考察的观点。

[20] 本文这里用“非政府的全球治理”概念,来替代罗西瑙等人提出的“没有政府的全球治理”概念。其主要原由是:前者更能准确反映全球治理的实际,并涵盖了后者所要表示的主要意思,而且在逻辑上也更自洽。至少在可以预料到的将来,在全球不可能出现一个“世界政府”,故也不可能出现“政府的全球治理”,因此,相对于民族国家治理来说,全球治理也可以称之为“没有政府的治理”。这里所说的“没有政府”只是讲的没有“世界政府”,强调的是非政府、超国家组织在全球治理中将起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但从全球治理的主体来看,全球治理则不能称之为“没有政府的治理”,只能称之为“非政府的治理”。全球治理主体包括民族国家、民族国家间组织(这类组织众多,其发展程度不一,既包括目前“G20国集团”这样的组织形式,也包括“欧盟”这样的组织形式)和非政府和超国家组织等,其中的各种主体不能相互取代。这里的“非”不是“没有”。不仅如此,全球治理中的民族国家和民族国家间组织的治理,也与传统意义上的民族国家和民族国家间组织的治理不尽相同了。

[21] 詹姆斯•N•罗西瑙主编:《没有政府的全球治理》,张胜军,刘小林等译,江西人民出版社2001年版,第28页。

[22] 詹姆斯•N•罗西瑙主编:《没有政府的全球治理》,张胜军,刘小林等译,江西人民出版社2001年版,第5页。

[23] 这里所说的“第一层级的‘人类命运共同体’意识”,在其涵义上与作为“精神文化表现形态”的“人类命运共同体”意识是重合的。那么,这种划分归类有还必要吗?笔者以为,在研究逻辑上是有必要的。因为,前者针对的是“人类命运共同体”意识的三个层级在全球治理中的作用及其相互关系的问题;后者针对的是“人类命运共同体”意识本身的两种类别各自在全球治理机制中的作用及其相互关系的问题,故“研究的视角和具体内容”有所不同。

[24] 就对“人类命运共同体”意识所包含的每个概念表层含义的理解而言,如共生、共存、共商、共建、共赢、共享、共担当、共发展,以及人权、民主、平等、公平、正义等,在国际社会恐怕没有什么大的分歧。然而,一旦“人类命运共同体”意识所包含的各种概念,进入了不同民族国家的传统、文化、制度、政治意识形态和所面临的具体问题的语境中,其认识上的差异就出现了。在这方面,不仅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间有差异,发达国家间和发展中国家间各自有差异,而且在一个民族国家内部的不同阶层间也有差异。在可以预料到的将来,这种差异是不会归于同一的。如何看待上述这种“差异”?在这个问题上,目前国内学界有一种观点,即认为这种“差异”说明全球治理还没有价值共识,故还是一个“空壳”,所以中国参与全球治理是没有什么意义的。笔者以为,这种观点是值得商榷的。实际上,断定全球治理以消除上述“差异”为基础只是一种空想。其主要原由有三:一是,各类“差异”的特点和性质是不尽相同的,对其要做具体的历史的分析,不能一概而论。有些“差异”会在全球治理实践的发展中逐渐消除;有些“差异”会在全球治理实践的发展中逐渐缩小;而有些“差异”虽然不会在全球治理实践的发展中缩小,但可以加以控制,以使其尽可能不发展到冲突和对抗的程度。二是,各类“差异”也会在一定的条件下推动全球治理的发展。因此,对于中国来说,必须要坚持多边主义,维护以联合国为核心的国际体系,积极参与全球治理(包括参与全球治理共同价值观的构建),惟其如此,才能在世界范围内促进“求同存异”,从而推动“人类命运共同体”意识在全球治理中的确定和贯彻。正如中共十九大报告中所言:“中国秉持共商共建共享的全球治理观,倡导国际关系民主化,坚持国家不分大小、强弱、贫富一律平等,支持联合国发挥积极作用,支持扩大发展中国家在国际事务中的代表性和发言权。中国将继续发挥负责任大国作用,积极参与全球治理体系改革和建设,不断贡献中国智慧和力量。”(中国共产党第十九次代表大会报告:《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夺取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胜利》,http://www.sohu.com/a/198676567_407270)

[25] 目前的全球治理在这方面存在着许多问题,不过,由于国际政治经济力量的格局,对既有的不符合“人类命运共同体”意识的全球治理机制进行彻底的改革或推倒重来的可能不大,故围绕着对其改良的争议将会比较激烈,其中既涉及到大国间利益的调整,也涉及到南北关系的利益分配。这类问题不得到一定程度的解决,即便是对全球治理机制的改良也将难以实现。因此,要制定和实施真正反映“人类命运共同体”意识发展程度的各类全球治理机制规则,还任重而道远。

[26] 学界有的学者认为,“当前的全球治理正在陷入缺乏深度治理机制的危机”,其主要表现有四:新生机制(如迅速发展起来的非政府组织)提供全球公共物品的能力严重不足;传统的国际组织(如联合国)提供全球公共产品的能力下降;由于缺失文化合作,今天的“无极世界”或“多极世界”可能带来的更多是世界失序;特别是当前的各类全球治理机制大都是属于外部或替代治理机制,而能够深入到国家内部监管的深度治理机制却几乎是空白(张胜军:《全球深度治理的目标与前景》,《世界经济与政治》2013年第4期)。这一看法是有道理的。但这里的问题是:全球治理如何走出这种危机,如何创造出“一个更加公平的世界”?笔者以为,就目前来说,进一步推动“人类命运共同体”意识在全球治理机制、区域治理机制和民族国家治理机制关系层级上的确立和贯彻,从而尽可能地使这三类治理机制协调起来,不失为摆脱上述危机的一个重要突破口。

[27] 就所包括的内容来看,治理的类型很多,涉及各个领域,如全球治理、区域治理(世界范围)、国家治理、政府治理、社会治理、公司治理、法人治理、社区治理等,但由于论题和研究的需要,本文这里主要探讨的是全球治理机制与区域治理机制和民族国家治理机制的关系,而暂时舍去了对其他各种治理类型的专门探讨。

[28] 例如,目前民族国家间的经济组织有北美自由贸易区、欧盟、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欧盟与墨西哥自由贸易区、美洲自由贸易区、巴拿马科隆自由贸易区、东盟主导的RCEP等。

[29] 参见叶险明:《世界历史的“双重结构”与当代中国的全球发展路径》,《中国社会科学》2012年第6期。

[30] 至于在这个问题上是用“期望越大,失望越大”的语句来概括,还是用“失望越大,希望越大”的语句来概括,笔者以为是没有什么意义的,因为这不是严肃的学术探讨。

[31] 网络社会对现实社会权力的“分散和分享”也会反过来影响和改变现实社会的政治生态和话语结构,促使现实社会的权力由强制化向柔性化、垂直化向扁平化、控制化向交互化、间接化向直接化方向转变。这不仅有助于推动民族国家内部的政治民主化进程,而且也有助于推动国际关系的政治民主化进程,使国际政治经济秩序向更合理的方面发展。

[32] 笔者这里所说的“权力分享”不同于目前学界普遍流行的“权力共享”的提法,虽然只有一字之差,但其内容则有所不同。在可以预料到未来,国际社会的权力是不可能被共享的。“共享”有权力可以比较平均占有享受的意思,而“分享”则没有。“分享”无疑也包含享受权力的主体越来越多的内容,但没有各个主体都能比较平均地享受权力的意思。这是由国际关系结构的特点决定的。

[33] 这里以G20为例。虽然,G20在应对2008年金融危机的过程中起到了一定作用,并在全球治理方面提出了一些新的构想,甚至有可能为新的全球治理框架奠定一定的基础,但迄今为止,仍然没有使全球治理摆脱制度困境。其主要表现是:其一, 90%的联合国成员被排除在外,故使G20的代表性的不足。其二,在G20内部存在着以美国为首的西方国家集团与新兴工业化国家的矛盾,故使相关治理方案缺乏效率。其三,目前G20只是“经济合作论坛”,没有什么约束性规则和执行力,而且,与其并存的还有其他论坛形式(参见张严冰等:《当前二十国集团的机制化困境及应对之策》,《现代国际关系》2015年第12期)。这说明新的全球治理制度尚未建构起来。

[34] “全球治理的转型期”,也是当前全球化演变的一个特定的过渡或调整时期,各种关系和因素的相互影响和作用的态势极为复杂。至于目前的全球化会朝哪个方向变动,这的确有很大程度上的不确定性。

[35] 这与以美国为首的西方国家对既有的权力格局的维护和对“权力分散和分享”趋势的抗拒,阻碍全球治理相关的一系列改革(如联合国改革、世界银行改革、世界货币基金组织改革、世贸组织改革等),有很大程度的关系。

[36] 没有占世界民族国家绝大多数的发展中国家的积极参与,构建蕴含着“人类命运共同体”意识的全球治理就是不可能的。为此,在如何保障发展中国家的利益,以及在如何使发展中国家不坠入某些强势国家设计的陷阱等问题上,需要多方积极探求和努力。而发展中国家应积极参与构建全球治理框架时,应仔细研究框架的机制,明确自身的权益与利益,充分发挥他们的整体优势。

[37] 这里所说的“协调合作”、“相一致”有时是自觉的,有时是不自觉的。

[38] 胡锦涛:《坚定不移沿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前进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而奋斗》,人民出版社2012版,第47页。

[39]《中国共产党与世界政党高层对话会 北京倡议》,http://news.xinhuanet.com/world/2017-12/03/c_1122050731.htm

[40] 正如有的德国学者所说:“全球治理因应经济全球化而生但它的政治属性令其无法摆脱地域性而成为一个统一的整体”(沈红文编:《德国学者谈全球化和全球治理》,《国外理论动态》2000年第5期)。 

[41] 这里所说的“超越不同意识形态和制度对立”包括三层相互联系的含义:其一,超越“冷战思维”意义上的意识形态和制度的对立。这种意义上的“对立”是“你死我活”的对立,亦即“不是东风压倒西风就是西风压倒东风”的对立。然而,二次世界大战特别是冷战结束以来,“全球问题”愈演愈烈,严重威胁到整个人类的生存和发展,以致人类目前已处于“一荣俱荣,一毁具毁”的阶段。值此,人类对“全球问题”也达到了普遍关注的程度,并形成了共同解决“全球问题”的意识和行为。这就必然要求具有不同制度的国家超越冷战思维意义的意识形态对立。其二,超越“泛意识形态化”意义上的意识形态和制度的对立。这种意义上的“对立”是指:否定社会主义与资本主义的批判性继承关系,甚至简单地把社会主义视为发展资本主义没有的东西,并把“社会主义与资本主义间的斗争”绝对化,即把这种斗争作为标签到处乱套,用以剪裁人类丰富多彩的社会生活。显而易见,这种意义上的意识形态对立,不仅是对科学社会主义的扭曲,也与“人类命运共同体”意识相悖。其三,在遵循国际关系基本准则意义上的超越意识形态和制度的对立。为了推动国际政治经济秩序向着更合理的方向发展,促进“人类命运共同体”意识在不同民族国家的文化传统、基本制度和主流价值观念间关系中确立,还必须在国际关系基本准则的意义上超越意识形态对立。国际关系基本准则由国家主权原则(独立行使对内治权而不受外在干涉的权利)、主权平等原则(各国不分种族、不分制度、不分意识形态、不分大小,主权一律平等)、不干涉内政原则、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原则构成。显而易见,构成国际关系基本准则的原则本身就是超越意识形态对立的。无论国家的制度性质如何,无论哪个阶级掌握政权的国家,都应遵循国际关系基本准则。惟其如此,国际政治经济秩序才有可能向着更合理的方面发展。因此,讲“超越不同意识形态和制度对立”,丝毫不意味着否定不同民族国家的意识形态和制度的区别及其对“人类命运共同体”意识的影响,而是强调:不超越上述三种意义上的不同意识形态和制度对立,“人类命运共同体”意识就不可能在不同民族国家的文化传统、基本制度和主流价值观念间关系中确立。当然,“超越不同意识形态和制度对立”的过程是复杂的,受各种因素的制约。

[42] 正因为如此,2017年12月3日,“中国共产党与世界政党高层对话会”所发布的《中国共产党与世界政党高层对话会

北京倡议》强调指出:“超越社会制度、意识形态和文化传统差异”,是“推动建设相互尊重、公平正义、合作共赢的新型国际关系,是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建设美好世界的必然要求”(《中国共产党与世界政党高层对话会

北京倡议》,http://news.xinhuanet.com/world/2017-12/03/c_1122050731.htm)。

[43] 参见叶险明:《关于“新国际主义”的方法论辨析》,《教学与研究》2012年第12期。

[44] 例如,我国倡导和推行的“一带一路”,就是把传统意义上的“组织经济建设和文化建设”与“发展国际交流与合作”整合为一个有机整体的典型例证。当然,在这方面,我们还存在着不少亟待解决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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