叶险明:关于“共同价值”研究中的两个问题

——关于“共同价值”的再思考之一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1249 次 更新时间:2017-09-05 14: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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叶险明 (进入专栏)  


我的题为《“共同价值”与“中国价值”关系辨析》的文章,自在《哲学研究》2017年第6期发表以来,在学界产生了较大反响。许多学者对文章的基本观点持肯定态度,但也有的者持不同看法。从目前来看主要集中在文章的第一部分的相关论述中,即“三种语境”划分的合理性问题;“共同价值”超越意识形态对立的问题。我以为,文章的相关观点能引起学界的争论是件好事,有助于推进“共同价值”的深入探讨。同时,学界的不同观点也促使我对这两个方面的问题作了进一步的反思。通过这种反思,我认识到,在对上述两个方面问题的论述方面,文章的确存在着需要进一步细化和诠释的地方。这里借助于“爱思想”网,我试图把反思的初步结果呈现给学界,抛砖引玉,以期获得更多、更丰富的相关成果。


一、关于“三种语境”划分的合理性问题


提出“三种语境”说的学术背景。长期以来,对于中国共产党旗帜鲜明地反对以美国为首的西方国家政府及其意识形态所主张和推行的“普世价值”,在党内外和国内外产生了种种误解。而这些误解又往往在客观上有利于以美国为首的西方国家政府及其意识形态,实现其所主张和推行这种价值观的一个重要目的,即:在文化或文明方面孤立社会主义中国,阻碍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鉴于这种严峻情况,在《“共同价值”与“中国价值”关系辨析》一文(以下简称“该文”)的第一部分中,我基于对世界的复杂性与人类词语和语境的复杂性间关系的分析,提出了“三种语境”说(见下文),试图在马克思主义理论框架内诠释中国共产党是在什么意义上拒斥“普世价值”的,以尽可能地澄清与消除种种相关误解,从而在国际上获得与我国地位相适应的有关重要话语权,并真正地彰显出我们的道路自信、制度自信、理论自信和文化自信。


为了使人们更好地了解我的初步反思结果,以下对“三种语境”中的每一种语境,其在原文中的表述与在本文中的进一步诠释各分为两个自然段。


第一,“霸权与反霸权、控制与反控制、文化侵略与反文化侵略的语境。国家政治和经济利益间的冲突、不同社会制度间的冲突、不同意识形态间的冲突,构成这一语境的主旋律。在这一语境中,以美国为首的西方国家政府及其意识形态把由西方经验诠释的‘普世价值’,作为控制和侵略 (文化) 包括中国在内的


发展中国家、确立自己霸权的‘工具’,这自然会引起包括中国在内的发展中国家的拒斥和强烈反对。毋庸置疑,这一拒斥和反对是有其正当性的。例如,中国用‘共同价值’与之相抗衡就属于这种情况。”(“该文”第6页)


所谓“语境”——语言环境亦即说话时人所处的状况和状态。脱离了一定语境,就不可能准确把握同一词语在不同的语境中表达的不同含义,当然也不能正确理解词语者在一定的场合下对一定的对象的态度。中国共产党坚决反对以美国为首的西方国家政府及其意识形态所主张和推行的“普世价值”,其主旨就是反对西方国家政府及其意识形态的文化霸权、文化控制和文化侵略。在第一种语境中,“普世价值”,就是以美国为首的西方国家政府及其意识形态的“文化工具”,其功能就在于把西方国家的政治制度和经济制度在文化层面推及到世界其他国家,以实现其主宰整个世界之目的。具体对于中国来说,就是阻碍中国走自己的通向世界文明发展前列的道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从而把中国纳入由西方国家政府及其意识形态所规定的轨道。对此,我们应持的态度正如习近平所言,“要借鉴人类政治文明的有益成果,但绝不照搬西方政治制度式,绝不会接受任何外国颐指气使的说教”。因此,在第一种语境中,我们所说的“共同价值”与西方国家政府及其意识形态所主张和推行的“普世价值”,在其本质上是不同的。抑或说,在这种语境中,无论从其内涵上看,还是从其外延上看,“共同价值”与“普世价值”在其实质性内容上都是不同的。然而,西方国家政府及其意识形态为了达到孤立中国共产党领导的社会主义中国之目的,很希望我们不分语境,即把在“霸权与反霸权、控制与反控制、文化侵略与反文化侵略的语境”中拒斥的“普世价值”,误认为也包括西方国家人民(和很多发展中国家人民)所认同的“普世价值”(实际上它涵盖了我们所说的“共同价值”的实质性内容)。因此,我们绝不能在方法论上落入这种“词语陷阱”,把西方国家政府及其意识形态所主张和推行的价值观与西方国家人民的价值观相互混淆。而不能正确区分不同的语境,就必然陷入对手所设置的“词语陷阱”。


第二,“各个民族和国家间各种形式的正常文化交流的语境。相互理解、求同存异、汲取对方的长处特别是凸显相同之点,构成这种语境的主旋律。在这种语境中,‘普世价值’与我们所说的‘共同价值’的一致程度就相当高了。在其间,虽然,各个民族和国家的人民对‘普世价值’所含的具体内容有不同的理解,但绝不会构成对立和冲突。因此,在各个民族和国家间各种形式的正常文化交流语境中,如果仍然否定‘普世价值’,那么就会极大地降低世界其他民族和国家对‘文明中国’的认同度。”(“该文”第6——7页)


“各个民族和国家间各种形式的正常文化交流”是指:在和平共处五项原则的框架内,世界上各个民族和国家间所存在的各种非霸权、非侵略和非控制性质的文化往来。这种文化往来是超越不同意识形态对立和不同制度对立的。其功能在于推动各个民族和国家有差异的文化向着平等互信、包容互鉴的方向发展。这也是联合国的主旨。正是在这个意义上,习近平说,“共同价值”即“和平、发展、公平、正义、民主、自由……是联合国的崇高目标……各国相互依存、休戚与共,我们要继承和弘扬联合国宪章宗旨和原则”。如果在这种语境中,我们还强调“共同价值”与“普世价值”在上述“第一种语境”意义上的对立或斗争,就很可能会把许多本来对我们比较认同的国家及其人民,在文化上推向以美国为首的西方国家政府及其意识形态的“怀抱”。这不仅对于“文明中国”的崛起极为不利,而且,在逻辑上也否定了关于“中国梦”与“世界各国人民的梦”息息相通的科学论断。


第三,“世界上各民族和国家民间的文化交流的语境。信任、融合构成这一语境的主旋律。在这种语境中,‘普世价值’与‘共同价值’就没有什么区别了。在西方国家乃至许多发展中国家的普罗大众中,‘普世价值’( universal value) 已是比较通用的词语了,其内涵就是我们所说的‘共同价值’。如果在这种语境中我们硬将这两者对立起来,就不仅会在逻辑上否定了‘普世价值’,而且也会在逻辑上否定了‘共同价值’”(“该文”第7页)。


“民间文化交流”是世界上各个民族和国家间正常的文化交流的一个重要层次,而且,随着世界交往的发展,以各个民族和国家人民情感为纽带的“民间文化交流”将会起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无论对于中国来说还是对于西方国家(和其他发展中国家)来说,民间文化的相互交流,其实质都是各方人民爱好和平、加强合作、谋求发展的真诚意愿的相互表达,都是各方人民推动共同繁荣的和谐世界建设的美好愿望的相互表达。因此,在这种场合下,我们必须要相信:西方国家人民所认同的“普世价值”,其内涵就是习近平所说的“和平、发展、公平、正义、民主、自由等”。它与西方国家政府及其意识形态所主张和推行的“普世价值”相比,虽然名词相同,但在其实质性内容、意义、目的等方面却有着本质区别。如果值此,我们断言,西方国家人民(和许多发展中国家人民)所认同的“普世价值”依然具有“霸权”、“控制”和“侵略”的特性,那么我们所说的“共同价值”也就名存实亡了。从逻辑上看,我们所说的“共同价值”始终是“人类命运共同体”的价值,是世界各国人民的共同价值。抑或说,虽然,“共同价值”这一术语是我们所提倡的(同时也用“中国经验”做了诠释),但其所涵盖的实质性内容则属于“人类命运共同体”、属于包括西方国家人民在内的世界各国人民。正是在这个意义上,我以为,在世界各民族和国家间的民间的文化交流语境中,“‘普世价值’与‘共同价值’就没有什么区别了”。否则,“共同价值”就不能成立。在西方国家和许多发展中国家的人民中间,“普世价值”一词已比较通用,然将其与“共同价值”混合使用的情况也不鲜见,但绝没有“第一语境”意义上的对立。


据上所述,我提出“三种语境”说,其主旨就是要从方法论的角度使人们明确中国共产党是在什么意义上拒斥西方国家政府及其意识形态所主张和推行的“普世价值”的。这绝不是“玩弄词语”。如果以为这是“玩弄词语”,那么就必然会被词语所“玩弄”(实际上是被世界的复杂性所迷惑)。当然,上述这“三种语境”也有着特定的内在联系,即:只有在“第一语境”中拒斥“普世价值”,才能在第二、三种语境中促进“人类命运共同体”的价值的发展;反过来,只有在第二、三种语境中积极倡导“各种非霸权、非侵略和非控制性质的文化往来”、确认我们所说的“共同价值”与西方国家人民所认同的“普世价值”的一致性,才能排除“党内外和国内外的种种误解”,增强“第一语境”中对“普世价值”拒斥的成效。


从更广泛的方法论意义上说,在理论上全面把握和在实践中正确处理上述“三种语境”间的关系虽然难度很大,但却对不断增强社会主义中国全球发展的文化底蕴和文化内涵,从而使其最终成为真正意义上的“文化强国”和“文明大国”,至关重要。


当然,关于“三种语境”说的专门阐释,只是“该文”第一部分中的一小部分,因此,要全面了解我提出的“三种语境”说的学术价值和实践价值,还需仔细审读《“共同价值”与“中国价值”关系辨析》的全文。如我在“该文”第三部分中指出:“在承认作为普遍的‘共同价值’前提下,强调世界上各个民族国家有对‘共同价值’的解释权,有根据本民族国家的具体情况探索践行‘共同价值’的方式的权利,有在践行‘共同价值’的过程中形成自己价值特色的自由。”(“该文”第11页)这就在方法论上彻底阻断了在“霸权与反霸权、控制与反控制、文化侵略与反文化侵略的语境”中,把“共同价值”与“普世价值”混为一谈的路径。凡此种种,不一而足。


二、关于“共同价值”超越意识形态对立的问题


关于这方面问题(上文在逻辑上已有所涉及),习近平出席第70届联合国大会一般性辩论所发表重要讲话,以及他多次关涉“人类命运共同体”的讲话,实际上已经讲得很清楚了。因此,这似乎是一个不是问题的问题。不超越意识形态的对立,哪里会有什么“人类命运共同体”,从而又会有什么“共同价值”?!但在我国学界,就是这类比较简单的问题反而容易引起争议。笔者以为,之所以如此,其原因是多方面,但从学理上看,对何谓“超越意识形态对立”本身还缺乏基点性认识,是其中的一个重要原因。所谓“基点性认识”即指认识主体对一定认识对象的基本特征的准确把握。


第一,初具雏形的“人类命运共同体”(参见“该文”第5页),要求超越冷


战思维意义上的意识形态对立。所谓冷战思维意义上的意识形态对立,其特点是:“时刻树立‘谁战胜谁’意识,甚至以消灭对方作为自己长远发展的前提”(“该文”第12页)。这种“对立”是“你死我活”的对立,亦即不是东风压倒西风就是西风压倒东风的斗争。二次世界大战特别是冷战结束以来,“全球问题”愈演愈烈,严重威胁到整个人类的生存和发展,以致人类目前已处于“一荣俱荣,一毁具毁”的阶段。值此,人类对“全球问题”也达到了普遍关注的程度,并形成了共同解决“全球问题”的意识和行为。这就必然要求具有不同制度的国家超越冷战思维意义的意识形态对立。进而言之,通过对立的方式来达到“消灭对方”的目的,这既损害资本主义国家的利益,也最终不利于社会主义国家自身的发展,同时更与日益严重的“全球问题”亟待人类共同解决的这一大趋势相悖。因此,“超越冷战思维意义上的意识形态对立”中的“超越”就是“摒弃”。


第二,“人类命运共同体”意识,要求超越“泛意识形态化”意义上的意识形态对立。所谓“泛意识形态化”意义上的意识形态对立是指:“否定社会主义与资本主义的批判性继承关系,甚至简单地把社会主义视为发展资本主义没有的东西”;“把‘为政治服务’庸俗化,把‘社会主义与资本主义间的斗争’绝对化,即把‘为政治服务’和‘社会主义与资本主义间的斗争’作为标签到处乱套,用以剪裁人类丰富多彩的社会生活”(“该文”第6页)。所谓“人类命运共同体”意识,即是对“人类以相互包容为基础的共生共存共赢共享共担当共发展的可持续性趋势”(包括贯穿于其中的人权、民主、公平、正义等基本精神)的意识。而这种意识中就包含着对“共同价值”的意识。所以,“泛意识形态化”意义上的意识形态对立,不仅是对科学社会主义的扭曲,更与“人类命运共同体”意识相背离。故此,“超越‘泛意识形态化’意义上的意识形态对立”中的“超越”也是“摒弃”。


第三,为了推动国际政治经济秩序向着更合理的方向发展,促进“共同价值”在世界范围内的确立,还必须在国际关系一般准则的意义上超越意识形态对立。国际关系一般准则由国家主权原则(独立行使对内治权而不受外在干涉的权利)、主权平等原则(各国不分种族、不分制度、不分意识形态、不分大小,主权一律平等)、不干涉内政原则、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原则构成。显而易见,构成国际关系一般准则的原则本身就是超越意识形态对立的。无论国家的制度性质如何,无论哪个阶级掌握政权的国家,都应遵循国际关系一般准则。惟其如此,国际政治经济秩序才能向着更合理的方向发展,“共同价值”才能在世界范围内确立和发展。进而言之,国际关系一般准则在国际社会贯彻的程度越大,国际经济政治秩序向更合理的方向发展就越顺利,从而“共同价值”的文化规范作用和文化取向作用在世界范围内也就能得到更大程度上的发挥。因此,拒斥意识形态的对立向国际关系一般准则的渗透,是推动国际政治经济秩序向更合理的方向发展、促进“共同价值”在世界范围内确立的一个重要条件。否则,“人类命运共同体”、“人类命运共同体”意识、“共同价值”就有被侵蚀甚至被瓦解的可能。不过,这种“意识形态对立”是属于一般意义上的意识形态对立,即不同的意识形态在对实施国际关系一般准则的具体方案制订等方面的对立。因为,只要有不同的社会制度存在,意识形态的这种对立就会一直持续下去。所以,这种“超越意识形态对立”中的“超越”不是“摒弃”,而是“控制”,即把一般意义上的意识形态的对立控制在一定的范围内,使之不仅不至于影响国际关系一般准则的贯彻,而且还有利于推动国际政治经济秩序向着更合理的方向发展,以及促进“共同价值”在世界范围内的确立。


第四,中国要在全球拓展自己的生存和发展的空间,以自身良性、健康的发展带动“共同价值”在世界范围内的确立和发展,同样必须要超越意识形态的对立。邓小平根据当今时代的特点和发展趋势提出了以国家利益为基础的国际主义和民族主义(这里当然指的是健康的、开放的、理性的民族主义)相结合的对外战略方针,其特点之一就是对外关系不以国家制度和意识形态为尺度。这方面问题,无须多言。当然,这种“超越意识形态对立”中的“超越”也是“控制”,即将其限制在为制定各种外交政策提供文化观念基础等范围内。


上述四个方面就是关于“超越意识形态对立”的基点性认识。确认“共同价值”具有超越意识形态对立的特性,所依据的就是这种基点性认识。不过,这里需要强调的是,讲“共同价值”具有超越意识形态对立的特性,丝毫没有现实中的“共同价值”不受不同意识形态影响的意思,而是说:只有摒弃上述第一、二种意识形态对立,控制第三、四种意识形态对立的范围(使其不渗入到“共同价值”本身),“共同价值”才能得以在世界范围内存在、确立和发展,否则,它将徒有虚名。


首发于爱思想网

2017.8.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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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责编:川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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