叶险明:跨越马克思政治哲学与当代中国社会现实间的鸿沟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2395 次 更新时间:2020-04-06 23: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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叶险明 (进入专栏)  


跨越马克思政治哲学与当代中国社会现实间的鸿沟

叶险明

[摘  要] 迄今为止,在学界的相关研究中存在着马克思政治哲学与当代中国社会现实间的鸿沟。这一鸿沟使应以中国国家与公民间关系为主要对象的中国文化语境中的马克思主义政治哲学难以建构起来,从而也使在学界相关研究中真正彰显马克思政治哲学跨时空的世界历史意义成为不可能。要跨越这一鸿沟,只有一条路径可走,即在直面当代中国社会现实的过程中提炼和剖析真问题,使马克思政治哲学的本真精神融入当代中国社会现实,从而在方法论上推动对相关中国问题的正确认识和解决。惟其如此,我们的马克思主义哲学才能无愧于这个伟大的时代。跨越“经典”与当代中国社会现实间鸿沟的过程,是马克思主义政治哲学在中国丰富和发展的过程,也是中国文化语境中的马克思主义政治哲学出场和构建的过程。

[关键词] 马克思主义政治哲学  中国问题  跨越鸿沟  本真精神


近年来,学界的一些人已开始总结马克思主义政治哲学在我国多年来的发展了,但问题是,在目前的中国学界,有“马克思主义政治哲学”吗?这是一种本体论意义上的追问。笔者的回答是:有,也没有。说有,是指在国内学界有数量非常可观的关于马克思主义政治哲学的著述,其涉及的内容也较为广泛,如马克思政治哲学及其与历史唯物主义的关系,马克思主义政治哲学学术史,马克思主义政治哲学与近现代西方政治哲学的关系,马克思主义政治哲学的基本问题和前提性资源,对正义、公平、平等、法治、自由、民主等的马克思主义政治哲学分析,毛泽东和邓小平政治哲学,以及为当前主流意识形态的一些提法作论证的应用政治哲学,等等;说没有,是指中国文化语境中的马克思主义政治哲学尚未出场,抑或说,至少从公开发表的情况来看,中国学界目前的马克思主义政治哲学研究还没有对推动当代中国政治体制改革在国家层面上的进一步展开,有真正的、实质性的贡献。当然,笔者的这种看法,丝毫没有对学界已有相关成果的否定或贬低的意思,而是旨在强调:在中国,即在一个全面改革特别是政治体制改革远没有基本完成的社会主义国家,如果马克思主义政治哲学在整体上没有以“前提性批判”的形式不断介入政治体制改革(和思想文化变革),从而为中国政治体制改革在国家层面上的不断推进提供方法论的支持,就不能说中国文化语境中的马克思主义政治哲学已经出场。但中国文化语境中的马克思主义政治哲学何以没有出场?中国文化语境中的马克思主义政治哲学何以出场?本文拟就这两个相互联方面的问题,从学理层面上谈一些浅见,旨在引起批判性的讨论。


一、中国文化语境中的马克思主义政治哲学何以没有出场


亚当·斯威夫特曾说:“‘政治的’一词专指国家。政治哲学家询问国家是如何运作的;什么样的道德原则应该支配国家对待其公民的方式;国家应该寻求创造什么样的社会秩序。正如这些‘应该’所暗示的,政治哲学是道德哲学的分支,它对正当性感兴趣,对国家应该或者不应该做什么感兴趣。正如政治哲学家所认为的那样,国家不是或者不应该是与那些服从它的法律的人分离的东西,它必须对他们负责。更确切地说,国家是公民的集体代理人,这些公民决定国家的法律是什么。因此,国家应该如何对待其公民的问题也就是我们作为公民该如何对待他人的问题”①。斯威夫特这段关于何为政治哲学的论述未必全面和准确,但其对我们认清政治哲学的主要对象是有一定启发性的,即:政治哲学是以国家与公民的关系为主要对象的②,其中内含着国家与社会间的关系、国家与公民组织间的关系、公民与民间组织间的关系、公民与公民间的关系等。进而言之,如果政治哲学的主要对象不确定为国家与公民的关系,抑或说,如果政治哲学研究(确切地说是当代政治哲学)脱离了国家与公民关系这个大的研究方向,那么,政治哲学就失去了其存在的合法性。当然,国家与公民关系的涵盖面或涉及面是十分广泛的,其中的哪些普遍性问题能够提炼为政治哲学问题,探讨这些问题具有何种本体论、历史观、价值观和认识论的意义,则是政治哲学需要进一步展开的逻辑。从方法论上看,对马克思主义政治哲学也应作如是观。

如果笔者的上述观点能够成立的话,那么,我们就可以推导出这样一个政治哲学意义上的结论,即:中国文化语境中的马克思主义政治哲学,其主要对象应是中国国家与公民的关系③,而决定这一关系的性质和样态的则是中国政治体制,所以,对中国政治体制的研究就是对中国国家与公民关系的研究。所谓政治体制,即指国家的治理和统治形态以及国家政治体系的运行方式。公民就处于国家的治理和统治的形态以及国家政治体系的运行方式之中。国家的治理和统治形态以及国家政治体系的运行方式,直接决定了国家与公民间关系的性质和样态。现代政治哲学的主要范畴和主要问题,如“公平”、“正义”、“自由”、“平等”、“法治”、“民主”等,实际上就是首先从国家与公民间关系的性质和样态中提炼出来的。国家与公民间关系的性质和样态存在着严重问题,公民生活就必然会遭到侵害,从而整个社会秩序就会陷入紊乱。如果国家权力直接渗透到公民生活的各个方面,从而把公民的“私人空间”和“公共空间”挤压得极其狭小,那么即便连形式上的“公平”、“正义”、“自由”、“平等”、“民主”等都将难以实现,遑论把实质上的“公平”、“正义”、“自由”、“平等”、“民主”等落实到实处(即体制和制度上)。从现代政治文明发展的过程及其趋势来看,相对好的政治体制有助于形成以人民为核心的“授予关系”,有助于公民和民间组织广泛参与公共事务决策以及有效监督国家权力的运行,同时也有助于较充分地实现公民的各项权利,故能使国家与公民之间的关系得到良性和健康的发展,从而也使整个社会充满活力和创造力。因此,至少就目前中国学界的马克思主义政治哲学研究来说,其视野不焦距在政治体制(改革)上,就不可能把中国国家与公民的关系作为主要研究对象,从而也就不可能有中国文化语境的马克思主义哲学出场。

从方法论上看,中国文化语境中的马克思主义政治哲学尚未出场,其原因是多方面的,但其中有一个重要原因就是:在学界相关的研究中,存在着马克思(和恩格斯)政治哲学与当代中国社会现实间的鸿沟。正是这种鸿沟堵塞了中国文化语境中的马克思主义政治哲学的出场路径。笔者以为,这种鸿沟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表现之一”:反复重复马克思(和恩格斯)政治哲学如何正确,论证其有多么重要的现代意义或启示,并猛烈抨击西方学界有些学者对马克思政治哲学的曲解,但就是在当代中国社会现实面前“晃来晃去”,不切入其中,从而使马克思政治哲学(以下也称“经典”)与当代中国社会现实“隔岸相望”,两不相干。笔者并不否认马克思政治哲学所具有的跨时空的世界历史意义,然而,对于中国来说,这种跨时空的世界历史意义只有在中国马克思主义政治哲学研究“切入当代中国社会现实”的过程中,才能彰显出来。

例如,中国学界常有关于马克思政治哲学意义的这样叙述,如:“马克思政治哲学在当今世界仍具有以思想审视现实继而改变世界的力量”,“马克思政治哲学的当代性植根于历史性与实践性,其辩证的历史视野和实践的思维方式使其在当代‘在场’,为解决人与政治的当代问题提供历史性思路”,等等。应当说,这类叙述完全正确。不过,这种“完全正确”并非意味着对改造中国社会政治现实能有什么实际的意义。如果我们对马克思政治哲学的理解,不能真正地从正确认识和改造中国社会政治现实中、从推进政治体制改革中引申出来的,那么,就会自觉或不自觉地把马克思政治哲学抽象化甚至虚幻化,尽管此时对其叙述的词语表层仍然“完全正确”。海德格尔曾说,任何真正的哲学都不会诞生于某个抽象、虚假的认识论问题,而只能源出于现实生活的千辛万苦之中。在笔者看来,确切地说,任何真正的哲学都是源出于研究主体对其所置身的“现实生活的千辛万苦”的批判性反思中。海德格尔哲学的产生是如此,包括马克思政治哲学在内的整个马克思学说、毛泽东思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的产生亦如此。没有基于对处于西欧资本主义历史时代中德国现实社会问题和弊端的深刻感悟,从出版自由、新闻自由等角度对德国封建专制主义的尖锐批判,以及后来对德国政治解放与人类解放关系的科学认识,就不会有马克思政治哲学的形成和发展;没有以毛泽东为代表的共产党人对右的特别是“左”的错误及其给中国革命造成的巨大危害的批判性反思,就不会有毛泽东思想;没有以邓小平为代表的中国共产党人对“文革”及其给中国社会的发展所带来的灾难性后果的批判性反思,就不会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的形成和发展。同理,中国文化语境中的马克思主义政治哲学当然也不会产生于某个或某些抽象的政治哲学概念,而只能源出于对中国政治体制弊端深刻的批判性反思中,惟其如此,它才能成为变革中国政治体制的精神力量,为解决中国的“人与政治的当代问题提供历史性思路”。可见,对马克思政治哲学跨时空的世界历史意义,不是泛泛而谈就能在中国文化语境中显示出来的。不仅如此,撇开对相关中国问题的深刻批判性反思④,泛泛地空谈马克思政治哲学跨时空的世界历史意义,也会给马克思政治哲学本身带来损害,即在客观上诱发了人们对马克思政治哲学的失望。

“表现之二”:把马克思政治哲学的相关论述,如关于资本逻辑政治经济学批判和政治哲学批判的论述,直接照搬到中国,而无视前资本主义的落后、腐朽的关系和因素仍然对中国社会有根深蒂固影响,从而在方法论上造成了马克思政治哲学越来越远离当代中国社会现实的状态。这种表现,从其形式上看,似乎是不想再让马克思政治哲学“隔岸相望”,但实则却使其与当代中国社会现实渐行渐远。如果说,“表现一”使马克思政治学思想成为“云山雾罩”、“不着边际”的论说的话,那么“表现之二”则把马克思政治哲学进一步搞得“不在场”。用马克思政治哲学的相关理论或论述去套当代中国社会现实,在方法论上必然会产生两个相伴而生的结果:一方面马克思政治哲学相关论述被扭曲;另一方面当代中国社会现实在“自以为的马克思政治哲学框架”中被扭曲。要言之,这种“双重扭曲”,既阻隔了马克思政治哲学走向当代中国社会现实的路径,也使当代中国社会现实以非现实的形式出现在人们面前。

例如,在马克思政治哲学的研究中,目前学界有一种值得注意的认识倾向,即:绕过前资本主义的“官本位”或“等级本位”为特征的社会关系及其对整个社会机体腐蚀作用的问题,固执地认为,只要实现了形式上公有制(这种认识倾向往往把国家所有制与马克思所说的社会所有制相混淆),国家与公民的关系就会被理顺,实质上的平等、公正等就会自然而然的实现。一方面,这种认识倾向扭曲了马克思相关思想的原意。因为,在马克思那里,社会所有制实现的条件只能产生于资本主义发展的过程中;像俄国这样的相对落后国家,其社会主义的发展,一定是建立在批判性地汲取和创造性地转化“资本主义制度的一切肯定成果”基础上的;重建个人所有制的完成和实现社会所有制,一定是与国家的自行消亡紧密相连的;真正的平等、正义、公正等的全面实现,一定是把国家权力还给社会和人民的产物。当然,“社会把国家政权重新收回,把它从统治社会、压制社会的力量变成社会本身的充满生气的力量”,是一个非常漫长、复杂的过程。因此,在工人阶级掌握政权后,马克思政治哲学所讲的国家与公民的关系,其实质就是:限制“国家的自由”,以“把国家由一个高踞社会之上的机关变成完全服从这个社会的机关(在这里“社会”与“公民”和“人民”是重合的——引者注)”⑤。另一方面,这种认识倾向又在“自以为的马克思政治哲学框架”内扭曲了当代中国社会现实。实际上,至少对于目前的中国来说,“把国家由一个高踞社会之上的机关变成完全服从这个社会的机关”,是一个相当艰巨的历史重任。其根本性的原因在于,由于没有经历过资本主义的充分发展阶段,故前资本主义社会的腐朽、没落的关系和因素在社会生活各个领域大量存在。鉴于上述认识倾向给学界带来的混乱,笔者提出了“驾驭‘资本逻辑’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论说⑥,试图对目前我们正从事的中国社会主义现代化事业进行马克思主义政治哲学意义的世界历史定位,以达到正本清源之目的。

笔者以为,从逻辑上看,把马克思政治哲学相关论述无条件或直接推及到一定具体的历史环境,一定是以舍弃马克思政治哲学相关论述由以适用的范围和条件为前提的。抑或说,正是由于无视马克思政治哲学原理由以适用的范围和条件,在方法论上才将其无条件或直接推及到一定的历史环境。前者是“因”,后者是“果”。没有适用范围和条件的“马克思政治哲学”的相关论述肯定不是本真意义上的马克思政治哲学,而把这种失去了本真意义的马克思政治哲学无条件直接推及到一定的历史环境,其结果必然就是上述的“双重扭曲”。而在这种“双重扭曲”中,马克思政治哲学的相关论述和一定具体的历史环境都“失真”了。要言之,包括马克思政治哲学在内的马克思学说的任何基本原理或论述,都有其适用的范围和条件,如果舍弃了这种“范围和条件”,那么,这些基本原理或论述的实质和核心精神就会被扭曲。因此,恩格斯在其晚年就多次嗔责脱离“范围和条件”来理解马克思基本理论或论述(包括马克思政治哲学基本理论或论述)的人。例如,1884年1月,恩格斯在给考斯基的一封信中,专门提到了其校阅的法国社会主义活动家杰维尔的《卡尔·马克思的〈资本论〉》一书,并对其评说道:“他(指该书作者——引者注)逐字逐句地复述马克思的概括性的原理,而对这些原理的前提却只是一笔带过。结果把这些原理的意思往往给歪曲了,所以我在校阅的时候常常产生想反驳马克思的某些原理的念头,其实在原著(指《资本论》——引者注)中由于前面作了阐述,这些原理具有非常明确的界限,在杰维尔的著作中却带有绝对普遍的、因而是不正确的意义。”⑦同年2月4日,恩格斯在给考斯基的信中又提到了杰维尔的这本书,认为作者的“主要错误在于:他把马克思认为只在一定条件下起作用的一些原理解释成绝对的原理。德维尔删去了这些条件,因此那些原理看来就不正确了”⑧。几乎在同一时间(1884年2月5日),恩格斯在给劳·拉法格的信中,再一次批评了杰维尔这本书“在表达马克思的结论时常常把条件完全忽视了,而这些结论只有在这些条件下才是正确的。这有时会造成有些歪曲的印象”⑨。对马克思政治哲学也应作如是观。

“表现三”:把马克思政治哲学的价值目标,视为当代中国社会现实,从而在逻辑上使跨越马克思政治哲学与当代中国社会现实间的鸿沟几乎成为不可能。这种表现在我国学界比较典型的话语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国家是人民当家作主的国家,而人民当家作主的国家自然实现了真正的平等、正义、公正等。应当承认,中国共产党为“人民当家作主”在一直做着不懈的努力,并取得了伟大成就。但“人民当家作主”不是一个完成了的状态,而是在越来越大的程度上不断实现的过程。进而言之,这一过程的顺利延伸,是需要由一系列民主和法治环节构成的制度来保证的。没有这种保证,“人民当家作主”就难以在许多方面落实到实处,从而实质上的平等、正义、公正等的不断实现必然会被遏制。这是被中国共产党执政实践的正反两个方面经验所充分证实了的真理。因此,用“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国家是人民当家作主的国家”,直接引申出“实现了平等和公正等”,实际上就是在逻辑上把需要不断实现的“价值目标”,等同于既定的、已经实现了的状态了。所以,可以认为,上述话语在逻辑上否定了中国共产党领导中国人民对当代中国社会现实不断改造的过程,从而也在逻辑上否定了中国共产党为实现上述“价值目标”而不断进行的艰苦卓绝的奋斗过程。

如果说,“表现一”还只是把马克思政治哲学搞得“云山雾罩”,使其远离当代中国社会现实,而“表现二”既扭曲了前者也扭曲了后者,从而使它们之间的鸿沟越来越大,那么“表现三”则把被扭曲的马克思政治哲学与被扭曲的当代中国社会现实捏合成为一个“被扭曲的整体”。更为严重的是,这种“被扭曲的整体”还直接派生了出各种阻碍中国共产党领导新时代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错误观点,如主张恢复“传统的公有制”一统天下的地位(认为这种“公有制”就是“人民当家作主”)⑩、倡导国家与社会(公民)直接同一(实际上把公民作为公权的附属,从而使“公民”名存实亡),等等。因此,与前两种表现相比,“表现三”的危害更大。实际上,对一个亟待培养现代公民精神、法治和民主理念、契约习惯的国家,特别是对一个亟待在制度上遏制公权无限膨胀即公权不断渗透到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倾向的国家来说,在一定条件下,“传统的公有制”,往往会退变为少数握有公权的人以国家和集体的名义占有(或侵吞)社会和人民财富的手段,而“平等”、“正义”、“公正”等或沦为缺乏制度约束或保证的抽象口号,或被越来越与社会相脱离的权势所随意解释和扭曲(从而成为他们为自己利益辩护的工具)。“社会公仆”全面退变为“社会主宰”就是由此逐渐产生的。苏东剧变根本性的内在原因就在于此。

恩格斯在1891年为《法兰西内战》德文第三版所作的导言(以下简称《导言》)中,曾提出了迄今为止我们所或多或少忽略的一个重要观点,即关于“新的真正的民主的国家政权”建立的思想阻力观点,从而丰富和发展了马克思在《法兰西内战》《哥达纲领批判》中的相关思想。

众所周知,在西欧,“国家权力的全面的直接的干涉和它的直属机关的全面介入”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滥觞于拿破仑的君主专制时代,并对西欧国家形态的演变产生了深远影响,故也引起了马克思和恩格斯对他们所设想的社会主义产生的组织形态问题的深入思考。因为,“国家权力的全面的直接的干涉和它的直属机关的全面介入”,很容易使工人阶级掌握政权的国家发生退变。而在总结“巴黎公社”正反两个方面经验的过程中,马克思看到了阻止这种退变的希望。恩格斯在《导言》中对此作了进一步的反思,认为,“巴黎公社”这种类型的“无产阶级专政”,其最根本的特征不在于“镇压”,而在于“以新的真正民主的国家政权”,来取代以“国家权力的全面的直接的干涉和它的直属机关的全面介入”为特征的旧的国家机器,从而有效防止“社会公仆变为社会主人”[11]。在他看来,正因如此,马克思在《法兰西内战》中提出的那两个措施应必须加以实施,即:“把行政、司法和国民教育方面的一切职位交给由普选选出的人担任,而且规定选举者可以随时撤换被选举者”;“所有公职人员,不论职位高低,都只付给跟其他工人同样的工资”,以“可靠地防止人们去追求升官发财”[12]。只有这样,才能把“在社会之外”或“在社会之上的”社会管理机构,变为“在社会之中”的社会管理机构。列宁曾从马克思主义政治哲学的视角精辟概括了恩格斯的上述思想,即:“彻底的民主变成了社会主义,同时也要求实行社会主义”[13]。  

然而,要做到上述之点,其难度是相当大的。何以如此?结合着德国的状况,恩格斯从思想文化角度透彻地分析了这方面的问题。他说:“在德国,来自哲学的对国家的迷信,已经进入到资产阶级甚至很多工人的一般意识之中。按照哲学概念,国家是‘观念的实现’,或是译成了哲学语言的尘世的上帝王国,也就是永恒的真理和正义所借以实现或应当借以实现的场所。由此就产生了对国家以及一切同国家有关的事物的盲目崇拜。尤其是人们从小就习惯于认为,全社会的公共事务和公共利益只能像迄今为止那样,由国家和国家的地位优越的官吏来处理和维护,所以这种崇拜就更容易产生”[14]。在这里,恩格斯科学揭示了关于“对国家的迷信”由以产生的两个方面原因:德国文化的特点;人们世代相传的文化观念。可以说,恩格斯的上述观点振聋发聩。不过,笔者还要对此做进一步的补充说明,即:恩格斯所科学揭示的“对国家的迷信”的第二个方面的原因,更具有普遍性,更需要引起我们的警觉。一般说来,由于种种众所周知的原因,在东方国家,“对国家的迷信”更为根深蒂固。20世界社会主义正反两个方面的经验表明:国家的政治经济越是相对落后,前资本主义的关系越深厚,国家官僚机器越庞大,工人阶级政党掌握国家政权后遇到的“防止社会公仆变为社会主人”方面的困难也就越大。对此,列宁十月革命后也保持着高度警觉(见下文)。毫无疑问,在等级观念和专制主义文化根深蒂固的中国,这种“盲目崇拜”(与“官本位”紧密相连),要远比当时的德国盛行得多。因此,没有从根本上触及政治体制和思想文化的变革,不在建立和发展“真正民主的国家政权”上下功夫,以保证社会公仆不退变为社会主人,即便最初走上了社会主义发展道路的落后国家,也迟早会发生退变。

综上所述,必须要创造性地继承与发展马克思政治哲学的基本思想和方法,跨越“经典”与当代中国社会现实间的鸿沟,否则,中国文化语境中的马克思主义政治哲学就不可能出场。


二、中国文化语境中的马克思主义政治哲学何以出场


如何创造性地继承与发展马克思政治哲学的基本思想和方法,跨越“经典”与当代中国社会现实间的鸿沟,从而使中国语境中的马克思主义政治哲学出场呢?笔者以为,在这方面,只有一条路径可走,即:在直面当代中国社会现实的过程中提炼和剖析真问题,使马克思政治哲学的本真精神融入当代中国社会现实,从而在方法论上推动对相关中国问题的正确认识和解决。跨越“经典”与当代中国社会现实间鸿沟的过程,是马克思主义政治哲学在中国丰富和发展的过程,也是中国文化语境中的马克思主义政治哲学出场和构建的过程。那么,对于当代中国来说,何谓马克思政治哲学的本真精神?笔者以为,批判性的汲取和创造性地转化“资本主义制度的一切肯定成果”,在不断增大的范围内和程度上实现正义、公平、平等、法治、自由、民主等的过程中,有效地防止国家权力异化为压迫公民、侵占公民利益和生存空间的力量,发展和完善“真正民主的国家政权”,使国家管理机构成为“在社会中的管理机构”,从而不断增大的程度上实现人民当家作主,这就是马克思政治哲学的本真精神。正如中国共产党第十九次代表大会报告所言,必须“健全人民当家作主制度体系”,为此,应“长期坚持、不断发展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积极稳妥推进政治体制改革,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制度化、规范化、法治化、程序化,保证人民依法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 [15] 。可见,坚持马克思政治哲学的本真精神,既不是对其意义的空乏阐述,也不是对其具体论述盲目地无条件照搬,更不是将其视为一种已经实现了的现实状态,而是一种需要在对当代中国社会现实改造和构建的过程中不断加以贯彻的现实批判精神。

“在直面当代中国社会现实的过程中提炼和剖析真问题,使马克思政治哲学的本真精神融入当代中国社会现实,从而在方法论上推动对相关中国问题的正确认识和解决”,既是“跨越‘经典’与当代中国社会现实间的鸿沟”的必要条件,也是“跨越‘经典’与当代中国社会现实间的鸿沟”的充分条件。不过,其中的“在直面当代中国社会现实的过程中提炼和剖析真问题”,是这一必要条件和充分条件的最为重要、关键的构成环节。因为,如果不能“在直面当代中国社会现实的过程中提炼和剖析真问题”,那么,“使马克思政治哲学的本真精神融入当代中国社会现实,从而在方法论上推动相关中国问题的正确认识和解决”,就只能流于空谈,遑论创造性地继承和发挥马克思政治哲学的本真精神,在中国丰富和发展马克思主义政治哲学。而这种空谈对中国文化语境中的马克思主义政治哲学构建的危害是很大的。因此,本文这里侧重谈谈何谓“在直面当代中国社会现实的过程中提炼和剖析真问题”。为了从方法论上真正搞清楚“在直面当代中国社会现实的过程中提炼和剖析真问题”这一论断的真实涵义,笔者以为,必须要对构成这一论断的两个不可分割的因素加以方法论上的拷问,即“直面当代中国社会现实”和“提炼和剖析真问题”。

1.“直面当代中国社会现实”。

这里所说的“直面当代中国社会现实”,是指研究主体的一种基于当代中国社会现实、改造当代中国社会现实和超越当代中国社会现实的状态。具体说来就是:研究主体是从作为世界历史的一个构成部分的当代中国社会现实出发,而不是从某种普遍的政治哲学原则出发;研究主体直接反思的是中国国家与公民关系中存在的问题,而不是淡化甚至掩盖中国国家与公民关系中存在的问题;研究主体旨在为正确认识和改造当代中国社会现实提供马克思主义政治哲学的方法论支持,而不是仅仅专注于对马克思政治哲学各主要概念或范畴的内涵及其相互关系做“知识性”的论证。可见,“直面当代中国社会现实”由“出发点(包括视野)”、“对象”、“旨趣”三个要素构成,缺一不可,否则,就不可能真正的“直面当代中国社会现实”。在目前的中国学界特别是马克思主义理论(包括马克思主义政治哲学)界,由于种种主客观原因,“直面当代中国社会现实”的状况令人堪忧。当然,这并不意味着中国马克思主义理论界没有讲中国社会现实问题的著述,恰恰相反,这类著述还很多,然而,大都与“直面当代中国社会现实”相悖。例如,学界有种观点认为:目前中国民间“社会组织在政治权力的干预和影响下”,其发展“呈现较大自主性”。而中国民间组织的这种发展特点,是超越了西方国家的“结构性自主”(这种“结构性自主”是以削弱国家为前提的)的“内在性自主”,实现了民间组织的生成和发展与国家权力的干预有机结合,亦即超越了国家-社会的二元对立[16]。笔者以为,这种观点在形式上也是讲当代中国社会现实的,但实际上却模糊甚至扭曲了真正的当代中国社会现实。

第一,迄今为止,我国仍然属于“强”国家(政府)[17]-弱社会的类型,故民间社会组织以及公民的“私人空间”和“公共空间”,还有待于成熟和拓展。在我国,虽然,自改革开放以来,民间社会组织以及公民的“私人空间”和“公共空间”有了一定程度的发展,但“弱社会”变强的趋势,似乎还不太明显。“何以还不太明显”呢?这就是研究相关中国问题的一个“出发点”,也是研究相关中国问题所应确立的背景。笔者以为,如果由这一“出发点”和“背景”确立的“对象”,那就不应该是什么“中国民间组织发展的‘内生性自主’”,更不是“内在自主”何以超越了“结构自主”。当然,如果是为了论证目前中国“弱社会”状态的“合理性”,以及国家权力直接干预(而不是引导)民间社会组织的“合理性”,杜撰出什么“内在性自主”,也并非不可以理解,但却与上述“直面当代中国社会现实”是风马牛不相及的。显而易见,上述观点的旨趣并不在于“直面当代中国社会现实”。

第二,简单地把西方国家民间社会组织的发展视为以削弱国家为前提的“结构性自主”,是不科学的。为了搞清楚这方面的问题,这里需要在方法论上界定何谓“削弱国家”,否则,相关研究就会出现指向上的混乱。如果“削弱国家”是指削弱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那么这当然既不符合民族国家在当代世界历史中发展的规律,也不符合民族国家自我治理以保持自身正常发展状态的客观现实。这方面的道理不难理解,故不赘言。恐怕国内外学者大多不是在这个意义上讲“削弱国家”的。当然,西方国家有的学者的确是从这个意义上讲“削弱国家”的,但那也仅是针对发展中国家而发的,故带有霸权主义的“浓厚味道”。一般说来,“削弱国家”是指:改变国家公权无孔不入、不受宪法限定和公民监督且又运行效率低下的状态。在这种状态下,政府机构臃肿和庞大,权力部门和体制化了的社团几乎成为唯一的主体,国家公权滥用,公民的“私人空间”和“公共空间”不断被挤压,社会自治能力越来越丧失殆尽,整个社会缺乏创造性的活力,大量社会服务产品需求得不到满足,就是不可避免的了。所以,从方法论的角度看,不实现第二种意义上的“削弱国家”,任何一个民族国家都不可能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从而民间组织的良性发展和公民各项权利的实现也就无从谈起了。进而言之,民间组织良性发展的程度、公民各项权利实现的程度,一定是与第二种意义上的“削弱国家”的程度,从而与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程度成正比。现实的政治生活逻辑使我们难以设想:在不“削弱国家”(上述第二种意义上的)的条件下,还能有什么民间组织的“自主性”发展,公民各项权利的全面实现。实际上,只有在“削弱国家”的过程中,民间组织才能够正常发育和成长,公民的各项权利才能不断实现,并形成与治理体系和能力的现代化程度不断提高的国家间的良性互动:一方面,国家依宪依法保护民间组织的正常发展和公民各项权利真正落实的能力不断增强,从而推动民间组织和公民精神的不断发展;另一方面,民间组织和公民在有效参与公共事物决策和监督国家权力行使的过程中,不断赋予国家治理的权威性和合法性,又促进了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程度获得不断提高。可见,只有第二种意义上的“削弱国家”才能使国家变强,即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

第三,第二种意义上的“削弱国家”是现代人类文明发展的必然趋势。因此,我们不能把第二种意义上的“削弱国家”简单地视为西方资本主义国家所特有的现象。在当代,无论是西方资本主义国家,还是社会主义国家,都各自以其不同方式在全球化的大背景下体现着这一趋势。其主要根据有二:一是,就目前来看,西方国家大多是强国家-强社会类型(这里所说的“强国家”中的“强”是指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程度较高),不过,我们也应看到,西方资本主义国家“削弱国家”、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是其一个半世纪以来多种因素作用的结果,其中一个非常重要因素及其作用绝对不可忽略,那就是:西方资本主义国家工人阶级政党、社会主义和工人阶级运动,为争取人权、民主、自由等而进行的长期不懈的经济、政治和文化的斗争。当然,在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方面,目前一些西方资本主义国家也出现了不少问题(例如由“精英与资本的结合而产生的操纵选民”的倾向、民粹主义和国家主义的冲击等),故我们必须结合国情,对其有益经验加以批判性的汲取和创造性的转换,绝不能照搬。

二是,20世纪以来社会主义实践正反两个方面的经验也无可辩驳地证明:一些走上社会主义道路的国家同样面临着国家统治和治理形态的根本性变革问题。十月革命后特别是俄国内战结束后,列宁高度重视对国家权力的利用和改造问题。一方面,在他看来,像俄国这样的经济和文化落后的国家,要发展工农业生产,保持整个社会的持续发展,必须要由具有较高薪金的、稳定的专家队伍来管理国家职能部门,所以,当时的俄国还不具备采取马克思和恩格斯所讲的防止社会公仆变为社会主人的那两个措施的条件。另一方面,他又非常警惕国家权力异化的倾向,如认为:“我们的国家机关……在很大程度上是旧事物的残余,极少有重大的改变。这些机关仅仅在表面上稍微粉饰了一下,而从其他方面来看,仍然是一些最典型的旧式国家机关”[18],故在国家机关中,“复活了的官僚主义也不会不在党的组织中产生有害的影响,因为党的上层领导就是苏维埃机构的上层领导,这是一回事。这就是说,既然我们意识到了,旧官僚主义这种坏现象可能在党的机构中表现出来,那么在党的组织中有这种坏现象的各种迹象,就是很明显,很自然的了”[19]。那么,如何克服当时俄国国家权力的这种异化倾向呢?对此,列宁从文化和制度的视角上提出了两个相互联系方面的意见:其一,必须彻底铲除前资本主义的“官僚专制文化”,学习资产阶级文化[20],“了解资本主义国家的现代科学在使各类职员工作达到最佳水平方面所取得的成就”[21];其二,把没有“成见和传统”、“更接近于普通工人和没有成为直接或间接剥削者的农民”的人,大幅度地补入中央委员会和中央检察院[22],并赋予中央检察院极高的权威[23]。然而,由于列宁过早的去世,他的这两个方面的重要意见没有得到贯彻。此后,由于种种众所周知的原因,俄共把国家权力与共产党领导和社会主义混为一谈,引导国家向“全能政府”发展,从而最终形成了超越宪法、不受监督、高居于社会之上的官僚阶层和国家管理机关。

实际上,在由马克思(和恩格斯)所创立的马克思主义政治哲学看来,国家权力与共产党领导和社会主义,不是相互等同概念,尽管有联系。共产党领导包括对国家权力的不断改造,即:通过引导人民在越来越大的范围内和程度上参与公共事务决策和监督国家权力的运行,来优化国家治理体系和提高国家治理能力,以推动本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但这丝毫不意味可以把国家权力与共产党领导和社会主义相互等同,否则,列宁就不会提出“应当利用这些工人组织(指工会等——引者注)来保护工人免受自己国家的侵犯”的论断了[24]。因为,“国家再好也不过是在争取阶级统治的斗争中所继承下来的一个祸害”,而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的共产党即便掌握了国家政权,也必须要“尽量除去这个祸害的最坏方面”[25]。进而言之,真正的共产党人始终不会忘记自己的初心:只要国家还没有自行消亡,共产党领导人民实现自由、民主、法治、公平、平等、正义的过程,就是其引导人民参与公共事务决策和监督国家权力运行的过程,就是不断追求人民幸福、实现人民当家作主的过程,就是为民间组织的良性发展创造条件、为公民各项权利的全面实现提供有效保护的过程。从方法论上看,苏东剧变最深刻的教训之一就是:把国家权力与共产党领导和社会主义混淆起来,进而使国家权力逐渐异化为压迫人民的力量。这也是最终毁掉共产党领导和社会主义的异化力量。

由上可见,对于中国马克思主义政治哲学研究来说,要“直面当代中国社会现实”,就不能掩盖当代中国社会的政治矛盾,不能回避党和国家的领导体制、方式和观念及其机构与当代中国社会发展不相适应的方面,否则,就必然会模糊甚至扭曲了真正的当代中国社会现实。

2. “提炼和剖析真问题”。

不过,“直面当代中国社会现实”还不等于“提炼和剖析真问题”,虽然“提炼和剖析真问题”只能存在于“直面当代中国社会现实”的过程中。“‘提炼’和‘剖析’”在方法论上是紧密联结在一起的。前者是指:在错综复杂的社会政治现象中,科学抽象出政治哲学层面或意义上的问题,如关于政治体制改革背景下的中国竞争民主与中国协商民主关系中的本体论和认识论问题、关于政治体制改革背景下的中国政治理想与中国政治现实关系中的历史观和价值观问题等。对这类问题的科学提出,是以中国国家与公民关系为主要研究对象的中国文化语境中的马克思主义政治哲学的构成部分。后者是指:把“提炼”出的中国政治哲学问题,置于中国政治体制改革和思想文化变革的大背景下加以全面的批判性分析,并在方法论上探索这些问题产生的原因及其解决的路径。不能“提炼和剖析真问题”,政治哲学意义上的中国问题就不能真正呈现在人们的思维中。这里以政治体制改革背景下的中国竞争民主与中国协商民主关系中的本体论和认识论问题、中国政治理想与中国政治现实关系中的历史观和价值观问题为例。

先说政治体制改革背景下的中国竞争民主与中国协商民主关系中的本体论和认识论问题。近些年来,中国协商民主问题越来越引起学界的关注。但由于学界不少人往往脱离政治体制改革的大背景,把中国协商民主问题“孤立化”和“绝对化”,故使相关研究陷入了歧途。从方法论上看,其主要表现有二:一是,认为协商民主在中国有“天然”的历史传统优势。应当承认,中国历史传统中的确有协商民主的因素,但这种因素在整体上是存在于专制主义文化中的,故不是现代意义上的协商民主。因此,不铲除专制主义文化对中国社会潜移默化的影响,实实在在地落实宪法赋予公民的各项权利,现代意义上的中国协商民主是发展不起来的。这就是政治体制改革背景下的中国竞争民主与中国协商民主关系中的本体论问题。二是,认为西方国家搞的是竞争民主,而中国则搞的是协商民主。实际上,现代意义上的协商民主与现代意义上的竞争民主是相互规定、相互渗透、不可分割的,是“你中有我,我中有你”的关系,无论各国国情有何不同,都应是如此,虽然,在不同的民主活动中,协商民主与竞争民主各自所占的比例不尽相同。笔者以为,单独来看,这两种民主形式各有利弊,但如果在现实生活中将它们割裂开来,各自都会向“反民主”方面转化,即都会沦为权力、资本和少数精英操纵广大人民群众的工具。这就是政治体制改革背景下的中国竞争民主与中国协商民主关系中的认识论问题。从国家与公民关系的角度看,协商民主是自由、平等的公民在政治参与和监督权力的过程中,审视和评判公共事务决策、协调行为、达成共识的一种手段。然而,协商民主(和竞争民主),其实现和发展是需要一系列的条件的,其中最重要的两个条件(对当代中国来说)就是政治体制改革在国家层面的有效展开和思想文化的变革。当权力的人民授予关系在实践中没有得到真正解决以及对权力运行没有得到有效监督时,无论协商民主还是协商民主,都是不可能发挥其应有的作用的。可见,论及中国竞争民主与协商民主,必须首先拷问这两者关系中的本体论和认识问题,否则,相关探讨就会在方法论上走入歧途,从而也就不可能提炼出作为中国问题的一个构成部分的“竞争民主”和“协商民主”,当然也就更不可能对它们加以深入的批判性探讨。

再说政治体制改革背景下的中国政治理想与中国政治现实关系中的历史观和价值观问题。这里所说的“中国政治理想”就是中国共产党人的初心所涵盖的内容,即: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中国人民真正当家作主,中国人民过上包括物质层面与政治和文化精神层面(自由、民主、平等、法治、正义、公正等)在内的幸福生活。应当说,“中国政治理想”是建立在马克思主义政治哲学的历史观和价值观基础上的,是符合时代“前进的逻辑”的。这里所说的“中国政治现实”是指新中国不同发展阶段的政治生态状况。这两者既有联系又有区别。其联系在于:“中国政治理想”不是抽象的空洞的说教,一定要通过“中国政治现实”表现出来;而“中国政治现实”的发展必然以“中国政治理想”为动力和精神支撑。其区别在于:“中国政治理想”的实现是一个复杂的过程,故其不等于“中国政治现实”。不仅如此,由于种种原因,“中国政治现实”在其发展的过程中,还会有偏离“中国政治理想”(从而也与马克思主义政治哲学的历史观和价值观背道而驰)的现象发生。中国社会主义实践正反两个方面的经验已经充分印证了这一点。所以,从马克思主义政治哲学的历史观和价值观的角度,全面、正确地认识和把握“中国政治理想”与“中国政治现实”的关系,对于我们剖析政治哲学意义上的相关中国问题,至关重要。

目前学界有的学者把中国政治制度分为根本制度(如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基本制度(如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等)和具体制度(如选举制度、监督制度等),并认为政治体制改革只涉及到具体制度。毫无疑问,这种关于中国政治制度的划分是科学的,但认为政治体制改革只涉及具体制度,这却是值得商榷的了。这里必须在方法论上区分中国政治制度的理想层面和现实层面的内容,否则,仅仅停留于这种划分的表层,还不足以使我们“提炼和剖析”相关的当代中国政治哲学意义上的问题。在笔者看来,“中国根本政治制度”和“中国基本政治制度”,既有“中国政治理想”方面的内容,也有“中国政治现实”方面的内容。这两个方面的内容在方法论上有联系,但不能相互混淆。就其理想层面的内容来看,人民代表大会与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的目标、宗旨与核心精神,直接体现了中国共产党的初心,而这种初心是不能改变和动摇的。但就其现实层面的内容来看,人民代表大会与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是通过一系列具体环节表现出来的,故其必须要随着时代和中国社会的发展而不断改变[26]。据此而论,改革构成人民代表大会和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的一些具体环节,如扩大人民代表由以产生的竞争性平台、设置专职代表(以使其能够经常性的直接为人民负责)等,就属于改革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本身。因此,我们在制度形式上有了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有了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但并不等于就完全实现了“中国政治理想”,虽然中国共产党在实现“中国政治理想”方面取得了巨大成就,否则,新中国成立以来出现的不少与“中国政治理想”相悖的严重现象(如“文革”等)就不好解释了。进而言之,没有随着时代和中国社会的发展而发展,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与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就会被逐渐地“束之高阁”,甚至会最终会走向“中国政治理想”的反面。至于对完全属于“中国政治现实”的“具体制度”改革问题的研究,在笔者看来,只有从在全面、正确地认识和把握中国根本制度和基本制度的理想层面内容与现实层面内容的辩证关系的基础上,才能富有成效的展开。

由上可见,只有在直面当代中国社会现实的过程中提炼和剖析真问题,使马克思政治哲学的本真精神融入当代中国社会现实,从而在方法论上推动对相关中国问题的正确认识和解决,我们才能跨越“经典”与当代中国社会现实间的鸿沟,丰富和发展马克思主义政治哲学,亦即构建中国文化语境中的马克思主义政治哲学。


三、结论


要创造性地继承与发展马克思政治哲学的基本思想和方法,跨越“经典”与当代中国社会现实间的鸿沟,使中国文化语境中的马克思主义政治哲学出场,亦即构建以中国国家与公民关系为主要研究对象的马克思主义政治哲学,就必须排除各种错误思想的干扰,把中国政治体制改革(和思想文化变革)作为研究的聚焦点,在直面当代中国社会现实的过程中提炼和剖析真问题,使马克思政治哲学的本真精神融入当代中国社会现实,从而在方法论上推动对相关中国问题的正确认识和解决。跨越“经典”与当代中国社会现实间鸿沟的过程,是马克思主义政治哲学在中国丰富和发展的过程,也是中国文化语境中的马克思主义政治哲学的出场和构建过程。


本文原发于《学术界》2020年第3期


①亚当·斯威夫特:《政治哲学导论》,萧韶译,江苏人民出版社2006年版,第6页。

② 这里有必要说明两点:其一,就其未来趋势看,国家与公民的关系有被逐渐打破的可能。因为,随着当代全球化的发展,国家与公民的“直接面对面”的模式遭遇挑战,其表现如:国家与公民的直接联系为社会权力中介所隔断、全球精英游离于国家权力之外、公民依凭世界性力量反对国家等。这些现象给理顺既有的国家与公民的关系带来的困难,但也可能为现代社会走出“日常生活的国家殖民化”提供了机遇和可能。当然,这方面的问题不是本文的论题,但在逻辑上加以提示还是有必要的。其二,斯威夫特所说的政治哲学是狭义的政治哲学,进而言之,以国家与公民为主要研究对象的政治哲学是狭义的政治哲学。广义的政治哲学还包括国际或全球政治哲学以及关于人类社会生活各领域中的政治哲学问题的论说。本文所提及的政治哲学是狭义的政治哲学。

③ 为了使人们不至于对笔者把中国国家与公民关系认定为中国文化语境中的马克思主义政治哲学主要研究对象的观点产生不必要的误解,这里还有必要对两个相关的“前提性知识”加以简要说明。其一,在作为马克思主义政治哲学创始人的马克思(和恩格斯)看来,取得社会主义政治革命初步胜利后的工人阶级及其政党所面临最大和最主要的问题,就是如何改造国家及其权力结构(包括权力生成结构),克服其异化倾向,在制度上保证人民当家作主,让“国家把权力还给社会”,从而避免重蹈资产阶级的覆辙——最初打着人民的旗号来夺取政权,但而后政权却为一个阶级所操纵,人民成为工具,成为被压迫者(参见《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2009年版,第110页)。毫无疑问,这类问题是涵盖在国家与公民的关系中的。马克思政治哲学虽然还包括对资产阶级和资产阶级国家虚伪性批判等方面的内容,但这些内容是“从属性内容”,不是其主要研究对象。作为马克思政治哲学主要研究对象的只能是国家与公民的关系。其二,国家权力越来越异化和越来越被少数官僚阶层所掌控,从而国家与公民关系越来越逆向发展,“人民当家作主”最终名存实亡,是一些曾经建立社会主义制度的国家发生退变的根本性原因。所以,社会主义国家初步建立后,对“阶级斗争”“革命”“人民”等,必须从国家与公民关系及其演变的角度和范围来认识,否则,必将本末倒置。这不仅会导致对马克思思想(包括马克思政治哲学)的根本曲解,同时也会导致实践中的重大挫折。例如,“人民”,只有作为现代政治文明中的“公民集合体”而存在,其才能逐步争取和获得“当家作主”的权力。没有宪法特别是各种制度保证的“人民”连自己个人的主都很难做,遑论做国家的主。可见,在一个社会主义国家,没有以本国家与公民关系为主要研究对象的马克思主义政治哲学,就不可能有本国文化语境中的马克思主义政治哲学。而在这种情形下,“人类解放”——马克思政治哲学的宗旨,就会在现实的政治生活中被束之高阁。


④ 鉴于笔者已发表了不少关于“中国问题”的论述,故在这里不再对“中国问题”这一概念加以专门的考察(参见叶险明:《马克思哲学的话语革命与中国哲学的话语危机——兼论“中国问题意识”》,《哲学研究》2012年第12期;《中国政治体制改革的前提性批判》,《哲学研究》2014年第11期;《“中国道路”的前提性批判——基于当下“中国语境”反思的批判》,《哲学研究》2015年第10期)。

⑤《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2012年版,第372页。

⑥ 参见拙文:《驾驭“资本逻辑”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初论》,《天津社会科学》2014年第3期。

⑦《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6卷,人民出版社1975年版,第83-84页。

⑧《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人民出版社2012年版,第562页。

⑨《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6卷,人民出版社1975年版,第102页。

⑩这里所说的“传统的公有制”就是指排斥市场经济的“一大二公”。

[11]《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2012年版,第55页。

[12]《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2012年版,第55页。应当说,从20世纪以来的社会主义实践正反两个方面的经验来看,构成这两条措施的具体细节因各个国家的具体情况而不能照搬,但它们所蕴含的基本原则却具有颠覆不破的普遍性,即:必须把人民当家作主贯彻到“授权关系”中。

[13]《列宁专题文集 论马克思主义》,人民出版社2009年版,第249页。

[14]《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2012年版,第55页。

[15] 中国共产党第十九次代表大会报告:《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 夺取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胜利》,http://www.sohu.com/a/198676567_407270.

[16] 所谓国家-社会的二元对立是指:国家强必社会弱;社会强必国家弱即国家被削弱。

[17] 在目前中国仍然是属于弱社会这个问题上,学界早已基本达成共识,但在关于中国目前是否属于强国家问题上则有两种不同的看法:一是认为,虽然,随着改革开放的发展,原有的国家(政府)垄断全社会一切资源,国家权力无所不在、无所不能的一统天下的局面,已有一定程度的变化,但强国家状态并未得到根本改变。二是认为,从现代意义上看,中国向来不是强国家,而是弱国家。在改革开放前,中国社会秩序的维系主要是依赖党、政、企三位一体的生产单位和执政党的基层组织,几乎没有民间社会;改革开放以来,“三位一体”逐渐解体,国家权力全面渗透到经济领域(这虽然对在一定时期内快速拉动经济增长有一定的益处),但国家的社会管理功能却在许多方面缺失或萎缩,其表现之一是在交通、食品安全、生态环境、医药卫生、疫情等领域的风险缺乏预见性与快速应对的执行能力。正因为如此,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对目前中国才至关重要。笔者倾向于第二种观点,故对强国家这一概念打了引号,以明确表示中国还不属于中国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意义上的强国家。

[18]《列宁选集》第4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779页。

[19]《列宁全集》第40卷,人民出版社1986年版,第33页。

[20] 对此,列宁如是说:在工人阶级政党执政的最初一段时期内,“对那些过多地、过于轻率地侈谈什么‘无产阶级’文化的人”,我们持怀疑的态度,“因为在开始的时候,我们能够有真正的资产阶级文化也就够了,在开始的时候,我们能够抛掉资产阶级制度以前的糟糕之极的文化,即官僚或农奴制等等的文化也就不错了。在文化问题上,急躁冒进是最有害的。我们许多年轻的著作家和共产党员应该牢牢记住这一点”(《列宁专题文集 论社会主义》,人民出版社2009年版,第366页)。之所以如此,就在于“官僚专制文化”还“没有退到早已成为陈迹的旧文化的阶段去”(同上,367页)。

[21]《列宁全集》第43卷,人民出版社1987年版,第436页。

[22]《列宁选集》第4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747-748页。

[23] 在列宁看来,这种权力和权威的主要包含二个方面的具体内容:一是,中央检察院一定数量的人必须“出现政治局的每次会议”上;二是,“中央监察委员会的委员们,应该形成一个紧密的集体,这个集体应该‘不顾情面’,应该注意不让任何人的威信,不管是总书记,还是某个其他中央委员的威信,来妨碍他们提出质询,检查文件,以至做到绝对了解情况并使各项事务严格按照规定办事。”(《列宁专题文集 论社会主义》,人民出版社2009年版,第364-365页)这里需要指出的是,虽然,列宁这方面的构想没有实现,但其中所蕴含的必须防止国家权力异化的思想值得引起社会主义中国的重视。

[24]《列宁选集》第4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373页。

[25]《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55页。

[26] 列宁在十月革命后,就多次提出要对“苏维埃”本身进行改革或改造(《列宁全集》第42卷,人民出版社1986年版 ,第35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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