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鸦片战争以降,中国延续了几千年的文化在整体上开始随着“中华帝国的朝贡体系”的解体而走向衰落。“民国时期”,社会各个阶层都在自觉或不自觉地探索自认为应当坚持和发展的文化,但并没有形成能够凝聚整个民族、使其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再度复兴的核心文化信念或信仰。新中国成立以来的30年,在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就开始孕育的以“崇高的革命精神”“解放全人类”为核心的文化信念或信仰,终于填补了由于传统文化的衰落而产生的“空场”,但传统文化中优秀成分的传承也几乎中断,同时还自觉或不自觉地拒斥西方文明所包含的“一切肯定的积极成果”。自改革开放以来,随着在不断增大的广度和深度上融入全球化及其发展,这种具有革命战争年代色彩的核心文化信念或信仰的“凝聚作用”式微,核心文化信念再一次出现了“断裂”。尔后,思想文化领域就一直受到普遍主义与特殊主义、全球主义与本土(地域)主义、绝对主义与相对主义等这类“剪不断理还乱”的关系的纠缠。之所以说是“纠缠”,就在于中国思想文化界非但没有从对这类关系的认识中获得“自我认同”的路径,而且还常常游荡于普遍主义与特殊主义、全球主义与本土主义、绝对主义与相对主义之间,左右冲撞,从而形成了二元对立的文化心理态势。而各种社会思潮充斥于这种文化心理态势中,又加剧了中国精神的碎片化过程,使传统的具有大一统特点的主流意识形态越来越“空心化”。笔者以为,对目前中国文化的这种状态简单地作“好”和“不好”的价值判断,是没有什么意义的。因为在目前中国文化的这种状况中,既蕴含着一种进步的趋势,也存在着继续衰弱的倾向。究竟最终占主导地位的是前者还是后者,这取决于多种相互作用的因素。而其中的一个重要因素特别值得思想文化界的关注,那就是中国人获得了一种新的价值关系的引导。这种价值关系即是“共同价值”与“中国价值”的关系。
一
笔者以为,“共同价值”与“中国价值”关系的引导在当代中国文化发展中起作用的程度,主要取决于当代中国政治体制改革和思想文化变革的程度,但也与我们对“共同价值”与“中国价值”这两个范畴的认识水准有一定关系。这里先讲“共同价值”。
要言之,所谓“共同价值”,其基本内容就是由联合国宪章所倡导的、习近平在第七十届联合国大会发表的题为《携手构建合作共赢新伙伴,同心打造人类命运共同体》的讲话中所强调的:和平、发展、公平、正义、民主、自由等。从词义表层来看,“共同价值”不难理解,也不会产生多大的歧义。然而,一旦其被纳入目前存在于我国思想文化界的不同话语系统,如国家主义、狭隘民族主义、民粹主义、新自由主义、保守主义、“新老左派”等的话语系统,其在“表层”上的一致就会被瞬间肢解,从而“共同价值”就会成为一种抽象的符号而失去其本应具有的意义。(微信公众号:思政学者)从方法论上看,这也是多年来国人远未在和平、发展特别是公平、正义、民主、自由等问题上达成共识的一个重要原因。鉴此,笔者以为,有几个相关的方法论问题需要搞清楚。
1.“共同价值”是“人类命运共同体”的价值
要明确何谓“共同价值”,必须首先明确“共同价值”是谁的价值。毫无疑问,这里所说的“共同价值”是“人类命运共同体”的价值。所谓“人类命运共同体”,也就是基于对“全球问题”的共识和解决“全球问题”的共同努力,而形成的世界各国家和国家间组织以及各种非政府、超国家组织形态和个人与生态环境间的关系体系。这里所说的“生态环境”既包括社会生态环境,也包括自然生态环境(即“人的无机身体”)。因此,“人类命运共同体”不能狭隘地限定在人类自身,而应把它理解为包括自然生态环境在内的大的关系系统。当然,在这一关系系统中人类本身是主动的、负责任的一方,故这一关系系统的平衡、健康发展主要取决于人类自身的活动。从这个意义上说,“共同价值”实际上就是处于这一关系系统中的各个人类行为体的价值。不过,这里需要说明的是,人类活动的特性和发展方向并非是由人类活动本身单独决定的,而是由上述“关系系统”决定的。所以,“人类命运共同体”是最大限度地囊括了人类与其环境关系的概念。英国经济学家B.沃德和美国微生物学家R.杜博斯所说的我们“只有一个地球”,就可以用作对笔者上述观点的最好诠释。
虽然,构成“人类命运共同体”的一些重要关系和因素在19世纪就已经产生,并萌芽于二次世界大战之后,但其初具雏形则是冷战结束后的事情了。因为,“人类共同体”的形成(这里指初具雏形)要有两个基本前提:一是“全球问题”对人类社会整体的存在和发展产生越来越严重的威胁;一是人类对“全球问题”达到了普遍关注的程度,并形成了共同解决“全球问题”的意识和行为。众所周知,冷战结束以来,这后一方面的条件才真正形成和发展起来。当然,除上述两个基本条件,还需要统一的世界市场的形成和信息通讯技术真正的“世界性”发展等条件。因此,“人类命运共同体”目前还仅是其形成的最初阶段,很不稳定,存在的问题还很多,尚需人类进一步的共同“打造”。所以,严格地说,“人类命运共同体”是一种现实,但更多的是一种趋势。
目前学界有这样一种看法,“人类命运共同体”由四个部分构成:国际权力、共同利益、可持续发展和全球治理。笔者以为,这一看法是有道理的,但需要作重要补充:“人类命运共同体”还有一个最重要的部分即“共同价值”,它贯穿于“人类命运共同体”各个构成部分,并将上述“四个构成部分”在精神文化上连接成为一个有机整体,故是维系“人类命运共同体”的精神文化纽带。可以认为,没有“共同价值”,就不可能有“人类命运共同体”,从而人类也就不可能解决越来越威胁到自身存在和发展的“全球问题”。要言之,“人类命运共同体”首先是一个价值共同体。没有包括“和平、发展、公平、正义、民主、自由”等在内的“共同价值”引导,人类就不可能解决共有的生存和发展问题。抑或说,没有“共同价值”的引导,人类各个行为体就不可能普遍地相互认同,并在这一基础上按着共同生存和发展的原则相互协调,以共同解决所面临的愈演愈烈的“全球问题”。
这里需要指出的是,说“共同价值”是“人类命运共同体”的价值,并不意味着构成“共同价值”的具体理念,如和平、发展、公平、正义、民主、自由等,是随着“人类共同体”的形成才出现的。和平、发展、公平、正义、民主、自由等,始终是人类进步的文明标志,也是进步的人类追求的目标,但这些各具特点的理念只有作为“人类命运共同体”的价值因素而存在,才能形成一个有机联系的整体,即“共同价值”。
2.“共同价值”的双重规定:“文化规范”与“文化取向”
在迄今为止的人类社会发展史中,任何一种有助于推动人和社会发展的价值观念,都是既作为文化规范而存在,也作为文化取向而存在。这对于“共同价值”就更是如此了。作为一种现实和趋势而存在的“人类命运共同体”,直接决定了“共同价值”具有“文化规范”和“文化取向”的双重规定。讲“共同价值”是“人类共同体”的“文化规范”,旨在强调和平、发展、公平、正义、民主、自由等价值理念是国际权力、共同利益、可持续发展和全球治理得以存在的文化基础。讲“共同价值”是“人类命运共同体”的“文化取向”,旨在强调“人类命运共同体”仍然在形成过程中,还不是一个成熟的组织形态,因此,作为这一共同体的“共同价值”自然不是完全处于一种“实然”状态,它同时也处于一种“应然”状态,故是一种不断被追求的目标。
从方法论上看,必须要全面、正确地把握“共同价值”上述两个方面规定间的辩证关系,切不可将两者割裂开来并加以绝对化。例如,如果把“共同价值”的“文化规范”绝对化,以为“共同价值”就是人类的每个行为体(包括个人、国家等)在任何时候都遵循的行为准则,而忽略人类目前对其的追求有一个过程,那么就会在逻辑上导致为对“共同价值”(和“人类命运共同体”)的否定。因为,显而易见,“共同价值”现在并非是人类的每个行为体都遵循的行为准则,也不是人类的每个行为体在任何时候都遵循的行为准则,不仅如此,目前世界上还存在着大量的损害“共同价值”的行为。再如,如果把“共同价值”的“文化取向”绝对化,以为“共同价值”是人类的每个行为体在遥远的未来才能遵循的行为准则,而忽略其已经是当代越来越多的人类行为体在一定程度上和范围内遵循的行为准则,那么不仅同样也会在逻辑上否定“共同价值”(和“人类命运共同体”)的存在,而且也会在逻辑上否定当下人类对“共同价值”追求的正当性。可见,“共同价值”既是“在场”的,又是“不在场”的,是“在场”与“不在场”的有机统一。
3.“共同价值”是超越意识形态对立的价值
“共同价值”不是某个民族国家的专利,也不属于某种意识形态的专利。笔者以为,我们在“共同价值”的研究方面应注意一个方法论问题,即至少迄今为止,无论从其规范来看,还是从其取向来看,没有哪个民族国家或民族国家集团,也没有哪种意识形态,是“共同价值”的代表,因为,作为“人类命运共同体”的“共同价值”只能在人类的世界性普遍交往过程才能存在和表现出来。在这方面,目前中国思想文化界有一种泛意识形态化的思路:把“人类命运共同体”等同于马克思所说的“自由人的联合体”,进而将“共同价值”视为社会主义价值观的代名词。于是乎,类似于“社会主义与资本主义谁战胜谁的问题”的议论便又由此引发出来了。这种议论具有典型的狭隘民族主义和“新左派”思潮的特点。如果照此而行,“人类命运共同体”和“共同价值”就被搞得“火药味”十足,从而也就必然在逻辑上被肢解。
因此,全面、正确地认识和把握“共同价值”必须要拒斥泛意识形态化。所谓“泛意识形态化”是指:把“为政治服务”庸俗化,把“社会主义与资本主义间的斗争”绝对化,即把“为政治服务”和“社会主义与资本主义间的斗争”作为标签到处乱套,用以剪裁人类丰富多彩的社会生活。可以说,“泛意识形态化”是一种最“经济”也是最害人的思维方式。这种思维方式在对“共同价值”认识方面的一个重要表现是:把“社会主义与资本主义间的斗争”无条件地推及和平、发展、公平、正义、民主、自由等价值理念,撕裂和扭曲人类在这些价值理念方面的共识,似乎不进行“世界革命”,就没有什么和平、发展、公平、正义、民主、自由等。“泛意识形态化”的思维方式实际上就是传统极左的意识形态思维方式。而至少在中国,这种思维方式往往与狭隘的民族主义、民粹主义和国家主义纠结在一切。在笔者看来,如果按照这种逻辑思路推演下去,“共同价值”也就名存实亡了。与对“共同价值”的认识一样,在对“普世价值”的认识上我们也受到上述错误倾向的干扰。因此,这里有必要从方法论上对“普世价值”加以辨析。可以说,多年来,这一概念的复杂性及其错误使用,把我国思想文化界搞得比较混乱。
人类的词语及其交流是非常复杂的,其主要表现之一是:在不同的文化背景中,同一词语会有不同的涵义并引起不同思想场域。人类的词语及其交流的这种复杂性,虽然有其积极的方面,即推动了具有不同文化背景人们对其所遇到的特定问题的认识,但也有其局限性:不仅有可能给具有不同文化背景的人们相互间的交往和沟通设置障碍,而且,在当代全球化的过程中,也有可能给具有相同文化背景的人们间更广泛深入的交流带来不利的影响。人类的词语及其交流的复杂性,归根结底是缘于人类所面对的世界的复杂性。严肃的哲学研究一个重要的功能就在于,尽可能地排除这一障碍,引导人们在方法论上对复杂世界的认识清晰、明确起来。
为此,在对待“普世价值”的问题上,我们务必要在方法论上区分三种不同的语境:其一,霸权与反霸权、控制与反控制、文化侵略与反文化侵略的语境。国家政治和经济利益间的冲突、不同社会制度间的冲突、不同意识形态间的冲突,构成这一语境的主旋律。在这一语境中,以美国为首的西方国家的官方意识形态把由西方经验诠释的“普世价值”,作为控制和侵略(文化)包括中国在内的发展中国家、确立自己霸权的“工具”,这自然会引起包括中国在内的发展中国家的拒斥和强烈反对。毋庸置疑,这一拒斥和反对是有其正当性的。例如,中国用“共同价值”与之相抗衡就属于这种情况。但决不能将其“泛化”和绝对化,以至于不论在何种语境中,一出现“普世价值”的提法,就立马“警觉”起来,并加以拒斥和反对。这必将会把国人的思想搞乱。笔者以为,这里必须要注意的是:在霸权与反霸权、控制与反控制、文化侵略与反文化侵略的语境中,一定要把西方国家人民对“普世价值”的认同与西方国家政府和官方意识形态对“普世价值”的利用方式区别开来,① 把西方国家民主和法治的具体形态与这种形态所包含的人类共同追求的价值区别开来,否则,就会导致把这种语境中的“共同价值”与“普世价值”的区别“泛化”和绝对化,反而在客观上帮了以美国为首的西方国家的官方意识形态的“忙”。其二,各个民族和国家间各种形式的正常文化交流的语境。相互理解、求同存异、汲取对方的长处特别是凸显相同之点,构成这种语境的主旋律。在这种语境中,“普世价值”与我们所说的“共同价值”的一致程度就相当高了。(微信公众号:思政学者)在其间,虽然,各个民族和国家的人民对“普世价值”所含的具体内容有不同的理解,但绝不会构成对立和冲突。因此,在各个民族和国家间各种形式的正常文化交流语境中,如果仍然否定“普世价值”,那么就会极大地降低世界其他民族和国家对“文明中国”的认同度。其三,世界上各民族和国家民间的文化交流的语境。信任、融合构成这一语境的主旋律。在这种语境中,“普世价值”与“共同价值”就没有什么区别了。在西方国家乃至许多发展中国家的普罗大众中,“普世价值”(universal value)已是比较通用的词语了,其内涵就是我们所说的“共同价值”。如果在这种语境中我们硬将这两者对立起来,就不仅会在逻辑上否定了“普世价值”,而且也会在逻辑上否定了“共同价值”。当然,即便在上述第二、三种语境中,由于种种众所周知的原因,一些偏见和成见也在所难免。正如西方国家的不少普罗大众对包括中国文明在内的东方文明存有某些偏见和成见一样,我们的不少普罗大众对西方文明存有某些偏见和成见。但这些偏见和成见会随着上述第二、三种语境中的不断深入的交流而逐渐减少甚至消失,而对世界上各个民族和国家都存在的“共同价值”或“普世价值”不同形式的认同度,必然会越来越大。
笔者以为,从方法论上看,这些年来,我国学界关于有没有“普世价值”、肯定与否定“普世价值”之争,其指向大都是模糊或错乱的,即争论的双方似乎都有依据,但由于把同一问题置于不同的语境中来阐释,实则是自说自话。之所以如此,其重要原因之一就是没有搞清楚世界的复杂性,以及与之相应的“语境”的多层面性。②
从逻辑上看,不搞清楚这方面的问题,我们就或是会把人类文明及其发展的一般,作为普遍主义或绝对主义来加以批判;或是把人类文明及其发展的多样性,作为特殊主义来加以批判。而在这种指向错乱的批判中,“共同价值”本身也被搞得支离破碎。
二
只要世界上还存在着民族和国家,“价值观”的主体就不可能仅仅是“人类命运共同体”。本文这里所说的“中国价值”是指当代中国价值,即与“共同价值”相对应的中华民族的价值,虽然其还处于形成的最初阶段。“中国价值”是由中国主流意识形态所倡导并为中国广大人民所接受的价值,其核心内容就是十八大报告所提的那12个概念:富强、民主、文明、和谐、自由、平等、公正、法治、爱国、敬业、诚信、友善。这12个概念既包含了中国传统文化的优秀成分,也吸纳了包括西方文化在内的一切文化的优秀成果;既具有社会主义的中国特色,同时也体现了“共同价值”的基本精神,故从多层面昭示了中国价值的基本规定。应当说,就其一般涵义而言,“中国价值”的确是中国人的价值共识。但是,“中国价值”在其现实存在形态上也有其复杂性的一面。“中国价值”不仅也是“文化规范”与“文化取向”、“应然”和“实然”的有机统一,而且,不同阶层的人们,对其主要内容和目标指向、实现方式和过程等有着截然不同的理解与认识。例如,在对“民主”“自由”“法治”等的理解与认识上,有些人认为,中国已经实现了具有自己特点的“民主”“自由”“法治”,其优越性西方国家不可比拟,对此应理直气壮;有些人认为,“民主”“自由”“法治”等在中国正在逐渐实现,但困难重重(一些宪法所规定的“个人权利”至今并未落实);而有些人则认为,目前中国还需要进一步迈向“共和”。凡此种种,不一而足。这说明,中国人对“中国价值”的具体内容和目标指向、实现方式和过程的认识与理解的确有不一致(甚至南辕北辙)的地方,而这种“不一致”一方面说明“中国价值”现实存在形态的复杂性,另一方面也说明“中国价值”不是不证自明的东西,它的一些前提性的环节需要加以进一步的批判性探讨,否则,“中国价值”就有可能被束之高阁或被“抽空”。
1.“中国价值”是中华民族在价值认同方面的最大公约数
有学者认为,“中国价值”不是一个严谨的学术术语,其主要根据是:首先,这一术语的主体概念不清,如中国各个阶层的人的价值观是不一样的。其次,这一术语很容易被狭隘民族主义、民粹主义等思潮所绑架。这一观点有一定道理,但不能绝对化。笔者以为,就一般意义来看,“中国价值”是能够成立的。以富强、民主、文明、和谐、自由、平等、公正、法治、爱国、敬业、诚信、友善为主要内容的“中国价值”(有的学者提出还应有“天下意识”“包容谦让意识”“仁义意识”和“家意识”等),体现了中华民族在价值认同方面的最大公约数。这里所说的“最大公约数”有两层相互联系的含义:一是,在中国,处于多民族和复杂地域中的各个阶层的人们,都基本认同或接受的文化规范和文化取向;二是,包容了希望祖国走向繁荣富强和人民充分享受自由、发展成果和幸福的所有中国人,对上述价值的主要内容和目标指向、实现方式和过程的理解与认识上的差异(不是对立和冲突)。所以,从这个意义上说,“中国价值”亦是最大限度上的“求同存异”的价值。其功能在于:使不同民族和受不同社会思潮影响的人们形成越来越强大的中国社会的“合力”,并有可预期的总的发展方向。对于一个民族国家来说,所谓“合力”并不是在任何时候都会越来越强大并有可预期的总的发展方向。从广义的文化上看,一个民族国家最大公约数的价值观,能够淡化和消解在该民族国家精神文化层面上存在的“你死我活”的对立因素,整合这个民族国家的各种关系和力量,从而形成越来越强大的“合力”,并将其推向人和社会健康发展的方向。进而言之,一个民族国家特别是多民族国家没有这种“最大公约数”的价值观,那就是一个没有希望和未来发展的民族国家。
所以,在对“中国价值”的认识上,我们要避免两种错误倾向:一是无视“中国价值”的包容性,试图用某种陈旧的意识形态来剪裁“中国价值”,从而使其成为与中国广大人民群众切身体验相脱离的“说教”;一是无视“中国价值”的“最大公约数”特性,试图对“中国价值”中的“民主、文明、和谐、自由、平等、公正、爱国”等作狭隘的民族主义和民粹主义的理解,从而使其徒负虚名。可以说,这两种错误倾向都会颠覆“中国价值”,极大地搅乱中国人的精神世界。
2.“中国价值”是趋向于世界文明发展的价值
在“历史向世界历史的转变”的时代,任何一个民族国家,其“最大公约数”的价值观,都必然与世界文明的发展方向相契合,否则,就会导致在文明和文化上的衰败。所谓“与世界文明发展方向相契合”是指:一个民族国家,其“最大公约数”的价值观不仅体现了世界文明发展的方向,有助于推动世界文明的发展,而且能为世界文明和“共同价值”增添新的元素。对“中国价值观”也应作如是观。(微信公众号:思政学者)毫无疑问,“中国价值”当然有其特色,其主要表现是:其一,作为“中国价值”核心构成的12个概念,都在不同程度上融入了“中国经验”,即中国人根据自己的历史传统、社会发展的实践和程度等对它们的理解。这种理解具有本体论和认识论的意义。其二,除上述“核心构成”外,“中国价值”中有些内容具有一定程度的独特性,如“包容谦让意识”“仁义意识”和“家意识”等。不过,“中国价值”的特色丝毫不意味着中国对外可以是“另一张面孔”。中华民族只有不断地以其内部的“富强、民主、文明、和谐、自由、平等、公正、法治、爱国、敬业、诚信、友善”展示于世人,它才能真正获得必然引起“他信”的“价值自信”。而只有这样的“价值自信”,才能真正地推动中国作为“文明大国”和“文化强国”的崛起。这也从一个侧面说明,“中国价值”的特色只有在世界文明发展的潮流中才能越来越牢固地确立起来。
笔者以为,在对上述方面问题的认识上也要拒斥两种错误倾向:一是认为“中国价值”本身就是一种“普世价值”或“共同价值”,而且是最优秀的“普世价值”或“共同价值”;二是认为“中国价值”是一种独特的价值,与所谓“普世价值”或“共同价值”无关,也与其他民族国家的“最大公约数”的价值无关。在这种特殊性中,“你走你的路,我走我的路,互不相干”。前者是一种典型的“中国中心主义”。中国传统的“文化优越论”和近代以来中华民族备受欺辱的历史记忆,是这种观点的文化心理支撑,也是一种以虚假的“普遍主义”形式表现出来的狭隘民族主义。后者则属于比较典型的特殊主义。这种特殊主义似乎很尊重各民族国家的价值观选择,但实则在逻辑上堵塞了一个民族国家汲取其他民族国家先进文化和价值观念的路径,从而必然使其陷入固步自封和夜郎自大的泥潭。
3.“中国价值”就是中国“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这个问题如果不从方法论的角度搞清楚,也会在对“中国价值”的认识方面产生种种混乱。笔者以为,从“富强、民主、文明、和谐、自由、平等、公正、法治、爱国、敬业、诚信、友善”的具体内容、功能和特性来看,“中国价值”就是中国“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中国“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取向就是中国人民的价值取向,否则中国“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就不是真正中国社会主义的价值观。这两者同构性的基础是:中国共产党的党性根植于中国的人民性,而由中国共产党领导的社会主义国家是全体中国人民的共同体。此其一。其二,在中国文化的语境中,中国“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中的“核心”一词,实际上是与“底线”表达的是同一意思。也就是说,“富强、民主、文明、和谐、自由、平等、公正、法治、爱国、敬业、诚信、友善”,都属于中国“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底线”。没有这一底线,中国“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也就不复存在。而中国“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底线”,也就是作为最大公约数的“中国价值”。其三,“中国价值”和中国“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都是旨在推动当代中国向着社会主义的民主化、法治化的方向发展,都是把当代中国建设成为富强、和谐、自由、平等、公正的社会主义国家的精神文化支柱,都是使当代中国人成为爱国、敬业、诚信和友善的公民的精神文化土壤。总之,只要我们一直沿着不断创新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走下去,“中国价值”和中国“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在具体内容、功能和特性方面就是相同的。
既然如此,那么还有必要用两个范畴来表示同一内容吗?笔者以为,除了“中国价值”还具有中国“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没有概括的一些内容(如“家”意识等)外,使用这两个范畴主要是基于这样两点考虑:首先,中国“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侧重强调的是“富强、民主、文明、和谐、自由、平等、公正、法治、爱国、敬业、诚信、友善”的社会基本制度的属性,而“中国价值观”则侧重强调的是“富强、民主、文明、和谐、自由、平等、公正、法治、爱国、敬业、诚信、友善”的全民属性。此外,一般说来,中国“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主要用于中国社会内部关系上,以在“文化规范”和“文化取向”两个方面明确和充分肯定中国共产党领导的社会主义发展道路;而“中国价值”则主要用于中国社会外部关系上,以彰显其与世界文明发展趋势相符的独特性。这种“内外有别”,既有助于确定“富强、民主、文明、和谐、自由、平等、公正、法治、爱国、敬业、诚信、友善”的社会主义走向,也有助于在对外进行各种形式的交流中避免被世界各国及其人民所误解,这无疑可以推动“中国价值观”走向世界。
三
如果以上笔者关于“共同价值”和“中国价值”的观点能够成立的话,那么基此展开的对这两者关系的辨析便获得了正确的逻辑前提。对普遍主义与特殊主义对立超越的逻辑,就寓于对“共同价值”与“中国价值”关系的全面、正确的把握中。笔者以为,要从方法论上超越普遍主义与特殊主义的对立,就必须把“共同价值”与“中国价值”置于整体与其构成部分的关系中来考察。
这里首先应该确定的是,“中国价值”不等于“共同价值”,否则,就有试图用“中国中心主义”取代“西方中心主义”之嫌。但“不等于”丝毫不意味着没有关系。把“共同价值”与“中国价值”置于整体与其构成部分的关系中来考察,旨在说明这样两个方面的问题:
其一,“中国价值”不是在“共同价值”之外存在的价值,不是脱离“共同价值”另搞一套,也不是置身于“共同价值”之上的最优秀的价值,而只是“共同价值”的一个有机组成部分。确认这一点,至关重要。对“中国价值”的认识始终不能脱离人类文明发展的大道。“共同价值”不是“中国价值”所能代表的了的,更不是“中国价值”所能统领的。要言之,作为“共同价值”的一个有机构成部分的“中国价值”无疑有自己的特点,然而这种特点不会也不可能使其成为“共同价值”的“顶端”。因此,笔者不同意目前学界的一种观点,即:中国“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是对全人类共同价值的吸纳和发展”。这种观点在逻辑上把我们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置于“全人类共同价值”之上了。这似乎是在赞美中国“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或“中国价值”,却把“中国价值”推到了“共同价值”之外,并处于与其他民族国家的价值观相对立的位置,这实则是在贬低“中国价值”。
从逻辑上看,“对全人类共同价值的吸纳和发展”的价值,肯定是超越了“共同价值”的价值,是高于“共同价值”的价值,因而也就成为了不可能的价值。(微信公众号:思政学者)任何一个民族国家都没有资格宣称自己的价值是“对全人类共同价值的吸纳和发展”,作为“共同价值”的一个有机组成部分的“中国价值”当然也没有这样的资格。这不仅是因为脱离了“共同价值”就无所谓趋向于人类文明发展的“中国价值”,而且因为,如果把“中国价值”视为“对全人类共同价值的吸纳和发展”,那就不可避免地陷入难以自圆其说的尴尬境地。例如,世界上其他民族国家的价值观是否都是“对全人类共同价值的吸纳和发展”?如果都不是,那么“中国价值”就高居于其他民族国家的价值之上了,但对此世界其他民族国家的人民是不会承认的,绝大多数诚实的中国人恐怕也是不会认同的。如果都是,那么中国价值“对全人类共同价值的吸纳和发展”的判断至少在形式逻辑上就说不通了。认定一个民族国家的价值是否是“对全人类共同价值的吸纳和发展”(这里暂且不论这一提法是否符合辩证逻辑),必须有参考系,必须要与世界上其他民族国家的价值相比较。也就是说,如果世界上其他民族国家的价值都是“对全人类共同价值的吸纳和发展”的话,那么“中国价值”是“对全人类共同价值的吸纳和发展”的判断就没有任何意义了。而这种没有参照系的判断在形式逻辑上是不能成立的。实际上,要说“吸纳和发展”,也是“中国价值”在不断地“吸纳”世界上其他民族国家趋于世界文明发展的价值中适合于自己因素的过程而获得“发展”的。其他民族国家的价值也是如此。但这种“吸纳和发展”绝不会使“中国价值”高居于其他民族国家的价值之上。
其二,“共同价值”与“中国价值”的相互作用与影响,是整体与部分的相互作用和影响。一方面,作为“共同价值”构成部分的“中国价值”受制于“共同价值”:“共同价值”规定了“中国价值”总的发展方向,并在总体上决定了“中国价值”建设的方式。所以,“中国价值”的建设必须以“共同价值”为场域。世界上无论哪个民族国家,其价值观不受“共同价值”的制约,就不可能是作为“共同价值”的一个构成部分而存在的。当然,判定一个民族国家的“最大公约数”的价值是否作为“共同价值观”一个构成部分而存在,不是看其表述得如何“天花乱坠”,而是要看其实际的状况,即“和平、发展、公平、正义、民主、自由”等是否真正成为这个国家文化发展的基本精神和主导原则。这说明,作为“共同价值”的一个构成部分而存在的“中国价值”,其本身必须在“文化规范”和“文化取向”方面实实在在地体现“共同价值”的普照之光。
另一方面,作为“共同价值”的一个构成部分的“中国价值”,又必然会反过来作用和影响“共同价值”。这种作用和影响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首先,以自身在“富强、民主、文明、和谐、自由、平等、公正、法治、爱国、敬业、诚信、友善”等方面的示范和表率(是行动上的,而不是词语上的),来推动“共同价值”在世界范围内发挥越来越大程度上的文化规范作用。其次,“中国价值”通过与世界上其他民族国家的价值观上的深入交流,求同存异,以强化人类追求“共同价值”的趋势。再次,在与“共同价值”其他构成部分相互作用和影响的过程中,“中国价值”一些独特内容,如民本、同情、礼让、仁义等,或许能够逐渐输入“共同价值”,成为其新的元素。而作为“人类命运共同体”的“共同价值”,不仅由此获得了丰富,而且会以更加稳定的形式发挥其文化规范和文化取向的作用。
笔者以为,从方法论上看,把“共同价值”与“中国价值”的关系视为整体与部分间的关系,有助于在理论和实践上超越普遍主义与特殊主义的对立。这种对立的文化表现有二:一是,为了抗拒西方“文化殖民”,把“中国价值”搞成一种具有浓厚的特殊主义色彩的价值,并在夸大其与西方国家价值区别的过程中,拒斥汲取西方国家价值中适合于自己的因素。对于中国来说,这在逻辑上一定会导致拒斥“共同价值”的基本精神,实际上又陷入了普遍主义与特殊主义的对立。二是,为了证明其最优秀,把“中国价值”装扮成一种普遍主义的价值,并对其早晚成为世界上最先进的价值持“乐观态度”。这显然是一种变相的“中心主义”。这同样会肢解真正意义上的“共同价值”和“中国价值”,陷入普遍主义与特殊主义的对立。可以认为,一个民族国家的文化如果陷入普遍主义与特殊主义的对立而不能自拔,其价值就必然会偏离人类文明的发展方向。
那么,对“共同价值”与“中国价值”的关系,是不是就完全不能作普遍与特殊关系层面上的理解了呢?当然不是。“普遍”不是“普遍主义”,“特殊”不是“特殊主义”。普遍主义和特殊主义是对“普遍”或“特殊”的绝对化。“普遍主义”认为:“普遍”囊括了“个体”的所有属性,是任何个体都必须要全面遵循的法则,而这种“普遍”的主体和承担者往往是强势国家的文化。而“特殊主义”则认为:任何个体都是不相同的,没有什么普遍的东西能把不同的个体联系在一起,历史发展也没有什么统一的进步方向。笔者以为,把“共同价值”与“中国价值”的关系首先视为整体与部分的关系,在方法论上可以避免陷入“普遍主义”和“特殊主义”的对立。当然,在诠释“共同价值”和“中国价值”的关系上,作为人类思维工具的“普遍”和“特殊”也有其独到的地方,即:在承认作为普遍的“共同价值”前提下,强调世界上各个民族国家有对“共同价值”的解释权,有根据本民族国家的具体情况探索践行“共同价值”的方式的权利,有在践行“共同价值”的过程中形成自己价值特色的自由。但是,“特殊”的存在形态是具体的、可感知的,而“普遍”的存在形态毕竟要靠抽象的思维来把握。这就有可能使人们在一定的条件下把普遍与特殊割裂开来,从而把“共同价值”与“中国价值”截然对立起来。这就是笔者把“整体”与其“构成部分”关系,作为分析“共同价值”与“中国价值”关系的主要框架的一个重要方法论原因。
当然,与复杂的现实相比,对“共同价值”与“中国价值”关系的理论阐释是简单的。但在现实中,“共同价值”与“中国价值”间的关系受到了来自多方面的严峻挑战,从而会使人们难以在理论上正确认识和在实践中正确处理这种关系。
第一,来自国家主义的挑战。至少在可以预料到的将来,主权国家仍然是维护一定地区及其人民利益的最有效的保证。一个主权国家只有有效地维护了本地区及其人民的利益,才能进而参与“人类命运共同体”的建设。此其一。其二,主权国家与“人类命运共同体”毕竟在主体构成、利益格局、活动原则等方面是有所不同的,有时甚至会发生对抗和冲突,因此,作为主权国家联合体的国际社会,对“人类命运共同体”的发展也有正负双面的影响。其三,“公平、正义、民主、自由、法治”等在各个民族国家及其内部的发展是极其不平衡的,这在很大程度上阻碍了“共同价值”的确立和发展。以上这三个方面决定了,我们在认识和处理“共同价值”与“中国价值”相互关系方面,在一定条件下有被国家主义绑架的可能。
第二,来自民族主义特别是狭隘的民族主义的挑战。一般说来,民族主义在许多场合下与国家主义紧密相连。在政治上,民族主义追求的就是民族利益的国家化,从而达到民族利益的最大化。所以,民族主义特别是狭隘的民族主义(往往还裹挟着民粹主义、新左派、保守主义)一旦渗透到对“共同价值”和“中国价值”及其相互关系的诠释中,“共同价值”和“中国价值”及其相互关系都会被严重扭曲。
第三,来自传统意识形态的挑战。这里所说的“传统意识形态”有两层相互联系的表现形态:一是“冷战思维”的意识形态;二是把资本主义与社会主义的对立绝对化的意识形态。当然,这两者既有联系又有区别。(微信公众号:思政学者)其区别在于,前者是在二次世界大战结束后形成和发展起来的,与美苏主宰世界的格局直接相关,其特点是:时刻树立“谁战胜谁”意识,甚至以消灭对方作为自己长远发展的前提;后者在冷战前就早已存在,其特点是:否定社会主义与资本主义的批判性继承关系,甚至简单地把社会主义视为发展资本主义没有的东西。其联系在于,前者是后者在一定历史条件下演变的必然产物,而后者是前者极端的表现形态。传统意识形态上述两个表现形态都有一个共同点,即几乎把当代世界所有的关系都用“社会主义与资本主义的斗争”模式来解释。冷战虽然早已结束,但传统意识形态却仍然延续了下来。可以认为,传统意识形态一旦介入对这两者关系的探讨,我们提出“共同价值”和“中国价值”关系的本意就会被扭曲和篡改。
最后,来自西方国家文化霸权主义的挑战。在现实的思想文化活动中,“共同价值”与“中国价值”及其相互关系往往被西方国家的“两面性”所“搅局”,即:一方面,自近代以来,的确是西方国家在“自由、民主、法治”等方面走在了世界历史的前列,故对推动“共同价值”的形成起着重要作用,因此,落后的发展中国家为了其自身的生存和发展,向西方国家自觉或不自觉的学习,成为必然,虽然“共同价值”所涵盖的内容并非是西方国家的“专利”;另一方面,西方国家官方及其意识形态,又通过把西方的“自由、民主、法治”等的独特性巧妙地编织成为具有普遍主义色彩的模式,用以实现在国际社会对发展中国家的文化控制,这就会不断引起人们对“自由、民主,法治”等的疑惑以及对本国价值观发展方向的误判。
综上所述,“共同价值”与“中国价值”的关系,必将引导当代中国文化走上健康发展之路。这条道路会一直延伸到世界文明发展的前列,从而使中国成为真正意义上“文明大国”和“文化强国”。当然,“共同价值”与“中国价值”关系的这种引导作用的实现,还需要一系列的必要条件,而从哲学方法论上全面、正确地认识和把握“共同价值”与“中国价值”及其相互关系,谨防各种错误思潮对“共同价值”与“中国价值”及其相互关系的渗透和扭曲,无疑是其中的一个必要条件。(责任编辑:罗玉芝 校对:耿春晓)
参考文献:
[1]亨廷顿,2010年:《文明的冲突与世界秩序的重构》(修订版),周琪等译,新华出版社.
[2]《马克思恩格斯文集》,2009年,人民出版社.
[3]王正毅,2000年:《世界体系论与中国》,商务印书馆.
注释:
①所以,我们绝对不能说在“霸权与反霸权、控制与反控制、文化侵略与反文化侵略的语境”中批判的“普世价值”,就是西方国家人民的价值观。
②值得回味的是,目前我国不少人在作否定“普世价值”的论证时,常常引用亨廷顿关于没有什么“普世价值”的论述,但他们忽略了,亨廷顿否定“普世价值”的用意在于证明,民主、自由、法治等仅使用于西方国家,而不适用于非西方国家。可以说,他们落入了亨廷顿“巧妙”设置的“陷阱”。当然,或许亨廷顿并非有意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