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引言
根本上说,从事经济活动的应该是自主的行为主体,自主行为主体(个体或组织)之间的自由交换和行为互动则构成了市场经济。这意味着,市场经济应该成为现代社会中一国经济的基础。与此同时,市场经济具有这样的双重特点:一方面,自主的市场主体可以充分地利用分散的信息,灵活地把握环境的变化,最大限度地促进技术的创新;另一方面,任何现实市场又或多或少地存在缺陷,表现为显著的市场失灵及其导向的社会经济困境。正是由于市场机制存在着双重特性,这就为我们通过完善市场机制来打造高水平的市场经济体系提出了诉求和方向。
二、现实市场为何会存在不公
如何打造高水平的市场经济体系呢?根本上就要保障市场交易结果的合理和公正。又如何保障市场交易结果的合理和公正呢?关键就在于影响市场交易结果的根本因素是什么。这集中体现在两个方面:(1)交易起点上,因资源的占有以及财富的集中而存在交易主体地位上的不平等,这是马克思经济学强调的;(2)交易过程中,因交换程序的不健全及信息机制的不通畅而出现交易剩余分割上的不公正,这是现代经济学关注的。
一方面,就市场主体的地位而言。
市场交易的分配结果与市场主体的初始地位直接相关:具有平等地位的市场主体将拥有相等的交易力量或谈判权力,从而可以获得相对均等的共赢结果;相反,市场主体的初始地位越不平等,强势者就越有能力将交易契约均衡点推向对方自愿接受的底线,从而导致交易剩余的分割越不均等。鲁宾斯坦的讨价还价模型就表明,博弈方越有耐心,他获得的收益份额就越大。鲁宾斯坦所讲的耐心主要源于博弈方的初始地位,更多的资源禀赋使得博弈方不必过度关注短期利益。例如,在劳资博弈中,家底雄厚的资本家就比失业的穷苦工人具有更大耐心;相应地,初始地位的差异就导致劳资谈判结果往往有利于资方。推而广之,只要现实社会中市场主体的初始地位是不平等的,那么,自由交易的结果就必然会有利于强势者;此时,市场交易的“自愿原则”就只是诱使弱势者接受强势者剥削的工具,而基于自发市场的帕累托优进原则也无法成为一种正义观。
同时,在市场经济中,决定市场主体之初始地位的主要因素是社会财富的占有和分配状况,而市场机制的马太效应使得金钱和财富不断集中,从而导致现代市场经济中的市场主体日益不平等。正是基于这一认知,沃勒斯坦把“市场”视为小人物的领域和自由的领域,以区别“垄断”这一大人物的领域、专制的领域。进而,正是认识到现实市场主体在社会地位和机会方面的不平等及其衍生的社会不正义,罗尔斯就希望通过无知之幕和原初状态来消除社会成员在初始地位上的不平等,并提出以“向才能开放的前途平等”和“机会的公平平等”两大原则来构设公正社会。同样,马克思也深刻认识到,资本主义社会的不正义就根源于市场主体的地位不平等,尤其集中表现为财产占有的不平等;为此,他强调要重建基于个人所有制的市场,从而实现个体间的互惠和合作。
另一方面,就市场交易的程序而言。
在市场主体的地位既定的情况下,市场交易的结果就与市场规则和程序有关:相对公正的市场规则和相对完善的信息沟通机制将导向相对合理的市场交易结果;相反,如果不同市场主体拥有不同的信息并遵从不同的规则,或者既定的规则和信息有利于特定市场主体,那么,市场交换的结果必然就不公正。根本上说,现实市场中的收入分配不是决定于贡献原则而是社会原则,社会原则又体现为特定的社会制度和分配规则;进而,社会制度和分配规则又是各种社会势力之间进行博弈的产物,从而也就主要体现为强势者的意志和利益。正因如此,现实收入分配结构往往就体现出社会制度和法律规章的性质:社会制度和法律规章越完善,收入分配也就越合理;相应地,当收入差距出现持续拉大时,就反映出市场机制的不健全性以及法律制度的不公正性。
同时,社会制度又包括正式的和非正式的两种类型,如文化伦理、社会习惯、社会规章、法律制度等都会影响市场规则或程序的设立。事实上,市场规则根本上就是一定社会的基本认知和伦理道德观的体现和凝结,而伦理道德观本身则蕴含了一个社会的基本认知。从这个意义上说,市场机制本身包括了两大内容:一般规则和市场伦理。其中,一般规则的制定和运行往往都以市场伦理为基础,离开市场伦理的一般规则是根本不存在的。由此就可以反思嵌入新古典自由主义的现代主流经济学:它倾向于将市场机制等同于一般规则,进而将这种一般规则视为普适的和不变的。显然,这是对市场机制的片面理解。在很大程度上,正是对一般规则的过度偏重而对市场伦理的忽视,就极大地激发机会主义心理和策略性行为,而这又引发内生交易费用的飙升和广泛的囚徒困境。
三、市场机制应如何加以完善
从市场主体的初始地位和市场规则的公平合理这两大维度出发,我们在发挥市场的基础性作用的同时也为市场机制的创设和完善指明了方向,而相对成熟的市场和完善的市场机制则又会导向一个收入相对平等的社会。然而,自20世纪70年代以降,西方自由资本主义的发展现实却是:收入差距的持续拉大,尤其是1%、0.1%乃至0.01%的顶层群体收入持续飙升;进而,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发展,这一趋势也扩展到中国等新兴市场国家中。正因如此,为保障市场机制的公正合理以及社会收入的相对平等,就需要从两方面来完善当下市场机制以打造出高水平的市场经济体系。
一方面,积极引入抗衡力量。
抗衡力量是指市场交易或社会斗争中相互制衡以保护自己不受剥削的力量,它自于市场的对立双方,如资本家和雇佣工人之间。相应地,引入抗衡力量来增进弱势工人的交易能力主要包括两大内容:(1)国家通过制定《劳动合同法》和《工作条件法》等法律规章的形式直接赋予弱势者一定的力量;(2)赋予弱势者相互结盟的权力以形成更强的集体谈判力量等。事实上,收入分配本身就是社会力量博弈的结果,而随着财产权利的集中,财富集中者将在市场谈判中拥有越来越强大的权势,从而也会获得越来越大的收入份额,这是一个自我强化的过程。相应地,一个良善社会就体现为:存在一系列法律来限制那些附属于特定功能角色的财产权利的使用,使之不会因累积效应而膨胀,这正是民生主义的经济干预政策之理论基础。
人类社会发展史表明,正是通过抗衡力量的引入以及对财产权利的“约束”壮大了弱势者在谈判中的力量和地位,从而使得收入差距的拉大趋势出现缓和甚至转向缩小。例如,在库兹涅茨“倒U形”曲线中,前一阶段的收入差距不断拉大就主要源于自发市场的马太效应,马太效应导致了社会收入分配的两极化,这是坎铁隆、马克思等提出的所有权集中规律;后一阶段的收入差距逐渐缩小则主要源于社会干预的转移效应,社会干预促进了弱势者的力量联合和直接的立法以保障其基本诉求,这就是康芒斯、加尔布雷思等强调的抗衡力量。事实上,西方资本主义制度的改良和相应市场体制的成熟就是源于:(1)在理论上,由社会主义学说引发的体制外抗争和改良主义学说主导的体制内变革之共同作用:(2)在实践中,受社会底层阶级的对抗压力和开明立法者的有意识努力之共同努力。
根本上说,市场主体的社会力量和博弈能力不是先验和自发的,而是取决于初始地位和市场机制,而初始地位和市场机制又是社会性的。其实,现代主流经济学所推崇的市场机制有两大特征:(1)交易主体是个体、企业组织等自然主体;(2)交易基础是基于纯粹力量的博弈。但显然,这仅仅是一种臆想,因为无论是个体和组织等市场主体还是这些市场主体所遵循的市场规则都不是自然之物而是社会之物。例如,市场机制就是由一系列的一般规则和市场伦理所构成,而一般规则和市场伦理都是人类在长期互动中逐渐创设的。从这个意义上说,资本主义市场也不是一成不变的,我们不能简单地将观察到的“倒U形”收入分配曲线归结为纯粹市场机制的作用,而是要剖析具体市场机制的要素和结构变动,进而通过对市场机制的发展和完善来推动收入差距的缩小。
另一方面,大力培育市场伦理。
良善市场伦理的核心是“己所不欲,勿施于人”的道德黄金律。主流博弈论已经表明,基于经济人假设的最小最大策略将会导向囚徒困境,但现实生活中,人们更倾向于互惠合作而非机会主义。事实上,正是市场主体的这种互惠合作倾向导致了交易和分工的顺利进行,导致了社会秩序的持续扩展。同时,关注自身行为对他人造成的影响并将他人的利益纳入考虑的行为方式就是“为己利他”行为机理,它强调采取利他的手段、增进他人的利益来实现自身“效用”,这一行为机理在长期的社会互动中形成,并有利于社会分工和合作秩序的扩展,从而也就构成了市场伦理的行为基础。
其实,市场本身是在人类的持续互动中逐渐创设的,从而必然渗透了人类社会的认知和道德观,市场机制的内容演化与社会正义和伦理道德之间也就存在着共生和互进关系。相应地,一个“组织”良好市场也必然包含了丰富而健康的市场伦理,它形塑出受互利主义而非功利主义影响的市场主体,进而偏好互惠合作的行为方式。更深层次地说,市场伦理为市场主体的互动提供了一种带字符的信任关系,从而有利于节约内生交易成本。事实上,陌生人之间达成合作所面临的关键问题就是信任。那么,这种信任关系如何产生?主流经济学人通常转向“虚无的神明”,认为有一只隐性的眼睛在监视人们并促使他们对自己的行为负责,由此也就转向舍像掉市场伦理的市场原教旨主义。
根本上说,市场伦理是基于“为己利他”机理的互动行为在社会中逐渐扩展的产物,其源头在于亲社会性的个人基于长远利益而进行的伦理投资。不过,在较短时期内,信任关系和市场伦理的塑造更依赖于相关的制度安排,依赖于集体的伦理投资。正是由于市场伦理是个人和集体进行伦理投资的产物,市场伦理才会随时空转换而不断演化,市场机制才会随社会发展而逐渐成熟和完善;同时,市场伦理的发展和充实使得市场主体更倾向于采取互惠合作的方式,更关注关联者的利益诉求,从而使得市场经济的运行更为合理,由此产生的收入分配结构也就日趋公正。这样,市场伦理就与社会正义尤其是分配正义结合在一起,两者相互促进、共同演化而推动市场机制和社会制度不断成熟和完善。
四、结语
为促进市场机制的发展和完善并构建高水平的市场经济体系,大体上应该从两方面入手:一是引入抗衡力量,由此促使市场主体的力量更为均衡,从而降低力量因素在分配中的作用;二是培育市场伦理,由此将公平正义内化于市场主体的偏好中,从而增进市场行为的伦理约束。由此来反思新古典自由主义经济学:它倾向于将市场视为一种自然的存在,进而将市场机制等同于抽象的一般规则;但实际上,市场本身就是人为的“创设”之物,而市场伦理是市场机制更为基础的内容。其中,普遍性的市场规则从外面制约着市场主体尤其是强势者的机会主义行为,具体性的市场伦理则从内部制约着市场主体的偏好选择和行为方式。根本上说,只有以丰富的市场伦理为基础,市场竞争和社会公平才可以有机结合,进而才可以实现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基本诉求。就此而言,我们所捍卫的就应该是能够促进分配正义和秩序扩展的市场经济而不是自由放任的市场经济,更不能基于逻辑化市场理念来固守现实市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