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提要:“关系权”这一概念包括两个方面:关系即权力;权力在关系中。前者是对借助特殊关系获得特殊权力的现象的概括;后者是作为一种分析工具,强调权力在互动关系中运行。血缘关系和农业文明是中国历史进程的基本底色。从实证调查看,传统农民并非孤立地存在。其生产生活必须借助关系而进行,由此形成“关系社会”,并孕育出“关系政治”。私人领域的人际关系与公共领域的社会关系相互重合和延伸,是中国社会的重要特点,以至于在现代社会生活仍然大量存在借助特殊关系获得特殊权力的现象。“关系权”的重要特点是主体并不直接占有,而是借助关系获得权力资源,因此是一种特殊类型的权力,犹如“话语权”。将“关系权”作为一种分析工具,可以理解权力在不同社会形态中的运行过程和互动关系。
关 键 词:关系(Guanxi) 关系(relationship) 权力 政治社会学
政治属于上层建构领域。但政治是在社会生活土壤上生长出来的。正如有什么样的民众就有什么样的官员一样,有什么样的社会生活土壤就会生长出什么样的政治现象。中国的政治形态是在漫长独特的历史传承、文化传统、经济社会发展的基础上,长期发展、渐进改进、内生性演化的结果。血缘关系与农业文明是中国传统最基本的底色。在这一底色上形成的私人领域的人际关系在人们日常生活中具有支配性地位,并深刻影响着公共政治领域。公共领域没有与私人领域脱离和分割出来,是中国政治的重要特征之一。借助特殊关系获得特殊权力是一种由来已久且具有普遍性的政治现象。这种权力可以归纳为“关系权”。“关系权”包括两层含义:关系即权力,权力在关系中。这一概念既是对政治社会现象的概括,也可以作为一种分析工具。
关系权:关系即权力
社会科学是以社会现象为研究对象的科学。社会科学的第一要求是弄清事实。这是19世纪开始社会科学首先以实证科学的方式出现的重要原因。实证科学强调事实依据,为了获得真实的事实,将调查作为主要方法,并在调查中保持价值中立。
从世界范围看,社会科学在中国起步较晚。中国的社会科学是在学习西方的过程中生长发展的,一开始就接受和使用的是西方概念形成的话语体系。但是,任何知识体系都是有限的。由于历史的因素,在中国学术界长期存在两个遮蔽:一是既有理论遮蔽着丰富的事实,二是上层政治遮蔽了基层社会。只有通过大量调查才能揭开两个遮蔽,在发现事实的基础上建构自己的概念。基于此,2015年,在原有调查基础上,华中师范大学中国农村研究院启动了“深度中国调查”工程,取得了大量第一手资料。①
中国是一个有着悠久农业文明和小农经济传统的国家。在马克思看来,小农犹如一堆互不联系的马铃薯。“小农人数众多,他们的生活条件相同,但是彼此间并没有发生多种多样的关系。”他们“是由一些同名数简单相加形成的,好像一袋马铃薯是由袋中的一个个马铃薯所集成的那样”[1]。马克思的这段话被认为是刻画小农的经典论断。从生产方式来看,相对于商品经济产生的广泛社会联系而言,马克思的论断无疑是十分深刻的。但是,从我们对传统形态的农村调查来看,实际生活远远比马克思的论断更为丰富和复杂。
通过实地调查,我们发现,在中国,单个的农民虽然以家户为基本单位,但不可能脱离社会而孤立地存在。农民的生产生活都不可能完全独立地完成,由此形成对其他人的广泛的相互依赖关系。在农民的日常生产生活中,“帮忙”是十分常见的现象。无论是生产领域,还是生活领域,处处可见寻求他人“帮忙”的事例。在日常生活中,找谁帮忙?一般找关系好的人。进一步追问,与谁的关系好?从次序看,有亲人、邻居、熟人、朋友,即日常生活交往最为密切的人。“关系好”是人们日常生活最重要的条件。这种关系是在长期互动中日积月累形成的,具有相当的情感成分,因此又可以称之为人情关系。有了这种关系,人们在日常生活中就可以达成默契一致,产生共同信任和共同行为。在寻求他人帮助时,人们非常自然地会想到与自己关系好的人,而不论是否亲人、邻居、熟人和朋友。为了使得日常生活延续下去,人们还必须主动与他人“搞好关系”。其中最为重要的是与那些有影响力和支配力的人搞好关系。从我们上亿字村庄调查报告材料看,农民日常生活中使用频率最高的词就是“关系”。包括家庭内各成员间关系、家庭外的各种各样的社会关系。可以说,离开了各种“关系”,农民的日常生活根本无法进行下去。如果“关系”不好,简直会寸步难行。这与马克思所说的“彼此间并没有发生多种多样的关系”有所不同。只是这种关系主要限于农业村落之内,属于私人间交往的人际关系,而不是马克思所说的因为商品交换而产生的广泛的“社会交往”关系。
在中国的历史进程中,血缘关系与农业文明是最基本的底色。这两者有一个共同特性,就是可延续性。人们依靠血缘关系实现代际延续,依靠农业文明提供的源源不断的生存资料而使得同一血缘的种族人口延续下来。而血缘关系与农业文明又是在村落这一空间中进行的。农民生活在一个个村落之中。血缘关系、地缘关系与生产关系三位一体,共同存续于村落。从我们的调查看,大量村庄都是以姓氏而命名。还有相当一部分村庄共有一个祖先,所有村落成员都是具有同一血缘传统的人。人们正是依托于各种自然生成和人为建构的关系,而使得生产生活长期延续。
基于血缘关系和农业文明而形成的“关系社会”构成了独特的中国社会底色,并生成了特有的政治。这就是“家国同构”,即私人领域的人际关系成为公共领域的深厚土壤。公共领域的行为依据和来源与私人领域密切相关。私人领域的人际关系与公共领域的社会关系高度重叠。恩格斯在《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一文中论述了公共领域的国家起源与私人领域的家庭的来源关系,指出私有制和阶级分化造成了个人与血缘母体的分离。但在中国,尽管存在私有制和阶级分化,社会却始终未割断与血缘母体的脐带联系,血缘母体源源不断地向个体输送各种元素。私人生活领域的人际关系原则深深地渗透至公共领域。因此,中国传统社会特别强调“五伦”:君臣、父子、兄弟、夫妇、朋友。君臣如父子。公共领域与私人领域的关系高度重叠。正是在“关系社会”里孕育出“关系政治”。
政治属于众人之事。处理众人之事,必须借助权力。权力是特殊的影响力和支配力。“关系政治”从本质上看,是通过特殊关系获得特殊权力。这种特殊关系又分两类:一是自然天成的,如父子、乡亲关系;一是人为建构的,即通过人的行为形成的特殊联系,如“拉关系”“找关系”“搞好关系”。那么,人们为什么要“拉”和“找”呢?实际上是为了获得一种特殊的影响力和支配力,也即权力。因此,“关系”作为人与人、人与事之间的某种性质的联系,在一定意义上可以视为一种权力,是一种因为某种特殊关系而获得的影响力和支配力,有了这种力量,便可以占有居于他人之上的地位和影响。我们可以将此类因为“关系”而获得的权力称之为“关系权”。人们通过特定关系赋予自己以权力。在这里,“关系”是作为一种权力资源使用的。它强调:“关系即权力。”
权力是一种支配力和影响力。从权力来源看,它可以分为以下类型:一是实体权,或称物质性权力,因为占有某种特殊物质而获得的支配力和影响力。这种权力能够通过实在的东西加以度量。如对土地、资本占有而获得的经济权力,对国家权力占有获得的政治权力,对武装力量占有而获得的军事权力。如马克思所说:“无论如何,财产也是一种权力。例如,经济学家就把资本称为‘支配他人劳动的权力’。可见,在我们面前有两种权力:一种是财产权力,也就是所有者的权力;另一种是政治权力,即国家的权力。”[2]二是意识权,或称非物质性权力,因为占有某种优势思想而获得的支配力和影响力。这种权力没有具体实在的东西加以度量,更多的是一种隐性的存在。如因为信仰而产生的宗教权,因为思想及其传播形成的话语权。还有一种权力并不是人们直接占有物质或思想,而是借助于某种人与人、人与事的特殊联系获得某种权力,这就是“关系权”。借助某种特殊联系形成的“关系权”,是与以上两类权力完全不同的权力。如“找关系”“拉关系”的人自己并不占有某种权力,而是通过“找”和“拉”关系获得某种权力。因此,“关系权”又体现为一种权力资源。
作为一种特殊权力资源的“关系权”,可以依据不同的关系分为不同的类型。一是基于血缘关系而产生的“关系权”。如皇亲国戚,便是基于与皇帝的亲戚关系获得的特殊权力。母以子贵,便是基于儿子地位的母亲所获得的特殊权力。二是基于地缘关系而产生的“关系权”。如经常所见到的“三个公章抵不过一个老乡”。三是基于人际关系而产生的“关系权”。如“在家靠父母,出门靠朋友”“熟人”“门生”“故旧”等,都是因为个人关系紧密而产生的特殊权力。可以说,人类社会有什么关系,就可以因为某种关系获得某种权力。
“关系权”的特质在于因为某种关系获得权力。而“关系”又可分为两种类型。一是正式法律明确界定或者为当事人普遍认可的关系,即法定关系。这种关系表现为一种普遍主义。它“独立于行为者与对象在身份上的特殊关系”[3]。直接占有物质和思想能力形成的权力,一般都通过法定关系确定下来,以形成某种制度。正因为如此,马克思将所有权视为法定的财产关系。由法定关系产生的权力属于“位置权”,拥有某种正式位置就能获得某种权力。如医生可以拥有处方权,其他人则没有;地主拥有的收租权是天经地义的;官员的控制权、支配权是国家法律界定的。二是非正式法律或者并不具有普遍性的关系,即非法定关系。这种关系体现在具体的人与人、人与事之间,很难用清晰、固定和刚性的制度加以界定。这种关系体现出一种特殊主义。即“凭借与行为之属性的特殊关系而认定对象身上的价值的至上性”[4]。只有某个特定的人才拥有这种特定的关系。正因为如此,那些本来不直接占有某种“位置”的人,可以利用与某一位置的特殊关系获得超越一般人的特殊权力。如日常生活中所见到“拉关系”“找关系”都属于此类。
“关系权”作为一种基于特殊主义关系的权力类型,有一个时空变迁过程。在长期的中国历史中,由于血缘关系和农耕文明底色,人们的社会关系较为狭隘,主要是“五伦”人际关系。这种关系不是抽象的普遍主义关系,而是非常具体和特定的特殊主义关系,相关人之间具有紧密的连带性。在这种关系格局下,非常容易产生“关系权”。人们可以凭借或者借助特殊关系获得特殊权力。如“母凭子贵”“臣代君命”“一损俱损、一荣俱荣”等。这种“贵”“命”“损”“荣”便是“关系权”的体现。进入现代社会之后,尽管人们的社会关系领域扩大了,但特殊主义关系仍然发挥着重要作用,“拉关系”“找关系”成为人们日常生活的经常性行为。
而在西方,由于商业文明造成的异质社会,实行普遍主义的法理统治,大量的权力由明文明确规定且加以固化。如“自由人”与“奴隶”属于两个不同的阶级,且阶级身份明确和固化。自由民所共有的公共领域与每个人特有的私人领域泾渭分明。私有制和阶级分化割断了人与血缘母体的联系。特别是进入近代城市市民社会之后,资产阶级民主革命的重要结果是造成了私人领域与公共领域的彻底分离,公共领域依据公共约定的规则运行,排除和防止私人领域中人际关系对公共领域的支配和影响。人们要获得某种权力资源只有依靠公共领域的制度约定而不是特殊关系。正因为如此,西方对中国司空见惯的中国式“关系”无法理解,只能用汉语“Guanxi”加以表达。由这一汉语“关系”产生的“关系权”,是中国历史存续下来的一种社会现象。正是在这一背景下,西方长期以来没有产生和使用“关系权”的概念。
中国是由农业社会直接过渡到现代社会的。虽然经过了近代以来的一系列革命,但数千年的历史传统并不是很快能够改变的,特别是传统社会土壤仍然存在,并无时无刻地影响和制约人们的日常生活,人们会自觉不自觉地将私人领域的人际关系带入公共领域生活之中,利用特殊关系获得特殊权力。由此很容易导致公共权力私人化。如日常生活经常可见的“拉关系,走后门”“搞好关系”“打官司就是打关系”“特定关系人”等。2017年播放并收视率奇高的电视剧《人民的名义》,展现了大量借用各种关系获得政治资源的现象。“关系权”正是对这一类政治社会现象的概括。
需要注意的是,“关系权”并非只是历史延续的“负资产”。首先,从中国历史看,特殊的“关系”不仅意味着权力和利益的连带性,而且意味着责任的连带性,实行权责对等原则。即借助和凭借特殊关系获得权力,同时也会因为特殊关系承担责任。其次,从更广泛意义看,特殊主义的“关系权”也并非中国独有,更非传统时代才有,只是程度不一而已。再次,对“关系权”要进行分析。从社会进步的角度看,需要将私人领域的人际关系与公共领域的权力运行剥离开来,但并不能因此否定人际关系的必要性和重要性。如不仅是农民家户,即使是现代企业也注意营造良好的人际关系,通过这种关系获得强于他者的特殊影响力和支配力。“关系权”因此具有正向功能。在这方面,日本的企业表现突出。最后,特殊主义与普遍主义不是绝对对立的,也可以将特殊主义关系融入普遍主义关系,形成具有普遍意义的“关系权”。如建设新型的大国关系,相关大国可以获得强于个别国家的特殊影响力和支配力。特别是在社会关系愈益丰富的当今世界,搞好关系成为共同准则。如“睦邻友好”,便是由传统的特殊主义的相邻人居关系演化和扩展为一种普遍主义的国与国的交往准则。因此,从权力资源看,“关系权”可以提升为一个具有普遍性的概念,有其普遍主义价值。
关系权:权力在关系中
“关系权”是对由关系产生权力的普遍性现象的概括,是权力的一种类型,犹如“话语权”。这一概念是对相关事实的概括,同时,它更可以作为一种分析工具,运用到对权力的分析中。作为分析工具的“关系权”,它强调“权力在关系中”。
在汉语体系中,“关系”是一个多义词。除了因为特殊关系获得权力资源的意思外,还指事物之间的联系和作用(relationship)。这里所说的“关系”是一个超越时空的普遍性概念。在马克思看来,人是社会关系的总和。而各种社会关系内生着权力。权力本身就是客体与主体之间的支配与被支配的关系。也就是说,只有从关系中才能深刻地理解权力的存在和作用。无关系便无权力。权力发生并存续于关系相关人之中。马克斯·韦伯就是从关系的角度界定权力的,他认为,“权力意味着在一定社会关系里哪怕是遇到反对也能贯彻自己意志的任何机会,不管这种机会是建立在什么基础之上”[5]。
“关系权”作为一种分析工具,首先要明确关系相关者,其次要明确相关人出于什么理由产生相互联系,再次要明确相关人结成的关系内生着何种权力,最后要明确在权力运行中相关者的互动作用。
“关系权”作为分析工具,非常强调权力在特定的关系中构成,强调权力一旦构成便是一个动态的、相互影响的运行过程。从这一意义看,福柯关于权力的论述相当有启示意义。在他看来,“首先可以确定,权力不是被赠予、交换和补偿的,而是被运用,它只在行动中存在”。“从其本身来看,它主要是一种力量关系。”[6]它的支配效应不应被归之于“占有”,而应归因于调度、计谋、策略、技术、运作;人们应该从中破译出一个永远处于紧张状态和活动之中的关系网络,而不是读解出人们可能拥有的特权。权力存在于有差异的关系之中。福柯完全否定对权力的占有是片面的,但他将权力视之为动态过程,将其置于关系网络中考察的思想,对于我们将“关系权”作为一种分析工具来认识是有参考价值的。
将“关系权”作为一种分析工具,有助于我们对于大量社会现象事实进行理论分析和概括。血缘关系与农业文明是中国的基本底色,共同特征是继替性和延续性。在血缘关系中,父亲和儿子是两个行为主体,并产生父子关系。父亲和儿子是父子关系的相关者。父亲和儿子是由于血缘继替关系相互联系的。这种血缘关系内生出父亲权力。父亲可以支配儿子,反之则不可。但是,父亲的支配权并不意味着可以为所欲为,他必须履行父亲责任,才能够获得儿子的尊重。即使是同一血缘关系也可以因为行为主体不同而产生不同的“关系权”。如父子关系意味着儿子对财产的继承权,父女关系则意味着女儿没有财产继承权,因为规则是“诸子均分”。当然,在实行“长子继承制”的地方,即使同样是儿子也不可能自动获得对财产的继承权。
经济关系也是如此。地主和农民是两个不同的行为主体,并因为农民向地主租地而形成租佃关系。在这种关系中,地主因为有地,是地的主人而获得收取租金的权力。但是,地主并不能因为是地的主人可以为所欲为,农民并不只是被动的服从者。农民在交纳租金的同时,也会取得独立经营权甚至长期的经营权,也会因为天灾而要求减少租金。
即使是非常私人化的关系也可以运用“关系权”加以分析。“找关系”“拉关系”是非常私人化的行为。但由这种私人关系产生的“关系权”也是一个动态的过程。“找者”和“被找者”是“找关系”中的两个行为主体。“被找者”因为特殊的地位而成为“找者”的对象,并获得特殊的影响力。“找者”为此要支付某种代价。当然,如果“被找者”并不能满足“找者”的要求,“找者”不再“找”,相互关系也就不再成立。
由此可见,作为分析工具的“关系权”是一个动态过程,体现着一种行为规则。这种规则可能是制度,可能是习惯,还可能是利益。作为一种权力资源的“位置权”不是无缘无故而生成的,它体现着某种规则。如凡是儿子都可以获得财产继承权,便体现着“诸子均分”原则;只有长子才能获得财产继承权,则体现着“长子继承”原则。当然,制度也是可以变动的。一旦制度变动,关系会发生变化,甚至不复存在。如取消土地自由出租制度,也意味着租佃关系不再存在。
将“关系权”作为分析工具,还要注意到关系的多层次性和各种关系的叠加性,并由此带来作为权力运行的复杂性。
一般来讲,人类社会所结成的关系起源于最原初和本始的关系。但是,这种原初的本始的关系还会扩展、衍生、派生出其他关系,并因为这种关系而获得其他的关系领域的权力。
租佃关系是一种经济关系,产生的是一种经济权力。这种权力仅仅限于经济领域。地主只是地的主人,而不是租佃者人身的主人。这种经济权力是因为租佃关系产生的原初的本始的关系。而这种原初的本始的经济关系还可能扩展、衍生、派生到其他关系领域,并获得其他领域的权力。如地主在租佃关系中居于支配地位,在社会关系中会获得较高的社会地位和社会威望,在文化关系中成为有话语权的人,在政治关系中成为能够影响治理过程的人,因此,地主与“士绅”联为一体。在租佃关系中,地主无疑居于主导地位,其经济权力会溢出经济领域,成为主导者。我们的调查发现,在传统社会,被称为“老爷”“大老爷”的人,其影响力和支配力最强,其地位甚至高于保长,重要原因就是多种关系领域的权力集于一身。
但是,任何权力都有其特定的“关系领域”,并依照关系特性运行,由此会造成不同关系领域的权力相关方的互动。如政治关系是因为政治权力配置而形成的。政治权力是一种超越社会之上的强制力量。由政治关系产生的政治权力经常会影响或者支配经济关系产生的经济权力。如马克思所说:“‘权力也统治着财产。’这就是说:财产的手中并没有政治权力,甚至政治权力还通过如任意征税、没收、特权、官僚制度加于工商业的干扰等等办法来捉弄财产。”[7]财产关系只产生“财产权”而无其他权力。其他关系中的权力构成对财产关系中“财产权”的影响。在租佃关系中,地主占据主导地位,其权力有可能扩展到其他领域。但其他领域的“关系权”也有可能反制地主。地主的生命生活活动得依赖村落社会,如婚丧嫁娶活动。由这类活动形成的社会关系产生的社会权力,也会限制地主为所欲为、任意扩大自己的经济权力。否则,地主家的婚丧嫁娶活动可能无人“捧场”。这正是那些在村落生活的地主必须通过做“善事”获得社会认可,而不在村落生活的地主则缺乏善举的重要原因。我们的调查发现,有些村落的“土地主”甚至害怕农民,原因在于生活在乡村的“土地主”人数少,国家政权保护鞭长莫及,因此害怕人数众多的农民的冷落甚至攻击。
将“关系权”作为分析工具,还可以帮助我们认识,“权力在关系中”是一个历史演变过程。马克思在论述个人生产的社会性时指出:“我们越往前追溯历史,个人,从而也是进行生产的个人,就越表现为不独立,从属于一个较大的整体。”[8]历史越往前追溯,整体性愈强,人的社会关系愈简单,权力的互动性愈弱,权力更多表现为单向的支配权。历史越往前发展,个体性愈强,人的社会关系愈丰富,权力的互动性愈强,权力更多表现为互相影响的过程。如在前资本主义时代的西欧,人与人的关系表现为人身依附关系,领主不仅领有地,也领有人。领主与农奴主要是单向的支配关系。而在中国,实行的是地主经济,地主只是占有地,不占有人,地主只有收取租金的权力而没有支配佃农人身的权力。地主与佃农的权力关系开始具有一定的互动性。资本主义时代的重要特征是个人人身的独立,劳动者有了更多与资本互动的可能。而在信息时代,话语霸权则难以形成,话语权必须在互动关系中运行。所以19世纪及其之前,包括马克思在内的学者更多从单向的支配权的角度定义权力,随后韦伯开始将关系引入对权力的考察,而福柯更强调权力的互动过程,强调对权力的反抗。只是韦伯和福柯都没有意识到,他们的认识恰恰是马克思所说的人类由整体性走向个体性的历史逻辑结果。
总之,“关系权”的核心思想有二:关系即权力,权力在关系中。前者是对由关系产生权力的现象的一种概括,后者是从关系的角度认识权力的一种分析工具。
①华中师范大学中国农村研究院将实证调查作为主要方法,经历了三个阶段。一是自1986年开始的个案调查;二是自2006年开始的“百村观察计划”,对300个村庄5000个农户进行每年跟踪观察,为政策提供依据;三是自2015年开始的“深度中国调查”,为基础性调查,目的是建构中国理论。其中包括以传统社会形态为主要内容的分区域村庄调查。现已调查华南、长江、黄河三大区域16个省份185个村庄,每个村庄住村调查2个月以上,并形成了上亿字以上的调查材料。本文的事实材料取自于这一调查。特此说明并致谢!
参考文献:
[1]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677.
[2][7]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58:330、330.
[3][4]郑也夫.特殊主义与普遍主义.社会学研究,1993(4).
[5]马克斯·韦伯,林荣远译.经济与社会(上卷).北京:商务印书馆,1997:81.
[6]米歇尔·福柯.性经验史(增订版).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5:43.
[8]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