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克军:让县乡政府签“脱贫”责任状弊大于利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1298 次 更新时间:2018-04-09 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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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克军  


中央要求,到2020年,所有贫困地区和贫困人口要全部“脱贫”。很多地方把这个目标当做政府“扶贫”任务,层层向县乡党委、政府乃至村级自治组织下达任务,签订责任状。


按照政府包揽一切的惯性思维,这当然是天经地义的。但是,仔细想想,“脱贫”和“扶贫”的主体、构成要素均有一定差异。


“脱贫”的主体,从字面看有两部分,一部分是“贫困地区”,包括贫困县、贫困乡、贫困村;一部分是“贫困人口”(通常以“贫困户”为代表)。但从实际内容看,“贫困地区”的“脱贫”,也是指居住在该区域的“贫困人口”的脱贫。也就是说,“脱贫”的主体是“贫困人口”。


“扶贫”的主体,则要多元一些。首先是各级政府,其次是参与扶贫的企业、社会团体、慈善机构或某些自然人。如果把“主体”理解为“主要力量”,那当然是起主导作用的各级政府。


贫困人口“脱贫”目标的实现,是多种因素交集的结果。起码应包括以下四大方面:


一是区域经济和社会事业的发展,这是贫困人口“脱贫”的基础和前提。


二是社会公平的充分实现和利益调解机制的成熟和完善,这是遏制贫富严重分化,帮助贫困人口“脱贫”并避免“返贫”的必要条件。


三是政府为主导的“帮扶”,即我们所说的“扶贫”,这是贫困人口“脱贫”不可或缺的推动力量。


四是贫困人口的自身努力,这是他们“脱贫”的内生动力。


显然,贫困人口的“脱贫”,主要靠他们自身的努力。政府为主导的“扶贫”,仅仅是三大外在要素之一。当然,另两个方面条件的创造和形成,政府也担负着重要责任,但那毕竟是社会各方面力量综合作用的结果,而且有一个较长的周期,与政府扶贫工作不具同步性。


由此看来,把“脱贫”任务全部压给县乡党委、政府和村级组织,并用层层签订责任状、紧锣密鼓督查等办法抓“落实”,虽然有利于整合社会资源、促进“脱贫”目标的加速实现,但并不符合经济社会发展规律,而且会带来难以避免的消极后果:


——基层没有讨价还价的余地,对不符合实际的高指标也要硬着头皮接受,从而埋下了急功急利、弄虚作假的隐患。


——历时四十来年的改革,已使各级党委政府难以扮演“全能”角色。对于贫困人口“脱贫”诸多方面条件的创造,它们可以有所作为,但不可能在一定期限内“包打包胜”。如果不能水到渠成,它们只有两个选择:一个是利用权力,调动不该调动的资源,用于“扶贫”,结果这边完成了任务,那边造成了社会不公。一个是弄虚作假,欺下瞒上。否则,难以向强硬的上级交差复命。


——作为脱贫主体的贫困人口,往往处于被恩赐、被包办、被摆布的地位。有些贫困户,能够借助政府帮扶的外力摆脱贫困,甚至走上致富之路;有些贫户则可能只知感恩戴德,不知发愤图强;还有些贫困户则认为,你们这些基层干部、工作队员对我的所有帮助,都是为了完成上级的任务,不但不需感谢你们,而且你们应该感谢我。在政府高调“扶贫”、全能包打的氛围下,“自强自立”的号召,越来越缺乏影响力;贫困户群体“等靠要”的思想越来越严重;“脱贫攻坚”的内生动力越来越孱弱。同时,由于外力“植入”的开发类扶贫项目,很难与贫困户的需求、经营能力和所处环境相契合,抗御市场风险能力和成功率极低,很多短期内成功的项目,几年后就倒闭泡汤。加上在填表、建档、立卡、督查、评估中围着上级指挥棒转,形式主义难以遏制,基层干部和包括扶贫对象在内的农民群众对政府的信任度不断受到损毁。


——因为扶贫在整个农村工作中的地位日益提升,政府包揽的推进方式,带有代表性、牵动性、整体性。所以,它严重阻碍着政府职能的转变,延缓着地方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进程。


为逐步摆脱“全面控制型”治理路径依赖,还原贫困户在脱贫攻坚战略中的主体地位,应该权衡利弊,果断叫停向基层政府“高压紧逼”的做法:


1、“脱贫”实现目标的确定,应该具有一定的弹性,避免层层加码,不搞一刀切、大跃进。


2、“扶贫”工作目标的确定及绩效评估,应以政府有限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为主,适当参考“脱贫”结果。工作责任状可以签订,但项目应该少而精,限定在政府有限责任范围之内,且在指标上留有余地。


3、在监督管控上,应该体现宽严结合。对侵占扶贫资金、搞“关系性”假扶贫和搞形式主义等群众深恶痛绝的行为,应该严查严处,对开发性扶贫项目实施、“脱贫”进度、贫困户识别、档卡建设等一些政府不能完全左右或群众反映并不强烈的问题,应该放宽管控,给基层政府和群众自治组织以更多的自主权和话语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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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责编:川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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