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克军:不要过分贬低“小农经济”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2035 次 更新时间:2020-09-05 17: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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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克军  


不要过分贬低“小农经济”


李克军


改革开放初期,农业家庭经营释放出巨大活力,短短几年,就解决了几十年没有解决的农民温饱和农产品短缺问题。随着农业结构的调整、农村劳动力的转移和土地的流转,农业出现了规模经营的好势头。同时,也出现了农业增产后劲不足、生态环境恶化、农产品销售困难、农民增收缓慢、农村社区空心化等一些新问题。有些人把这些问题归咎于家庭经营,极力贬低“小农经济”。


(一)两种认识偏差及其消极后果


第一种认识偏差:“小生产是滋生资产阶级和资本主义的温床,必须予以改造甚至消灭”。这种认识来源于列宁的一段话,即:“小生产是经常地、每日每时地、自发地和大批地产生着资本主义和资产阶级的”。早在1943年,中共领导人毛泽东主席就说,“分散的个体生产,就是封建统治的经济基础,而使农民自己陷入永远的痛苦。克服这一状况的唯一办法,就是逐渐集体化,而达到集体化的唯一道路,依据列宁所说,就是经过合作社。”


在实践中,所谓的“合作社”,并不是劳动者的自由联合体,而是将农民的土地、牲畜等生产资料归到一起,组建苏式集体农庄。在合作化运动中,毛泽东曾警告全党,“农村中的资本主义的自发势力一天一天地在发展……这种情况如果让它发展下去,农村中向两极分化的现象必然一天一天地严重起来”。所以,他严厉批评主张农业合作社稳妥发展的副总理兼农工部长邓子恢是“小脚女人”,是“从资产阶级、富农或者具有资本主义自发倾向的富裕中农的立场出发”,甚至给邓戴上“右倾机会主义”的帽子。结果,原定15年左右完成的农业合作化,只用了3年时间就完成了。由于农民自主权严重缺失,所谓“集体化”并没有建立在农民自愿基础之上,不但没有实现“共同富裕”的目标,反而阻滞了经济发展。在严重的挫折和困难面前,我们没有改弦更张,而是不断地批判假想的“资本主义”,进行两个阶级、两条道路斗争,并建立“一大二公”的人民公社制度。在“共产风”刮得最烈的时候和文革年代“大批促大干”时期,曾一度把农民的自留地收回,把本来已经奄奄一息的家庭副业当做资本主义予以取缔。


这些极左错误,造成了严重后果。首先是粮食产量增长缓慢。在起点较低、没有战争、农业技术广泛应用的前提下,1978年的全国粮食总产比26年前的1952年只增加85.9%。其次是农民收入水平低下甚至基本没有增长。中共中央党校教授周天勇在《三十年前为什么我们选择改革开放》一文中写道:1976年全国农村每个社员从集体分得的收入只有63.3元,农村人均口粮比1957年减少4斤;1978年全国有139万个生产队(占总数的29.5%)人均收入在50元以下。农业大省黑龙江,在初级合作社阶段的1952——1956年,社员收入(人)年均收入78.0元,1952年达93.8元。从1957年到1966年10年间,平均只有70.7元,即使不考虑物价上涨(那年代涨幅很低,但也在涨),也有所降低。口粮标准:自1953年实行粮食统购统销以来,前三年(1953——1956年)平均每年每人535斤,从1957——1964年8年间,7年平均(没找到1963年数据)只有387斤。再次是围绕两条道路斗争,伤害了一批基层干部和普通农民。


第二种认识偏差:“小生产代表落后生产力,阻碍农业现代化”。这种认识首先来自于 “小农经济”的定义。“小农经济”,顾名思义,是指以家庭经营为基础的小规模农业经济。但我们常见的教科书和词典,却把“小农经济”说成是使用落后的生产工具或采用男耕女织的生产方式,实现自给自足的经济形态。实际上,这个定义或许反映了百年以前多数国家小农经济的某些特征,但并不完全符合现代小规模农业的实际。受这个定义的影响,很多人无限夸大“小农经济“的缺陷,在推进“规模经营”的实践中急于求成,拔苗助长。如,有的地方在支农资金分配上,过分向种田大户倾斜,靠行政力量打造“家庭农场”;有的地方以支持产业化的名义将巨额财政资金投向龙头企业,营造虚假的现代农业示范区;有的地方搞合作社组建竞赛,成立了大量有名无实的“皮包合作社”;还有少数人不断地鼓噪“重走集体化道路”,企图把农民拉到“一大二公”的老路上……


(二)小农经济既有劣势也有优势


一般说来,一家一户的小农经济确实有些缺点。如:生产单位规模小,独立抗御自然灾害和市场风险的能力比较差;土地利用分散细碎,在缺少联合协作的情况下,不利于大机械的使用和推广,阻碍现代化进程;不能独立进行较大规模的农田基础设施建设,等等。


但是,小农经济也具有相对优势。如,以家庭为单位进行生产活动,靠血缘和亲情维系,基本不存在内部利益纠纷;生产经营的管理简单易行,成本偏低;生产决策和产品销售灵活机动,便于围绕市场变化及时调整;便于精耕细作,提高土地产出率,等等。


这里,有两个误区应该澄清。一个是把小农经济完全等同于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实际上,即使在商品经济不够发达的二、三十年代,有些地方的“小作农”也积极参与商品交换。如,1917——1921年,东北北部每年农产品产额有700万吨,其中,流于当地市场者约有180万吨,经铁路运输约有95万吨,出口的农产品约有150万吨。以上三项合占总产额的60.7%,小麦、大豆可达70%—80%以上(于春英、衣保中:《近代东北农业历史的变迁》,吉林大学出版社,2009年2月版,第118、127页)。在商品经济充分发展的今天,产品的商品率更不一定受生产规模的制约。很多水田区的农民,自己生产的水稻全部出售,口粮另行买进。至于精细化的非谷物生产,更容易做到小生产、大商品。


再一个误区是小生产等同于低产低效。一般说来,小规模农业生产的劳动生产率往往低于大规模经营,但土地产出率和投入产出率却未必如此。据著名的历史社会学家、三农学者黄宗智先生考证,美国的大农场实行的是“大而粗”的种植模式,单位劳动力产量较高,而单位土地面积产量较低。反过来说,日本所代表的则是一个“小而精”的农业现代化模式,其单位劳动力产量较低,单位土地面积产量较高。中国的一些百亩以上被称作“大”的“家庭农场”,单位面积净收益和产量都要低于小农场。有些靠转入土地进行较大规模经营的农户,主要靠政府额外补贴来获得较高收益。有调查显示,企业型农场亩产(水稻+小麦)是1100斤,“大”的家庭农场是1600斤,小的家庭农场则是1800斤。显然,大面积的管理比较粗放,小面积的耕作则比较精细。因此,小农场的单位面积产量较高(黄宗智:《“家庭农场”是中国农业的发展出路吗?》,《开放时代》2014年第2期 )。


(三)人多地少的国情若干年内不会改变


据黄宗智先生考察,目前,世界上发达国家的现代农业主要有两个发展模式:地多人少的国家,如美国、加拿大,实行规模化农业,主要着眼提高单位劳动生产率,以大面积耕地、资金和技术投入在尽量少劳动力上获得高效益;地少人多国家如以色列、荷兰、丹麦、日本,则实行集约化农业,主要着眼提高单位土地生产率,以密集、深化的劳动投入和资金技术投入在小面积耕地上获得高效益……到1970年,美国一个男劳动力种2475亩地,日本才种30亩,是82.5:1的比例。


中国男劳力人均耕地面积比日本还要少。按照专家预测,到2030年,我国城镇化率将达到65%。那么,农村人口将减少到4.5亿左右,从事农业生产的男劳力大约1.2亿,按18亿亩耕地推算,劳均耕地只有15亩。不要说照搬美国的大农场模式,即使有二分之一的耕地流转到百亩以上的家庭农场,按每个农场经营120亩耕地推算,最多可吸纳2200万劳力(每120亩3个劳力,实际上在使用大机械的情况下,用不了这么多人),仍将有3.6亿人口、近亿个男劳力继续从事小规模的农业生产,劳均耕地不足10亩。如果再有四分之一的耕地流转到产业化公司,部分劳力成为雇工,也将有近3.5人口,近9000万男劳力继续充当小农,劳均耕地只有六、七亩了。


所以,在我们这个人多地少的国度里,应该借鉴日本的“小而精”模式,尽最大努力提高单位面积产量,并在继续推动农村劳动力向城市二三产业转移的同时,尽可能创造条件,促使更多的农业人口和劳动力就地生产和生活。


(四)小型家庭农场+名副其实的合作社应成为主推的经营模式


不可否认,适度规模经营,是实现农业现代化的重要条件之一。根据中央一系列文件精神和农村实际情况,推进规模经营,应该注意以下几点:


——必须“以农户家庭经营为基础”。无论发展新型“集体经济”,还是培育家庭农场、专业大户、农民合作社、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都不能动摇或破坏家庭承包经营权,不能以任何借口、任何方式侵犯农民自主权;土地流转必须坚持自愿、有偿的原则,形成市场化运转机制。


——不能以发展“集体经济”为名,重走大锅饭老路。近年来,有些人在夸大小农经济缺陷的同时,极力美化所谓“集体经济”的优越性。有的把华西、南街等工贸集团说成是“集体经济”的典范,有的把个别地方的“村社一体”探索说成是“重走集体化道路”或吹嘘成“中国农村希望所在”。一些地方以“发展壮大集体经济”和“强化基层党建工作”为名,号召、推动甚至强制村级“两委”大上经营类项目,或采取各种办法与民争利,增加“村两委”控制的收入。实际上,我国五、六十年代建立的合作社和人民公社,是照搬前苏联的东西,并不具备劳动群众共同占有生产资料的基本特征,而且给农业和农民带来巨大伤害。今后的集体经济采取何种形式,还需谨慎探讨。当务之急不是扩张,而是按照中共中央2016年12月下发的《关于稳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意见》,“将农村集体经营性资产以股份或者份额形式量化到本集体成员,作为其参加集体收益分配的基本依据”;“保障农民集体资产股份权利。组织实施好赋予农民对集体资产股份占有、收益、有偿退出及抵押、担保、继承权改革试点”。


——给“小农经济”正名,并采取实际措施引导和支持小规模家庭农场运用先进技术、搞好集约经营,提高产能和效益。


——引导和帮助农民组建名副其实的合作社。这些年来,合作社发展迅猛,热度异常。但由于很多地方把这项经济工作贴上了“XX主义”的政治标签,过分倚重行政推进,致使一哄而起、形式主义的老毛病随处可见。据“三农”学者张德元和梁漱溟乡村建设研究中心的一位研究人员2009年考察,假合作社占八、九成。据本人考察,中部J省,5年内建了1000多个农机合作社,每个合作社由政府补贴100万元,作为村集体股金。按官方说法,既增加了集体积累,又增强了集体服务功能。但K市M区农委一位负责人坦言,全区44个农机合作社,除一个由村集体经营,正常运转的以外,都单机包给个人经营了;一半以上已经把机械变相分给个人了。所以,应该下真功夫“去伪存真”,把官方主导的合作社办成由农民为自己的利益来参与并主宰的合作社;并通过这样的合作社,推进农村社区的自治和民主。


——继续支持家庭农场、龙头企业发展,但应循序渐进,讲求实效。对百亩以上的家庭农场、专业大户、专业合作社和龙头企业,应该给予必要的支持。但不能拔苗助长,厚此薄彼;不能违背公平原则,动用巨额财政资金或公共资源“垒大户”,人为挤压家庭小农的生存空间。


(2017年10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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