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朗普宣布耶路撒冷是以色列首都,并将美驻以使馆迁到耶城。他的决定不过是落实美国很早就做出的决定,不同的是上几任总统都拖延此事,而特朗普不再拖延了。耶城也早就被以色列占领,也是以色列事实上的首都。问题是特朗普说了“真话”后引起世界舆论哗然,不仅巴勒斯坦民众上街游行抗议,甚至发生武装冲突,其它地区伊斯兰民众也有上街抗议者。更值得让人思考的是欧洲这个世界现代文明的摇篮,很多基督教为主的国家也和伊斯兰为主的国家一道反对美国的决定。巴以冲突已经维系多年了,在这几十年里,以色列成为了工、农、科技高度发达,国内政治稳定的民主国家,除了受到周边一些极端伊斯兰国家的威胁之外,可以讲是前途一片光明,在世界赢得良好声誉。反观巴勒斯坦几乎看不到作为一个国家应该有的发展,内斗不止,人民生活得不到改善,甚至出现恐怖组织的苗头。如此鲜明的对照,联合国却一味站在巴勒斯坦一方,国际社会舆论也长期指责以色列,这才是值得我们认真思考的地方。从这个事件中或许我们可以看到如今遍及世界的恐怖事件和中东冲突难以理清的原因,看到其问题真正症结在哪里。
人类社会的基本形态
我们看动物世界,动物在行走时,会时常留下一些痕迹,宣示是自己的领地。自然界中每个动物繁衍下去都需要一定面积的空间,空间相对有限,必然竞争激烈,强者生存,也就是达尔文总结出的丛林法则。人类一方面是大自然中的“生物体”,同时又是一个有极其发达的大脑和丰富精神世界的“另类”。值得注意的是人类的精神世界是靠“话语”,或者笼统称谓“文化”来表现的。大自然中的竞争“单位”都是“个体”,或是天然为了繁衍生息而组成的生物性“群体”;而人类社会每个人都要在“群体”才能生存,同时竞争的主体也变得极其复杂,有个人之间的,有个人与“群”之间的,有“群”之间的,“群”还有大小之分……人类社会中的“群”所以复杂,就是有了“文化”,有了语言文字的原因,也就是这时的“群”不再是纯天然形成,而是有人为的因素,世界上几乎有数不清的民族和国家,但主要的,引起争议的“群”,都是缺少从“天然标志”上区分的特征,而是靠“文化”,也就是靠“语言文字”形成的。例如巴勒斯坦人、阿拉伯人、什叶派、……,有在天然标志(例如基因序列)上区分的吗?这种靠“文化”组成的“群”可以称之为“契约群”,是靠诸如话语、文字、宗教、习俗等等文化因素组织起来的。社会发展到今天,最基本的,同时最强的“群”就是“国家”。“国家”具有生物体生存所需要的“空间”,也就是有一定的地理区域,这是延续“丛林法则”规律的结果,同时又靠“话语”等等文化因素的存在,两者共同维续了“国家”的存在。在“文化”引领下,“国家”比靠血缘相连的“部落”明显具有强势,在人类“丛林法则”的竞争中,一个区域里的“强者”肯定是“国”。两次世界大战就是以“国”为单位发生的战争,也可以说这是“文化”助长了“丛林法则”的肆虐。战后七十多年没有再发生世界大战,其原因之一是人们逐渐发现人的生存并非像动物一样需要足够的“地理空间”,带有“契约”性质的“文化”更重要,一定程度上文化弱化了“国”之间的竞争。一百多年以来世界范围里的战争、骚乱、恐怖活动从来没有灭绝,“文化”在其中扮演的角色值得我们认真思考。
有史书记载,成吉思汗在战前动员时说:“人类最大的幸福在胜利之中,征服你的敌人,追逐他们,夺取他们的财产,使他们的爱人流泪,骑他们的马,拥抱他们的妻子和女儿。”他的话语直接赞扬了“丛林法则”,似这样“坦率”的战争动员在第一次世界大战前后到至今很难听到了,说明“丛林法则”的自然竞争已经式微,而是所有战争都找到了“外衣”,把野蛮的本质隐藏了起来,贴着“文化”标签的争斗常常也是血腥的。今天我们要制止或者减少各种战争和恐怖现象发生,就必须从“文化”入手,想想问题出在哪里?
“契约社会”和依法治国是同样的概念,我们希望通过“契约”维持和平,就不能不考虑我们签订的契约,以及围绕这契约出现的众多“解释性”话语,是否具有符合“法治”需要的逻辑。人类社会最终目的是对“人”的呵护,而人有物质财富(“实”)和精神财富(“虚”)这样两类,而对这两类“财富”的保护是不一样的。“丛林法则”是实实在在的现象,当需要“契约”去遏制时,则“契约”所谈的必须是具体的事物,“法治”所规范的应该是“人”可能发生的大大小小具体行为。同时在复杂的社会发展中,几乎每个人都可能有不同的想法,也可能有不同的思想;有自己的态度、情绪、梦想,甚至有信仰。总之人的精神世界是极其复杂多样的,也是多变的,是用“语言文字”述说不清的,当然也就不可能用“契约”(也就是语言文字)去规范人的“思想”(也就是精神世界),这应该是“法治”的重要逻辑原则。很多国家强调“政教分离”就是遵守这个原则。同时我们注意一下很多不能顺利执行的“契约”,不少就是因为包含了试图对“精神世界”进行规范的内容。所有脱开具体的实际问题,笼统去谈社会的“正确”与“错误”,谈社会正义,去谈“真理”,去谈“政治正确”,这些内容所反映的是人的一种“态度”,一种观点,一种追求,这都是人的“精神世界”上的问题,这方面用契约去规范,轻则是徒劳的,重则是产生混乱的根源,不能不引起高度重视。
对“国”要有严格定义
《三国演义》开篇讲:“话说天下大势,分久必合合久必分”,这位文学家的看法还是比较符合实际,道出了人类的“群”都是动态的这一常识。人类的“群”,包括“国家”都是不稳定的,其原因是控制人“群”的文化是变化的,不稳定的,没有天然固定的“标记”,就是以一定地理位置区别的“国”也是如此。但人类需要的是“和平”,需要“国”的基本稳定。而“国”的稳定首先在于“国”的“定义”是明确稳定的,中国传统文化提出的“名正言顺”就是这个意思。联合国的宗旨是国家不分大小一律平等,如今世界国家有两百多个,实际情况差异巨大,这个“宗旨”就是一个极不负责任的提法,例如一个太平洋上的岛礁小国,对欧亚大陆发生的事情能有责任和能力去评价吗?怎么能和大国有同样的投票权力呢?联合国成立的目的,就是用“契约”去解决国与国之间的矛盾,预防可能发生的“战争”。但七十余年来,细细盘点一下,联合国在制止“战争”上并没有起到什么太大作用,其根源就在于在“文化”上的不正确,也就是“名不正言不顺”,造成联合国通过的“契约”缺少实际控制力。联合国既然是“国”的联合体,就首先对“国”要有明确定义,哪些是,哪些还差一点,哪些不能有“发言权”,……我们讲“平等”是指在“契约”(条件)面前,而不是把“国”变成一种实际意义上的“特权”,大家去争。一个“国家”是否是联合国成员应该依据“国”的定义条文,而不是他国的承认与否。对一个“区域”是否是个“国家”有争议,则此地就是世界“热点”地区,甚至很可能是战争根源,联合国岂能一推了之?一个国家如果只是符合“定义”的部分条文,应该在有缺失的方面没有“发言权”,但应该给予“准国”的名称,世界任何一个“独立”而拥有地理范围的“群体”都应该是“国家”,联合国的责任是区别你是哪一类“国家”,作为“国家”还有哪些隐患,帮助大家成为合格的“国家”,而不是允许不允许你加入的问题。
地球上不再有封闭的国家
如今国与国之间联系十分紧密,联合国是解决国与国之间矛盾冲突的组织,但要注意的是任何国与国的冲突都是国内分裂的结果,真是没有“内贼”引不来“外鬼”。所以联合国讲只解决国与国冲突,“不干涉内政”只能是个彻头彻尾的空话,战争已经打起来了,周围国家岂能袖手旁观?任何一个国家出现的乱局肯定会使他国陷于其中,没有他国干预,一国也不可能乱,如今是乱了也只能在他国干预下才可能恢复平静。今天叙利亚出现的内战就充分说明这个问题,叙国内任何一方没有“外援”不可能存在下去,今天叙利亚要恢复平静,国内各派政治力量基本没有什么能力,而是相关大国的责任。如今世界上有多少思潮、观点、宗教,在国内就有多少,而对这些“思潮”的认同不是和“国界”一致的,一个国家的分裂就是很可能的事情。近几年中东乱局充分说明这个道理,发生战乱的乌克兰、叙利亚、也门等国莫不如此。种种历史现实所说明的是,要想制止战争的源头,必须对各国内部问题进行及早合理的干预,这才是联合国需要做的工作。正因为现在的“国”缺少明确自然标识,更多是文化上的概念,这就需要建立一个“理想国”,由联合国来出面设计一个“标准国”,当产生混乱时就有了评判是非的平台。现实中“国”的分分合合是常态现象,我们纵观历史,“国”的“分”与“合”常常伴随血腥的战争。为了避免战争,消极的做法是尽可能维持现状,“合不可分,分不可合”;积极的做法是任何一个负责任的大国都要制定“国家(包括联盟)分化和扩张法”,做到“丑话说在前面”,联合国应该监督和帮助成员国制定这个“契约”,或者联合国出台一个“国家分化合并法”。有了“分”与“合”的“契约”也就有了评价的基础,我们不是争论是“合”好还是“分”好,而是看谁遵循或者破坏了“契约”。欧盟在这方面起了一个示范作用,无论英国脱欧(“分”)还是东扩(“合”)都可以依据“契约”来进行,避免了战争。
要理直气壮赞美“妥协”
国家社会发生战争和严重动乱,失去和平,是“契约”出现混乱,没有控制社会的能力而引起的,经过一段战争之后会出现局部和平,或者出现“扫平狼烟”的强者,此时“契约原则”如果能适时“进入”,则能够使和平持续。中国王朝轮回时间有长短,说明了王朝更迭过后,建立怎样的“契约”是关键的问题。一个容易忽视的问题是这“新契约”是在承认“胜者为王”的基础上开始的,也是“丛林法则”运行的必然结果。这里举两个例子来谈谈。日本二战遭到美国核武的攻击,于是无条件投降,在后来的和平进程中,日本以低调行事,无论在两国之间的条约上,还是日本本国宪法制定中都充分考虑“胜者”的意见,日本战后和平发展七十余年,经济远超欧洲,也没有国内分裂问题,很重要一点是对当年所签订“契约”的尊重上。再看中东巴以冲突,经历两次世界大战,中东大片区域是空白的,也就是“契约”对这片土地的制约是不完整和脆弱的,以色列在这里建国也是有依据的,但和当地阿拉伯居民发生冲突也是极其可能的,而此时周围地区的“强者”无暇顾及该地区,发生巴以战争不过是“丛林法则”在起作用,而每次战争结果是以色列获胜,如果阿拉伯人能关注胜利者的权益,及早主动做出妥协,签订大家都能接受的“契约”,也许中东不会有持续几十年的巴以冲突。但事实是巴勒斯坦每次都不愿承认自己的失败,试图否认“丛林法则”情况下获胜方的利益,又幻想自己会是“强者”,如何能有可以持续的和平呢?在巴以问题上,国际社会多年来以支持民族独立,把摆脱“帝国主义”统治作为“政治正确”。而不是考虑历史渊源的复杂性,也不考虑民族、宗教派别众多等因素,结果是巴以陆续签订的“契约”要则不合理,要则脱离实际陷于空谈,建立不了“好契约”自然也就没有持久的和平。人类社会不可能持久延续“丛林法则”,肯定要进入“契约”控制的和平时代,但能控制多久,要看“契约”建立的好坏。不能忘记的是人类社会无法完全摆脱“丛林法则”,要生存和发展“强”固然是需要的,而“妥协”更重要,没有“妥协”就没有“契约”的签订,又何来和平发展呢?这个世界如果只有对“强势”的赞扬和吹捧,而没有对“妥协”的尊重和认可,则世界永无宁日。“强”是每个民族,每个国家都希望的,“争强好胜”可以讲是人的天性。而作为希望世界和平的联合国应该把宣传“妥协”作为己任,把“去强”作为重要工作,虽然这是困难而难以实现,但一定要从自身做起。事实并不是这样,联合国设立常任理事国,本身就是“崇强”,也不想想,这几个强国联合的很好,世界要联合国何用?如果他们相互对峙,联合国又有何用?
联合国也有“政教分离”问题
百年来,人类社会学理论有了长足发展,创造出多种对社会现象的解释,有些甚至被称为“真理”,被相当多的人接受,但这些被称之为理论的学术和控制社会的“契约”是两类东西,前者来源于人的思考,是人类理性思维的结果;而后者是基于现实情况,对可能出现的现象给予约束。而联合国是监督“契约”的遵守和违反,而要做到这一点就要避免社会学理论的干扰,不能去靠“理论”签订“契约”。我们成立联合国的目的是为了世界的和平,但在联合国成长中,使这里成了申诉“正义”地方,成了追求“真理”的地方,把“战争”分为“正义”和“非正义”……,这些发展方向正是企图对人的精神世界的干涉,是对学术问题、理论问题、思想问题的评论,实际上是忘记了“政教分离”的原则。我们成立联合国的目的是为了建立“契约”社会,尽可能遏制“丛林法则”,制止可能发生的战争,但如果我们落入“话语的泥潭”,对属于人的精神世界的事情,不可能讲清楚事情去争论,甚至投票表决,则联合国维护和平的能力将大大降低。如今世界上发生的战争和动乱都和“话语”宣传有关,与“文化”紧密相连,但我们坚持“法治”只是对“人”的行为的规范这一点不能动摇。保护一个人的人生财产安全和精神的自由是我们组成国家和成立国际组织最重要的目标。
人们常常对发生和已经发生的事情和行为表示出自己的态度,同时“人”(包括“群”、国家)的行动在今天文明社会里也都会提出“理由”,提出“依据”,也就是问一个“为什么”。如果所根据的是法律条文,是类似法律的“契约”,则这时的“态度”和“行为”是可以评论的,而这个评论标准就是我们签订的“契约”。如果我们“依据”的是什么“理论”类的东西,甚至可能是宗教,以此去行事和表明态度,则无法判断“是”还是“非”。精神世界的东西不可能得到“共识”,也就是不可能形成评判的标准。反过来说,我们为建立法治而签订的“契约”,都必须是规范人行为的“契约(法律条文)”,而不能是规范“理论”类的东西。我们说要建立“法治”社会,要成为“契约”社会,则所有行动依据的不能是“理论”等精神世界中的“说法”。百年来世界发生的所有混乱和战争都是失去判别标准而造成的,所打出的“旗号”,所提出的理由,都是属于“精神世界”上的东西,而不是依据“法”。历史现象都说明我们依据“法治”去认识、处理问题,无论是历史遗留问题,现实问题,还是可能发生的不稳定因素,都可以得到较好的处理;反之,非但解决不了问题,还可能加深宿怨,埋下不稳定甚至战争的种子。
二战中以色列人遭到欧洲不少国家政府的迫害,战后以色列不是追究这些国家的新政府,要求什么精神上的安慰,而是在全世界寻找具体迫害过他们的当事人,落实“冤有头,债有主”,就是逃到天涯海角,时间过去多年,也要将你“捉拿归案”。把当年执行迫害犹太人的不少德国军人或公务人员押上了法庭,伸张了正义,提振了以色列人心,这就是“法治精神”。而韩国在日军慰安妇问题上,揪住日本政府不放,不是讨论要多少赔偿,而是要“真诚的道歉”,这就不是“法治精神”,自然也不会将问题解决,留下了隐患,甚至可能撕裂了本族。再如经济上的问题,富国投资“穷”国矿山,如果讨论矿产品价格过低,这是“法治”;如果得出这是资本的掠夺,是这个国家贫穷的原因,则是一种理论,并根据这个理论来行动,这就是在破坏“法治”。按“法治精神”处理,就可以使生产继续,做到“双赢”;而按理论处理,则容易在实际上迷失方向,形成“双败”。
耶城从历史上看,归属谁都有道理,如今是以色列占领多年,以色列并没有放弃的打算,而是一直强调是属于以色列的,不承认这个事实,如何能有签订和平条约的“下一步”呢?美国承认了这个事实但遭到国际社会的谴责,而国际社会所依据的是已经被战争撕碎的“旧协定”,认为世界多数人的声音是“正义”的,但这“正义”的声音喊了多年,有意义吗?最糟糕是这种“正义”的声音使当事的巴勒斯坦人认为“真理”在自己一方,有世界人民支持,可以把小小以色列赶到大海里去,以致巴以冲突不断。更糟糕是“正面战场”打不过,我来“恐怖袭击”,直接加剧民族矛盾与冲突。今天巴勒斯坦控制区域在缩小,不少区域和其它稳定的阿拉伯国家重合,局面再拖延下去,和平更是无望甚至埋藏更大隐患。造成今天这种上不上,下不下的困境不正是国际舆论主持“正义”的结果吗?不承认耶城完全是以色列的首都的决定在联合国取得压倒性通过,但只能说明联合国解决国际冲突是没有办法的,空耗世界人民的“纳税钱”。
联合国与“文化”的关系
对思想自由的干涉行为是应该被制止的,而这种行为具体讲有两方面,一是采取强制、诱惑手段让别人接受某种思想;二是阻止思想的传播。为此联合国应该制定阻止这方面“行为”的“契约”,例如强调政教分离;任何轻视自己个人生命的宣传是应该被禁止的;不得进行极端思想的宣传;各国都应该有“言论自由”法,等等。联合国主要工作是督促各类“契约”包括各国内法律的施行,而要做到这一点,必须摆脱文化上的“是”、“非”探讨,放弃对“思想”优劣的评判。把一种“思想”、一种“观点”、一种宗教定为正确的、先进的,实际上就是在侵犯人的思想自由。文化是“理性”的,而“契约”必须是现实的。例如我们发现贫穷是导致世界混乱的原因,需要发展科学技术,需要生产,则联合国首要做的是恢复和平,尽可能阻止战争的发生。继而需要解决的是经济发展中产生的新矛盾。总之人类社会充满了矛盾,世界无一日之安宁,这大概是人性使然。但联合国应该是谈论利益分割的地方,会充满争吵和妥协。这里保护人类思考的自由,但不是欣赏人类智慧的地方,也不是谈论“思潮”正确还是错误的地方。文化对于人类是重要的,但值得注意的是文化的发展必须是在自由环境下才会有的,联合国作为有权威性的组织来干涉文化上的事物这就不是在发展文化,甚至可能做破坏文化发展的事。例如阿富汗巴米扬大佛被炸,我们要以破坏文物(物质财富)去追究,而不是以某个宗教遗迹遭到破坏而追究。一些旧文化濒于灭绝,要由热爱这类文化的人或机构去挽救,所谓的“文化遗产”应该由当事国自己去确认,没有必要由联合国来承认。追求“乌托邦”可以讲是人类最普遍的文化现象,如果它和“强力”结合,则是很可怕的事情,这个历史教训必须记取。如果我们认真思考创建联合国的初衷,关于讨论文化如何发展的分支机构就应该从联合国分离出去,维护联合国的权威是重要的,而文化上的生生灭灭要靠自由发展。
世界上个世纪是文化大发展时期,人们通过理性思考产生大量的新思维、新观点,可以说得到世界普遍的认可。在追求自由、平等的旗帜下,促使了民族、种族的解放,亚非拉的殖民地纷纷独立,民族自决成了没有异议的共识,殖民现象在走向灭绝,但我们回头去看,真实历史的进程远不如我们所设想的美好。无论是中东乱局,还是非洲的贫困和动乱,甚至欧洲都不安宁,这些乱象说明文化的发展和社会的有序稳定是两回事,人类思想认识上的成就反映的是人类精神世界更加丰富,但它不是维护人类社会稳定的“契约”。人类社会最基础的契约从“人”的出现就存在了,这就是人的生命、财产和思考的自由(宗教自由)是要得到保护和尊重。我们成立联合国的目的应该是更有效实现这一古老的“契约”,并不是建立什么更美好的社会,寻求什么“真理”。用通俗话讲,联合国是做“雪中送炭”的工作,而不是去做“锦上添花”的事情。要保护人们的“思考自由”,而不是陷于各种新“思维”的是非争辩中。“法治”是对“行为”的规范和约束,不是对“观念”、“思想”、“信仰”等等精神上的问题作出评价继而赞扬和反对,这个基本点是不能动摇的。
“国”和“家”有很多相似的地方,世界发生的国际大事也可以在社区、城市里找到类似的“影子”,这是普通人能够奢谈联合国的“理由”。中国有“成也萧何,败也萧何”的典故,人类文明社会随着文化的发展而进化,也因为文化的存在而出现比丛林自然界更残酷血腥的争斗。文化发展必然促进人类文明社会的发展,这一点是毫无疑问的,但必须要注意的是,文化发展必须在自然状态下才可以,是拒绝“拔苗助长”的。各类体育俱乐部比赛势头正在赶超具有政府干预色彩的奥运会是个极其明显的例子。联合国只有管好自己应该做的,放弃自己不应该管的,才能发挥作用。“多谈点问题,少谈点主义”,“不管黑猫、白猫,抓住老鼠就是好猫”,这些具有中国特色的智慧,联合国也是值得学习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