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摘要】:作为近代自由主义的奠基者之一,邦雅曼·贡斯当的政治思想在二战以后逐渐引起人们的重视。本文主要采用定性的研究方法研究贡斯当的政治思想。本文主要研究他的宪政民主思想的主要内涵以及在此基础上探讨其宪政民主思想能否回答他自己在《古代人的自由与现代人的自由之比较》一文中所提出的问题——把“古代人的自由”与“现代人的自由”结合起来。本文的论旨是贡斯当的宪政理论的主要内涵是在宪法的框架下,建构一个以维护公民权利为出发点,以代议制民主和分权学说为内核的有限政府体系;两种自由的结合是民主与宪政的结合,贡斯当的宪政民主思想能把两种自由部分结合起来,不能完全结合的原因在于两种自由之间的内在紧张以及民主与宪政之间的张力。
【关键词】:贡斯当;自由;宪政;民主;卢梭
引言
邦雅曼·贡斯当(Benjamin Constant ,1767-1830),法国文学家和政治思想家,近代自由主义的奠基者之一。有关贡斯当的生平,他曾在其自传性随笔《红色笔记本》开篇这样写道“一七六七年十月二十五日,我出生在瑞士的洛桑。母亲昂利埃特·德·尚迪厄出身于法国的一个古老的家族,其先辈是为了躲避宗教之争才移居到沃州来的,父亲朱斯特·贡斯当·德·勒贝克则是驻在荷兰的瑞士军团里的一名上校军官。就在我呱呱坠地后的第八天,我的母亲不幸因患产褥热而离开了人世。”[1]
贡斯当接受的教育有些杂乱无章,起先他在布鲁塞尔接受了一连串家庭教师的教育。从14岁开始,贡斯当开始接受正规的大学教育,1782年就读于巴伐利亚的埃尔兰根大学,从1783年7月至1785年4月就读于苏格兰的爱丁堡大学,在那里接受了两年正规的大学教育。贡斯当在爱丁堡大学求学期间正值以大卫·休谟(David Hume)、亚当·斯密(Adam Smith)等人为代表的苏格兰启蒙运动达到高潮的时期,贡斯当深受其影响,由此他对英国的文化产生了强烈的认同,奠定了他的自由主义思想的基础。
离开爱丁堡大学以后,贡斯当四处漂泊,先后到了巴黎、洛桑等地。虽说贡斯当的一生主要是对法国大革命进行反思,但在1794年之前他只是大革命的一个旁观者,对大革命只有间接的感受,因为从1788年至1794年间他一直在德国的一个小朝廷中供职。1794年9月18日,他在洛桑遇到了斯塔尔夫人,从此他的政治生涯发生了巨大的转变,斯塔尔夫人在以后近20年的时间里对他的生活和思想影响最大。1795年5月25日,贡斯当与斯塔尔夫人一起抵达巴黎,并以极大的热情投入到政治生活中去,此后他发表了他的第一批政治小册子:《论当前法国政府的力量和赞同它的必要性》(1796年)、《论政治反动》(1797年)以及《论恐怖》(1797年)等。雾月十八日政变后,贡斯当在西哀士(Abbe Sieyes)的帮助下入选保民院,后因反抗拿破仑的专断统治而于1802年被逐出保民院,从此过着流亡生活,直到1814年才得以重新返回巴黎。在流亡期间,贡斯当继续从事写作和著述并曾访问德国,在那里接触到浪漫主义哲学和宗教思想。1806年完成了一部全面论述政治学的专著的初稿,即后来的《适用于所有代议制政府的政治原则》。1806年,贡斯当完成了一部心理分析小说《阿道尔夫》,这奠定了他以后在文学史上的重要地位。1807年,贡斯当把席勒的悲剧《华勒斯坦》译成法文。1813年,贡斯当在拿破仑政权垮台前夕,出版了《论征服的精神》与《论僭主政治》两本政治小册子,对拿破仑的军事统治进行了猛烈的抨击。1813年,拿破仑远征俄国失败后,波旁王朝复辟并制定了1814年宪法,试图建立立宪君主制,而贡斯当返回巴黎以后担任当时自由派的主要代言人。1815年,在百日政变期间,贡斯当先出逃,而后又应拿破仑的邀请担任了他的制宪顾问,为拿破仑负责起草了《帝国宪法补充条例》,并正式发表了《适用于所有代议制政府的政治原则》。
从1815年至1830年,贡斯当不断地同复辟的波旁王朝进行斗争,一直是法国自由派的领袖人物。贡斯当于1819年作著名演讲《古代人的自由与现代人的自由之比较》,这篇文献在很大程度上奠定了他以后在自由主义思想史上的重要地位。1830年七月革命后不久,贡斯当逝世,法国于该年的12月12日为其举行了国葬。[2]
作为近代自由主义的奠基者之一,贡斯当的政治思想长期游离于人们的视野之外,引起人们的重视只是晚近时期的事情。二战以前他在学术上的地位仅局限于文学方面,这主要源于他的著名小说《阿道尔夫》。而贡斯当的政治思想在西方政治理论界长期没有得到应有的重视,在法国也长期游离于人们的视野之外,很长时间在法兰西民族的政治认同中处于边缘位置,原因在于在贡斯当生前及身后的数十年间,变幻莫测的政治环境妨碍人们去接近他的政治作品,同时他的政治作品关系到人们对1789年法国大革命进行的反省,而人们在此问题上是有严重分歧的。[3]法国大革命虽然已经过去两百多年了,但人们一直对它众说纷纭。
二战以后,贡斯当的政治思想逐渐进入人们的视野。在二战中,战争经历以及专制统治重返欧洲的政治舞台,使得他为自由所做的辩护以及对专制主义的批评重新焕发出生机,因此其政治思想的复兴与二战以后西方政治理论界对极权主义的反思有很大的关系,尽管不同的自由主义者批评的角度不同、对象各异,但“从五、六十年代起,几乎所有自由主义者都把卢梭的学说与当代极权主义理论联系起来。大致勾勒出一条以卢梭为起点,中经康德、黑格尔,最后发展出当代极权主义的思想史线索。”[4]自此以后,曾经批判过卢梭的思想家便受到人们的格外关注,伴随着人们对极权主义的不断反思,贡斯当的政治思想逐渐赢得了诸多赞誉。众所周知,英国哲学家以赛亚·伯林对贡斯当尤为推崇,称贡斯当的那篇著名演讲《古代人的自由与现代人的自由之比较》是讨论消极自由与积极自由两种自由概念的典范,对贡斯当的自由思想在人类自由主义思想史上的地位做了中肯的评价,可以说,后来伯林对“积极自由”与“消极自由”两种自由概念的著名区分直接脱胎于贡斯当对“古代人的自由”与“现代人的自由”的区分。弗里德利希·冯·哈耶克也认为贡斯当是“19世纪自由主义的一位知识界领袖”,意大利学者萨尔沃·马斯泰罗内称贡斯当是“立宪制自由主义的最敏锐的理论家”。[5]二战以后几乎所有论及自由主义思想的学者几乎都会提及贡斯当对自由思想的重要贡献。历史往往具有戏剧性,如果洛克(John Locke)不对菲尔麦(Filmer)的“君权神授”的思想进行批判,也许菲尔麦的思想早已淡出人们的视野了;相似的是,如果贡斯当不对卢梭进行批判,也许贡斯当政治思想的复兴还要有待时日,也许其学术地位还主要依靠他那不足七万字的心理分析小说《阿道尔夫》并也仅仅只局限于文学方面。
贡斯当的一生历经了法国大革命的全过程,法国大革命的原因、意义和影响必定成为其毕生思考的对象。可以说,贡斯当的政治思想是在回应法国大革命的阵痛中形成的,是对法国大革命这一政治试验及其所产生的后果的清理。贡斯当的政治思想是非常丰富的,也引起了很多学者的关注。就笔者所能收集到的资料而言,目前学界关于贡斯当政治思想的研究主要侧重于对贡斯当政治思想复兴的原因的研究、对贡斯当自由思想的研究、贡斯当对法国大革命的态度以及贡斯当对卢梭人民主权学说的反思等四个方面。[6]但贡斯当的政治思想绝不仅仅局限于以上几方面,比如贡斯当对代议制民主的追求、对两种自由之间关系的分析以及基于这种分析基础上的有关两种自由之间的结合问题、对分权学说的探讨以及对专制主义的批判等就值得引起人们的进一步关注。
基于以上的考虑,本文采用政治学中的定性的研究方法,试图去研究贡斯当的宪政民主思想[7]的主要内涵以及在此基础上探讨其宪政民主思想能否回答他自己在《古代人的自由与现代人的自由之比较》一文中所提出的问题——把“古代人的自由”与“现代人的自由”结合起来。本文的论旨是贡斯当的宪政民主思想的主要内涵是在宪法的框架下,建构一个以维护公民权利为出发点,以代议制民主和分权学说为内核的有限政府体系;两种自由的结合是民主与宪政的结合,贡斯当的宪政民主思想能把两种自由部分结合起来,不能完全结合的原因在于两种自由之间的内在紧张以及民主与宪政之间的张力。
本文的论述逻辑是:第一章考察贡斯当的宪政民主思想的出发点——维护公民的个人权利,贡斯当认为公民拥有独立于任何社会权力之外的个人权利,与权力相比,唯有权利才是绝对的。同时贡斯当认为,在任何特定社会中,天赋权利在政治上是毫无意义的,每个人只能享有社会所赋予他的权利,因此为了维护个人的权利不被侵犯,贡斯当主张建立一种宪政体制,宪政体制对维护公民的自由是非常关键的;第二章考察贡斯当的代议制民主思想。贡斯当是通过对卢梭的直接民主理论的批判而为其代议制民主思想奠定基础的。贡斯当认为代议制在现代大国中是不可避免的,是确立个人自由的最可靠的手段,而直接民主在现代社会根本无法实现。第三章考察贡斯当的“五权分立”思想。贡斯当也是通过对卢梭的绝对人民主权学说以及拿破仑的专制统治的批判为其分权学说奠定基础的。贡斯当认为,世上没有不受限制的权力,对绝对的权力进行限制既是现实的,又是可能的,权力的分散与制衡是其限制绝对权力的主要措施之一。贡斯当把孟德斯鸠的“三权分立”思想发展为“五权分立”思想。第四章简要考察贡斯当的宪政民主思想能否把两种自由结合起来的问题,对此本部分首先分析两种自由之间的关联性,借以明晰为什么必须把两种自由结合起来这一问题,然后分析两种自由之间的结合。两种自由的结合主要是民主与宪政的结合,民主与宪政之间存在着一种张力,但民主与宪政之间并不是根本对立的,它们之间存在着一种亲和性。最后是本文的结语部分,简要分析贡斯当的宪政民主思想的主要特点以及其所产生的影响。
第一章 唯有权利才是绝对的
1789年8月26日,法国制宪会议正式通过了《人权宣言》,以确保人民自由平等之权利,其内容包括“人生来是而且始终是自由平等的”、“一切政治结合的目的都在于保护人的天赋的和不可侵犯的权利;这些权利是:自由、财产、安全以及反抗压迫”、“任何人在未经判罪前均应假定其无罪”等,[8]然而事实情况如何呢?纸面上的法律往往不能落到实处,法国大革命期间的《人权宣言》也不例外。在法国大革命期间,尤其是在雅各宾派专政和拿破仑的军事统治期间,公民的各项基本权利受到严重的侵害,大批的人惨遭屠戮。贡斯当曾对视人民的生命如草芥的“征服者”发出过这样的诘问:“难道我们活着只是为了给他作出牺牲吗?难道我们来到这个世界,只是为了用我们垂死的躯体给你们铺设功名之路吗?你有打仗的天才,可那对我们有什么益处?你厌倦无精打采的和平,但是你的厌倦与我们又有何干?”[9]人之为人有一些基本的权利,是为任何统治者所不能侵害的,一旦人的这些基本权利被剥夺了,人就不能从法律或道德上被称为人了。
在法国大革命期间,法国曾颁布过的所有宪法都信誓旦旦的说要保护公民的权利,然而正是在这些宪法的统治下,公民权利却屡次遭到侵犯。因此,仅仅由法律宣布保护公民的权利是不够的,它们需要的是明确的保护,故正是以维护公民的基本权利为出发点,贡斯当阐发了他的宪政民主思想,试图从制度上建立对公民权利的保障。
第一节 公民权利
考虑到贡斯当的政治思想与法国大革命的密切关系,在对“公民权利”展开具体的讨论之前,首先阐明贡斯当对法国大革命的态度也许是必要的。这有助于我们更好地理解贡斯当的政治思想,比如他对卢梭的人民主权学说的暧昧态度等。贡斯当对大革命的态度以1794年为界, 1794年之前他是法国大革命的“忠实信徒”,自称是一个“民主主义者”,对大革命采取“激进”的态度,赞同大革命推翻旧的专制体制以及对个人自由的维护。虽然这时他对大革命也颇有微词,但他认为那是为取得一定的革命果实所必须付出的代价,这时革命应该立刻结束,着手巩固已取得的革命果实而不应该再往前发展。从1788年至1794年他一直在德国的一个小朝廷中供职,只是间接地感受法国大革命。
从1794年底开始,贡斯当对大革命的态度开始发生很大的变化,他从一个革命的旁观者变成一个革命的参与者,从一个革命的支持者变成一个革命的严厉批评者。此时他更担心革命的过度发展,他走的是一条异于保守主义者和激进主义而是采取一种“自由主义”的态度,从而认为革命应该立刻中止。[10]法国应该致力于建立一种宪政体制以维护公民自由,应该确立以财产权为基础的公民权。贡斯当谴责的不是法国大革命的主要原则,他谴责的而是大革命的残忍与横暴的特征,无论何时,他仍然支持法国大革命的主要原则——捍卫人民主权和保护公民权利。
贡斯当通过对法国大革命的反省认识到“公民拥有独立于任何社会政治权力之外的个人权利,任何侵犯这些权利的权力都会成为非法权力。公民的权利就是个人自由、宗教自由和言论自由,包括公开表达的自由、享有财产及免受一切专横权力侵害的保障。”[11]这些权利都是公民所享有的最低限度的不可褫夺的权利,任何侵犯这些权利的权力都是非法权力,没有任何道义可言。贡斯当实际上在个人权利与社会权力之间划出了一条界限,划定了社会权力活动的范围。贡斯当之后的密尔(John Stuart Mill)在论述个人自由时也表达了相似的观点,个人的行为只要不涉及他人的利害关系,就不必要向社会负责,就不能受到干涉。[12]密尔也致力于在个人权利与社会权力之间划出一条界限,维护个人自由。
限于篇幅的关系,本节只简要论及贡斯当对个人自由、宗教自由以及对财产权的维护。可以说对自由的维护是贡斯当毕生所追求的目标,贡斯当认为宪法的目的就是维护自由,舍此它就不是宪法。但什么是自由?在政治哲学的基本概念中,也许没有比“自由”这一概念更易引起混乱的了,以赛亚·伯林曾说人们对自由有二百多种定义。如果不对自由进行仔细界定,对自由的追求往往导致被奴役的结果,正如法国大革命中的著名人物罗兰夫人 (Roland) 在大革命的恐怖统治达到高潮时曾说过:“自由,有多少罪恶假汝名以行!”[13]贡斯当也认识到在法国大革命的恐怖时期,人们正是以自由之名剥夺了万千生命,因此贡斯当曾于1829年在《文学与政治论文集》的绪言中既表达了对自由的忠贞不渝之情,又对自由进行了仔细界定:“四十年来,我一直捍卫这样一个原则,自由就是一切,即宗教的、哲学的、工业的以及政治方面的自由。而我所说的自由是指个性的胜利,是指个性对力图以专制主义方式统治的权威的胜利以及对要求得到少数服从多数权利的大众的胜利。”[14]不仅如此,贡斯当还以时代的区分为基础对自由进行了更为详细的划分——把自由分为“古代人的自由”与“现代人的自由”,在本文的第四部分将对此进行论述。贡斯当所说的自由是指政治和法律意义上的自由,而不是其它意义上的自由,比如伦理学上所谈的“意志自由”问题等,同时贡斯当所说的“个人自由”是一个特定的概念,意指个人私人生活的独立性。
对于宗教问题,贡斯当非常关注,他一生在致力于写一部有关宗教的论著。有关宗教自由,贡斯当在1815年出版的《适用于所有代议制政府的政治原则》一书中进行了较为深入的探讨,他的有关宗教自由的观念与他来自新教家庭有关。贡斯当首先对卢梭的宗教观进行批判,卢梭虽然主张宗教信仰自由,但他也曾说过“就要有一篇纯属公民信仰的宣言,这篇宣言的条款应该由主权者规定;这些条款并非严格地作为宗教的教条,而只是作为社会性的感情,没有这种感情则一个人既不可能是良好的公民,也不可能是忠实的臣民。它虽然不能强迫任何人信仰它们,但是它可以把任何不信仰它们的人驱逐出境;它可以驱逐这种人,并不是因为他们不敬神,而是因为他们的反社会性,因为他们不可能真诚地爱法律、爱正义,也不可能在必要时为尽自己的义务而牺牲自己的生命”。[15]那么“主权者可以不强迫我信仰,而他又在我不信仰的时候惩罚我,这对我又有什么好处呢?……我不知道还有什么奴役制度所犯下的恶毒的错误,能比得上《社会契约论》中这种不朽的玄学。”[16]贡斯当如是说。为此他主张宗教信仰自由、国家与教会分离。人类的思想是其最神圣的财产,任何权力都不能对此加以干涉。
依贡斯当之见,宗教是人类苦难的避难所,是人类最自然的情感,是一切正义、爱情、自由和仁慈观念的共同核心,是一切美好、伟大、善良的事物得以摆脱时代的堕落与不义的永恒条件,但宗教对于人类并不是必不可少的,如果宣称宗教对人民是不可或缺的,那么它是彻底毁灭宗教的最佳形式。贡斯当认为人类也可以只受自己理智的统治,他说他并不会鄙视一个缺乏宗教情感的人。在很多世纪中,宗教成为人们不断攻击的对象,宗教迫害在历史上层出不穷,原因在于权力对宗教不断的干预,宗教在权力的手中变来变去而最后变得面目全非。贡斯当认为,使宗教免受攻击的最佳方式就是让宗教保持完全的独立,只要权力不干涉宗教,那么就没有人会有兴趣攻击宗教。因此贡斯当在宗教问题上提出了与卢梭针锋相对的观点:公民的宗教信仰应该是完全自由的,权力不应对宗教进行任何干预,所有信仰形式都应获得完全彻底的自由,这既对宗教有利,也符合正义的要求。[17]
在自由主义宪政观的流变过程中,不断伴随着对私人领域与公共领域、个人权利与政治权力之间边界的调整,其中财产权是个人享有的基本权利的核心部分,对人的自由有着象征性的意义,如果人的财产权得不到保障,那么人的其他权利和自由便是毫无意义的。对于财产权,贡斯当首先批驳了那种认为财产权是一种罪恶而应该予以废除的观点。财产权的废除将有赖于人类社会的高度发达以及存有一种粗俗的强制性的平等,但人类社会远未达到那种发达高度,粗俗的强制性平等是无法忍受的,人类还必须依靠劳动分工的存在去促进社会的发展。因此,财产权的存在是必不可少的,如果废除财产权,将破坏劳动分工,人类将不会进步而将滞留在最原始、最野蛮的状态。
财产权是公民的极其重要的权利,公民的这一基本权利如果受到侵害将会带来非常严重的恶果。一方面人民将陷入贫困,政府将陷入堕落,最终这将激起人民的反抗。国家对公民财产的无端侵害,将使人民陷入极端的贫困状态,人民也将不会努力劳动去增加财产反而会尽量浪费手中现有的财产。如果政府手中掌握大量的财富以后,这也将使当局更加变本加厉地去强化自己手中的权力以攫取更多的财富,对此贡斯当曾经说过,太多的财富像太多的权力一样使人头脑发昏,因为财富就是权力,而且是所有权力中最实在的权力。政府掌握巨大的财富以后将会胡作非为而使自己陷入堕落,最终这将激起人民的反抗。另一方面,对财产权的无端侵害将会使以诚实、守信等为代表的良好的社会公德的丧失。政府侵害公民的财产权往往采取与商人签订一种虚假的合同、设立公债、征收滥税等方式。与商人签订虚假的合同,“失信于人对一桩生意的直接结果,就是使所有那些不为贪欲所动的商人远离这桩生意。一个专横权力体制的直接结果,就是使得所有诚实的人们尽量逃避那个专横权力,尽量逃避会迫使他们与这种可怕权力产生瓜葛的交易。在所有国家,凡是冒犯公众信任的经济制度,都会在接着发生的交易中立刻受到惩罚。靠不义行径谋取利益,尽管有专横权力和暴虐的法律做后盾,但结果总是要比靠诚信获利付出百倍以上的高昂代价。”[18]政府如果设立公债而不予以偿还或不按期兑现,那么政府就没有遵守政治承诺而与掠夺无异,这将使政府失信于民,破坏对商业发展的最基本的诚实、守信的基本规则,将使作为社会公约的财产权不复存在而最终影响社会的经济发展。因此政府应该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不被侵犯,政府应该奉行不干涉主义的经济政策而在经济发展中只扮演一个非常有限的角色。[19]
贡斯当虽然主张政府应对专有财产权进行保护,但他并不主张经济上的强制性的平等,而是相信经济上的自由放任原则,这并没有脱离苏格兰政治经济学的发展轨迹。经济自由的结果往往是伴随着经济繁荣而出现的经济不平等,贡斯当并没有意识到这与他所主张的政治权利上的尽可能平等之间的冲突,也即财产占有上的不平等可能腐蚀政治权利上的平等分享的根基,这种冲突只有等待他以后的思想家去揭示了。
第二节 天赋权利在政治上是毫无意义的
根据人们传统上对自由主义的分类,可以把自由主义宪政观的变迁过程分为古典自由主义宪政观、现代自由主义宪政观等。古典自由主义宪政观的主要内涵是在宪法的框架下,建构一种维护公民权利为目的的有限政府体系,个人享有不可侵犯的基本权利,政府的目的是维护公民的个人权利。古典自由主义宪政观的代表人物有约翰·洛克等人,贡斯当的宪政民主思想属于这种传统。
英国哲学家约翰·洛克阐述了不同于中世纪的自然权利概念,认为自然法规定了人的一套基本权利。生命、自由和财产是人所享有的基本权利(洛克常常把一切天赋权利统统称作“财产权”)。这些权利先于社会而存在,社会存在的目的是保护财产和其它私人权利。在多数人同意基础上产生的政府是公民自然权利的延伸物,是公民自然权利的捍卫者,个人从自然状态进入社会和政府并没有丧失这些自然权利。政府存在的正当性依赖于其对公民权利的保护,不能保护公民福祉的政府,人民有权变革政府。[20]虽然说贡斯当的宪政理论属于古典自由主义宪政观,但包括个人自由、宗教自由、专有财产权等在内的公民不可剥夺的基本权利属于洛克所说的天赋权利的一部分吗?答案是否定的。依贡斯当之见,在任何特定社会中,天赋权利在政治上都是毫无意义的,每个人只能享有社会所赋予他的权利,个人权利并不先于政府权力而存在。这主要在于贡斯当深受以大卫·休谟、亚当·斯密、亚当·弗格森等人为代表的苏格兰启蒙运动的影响。贡斯当在苏格兰的爱丁堡大学求学期间,正是苏格兰启蒙运动达到高潮的时期,在这期间他所受的教育对他产生了巨大的影响,直接影响到他对天赋权利的看法。休谟作为苏格兰启蒙运动的著名代表,就是反对以各种天赋权利等为基础的自然法体系,主张只有通过制度建设来维护公民的各种权利。同时若考虑到当时伴随着社会研究中经验主义的兴起,自然法在法国的衰落,人们对奠基于自然法体系之上的天赋权利理论除了说它不证自明之外,并不能找到把它证成的其它方法,那么贡斯当不接受这种天赋权利概念也就很容易理解了。[21]
前面已经多次提到贡斯当深受苏格兰启蒙运动的影响,这里有必要对苏格兰启蒙运动进行稍加论述。苏格兰启蒙运动 (Scottish Enlightenment) 是1740年至1790年间发生于苏格兰的一场思想启蒙运动,大卫·休谟和亚当·斯密是该运动中的佼佼者。苏格兰启蒙运动的贡献之一是对社会和政府的起源和发展所作的非契约论分析。该运动认为早期的思想家,尤其是洛克所作的有关契约的描述是不符合历史的。比如作为经验主义者的休谟认为,社会是从家庭中发展起来的,政府是防御的需要和对财产的保护中发展起来的。因此休谟更加强调精致的制度安排,判定一部宪法设计的精致与否的标志在于它在多大程度上能限制当权者谋求私利,当权者能否依法保护私有财产和个人自由等。休谟与斯密一样,认为在商业社会中应确定政府的责任,把它限定在防御、仲裁和公共事务方面。[22]
贡斯当以财产权为例说明了他对天赋权利观念的否弃,他曾说道“在我看来,某些根据抽象论点保卫财产权的人士犯了一个严重的错误:他们把财产权视为某种神秘的、先于社会并独立于社会的东西。这些说法没有一个是言之成理的。财产权绝对不是先于社会的,如果没有给它提供安全保障,财产权不过是首先占有者的权利,换句话说,是暴力的权利,也就是说,一个根本不是权利的权利。”[23]从此可以看出,财产权并不是独立于社会的,它只有通过社会而存在,如果没有社会为它提供的安全保障,那它只是强者的权利。贡斯当虽然没有直接批驳以洛克等人为代表的天赋权利理论,但是从他对财产权的观点可以看出,他认为天赋权利在政治上是毫无价值的,人们仅能拥有社会提供给他们的权利。个人权利虽然是神圣不可侵犯的、不可让渡的,但并不是先于社会而存在的,它的形成须有特定的历史背景和社会条件。如果没有奠基于时代进步基础之上的商业社会的发展,如果没有一些基本的制度保障,公民享有的基本权利从何谈起?虽说贡斯当并不是一个功利主义者,但他也与功利主义者一样不赞成洛克等契约论者所谓的“自然状态——自然法——自然权利”这样的推理逻辑。
贡斯当的自由主义思想是非常特殊的,它既不属于基于自然法、自然权利之上的自由主义,也不属于立于功利主义之上的自由主义。贡斯当承袭了休谟的政治传统,他的自由主义思想处于从以自然权利为基础的自由主义向以功利主义为基础的自由主义过渡的阶段。抽象的政治理论与实际的政治经验相比较而言,贡斯当更加重视后者,因此贡斯当主要是从法国的实际经验出发来论述公民的基本权利以及如何对公民的基本权利进行保护的。从法国大革命的实践中,贡斯当认识到对个人基本权利的最大威胁往往来自于政府权力,人的基本权利总是易于遭到政府权力的侵害,为此贡斯当对权力总是持以不信任的态度。为保护公民的基本权利不受侵犯,贡斯当主张必须通过制度建设,建立一种自由的保障机制,建构一种宪政体制,对政府权力的来源、权力的行使方式以及权力的限度做出规定,为个人权利划定一条国家所无法逾越的界限。维护公民的基本权利是贡斯当的宪政民主思想的出发点,他一生也致力于法国宪政体制的建设。
第二章 代议制民主:走向民主之路
贡斯当一生的政治立场发生了多次变化,这是他为后人所诟病的地方之所在。贡斯当从政初期接受了督政府的共和制,对执政府时代的拿破仑寄予很大的希望。1799年他在西哀士的帮助下入选保民院,由于他反对拿破仑摧毁代议制而与保民院的其他成员一道被逐出保民院。1814年他为复辟的波旁王朝进行辩护,在百日政变期间,他先出逃,而后又接受拿破仑的邀请担任其制宪顾问,并负责起草了《帝国宪法补充条例》。[24]拿破仑政权彻底覆灭后,他又同后来的专制主义进行不懈的斗争,成为当时法国自由派的领袖,被誉为作为“反对派的自由主义”[25],为法国反对党制度的建设做出了一定的贡献。但在贡斯当身上,有一点始终未变的,那就是他一直忠实于立宪的主张,一直忠实于自由的理念,因此意大利学者萨尔沃·马斯泰罗内称其是“立宪制自由主义的最敏锐的理论家”。
贡斯当心目中理想的宪政体制是孟德斯鸠曾大加赞扬的英国的宪政体制。贡斯当曾在《对菲朗杰里著作的评论》一书中写道:“我对(英国)人民的制度十分赞叹和尊重,在这种制度的支撑下,英国人民抵抗了拿破仑;我对(英国)那种有着一个半世纪立宪经历的政府形式表示敬意,我建议深入研究英国的宪法,我忘不了英国新闻自由的历史”。[26]他还在自己的回忆录《红色笔记本》中对英国这样评论道“(英国)那里集一切高贵典雅之大成,又是一个幸福、智慧与自由之乡”。故此可以看出贡斯当极其推崇英国的宪政体制,这与他早年在英国求学与游历有密切的关系。贡斯当的宪政民主思想既关心政治权力归属与行使问题,也关心政治权力的限度与限制问题。本章试图解决前一问题,后一问题留待下一章解决。
第一节 直接民主抑或间接民主?
贡斯当的政治思想在不同程度上是对卢梭的政治思想以及拿破仑的政治实践进行反省的结果,他对卢梭的抽象的人民主权学说以及拿破仑的专制统治的批判为他的宪政理论奠定了基础。
关于权力的来源,须提到贡斯当对人民主权的暧昧态度,一方面贡斯当对人民主权表现出一定的敌意,原因在于人民主权在大革命中往往成为暴政的口实,同时他也害怕拿破仑借口人民将主权授予他而为其专制统治进行合法性论证;另一方面,他也在一定程度上相信人民主权,“我们的现行宪法正式承认了人民主权的原则,那是超越任何个别意志的至高无上的公意。确实,这个原则是无可争议的。”[27]这也是他在早年认同法国大革命的地方之所在。虽然在有关权力的来源问题上贡斯当与卢梭有相似的一面,但是关于人民主权的实现形式,他们之间是截然对立的。
民主的本义是指人民的统治,它认为政治决定权应掌握在多数人手中而不是少数人手中。一般说来,民主可以分为直接民主与间接民主,前者是指人民直接参与政治决策的制度,后者又叫代议制民主,是指人民通过自己选举出的代表参与政治决定而非本人亲自参与政治决定的制度。我们可以把卢梭的有关人民主权的实现形式的观点用现代政治语词概括为“直接民主”。卢梭主张人民直接行使主权并对代议制持强烈的批判态度。主权在本质上是由公意构成的,是公意的运用,而意志又是绝不可以代表的,它只能是同一个意志或者是另一个意志,因而主权是不能被代表的。主权者是一个集体的生命,就只能由它自己来代表自己。卢梭认为议员并不是人民的代表,只是人民的办事员罢了,并对英国的代议制民主进行了辛辣的嘲讽:“英国人民自以为是自由的;他们大错特错了。他们只有在选举国会议员的期间,才是自由的;议员一旦选出之后,他们就是奴隶,他们就等于零。在他们那短促的自由时刻里,他们运用自由的那种办法,也确乎是值得他们丧失自由的。”英国通常被人们视为自由的国度,但在卢梭的心目中这个国家的公民也只有在参加选举的时候他们才是自由的。在卢梭的心目中,代议制政府是一种邪恶的政府形式,它源于一种既罪恶又荒谬的制度,只会使人丧失自由和尊严,一个民族只要选择了自己的代表,他们就不再是自由的了,他们就不复存在了。故此卢梭对古希腊、古罗马的直接民主制度大加赞扬,“在希腊人那里,凡是人民所需要做的事情,都由人民自己来做;他们不断地在广场上集会。他们生活在温和的气候里,他们绝不贪求;奴隶们在做他们的劳动;他们的大事只是自己的自由”。[28]从此可以看出卢梭尤为推崇在古代城邦时代公民所享有的权利,民主在卢梭的心目中应该是一种参与式的民主。直接民主制度之所以对卢梭有那么大的吸引力,原因之一可能在于卢梭对其出生地日内瓦人民直接行使主权的童年记忆。
贡斯当认识到卢梭的人民直接行使主权的原则只适合于古代城邦,在现代社会是不可能实现的,因为现代社会是一个完全不同于古代的社会,时代发生了变化,人们行使权利的方式也应随之而改变。在现代社会中,一方面政治在人们的生活中已处于次要地位,伴随着国家疆域的扩大,人们在政治生活中的影响将相对缩小;另一方面由于奴隶制度的废除使公民缺少不断参与公共生活所必须的那种闲暇,相反,人们不得不日益关注私人事务、从事生产和交换而难以像古代人那样参与公共决策和辩论。直接民主制度视公民的参与为一种义务,剥夺公民私人生活中的自主权,就像古代人在公共生活中永远是主人而在私人生活中永远都是奴隶一样,而这在现代社会中是不可能实现的。随着共和国范围的扩大,卢梭的人民直接行使主权的原则根本无法实现,“(卢梭)宣布主权不能被转让、被委托或被代表。换句话说,这等于是宣布它不可能被行使。实际上这意味着他刚刚宣布的原则已被摧毁。”[29] 既然现代人已不可能像古代人那样直接行使主权,人们将不得不诉诸代议制作为参与公共生活和维护自身权利的手段。实际上权利的代表制度在现代大国中是不可避免的,权利的代表制是先进的商业社会中劳动分工发展的必然结果。在这一点上,贡斯当与孟德斯鸠是非常相似的,孟德斯鸠在论述立法权时曾说,虽然这种权力应该由人民集体享有,但在大国中人民必须通过他们的代表来做一切他们自己所不能做的事。贡斯当对卢梭的直接民主的批判,为他的代议制民主思想奠定了理论基础。
第二节 民主制与代表制的结合
长期以来,中世纪被描述为一个黑暗的时代,实际上其中也潜藏着宪政主义和个人主义传统。中世纪末期,西欧各封建主在击败教权、加强君主专制的过程中,不断对外发动战争,因此各封建主普遍发生了财政危机。为解决财政危机,各封建主不得不重新召开已荒废多年的议会以讨论税收问题,因此新兴的资产阶级抓住了这一时期提出了“无代议士不纳税”(No taxation without representation )的口号,从此代表思想逐渐深入人心,人们也经常利用这一工具来限制王权。贡斯当在继承了中世纪末期这一立宪主义传统的基础上将代表制与民主制结合起来,在代表制中融入某些民主成分提出了代议制民主的思想,并在《适用于所有代议制政府的政治原则》一书中仔细设计了一套代议制度。
贡斯当在论及现代人的自由时,认为现代国家的领土范围比古代共和国要大得多,而国家规模的扩大将导致每一个人所分享的政治的重要性相应降低,公民个人与中央权力之间的关系变得非常疏远和复杂,统治技术的专业性逐渐增强也使普通公民很难掌握,因此“他们最多被要求通过代议制度,就是说,以一种假定的方式行使主权。……自由给现代人带来的好处,是被人代表,是利用自己的选择形成代表。”[30]同时由于现代社会是一个商业社会,在商业社会中公民不得不花费大量的时间生产财富以维持自身的生活,这样所留给公民个人参与公共生活的时间就很少,而不像在古代社会中存在奴隶制度,由奴隶去从事生产劳动而为公民留有大量的闲暇时间参与公共生活。在这两种情况下,公民们将不得不授权给少数人去代替他们参与公共生活,行使决策权。这样贡斯当就通过将代表制与民主制相结合的方式解决了在现代社会中人民主权的可行性这一问题。
贡斯当作为一个自由主义者,推崇代议制政府,认为代议制政府比君主政体更能维护公民利益,更符合大多数人的利益,代议制是确保个人自由最可靠的手段。贡斯当认为代议制政府是庇护自由与和平的唯一的政府形式,他对代议制曾做过这样的界定:“代议制就是,大众希望维护自己的利益,但没有时间去亲自保护自己的利益,于是委托一定数量的人做他们的代表。”[31]贡斯当在《适用于所有代议制政府的政治原则》一书中设计了一套代议制度,具体的措施包括:实行两院制及直接选举、逐步扩大选举权、重视司法程序、界定大臣的责任以及舆论自由等等。贡斯当继承了孟德斯鸠的思想,主张实行两院制,一个是世袭制议院,另一个是选举制议院。世袭制议院的存在是必不可少的,它可以保证制度的稳定性,也可以去对抗由公民选举产生的选举制议院,但世袭制议院成员的人数应该不受限制,因为“世袭制议院是一个人民无权选举、政府无权解散的机构。如果那个机构的成员人数受到限制,其内部就可能形成朋党,虽然它没有政府或人民的赞同和支持,但却永远不可能被推翻,除非制度本身和它同时被推翻。”[32]
贡斯当反对传统的世袭制,主张选举制,认为世袭制不合时宜地支持一种人为的不平等,世袭制通过邪恶的手段维持自己的生存,它在现代商业社会中已没有自己的生存空间,实际上平等的观念永远不能从人的心中消除,合法的政治权威必定源自人民,因此应为公民提供在传统的世袭制和等级制下已经被长期剥夺的参与政治的权利,也即选举权。关于选举制度,贡斯当主张采取直接选举制度,“如果我们希望有一天能在法国分享代议制政府的好处,我们必须采纳直接选举制度。正是直接选举,从1788年起,给英国下议院送来了所有最开明的人士。”[33]采用直接选举制度,一方面可以给予人民最初的主动权,使公民养成参与公共生活的习惯并获得参政常识,这正如托克维尔(Alexis de Tocqueville)所说的那样,民主是一所培养公民的学校;另一方面可以给予人民的代表更大的合法性以及更强的责任感,采纳直接选举制度,可以使权力的握有者关注下层社会的人民的感受,迫使权力的握有者节制其自身的行为。关于人民与其所选举的代表之间的关系,代表必须以人民的利益为重,但代表不必事事请示选民,这样只能会束缚自己的手脚而无所事事。
依贡斯当之见,公民的选举权必须面临一定的财产资格的限制,不能毫无差别地把选举权赋予所有人。在有代议制议会的国家,至关重要的是要由有产者组成议会,因为经济自由对行动自由来说是必不可少的,大多数有产者热爱秩序、正义,有判断能力和思维能力,有参加公共生活所必不可少的闲暇,而贫困就像无知一样怀有偏见,贫困者缺乏参与公共生活所必须的各方面的能力。与贡斯当同时代的边沁(Jeremy Bentham)也相信普选制,他认为也应对选民的资格进行限制,选民应该达到一定的教育水平,应该是有教养的公民。边沁思想的继承者密尔(John Stuart Mill)则认为毫无限制的普选制会产生一定的危险,“代议制民主容易产生的危险有两种:代议团体以及控制该团体的民意在智力上偏低的危险;由同一阶级的人构成的多数实行阶级立法的危险”,[34]因而为防止集体的平庸,密尔主张给予有教养的阶层更大的权利,比如采用一人多票的方法。从此可以看出,贡斯当、边沁和密尔三人对选民的资格限制不同,但他们都主张对选民的资格进行限制,确信无限制的民主一定会产生危险。
实际上,人类社会始终面临着一个古老的问题,即多数人与少数人、穷人与富人之间关系的问题。一般说来,富人是少数,多数人是穷困的,如果多数人(穷人)掌握全部政治权力,那么财产权等基本权利将受到威胁。贡斯当认为,多数无产者往往是冲动的,他们攫取政治权力的目的往往是获取财产而不是去尊重他人的财产,有产者往往却会尊重他人的财产,因为他们也有同样的财产需要尊重。在这一点上,密尔与贡斯当是非常相似的,密尔也担心一个代表贫穷阶层的代表机构将可能威胁富人的财产权,我们虽然不能得出密尔深受贡斯当的影响的结论,但密尔在许多问题上的看法确实与贡斯当非常相似。在贡斯当那里,财产资格不要订的太高,“我不赞成履行公职要有雄厚的参产资格。事实上,允许赋闲的收入是相对的:只要一个人具备基本的生活条件,那么他所需要的只是一个升华的灵魂,其他纯属多余。”[35]随着经济的发展和人民财富的不断增长,选举权的扩大是不可避免的,将有越来越多的人享有选举权,贡斯当并没有对越来越多的人享有选举权感到恐惧。贡斯当主张对公民的选举权施以经济条件的限制,用今天的眼光来看这似乎有点保守,但在当时的历史环境下这是极为开明的。当时英国被奉为一个自由的国度,但当时它的选举权也仅局限于极少数人,其选举权扩至大部分公民也是多年以后的事情,比如1830年英国的总人口数是1400万,却只有22万人拥有选举权,选民只占成人总数的3%。贡斯当对代议制政府的论述与其后的密尔相比较而言还略显粗糙,密尔在《代议制政府》一书中对代议制的原理进行了更为详尽的勾画。
第三章 五权分立:分权制衡的宪政架构
如前所述,贡斯当的一生经历了法国大革命的全过程,他的政治思想是在回应法国大革命的阵痛中形成的,虽然贡斯当赞同法国大革命的前期对旧制度的颠覆,但是他对法国大革命的恐怖后果还是尤为震惊的,他把法国大革命期间的雅各宾派专政以及拿破仑的独裁统治或多或少地看成是卢梭的抽象的人民主权理论运用的结果,卢梭的政治思想尤其是其人民主权观念被人们视为法国大革命的“圣经”,而正是在这种“圣经”的指引下,人们犯下了最为惨烈的恶果。根据贡斯当的观点,对法国大革命的恶劣后果的清算的关键在于明晰政治权力的来源及其行使方式,明晰政治权力的限度及其限制问题。贡斯当的代议制民主思想通过把民主制与代表制相结合的方式已经解决了政治权力的来源及其行使方式这一问题,剩下的就是解决政治权力的限度及其限制这一问题了。
第一节 绝对的权力是否存在?
贡斯当对法国大革命中所出现的专制统治的批判主要遵循两种思路,其一是从理论上清理卢梭的抽象的人民主权学说,贡斯当认为,正是这种抽象的人民主权学说成为对专制政治的最可怕的支持;其二是从实践上批判拿破仑的军事统治。对于批判的结果,贡斯当指出,一切专制政治都是非法政治,绝对的权力是不存在的。
贡斯当从法国大革命的政治运作中认识到,人民主权原则固然美好,但人民主权也会变成少数人行恐怖统治的口实,人民也会在追求人民主权的过程中陷入奴役状态而不自知,因为“人民”毕竟是一个过于抽象的概念,雅各宾派把人民奉若神明,对人民大加赞赏,人民被激情冲昏了头脑,认为自己无所不能,在革命领袖的鼓动下犯下了最严酷的罪行。对此贡斯当警告到,我们必须认清人民主权原则的确切性质并规定它的确切范围,如果没有精确的定义,理论的胜利在它的运用中就可能会成为灾难,然而恰恰在这一点上,卢梭犯了致命的错误。卢梭的政治思想是一把“双刃剑”,既有“正面”影响,也有“负面”影响,就前者而言,贡斯当认同卢梭的有关权力源自人民的论述,认为卢梭使权利意识逐渐深入人心;就后者而言,贡斯当也深有体会,认为卢梭的政治理论有时能为专制政治提供巨大的支持。因此抽象的人民主权必须落实为具体的制度安排,被神化了的“人民”必须下落为“公民”,以至“选民”,否则将极可能滑向卢梭祈求人民主权却反而走向极权的境地。[36]
就卢梭来说,他和17、18世纪的大多数思想家一样,也是从自然状态的假设出发来展开其政治学说的,并从自然状态中“人是自由的”来阐述其人民主权学说。卢梭认为自然状态乃是人类在私有制和国家产生以前,经历的一个原始的、野蛮的时期。但他对自然状态的描述并不同于霍布斯认为自然状态是一切人对一切人的战争的描述。卢梭认为,在自然状态中,每一个人都是自由、独立、平等的,没有奴役与被奴役、统治与被统治等情况,在其中,一个人绝不能奴役另一个人,人具有自由意志和可完善性。[37]总之在自然状态中,奴役几乎是不存在的。虽然自然状态非常美好,但在自然状态中,人类仍面临着种种不利于自身生存的各种障碍,人类如果不改变其生存方式,最终将会趋于消亡。因此人类必须寻找一种方法使人类走出自然状态并过渡到社会状态以克服这种生存障碍从而使人类得以存续下来。卢梭找寻的结果就是人们缔结“社会契约”,为此他设想了一个人们缔结社会契约的过程:人们在缔结社会契约时,每一个结合者都把其自身的一切权利全部转让给整个集体;由于每个人都把自己全部奉献出来,他就可以从集体那里获得自己所让渡给别人的相同权利;人们既然可以从社会那里获得自己让渡给社会的同样的权利,所以人们就得到了自己所丧失的一切东西的等价物,并以社会更大的力量来保全自己的所有;人民是主权者,不会损害其他结合者。
主权实质上是由公意构成的,公意是国家全体成员的经常的意志,是人民整体的意志,其根本特点在于其整体性;公意享有最高的权威,“我们每个人都以其自身及其全部的力量共同置于公意的最高指导下,并且我们在共同体中接纳每一个成员作为整体之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因此,“任何人拒不服从公意的,全体就有迫使他服从公意。这恰好就是说,人们要迫使他自由。”[38]因此,主权是绝对的,对主权做出任何限制都是不可能的,没有而且也不可能有任何一种根本法律是可以约束人民共同体的,哪怕是社会契约本身。同时由于公意永远是正确的,而且永远以公共利益为依归,因此作为公意的体现和运用的人民主权就没有而且也不应当有外在的限制。
对卢梭所论及的不受限制的绝对的人民主权学说,贡斯当提出了截然相反的观点,认为人民主权只是一个有限的和相对的存在,不存在任何绝对的权力。卢梭的不受限制的人民主权很容易摧毁个体主权,因此人民主权必须受到限制,“如果你确信人民主权不受限制,你等于是随意创造并向人类社会抛出了一个本身过度强大的权力,不管它落到什么人手里,它必定构成一项罪恶。把它委托给一个人,委托给几个人,委托给所有人,你仍将发现它同样都是罪恶。”[39]实际上,“人民主权是有限的和相对的,人类生活的一部分内容必须仍然是属于个人的和独立的,并且它肯定是置于任何社会权能的控制之外的。否则,社会就会象手握权力的暴君一样邪恶。……当卢梭将人民主权与集体相联结,走向了专制主义。当自由主义将人民主权与个人相联结,则导向宪政民主。”[40]人之为人他有一些基本权利是置身于社会权能的控制之外的,是为任何强力所不可剥夺的,同时人们也不可能像卢梭所说的那样,在缔结社会契约的过程中人们转让自己的所有权利。主权的行使不能超越公民享有的基本权利的限度,否则人民主权将会成为暴政的工具。因此,“世上没有不受限制的权力,不管是人民的权力,还是那些自称人民代表的人的权力,不管是拥有什么称号的国王的权力,还是——最后——根据统治方式不同而表达着人民意志或君主意志的法律的权力,都要受到权力得以产生的同一范围的约束。”[41]
贡斯当对卢梭的人民主权观念的批判是犀利的,指出抽象的人民主权观念不仅在现实中无法实行,而且还会产生巨大的危险,卢梭在《社会契约论》中所犯的错误,经常被人们用来作为自由的颂词,这些颂词却是对所有类型的专制政治最可怕的支持。在贡斯当看来,卢梭本人应该承认他的原则从根本上来说是无法应用的,因而也就是错误的。贡斯当深刻地认识到,主权必须由具体的人来行使,人民主权必须落实为具体的制度安排。如果主权者是抽象的,一旦它必须开始运作实际的权力,那么,由于主权者不可能亲自实行主权,它就必须把这种权力委托出去,结果主权的原有属性就不复存在。因此,无论任何抽象的人民主权多么完美,多么代表人民的利益,它都必须由少数人行使,如果这种权力不受限制,这种权力就将成为暴政的工具。虽然卢梭没有像霍布斯、让·布丹等人把绝对的主权赋予国王而是把它赋予人民,这是他比前代人进步的地方,但他也不像英国学者M·J·C·维尔对他所评论的那样,“卢梭将主权无限制的思想同人民相联系,而不是与君主相联系;然而,他的观点导致了这些思想的方向性改变。如果由人民或者人民代表掌握绝对权力的话,那么就切断了绝对权力与专断政府的联系,这种权力就成为民主权力的一种工具。”[42]实际上这种“工具”也只能是一种自我毁灭、自我奴役的工具。因此,贡斯当明确了人民主权的确切含义和确切范围,在人类自由思想的发展史上具有象征意义。
贡斯当不仅从理论上对绝对权力进行批驳,而且也从实践上对其进行批判,这方面主要是以拿破仑的专制统治为批驳对象。贡斯当称拿破仑的统治是一种“僭主政治”——这并不意味着复辟后的波旁王朝的统治具有确当性——意为通过非正常的方式攫取的政权,该政权不具有任何合法性。贡斯当曾经把僭主政治与君主政治、僭主政治与专制政治相对比。就僭主政治与君主政治相比较而言,它们的唯一相似之处就是权力都掌握在一个人手中。但君主政治是一种经历了时间的修正和被习俗软化了的制度,人们在君主身上看到的是几百年的传统,一切传统、习俗都在支持他,包括贵族、军队等;而僭主政治不得不打上僭主个人的印记,是不可能被时间修正和软化的制度,一切力量都在反对他。总之,“一切在君主制下导致团结、和睦与和平的事物,在僭主政治中都会导致对抗、仇恨与颠覆。”就僭主政治与专制政治相比较而言,贡斯当认为,僭主统治所造成的危害更有甚于专制政治,“我当然不是专制制度的信徒。如果让我在僭主政治和稳固的专制制度之间进行选择,我会奇怪何不选择后者。”[43]僭主政治有比绝对的专制统治更为可恨的一面,比如专制制度排除所有形式的自由,而僭主政治却需要这些自由的形式,需要这些自由的形式为其提供虚假的支持,如果说在专制统治下人们还拥有沉默的权利,那么在僭主政治下人们连沉默的权利都丧失殆尽了,僭主政治不仅摧残人的身体,而且还侵入人的灵魂的最深处,扭曲人的心灵。
根据贡斯当的看法,一种权力的寿命取决于它的精神是否符合它所属的时代。僭主政治在文明时代是不能幸存的,因为僭主政治与时代的精神、利益以及整体的道德格格不入。僭主政治只有依靠僭主个人的霸权地位才能建立起来,如果说在人类社会之初处于无知状态时,人们还可以忍受这种霸权地位,那么随着启蒙而带来的理性的进步,人们就不能再容忍任何形式的霸权地位。现代社会是一个商业社会,人们更加热爱个人自由,自由已经深入人心,人们不可能忍受僭主政治对个人生活无孔不入的侵入。对僭主来说,如果不采用暴力、监狱、镣铐等方式来进行统治,那么僭主政治根本不能存在,但僭主如果采取这些非正常的方式来进行统治,那么必然会激起强烈的反抗而最后归于覆灭。同时要维护僭主政治就离不开连续不断的战争,而战争不可避免的结果就是灭亡。可以看出维持僭主政治生存的手段恰恰是摧毁其自身存在的工具,拿破仑政权的崛起和覆灭恰好印证了这一点。
贡斯当通过从理论和实践两个方面对专断权力进行批驳,指出绝对的权力是不存在的。贡斯当与孟德斯鸠一样,对权力抱有不信任的态度,这与他对人性的灰暗看法有关。他认为,人总是天生愚蠢的,并被一群无赖领导着。在贡斯当的心目中,领导者是一群“无赖”。虽然有些人因为和善、慷慨大方等而采取一些利他主义行为,但大多数人是自私、邪恶的,他们经常被一些邪念驱使着而没有任何道德可言,尤其是在法国大革命急剧变幻的社会背景下情况更是如此。[44]政治学上存有一种基本的假设就是:政治权力有一种自我膨胀的趋势,同时政治权力还经常易被滥用。正如孟德斯鸠所言:“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万古不易的一条经验。有权力的人们使用权力一直到遇有界限的地方才休止。说也奇怪,就是品德本身也是需要界限的!”[45]由于政治权力很难进行自我限制,因此人们必须对权力进行主动限制,指出其不能干涉的范围,并建构一种个人权利的“堡垒”。
根据贡斯当的看法,在政治操作中,存有两种限权方式,一种是抽象的限制,即“以权利制约权力”,意为公民享有一些由任何社会权力所不能剥夺的基本权利,这是本文的第一章所主要解决的问题;另一种是具体的限制,即“以权力制约权力”,对于限制权力的方式贡斯当曾经感叹道“怎么可能不通过权力本身限制权力呢?”在这一点上,贡斯当深受孟德斯鸠的影响。具体来说,贡斯当主张权力的分散与制衡,为此他创造性地提出了“五权分立”的思想,下文将对此仔细论述。根据贡斯当的观点,这两种限权方式必须密切结合起来,如果只强调通过分权来限制权力,那么往往会出现“权力的合谋”这一问题:“你可以随心所欲地分割权力,如果权力的整体不受限制,那些被分割的权力只需要结合在一起即可,人们仍然无法破除专制政治”。[46]对此贡斯当主张还必须“以权利制约权力”,也即人们拥有一些无论是人民还是他的代表都无权剥夺的权利,贡斯当称这是一条“永恒的原则”。认识到“权力的合谋”这一问题是贡斯当比其同时代人乃至当代人明智的地方。
第二节 从“三权分立”到“五权分立”
根据贡斯当的观点,为保障公民所享有的基本权利不受侵害,关键不在于人们颁布了什么原则并将其写进了宪法,而在于人们的基本权利能否得到切实可靠的保障,否则宪法将成为一纸空文。在法国大革命期间,颁布了多部宪法,但人民的基本权利仍没有得到保障。为此,贡斯当主张建立一种分权制衡的宪政架构,他在继承了前人的分权学说尤其是孟德斯鸠的“三权分立”学说的基础上,提出了“五权分立”[47]的思想,推进法国宪政体制的建设成为其毕生的追求。
事实上,分权学说的观念古已有之。古希腊思想家亚里士多德以及罗马共和国时期的波利比乌斯(Polybius)关于混合政体的论述中已含有分权学说的萌芽。但分权学说并不与古代的混合政体思想完全一致,它有异于混合政体的地方:混合政体实际上是试图将君主制、贵族制和民主制融合在一起,使每一个主要的社会利益集团都能分享政治权力而不使任何一社会利益集团单独掌握某种政治权力,试图实现君主、贵族、平民等阶级利益之间的平衡,而分权学说更多的是通过强调机构分离(立法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的分离)、职能分离(立法权、行政权、司法权的分离)以及人员分离(如行政机关的人员不能担任立法机关的议员)等以使政治权力受到制约。洛克提出了“二权分立”的学说,孟德斯鸠在此基础上通过对英格兰政制的考察提出了“三权分立”学说,凸显了以前并没有引起人们足够重视的独立的司法权并赋予了其与其他政府职权一样的重要地位。孟德斯鸠认为要防止权力被滥用,必须分权,以权力制约权力,无分权就无自由。他认为在国家中存有三种权力:立法权、行政权和司法权。立法权力负责制定法律,代表国家的一般意志,由贵族院和平民院共同分享;行政权力负责执行法律,代表执行国家的一般意志,应由国王掌握;司法权力不应属于任何永久性的团体,应由人民的代表组成的法院来掌握,负责惩罚犯罪或裁决私人讼争。孟德斯鸠认为这三种权力应该分开掌握,任何一机构不应该僭越自己的权限而享有其他机构的权力,否则自由就不存在了:一旦立法权和行政权集中在同一个人或同一个机关之手,或者一旦司法权不同立法权或行政权分立,自由就不存在了;一旦同一个人或同一个机构同时掌握这三种权力,那么一切就都完了。同时这三种权力还应该互相制衡,比如行政权以否决权来参与立法等。[48]
对于分权学说,贡斯当与孟德斯鸠一样也是主要从英国的政治实践中得到启发的,但孟德斯鸠描述的并不是18世纪中叶英国的现实,他并没有注意到当时英国内阁政府的兴起,[49]因此孟德斯鸠的“三权分立”学说更接近于理论创造。与孟德斯鸠的分权学说相比,贡斯当的分权学说更加接近当时英国的事实,他的分权学说发现了当时英国议会制度的关键特征。贡斯当认为在君主立宪的政体中存有五种分立的权力:王权、行政权、长期代议权、舆论代议权以及司法权。贡斯当用“王权”代指“国家元首的权力”,这是一种中立的权力;大臣掌握着行政权,负责法律的普遍实施,大臣的权力虽然出自王权,但它并不仅仅是王权的被动执行者,而是一种能动的权力,它同时也必须承担一定的责任;立法权分属于世袭制议院和选举制议院,世袭制议院掌握长期代议权,选举制议院掌握舆论代议权;法庭掌握着独立的司法权,负责在个案中运用法律。[50]这五种权力必须受到一定的限制,必须遵守自己的边界,对这种思想本文称之为“五权分立”。贡斯当的“五权分立”学说存有一定的特色,下文将一一论述之。
其一,贡斯当“五权分立”学说的最大特色就是他对王权的论述,他设定了一种“中立的王权”以平衡和节制其它诸权。贡斯当从罗马史和英国的宪政实践中发现了一种中立的王权存在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我们不妨看看英国的制度,……万一行政权的行为带来了危险,国王将会罢免他的大臣。万一上议院被证明有害,国王将会册封一批新贵族,以迫使它进入一个新方向。万一下议院被证明行为险恶,国王可以行使他的否决权解散下议院。最后,万一司法权因对个人行为过度使用严厉的普遍惩罚而造成破坏性后果,国王将使用他的赦免权以淡化它的决定。”王权的功能在于当立法权、行政权以及司法权这三种分立的权力相互交叉、相互抵触的时候而使它们回到恰当的位置上去,使它们互相支持、互相理解和协调行动,但王权必须是一种中立的权力,“这种力量不能寓于三种权能的任何一种之内,不然它会帮助一种权能而破坏其他两种权能。它必须外在于任一权能,在某种意义上说,它必须是中立的,以便在真正需要它的时候能够采取恰当的行动,以便它能够保持或恢复秩序而又不致引起敌意。”[51]
但国王的权力绝对不能成为一种专断的权力,任何专横的权力都与王权的性质背道而驰,“只有阴险狠毒的顾问们才会向一位立宪君主提出不受限制或不受束缚的专制权力的目标,使他心向往之,或者扼腕惜之;那将是含义不清的权力,因为它不受限制;那将是岌岌可危的权力,因为它滥用暴力;它将使君主和人民同样面临灾难性的后果:前者必将误入歧途,后者或是忍受折磨,或是走向堕落。”王权并不能采取直接行动以至堕落为行政权,它只有通过行政权来行动,“这种庄严雄伟的王权一定会使君主的精神趋于平静,使他的灵魂得到休养;像这样的感觉几乎是任何处于次等地位的人所无法体味的。可以说他是悬浮于人间忧虑之上。这的确是政治组织的一件杰作,没有它,就不可能有什么自由。”[52]
通过分析,我们发现贡斯当所界定的中立的王权异于英国光荣革命后的王权,他并没有架空王权,国王实际上拥有册封权、任命权、否决权、赦免权等权力,王权的地位高于其它四种权力,但国王的权力绝对不能成为一种独断的权力。
但如何确保王权不至于被滥用并堕落为一种专断的权力呢?贡斯当语焉不详,并没有提供一个令人满意的答案,他只是依靠国王的至高境界和自身的修为以及不直接采取行动等措施来预防,但这并不能使巨大权力的握有者规约自己的行为。反讽的是,贡斯当谴责卢梭的抽象理论所产生的恶果,可一旦他自己的理论付诸实施,何尝不产生同样的后果呢?这是贡斯当有关中立的王权面临的局限之一,它面临的另一个局限是王权的合法性问题。
按理说,根据贡斯当认同人民主权原则,承认合法的权力来源自人民,他就应该承认王权也应该源自人民,就应该由人民来选举国王。但如果国王是由人民选举产生的,那么这就会腐蚀王权的中立性,王权就会成为一种能动的权力而打破权力之间的平衡,那么他所精心构思的中立的王权就不复存在。因此贡斯当主张王权只要是中立的,怎样获取并重要,无论它是通过选举、继承还是僭取的。[53]这与其合法的权力源自人民的观点相悖,从此也可以看出贡斯当在人民主权学说上的不坚定性。
其二,对大臣责任的强调。意大利著名学者圭多·德·拉吉罗曾就此对贡斯当评论道“贡斯当的功绩,一如他自己得意地告诉我们的,乃在于他发现了英国议会制度的关键,就是王权与行政或内阁权力的分离,首要者不承担责任,次要者才承担责任。”[54] “次要者”就是指大臣。上文曾强调,大臣的权力虽然源于王权,但它并不是王权的被动执行者,而是一种能动的权力。大臣的权力与王权一样,也不是一种专断的权力,也面临着一定的限制。在以下三种情况下,大臣将受到惩罚:由于滥用或误用他们的合法权力,由于他们的非法行为损害了与特定个人并无直接关系的公共利益或侵犯了公民的自由、安全与财产。贡斯当在此指出了行政权力的限度问题。
当大臣所犯的罪行与普通公民一样时,他不应作为大臣被起诉,而应与其他公民一样交由普通法庭来审判。当大臣犯有其他罪行时要交由立法机关中的贵族院来进行公开审判,因为“起诉大臣实际上是行政权与人民权力之间的一场审判。为了解决这种审判,必须求助于一个法庭,它的利益不同于人民和政府两者的利益,但又通过其他利益和两者统一在一起。”[55]而贵族院恰恰兼备了这两项条件,一方面贵族享有一定的特权,使其具有不同于人民的利益,另一方面贵族的人数之多构成了他们大多数人参政的永久性障碍,因此多数贵族的利益也不同于政府本身的利益,所以贵族院恰恰适合审判贵族,这也是在“五权分立”学说中,贡斯当继承了孟德斯鸠的思想,设计立法权对行政权的制约,同时又分享了部分司法权。
但在大臣侵犯公民自由的时候,谁来判定大臣们是否滥用了权力,并且实施控告和起诉呢?贡斯当认为,这一责任应由人民的代表来承担,这意味着普通公民可能迫于权力的压力而不愿这么做,应该由人民的代表对大臣进行公开控告,这样既不会造成舆论动荡,也不会泄漏国家机密。
以上论述了贡斯当对中立的王权以及大臣责任的强调。为什么贡斯当把孟德斯鸠所说的“行政权”一分为二:中立的王权和行政权?孟德斯鸠把行政权赋予国王,为什么贡斯当从行政权中分离出“中立的王权”,而把行政权赋予大臣?这均牵涉到为什么在立宪君主制中必须存有“中立的王权”这一问题。贡斯当认识到立法权、行政权以及司法权这三种权力可能发生冲突,或者互相交叉。这种情况比比皆是,在法国大革命期间,国民公会集立法、行政、司法三权于一身。国民公会握有全部权力而不可能限制自己,这时中立的王权的存在就非常必要了。中立的王权为其它权力之间的争斗创造了一个没有危险的活动空间,规定了它们各自不能逾越的某些界限。若行政权、长期代议权、舆论代议权、司法权各自带来了危险,中立的王权也能分别采取罢免权、册封权、否决权、赦免权来进行化解,而不会带来国家动荡。如果不存在中立的王权的话,为限制一种权力而不得不创造另一种同样需要限制的权力。从行政权中分离出中立的王权,能够解决行政权的罢免和责任问题。假如在君主专制政体下行政权带来了一定的危险,能够罢免行政权的权力握有者——国王——将成为行政权的盟友,此时只有采取颠覆的手段才能罢免行政权,这将使国家产生动乱。这时若存有中立的王权,行政权将可以得到罢免,大臣不会遭到惩罚。就责任问题来说,如果不把王权从行政权中分离出来,一旦行政权产生一定的祸害而需要承担一定的责任时,这将由行政权的握有者——国王承担责任,在君主专制制度下这将是不可想象的,因此需要立宪君主制下中立的王权的存在。这时大臣有一定的自主性,他们采取行动时将更加审慎,他们也将对自己的行为负责。从以上的分析可以看出,贡斯当将中立的王权从行政权中分离出来的看法来自他对英国政治制度的观察,当时王权不承担责任,大臣承担责任。
第三,就立法权来说,贡斯当并没有像孟德斯鸠那样笼统地称之为立法权,而是进行了更为细致的划分,把立法权分为“长期代议权”和“舆论代议权”,长期代议权属于世袭制议院,舆论代议权属于选举制议院。顾名思义,世袭制议院其本身是世袭的,它的成员由国王任命,但它的人数必须不受限制。世袭制议院和选举制议院之间互相节制、互相平衡。贡斯当主张内阁制,不赞同大臣与国民代表的完全分离,大臣可以拥有立法创制权,因此贡斯当的分权学说不是纯粹意义上的分权学说。但什么是长期代议权?什么是舆论代议权?贡斯当并没有明确论述。贡斯当把立法权一分为二,其创新性远逊于其对中立的王权的论述,这可以看作是对孟德斯鸠思想的另一种表述。以贡斯当之见,立法权并不是毫无危险的。对立法权的危险及如何制约,下文在考察两种自由的结合时将对此进行讨论。
最后,对司法程序的强调和重视是贡斯当“五权分立”学说的又一重要特点。贡斯当认为,为了保护公民的自由,必须建立起独立的司法保障,在其中贡斯当更强调了司法程序的重要性。对保护公民的自由来说,必不可少的是司法权的独立,人们需要独立的法庭、独立的法官和独立的陪审员以防止专横权力的肆意扩张,而在大革命中国民公会独揽一切,根本不存在独立的司法权,“在法国大革命期间,司法官在机构上从属于立法机关,所以上诉权以及司法复查权根本就不可能。1790年,国民大会明令禁止司法审判干预立法权力的运作,司法部门也无权暂停法律的执行。第二年,国民大会规定司法部门要定期向其汇报工作。把司法权从立法和行政权中分离出来,是自由的一个条件,这是孟德斯鸠的伟大智慧,但这却给轻易地忽略掉了。”[56]那么独立的司法权的存在需要哪些必备条件呢?依贡斯当之见,需要由君主任命法官、法官常任制、陪审团制度、提高法官的薪俸等措施,但更重要的是必须持之以恒地尊重司法程序,“程序构成了一道安全屏障:省略程序就是削弱或撤销这道安全屏障,因此本身也是一种刑罚。如果我们对被告处以这种刑罚,那就等于提前证实了他的罪行。”[57]
贡斯当对公正的司法程序的重要性的强调源于他对历史与现实的思考,在法国大革命中,尤其在雅各宾派统治时期无视司法程序,比如1793年9月,国民公会颁布了《惩治嫌疑犯法》,其中规定一旦当事人有进行反革命活动的嫌疑,就可以进行逮捕,怀疑本身就是被捕的理由,同时政府实行的是有罪推定,一旦一个人被控反革命,个人无权要求陪审团审判,更无权上诉,致使鲜血横流。法国著名的社会心理学家古斯塔夫·勒庞(Gustave Le Bon)曾经指出,在国民公会统治期间,“起初,革命法庭还遵循一些法律形式,但很快就被取消了;质疑、答辩、证据最后统统不需要了,道德证据,也就是纯粹的质疑足以定罪,法庭庭长通常只需要对被告提一个含糊的问题即可。”[58]为此贡斯当语重心长地警告道,无论司法程序多么不完善,它都是一种保护性力量,一旦破坏了这个程序,保护性力量也就丧失殆尽了。
贡斯当赞成孟德斯鸠的分权学说,并在很多地方借鉴了孟德斯鸠的观点,但贡斯当认为孟德斯鸠的权力三分的观点在实际运行中可能会出现一定的偏差,一种情况是三种权力在互相制约的过程中使政府毫无作为;另一种情况是可能出现一种权力压制其它两种权力或一个机构独揽三种权力的现象(法国大革命期间的国民公会并没有给贡斯当留下好印象),这时政府将趋于专制,因此贡斯当提出了“五权分立”的思想。对于这两种分权学说,可以用下列图示进行表示:.
概观贡斯当的分权制衡思想,他在认识到“权力的合谋”这一问题的基础上,主张“以权利制约权力”与“以权力制约权力”相协调,这是比孟德斯鸠单纯地强调“以权力制约权力”进步的地方。若考虑到托克维尔的限权思想,在此我们至少可以总结出三种限权方式:其一是“以权力制约权力”,这是最基本的也是人们最熟悉的限权方式,孟德斯鸠是其集大成者;其二是“以权利制约权力”,即在法律上规定人的无论任何权力都不能剥夺的基本权利,划定个人权利与公共权力之间的界限,可以说这是贡斯当的重大发现;其三是“以社会制约权力”,这是托克维尔为人类留下的另一笔思想遗产:一个由各种独立的、自主的社团组成的多元社会可以对权力构成一种“社会的制衡”。托克维尔表达了这样一种希望:多元论者关于独裁性社会的权力分散理论需要更新,一个社会中独立的社团能够成为国家权力的抗衡力量。[59]孟德斯鸠、贡斯当和托克维尔三人的限权思想相得益彰,为我们展示了一幅较为完整的限权画面。
第四章 宪政民主思想与两种自由
以上通过对贡斯当的宪政民主思想的解读,可以看出贡斯当的宪政民主思想的主要内涵是在宪法的框架下,建构一个以维护公民权利为出发点,以代议制民主和分权学说为内核的有限政府体系。贡斯当的代议制民主思想主要致力于解决政治权力的归属和行使这一问题,其“五权分立”思想主要解决政治权力的限制与限度问题。两者相比较而言,贡斯当的宪政民主思想主要关注后者。
贡斯当在他那篇著名的演讲《古代人的自由与现代人的自由之比较》的结尾曾经呼吁“把两种自由结合起来”,那么本文所界定的他的宪政民主思想对此是否有所助益呢?
第一节 两种自由的内涵及关联性
众所周知,贡斯当有关自由言述的最大特色在于他以时代的区分为基础把自由分为“古代人的自由”与“现代人的自由”,它所引起的影响几乎使贡斯当的其它政治思想湮没无闻,以赛亚·伯林后来有关“消极自由”与“积极自由”的区分直接肇始于贡斯当的这一思想。贡斯当有关两种自由的区分主要关注自由的种类,而不是自由的程度,这种思想首先始于1798年,该观点到他1819年做著名演讲《古代人的自由与现代人的自由之比较》时才正式成熟。
对自由的维护是贡斯当毕生捍卫的目标,根据贡斯当的观点,对现代人而言,“自由是只受法律制约、而不因某个人或若干个人的专断意志受到某种方式的逮捕、拘禁、处死或虐待的权利,它是每个人表达意见、选择并从事某一职业、支配甚至滥用财产的权利,是不必经过许可、不必说明动机或理由而迁徙的权利。它是每个人与其他个人结社的权利,结社的目的或许是讨论他们的利益,或许是信奉他们以及结社者偏爱的宗教,甚至或许仅仅是以一种最适合他们本性或幻想的方式消磨几天或几小时。最后,它是每个人通过选举全部或部分官员,或通过当权者或多或少不得不留意的代议制、申诉、要求等方式,对政府的行政施加某些影响的权利。”[60]概括说来,现代人的自由就是私人生活中的独立性,个人应该拥有最低限度的不受政府干涉的私人空间,应该享有专有财产权、言论自由、迁徙自由、参政权等基本权利,但个人很少参与公共生活,这是个人所享有的最低限度的自由,也即“免于强制的自由”,该自由类似于伯林所说的“消极自由”。由于现代人的自由强调个人私人生活的独立性,因此贡斯当称之为“个人自由”。
对古代人而言,“古代人的自由在于以集体的方式直接行使完整主权的若干部分:诸如在广场协商战争与和平问题,与外国政府缔结联盟,投票表决法律并做出判决,审查执政官的财务、法案及管理,宣召执政官出席人民的集会,对他们进行批评、谴责或豁免。然而如果这就是古代人所谓的自由的话,他们亦承认个人对社群权威的完全服从是和这种集体性自由相容的。……所有私人行动都受到严格的监视。个人相对于舆论、劳动、特别是宗教的独立性未得到丝毫重视。”[61]对古代人来说,对政府的决策是否拥有表决权是判定一个人是否享有自由的重要标准,只有当一个人享有参与制定政府决策的权利的时候他才是自由的。同时古代人没有个人自由的观念,虽然个人在公共事务中永远都是主人,永远分享主权的一部分,但在私人生活里永远都是奴隶,个人的私人生活受到严密的监视和控制,个人面对国家是无能为力的,这是个人为保持能持续不断地参与公共生活而不得不付出的代价。可以看出,古代人的自由是一种公民资格,相对于现代人的“以个体为本位的自由”而言古代人的自由是一种“以集体为本位的自由”。在前现代社会中,公民的政治参与与其说是一种权利,毋宁说是一种义务,古代人的自由以参与之名剥夺了个人处理私人事务的自主权。对古代人而言,政治生活在人们的心目中处于核心地位,亚里士多德的“人是天生的政治动物”说明了这一点,卢梭的“人只有成为公民才能成为人”的思想也说明了这一点。古代人的自由只有在追求集体目标的时候才能实现,类似于伯林所说的“积极自由”。由于古代人的自由与公民的政治参与有极大的关系,故贡斯当称之为“政治自由”。
贡斯当认为不能在现代社会效仿古代人的自由,因为那只会以自由之名扼杀自由之实,而法国人在大革命中总是犯这种自由的“时代错乱症”,在故纸堆和编年史中去寻找古代人的自由,在卢梭和马布利神父(Gabriel Bonnot de Mably)的抽象理论的指引下去模仿这种自由,为此必将采取专制措施,人们仅仅因对政治缺乏热情就被逮捕、被残害,效仿古代人的自由而没有给予个人自由足够的重视,这是法兰西民族的最大错误之一。
对“古代人的自由”与“现代人的自由”做出上述区分的缘由何在呢?根据贡斯当的观点主要有以下几方面的原因:其一,古代共和国的范围狭小,这意味着每个公民在政治上都有举足轻重的作用。每个公民所享有的政治参与权都是一种实实在在的权利,能发挥重要的影响,因此古代人愿意放弃私人生活中的自主权而充当公共生活中的主人。但现代国家疆域广阔,这意味着每个人所分享政治的重要性将相应降低,在政治上公民发挥不了积极的作用,公民只有通过他们的代表参与公共生活,他们只能享有一种被代表的快乐,而不能享有古代人所体验的那种行动的快乐。其二,基于古代共和国的疆域狭小,古代共和国的精神是好战的,这样古代公民必须不断地行使政治权利,日复一日地讨论国家事务,决定战争与和平问题。而随着现代国家范围的扩大,战争已不是生活的主流,现代国家的精神是和平。同时现代社会是一个商业社会,商业已经取代战争成为人们获取财富的主要手段,商业没有给人们留下一段无所事事的间歇,人们不得不花费大量的时间专注于自己的事业。商业的出现也激发了人们对个人独立的挚爱,人们最大的愿望就是在涉及他们私人事情的范围内获得完全的独立,这也就使人们不可能完全放弃私人生活中的自主权而去享有参与公共生活的权利。其三,由于人类道德与知识的进步,现代社会已经废除了奴隶制,这也使得人们缺乏持续参与公共生活的那种闲暇,公民将不得不花费大量的时间从事生产财富而无暇顾及公共生活。从这也可以看出,古代人享有的自由以另一部分人的不自由为代价,一些人享有权利以其它人承受义务为代价,即必须依靠奴隶的劳动。
贡斯当对两种自由观的划分是否合理,众说纷纭,哈耶克、以赛亚·伯林以及约翰·格雷(John Gray)等人对此的看法可见一斑:一种是批评性的,虽然哈耶克并没有对贡斯当的两种自由观直接进行评论,但他在《自由秩序原理》一书中说“人们经常说,古人并不知道‘个人自由’意义上的那种自由,这种说法绝不适用于巅峰时期的雅典”。[62]哈耶克在1973年为意大利百科全书撰写的词条“自由主义”中也表达了相同的观点,“19世纪有些作家否认古人知道近代意义上的个人自由,由下述情况可知,这种否认是不能成立的:当雅典的将军在远征西西里处境极端危难的时刻,他让士兵们牢记,他们是在为一个使他们‘不受限制地决定自己喜欢的生活’的国家而战”[63]。从这可以看出,哈耶克并不同意贡斯当认为古代人不享有个人自由。
另外意大利的圭多·德·拉吉罗在《欧洲自由主义史》一书中也认为,贡斯当对两种自由的区分存有缺陷,主要缺陷在于贡斯当认为古代人不享有个人自由,实际上古代的共和国特别是雅典和罗马,承认许多所谓的个人自由,他们缺少的只是个人权利在法律和政治上限度的观念。[64]
第二种态度是支持性的,以以赛亚·伯林为代表。伯林认为,意识到个人自由是人类文明的一个标志,但其起源不早于文艺复兴或宗教改革,“在古代世界,似乎很少有人对作为政治理想(与它的实际存在相对立)的个人自由的讨论。孔多塞(Condorcet)曾指出,在罗马人与希腊人的法律概念中,不存在个人权利的观念;这种说法似乎也同样适用于犹太、中国以及所有其他存在过的古代文明。”[65]从这可以看出,伯林至少是同意贡斯当的古代人所享有的自由并不包括个人自由,而不像拉吉罗对贡斯当所作的批判那样。
还有一种持中间主义态度,约翰·格雷就是这种观点,他在其著作《自由主义》的第一章中开篇就提到了贡斯当对两种自由的划分,他说贡斯当对两种自由的划分“揭示了这样一个洞见:在古希腊人中占主导地位的自由观念并不是指一种有保障的个人独立空间。……但是贡斯当的洞见也很容易被夸大,其本质上的合理性不应该导致我们忽视古代人尤其是希腊人中自由主义观念的萌芽。”[66]约翰·格雷既指出了贡斯当对两种自由区分的贡献,又指出其不足之处。
在《古代人的自由与现代人的自由之比较》一文中出现了一种奇特的现象,在该文的前半部分贡斯当强调两种自由的区分,反对在现代社会恢复古代人的自由,似乎两种自由是完全对立的,现代人的自由优于古代人的自由,但在该文的后半部分,贡斯当却笔锋一转去考察古代人的自由的积极意义,对古代人的自由做出了更为客观和更富同情心的解释,并呼吁通过制度建设把两种自由结合起来,究其原因可能在于贡斯当在写作该文的初稿时法国人充满着政治狂热,他提醒人们千万不要效仿古代人的自由,防止以自由之名剥夺个人的基本权利,但自1815年波旁王朝复辟以后,公民参与公共生活的意识日益淡薄,只关注于个人狭隘的利益,而专制统治日渐强化,因此贡斯当呼吁人们参与公共生活,增强公民意识,遏制专制权力。[67]
在了解了两种自由的内涵以后,须考察两种自由之间的关联性,借以解决为什么必须把两种自由结合起来的问题。贡斯当认为,两种自由都面临着一定的危险:古代人的自由的危险在于由于人们仅仅考虑维护他们在社会权力中的份额,而往往可能会轻视个人权利与享受的价值。虽然贡斯当对现代人的自由有一定的偏爱,但贡斯当认识到现代人的自由也并不是完美无缺的,现代人的自由的危险在于,由于人们沉湎于享受个人的独立以及追求各自的利益而放弃分享政治权力的权利。由此可以看出,两种自由并不是孤立存在的,单纯强调某一种自由在现实生活中都是非常危险的,两种自由之间有着极其密切的关系。然而正是在此问题上,人们对贡斯当政治思想的理解存在误解,有不少学者认为贡斯当的两种自由之间是根本对立的,比如台湾学者萧高彦认为贡斯当提出的两种自由是一种“二元对立的架构”以及共和主义理论家菲利普·佩迪特(Philip Pettit)所揭示的一些学者“将两种自由观念视为两者必居其一的对立观念”[68]。实际上,两种自由并不是根本对立的,并不存在谁优先于谁的问题,任何一种自由都不能偏废。
就两种自由的关联性而言,个人自由(civil liberty)是政治自由(political liberty)的前提和基础,没有个人自由,就没有政治自由,因为个人自由是个人所享有的最低限度的自由,个人只有享有私人生活中的自主权,一个人才能成其为人,生活才有意义,因此无论在何时在何种社会中个人必须拥有一份属于自己的空间,个人必须拥有为任何社会强力所不能剥夺的基本权利和自由。但如果只强调个人自由,就会出现“过度私人化”(overprivatization)的倾向,[69]也就是说如果每个人都专注于自己的私人生活或者由于个人的冷漠、无知、自私等原因而不愿或不能参与公共生活,那由谁来限制公共权力呢?一旦权力被滥用而又无人限制时,个人将享受不到任何权利和自由。为此公民不但要关注私人生活,也要关注公共生活。
政治自由是个人自由的保障,放弃政治自由将是愚蠢的和危险的,公民只有在一定程度上参与公共生活,关注公共权力的运作,个人所享有的最低限度的权利和自由才能得到保障,对此伯林也曾经表达了相似的看法:“也许,对自由主义者来说,政治(‘积极的’)权利和参与政府的权利的主要价值,是作为保护他们所认定的终极价值,即个人的(‘消极的’)自由的手段”。[70]英国的共和主义理论家昆廷·斯金纳(Quentin Skinner)在论述政治自由时,对政治参与的价值曾这样评论道“如果我们想扩大自己的个人自由,我们就不能把希望寄托在君主身上;相反,我们必须自己掌握政治舞台。……除非我们把我们的义务置于我们的权利之上,否则我们必定会发现我们的权利本身将遭到破坏。”[71]可见,对维护个人自由而言,政治参与是不可或缺的。贡斯当在波旁王朝复辟以后针对人们只关注自己的私利、出现政治冷漠情况时也曾呼吁人们发扬爱国主义,参与公共生活。在贡斯当的心目中,政治自由是上帝赋予人们的自我发展的最有效的手段,政治参与能够培养一种真挚和纯洁的爱国情操。但如果只强调政治自由,就会出现“过度政治化”(overpoliticization)的倾向。因为如果公民只关注参与公共生活,这就会回到古代人的状态就会在积极追求参与公共生活的过程中迷失自我,堕落为“激情的奴隶”而不自知。有一点需要说明的是,政治自由是维护个人自由的一种手段,还是其本身就具有某种根本性的价值,贡斯当始终语焉不详。
因此,为避免出现两种极端,我们绝不能放弃两种自由中的任何一种,必须通过制度建设把两种自由结合起来,既要维护个人自由,也要维护政治自由,以在两种自由之间寻求一种平衡。
第二节 两种自由的结合:民主与宪政的结合
贡斯当曾在其演讲《古代人的自由与现代人的自由之比较》的结尾呼吁通过制度建设把两种自由结合起来,“制度必须实现公民的道德教育。一方面,制度必须尊重公民的个人权利,保障他们的独立,避免干扰他们的工作;另一方面,制度又必须尊重公民影响公共事务的神圣权利,号召公民以投票的方式参与行使权力,赋予他们表达意见的权利,并由此实现控制和监督。”[72]那么本文所探讨的贡斯当的宪政民主思想是否对此有所启迪呢?
实际上,“现代人的自由”关心的是个人私人生活中的自主权能否得到保障,也即公共权力能否得到限制的问题,易言之,也就是“宪政”问题;“古代人的自由”关心的是公民对政府的决策是否拥有发言权的问题,也就是“民主”问题,因此“所谓两种自由的结合,在针对公共权力的制度安排上即体现为宪政与民主的统一:通过民主制度以实现公民分享公共权力的权利,即落实古代自由(积极自由);借助宪政制度限制公共权力以保障公民的个人权利不受公共权力的侵害,即体现现代自由(消极自由)。”[73]
由于两种自由的结合体现为民主与宪政的统一,而贡斯当的宪政民主思想中内含有代议制民主思想和分权思想,因此贡斯当的宪政民主思想可以把两种自由结合起来:通过代议制民主这一制度安排实现公民分享公共权力的权利,凸显古代人的自由;通过权力的分散与制衡以防止政治权力对个人基本权利和自由的侵害,维护公民私人生活的独立性,凸显现代人的自由。但两种自由是部分结合还是完全结合,须对此进行进一步的分析。对此可以从两个方面来分析,其一是进一步分析两种自由之间的内在关系,其二是由两种自由之间的关系延伸至对民主与宪政之间关系的考察。
就两种自由之间的内在关系来说,虽说个人自由是政治自由的前提和基础,政治自由是个人自由的保障,但两种自由之间存有一种内在的紧张,政治自由总是倾向于侵犯个人自由,两者是不能完全结合在一起的。首先,政治自由经常与理性主义的一元论联系在一起,往往在追求单一的目标中侵犯个人的基本权利,并出现一种不宽容的结果。失控的政治自由视政治参与为义务,这就变相地剥夺了公民处理私人事务的自主权。政治自由在追求单一目标的过程中往往对持异议者采取打压的而不是宽容的态度。实际上,人类的生活是丰富多彩的,应该是多元的而不是一元的。除了人类的一些普遍目标外(比如维护公共安全),不应把一种单一的目标强加给社会成员,追求单一目标的结果往往是非自由主义的或反自由主义的。在贡斯当的心目中,社会应该是多元的,他明确反对“全体一致”,认为“惟有多样化才能构成有机体;全体一致仅仅是一种机械。多样化则生,全体一致则死。”[74]“全体一致”意指不考虑具体情况之间的差异而把统一的生活模式或制度强加给社会,比如同一种法典、同一种度量衡、同一种行为准则、同一种语言甚至同一种思维等。在一个国家的不同地区有不同的习俗与生活方式,人们往往出于对地方习俗的热爱进而上升到对地区的热爱,最后上升到对国家的热爱。如果强行在一个国家推行同一种制度或同一种生活模式,各地方的习俗被摧毁之后,所谓对国家的热爱只能是一种虚无缥缈的东西。贡斯当曾经说过,英国作为一个最自由的国家恰恰是由多样化的法律统治着的,每个地方的习俗都得到保护。
其次,就政治自由本身来说,贡斯当认为,既然要保证每个公民享有尽可能广泛的政治权利,分享一部分主权,就必须建立一些制度去阻止财富增长,禁止差别,所有这些都在限制个人自由。实际上每个人的天赋、智识、对机遇的把握能力的不同等等都会导致人们的地位、财富等的不平等。如果采取强制性的措施消除这种不平等从而达到一种人为的平等,那么个人自由就将受到限制,久而久之社会将停滞不前。
第三、就实现政治自由的手段——代议制民主来说,代议制民主自身也面临很多缺陷。代议制民主虽然解决了直接民主的规模难题——现代社会的规模及其复杂性为直接民主所设置的种种障碍,使民主适合于“广土众民”,但代议制民主自身也面临着规模问题,代表们代表的选民的数量越多,代表们的自由裁量权就越大。代表们代表的选民越多,选民对代表的控制力就越低(对此可以用美国著名经济学家曼瑟尔·奥尔森的“集团理论”来进行分析)。19世纪末20世纪初意大利的三位精英主义理论家帕累托(Vilfredo Pareto)、莫斯卡(Gaetano Mosca)、罗伯特·米歇尔斯(Robert Michels)等人对代议制民主也持这种批评态度。即使从理论上说议会制政府能够真正体现大众的统治,但是在实践中,它只不过是统治阶级对权力不断篡夺的过程。选举一旦结束,作为选民的普通大众对当选者的控制便终结。随着政治生活复杂程度的不断提高,设想在许多问题上“代表”大众越来越显得荒诞不经。[75]在这种情况下,选民的政治参与权就变得毫无意义,有组织的少数总是控制无组织的多数,公民的个人自由也就缺乏保障。在多数原则的支配下,人们往往以多数的名义来侵犯少数的自由,同时多数也往往可能是一种虚假的多数(也许只是整体中的少数,密尔在《代议制政府》一书中对此曾经有所论述)。基于以上几点原因,政治自由总是易于侵犯个人自由,两种自由是不能完全结合在一起的。
两种自由的结合既然是民主与宪政的结合,那么考察两种自由的结合这一问题就不能逃脱对民主与宪政关系的分析。关于民主与宪政的关系,历来众说纷纭,莫衷一是。[76]在18、19世纪,人们普遍认为民主与宪政之间存在着一定的张力,比如卢梭、潘恩、托马斯·杰斐逊(Thomas Jefferson)和詹姆斯·麦迪逊(James Madison)等人。实际上民主与宪政分别对应着不同的问题:民主关心的是“谁来统治我?”即权力由谁行使以及应该由谁行使的问题,而宪政关心的是“政府应统治我到什么程度?”即政治权力的限制问题。一个国家在实行民主革命以后,必须走向民主的制度化、法制化,实行宪政。缺失宪政的民主不是真正的民主,与“多数人的暴政”无异,因此宪政必须对民主进行一定的制约。在立宪主义者看来,如果宪政不对民主进行一定的规约,那么不受限制的民主必将导致自我毁灭,法国大革命的恐怖后果就是一个明证。“在那些认为宪政与民主之间存在冲突的人看来,这种冲突源于这样一个事实,即宪法将一定的问题从公众的审查和监督中排除出去了。基本的制度安排极难加以改变;”[77]在民主社会中,有人总是以多数人的名义来侵犯少数人的权利,比如一些基本的人权。实际上,无论政治议程中的投票结果如何,如果没有正当的理由,公民享有的一些基本权利,比如生命权、自由权、财产权等,都是不容侵犯的。宪政的基本功能之一是限制人民共同体的部分权利,人民有时是非常冲动而缺乏理智的,将某些问题从公共议程中排除出去,能够尊重人类已有的成果、保护公民的权利并能减少政治争议,节约政治资源,以防止像苏格拉底之死之类的悲剧重演。把某些问题排除出民主的决定之外是民主主义者所不能容忍的地方。
民主主义者所不能容忍的另一地方在于一些法治国家实行的司法审查制度,也就是为了确保宪法的神圣性,最高法院或宪法委员会等一些独立的机构对一些由立法机构制定的法律进行审查,可以以“违宪”的理由将其废除。民主主义者认为立法机关即代表人民的意志,未经民主选举产生的法官不能对其进行审查并决定法律的废立。实际上,“司法审查恰恰是要克服即时民主的某些致命弱点。因为大众及其直接代表有时候也会出现集体非理性的时刻,几乎每个民族都曾犯过此类错误。因而,一些宪政主义者便设计了不只是有成文的根本大法,而且由少数往往并非民选的法律专家来负责进行违宪审查,为的是防止出现即时民主偏离公共理性的根本原则的情况,以此保证宪法和法律实施的稳定性,保障人民的根本利益。”[78]从这两个方面来看,宪政是对民主的制约。
鉴于宪政与民主概念的高度复杂性,我们不可能抽象地谈论民主与宪政之间的关系。当我们把目光从贡斯当生活的国度转向其同时代的美洲大陆时,就会发现在美国的立宪实践中,托马斯·杰斐逊和詹姆斯·麦迪逊之争为我们理解民主与宪政之间的冲突提供了一个很好的个案,正如卡斯·R·森斯坦所说,杰斐逊与麦迪逊之争,在人们有关宪政与民主的关系的讨论中常常会重演。杰斐逊与麦迪逊争论的问题是“先定约束”(pre-commitment)是否合理?换言之,一代人是否有权约束下一代人?我们是否应该受我们并没有给予同意的法律的限制?在此问题上两人是针锋相对的。杰斐逊在1789年9月6日致麦迪逊的信中讨论了“一代人是否有权约束下一代人”的问题,并写道“地球根据用益权是属于活人的,死人对地球既没有权力,也没有权利。……没有一个社会可以制定一部永久性的宪法甚或一条永久性的法律。地球永远属于活着的一代人;……他们也是他们自己的主人,因而可以随心所欲地支配自己。”[79](着重号为原文所加)根据自然法则,人是自主的,一代人独立于另一代人,没有一个人或一个社会可以制定一部永久性的法律。制宪者所制定的法律对后代没有任何约束力,因此每一部宪法,每一条法律,过若干年后(杰斐逊规定的时间是34年)就会自然期满失效。这也要求人们定期召开制宪会议以制定法律,每一代人都有权选择他们认为最能促进自己幸福的政府形式,每一代人都应该拥有改造社会的自由及创造性的精神。美国的制宪者们所制定的宪法发生效力已达两百多年之久,杰斐逊或许会对此震惊不已。关于公共债务问题,杰斐逊认为正如先辈制定的法律对后代没有约束力一样,上一代人所欠下的债务对下一代人也没有任何约束力。
麦迪逊对“先定约束”的确当性进行了辩护。在麦迪逊心目中,宪法并不是一种重负或障碍物,美国宪法是政府的工具,而不是政府的障碍,制宪者制定宪法的目的是弥补国家由于缺乏法律所造成的损害。[80]虽然麦迪逊承认人民是权力的唯一合法源泉,但并不赞成频繁地召开制宪会议,原因在于一是频繁地召开制宪会议会形成法律真空,会激起部分人的野心;二是会导致法律丧失稳定性与连续性,“由于每次求助于人民,就意味着政府具有某些缺点,经常求助于人民,就会在很大程度上使政府失去时间所给予每件事物的尊重,没有那种尊重,也许最英名、最自由的政府也不会具有必要的稳定。”[81]关于公共债务问题,麦迪逊认为如果上一代人所借的债务使下一代人受益,那么下一代人就应该偿还该债务,比如为了保卫国家而进行对外战争所借的债务,就没有必要征得后代的同意。
杰斐逊与麦迪逊之争是民主主义者与立宪主义者之间的一场争论。杰斐逊主要承袭了卢梭的民主主义思想,相信人民的自治能力,主张给予人民更大的自主性,而麦迪逊主要继承了洛克、孟德斯鸠等人的宪政主义传统,主张对政治权力进行限制并尊崇法律的至上性。杰斐逊与麦迪逊之争显现了民主与宪政之间的紧张关系,立宪主义者想张扬一种“消极权力”,试图通过预先制定的规则来约束人民大众的手脚,尤其是立法机关的行为,这主要源于立宪主义者对人性的悲观主义看法,如果不对大众的行为加以规约,人民必将沦为“激情的奴隶”;而民主主义者力图张扬一种“积极权力”,总是试图想摆脱这些规则的先定约束而去自由地制订和修改宪法,这主要基于民主主义者对人性的乐观主义看法,认为人民大众能够约束自己的行为。实际上包括“先定约束”在内的各种法律是人类传统的一部分,对人类社会的发展与稳定有至关重要的作用,是不能完全抛弃的。法国大革命证明了人类一旦完全摆脱法律和传统等一切社会约束之后,人性将堕落成什么样子,那时人性的最阴暗的一面将失去羁绊而暴露无疑,留在人身上的也许就只有最原始的兽性了。
虽然民主与宪政之间存在一定的冲突,但民主与宪政之间并不是根本对立的,它们之间存在一定的亲和性,宪政“约束”民主的目的是为了保护民主,是为了使民主能更好地运转起来。一方面,民主的正常运转需要宪政为它提供“规则”,在宪政缺席的情况下建立民主政治是不可想象的,宪政对民主有着一定的积极作用;另一方面,宪政需要民主为它提供合法性支持,没有民主,宪政便失去了它至少在当代社会中合法存在的一个主要理由,[82]缺失民主的宪政是脆弱的。民主能为宪政提供一定的合法性支持,这从英国的政治经验中可以看出,英国自1688年光荣革命确立法治下的自由,实行了宪政以来,此后英国开始实行民主革命,到19世纪中期,英国大部分公民都享有选举权。因此民主与宪政之间并不是根本对立的,它们之间存有一定的亲和性,它们可以互相借鉴、互相吸收。
贡斯当在一定程度上意识到了民主与宪政之间的紧张关系,他主张应该对立法权给予更多的控制,防止出现“多数人的暴政”。贡斯当承认合法的政府权力源自人民,同时他也确信即使这种民主政府的权力也应受到制约,但法国启蒙运动中的一些激进思想家如杜尔哥(Turgot)、孔多塞(Condorcet)等人并不这样认为,他们主张民主政府的权力不应受到制约,只有君主的权力才应受到制约。贡斯当认为,任何权力都具有无限扩张的属性,立法权也不例外。尽管拥有独立立法权的议会的存在是维护公民自由的重要条件,“但是,那些议会并不是毫无危险,为了自由本身的利益,有必要采取万无一失的措施以防止议会的失误。”贡斯当之所以强调不受限制的议会的危险之处,因为贡斯当忘不了雅各宾派的专制,忘不了在法国大革命期间集立法、行政、司法三权于一身的议会的种种暴行。贡斯当认识到权力不受限制的议会比人民更加危险,“如果不对代议制权力施加限制,人民的代表将不再是自由的捍卫者,而是暴政的候选人,而且,一旦暴政得以建立,很可能会证实一切都更为可怕,因为暴君更为众多。只有在国民代表服从约束的制度下,包括国民代表在内的全体国民才是自由的。”[83]在法国大革命中,贡斯当对不受限制的议会所造成的恶果深有感触。
贡斯当认为,议会具有反复无常的倾向,它倾向于毫无节制地扩大法律的数量,并用“法律的扩张”来代指议会的这一行为,例如在大革命期间就先后出台了1791年宪法、1793年宪法、1795年宪法、1799年宪法、1804年宪法以及1814年宪法等宪法,其变化之频繁令人目不暇接。贡斯当认为法律的扩张是代议制政府的通病之一,实际上,人类的所有领域并非都是可以用法律来规约的,而议会往往用立法的名义来对社会的各领域进行干涉,它常常通过行动来表明自己的存在。贡斯当对立法权的担忧反映了贡斯当对不受限制的民主的担忧,但应采取什么补救措施呢?由于议会难以对自己施加约束,即使施加了约束也是靠不住的,因此应对立法权进行主动限制。否决权是约束代议制议会的直接手段,但过于频繁地使用这一手段会激怒仍然握有权力的他们,为此在分权制衡的宪政架构下贡斯当主张国王解散议会将成为惟一有效的补救办法,这也是中立的王权的功能之一。
因此,基于两种自由之间的内在紧张、两种自由的结合是民主宪政的结合以及民主与宪政之间的张力,贡斯当的宪政民主思想不能把两种自由完全结合起来,只能部分地把两种自由结合起来。消解两种自由之间的内在紧张以及民主与宪政之间的张力,使之均达到某种程度的平衡,是自由主义者经常思考的问题。
结语
贡斯当的一生历经了法国大革命的全过程,他是法国大革命的积极参与者,这决定了他的政治思想有着更多的现实主义色彩——虽然他本人也是一个浪漫主义者,深受德国浪漫主义文化的熏陶,他与斯塔尔夫人之间也有着暴风骤雨般的爱情。贡斯当的政治思想的现实主义色彩在他的宪政民主思想上得到了集中体现。虽然贡斯当的宪政民主思想属于古典自由主义宪政传统的一脉,但它也有异于古典自由主义宪政传统的地方,古典自由主义宪政观的主流学者往往采取“自然状态——自然法——自然权利”这样的推理逻辑,认为个人权利是天赋权利的一部分,而贡斯当并不接受这种革命时代的天赋权利哲学,他认为天赋权利在政治上毫无作用,每个人只能享有社会所能为他们提供的权利。贡斯当以财产权为例述说了这一点,财产权并不是先于社会而存在的,如果没有社会为他们提供的制度保障,财产权只能是强者的权利。因此贡斯当一生致力于法国的立宪实践,力求从制度上建立对公民权利的保障。
贡斯当的宪政民主思想有一定的保守及折衷色彩,这从他对旧制度及法国大革命的双重态度中可以看出。对待旧制度及大革命,贡斯当一方面赞同法国大革命对旧制度的否弃,认为旧有的专制统治是不合时宜的,它在支持着一种人为的不平等。在贡斯当的心目中,还是应该尽量避免革命,因为为革命人们将付出高昂的代价,但既然法国大革命已经发生了,人们就应该着手巩固大革命已取得的成果,而不应该继续推进革命,法国已经为革命付出了过多代价,国家已满目疮痍;另一方面他否定革命派对旧有传统的完全抛弃(令人感到奇怪的是,革命派却试图去恢复更为古老的古希腊、古罗马的一些传统),人们不能完全与传统决裂,尤其是与自由有关的传统,有些传统是人类智慧的结晶。贡斯当曾经对传统、习俗与道德这样评论道“对一个民族而言,丧失这笔财富(指人们从他们的祖先那里继承的道德财富与遗产——引者注)是一种极大的罪恶。如果你剥夺一个民族的这笔财富,你就是剥夺它的全部价值感和尊严感。即便你用更有价值的东西取而代之,事实上人们还是看重你正在夺走的东西,如果你想用暴力对它加以改进,你这样做的结果只能使它萎缩,使它屈辱,使它堕落。……我必须承认,我极其崇拜过去。”[84]贡斯当尊重旧有的传统、习俗,在这一点上他与柏克(Edmund Burke)有着惊人的相似之处,但他并不赞成人们对旧有传统的柏克式的不加鉴别的继承;他虽然尊重“过去”,但他对非正义的“过去”毫无敬意,比如奴隶制度。从此可以看出贡斯当的宪政民主思想有一定的保守和折衷色彩,也许“带有保守色彩的自由主义者”这个标签对他是合适的。
贡斯当的宪政民主思想的另一特色就是认识到“权力的合谋”这一问题,并力图进行化解。贡斯当认为分权是限制权力的措施之一,但如果权力的整体不受限制,只要被分割的权力重新结合到一起,那么人们仍然无法逃脱专制政治的摧残,为此贡斯当主张还需“以权利制约权力”,以宪法来保障公民所享有的基本权利不受侵犯。认识到“权力的合谋”、主张“以权利制约权力”与“以权力制约权力”相协调,是贡斯当比其同时代人乃至当代人彰显睿智的地方。[85]
毫无疑问,贡斯当的宪政民主思想在人类自由主义思想史上有重要的地位,也产生了一定的影响。在欧洲大陆他对卢梭的民主理论最早进行了批判,内含有“多数人暴政”的担忧,后来托克维尔将此种思想发扬光大,为世人所深知。贡斯当对两种自由的区分在伯林那里引起了巨大的回应,伯林继承了贡斯当将“古代人的自由”与“现代人的自由”区分开来的传统,并将其发展为“积极自由”与“消极自由”。[86]但贡斯当并没有在“古代人的自由”与“现代人的自由”之间划出一条不可逾越的鸿沟,而是主张将“古代人的自由”与“现代人的自由”结合起来,并不像伯林极力向世人推销“消极自由”,这也是贡斯当比伯林稳健、谨慎的地方之所在。伯林有关“两种自由概念”的区分在西方政治理论界产生了强烈反响,在此背景下出现了人们对“第三种自由”的讨论。[87]虽然贡斯当的政治思想与法国大革命密切相关,但他的政治思想超越了那个时代。贡斯当的政治思想在自由主义传统中不失为一笔宝贵的遗产,值得我们认真对待。
(本文的写作得到我的导师任剑涛教授、黎汉基副教授以及中山大学的肖滨教授、张海清副教授等老师的指点和帮助,在此特致谢意!)
注释:
[1] [法]贡斯当著《红色笔记本》,载[法]贡斯当著《阿道尔夫》,王聿蔚译,上海译文出版社,1985年版,第145页。
[2] 有关贡斯当的生平简介主要参考了Biancamaria Fontana,“Introduction”, to Benjamin Constant: Political Writings, New York: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1988, p p.4-14. K.Steven Vincent, Benjamin Constant, the French Revolution, and the Origins of French Romantic Liberalism. French Historical Studies, Vol 23, No 4 (fall 2000), p p.607-617. [英]戴维·米勒等主编《布莱克维尔政治学百科全书》(修订版),邓正来等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173页-174页;李强《贡斯当与现代自由主义》,载刘军宁等编《自由与社群》,三联书店,1998年版,第288页-291页。
[3] 参见Biancamaria Fontana, “introduction”,Benjamin Constant: political Writings, p p.2-3. 人们对法国大革命的不同看法可参见[法]古斯塔夫·勒庞著《革命心理学》,佟德志等译,吉林人民出版社,2004年版,第95页-98页。
[4] 李强著《自由主义》,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64页。关于卢梭与极权主义之间的关联,可参见[以]J.F.塔尔蒙著《极权主义民主的起源》,孙传钊译,吉林人民出版社,2004年版,第42页-55页。
[5] 参见[伊朗]拉明·贾汉贝格陆著《伯林谈话录》,杨祯钦译,译林出版社,2002年版,第38页;[英]弗里德利希·冯·哈耶克著《自由秩序原理》(上),邓正来译,三联书店,1997年版,第79页;[意]萨尔沃·马斯泰罗内著《欧洲政治思想史》,黄华光译,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1998年版,第284页。
[6] 具体论述参见拙文《贡斯当政治思想研究——文献综述》,待刊稿。
[7] 在民主制度下,所谓“宪政民主”,就是不仅关心政治权力的来源和行使方式,也关心政治权力的限度和限制。与“宪政民主”思想相对的是“非宪政的民主”,其仅仅关注政治权力的来源和行使方式,而不关注政治权力的限度和限制。如果我们赞同贡斯当对卢梭民主理论的批判,尤其是对卢梭抽象的人民主权学说的批判,那么我们就可以把卢梭的民主思想归入“非宪政的民主”这一类。
[8] 《法国人权宣言》(1789年8月26日),载王德禄、蒋世和主编《人权宣言》,求实出版社,1989年版,第14页-15页。
[9] [法]邦雅曼·贡斯当著《古代人的自由与现代人的自由》,阎克文、刘满贵译,上海世纪出版集团,上海人民出版社,2003年版,第309页。
[10] 有关贡斯当对法国大革命的看法,参见K.Steven Vincent, Benjamin Constant, the French Revolution, and the Origins of French Romantic Liberalism. p p.610-617.
[11] [法]邦雅曼·贡斯当著《古代人的自由与现代人的自由》,第84页。
[12] 参见[英]约翰·密尔著《论自由》,程崇华译,商务印书馆,1959年版,第102页。
[13] [英]戴维·米勒等主编《布莱克维尔政治学百科全书》(修订版),第287页,“自由”词条。
[14] 转引自K.Steven Vincent, Benjamin Constant, the French Revolution, and the Origins of French Romantic Liberalism. P.608.
[15] [法]卢梭著《社会契约论》,何兆武译,商务印书馆,1980年版,第212页。
[16] [法]邦雅曼·贡斯当著《古代人的自由与现代人的自由》,第212-213页。
[17] 参见[法]邦雅曼·贡斯当著《古代人的自由与现代人的自由》,第214页-226页。
[18] 同上,第204页。
[19] 有关贡斯当的经济上的自由放任原则,参见Helena Rosenblatt, Re-evaluating Benjamin Constant’s liberalism: industrialism, Saint-Simonianism and the Restoration years, History of European Ideas 30 (2004), P.29.
[20] 参见[美]赛班(George H.Sabine)著《西方政治思想史》,李少军 尚新建译,(台湾)桂冠图书股份有限公司出版,1992年版,第538页-545页。
[21] 同上,第555页。
[22] 参见[英]戴维·米勒等主编《布莱克维尔政治学百科全书》(修订版),第737页-740页的“苏格兰启蒙运动”以及第359页-361页的“休谟”词条。
[23] [法]邦雅曼·贡斯当著《古代人的自由与现代人的自由》,第194页。
[24] 关于贡斯当政治立场的不坚定,尤其是从拿破仑的反对者变为拿破仑的制宪顾问,在后来遭到了诸多批评。但Biancamaria Fontana 曾为贡斯当这样辩护道,在当时的政治环境下缺乏比较明确的政治选择,而且贡斯当也非常讨厌波旁王朝的复辟是借助了外国军队的力量,因此贡斯当当时的选择是不得已而为之。具体论述参见Biancamaria Fontana, “introduction”,Benjamin Constant: political Writings, P.12.
[25] [法]皮埃尔·莫内著《自由主义思想文化史》,曹海军译,吉林人民出版社,2004年版,第123页。
[26] 转引自[意]萨尔沃·马斯泰罗内著《欧洲政治思想史》,第287页。
[27] [法]邦雅曼·贡斯当著《古代人的自由与现代人的自由》,第77页。该引文本文参考了英译本,对“general will”本文采用通常的译法而把它译为“公意”,而没有采用该书中译本的译法“普遍意志”。
[28] [法]卢梭著《社会契约论》,第125页-127页。
[29] [法]邦雅曼·贡斯当著《古代人的自由与现代人的自由》,第81页。
[30] 同上,第338页。
[31] 同上,第65页。
[32] 同上,第111页。
[33] 同上,第114页。
[34] [英]J.S.密尔著《代议制政府》,汪瑄译,商务印书馆,1982年版,第101页。
[35] [法]邦雅曼·贡斯当著《古代人的自由与现代人的自由》,第125页。
[36] 参见任剑涛著《中国现代思想脉络中的自由主义》,北京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247页-248页。
[37] 参见[美]列奥·施特劳斯等主编《政治哲学史》(下),李天然等译,河北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第649页-651页。
[38] [法]卢梭著《社会契约论》,第29页。
[39] [法]邦雅曼·贡斯当著《古代人的自由与现代人的自由》,第78页。
[40] 任剑涛著《中国现代思想脉络中的自由主义》,第230页-231页。
[41] [法]邦雅曼·贡斯当著《古代人的自由与现代人的自由》,第83-84页。
[42] [英]M·J·C·维尔著《宪政与分权》,苏力译,三联书店,1997年版,第4页。
[43] [法]邦雅曼·贡斯当著《古代人的自由与现代人的自由》,第323页-325页。
[44] 参见Steven Vincent, Benjamin Constant, the French Revolution, and the problem of modern character. History of European Ideas, 30 (2004), p.11.
[45] [法]孟德斯鸠著《论法的精神》(上册),张雁深译,商务印书馆,1961年版,第154页。
[46] [法]邦雅曼·贡斯当著《古代人的自由与现代人的自由》,第83页。
[47] 贡斯当并没有明确使用“五权分立”这一概念,本文只是相对于孟德斯鸠的“三权分立”学说而言把贡斯当的分权学说的主要内容概括为“五权分立”,它也异于孙中山先生的基于“五权宪法”基础上的“五权分立”思想。这两种“五权分立”思想的不同之处在于,其一,划分的五种权力不一样,孙中山把政治权力划分为立法权、行政权、司法权、监察权以及考试权;其二,为防止议会专制,贡斯当把立法权分别归属于世袭制议院和选举制议院,并以中立的王权节制之;而孙中山单独设立“监察院”以监督官员。其三,贡斯当主张代议制民主制度,而孙中山更倾向于卢梭的直接民主思想。其四,贡斯当主张建立立宪君主制,而孙中山倾向于建立共和体制。但这两种“五权分立”思想的共同之处都是以孟德斯鸠的“三权分立”思想为蓝本,并参照了本国的政治实践所阐发的一种思想(贡斯当同时在一定程度上参照了英国的政治实践活动)。
[48] 参见[法]孟德斯鸠著《论法的精神》(上册),第155页-166页。
[49] 参见[美]列奥·施特劳斯等主编《政治哲学史》(下),第604页。
[50] 参见[法]邦雅曼·贡斯当著《古代人的自由与现代人的自由》,第90页-91页。
[51] [法]邦雅曼·贡斯当著《古代人的自由与现代人的自由》,第90页-91页。
[52] 同上,第93-101页。
[53] 关于贡斯当的中立的王权所面临的困境参见Vladimir Gligorov, Benjamin Constant and Carl Schmitt Go to Russia, Constitutional Political Economy, 8 (1997), P.274.
[54] [意]奎多·德·拉吉罗著《欧洲自由主义史》,杨军译,吉林人民出版社,2001年版,第152页。
[55] [法]邦雅曼·贡斯当著《古代人的自由与现代人的自由》,第156页。
[56] [美]苏珊·邓恩著《姊妹革命——美国革命与法国革命启示录》,杨小刚译,上海文艺出版社,2003年版,第183页。
[57] [法]邦雅曼·贡斯当著《古代人的自由与现代人的自由》,第246页。
[58] [法]古斯塔夫·勒庞著《革命心理学》,第177页。
[59] 参见顾昕《以社会制约权力》,载刘军宁等编《市场逻辑与国家观念》,三联书店,1995年版,第159页。[英]戴维·米勒等主编《布莱克维尔政治学百科全书》(修订版),第819页,“托克维尔”词条。
[60] [法]邦雅曼·贡斯当著《古代人的自由与现代人的自由》,第46页-47页。
[61] 同上,第47页。
[62] 弗里德利希·冯·哈耶克著《自由秩序原理》(上),第205页。
[63] 哈耶克《自由主义》,载王焱等编《自由主义与当代世界》,三联书店,2000年版,第111页。
[64] 参见[意]奎多·德·拉吉罗著《欧洲自由主义史》,第158页。
[65] [英]以赛亚·伯林著《自由论》,胡传胜译,译林出版社,2003年版,第197页-198页。
[66] [英]约翰·格雷著《自由主义》,曹海军 刘训练译,吉林人民出版社,2005年版,第3页-4页。约翰·格雷在该书的第31页-33页对贡斯当的两种自由观也表达了相似的看法。
[67] 参见Steven Vincent, Benjamin Constant, the French Revolution, and the problem of modern character. p p.11-14.
[68] 具体论述见萧高彦《共和主义与现代政治》,载许纪霖主编《共和、社群与公民》,江苏人民出版社,2004年版,第19页-20页。菲利普·佩迪特《共和主义的政治理论》,刘训练译,载许纪霖主编《共和、社群与公民》,第87-88。
[69] 对“过度私人化”以及下文的“过度政治化”两个概念,参见甘阳《自由主义:贵族的还是平民的?》,载韩水法主编《社会正义是如何可能的——政治哲学在中国》,广州出版社,2000年版,第89页。
[70] [英]以赛亚·伯林著《自由论》,第238页。
[71] [英]昆廷·斯金纳《政治自由的悖论》,柴宝勇译,载许纪霖主编《共和、社群与公民》,第82页-83页。
[72] [法]邦雅曼·贡斯当著《古代人的自由与现代人的自由》,第68页。
[73] 肖滨著《现代政治与传统资源》,中央编译出版社,2004年版,第195页-196页。
[74] [法]邦雅曼·贡斯当著《古代人的自由与现代人的自由》,第300页。
[75] 参见[德]罗伯特·米歇尔斯著《寡头统治铁律》,任军峰等译,天津人民出版社,2003年版,第33页-36页。另外意大利学者布鲁诺·莱奥尼在《自由与法律》一书中的第六章“自由与代议制”中也表达了相似的看法,参见[意]布鲁诺·莱奥尼等著《自由与法律》,秋风译,吉林人民出版社,2004年版,第115页-135页。笔者认为“选民-代表关系”类似于制度经济学中的“委托-代理问题”,在“委托-代理问题”中,委托人由于信息不对称等原因不能或不愿监督代理人(即使能够监督也要付出高昂的“监督成本”,委托人感到得不偿失),代理人往往可以采取机会主义行为,这经常违背委托人的利益或至少不会增进委托人的利益,在“选民-代表关系”中往往也会出现同样的情况。有关“委托-代理问题”参见[德]柯武刚 史漫飞著《制度经济学》,韩朝华译,商务印书馆,2000年版,第77页-80页。
[76] 著名政治学家让·布隆代尔(Jean Blondel)曾分析过人们对民主与宪政之间关系的三种看法:1、声称民主与宪政之间互相依赖、密不可分,著名宪法学家伊利 (Ely) 和霍姆斯 (Holmes) 持这种观点。霍姆斯认为民主主义者与宪政主义者应被视为相互支持的力量;2、包括卢梭、潘恩、杰斐逊等在内的经典作家认为民主与宪政互不相容,两个概念完全背道而驰;3、存有一种中间的立场,即所谓的“立宪民主”,弗里德里克 (Friedrich) 持这种观点,他认为在民主与宪政之间存在着一个交叉的领域。参见让·不隆代尔《民主与宪政》,载[日]猪口孝等编《变动中的民主》,林猛等译,吉林人民出版社,1999年版,第85页-86页。
[77] 卡斯·R·森斯坦《宪法与民主》,载[美]埃尔斯特等编《宪政与民主》,潘勤 谢鹏程译,三联书店,1997年版,第383页。
[78] 顾肃著《自由主义基本理念》,中央编译出版社,2003年版,第133页-134页。
[79] [美]托马斯·杰斐逊著《杰斐逊选集》,朱曾汶译,商务印书馆,1999年版,第460页-464页。
[80] 参见史蒂芬·霍姆斯《先定约束与民主的悖论》,载[美]埃尔斯特等编《宪政与民主》,第242页。
[81] [美]汉密尔顿 杰伊 麦迪逊著《联邦党人文集》,程逢如等译,商务印书馆,1980年版,第257页-258页。
[82] 参见让·布隆代尔《民主与宪政》,第101页。
[83] [法]邦雅曼·贡斯当著《古代人的自由与现代人的自由》,第103页-104页。
[84] 同上,第298页。
[85] 当然,这并不意味着贡斯当的政治思想是完美无缺的,本文已在第三章稍微讨论了贡斯当的中立的王权所面临的局限,贡斯当的政治思想所面临的其它局限可以参见江宜桦《贡斯当论自由、平等与民主政治》,载贺照田主编《西方现代性的曲折与展开》,吉林人民出版社,2002年版,第485页-488页。
[86] 有论者指出,伯林所说的“积极自由”与“消极自由”与贡斯当所说的“古代人的自由”与“现代人的自由”并不是简单的一一对应的关系。贡斯当所说的“现代人的自由”可以大致等于伯林所说的“消极自由”,但“古代人的自由”只是属于伯林笔下的“积极自由”的一种。具体论述参见刘训练《两种自由观发微——兼论自由主义与共和主义两个传统与两种自由的关系》,载《当代西方政治思潮与中国政治意识形态学术讨论会论文集》(2004年10月由天津师范大学与中国政法大学联合主办),第52页-54页。
[87] 伯林的“两种自由概念”所引起的反响以及对“第三种自由”的讨论可以参见:达巍等主编《消极自由有什么错》,文化艺术出版社,2001年版;[英]昆廷·斯金纳《第三种自由概念》,载《中西政治文化论丛》(第4辑),天津人民出版社,2004年版;应奇《论第三种自由概念》,载《哲学研究》,2004年第5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