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景柱:论代际正义视域中的“非同一性问题”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15353 次 更新时间:2023-11-15 12: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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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景柱  

 

【摘要】“非同一性问题”是代际正义理论面临的重要挑战之一。非同一性问题主要关注那些决定未来人存在的某种行为在道德上是否被允许,该理论认为那些存在依赖于看似有害行为的人,并不能认为其自身受到了这种行为的伤害。该观点与人们的道德直觉相悖。帕菲特和雷曼分别为非同一性问题提供了后果主义和契约主义的解决方式,这两种解决方式存在一些有待克服的难题。义务论有可能成为一种解决非同一性问题的可行思路。

【关键词】非同一性问题;代际正义;权利;义务;德里克·帕菲特

 

作为道德哲学和政治哲学中的重要理论,代际正义理论面临的重要挑战是由帕菲特(Derek Parfit)等人提出的“非同一性问题”(the Non-Identity Problem)。非同一性问题不仅强调未来世代不拥有权利,而且还强调当今世代对未来世代不负有义务,这通常被视为挑战代际正义的最强有力的论点。鉴于该问题很抽象,我们可以用例子进行说明。假如某女性到医院进行孕前检查,医生告诉她其有疾病;倘若她现在怀孕,其孩子将有残疾,倘若她等待三个月后怀孕,她将生育一个健康的孩子。该女性没有听从建议,生下残疾婴儿。婴儿后来能说其母亲伤害了他吗?人们通常认为这名母亲做了错事。然而,倘若这名女性等三个月后再怀孕,拥有的将是另一名婴儿,残疾婴儿就不存在了。换言之,该女性此刻怀孕的行为是这个孩子存在的必要条件,孩子怎能说其母亲伤害他呢?对于类似的案例,帕菲特曾言,“我们不能够主张说,这个女孩的决定对其孩子而言是更糟的。对她的决定的诘难是什么?这个问题之所以产生,是因为在不同的后果中出生的人会不同。因而我将此称为非同一性问题”。帕菲特之所以用“非同一性问题”称呼该问题,原因在于在那些使得不同的人存在的选择中,在一种结果中存在的人与在另一种结果中存在的人在同一性上不同,在数量上也可能不同。从道德直觉上看,某行为是错误的,但是该行为是某人存在的必要条件,该行为被允许吗?我们如何证明该道德直觉是正确的?非同一性问题主要关注那些决定未来人存在的某种行为在道德上是否被允许,强调那些存在依赖于看似有害行为的人不能认为其受到了这种行为的伤害。虽然非同一性问题很棘手,但是它是一个人们在探讨代际正义理论时不得不面对的难题,否则,对代际正义理论的构建就不完整。本文将在回顾非同一性问题的提出及其给代际正义理论带来的挑战的基础上,探讨非同一性问题的后果主义和契约主义解决思路,讨论为何这两种思路不能解决非同一性问题,最后,将提出一种针对非同一性问题的义务论解决方式。

“非同一性问题”的提出及其对代际正义理论的挑战

虽然非同一性问题是一个重要的问题,但是自20世纪70年代以来,只有很少几个哲学家开始探讨它。帕菲特和卡夫卡(Gregory Kavka)等人基本上独立发现了该问题,其中帕菲特的贡献是最大的,正如有论者所言,“帕菲特几乎以一己之力开创了关于未来人的新的伦理领域,在过去三十年中,这个领域对所有关于人口政策、生育伦理、气候变化和法律中的错误生命案例中的辩论都产生了巨大影响”。帕菲特在其著作《理与人》(Reasonsand Persons)中给上述问题起了一个极具影响力的名字“非同一性问题”,并进行了迄今为止最有深度的研究,后来关于非同一性问题的讨论日渐增多,帕菲特还回应了其观点面临的一些批判。帕菲特清晰地阐述了非同一性问题,指出了其给代际正义理论带来的挑战。

非同一性问题逐渐成为一个重要问题,与代际关系的特质密切相关。代际权力是不平等和不对称的,随着科技的发展,当今世代的行为可以影响未来人的数量、同一性以及是否存在。未来世代的存在与否取决于当今世代的行为,当今世代的某些不当行为是未来世代存在的必要条件,未来世代能够抱怨这种行为吗?在本文开篇的事例中,我们在直觉上认为这名女性的行为是错误的,伤害了她的孩子,然而,倘若那名女性听从医生的建议,残疾孩子就不会出生。倘若我们假定存在比不存在要好,我们能够说那名女性伤害其孩子了吗?不给这个残疾孩子带来伤害的行为似乎有悖他的利益,因为如果那名女性的看似有害的行为没有发生,那么一个不同的孩子就会出生。当今世代的行为对未来世代的影响主要有两个方面,一是影响未来世代的同一性,即未来谁将存在;二是影响未来世代的人口的数量,即未来会有多少人存在。根据帕菲特的论述,根据当今世代的行为对未来世代的人口的同一性和数量产生的影响,我们可以从中发现三种不同的选择。第一,当今世代的行为对未来人的同一性和数量没有产生影响,即“同一对象的选择”。第二,当今世代的行为对未来人的同一性产生了影响,这种影响包括两种:一是影响未来人的同一性,没有影响未来人的数量,即“不同对象相同数量的选择”;二是对未来人的同一性和数量都产生影响,即“不同对象不同数量的选择”。

由于上述选择极为抽象,我们可以用帕菲特的例子进行述说,这些例子也是下文分析的重点。在“同一对象的选择”中,无论人们做出什么选择,未来人的同一性都不会发生变化。帕菲特用一个“丢弃碎玻璃的例子”(简称“例1”)说明了这种选择:“假设我在一个森林的林下植物中丢弃了一些碎玻璃。100年后,这些玻璃划伤了一个孩子。我的行动伤害到了这个孩子。如果我安全地埋掉了这些玻璃的话,这个孩子将会毫发无损地穿过这个森林”。这是同一对象的选择,因为那个将受到伤害的孩子的存在与否,与丢弃碎玻璃的行为没有关系。依照帕菲特的立场,即使那个将被伤害的孩子目前不存在,丢弃碎玻璃的行为也是错误的。

第二个例子是“14岁女孩的生育选择的例子”(简称“例2”):“这个女孩选择生一个孩子。因为她还太小,她提供给她的孩子一个糟糕的人生起点。尽管这在这个孩子的一生中将产生糟糕的影响,但可以预测的是他的生命是值得活下去的。如果这个女孩再等待数年的话,她本会有一个不同的孩子,她本可以为他提供一个更好的人生起点。”在帕菲特那里,当考虑未来人的处境时我们需要回答两个问题:一是倘若我们使某人存在,这个人将有值得活下去的生命,我们能够有益于这个人吗?二是倘若我们的某行为是这个人存在原因中的一个遥远但必需的部分,我们还有益于这个人吗?帕菲特认为两个问题都可以给予肯定的回答。易言之,倘若一个人有着值得活下去的生命,其存在要比不存在更好,同时使这个人存在能够给这个人带来益处。在例2中,假设玛丽在14岁时生的孩子是汤姆,倘若她成年后生的孩子是杰克。通常认为,玛丽是未成年人,不应该生孩子。假如我们劝说玛丽等几年再生育,我们提出的理由是:倘若她现在生育,她以后将后悔,汤姆将有糟糕的处境;而倘若她以后生育,其孩子将有更好的起点。在帕菲特那里,我们不能说服玛丽,原因在于倘若她以后怀孕,汤姆将不存在,尽管汤姆拥有糟糕的生活起点,但是存在胜于不存在,他的生命是值得的。换言之,玛丽的决定对汤姆来说并不更糟糕。这与14岁的女孩不应该生育这一道德直觉相悖。例2是一种“不同对象相同数量的选择”,因为玛丽在14岁时是否生育这一决定,只会影响其孩子的同一性,不会影响其孩子的数量。

帕菲特通过“能源政策”的例子(简称“例3”)展示了“不同对象不同数量的选择”:“作为一个共同体,我们必须选择是消耗还是保护某些种类的资源。如果我们选择消耗,生活质量在下两个世纪中会有略微的提高;但是在后来的许多世纪中会比不消耗低得多。这会是因为在这个时期之初,人们会不得不为我们所消耗掉了的资源寻找替代品。”在例3中,在一个选择了消耗政策的共同体中存在的人的同一性和数量,将不同于当其选择了保护政策时存在的人的同一性和数量。假如某共同体选择了消耗政策,一个问题是该选择对任何人而言更糟吗?当该共同体选择了消耗政策,很多未来人的生活质量将低于倘若选择了保护政策下的生活质量。消耗政策下存在的未来人的生活是值得过的,因为倘若选择了保护政策,这些人将不存在。也就是说,该共同体的消耗政策对这些未来人来说不是更糟,即使消耗政策造成几个世纪后人们生活品质的下降,但它没有伤害他们,反而有利于他们。这与我们的直觉相悖。

帕菲特提出了“不同对象不同数量的选择”的复杂版本,用“冒险政策”的例子(简称“例4”)进行论述:“作为一个共同体,我们必须在两个能源政策之间作出选择。在至少3个世纪之内两者都完全是安全的,但是其中的一个在更遥远的未来会有某些潜在的危险。这个政策涉及在这样一些区域填埋核废料,在接下来的为数不多的世纪中这些区域没有发生地震的危险。但是,鉴于这种废料在将来数以千计的年份里都具有放射性,在遥远的未来将有一些危险。如果我们选择这个冒险政策,下个世纪中的生活水准将会高一些。我们的确选择了这个政策。结果,许多世纪之后出现了一场灾难。……这场核辐射只影响到那些在核辐射泄漏之后出生的人们,而且令他们身患不治之症,将会在他们大约40岁的时候夺去他们的生命。这种疾病在夺去人的生命之前不会产生什么后果。”与例3一样,该共同体的政策选择将影响以后人们的生活细节,从而影响未来人的同一性及数量。倘若该共同体采取了冒险政策,多年后,很多人将在40岁时丧生;然而,倘若该共同体采取安全措施,这些在40岁时丧生的人将不存在。依照例3中的逻辑,尽管冒险政策造成了一场可以被预见的灾难,尤其对那些在冒险政策下将丧生的人来说;但这种冒险政策反而对他们是有利的,因为他们存在的必要条件是冒险政策。

当面对上述问题时,我们会疑惑,到底是我们的道德直觉错了,还是非同一性问题的推论错了?从直觉上而言,诸如14岁的女孩玛丽怀孕和冒险政策等行为在道德上是不被允许的,然而,替代性行为会导致本可存在的人不复存在。倘若一个人的生活值得过以及其存在要比不存在好,上述在道德直觉上不合理的行为非但没有伤害这些人,反而对这些人有益。如果我们要解决非同一性问题,那么我们必须找出14岁的女孩怀孕和冒险政策等行为不被允许的道德理由。非同一性问题给代际正义理论带来了巨大的挑战,“自20世纪70年代以来,通过思考关键词‘非同一性问题’或‘未来人的悖论’,一个特殊的问题被提出来了。根据乌纳施塔尔(Unnerstall)的看法,这个问题是如此重大,以至于在20世纪80年代,关于我们对未来世代的义务的哲学讨论逐渐减少”。非同一性问题不仅是值得研究的哲学问题,而且也与日常生活中的许多道德困境相关,如生育控制技术、司法界中的“错误的生命”问题。

非同一性问题给代际正义理论带来的挑战至少有三点。第一,质疑未来世代权利论,并认为未来世代不拥有权利,在错误的生命案例中,依照非同一性问题的内在理路,身患唐氏综合征的孩子不能宣称自己的权利受到了侵犯,因为这个孩子的存在依赖医生向其父母传达的错误信息,倘若医生做出了正确的判断,这个孩子就不会存在。当今世代的行动可能影响未来世代的同一性,基于此,未来世代不能说自己受到伤害,更不可能拥有权利。

第二,给代际义务带来严重挑战。依照非同一性问题的逻辑,人们通常认为的某些看似“有害”的行为没有伤害所谓的受害者,因为倘若这些看似有害的行为不发生,这些受害者就不存在,这样的话,当今世代对未来世代负有义务这一立场很难成立。有些学者认可该观点,例如,针对有些人所说的我们欠未来世代一些东西,如充足的自然资源供应、清洁的环境等,施瓦兹(Thomas Schwartz)认为,“无论我们欠我们自己的后代什么,我们都没有义务无限期地,甚至是向我们极其遥远的后代提供任何广泛的、持续的利益。相反的主张基于一种可以识别的谬误之上。……我们没有义务为我们的遥远的后代严格控制人口增长”。在施瓦兹那里,一个人没有正当理由抱怨某些行为错误地对待了他,除非该行为使他的处境更糟,而非同一性案例中的某些行为恰恰是人们存在的必要条件,这样的话,当今世代对未来世代就没有义务。

第三,关于非同一性问题的争论给我们在思考与未来世代相关的各种问题时设置了可怕的道德陷阱,人们不能抱怨那种致使他们存在但是也给他们带来伤害的行为。同时,非同一性问题甚至可能威胁代际正义理论本身,我们在回答何种代际正义理论是可能的之前,必须试图回应非同一性问题带来的挑战。这在人们探讨是否应对气候变化和历史上的非正义等问题时体现得非常明显。依照非同一性问题的逻辑,我们没有必要处理气候变化和历史上的非正义行为,显然,这有悖于道德直觉。

后果主义、契约主义和“非同一性问题”

后果主义和契约主义是两种研究非同一性问题的重要路径,尤其前者,是处理非同一性问题的最常见的方式,其代表人物是帕菲特。帕菲特认为诉诸权利不能完全解决非同一性问题,当他在解释为何不能通过权利解决例2和例3中的非同一性问题时,他强调这种权利无法实现和未来人可能放弃这种权利。

在例2中,有人可能说玛丽侵犯了汤姆享有良好生活的权利,帕菲特的回应是,“即使这个孩子有这个权利,也根本不会实现。等到这个女孩是成熟女性的时候,她根本不会有这个孩子。一些人会主张说,既然这个孩子的权利根本不会实现,不能说这个女孩侵犯了他的权利”。玛丽的不同选择会影响孩子的同一性,帕菲特说道,诘难者可能不满意这种回应方式,而是会说,倘若我们知道某人将拥有一种无法实现的权利而还让他存在,这种行为是错误的。这种反驳能否指出玛丽14岁时的生育行为错在何处?帕菲特提出了第二种回应方式,即弃权观点。例如,某政治家对青少年怀孕减少的情况表示欢迎,此时某中年男子写信给《泰晤士报》,表示他的母亲在14岁时生下他,虽然他早年生活艰难,但是他目前生活得很好。那位政治家的观点是在暗示,倘若他根本没有出生的话会更好吗?帕菲特强调,虽然此人的母亲以后再生育会更好,但是这不意味着这个人拥有一种无法实现的权利。此时帕菲特采取了类比论证的方式,假如我拥有隐私权,我请求你与我结婚,倘若你接受了我的请求,你的行为并不因侵犯我的隐私权而错误,因为既然我对你的行为感到非常高兴,我会放弃我的隐私权。帕菲特强调同样的主张适用于上述写信的人,假如这个人享有一种生自成熟女性的权利,而他的母亲不能使他拥有这一权利,“但是这个人的书信表明,他生活得很好。他否认他的母亲之所以行动错误是因为她对他的所作所为。如果我们主张说,因为他享有一种不能实现的权利,她的行动错误的话,他就会说,‘我放弃这个权利。’这会从根本上瓦解我们对他母亲的诘难”。瑏3在帕菲特那里,基于权利的解决方式不能解决由不同对象相同数量的选择带来的非同一性问题。

虽然帕菲特不认可有关非同一性问题的功利主义解决方式,但是帕菲特仍然主张后果主义能够解决非同一性问题。这种解决方式包括两部分,一是通过Q原则解决由不同对象相同数量的选择带来的非同一性问题,二是通过X理论解决由不同对象不同数量的选择带来的非同一性问题。帕菲特在解释例2中的非同一性问题时提出了Q原则。对玛丽在14岁生育这一选择的诘难是,对她的孩子而言,该选择很可能很糟,倘若她以后生育,她很可能为孩子提供好的人生起点。此处“她的孩子”指玛丽事实上生育的孩子汤姆。在帕菲特那里,这一诘难可能是真的,但它不诉诸人们熟悉的道德原则,“按照我们所熟悉的那些原则中的一个原则,如果某个人的选择对另外任何一个特定的人而言更糟,或者有悖于另外任何一个特定的人的利益,就是对这个人的选择的诘难。如果我们主张说这个女孩的决定对她的孩子而言更糟,那么,我们就不可能是在主张它对某个特定的人而言更糟”。我们不能说玛丽14岁时生育的决定对汤姆来说更糟,因为倘若玛丽在14岁不生育,汤姆就不存在。因此,诉诸一些常见的道德原则,我们不能解释为什么上述诘难可以被接受。帕菲特认为,上述诘难可以通过Q原则来加以回应:“相同数量下的质量主张(The Same Number Quality Claim),或曰Q主张:如果在两种可能的结果中相同数量的人都会生活着,如果那些生活着的人变得更糟,或者所具有的生活质量比那些本来会生活在其中的人们的生活质量低的话,就会是更糟的。”为了理解Q原则,我们要注意该原则的前提“如果在两种可能的结果中相同数量的人都会生活着”,这意味着该原则只适用于由不同对象相同数量的选择带来的非同一性问题,例2中玛丽的决定就属于这种选择。帕菲特强调,依照Q原则,玛丽在14岁时不应该生育,因为玛丽此时的孩子汤姆的处境可能比她以后的孩子杰克要差。当然,这并不意味着汤姆的存在是糟糕的,只意味着既然杰克本来会有比汤姆更好的生活,那么倘若玛丽以后生育,这种情况本来会更好。因此,根据对例2中的非同一性问题的分析,Q原则似乎可以解决由不同对象相同数量的选择所引发的非同一性问题。

可见,Q原则有两个主要特点。一是其中蕴含的后果主义思维,Q原则主要以生活质量的好坏来做选择,不关心不同选择下未来人的生活细节。在例2中,杰克的生活质量从总体上好于汤姆,此时Q原则没有考虑那些受到不同选择影响的对象的具体身份如何,这样可以部分避免将权利赋予尚未存在的人带来的一些困境。二是它是一种比较性的原则。Q原则依赖对不同选择下人的生活质量的比较,在例2中,比较汤姆和杰克的生活品质,在这两个状态下,以后生育这一选择对玛丽和孩子而言,都是较好的。虽然如此,帕菲特仍然认为Q原则不能完全解决非同一性问题,而只适用于由不同对象相同数量的选择带来的非同一性问题。实际上,由不同对象不同数量的选择带来的非同一性问题更加棘手,帕菲特强调可以通过X理论解决:“因为Q受到限制,可以用不同的方式证明其正当性。有数个原则蕴含Q,但是当应用于不同数目选择的时候,却有冲突。我们需要决定,这些原则中的哪一个,或者哪一组,我们应当予以采纳。我们应该予以采纳的被称为X理论。”帕菲特没有明言X理论的具体内涵,只是说X理论包含一种善行原则。

雷曼(Jeffrey Reiman)依照罗尔斯的契约主义方法解决非同一性问题。雷曼为一种常识性的判断辩护,即在选择某消极政策时,一个人错误地对待了那些受到消极影响的未来人,即使替代性的选择导致这些人根本不存在,未来人的权利也受到侵犯。为此,雷曼一方面批判了帕菲特非同一性问题的解决之道,另一方面根据原初状态推导出未来世代拥有权利、依据人的“属性”(properties)和“特性”(particular)之间的区分解决非同一性问题。雷曼认为Q原则不能告诉人们在例2、例3和例4中,玛丽、选择消耗政策的人和选择冒险政策的人对哪个未来人做了错事。因此,根据Q原则,虽然这些人做了错事,但是他们不需要为自己的行为负责,Q原则只适用于由不同对象相同数量的选择带来的非同一性问题。雷曼试图提出一种能够解释分别由不同对象相同数量的选择和由不同对象不同数量的选择带来的非同一性问题。他不赞成帕菲特所说的对权利的诉诸不能解决非同一性问题和弃权观点。雷曼借鉴了罗尔斯的原初状态设计,无知之幕屏蔽了个人的很多信息,各方除了不知道其社会地位、自然禀赋、善观念等,“也没有任何有关他们属于什么世代的信息”。雷曼认为该设计至关重要,“各方”代表了所有人,“这是有道理的,因为那些存在的人拥有利益,那些从不存在的人不会拥有利益。因此,原初状态是能够识别未来人相对于当代人的权利以及当代人对未来人的相关义务的一种工具。罗尔斯用原初状态来确定世代之间正义的储存原则,……由于这是一项正义原则,它有效地阐明了未来人的权利和当代人对他们的义务”。雷曼随后将原初状态应用到基因干预问题上,强调对各方来说,同意当代人有保障未来世代能够生活的一般义务似乎是合理的,并假定各方将商定一项原则,规定当代人有义务尽他们的能力,确保未来人能够拥有正常的预期寿命,如果这是当代人对未来人的义务,那么未来人就拥有与当代人的努力相关的权利。可见,雷曼此时通过当今世代对未来世代的义务推导出未来世代拥有权利。

雷曼认为,在例2、例3和例4中,那些受到不利影响的人的权利受到侵犯,因此被错误对待,即使每种情况下的替代方案都意味着那些人根本不存在。雷曼此时提及了能解决非同一性问题的依据,“让我们首先考虑为什么原初状态会导致孕前错误残障,即残疾儿童受到了错误对待,即使替代方案是没有怀孕。回想无知之幕剥夺了原初状态中的各方对他们代表的人民的个人特征的了解。这将一直延续到特定的个体,他们将拥有哪一个生日和基因组。因此,未来人在原初状态中被描绘成未来将存在的人,无论他们最终拥有何种特征,事实上,无论他们最终会成为什么样的人。由此可见,我们对未来人的亏欠并不在于他们将成为什么样的人。我们之所以亏欠他们,仅仅是因为他们将是人,他们将是哪个特定的个体无关紧要”。为了说明该问题,雷曼区分了人的属性和特性。

在雷曼那里,人们在两个方面有差异:一是人们的属性不同,一个人的命运往往取决于其属性,而不取决于其是什么样的人;二是人们拥有不同的特性,这种特性恰恰可以将人们区分开来,即使双胞胎拥有完全相同的属性(如相貌),但是他们拥有不同的特性。这种区分对解决非同一性问题来说很重要,雷曼强调,未来人拥有道德上相关的利益,这些利益可能受到当今世代的影响,“这些是尚未作为特定个体存在的人的利益,但是它们已经在道德上受到重视,因为我们可以影响他们的命运,因此对他们负有道德义务。他们道德上相关的利益是我们现在能做什么来改善或恶化他们的未来生活的一个功能。这是一个他们生来拥有的属性问题,而不是他们与之相分离的特殊之处,因为他们还不是特定的个体。这使得我们有必要把未来人的利益视为人民的利益是恰当的,就好像他们是哪个特定的个体是无关紧要的”。20在非同一性问题中,未来世代的属性深受当今世代的影响,如他们的身体健康程度;但是当今世代无法影响未来世代的特性,如在例2中,玛丽只考虑她的孩子有没有负面属性,她可以考虑其未来孩子的利益,不会考虑其孩子的特性。基于此,雷曼强调未来世代拥有权利,当今世代负有相关的义务,当今世代必须为自己的行为对未来世代的属性的负面影响负责,不管这些后代拥有哪些特性。在雷曼那里,非同一性问题的出现在很大程度上是因为人们混淆了人的属性和特性,雷曼通过指出人的属性和特性之间的差别,为解决非同一性问题提出了独特的思路。代际权力的非对称性和非平等性促使了非同一性问题的出现,而雷曼采用的原初状态可以屏蔽代际权力的这种特点。原初状态将权利赋予每个未来的人,不管这个人是谁,在例2、例3和例4中,某些人被错误地对待,不是因为帕菲特强调的他们的境况比本来的境况要糟,而是因为他们的权利受到侵犯。

为何后果主义和契约主义无法解决“非同一性问题”?

帕菲特和雷曼关于非同一性问题的解决方式能够解决非同一性问题吗?我们先分析帕菲特的解决方式。第一,帕菲特将“伤害”的标准设定得过低,人们无法确切知道何种生活勉强是值得的。帕菲特在提及例2、例3和例4等案例中的非同一性问题时通常有一种说法,即只要生命是值得的。玛丽在14岁怀孕的决定、采取消耗政策和采取冒险政策等行为导致存在的人的状况优于其不存在的状况,只要由这些行为带来的人的生活没有到不值得活下去的程度,我们就不能认为这些人受到了伤害。也就是说,帕菲特设定了一种生活需要得以满足的最低阈值,即该生活至少是勉强值得的。这种观点是帕菲特思考非同一性问题的重要前提之一。实际上,帕菲特将“伤害”的标准设定得过低。虽然那种能够达到这种阈值上限的生活是一种较好的生活,但是那种接近这种阈值下限的生活几乎已经到了不值得活下去的程度。如果由这些行为带来的生活只要没有到不值得活下去的程度,我们都不能认为这些人受到了伤害,那么这种“伤害”标准的设定就过低了。

第二,帕菲特的“弃权观点”值得商榷。帕菲特在为其弃权观点辩护时主要依赖类比论证,即他认为给《泰晤士报》写信者会弃权,这使得他认为非同一性问题中的受害者也会弃权。事实上,它们之间缺乏可比性。因为给《泰晤士报》写信者是现实存在的,他可以表达自己的弃权立场,而在非同一性问题中,当事人不存在,我们不能推测他们是否将弃权。即使在错误的生育案例中,某些当事人已经存在,也会起诉医生。如某些提供孕前检查的医疗机构因疏忽等原因,没有检查出胎儿的缺陷,父母将残疾的孩子生下来,父母或长大后的孩子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即使在一些非同一性问题中,那些受害者也可以对伤害自己的行为表示遗憾,如在例4中,即使那些在冒险政策下存在的,在40岁时将死去的人有值得活下去的生活,这也不意味着他们不能对冒险政策表示遗憾。我们可以对弃权观点提出另一种批评。帕菲特强调例2中的受害者会弃权,否则这些人就不存在。实际上,即使例2和例3中的受害者弃权,这也是他们在受到威胁的情况下同意的,因为倘若他们不同意,他们将不存在,因此,在受到不存在的威胁的情况下做出的弃权行为缺乏约束力。同时,我们也可以适当地扩展帕菲特的外科医生的案例看看能否为弃权观点辩护。假如外科医生给昏迷的病人进行手术,该手术是挽救病人的唯一方法,但是这个人会失去手臂。外科医生进行手术,该病人得救,但失去了手臂,我们可以假设当这个病人苏醒后会弃权。我们可以用同样的逻辑为弃权观点进行辩护吗?事实上,我们不能这样做。因为上述案例与非同一性问题截然不同,在外科医生案例中,这是追溯性的弃权行为,即该病人被问及他是否同意以失去手臂为代价挽救自己的生命,而在非同一性问题中,这种追溯性的同意不存在。

第三,Q原则依赖对不同选择下存在的人的生活质量的比较,致力于比较某种选择下一个人的“存在”和替代性选择下一个人的“不存在”,这种比较并不可能。同时,帕菲特不断强调的“存在”优于“不存在”这一假设本身不能令人信服。作为比较性原则,Q原则依赖于与一个人没有受到伤害的状况进行比较,将焦点聚集于对不同选择下出现的后果进行比较,如在例2中,Q原则侧重于比较汤姆和杰克的生活质量。在人格同一性的情况下,对不同生活质量和不同行为后果的比较很容易。假设甲开车时闯红灯,撞伤了乙,甲的行为显然伤害了乙,甲错误地对待了乙。倘若甲不闯红灯,乙也不会受伤。这种比较的前提条件在于,甲的行为所影响到的乙是同一个人,即存在人格同一性。然而,在非同一性问题中,人格同一性不存在。帕菲特认为Q原则可以用来解决由不同对象相同数量的选择带来的非同一性问题,例2就属于这种问题。在例2中,玛丽在14岁时生育的行为使得汤姆来到世间,但拥有较差的人生起点;倘若玛丽在14岁时不生育,汤姆就不存在。此时不但汤姆的生活质量受到玛丽的不同选择的影响,而且其人格同一性也受影响。我们能够通过比较玛丽的不同选择下存在的人的生活质量,比较某种选择下一个人的“存在”和替代性选择下一个人的“不存在”,来判断玛丽14岁时的生育行为是否有利于汤姆吗?在人格非同一性的情况下,我们不能进行这种比较。

在一个人的生活至少勉强过下去的情况下,“存在”优于“不存在”这一假设是否令人信服?假如在一个奴隶制合法的社会中,一对夫妇本不打算生孩子,但有奴隶主答应只要他们同意生孩子并送给他,他们将获得5万美元。这对夫妇需要钱买游艇,他们应该同意吗?2倘若作为一个奴隶,存在要优于不存在这一假设可行,按照非同一性问题的逻辑,这对夫妇没有伤害他们的孩子,因为倘若他们拒绝奴隶主的建议,作为奴隶存在的孩子就不存在。然而,作为奴隶的存在优于其不存在,这一假设不成立。奴隶的生活勉强值得吗?显然,任何人都不想拥有那种生活,倘若奴隶的生活勉强值得,该生活要满足的最低阈值也太低了。“存在”优于“不存在”这一假设往往与“存在”优于“死亡”这一假设有关。在通常情况下,“存在”确实优于“死亡”。然而,不存在不会带来任何损失,不存在与死亡不同,因为死亡意味着一个业已存在的人失去了生命,而不存在的人没有体验活着的感觉,也没有损失。

第四,帕菲特的后果主义解决思路回避了非同一性问题。Q原则未涉及特定的人,而非同一性问题恰恰涉及特定的人,它强调的是倘若某个特定的人的存在依赖看似有害的行为,我们不能说该行为伤害了那个人,因为倘若该行为没有发生,这个人就不存在,没有人可以同时出现在两种不同选择的结果中。为了解决非同一性问题,我们必须解释为什么上述例子中的人受到伤害。在例4中,倘若某共同体采取了冒险政策,很多人身患重病并在40岁时死去,按照非同一性问题的逻辑,这些人的生活仍然是值得的,因为倘若该共同体选择安全政策,这些人将不存在。从道德直觉上而言,冒险政策是错误的。一种能够解决非同一性问题的方法应该说明为什么那些在40岁时死去的人被错误对待。这些人受到的错误对待与他们是否享受值得活下去的生活没有关系。Q原则没有指涉具体的对象,强调我们不应该污染环境,因为如果在污染环境的情况下那些活着的人比那些在环境未遭到污染的情况下本来活着的人的处境更差,那么这是更糟糕的。Q原则只是通过比较在两种不同的选择中哪个结果更优,倘若某种选择(如玛丽在14岁时生育)导致其生育的孩子(汤姆)比以后生育的孩子(杰克)更差,这种选择就不被允许。一个没有指涉具体对象的Q原则试图解决一个指涉具体对象的非同一性问题,其可行性值得怀疑。虽然我们不能完全拒绝Q原则解决由不同对象相同数量的选择带来的非同一性问题的可能性,但是这至少面临很多困难。

虽然本文认为雷曼通过契约主义方法得出的结论(即未来世代拥有权利)是可行的,但是雷曼的契约主义方法存在值得商榷之处。首先,雷曼针对非同一性问题的契约主义解决方式面临着契约主义的代际正义理论普遍存在的一些问题。代际权力的不平等问题是契约主义的代际正义理论需要解决的难题,由于未来世代目前尚不存在,未来世代与当今世代不可能真正平等,这也是雷曼在通过契约主义方法解决非同一性问题时急需解决的问题。上文曾言,雷曼在借鉴罗尔斯的契约主义方法时说过,为了使得各方能够在一个公平的条件下讨价还价,无知之幕掩盖了他们的很多信息,但这没有掩盖他们已经存在或将存在的事实,这可以从雷曼的“处于原初状态中的各方代表了所有人,而且只有那些从此刻起将永远存在的人”这一观点体现出来,即各方没有真正处于平等状态。同时,海德(David Heyd)认为雷曼的契约主义观点存在问题,因为“罗尔斯的契约只为实际的人创造权利,这些人要么已经活着,要么将要生活在未来,也就是说,他们的同一性是固定的。人们有权生来健康或有正常能力的想法前后不一致,因为没有一个立约者会选择一种导致其他人将代替其出生的正义原则(即使那个人的处境会更好)。创造拥有良好属性的孩子可能是一个崇高目标,但它只能建立在非个人的(而不是契约性的)正义的概念之上”。可见,罗尔斯式的立约者是特定的个人,而不是抽象的、同一性不固定的人,雷曼误解了罗尔斯的契约主义方法。

其次,雷曼在通过契约主义方法解决非同一性问题的过程中采取的是从当今世代对未来世代的义务中推导出未来世代拥有权利的做法,实际上这种做法并不可行。上文曾提到的“如果这是当代人对未来人的义务,那么未来人就拥有与当代人的努力相关的权利”这一观点,体现出雷曼试图从当今世代对未来世代负有的义务中推导出未来世代拥有权利。就权利和义务之间的关系而言,从权利中可以推导出义务,反之不成立。具体来说,当我们说人们拥有生命权和财产权等权利时,这意味着其他人或组织有不侵犯这些权利的义务,有提供某些措施从而保障这些权利的义务。在“拯救落水儿童”的例子中,假如A在经过一个非常浅的池塘时,发现一个小孩落水了。倘若A伸出援手,孩子会得救,即使这会弄湿A的衣服。倘若A不救孩子,孩子将被淹死。在该思想实验中,A有救孩子的义务,倘若他不援助,这种行为不仅受到他人的谴责,而且他在良心上也会谴责自己。然而,这个孩子并不拥有获得援助的权利。换言之,人们不能从义务中直接推导出权利。

再次,为了解决非同一性问题,雷曼引入了一个关键的区分,即对人的属性和特性的区分,并认为当今世代的行为不影响未来世代的特性,只影响未来世代的属性。这种思路貌似可行,实际上存在不少问题。其表面上的合理性在于,非同一性问题的出现在很大程度上与人们对属性和特性的混淆存在关系。倘若我们能够清晰区分受到当今世代的行为影响的属性和不受当今世代的行为影响的特性,雷曼的思路确实可以部分回应非同一性问题给代际正义理论带来的挑战。然而,我们能够满足这一前提条件吗?在雷曼那里,个人的健康等因素属于个人的属性,而个人的性格等因素属于个人的特性。实际上,我们不能清晰地区分个人的属性和特性,在非同一性问题中受到貌似有害行为影响的人是一个完整的个体,其各组成部分不能被清晰地区分。在某个世代内,个人属性的界定较为容易;然而,在代际背景下,要对属性进行界定存在困难。鉴于属性和特性的区分在雷曼的论证过程中起到了重要作用,雷曼有关属性和特性的区分受到的质疑必然影响他对非同一性问题解决方式的说服力。同时,雷曼的当今世代的行为只影响未来世代的属性这一观点值得商榷,因为有些影响未来世代属性的行为有时也会影响未来世代的特性,虽然有时只是间接影响。如在例4中,倘若某社会采取冒险政策,其中人们的健康受到影响,这种影响也会间接传递到人们的特性上。

最后,雷曼在属性和特性之间的区分绕过了非同一性问题,这与帕菲特的解决之道一样存在以回避非同一性问题的方式来解决该问题的缺陷。即使我们承认雷曼成功区分了个人的属性和特性,这也没有使雷曼的解决方式变得可行,反而更加显得雷曼的解决方式是在回避非同一性问题。非同一性问题涉及特定的人,核心问题是,如果某个特定的人的存在依赖看似有害的行为,那么人们在没有进行仔细辩护的情况下,就不能说有害行为伤害了那个特定的人。其中的原因在于,倘若该共同体没有选择消耗政策,那些受害者根本不会存在,既然受害者的存在优于不存在,受害者就没有理由抱怨。雷曼强调当今世代的行为只影响未来世代的属性,当今世代必须为其损害未来世代的属性方面的利益承担责任。雷曼提出的针对非同一性问题的解决方式主要侧重于人的属性,然而,按照雷曼对个人的属性和特性的区分以及将各个人真正区分开来的是其特性的说法,非同一性问题就主要侧重人的特性。这样的话,雷曼的解决方式与非同一性问题的侧重点不在同一水平线上,雷曼的解决策略就绕过了非同一性问题真正侧重的问题。

一种义务论的解决方式

我们接下来为非同一性问题提供一种非后果主义的解决方式,即义务论的解决方式。这种义务论的解决方式既强调未来世代的权利,又强调当今世代对未来世代负有义务。与后果主义申述行为的对错只取决于其是否带来最好的后果这一立场不同的是,义务论关注行为本身的道德性质。在义务论者那里,无论某些行为的后果如何,这些行为在本质上都是错误的,其中的错误性与某些行为发生的时间及其环境无关,这凸显出义务论可能成为一种解决非同一性问题的可行方式。按照道德直觉,非同一性问题中的某些行为错误地对待了某些人,将对未来人产生不利影响,然而,依照非同一性问题的逻辑,这些行为是某些人存在的必要条件,貌似没有伤害这些人。倘若如此,未来世代没有必要抱怨当今世代污染环境的行为,因为这些行为恰恰是其存在的必要前提。我们在直觉上肯定认为污染环境的行为是错误的,在解决非同一性问题时,关键的问题是非同一性问题涉及的这些行为的令人反感之处是什么?用于解决非同一性问题的方案应该能够解释这种直觉,针对非同一性问题的基于权利的解决方案是一种重要的方式。虽然我们回应了帕菲特对基于权利的解决方案提出的批判,但是这只部分证明了该方案的可行性,为了进一步增强其说服力,我们还需要对基于权利的解决方案进行更多的否定性的和肯定性的论述。

对基于权利的解决方案的否定性的论述,主要涉及进一步回应某些学者的批判。范伯格(Joel Feinberg)认为那种声称人们在生育行为等非同一性案例中有合法的投诉和抱怨的权利是缺乏依据的。假如母亲生育的孩子有残疾,只要这个孩子承认他的残疾生活比不存在要好,他就不能对其母亲提出诉讼,因为如果他声称他母亲的行为伤害了他,那么他就认为他母亲的义务是不做任何事情,他就不会存在,这样的话,结果就更糟。换言之,母亲确实做错了,但这不意味着她的行为侵犯了其权利,“无论如何,让她承担责任(至少就伤害因素而言)就像让救助者为自身对一个濒临死亡的人造成的伤害承担责任,而这些伤害对拯救那个人的生命是必要的。他可能在救援行动中导致了被拯救者的手臂被折断,但让我们假设另一种选择是让他死去。因此断臂原告的手臂受到了伤害,但是进行救援的被告没有造成总体上有害的状况,这种状况被救援带来的压倒一切的利益抵消,因此,他根本没有伤害原告”。范伯格在为其观点进行辩护时采取的方法是类比论证,即从救援案例中的被救援者的权利没有受到侵犯,从而推导出非同一性问题中的生育行为不存在侵犯权利的现象。这种类比方法和推论存在问题,救援案例与母亲生育残疾孩子的案例至少在两个方面不同:一方面,被救援者与残疾的孩子有很大的区别。被救援者是一个已经独立存在的个体,而残疾的孩子能否存在取决于他母亲是否生育;另一方面,救援行为与生育行为对它们分别影响的对象的必要性和后果是不同的。救援行动对被救援者来说是必要的,倘若救援者不进行施救,被救援者会死亡;而生育行为对残疾孩子来说不是必要的,倘若母亲不生育,残疾的孩子就不会出生。这种差异有着重要的道德意义,我们对这些案例有着不同的道德反应:倘若救援行为没有发生,被救援者的处境会更糟;然而,在错误的生育行为这一非同一性问题中,不生育对残疾的孩子来说可能不会更糟。可见,鉴于两种行为之间的差异,范伯格不能通过上述方式反驳基于权利的解决方案。

上述对基于权利的解决方案的质疑是不成立的,这使得我们有可能为非同一性问题提供一种基于权利的解决方案,下面我们将进行正面论述。基于权利的解决方案认为,某些行为是错误的,因为他们侵犯了一个人的权利。这涉及未来世代是否可以成为权利的主体这一问题,我们可以从一种共同体主义的立场出发为未来世代权利论进行道德辩护。过去的世代、当今世代和未来世代处于一个“跨代共同体”中,只要我们承认未来人类不会灭绝,未来世代将会顺利出生;只要未来世代来到世间,未来世代将会拥有一些应当获得当今世代尊重的利益(如不受污染的空气)。一般而言,我们不会只从生物学的角度审视生命,一个人的生命在时间上的前后延伸关系也是生命的组成部分。当今世代的利益不会仅限于当下的利益,当今世代不仅在某种程度上与未来世代拥有同样的善观念,而且也希望能够在未来实施自身的善观念,关心身后发生的事情。换言之,未来世代的利益在某种程度上与当今世代的利益是相通的。未来世代拥有的重要利益将使得未来世代可以成为权利的主体。从未来世代拥有利益这一立场出发,我们可以将未来世代视为权利的主体,只要未来世代作为一个集体将在未来存在,他们就拥有潜在的利益,就有其作为整体而拥有的一些利益和权利。当然,未来世代拥有的权利不可能是一种个体权利,而是一种群体权利。

在例3和例4中,那些将在消耗政策或冒险政策下存在的人是一些潜在的人,他们拥有潜在的利益,虽然我们在此不是强调人的所有利益都意味着权利,而是强调他们拥有的重要利益足以使得他们拥有权利。当他们的重要利益受到侵犯时,他们作为人而拥有的权利就受到了侵犯。伍德沃德(James Woodward)对基于权利的解决方案有着重要的论述,他以例4为例进行说明,并将例4中那些将在40岁时去世的人称为“核人民”。伍德沃德对比了Q原则和他自己的基于权利的解决方案,认为Q原则关注的是核人民的处境和那些将生活在安全政策下的人民的处境之间的差异,正是这种差异的程度决定了冒险政策带来的损失。然而,这种损失不是发生在任何人身上的损失,核灾难发生后,核人民很可能不会抱怨所谓的损失,他一直在探索的“那种分析通过关注核政策选择下的核人民的状况(当他们被杀害、受伤等)和一种(无法达到的)核人民存在、他们的权利没有受到侵犯之间的差异,来解释核政策选择的错误性。这种差异代表着一种损失,人们可以一致认为这种损失发生在核人民身上。在关注该损失的过程中,我一直在探讨的分析试图使人们理解非同一性案例的各种常识性特征,而这些特征在Q原则上似乎是不透明的:选择核政策错误对待了核人民,核人民最自然倾向于抱怨的是(与他们的存在以及权利没有受到侵犯相较而言,他们的权利受到侵犯,而不是他们失去的机会)他们有资格抱怨的错误”。伍德沃德的回应可以避免Q原则的缺陷,即Q原则没有指涉具体的对象,而非同一性问题涉及了特定的人。基于权利的解决方案不像Q原则那样考虑行为的后果,而是侧重于评估行为本身的道德性。在例4中,倘若该共同体明确知道冒险政策会侵犯未来世代的权利,该共同体就有一个重要的理由不选择冒险政策。

我们在第二节提到,帕菲特认为例4中那些因冒险政策而存在的人不会对自己出生的事实感到遗憾,因为虽然其所处的共同体选择了冒险政策,但是倘若该共同体选择了安全政策,他们将永远不会存在。真的如此吗?即使那些因冒险政策而存在的人拥有值得活下去的生命,这不意味着他们没有理由为自己的存在感到遗憾,不意味着他们不能对其所处共同体采取的冒险政策表示抱怨。依照未来世代可以成为权利主体这一立场,这些人可以强调,虽然自己拥有值得活下去的生活,但是他们的生活中仍然缺乏某些重要的善,其福祉没有达到某一阈值。按照通常的标准,只要个人想过上良善的生活,有些善就是必不可少的,例如,基本的衣食住行、清洁的空气和水等。倘若某种行为导致一个人缺乏这些善,我们就会说这种行为错误地对待了这个人。这些人仍然可以抱怨早育、消耗政策等使他们的生活缺乏必不可少的善,对他们带来了伤害。在非同一性问题中,人们在抱怨某些行为错误地对待他们时除了诉诸一些重要的善,还可以强调那些对人们的存在必不可少的行为使其福祉没有达到某一阈值。我们既可以通过某些积极措施确保人们的福祉水平,又可以禁止采取某些措施从而确保不会危及人们的福祉。如果某行为使得某人的生活质量低于某一阈值,那么这种行为在道德上就是错误的,哪怕这个人的生活值得活下去。如在例4中,虽然那些在冒险政策下存在的人在40岁前快乐地活着,并在40岁时毫无痛苦地死去,但是冒险政策仍然错误地对待了这些人,因为40岁的寿命肯定没有达到人类寿命的基本阈值。

针对非同一性问题的义务论的化解之道,除了强调基于权利的解决方式,还强调当今世代对未来世代负有义务。鉴于未来世代权利论引发的巨大纷争,基于代际义务的分析引发的争议应该少一些,即使在一些未来世代权利论的批评者那里,他们也不否认代际义务。然而,该观点需要进一步的辩护。当今世代对未来世代负有道德义务的义务论根据是什么?我们可以找到三点依据。

第一,未来世代拥有利益和权利。虽然在跨代共同体中,未来世代当下不存在,但是未来世代拥有可以被当今世代识别的以及被代表的利益,无论未来世代拥有何种身份,他们都将拥有与我们相似的基本需求和利益。虽然当今世代可能并不知道未来世代的某些具体利益是什么,但是他们可以意识到未来世代拥有的利益及其利益受到当今世代伤害的可能性,当今世代有尽量不给未来世代带来伤害的义务。如上所述,我们可以从未来世代拥有利益这一立场出发,将未来世代视为权利的主体。从规范的意义上来说,人生而平等,人之为人拥有的道德平等地位与其社会地位和种族等因素没有关系,同时,一个人所处的空间和时间位置不应该影响其道德平等地位。按照代际正义的基本理念,未来世代所处的时间位置不是一个其利益可以被当今世代任意忽视的恰当理由,未来的人也可以成为权利的主体。

第二,即使我们抛开未来世代权利论,当今世代对未来世代负有的义务也可以建立在一种康德式观点的基础上,非同一性问题中的一些所谓的错误行为恰恰违背了这一点。为了解决非同一性问题,卡夫卡引入了两个重要因素,一是受到限制的生命(a restricted life),二是修正的绝对命令。前者是指在一个或多个主要方面都有很大缺陷的生命,而这些方面通常使人生命有价值和值得活下去。例如,上述奴隶儿童案例中的奴隶因为缺乏自由,其生命就受到限制。后者是指禁止把理性的存在物或他们的创造物仅仅作为一种手段,而不是目的本身。那对渴望拥有游艇的夫妇为了买游艇,将生下的孩子卖作奴隶,他们的错误在于他们滥用了他们的生育能力,把生育的孩子作为达到目的的手段。当我们用卡夫卡的观点来分

析一些非同一性问题时,也可以发现为什么一些行为是错误的。在例4中,卡夫卡所说的修正的绝对命令解释了为什么该共同体选择冒险政策是错误的,该共同体中的某些人为了自己能够过上更加方便的生活,选择了冒险政策,没有审慎地处理核废料。那些因冒险政策存在的人在40岁时会死去,他们的生命是一种受到限制的生命,仅仅是一种他人获得更方便的生活的手段,这违背了卡夫卡所说的修正的绝对命令,冒险政策在道德上是不被允许的。

第三,代际权力的不平等也意味着当今世代要对未来世代承担某些义务。我们至少在道德上有义务避免实施某些在我们已知的范围内会带来负面影响的行为,以及避免采取本质上错误的行为。如前所述,代际权力是不平等、不对称的,当今世代的行为可以决定未来世代中人的同一性、数量以及是否存在,未来世代对当今世代的行为无能为力。有论者曾言,那种能够决定谁将诞生的特殊力量,对由这些理由所导致存在的人产生了特别强的义务,这种观点可以用思想实验加以说明:“想象一个科学家试图通过人工方法创造一个人。当然,在这种情况下,我们认为科学家有更大的责任,而不仅仅是确保创造的生命不会比没有更糟。直觉上,我们至少认为科学家创造人类生命的惊人力量赋予了她确保创造的生命(从某种意义上说)是美好的责任,如果她没有尽到这一责任,那么她所创造的生命受到了错误的对待。同样,我们可能认为以前的人,当他们的行为方式影响到未来人的同一性时,不仅仅是有责任确保他们的生活不会比一无所有更糟,而是以前的人有责任确保依赖者的生活(从某种意义上说)是好的。”鉴于对科学技术的应用,人类知道倘若要过上良善的生活,需要什么样的必不可少的东西;然而,当今世代在知道其行为将产生不利影响的情况下仍然不审慎地行动,这肯定是错误的。当今世代所拥有的特殊力量,使得当今世代应该承担一些针对未来世代的义务,否则,未来世代可以抱怨当今世代的行为侵犯了他们的权利或背离了应当承担的一些显见的义务。如在例2中,我们通常认为父母有义务为他们的孩子提供一些必不可少的善,如基本的衣食住行等,由于玛丽过于年轻,不可能履行对汤姆的义务,这应该是玛丽不应该在14岁时生下汤姆的重要原因。当玛丽在14岁生下汤姆以及没有履行对汤姆的基本义务时,汤姆拥有对玛丽14岁时的生育行为提出抱怨的理由,这也是反对玛丽在14岁时生下汤姆的重要理由。

未来世代在当下的不存在,并不影响当今世代对未来世代负有义务。当今世代和未来世代同处于一个跨代共同体中,无论在未来存在的人是谁,他们都将成为跨代共同体的一员。按照这种思维模式,我们在思考当今世代的行为可能对未来世代的影响时,不需要首先确定未来的人的身份如何,而只需要关注当今世代的行为本身是否在道德上可取,以及关注当今世代在此过程中是否履行了义务。无论当今世代的行为是否是未来世代存在的必要条件,这都并不影响当今世代侵犯未来世代的利益和权利的可能性,只要当今世代采取了错误对待未来世代的行为,当今世代就要为此带来的负面影响承担责任。

 

高景柱,天津师范大学政治与行政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来源:《学海》2022年第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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