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载《人类学与西南民族——国家教委昆明社会文化人类学高级研讨班论文集》,云南大学出版社,1998年。
一
从清朝雍正年间起,清朝政府在西南少数民族地区实行大规模的“改土归流”政策,废除各地的土司制度,设置府、厅、州县,委派流官。实行与内地相同的政权体制。清雍正元年(1723年),纳西族主要聚居区丽江府也实行了“改土归流”,纳西木氏土司被降为土通判,其影响大为削弱。从此,纳西族地区的汉文化教育进入了发展时期,彻底改变了木氏土司对汉文化实行独家垄断,禁止人民学习的愚民政策所造成的状况。
清代丽江的“改土归流”对促进纳西族的经济发展和汉文化教育等所起的作用是勿庸置疑的,但它对丽江纳西族社会有没有产生过较大的副作用呢?有没有一些发人深省的问题值得探索呢?目前国内诸多关于丽江和纳西族的论著对丽江的“改土归流”除了颂扬之辞外,很少探讨到清廷所采取的这一重大政治变革在纳西族地区引起的两种文化的碰撞,不同价值观、伦理观之间的冲突,不同社会习俗观念的冲突,以及由这些多方面的冲突所引发的重大社会问题。国内关于清廷“改土归流”这一重大政策的论述也褒多贬少,很少论及它对西南少数民族带来的一系列不良影响。
“改土归流”实施伊始,清政权以当时满汉的生活方式和儒家文化的伦理道德观衡量少数民族的社会生活,强制性地在民族地区实行所谓“以夏变夷”的政策。“改土归流”后,派到丽江的流官按照清政权的政策,全面实行强制性的风俗改革,完全不像元明时期中央王朝那样实行“顺俗施政”,“顺俗施化”的西南边疆政策。
首先是全面实施儒学教育。康熙三十六年(1697年),孔子66代孙孔兴询到丽江任通判。他在丽江后没有看到孔庙,便这样感慨道:“丁丑(1697年),临丽伊始,睹山川之灵秀,与风俗卑陋异,不禁喟然三叹。……因思变迁之道,必赖礼乐,礼乐之兴,在建文庙。”(乾隆《丽江府志》)孔兴询的喟叹代表了自他以后各个在丽江任职的满汉官员共同的一种意识,即以孔教和清代满汉统治阶级的文化价值观看待其他民族的民俗风情。凡不符合孔教礼乐章程、纲常名教者,一概视为“卑陋”。他们的宗旨是要以儒家的“礼乐”和纲常名教改变当地的风俗和传统。
“改土归流”后,对丽江纳西族极力灌输封建礼教,进行以儒家文化为标准的移风易俗之举在清代丽江志书中多有记载。乾隆《丽江府志》中说:“礼也者,天之经也,地之义也,民之行也,以别幽明,和上下非,是族也不在祀典,盖极功崇德,使民知神奸无邪匿也。吁!化民成俗之意微也。丽江地接西域,信佛尚鬼,佩弩悬刀,夷风靡靡,冠婚丧祭,向于礼教无闻焉。改流以来,熏蒸王化,寝以变矣。夫移风,使风流而令行者,长吏之责……有理,则纲维立;纲维立,则廉耻励;廉耻励,则风俗醇;风俗醇,则言坊行表,食时用礼。”乾隆元年任丽江知府的管学宣在乾隆《丽江府志略》序言中称:“自是守此土者,远承圣化,……移其风俗,讲让而称仁;一切规制,悉视内地,大纲小纪,罔有斁”
该志书中的另一篇序言中说:“管君(指管学宣)之治丽也,绥导民夷,扬上恩德,……至于兴学造士,于礼俗之关伦常者,尤三致意汲汲焉。以用夏变夷为己任。”提学蔡嵩在其所撰《雪山书院记》一文中赞扬丽江首任流官知府杨馝说:“杨公以广教化移风俗为己任。”(乾隆《丽江府志略》)张允随在乾隆《丽江府志》中写道:“丽江僻处极远,历代以来,亦止羁縻勿绝。且向隶土司,狉獉草昧之风未改,……今幸得以夏变夷。”“边陲荒陋之地,忽化而文明……而其布化也,则必由方面守土之名臣,悉心经理,教训,正俗,而后百世千年之雅化,蔚然闻先焉。”诸如此类的议论在清代的志书中俯拾皆是。
仅从上引文字中就可看出,清廷流官在纳西族地区所奉行的基本政策是“以夏变夷”,以所谓“夏”之文化价值观衡量当时纳西族的风俗,以当时的满汉文化习俗和儒学礼教为标准改造他们视为“鄙陋”、“狉獉草昧”的纳西族习俗。
以这种宗旨为基点,清廷流官在各方面实施旨在“以夏变夷”的措施。兴办学校也是其中的一种措施。乾隆《丽江府志略》中记载了管学宣写的一篇《修丽江学记》,他说:“谓移风易俗,非学不基,陶礼淑乐,非学不成。”明确点明建学校的重要目的之一在于移风易俗。该志书的“艺文志”中说:“从来开扩风气,变易习俗之要,莫若文教。丽阳地处西鄙,方语蛮音,历千百年来,不识诗书礼学为何事,文章德行,无从而讲之。我皇上从儒重道,化被万方,遐迩不遗。丽自设学以来,不数年间,郡人士争自濯磨,群相淬励,骎骎乎化鄙陋之习,而闻弦诵之声矣。”
毋庸置疑,清代的兴办汉学是纳西族近代文明史上的大事;但同时也要看到,当时的学校教育主要是以孔学为主。孔学经历数千年的流变,至清代已经形成一套高度严整缜密的封建伦理体系,其以三纲五常为基础的封建礼教思想的全面灌输教育,无疑与纳西族的传统文化产生冲突。而且,清朝统治者又强制推行思想专制政策,根据乾隆皇帝的指示,各种书籍凡有“离经叛道”,“颠倒是非”之言的必须加以禁毁,“不得使只字流传,以贻人心风俗之害。”著名学者张岱年先生曾指出:“清朝政府推行文化专制政策的结果,大大斫折了中华民族的元气,损害了中华民族的主动创造精神。中国国民性格中原来有的许多优点,因为封建专制的压抑,而逐渐萎缩下去。”[1]以这种文化专制政策为基础,以清代大力提倡的程朱理学、纲常名教为主要内容,以八股科举文章为载体的灌输教育,对纳西族这样一个民族传统、文化背景、社会结构、民族心理与汉族有很多差异的民族来讲,无论在社会文化变迁和民族性格的扭曲变异方面,都产生了不少的负作用。谨以考中多少举人进士秀才等来褒扬“改土归流”后的封建教育是失之片面的,要看到这种封建教育对人性、人的心灵的扭曲和压抑的一面。如纳西族社会在“改土归流”后普遍产生的殉情悲剧,其重要导因即为这种封建礼教伦常的灌输和渗透着这种封建伦常思想体系的各种社会政治制度。
二
在办学上进行上述封建礼教教育的同时,清廷流官们在丽江进行全面的风俗改革,婚丧嫁娶乃至服饰都全按内地满汉习俗强制变革。
纳西族自古实行火葬。“改土归流”后,清廷流官以内地汉族的文化习俗观念看待这种异民族风俗,把火葬视为野蛮、不开化的习俗;认为纳西族火葬之俗不但不给死者死后生活的用品、殉葬品,而且将自己的父母焚尸毁骨,是不讲仁义和伦常的行为,因此多次严令禁止。乾隆《丽江府志略》中说:“禁止焚弃骨骸,教以祭葬。”火葬之俗,“设流后屡经禁谕,土人尚惑刀巴(即东巴)祸福之说。自束河社长和棕顺殡殓如礼,择地阡葬,题主刻铭,人不见其有祸,此风乃渐革矣。”乾隆年间的《滇南闻见录》中记曰:“……再三出示劝谕,禁火葬,禁刀巴(东巴),并给官山,听民葬埋。”然而,一个民族代代相沿下来的文化传统不是那么容易就被革除,纳西人对清廷这种强制性地取消火葬习俗的措施进行了长期的抵制。所以,直至清嘉庆二十四年(1819年),不少纳西人仍然不顾清政府的高压政策,保持着自己相沿甚久的火葬习俗,当时的丽江知府王厚庆还不遗余力地禁止此俗。《新纂云南通志》中记载:“丽俗尚火葬,厚庆教以棺殓礼,其风顿息。尝赋一诗曰:‘火葬魂皆惊,刀巴(东巴)咒入魔。此风犹未革,遑问政如何。’”
清咸丰二年,流官在丽江立“用夏变夷碑”,碑文曰:“为勒石严禁永远遵守事,照得人子事亲,生养死葬,古礼照然,惟闻滇南夷俗,凡遇父母溘游,卜为天、水、火葬。似此甘作不孝,案属有亏伦理。惟查丽江一邑,原无天水俗葬,然用火焚尸,愚夫亦所不免,若不严行禁止,伊无胡底?所以一切天、水、火葬,一并视紧在案,兹据各里乡约等?,恳勒石严禁火葬,前来除品批示外,合行勒石严禁,为此示,仰各里民人等知悉,嗣后如愚父母物故,务须择地安埋,即有兄弟子孙男女奴役身死,亦须用棺殓痊,毋得用火焚尸,亦毋得听信狂言,致效天水葬。倘敢狃于成见,许该乡保人等立时彚府究治,以凭尽法惩处,决不宽贷,各宜凛遵,毋违,须至勒石者。”
如此疾言厉色地取缔被清廷流官认为“有亏伦理”的火葬之俗,典型地反映了清政府官员以当时的汉文化观念居高临下地看待一切少数民族习俗的大民族中心观念。清廷流官为革除火葬这一被他们视为“有违仁义伦常”的“夷俗”,除制定严厉的惩罚条令外,还通过设学灌输伦常思想,改变纳西人的思想观念。在丽江,首先响应官府倡导进行火葬的是那些受了长期的汉文化教育的纳西族知识分子,史籍所载的束河社长和棕顺即是其中的一个。由此可见当时以儒家礼教为核心的学校教育对于纳西人改变传统观念的重大影响。
这种以一种文化观念出发去看待另一种文化,强迫其他民族接受某种文化价值观的做法是“改土归流”的一项重要措施。藏族的天葬也被视为大逆不道而强令制止。乾隆五十八年(1763年),清朝政府制定了严禁天葬的政令,命令丧家有田庄的,在本庄田内择地安葬,无庄田的贫民,可在新设的义冢公地掩埋,如果仍旧天葬,将死者子孙凌迟处死。普通藏族人遇有人死,或用棺木装敛,或用衣、席卷裹,一概报官埋葬。还将此作为永定规定勒石立碑。[2]
清政府在少数民族地区采取强制性的风俗改革政策不仅表现在婚丧嫁娶上,甚至在衣服穿着等方面都实施这种“以夏变夷”的极端政策。这在丽江纳西族地区表现得很突出。雍正二年(1724年),第一任丽江流官知府杨馝在记建府治的情况中称,纳西人“卷髻环耳,服饰诡异”,因此,“更易服饰,教以衣冠”。显然,在他看来,当时纳西人的衣饰是不入“衣冠”之流的夷装蛮服,因此要以清代内地服饰取而代之。清嘉庆二十五年任丽江知府的王厚庆在改革婚丧习俗,改装易服方面也不遗余力地采取种种措施。《丽江府志稿·名宦志》载:“王厚庆,山东寿光人,近士。平易近人……时丽江虽渐染华风,而男女衣服,冠婚丧祭,未尽从汉礼。公为力劝戒禁革,风俗丕变。”民国《丽江县志》引《云南通志》说:“又从前城乡妇女服饰殊异者,而非制。嘉庆二十四年(公元1819年)暑,知府王厚庆曲为化导,簪环服饰,悉尊体制,焕然改观矣。”《新纂云南通志》名宦载:“王厚庆,山东福三人,进士。嘉庆间任丽江知府。甫至,即以移风易俗为先务。丽邑妇女尽夷装,闺女以调羹帽为荣,……”王厚庆极力革除了这种在他眼中十分鄙陋的纳西人服饰习俗。
在丽江,婚姻自“改土归流”后也要求“从汉礼”。乾隆《丽江府志略》中就说婚俗“今渐从汉礼”。裘毓麟《清代轶闻》卷一第63页载丽江第一任流官杨馝的政绩,其中记有“建文庙,定婚丧之制”等。可见“改土归流”后,清廷流官在婚丧礼俗上采取了一系列“以夏变夷”的措施。生于清宣统年间的和汝恭老人回忆说:“丽江内地,自清雍正改土归流后,纳西族的风俗习惯,除极少数山区外,几乎全部的婚丧嫁娶风俗礼节,与内地汉人相同。据称,丽江知府朱廷襄,苏北人。努力提倡改良风俗,服装以苏北模式为标准,遇有新妇出嫁,他的太太亲自到女家代为梳妆打扮,再补贴衣料费用,裁成汉装,并劝人以后不要再缝丽江旧式服式。婚礼上则完全按照汉族的“六礼”进行。[3]据西方学者洛克所见,民国初年间,丽江有的妇女在举行婚礼时听从长辈安排,遵汉俗,借汉人新娘婚服。由于不习惯这种服饰,到时要请汉人帮助穿戴。[4]
从上面的引述中可以看出,“改土归流”之后,清廷流官完全以自己的文化价值观和伦理道德观念看待纳西族地区的风土民情,戴着有色眼镜看待少数民族的传统文化。这样,一切与当时内地汉文化不同的习俗便被视为野蛮落后,强令改革,悉从汉制。流官们既然连纳西族的民族服饰都看不入眼,视为鄙陋,采取各种措施叫纳西人把服装改为汉制。那麽可以想象,纳西族过去的多偶婚恋习俗和性爱上相对自由的古风该如何被清廷官员们视为大伤风化,违背伦常的“夷俗恶风”。乾隆《丽江府志略》中说纳西“冠婚礼制,向于礼教无闻”。因此,杨馝“定婚丧之制”,王厚庆力劝禁戒“未尽从汉礼”的“冠婚丧祭”,在婚恋习俗方面也全面实施“以夏变夷”的强制性改革。
清廷流官以汉封建礼教观念看待各少数民族风俗,将男子入赘,子女从母姓等习俗视为大逆不道,违背伦常而严加禁止。对过去彝族、纳西等不少民族有的“兄亡纳嫂”等习俗更是视为灭天理人伦的行为。丽江在清光绪年间曾制定“兄亡纳嫂为妻者,绞立决;知情者杖八十”(见黄金衔《治丽箴言》)的严刑峻法。云南“改土归流”中骇人听闻的清军屠戮米贴数万彝民的残暴行为,其最初起因也是由于米贴彝族头人禄永孝“兄亡纳嫂”,因此被清军拟斩而激起当地彝民的义愤,与清军发生冲突所至(见倪蜕《滇云历年传》)。
“改土归流”后,清廷流官以“礼教”观念去衡量西南少数民族的风俗,进行强制性的改革,这是普遍行使的措施。如雍正年间,广西巡抚李绂严禁男女对歌择亲和新娘不落夫家。他用“羞耻之心”、“妇道”衡量壮瑶婚俗,目的是“以维风化”。[5]赵翼在广西镇安府对苗、 彝不落夫家习俗也曾干预,下令凡婚者不许异寝。[6] 由此可见清廷流官死抱“礼教”排斥异己的极端做法。
绵延数千年的儒家文化在历史发展过程中不断变异,发展到清代,其三纲五常等内容已形成一套束缚个性,扼杀人性的“吃人礼教”。清代时,推崇程朱理学,强化包办婚姻制,大力旌表节烈,强调妇女的贞节观,提倡妇女当节妇。重男轻女,强化封建家长制。这些汉文化的糟粕都随着“改土归流”一股脑儿地被强行推行到丽江纳西族地区。
三
“改土归流”中极端的“以夏变夷”政策在丽江纳西族地区引发了不同文化传统和伦理价值观的激烈冲突。在强制性的行政措施之下,纳西族社会和文化都发生了重大的变迁。震惊中外的殉情习俗即是非常典型的社会文化冲突和变迁的产物。在纳西族历史上,曾有过惊世骇俗的殉情风尚。殉情悲剧最为惨烈,最具代表性的是丽江县纳西族,因此,丽江被一些中外人士称为“世界殉情之都”,“亚洲自杀王国”等。
丽江纳西族的殉情习俗,最早记载于汉文史书的是光绪《续云南通志》一书,“滚岩之俗多出自丽江府属的夷民,原因:未婚男女,野合有素,情隆胶漆,伉俪无缘,分袂难已,即私盟合葬,各新冠服,登悬崖之巅,尽日唱酬,饱餐酒已,则雍容就死,携手结襟,同滚岩下,至粉骨碎身,肝脑涂地,固所愿也。”从多方面考察,纳西族的殉情成为一种普遍的社会习尚是在1723年清朝在丽江实行“改土归流”之后。
元明两朝对云南民族地区施行的政策是“顺俗施政”,不像清代“改土归流”那样全面地实行政体和典章礼制的全面改革。《元史.仁宗本纪》中说:“从本俗职权以行,对蛮夷土官,不改其旧,顺俗施政。”。因此,在元朝时期,没有产生因异质文化碰撞而引起的普遍而激烈的社会变革和文化变迁。元朝时,纳西族仍保持着很多古俗,这些古俗在清代“改土归流”后发生了很大的变异。元代李京所撰《云南志略》中说,纳西“善骑射,最勇厉”。“善战喜猎,挟短刀,以砗磲为饰。少不如意,鸣钲鼓相仇杀,两家妇人中间和解之,乃罢。妇人披毡,皂衣,跣足,风鬟高髻。女子剪发齐眉,以毛绳为裙,裸露不以为耻。既嫁,易之。淫乱无禁忌。”由此可以看出,当时纳西族妇女在社会生活中的地位是较高的,婚姻性爱上也保留着较为自由的古俗。这与清代“改土归流”后妇女地位急剧下降,婚姻上完全失去自由的情况截然不同。
明代为纳西族木氏土司的鼎盛时期,疆域广大,雄踞一方。与中央王朝的关系也十分密切,在明王朝的支持下不断扩大自己的势力范围,经济文化都很繁荣。但木氏土司在接受汉文化上实行的是独家垄断政策,他们仿效一些中原汉人礼俗,但多是以据为己有的态度接受之,而未曾广泛施行于民间。因此,当时不可能在民间全面推行以儒家礼教为核心的封建典章礼制。当时明王朝在云南实行的政策也是“顺俗施化,不改其旧”。并未像清朝一样强制性地全面实施“以夏变夷”的移风易俗。明洪武十七年(1384年),朱元璋说:“朕设爵任贤,悬赏待功,黜陟予夺,俱有成宪。惟蛮夷土官,不改其旧,所以顺俗施化,因人授政,欲其上下相安也。”(《云南史料丛刊》第二十四集)在这种政策之下,丽江纳西族地区不会产生两种异质文化的激烈碰撞和冲突,不会发生重大的社会变迁。因此,因社会文化变迁为导因的殉情悲剧尚不可能蔓延于整个纳西族社会。
对于元明两朝的这种“顺俗施化”政策,实施“以夏变夷”政策的清政权丽江流官曾批评说是:“元明世官,法尚羁羁縻,柔惠无闻,化导不及。凭吊往事,能无憾乎!”
随着“以夏变夷”文化同化政策的强制性实施,纳西族青年男女首先成为封建礼教的牺牲品,性爱婚姻上的自由完全被剥夺,纲常伦理使他们背上了沉重的精神包袱;原来比较宽松的氏族、家族等级通婚型的家长议亲制被恶性地强化为不可违逆的封建包办婚姻制。从殉情悲剧在不同纳西族地区发生的轻重情况也可以看出“改土归流”后封建礼教的实施是殉情悲剧的重要导因。据调查,殉情悲剧以丽江坝区农村居多,诸如拉市、黄山、白沙等地都是殉情悲剧发生很多的地区。其次是离坝区近的高寒山区,如泰安、龙山等。丽江坝区是“改土归流”后丽江政治、经济和文化的中心,受汉文化和封建礼教的影响都很深,儒学教育、封建典章礼制、礼仪习俗在这些地区最为流行,历来培养的读书人也多。过去,很多一字不识的老年人也随时把“仁义礼智信”五字挂在嘴边。但这些地区也是封建礼教思想最为盛行的地方,清代几百年间灌输进来的封建纲常伦理观念在这些地区盘根错节,根深蒂固。将殉情视为丢人现眼,对殉情未遂者极端轻蔑的观念在丽江坝区表现得最为突出,因此,殉情未死者被弄死的惨剧也多发生在这些地方。
与丽江坝区农村相反,在远离清政权统治中心,受汉文化影响不大的纳西族边远地区,殉情的人比丽江坝区就要少得多,如中甸三坝、四川木里俄亚、乃至丽江县的宝山、奉科等地。在这些地方,纳西族的传统文化和古传风情民俗并未如坝区那样受到外来文化的猛烈冲击,这里的纳西人尚未被一种与自己的传统截然相反的纲常伦理观念完全左右,因此,就很
少产生因文化冲突使矛盾激化而导致的殉情悲剧。
“改土归流”后强制性的“以夏变夷”,移风易俗对于丽江纳西族殉情之风的重大影响,我们还可以通过与永宁纳西族(纳日人)加以比较来分析,这样会看得更清楚。元代在永宁地区设了永宁州,任当地纳西族首领阿氏为土官。至清代实行“改土归流”时,中央王朝所施行的是澜沧江、怒江、伊洛瓦底江“江外宜土不宜流,江内宜流不宜土”的政策。[7] 永
宁成为内域仅存的几个未实施“改土归流”的地区之一。因此,元代时的土官制在永宁一直沿袭到清末民国时代。由于未实施“以夏变夷”政策,永宁纳西族的母系制和“阿夏”婚俗能一直延续至今。
“改土归流”后“以夏变夷”的极端措施使丽江纳西族社会产生了尖锐的矛盾冲突,以纲常名教为基准实施的各种强制性措施使千百年来传承着自己的一整套传统文化和伦理道德价值观的纳西族猝然面临一种急剧猛烈的突变。这种突变对年青人的束缚和损害最大。殉情就在这种社会制度与人性,传统文化与外来文化的激烈冲突中普遍产生。封建家长制、强硬
性实施的包办婚姻与自由恋爱的冲突,苛刻的妇女贞节观等封建礼教的典章制度都构成了殉情的原因,其中,包括贞节观在内的婚姻制度则成为最直接最普遍的社会原因。
当然,纳西族殉情风尚形成的原因是复杂的,既有社会性的多重因素,也有精神性的多元因素。但最早导致纳西族殉情悲剧产生的原因是社会制度的激变,文化的变迁。这种变化引发了纯朴自然的人性、人情与社会制度的冲突,纳西族传统价值观、伦理道德观与外来文化的冲突,矛盾的激化最终导致了殉情悲剧的产生。但后来殉情悲剧的蔓延乃至形成一种历史性的社会习俗的原因,则不能仅仅归咎于社会原因。除了各种社会性因素外,纳西族的传统生命观、生死观、自然观、独特的民族个性气质等,都成为其中重要的导因。(8) 笔者在这里重点论析的是最初导致殉情悲剧的原因——社会体制,
四
在纳西族的殉情事件中,女子殉情的人数远远超过男子。据笔者多年的调查所知,在过去所有有殉情悲剧发生的地区,女性殉情者都远远多于男性。女子比男子更倾向于殉情,殉情的决心也比男子更为坚定。很多村寨都发生过不少女子单独自杀殉情和群体自杀的事例。纳西族女子殉情自杀者多的原因与纳西族社会重男轻女的习俗有重要关系。如果我们对这种
重男轻女的习俗作认真的分析,就可以看出这种习俗是在“改土归流”后的封建社会中强化起来的。在众多比较古老的东巴经和历史记载、以及语言、民俗中,可以明显地看出纳西族妇女在古代相当长的时期是有比较高的社会地位的,她们在宗教、战争和社会生活中都扮演着十分重要的社会角色。
例如,纳西族民间最大的节日“祭天”是祭神话中的纳西女始祖衬红褒白咪的父母亲——天神子劳阿普和地神衬恒阿仔夫妇。纳西人极重祭天,自称“纳西美本若”,意思是:纳西人是祭天人。以祭天人认同,而祭天所祭的主要对象却是女系远祖,这反映了纳西族先民对母系的重视。
纳西族崇拜很多女神,有不少关于女神的神话,在这些神话中讲,砍刀、木锄、木犁等生产用具是女神发明的;五谷六畜由女神带到人间;女神教会人类种植谷物,驯养牲畜,获取火种等;神圣的360 种卜书是女神给的;在创世史诗《崇般图》中,纳西男始祖崇仁利恩是在衬红苞白命的帮助下才战胜了天神的种种刁难,没有她就一筹莫展。
纳西族崇拜女英雄,有很多歌颂女英雄的神话传说。而这些女英雄大多是纳西人的远祖。如俄英都奴命为被猛鬼杀吃的八兄弟报仇,只身入魔窟杀死猛鬼;在黑部落与白部落的战争中,白部落公主杜宙构姆命用美人计诱杀了黑部落最厉害的猛将肯子短由;而黑部落公主格娆纳姆亦用美人计擒获了白部落王子董若阿璐。在开丧仪式上咏诵的东巴经《辞乙》中记载了不少勇猛能干的纳西女祖先,如独自射杀猛鬼野牦牛的阿塔罗姆;摧毁了仇敌九个居所的伙玛肯茨,在战斗中,敌人的刀矛剑戟都伤害不了她。另外,还有身着盔甲,手持利剑杀敌的维命余丝;衬红苞白命杀死了与自己的丈夫偶居的女怪鲁美猛恩;曹绕许姆杀死了仇敌杜爪本玛;茨爪金姆杀死了仇敌欧爪麻姆;施绕奴爪杀死了仇敌梅肯古斯;生爪构姆杀死了仇
敌米生欧吾。除此之外,还记载有数十名以勇猛能干而闻名的纳西女性祖先。
在古代,纳西妇女在宗教生活中亦起着重要的作用。根据东巴文和东巴经的记载,纳西族最早的巫师“帕”是女性。纳西远祖,白部落王美利董主的巫师叫“美帕科璐”,是个女巫;美利董术的敌人,黑部落王美利术主亦有一个叫“美帕丁那”的女巫。她们在部落战争中,不仅起着人神媒介的作用,也起着参谋和军师的作用。卜书是东巴教和纳西人奉为圣典
的经籍,根据东巴教的传统记载,360 种卜书是天上的大女巫盘祖萨美恩赐给纳西族的。这些都反映了纳西女性过去在宗教活动中的重要作用,这是与后来纳西族妇女几乎完全被排斥于宗教活动的情况截然不同的。直至近现代,纳西族民间尚有少数女巫“桑尼”,这无疑是古代习俗的遗存。
统观纳西古籍、汉文古籍的种种记载和各地纳西族的传统习俗和语言,都可以看出纳西族尊崇女性的古风,看出纳西妇女在古代是扮演着重要的社会角色,享有较高的社会地位这一点。丽江纳西族突出的重男轻女风俗是在封建社会,特别是在“改土归流”后逐渐形成的。丽江“改土归流”后,实施极端的“以夏变夷”政策,大量输入封建礼教典章礼制,强化包
办婚姻制度,强制性地灌输三从四德、贞节观等封建礼教,这些都与纳西族原有的文化价值观和传统习俗都发生了很大的冲突。丽江是“改土归流”后全面实施封建礼教最力的地区之一。从乾隆《丽江府志略》看,乾隆二年,丽江已盖有忠孝馆、节义馆,该志书中的“节义”篇记录了“守节”的贞烈妇女,可见当时“贞节”观念已经开始盛行于纳西族社会。在“改土归流”后有关丽江的汉文献中反复强调“礼教贞廉”,未婚先孕被视为极端败坏伦理道德的恶行,据不少民族学调查资料和笔者的调查,过去有不少殉情的女性就是因为在婚前的自由恋爱中怀了孕而走上自尽之路的。纳西妇女被“三从四德”的封建礼教紧紧捆缚住了身心。在丽江,各种带有极浓的封建色彩的重男轻女习俗不断形成,女性地位江河日下。[9]
光绪十三年(公元1887年),黄金衔任丽江知府,作《治丽箴言》,制定了许多压制妇女的条律,如严令妇女参与到寺庙烧香等民俗活动,认为妇女“艳服浓装,喧哗笑语,男女混而无别”,是“谩藏诲盗,冶容诲淫”,如有违者,“令妻女于寺观神庙烧香,笞四十,罪坐夫男。”他甚至禁止妇女参与元宵节观灯,认为妇女成群结队前往观灯是“无耻者”,只许“在自家门内观望,不许随灯游玩。违者究治其父夫不贷。”
纳西族古有“从父名母姓”的习俗,子女可从母姓。但自“改土归流”后,清廷满汉官员从极端的父系中心和男权社会的文化观念出发,严禁男子上门入赘和夫从妻姓,认为“夫从妻姓,耻哉,鄙哉!”认为子女从母姓是“绝嗣”、“不孝”,“尊妻灭祖,兽心面人。”《治丽箴言》规定“乞养异姓子以乱宗族者,杖六十。若以子与异姓人为嗣者,罪同。”
清代以来广泛流行于丽江纳西族妇女中的苦歌非常突出地反映了纳西族社会上重男轻女的生育观。有的反映了父母因只生有女儿,担心家庭财产被族中亲戚继承的烦恼;有的反映了妇女一生下来就不被当做家庭成员,被轻视虐待,得不到人间温暖的种种痛苦;有不少妇女苦歌反映了今世不想活在人间,来生也不愿再当妇女的心愿;很多悲歌的结尾都表现了女主人公想轻生的念头。在这些妇女悲歌中,贯穿着一种浓重的悲伤怨愤、低沉凝重的基调,反映了纳西妇女在社会生活中所遭受到的种种苦难。这种悲痛怨愤哀伤的情调在大多数东巴经所记载的古代作品中是不存在的。在那些古典作品中,妇女多是以一种任情任性,无羁无绊的姿态出现。显然,清代以来流传甚广的众多妇女悲歌反映了纳西族一种历史传统和价值观、伦理观的失落,一种社会文化的变迁;表现出本来处于一种相对自由和宽松环境中的女性在这种社会文化出现急剧变迁之后其社会角色的逆转。这些悲歌以及普遍流传的殉情调是她们在这种与传统相悖,身心饱受重压摧残的社会环境中发出的悲声哀韵。新的社会制度和价值观使她们往日的地位和人生的自由几乎丧失殆尽,她们开始扮演屈辱而苦难的社会角色。这种突变使很多纳西妇女不堪忍受身心的双重折磨,加之复杂的诸种民族文化因素的催化作用,诸如“不畏死”的民族传统精神,对死后大自然乐土的信仰等,于是就产生了惨烈悲壮的殉情悲剧和妇女成为殉情悲剧主角的结果。
五
“改土归流”后,清廷流官在丽江大力推行“以夏变夷”,纳西族的本土宗教文化习俗被视为鄙陋的“夷俗”而遭到歧视和排斥。东巴的宗教活动受到种种限制,特别在城区和坝区最为突出。乾隆年间即已有禁火葬和“禁刀巴”之举;东巴文化在政治强权“大民族文化中心”观支配下的政策和封建汉文化礼俗的冲击下日趋衰落,不少纳西人的文化观念也发生了变迁。城乡接受了汉文化教育的许多士子阶层人士开始鄙视自己民族的传统文化,士子阶层率先弃火葬习俗而实施土葬,以及民间流传甚广的东巴象形文字被秀才们讥笑为“牛头马面”而加以打击,有的东巴愤而学汉文的故事即反映了这种文化冲突。此外,洞经会与纳西族民间“白沙细乐”乐会之间的冲突也是这种文化变迁的产物。“改土归流”后,在丽江城镇及乡村出现了一批批在清代历届科举应试中得功名的文官武将,文人士子为祈求自己功成名就,对文昌帝君十分崇敬,各乡镇纷纷建造文昌宫,并普遍组建洞经会,学习洞经音乐。有的村镇中有了考上功名的人,专门请有名望的洞经会来谈经,演奏洞经音乐。在清代,有生员资格的人才能加入洞经会。洞经会成员在举行活动时要根据自己的社会地位穿不同的官服。到近代,洞经会的成员多为官绅、文人和富豪人家子弟,会长一般由当地最高行政长官或军事长官兼任。“白沙细乐”乐队则是“改土归流”前就早已存在于纳西族民间的音乐组织,演奏者多为农夫和乡间艺人,受人邀请时进行演奏,平时务农。自从洞经音乐在丽江盛行起来并与士绅官僚集团有了密切联系后,“白沙细乐”乐队就经常被讥为“下里巴人”而受到洞经会的排挤打击,使之难于开展活动,导致了这一套历史悠久的纳西民间乐舞的日渐衰落。
在中国历史上,外民族有的统治阶级为更有效地治理民众,长期以来对有些主流文化进行了为我所用的不断改造,致使这种文化发生了较大的异化,如汉族封建社会后期的儒学,便被统治阶级从中强化出一整套“吃人的礼教”。它一旦被强制地输入到纳西族社会中,便与本民族的传统文化发生了尖锐激烈的冲突,因为基于不同历史和社会环境而发展起来的两种文化及社会体制有着如此大的差别。纳西族的传统文化是在更为接近自然的社会环境中发展起来的,自然朴野的色彩十分浓郁,没有儒家礼教那种种极度违反人性的强权束缚和制约,这两种性质不同的文化发生的剧烈冲突就导致了社会意识形态、社会体制结构、性别角色、价值标准等的突变,一些重大的社会矛盾和冲突也就由此产生。如殉情悲剧的大量产生即是突出的表现之一。旧中国封建统制者极端鄙视少数民族的文化习俗,推行“以夏变夷”的同化政策,结果导致不少优良民族习俗的沉沦丧失,如纳西族的丧葬习俗,相沿千百年的传统风俗是火葬,但由于清廷视之为违反“伦常、礼教”的“夷俗”,强行禁止,经很长时间的高压政策,终于迫使纳西人放弃了这一传统习俗,而接受了被统治者视为符合“人伦”的土葬习俗。由于丽江纳西人长期地被灌输这种基于统治者价值观的伦常思想,文化习俗变迁的时期又长,已相当牢固地接受了种种封建时代的思想观念和习俗,如传统的火葬倒反被视为是不好的习俗,很多纳西人压根就不知道火葬曾经是本民族相沿千百年的传统习俗。如今,当人民政府动员和提倡人们实行火葬时,这又成为一个十分艰难的过程,现在的纳西老人都普遍害怕自己死后会被火葬。有些在城市里随子女生活的老人因怕在城市难逃火葬的命运,因此在垂暮之年都想回到家乡,期待得到土葬。从这个文化习俗变迁的事例中,我们可以体会到强行地将基于某种文化价值观的习俗施之于某个习俗观念与之截然不同的民族之危害性,它会异化这个民族的文化和伦理精神。
注释:
[1]《中国文化传统对话》,中国广播电视出版社1990年版。第139页。
[2]《卫藏统志》,496—498页。转引自冯尔康、常建华:《清人社会生活》,第454页,天津人民出版社1990年版。
[3]见《丽江县文史资料》第一集,丽江纳西族自治县政协编。
[4]J.F.Rock:Banishing the devil of diseaseamong the Na- Khi. National Geographic SocietyMagazine,vol,no.5,1924.
[5]《穆堂别稿》卷48,转引自冯尔康、常建华:《清人社会生活》,第455页,天津人民出版社1990年版。
[6]《檐曝杂记》,第52页,同上引书第455页。
[7]魏源:《圣武记.雍正西南夷改流记》。
[8][9]可参看笔者:《神奇的殉情》,香港三联书店1993年版;台湾珠海出版公司同年再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