潘修华:社会组织发挥公民素质提升功能的现状与改善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2338 次 更新时间:2017-08-10 17:31

进入专题: 社会组织   公民素质   公民意识   公共生活  

潘修华  


摘要:提升社会治理的效果,须提升民众公共参与的质量,而这就关涉到民众的公民素质问题。民众提升公民素质的重要实践途径是参与社会组织的相关活动。从调查数据与访谈材料来看,现阶段社会组织对提升民众的权利意识、平等意识、宽容意识、公共责任意识以及社会参与技能发挥了一定的作用,但是它们提升民众的法治意识、民主意识与政治参与技能的作用发挥尚不充分。这既有宏观制度环境方面的原因,也有微观制度安排方面的原因。改善社会组织提升民众法治意识、民主意识与政治参与技能的作用发挥,须规范政府权力运行,改革社会组织内部管理制度,拓宽社会组织参政议政渠道。于此,可为社会治理的发展提供更为优质的人力资源,社会治理亦有望臻于善治。


关键词:社会组织;公民素质;公民意识;参与技能;公共生活


一、问题的提出


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构建现代社会治理体系,形成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的社会治理新格局,其中公众参与正是其中之义,而要提升公众参与的质量,必然要提升民众的公民素质。所谓公民素质是指公民作为社会、政治活动的主体,对参与公共生活所持有的认知、态度和能力等,它主要通过公民参与公共生活的行动绩效来体现。公民对参与公共生活所持有的认知和态度一般以公民意识来表征,而对参与公共生活所持有的能力一般以公民参与技能来表征,因而可以说,公民素质的构成要素是公民意识和公民参与技能。公民素质与个体素质的意涵是有差别的,公民素质表征的主要是公民在社会、政治公共领域中的理念秉持与能力,而个体素质主要表征的是个体在家庭、市场私人领域中的理念秉持与能力,前者与公共生活相关,后者与私人生活相关。而公共生活与私人生活的差异是前者直接与公共利益相对应,后者直接与私人利益相对应。公共场所的活动并不能都归入公共生活范畴之中,比如人们在超市购买日常用品的活动就不能归入公共生活的范畴,而只能归入到私人生活的范畴。从这个角度来看,公共场所名之为公开场所似更合理。根据政治社会化理论,提升公民素质的途径主要有家庭教育、学校教育、社会教育与社会实践,其中教育主要是打下认知基础,社会实践主要是获得实际经验与技能。而参加社会组织、参与其面向社会的公共服务、公共治理活动则是民众提升公民素质的重要实践途径。


现阶段我国社会组织提升公民素质的实际作用如何?现有的研究成果可分为规范性研究成果与实证性研究成果。规范性研究成果主要阐述了社会组织具有培养公民意识、提升公共参与能力的作用,并进行了相应的分析。康宗基和庄锡福认为社会组织作为相对独立的社会力量,可培育公民的民主意识、法治意识、公德意识、环境意识与责任意识[1]。郑朝静认为志愿服务不仅可唤醒个体的主体意识,促使个体自主性的养成,而且还可增加个体对国家的政治认同,改善社会治理结构,推动和谐社会的建设。基于这一认识,她认为应进一步推动志愿服务向纵深发展,使志愿服务成为一种常态化的活动 [2]。董玉刚认为现阶段大学生公民教育的主要形式是课堂教学,其主要作用是公民理念的展示与灌输。大学生参与冰雪灾害救援、地震救援等志愿服务,实际上是在参与社会公共生活,这不仅可巩固课堂教学内容,而且可强化公民意识,促使公民行为的生成 [3]。刘春梅认为在城市化的过程中,生产要素与生产关系在社区中重组,为社区居民进行利益表达既提供了动力,也提供了空间。社区居民以社区社会组织为中介参与社区事务,既维护了社区秩序,推动了社区发展,又增强了自身的公民意识,提高了自身的参与技能 [4]。卢炜旻认为参与社会组织的活动是公民实现其政治权利的重要途径:通过参与社会组织的活动,公民更充分地夯实了其主人翁的身份与地位 [5]。


尽管学界关于这一主题的规范性研究取得了一定的进展,但在实证研究上,只有很少的几篇关于高校社团对大学生公民素质培养效果的成果。林祯景对大学生公民意识培养状况进行了问卷调查,在此基础上,认为现阶段高校公民教育不系统、效果不理想,改变这一状态,除了高等教育回归“培养合格公民”之职能外,要借鉴国外的经验,充分利用高校社团来培养大学生的公民意识 [6]。林衍盛、云中坤、胡涛直接对高校社团培养大学生公民意识进行了问卷式或访谈式实证研究,提出要加强高校社团培养公民意识的功能[7]。在实证研究中,多数研究者没有区分公民素质与个体素质的差异,使得其研究与一般的素质研究或者道德素质研究几乎没有区别。如果试图从高校社团出发分析社会组织培养公民素质的功能,那么这一路径是有问题的,因为高校社团主要是兴趣、服务团体,涉入的主要是高校内部的学习生活---一种拟制的社会生活,基本上与政治生活无涉,所以它们提升公民素质的功能本来就是残缺的或者说是畸形的。因而可以说,关于社会组织提升公民素质的实证性研究成果没有取得根本性突破。


综合观之,现阶段的研究成果具有一定的启发价值,但是它们没有解决这样一些问题:我国社会组织到底从哪些方面提升了民众的公民意识和参与技能?效果如何?为什么社会组织提升一部分公民意识、参与技能较为有效而对另一些则效果不明显?为了解决这些疑问,具体地了解社会组织提升公民素质的作用,笔者在调研这一主题,设计调查问卷时,对公民素质的构成要素公民意识与公民参与能力均进行了细分:公民意识细分为权利意识、平等意识、宽容意识、民主意识、法治意识、公共责任意识,公民参与技能则细分为社会参与技能、政治参与技能。在细分的公民意识中,权利意识、平等意识与宽容意识既可在公域中发挥作用,也可在私域中发挥作用。但是一个人在私域中具有权利意识、平等意识、宽容意识,并不能一定表明他在公域中就具有。因为在私域中,权利意识、平等意识、宽容意识的私人利益指向较为清晰;而在公域中,三者的公共利益指向较为清晰,私人利益指向则较为模糊。比如一个人可为了自己新购买的房屋质量问题和开发商打官司,但如果他秉持事不关己高高挂起之做人原则,就不会为了一条新修的道路的质量问题去举报承建商。同样,一个人可平等而宽容地与家人共同创造一个美好的家庭环境,却不一定愿意这样对待同性恋者,与他们一起去解决社会中的性取向歧视问题。因此考量社会组织对权利意识、平等意识、宽容意识等公民意识的培养状况时,应尽量与公域或公共生活相联。行文至此,需要说明下本研究所采用的数据与事实材料的来源。本研究所采用的主要数据与事实材料来自笔者2015年组织的相关调研。这次调研从2015年暑假开始到2016年寒假结束,调研团队在江苏南通、镇江、浙江湖州、安徽巢湖大致均等地发放问卷共计160份,回收有效问卷136份,有效调查样本包括78个社会团体、5个基金会、30个民办非企业单位、5个工商注册的非营利组织和18个其他类型社会组织。最后需要说明的是,尽管我们在每个调查地都对部分社会组织进行了较为深入的访谈,但是由于调查经验不足、调查样本数量和类型上的缺陷,我们对社会组织提升公民素质效果的评估效度可能尚有缺陷。


二、社会组织发挥公民素质提升功能取得的成效


从调查数据与访谈材料来看,现阶段社会组织对提升民众的权利意识、平等意识、宽容意识、公共责任意识以及社会参与技能发挥了一定的作用。


(一)社会组织的维权活动可能增强了民众公域中的权利意识


在调查中,笔者采集了社会组织在民间纠纷、官民纠纷中向个体或者群体提供支持情况的数据,发现占样本总量59.6%的社会组织在民间纠纷中向个体或群体提供过支持,而占样本总量39%的社会组织在官民纠纷中向个体或群体提供过支持(见表1)。


从20世纪台湾地区民主化过程中,知识分子为本土民间组织提供维权支持,强化了民众权利意识的经验来看,大陆社会组织通过维权活动应可在一定程度上提升民众的权利意识[8]。但与台湾地区民间组织不同的是,大陆社会组织维权支持活动主要面向民间纠纷而不是官民纠纷,因此它们直接提升的主要是民众在私域之中的权利意识,而不是在公域之中的权利意识。笔者在访谈中了解到,尽管社会组织的参与者对自身权益有比较清晰的认识,但他们也较少把权益维护与投票、竞选、出席听证会等公共参与方式联系起来。这可能与他们对公共参与的功效评价不高有关系。本文文献回顾中提到的国内学人几乎都没有区分社会组织培养民众权利意识在公域和私域中的差异,他们似有一种没有言明的倾向:具有公共属性的社会组织培养的民众的私域权利意识可逐渐延伸到公域之中。尽管没有足够而清晰的经验研究佐证这一倾向,但从理论逻辑来看,它是有一定道理的。


(二)社会组织对服务对象的尊重提升了民众的平等精神


对复杂的“平等家族”,人类在现代公共生活中需要的仅是其中的人格尊严、权利与义务的平等。它们孕育于神启之平等精神。在它们之外的平等的实现不是不可能,就是不可欲。生物性条件诸如颜值、智商,完全不可能实现平等,不需讨论。除了其中的人格尊严、权利与义务的平等的实现可欲外,财富、身份、地位等社会性条件平等的实现均不可欲,因为其实现偏离正义,必须靠外部强制力。而从历史经验来看,传播平等精神最强的社会力量是宗教性组织与志愿性结社组织。随着行政改革与社会组织管理体制的改革,我国社会组织的志愿性特征逐渐凸显,其传播平等精神的作用亦在逐渐显现。在笔者所调查的136家社会组织中,服务之前,总是与服务对象沟通的占比43.4%,经常与服务对象沟通的占比47.8%,两项比例数据相加为91.2%,而不与服务对象沟通的仅占比2.2%,不经常与服务对象沟通的也仅占比5.9%。可见,绝大多数社会组织在提供服务之前,都与服务对象进行沟通。社会组织在服务之前与服务对象进行沟通,既能体现对服务对象的尊重,也能使服务对象沐浴在平等、博爱的光辉中,受到感染,在公共生活中平等待人。社会组织这种工作方式,润物细无声,作用不可小觑。在对一些社会组织帮扶对象的访谈中,笔者感觉到他们多数待人接物较为平和,跋扈固然不可见,自卑也未见踪影。从普遍性层面来看,这在一定程度上与社会组织所营造公益氛围中的平等、博爱精神之种子生根发芽有关。


(三)社会组织友善包容的服务态度促进了民众的宽容精神


公共生活需要宽容精神,也能锻造宽容精神。社会组织启动项目或者开展服务之前,需要耐心地了解服务对象的情况,需要站在服务对象的立场与角度来思考问题。这一过程无疑可拓宽社会组织员工与志愿者在公共生活中的宽容度:基于体认或悲悯之上的宽容度。在项目或活动完成之后,为了总结经验吸取教训,提高服务水平,社会组织也需要了解服务对象的感受与想法。在我们所调查的社会组织中,66.1%的社会组织为服务对象设置了投诉渠道。就是没有专门设置投诉渠道的社会组织,也有对外联系的方式,服务对象通过它也可反映自己的想法与建议。这既体现了社会组织对所提供服务的自信,也反映出它们具有宽容精神:为你提供服务,还让你挑刺。这在一定程度上有助于拓展服务对象的宽容度。正如在团体讨论中,一些比较有宽容精神的人们不管对方是什么人,站在什么立场,都能平和地听取其意见。在他们的带动下,比较偏狭的人也多会变得比较宽容。笔者在访谈中,了解到社会组织一般都能摆正自己的位置,以友善、包容的态度对服务对象提出的各种问题与要求进行回应,很少与他们发生冲突。从常识性逻辑来看,这种友善、包容性服务态度有利于培养、提升民众在公共生活中的宽容精神。


(四)社会组织的公益性宣传强化了民众的公共责任意识


公共责任意识是公共生活存续的重要精神基础,而作为公共生活的重要载体之一的社会组织本身就是公共责任意识的外化物。基于增加公益资源、扩大公益队伍的内在需求,培育公共责任意识几乎是社会组织的本能与天职。在我们调查的社会组织中,进行法规宣传或道德教化活动的社会组织达到了79.3%。社会组织进行法规宣传和道德教化活动不仅有利于增强民众对行为的自律,而且也能提升民众的公共责任意识。弗兰?汤克斯认为,信任往往产生于人们彼此合作时,而合作又往往由人们共享诚实和互惠标准的过程中产生[9]。社会组织通过开展法规宣传和道德教化活动,促进社会共识与社会合作的形成,而民众则可在分享社会共识,进行社会合作中增强自身的公共责任感。这一过程在长期的循环中,对民众公共责任意识的提升有着不可小觑的作用。笔者在对社区居民的访谈中,了解到社会组织的公益性宣传与服务活动,在一定程度上带动了公共参与,净化了社区的风气。笔者自己在虚拟性公益社区—学术交流微信群中也观察到,群内管理团队的参与倡导确实带动了更多的参与。这些都表明社会组织的倡导活动与示范行为对提升民众的公共责任意识可起到一定的作用。


(五)社会组织的服务活动提高了民众的社会参与技能


从调查的情况来看,社会组织为弱势群体服务的领域大都集中在社会性救济与服务领域(见表2)。


这说明从事政治与法律维权活动的社会组织比较少,而从事社会服务的社会组织比较多。而对社会组织培训内容的调查也能佐证这一点:大多数社会组织在活动开展之前,向新员工和志愿者提供的培训是关于组织的历史与业务、管理理论与实务、服务礼仪与技巧、安全事项等内容,很少有维权与政治参与技能的内容。从教育功能论来看,社会组织通过其培训与服务活动,可在一定程度上提升相关民众的社会参与技能。从笔者对社会组织员工和志愿者的访谈来看,多数对社会交往与沟通有较强的意愿,与人相处行为方式较为得体。在英国、美国等社会组织较为活跃的国家,青少年参加社会组织的志愿服务活动对升学有一定的“加分效应”,因为在这些国家,除了考量潜在录取对象的课业成绩,学校也较为重视他们在人际沟通、组织融入、团队协作等方面的公共能力表现,而这往往可通过志愿服务的经历来说明与呈现。从国外的这一情况也能类推,我国社会组织的服务性活动亦可提升参与者的社会性技能。


三、社会组织发挥公民素质提升功能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从调查的情况来看,现阶段社会组织提升民众的法治意识、民主意识与政治参与技能的作用发挥不充分,效果体现不明显。这既有宏观制度环境方面的原因,也有微观制度安排方面的原因。


(一)社会组织对民众法治意识的提升作用不明显


从数据处理的结果来看,在所调查的社会组织中,经常性监督政府的只有20.6%,偶尔监督下政府的也只有23.5%,而没有监督渠道和不敢监督政府的达到55.9%,占比最高(见表3)。


可见,对社会组织来说,现阶段监督政府仍是一件比较“奢侈”的事情。从内容上讲,法治有两个基本面,一个是约束政府的权力,另一个是维护公民的权利。社会组织很少监督政府或者不敢监督政府,就丧失了培养民众法治意识的一个基本面。这与我们在访谈中获得的信息是相匹配的:在我国现有政府管理体制下,社会组织被定位为政府进行社会建设的抓手,其自主性须与体制相协调。在这样的情况下,社会组织对政府的监督不大可能成为常态;而社会组织在维护民众的权利时,也必须与政府相配合,注意维权行为的“尺度”。在这样的情势下,社会组织提升民众法治意识的功能必然不能充分发挥。


(二)社会组织对民众民主意识的增强作用发挥不够


在调查样本中,43.7%的社会组织的活动或项目开展方案的产生是由参与者共同商定,40.7%的由管理层决定,还有14.8%的是由组织负责人直接决定(见表4)。


从组织理论上讲,在公共生活中,个体力量是有限的,只有当他们被镶嵌在一个互惠的社会关系密集网络中时,其作用才更有可能被发挥,其权利与利益也才更有可能被维护。在理想的状态下,社会组织作为公民横向联系的非逐利性社会关系密集网络,其内部的政治环境与决策模式都是民主性的,可让公民在参与中产生主人翁意识。但从表4可知,现实中,大部分社会组织是一种纵向等级式社会关系密集网络,在决策中通行的是精英决策或者独断专行决策模式。这些不接地气的、排斥参与的社会组织,难以让其成员产生主人翁意识:它们增强民主意识的作用发挥不会充分。


(三)社会组织训练民众政治参与技能的作用发挥不充分


在本次调查中,我们调查了社会组织维护社会和谐和政治稳定的方式,其中,选择“沟通政府与群众”之方式的社会组织仅有25.8%。(见表5)

社会组织沟通政府与群众,是民众参与政治的重要方式,实际上意味着它们在为社会分担政治系统输入和输出的任务。沟通政府与群众的社会组织少,可能意味着大部分社会组织未参与政治,或者很少参与政治。社会组织维护民众权益的部分行动,可能也属于政治参与,但即使如此,经常参与政治的社会组织也是少数。笔者2015年组织了有效样本为215的“社会组织与政治稳定维护”专题调研,在调查社会组织参与政府听证会、咨询会、研讨会等的情况时,选择“经常参加”的社会组织占比16.7%,而选择“没有参加”的社会组织占比32.1%,选择“很少参加”的社会组织占比为49.8%,后两项加总为81.9%,占比显著。这也从一个方面反映经常参政议政的社会组织较少。


大部分社会组未参与政治,可能有三个主要原因:①在现阶段政府管理体制下,提供公共服务的社会组织的孵化受到政府政策与资金支持,发展比较快,数量比较多,而政治表达、法律维权的社会组织受到政府管理体制与政策的限制,发展比较慢,数量比较少。②社会组织参与政策的渠道与资源比较少。笔者在2015年的组织“社会组织与政治稳定维护”专题调研中,调查过社会组织与人大代表联系的问题,调查数据显示,只有13%的社会组织经常请人大代表代为表达诉求。③政府对社会组织发挥政治参与的作用不鼓励,不重视。这是传统政治的思维惯性与做法,不少学者论述过,不赘述。因为大部分社会组织很少参与政治,甚至不参与,所以它们训练民众参与政治技能的作用不可能充分发挥。


四、改善社会组织公民素质提升功能发挥的路径


现阶段,改善社会组织提升民众法治意识、民主意识与政治参与技能的作用发挥,须规范政府权力运行,改革社会组织内部管理制度,拓宽社会组织参政议政渠道。


(一)以制度切割政府对社会组织自主性与成长性的抑制,保障社会组织依法监督政府权力,维护民众权利,更好发挥提升民众法治意识的功能


现阶段,社会组织不敢监督或者不愿监督政府的主要原因是,担心监督政府,对申请政府的资金补贴或者项目不利。笔者的相关调查数据表明社会组织的资金来源主要是政府和企业,项目来源主要是政府或自身启动。在我国这样的人情社会中,社会组织出于汲取资源的考虑,不愿意或者不敢依法监督政府权力,维护民众权利就容易理解。其实在很多其他国家,比如美国、英国,政府也是社会组织资金与项目的主要来源之一,但在这些国家,社会组织监督政府权力、维护民众权利的活动是一种常态。为什么会有这种差异?主要原因是在这些国家,政府权力运行由制度规范,人为弄权的可能性很小,社会组织即使涉入监督政府权力、维护民众权利的活动,也不用担心对自己今后争取政府项目与资金补贴不利。在我国现阶段政府权力运作不够规范而人情关系比较重要的情况下,社会组织规避与政府交恶,不能不说是一种理性选择。在这样的情况下,要提高社会组织的独立自主性,使其可依法监督政府权力,维护民众权利,就必须从制度上规范政府权力,建立规范的资金补贴与项目竞争机制。此外,政府还要在规范化管理的基础上,适当降低法律维权类社会组织登记注册的门槛。2014年南都公益基金会、中山大学中国公益慈善研究院等联合开展的调查显示,社会组织无法登记注册获得法人身份,对其实力提升是一个障碍因素[10]。从普遍性层面来看,相较其它类型的社会组织,法律维权类社会组织在监督权力、维护民众权利方面更专业一些,提升民众的法治意识的示范作用更大一些。进行这样的制度创新后,从整体上看,社会组织的提升民众法治的功能当可更充分地发挥。


(二)改善决策模式,更好地发挥社会组织提升民众的民主意识的功能


无论从问卷调查还是访谈的情况来看,大部分社会组织内部管理都是一种权威式管理,很难充分发挥提升民众民主意识的作用。要充分发挥社会组织民主意识提升的功能,就要改善社会组织内部决策模式,而这就可能要做到:①更新观念。社会组织的负责人应该意识到,社会组织最为重要的作用不是救急解难,也不是提供服务,而是传播与培育公民文化,培养具有公民素质的人,因为只有民众的公民素质得到提升,社会事业才有可能持续发展。而培养民众的公民素质,关键在促进参与,在促进参与中提升民众的民主意识。②构建动态的“民主决策团”。社会组织可邀请捐赠者或其代表、受助者或代表、理事、专业人员与管理者、工作人员、志愿者共同参与组织活动的协商与决策。这样不仅可使决策趋向合理化,而且还可使参与决策者的民主意识得以提升。因为捐赠者、受助者、志愿者等是不断变换的,因而以这样的方式组建的“决策团”既是民主的,也是动态的。正因为如此,所以这样的决策方式惠及的人就会不断增加。如是,社会组织提升民众民主意识的功能将更为充分地发挥出来。③制定民主协商、决策的议事规则。民主参与不能乱,乱了会损耗决策的效率。要在明晰言论权利边界的基础上来保障言论的权利。可考虑引进罗伯特议事规则。在普及、实行罗伯特议事规则的基础上进行民主议事、决策。至于罗伯特议事规则的实施细节与注意事项,很多学者论述过,不赘述。④搭建民主决策的物理平台。“民主决策团”进行议事、决策需要物理平台。可选择组织办公场所作为民主决策的物理平台,也可建立相关的QQ群或者微信群作为民主决策的物理平台。


(三)拓展参政议政的渠道,使社会组织向民众提供更多的参政议政机会,从而提高民众参政议政的技能


从调查的情况来看,大多数社会组织都与业务主管单位关系比较好,在这样的情况下,他们往往习惯,甚至依赖通过主管单位即相关的政权组织(主要是政府机关、事业单位、基层自治组织)来表达诉求。除此之外,社会组织表达诉求的渠道很少。社会组织通过司法诉讼维权、表达诉求的第一例发生在2010年, 之后见诸传统媒体和网络公共空间的此类案例较少[11]。笔者通过访谈了解到的信息也证实社会组织司法维权、表达诉求的行动确少。笔者在前文中陈述过,通过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与新闻媒体表达诉求的社会组织都较少。这些事实都说明,社会组织参政议政、表达诉求的渠道较为单一。单一的渠道使社会组织难以向组织成员或服务对象提供较为充分的利益表达机会。这样,从总体上看,社会组织训练民众参政议政技能的作用就不大。如果要改变这一现状,社会组织须拓展自己参政议政的渠道,加强与所在区域的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及新闻媒体的联系,为民众参政议政提供更多的机会,进而更好地发挥其提升民众参政议政技能的功能。除了社会组织自身努力外,政府也要进行制度创新,为社会组织拓展参政议政渠道提供制度性支持。可在相关规定中,加入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联系社会组织的规范条款,也就是说,作为联系群众的一个方面,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必须联系当地的社会组织,听取它们的诉求表达。政府也可拓展对新闻媒体的管理尺度,为它们反映组织化诉求提供较好的制度环境。


改善社会组织提升公民素质的功能发挥,关系到社会公益事业的可持续发展,关系到政府权力的规范运行,关系到法治建设,关系到民众权利的维护与保障,实是一项的基础性社会事业,政府和民间都应予以重视,合力推动,以期进一步提升公共生活的品质。

参考文献

[1] 康宗基,庄锡福.试论我国社会组织的发展与公民意识的培育[J].科学社会主义,2011,(2):110-113.

[2] 郑朝静. 论志愿服务是培养公民意识的现实诉求[J].福建教育学院学报,2012,(12):1-4.

[3] 董玉刚. 公民意识培育视角下的高校志愿服务研究[J].长江师范学院学报 ,2012,(4):18-21.

[4] 刘春梅.以南京市梅园新村街道为例探讨城市社区社会组织的发展和公民社会的成长[D].南京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14:1-45.

[5] 卢炜旻.我国非政府组织中的公民参与[D].中国政法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11:1-37.

[6] 林祯景. 以高校学生社团为载体进行公民意识培养的探析[D].复旦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08:1-42.

[7] 林衍盛. 高校社团在大学生公民意识培养中的作用及其实现途径[D].福建师范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13:1-53;云中坤.高校社团活动中公民意识培育研究[D].郑州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13:1-48;胡涛.高校社团对大学生公民意识养成的影响研究[D].西南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14:1-53.

[8] 王仲. 1980-90 年代台湾民间组织与社会运动的互动关系探析[J].华东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1,(2):66-74.

[9] 弗兰?汤克斯,李熠煜.信任 社会资本与经济[J]. 马克思主义与现实,2002,(5):42-49.

[10] 中国公益2.0,中山大学中国公益慈善研究院.中国民间公益组织基础数据库数据分析报告[R].北京:南都公益基金会,2014.

[11] 潘修华,吕林宇.社会组织制约政府权力探析[J].西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5,(1):39-45.

本文发表于《理论探讨》2017年第4期第156-161页

收稿日期:2017-04-05

基金项目: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社会组织与政治稳定维护研究”(12CZZ021)阶段性成果


    进入专题: 社会组织   公民素质   公民意识   公共生活  

本文责编:川先生
发信站:爱思想(https://www.aisixiang.com)
栏目: 学术 > 社会学 > 组织社会学
本文链接:https://www.aisixiang.com/data/105489.html
文章来源:作者授权爱思想发布,转载请注明出处(https://www.aisixiang.com)。

爱思想(aisixiang.com)网站为公益纯学术网站,旨在推动学术繁荣、塑造社会精神。
凡本网首发及经作者授权但非首发的所有作品,版权归作者本人所有。网络转载请注明作者、出处并保持完整,纸媒转载请经本网或作者本人书面授权。
凡本网注明“来源:XXX(非爱思想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它媒体,转载目的在于分享信息、助推思想传播,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若作者或版权人不愿被使用,请来函指出,本网即予改正。
Powered by aisixiang.com Copyright © 2024 by aisixiang.com All Rights Reserved 爱思想 京ICP备12007865号-1 京公网安备11010602120014号.
工业和信息化部备案管理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