田飞龙:迟来的正义与聂树斌们的幽怨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1992 次 更新时间:2016-06-12 17: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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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飞龙 (进入专栏)  

6月8日,最高院公布再审聂树斌案的决定,正式启动审判监督程序,据信改判几率很大,冤案有望昭雪。这是一起发生在1994年的强奸杀人案,被告人聂树斌已于1995年被执行死刑。因此,再审程序不可能使聂树斌起死回生,即便如此,这也是一场迟来的正义。十年前,与此案有直接牵连的王书金案曾经为冤案昭雪提供了一线生机,闪现了犯罪人最后时刻的良知之光,但河北司法机关却断然阻却了这一可能性。地方司法的保守性,其背后是对刑事正义的罔顾,对被告人生命权利和名誉的漠视和对司法错案责任的推卸。如今,最高院通过异地复查、听证及提审再审的方式,展现了中国刑事法治的进步。但这已经太晚了,聂树斌在某处的幽怨和其母亲二十余年的申诉之苦,严格拷问着中国刑事法治的正义性。

聂树斌案尽管还未尘埃落定,有关案情及错案责任还未完全确认,但它注定成为中国刑事法治史的一个里程碑。它同时也是法治转型期一类案件的典型和代表,涉及“疑罪从无”原则的理解和适用。这类“迟来的正义案件”近年来不断涌现,是当事人(家属)权利意识、维权律师、良知记者及成熟中的中国司法博弈互动的共同结果,表征着中国公民社会法治价值观的基本确立和官民法治互动的日益常态化。这些案件至少还包括:内蒙呼格案、吉林刘吉强案、海南陈满案等。作为法律学人,我有机会参加过“死磕派律师”的案件讨论会,也在香港访学期间偶然接触过刘吉强的哥哥刘吉丰并帮其分析指导过申诉事宜,还受邀为《财经》“法眼”观察栏目撰写过涉及刑事冤案的法律评论,并有机会对美国、法国等法治发达国家的错案史和“洗冤工程”进行过比较研究,深知“迟来的正义”背后的诸多制度纠结和观念障碍。法治不是一天建成,也没有特别的捷径,需要法律共同体和全社会的共同自觉与集体行动。

这些“迟来的正义案件”相信只是“冤案大数据库”的冰山一角,它们的具体案情也许有异,但出自相同的刑事法制体系和司法逻辑。这些案件的刑事正义尽管是“迟来的”,但毕竟还是来了,这本身既是进步,也是控诉。为了获得这样的“迟来的正义”,当事人、律师、媒体等需要进行长期艰苦的共同维权,甚至需要调用特别的权力资源(比如获得高层批示、寻求政法委干预等),还需要某些偶然性事件(比如真凶落网及认罪,如王书金)发生,尤其需要当事人或其亲属的长期坚持。如果没有这样的超强社会动员机制,冤案根本不可能昭雪。而这些合作因素缺少任何一个,维权之路随时可能中断。最终浮出水面得以洗冤的当事人是不幸群体中的幸运儿。法治如此昂贵和不确定,是其不公正性的表现。因此,作为法律人公民,我们有必要向这些案件中的当事人、媒体、律师及提供其他支持的良知人士致敬,他们的个案维权意义早已超出个案本身,超出具体个人的生死荣辱,而成为“为权利而斗争”的积极公民行为,是法治公益的界定者和践行者。              

维权成本如此高昂,主要原因并不在于具体的刑事法制存在严重漏洞,尽管制度不健全肯定是一个重要原因。实证分析与维权实践表明,刑事冤案的主要原因在于“疑罪从无”原则不能落实,“命案必破”的刑事政策、“主观结案”的实用理性和“错案追究”的倒逼效应导致刑事司法过程的严重扭曲以及后续程序补救的极端困难。中国刑事司法尽管在1997新刑诉法之后逐步开始接受程序正义观念和原则,但总体上还受到“人民司法观”的严格限定和影响,尤其是聂树斌案发生时的1994年更是如此。人民司法观强调司法机关是人民民主专政的“刀把子”,是人民群众生命财产的保护者,是社会主义法制的捍卫者,因此从司法传统和实务导向上趋近于辩证唯物主义的客观真实论和实体正义观,而不是以法定证据和正当程序为基础的法律真实论和程序正义观。刑事司法尽管也强调“法律效果”,但实践中更加突出“社会效果”,尤其是二者冲突时,“社会效果”及其背后的人民司法观就会发生强势的支配性作用,而政法委正好是协调、干预和维护这一司法哲学与司法伦理的司法政治机关。实际上,这些刑事冤案正是人民司法观及其制度逻辑的产物。我们今天反思具体冤案,除了追求无罪宣告及追究具体责任人之司法责任之外,还应当在观念上严格清理这些冤案的逻辑源头,正本清源。  

事实上,人民司法观直接要求“命案必破”,直接建立刑事司法系统内部的领导责任制及承办人责任制,以“军令状”、“限期破案”、“绩效考核”等方式施加重重压力,也形成了刑事司法系统内部的高强度甚至恶性竞争。这种观念本身具有政治正义性,因为公权力机关基于社会契约原理和宪法法律授权,负有保护人民的积极义务。但这种观念上的陈义过高并不能掩盖具体刑事司法过程中刑事侦查技术的相对滞后、证据链的缺环、具体责任人的对策理性和代理性道德风险,也不能阻止刑事司法系统内部各环节之间的利益共谋与官官相护。一方面是人民司法观直接诉诸的实体正义,一方面是具体刑事司法过程的对策理性与冤案制作流程,如此,人民司法观的政治正义性就与具体司法过程的弄虚作假之风形成了鲜明对照,成为中国法治转型的一道特别风景线。从人民司法观这一端看,特别高大上,高高在上,义正辞严。从刑事正义这边看,体制倒逼和诱导的刑讯逼供、冤假错案和长期维权博弈,一再构成对体制正义性的控诉。这些冤案正是人民司法观与刑事法治规律冲突错位的产物。每一个命案基本可以在“司法军令状”规定的时间内以标准方式结案,人民群众“一时”确实喜闻乐见,安定团结了,但具体当事人及家属却在这种出错率极高的刑事司法过程中为机关绩效和人民满意而买单,最终每一个具体的“人民”分子都可能成为这种扭曲的刑事司法机制的受害者。因此,辩证看待作为新中国司法传统的人民司法观,将人民的权利与正当性在具体法治中转化为嫌疑人的刑事正当程序权利和人格尊严,接受和转化现代刑事法治的程序本位规律性,坚持无罪推定和疑罪从无,坚持政治逻辑与司法过程的相对分离和制度区隔,是防止这些冤案再次发生的根本路径。

事实上,笔者观察到中国的刑事司法机关已意识到并采取了某些预防冤案发生的改革措施,比如通过刑事诉讼法修订增加当事人的程序权利尤其是律师帮助权和现场录像规定,尽量排除刑讯逼供,比如将“疑罪从有”微调至“疑罪从无”从而为后续补救留下余地,比如最高院对死刑复核权的上收与审慎复核。这些法治领域内的进步对矫正人民司法观内含的专政意识和敌我意识有着积极的意义。观念的变迁,制度的调整,以及公民社会维权行动的成熟,正在一步步改变着中国的刑事法治。也许,类似聂树斌之类的冤案得雪的平均时间成本将会大大降低,从超过20年逐步缩减到5年以内。刑事司法中充分保障当事人权利、维权成本的大大降低和法治纠错程序的高效率运转,将成为一种全新的人民司法观,一种以无罪推定和疑罪从无原则为前提的、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和人格尊严保护的、将抽象人民予以具体公民化的法治新文化。    

聂树斌案已经进入再审程序,正义可期,而且有望入选最高法院指导案例。这虽是迟来的正义,但聂树斌20年的天堂幽怨及其母亲长期的维权之苦,终于可以有所补偿了。我们期待,该案不仅能够在重审证据的基础上合法做出无罪宣告并给出国家赔偿,而且能够追究具体责任人的错案司法责任,实现全面的司法正义。当然,无罪宣告或许不难,但错案追究却可能非常棘手。如果不是惧怕错案追究,十年前的王书金案提出的上诉理由已足够促使河北司法当局尽早再审洗冤。错案追究是一个非常困难的刑事补救程序,即便在美国、法国这样的法治发达国家也不容易。法国著名律师勒内·弗洛里奥曾根据自身丰富的法律认知和职业经验写成《错案》一书,展现了法兰西现代司法负面晦暗的一面,其中的司法误伤与错误往往并非参与人故意为之,而是司法程序的复杂化与人性的种种缺陷所致,比如法官的自由心证并非真正自由,而是受到内在道德动机和外在政治、民意压力的具体影响与塑造,从而扭曲证据解释、事实重构和法律运用。《你好,真相!》一书敞开了美国刑事司法体系的巨大“错案”漏洞,凸显了程序主义法治的系统性缺陷。当然,西方法治国家的“错案”主要是司法官员的主观过失和司法程序的技术性错误,而中国式“错案”则在分享主观过失与客观程序错误之外,还有着特定的司法哲学及合作性的对策理性的塑造和引导,需要引入更加严格系统的观念启蒙和制度程序变革。迟来的正义,对应的是官僚责任的飘忽不定与难以追究。司法是一个系统工程,个案出错无论是主观还是客观,牵涉方方面面的利益、职位和荣誉,因此除了检讨司法文化和程序设计之外,外部性的社会监督和司法层级监督是不可避免的。具体到聂树斌案,是否存在刑讯逼供?行刑日期与上诉状日期倒挂的原因?签字材料是否造假?哪些人参与了合谋及掩盖责任?这些具体争议又将掀开20年前的陈年往事,又将引致聂树斌那来自天堂的深重的幽怨目光,但愿再审程序及其判决能够给出经得起法律和时代考验的正义回答。      

总之,中国刑事法治需要从文化到制度上以无罪推定和疑罪从无进行重构,我们看到当事人、媒体、律师甚至最高院都已经在缓慢而艰难地进行着这一共识方向上的努力。是的,“疑罪从无”是一项权利,它蕴含于“正当程序”文化之中,是现代法治的奥义所在。它在不同法政传统之下并非天经地义,在古代世界更可能闻所未闻。它是启蒙理性主义的产物,是洞明人类善德与恶行的立法者的理性设计。它是严格程序主义的,它支持法官对前期所有刑事证据的合理怀疑并通过自由心证对被告人的清白与生命负责。如果缺失了这一原则所根植的社会理性文化与严格司法程序,则政治化、主观化、民意化就会超越自身合理边界而胁迫司法顺从,从而使司法也背负上“主观结案”式的制度恶行,导致冤假错案不了,涉诉信访迭出。出路在于新一轮的法律文化启蒙和司法制度改革,经由民意和司法的双重现代化来共同治疗中国法治转型的“疑罪从无”难题,最大化减少下一个“聂树斌”出现的制度可能性,消除聂树斌们的历史幽怨和现实恐惧,保护每一个人的自由权利与人格尊严,最终也是更好地保护人民的权利和尊严。    



(作者系北航高研院助理教授,法学博士,本文系法治宣传网“先锋访谈第3期”采访实录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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