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珊珊:推进改革与法治相互促进有机统一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349 次 更新时间:2024-11-22 12: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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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珊珊  

 

改革和法治如鸟之两翼、车之两轮。改革和法治携手并进,既能降低改革的风险和成本,又能推动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在改革中不断完善。在省部级主要领导干部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专题研讨班开班式上,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坚持改革和法治相统一,以改革之力完善法治,进一步深化法治领域改革,不断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更好发挥法治在排除改革阻力、巩固改革成果中的积极作用,善于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进改革,做到重大改革于法有据,平等保护全体公民和法人的合法权益”。这一重要论述既深刻揭示了改革和法治相辅相成、相伴而生的辩证统一关系,也为抓好改革落实提供了重要方法论。

行至攻坚期、进入深水区,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涉及更加深刻而强烈的利益调整,改革的复杂性、系统性显著增强,各种风险和挑战增多,对改革的协调性、有序性提出了更高要求,法治对改革的保障更加重要、更为迫切。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提出了300多项重要改革举措,必将引发社会关系、利益格局等各方面的深刻变化,尤其需要用法治凝聚改革共识、完善改革决策、规范改革行为、固定改革成果,确保重大改革于法有据,减少改革的不规范性和任意性。在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中坚持和运用好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确保改革的列车在正确的轨道上不偏不倚、稳健前行,为破除改革桎梏、突破利益藩篱提供法治利剑,增强改革的深度、锐度和力度,使国家整体利益、根本利益、长远利益在法治框架中得到有效维护。

改革每向前推进一步,法治就要跟进一步。实践证明,法治在引导、推动、规范、保障改革的同时,也跟随着改革发展的脚步不断实现自身的完善。40多年来,我国法治建设与改革开放事业是协调推进的:那些实践经验比较成熟、已经被证明为正确的改革成果,及时总结经验和规律,并以立法形式固化下来,这是对改革的确认,也是对法治的发展;改革试验尚不充分、实践经验尚不成熟,但又迫切需要立法的,先作出原则性规定,按照法定程序作出授权,这为进一步深化改革预留空间,也为法治完善提供了机遇。通过立、改、废、释等多层面积极的回应,法治既保障改革的顺利进行,也获得了强大的动力源泉和广阔的发展空间。与不断发展的改革实践相适应,我国逐步构建起了系统完备、科学规范、运行有效的制度体系,确保我国社会在深刻变革中既生机勃勃又井然有序。

苟利于民不必法古,苟周于事不必循旧。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呼唤更多的大胆探索,也需要进行相应的制度创新。坚持改革和法治相统一,强调重大改革于法有据,决不能任意冲破法律的禁区,但并不意味着凡事都要有法律的详细规定才能行动,更不意味着盲目固守不合时宜的法律规定,而是应当根据法的精神和改革的基本取向,在宪法和法律预留的改革空间和制度条件下,积极进取、敢闯敢干、有所作为。这要求法治不仅要紧紧“跟跑”,还要充分考虑政治、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对不适应改革要求的现行法律法规,及时修改或废止,消弭改革和法治的冲突,不能让一些过时的法律条款成为改革的“绊马索”,提升立法的主动性、引导性和前瞻性,用法律手段保护改革探索,为改革发展破障闯关。

改革,大潮奔涌;法治,固本强基。坚持改革和法治“两翼齐飞”“双轮驱动”,让改革中的“破”更有分量、“立”更加稳固,改革才能乘风破浪,法治才能永葆生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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