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理解中国式法治现代化的内涵与特点,需要从中国自近代以来的现代化历史进程以及中国共产党领导中国式现代化的宏观视角出发,提炼和诠释中国式现代化进程中法治发展的特有逻辑。中国式法治现代化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政党领导型”现代化。中国共产党强大的政治权威、组织机制和领导能力在法治建设中起着核心主导和关键引领作用。中国式法治现代化有其深刻的政治和法治关系逻辑,“党”与“法”的关系成为决定当代中国法治现代化事业的核心要素。中国共产党领导的中国式现代化的本质深刻决定了中国式法治现代化显著的独特性、自主性和创新性内涵,也使得中国式法治现代化成为一种具有历史意义和世界意义的法治叙事,从而极大丰富和拓展了后发现代化国家走向现代化的法治文明形态和路径。
中国式现代化是未来一段时期中国共产党的中心任务,也将作为总揽性目标统领未来中国经济和社会的发展变革。“中国式现代化,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社会主义现代化,既有各国现代化的共同特征,更有基于自己国情的中国特色。”党的二十大报告强调中国式现代化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强调发挥法治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作用,要“在法治轨道上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全面推进国家各方面工作法治化”。因此,现代化、党的领导、依法治国这几个概念紧密结合在一起。
中国式现代化的一个突出特征就是“人口规模巨大的现代化”,这是中国式现代化所处的国情背景和客观条件,也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中国人民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各项事业的立足点和出发点。简言之,中国幅员辽阔、人口众多、历史悠久,是一个超大规模的国家,面临着现代化发展的艰巨任务和百年未有之大变局的复杂境况。因此,必须保证中国共产党的有效统理,必须保证在党的领导下稳定把握和应对复杂多元局面,必须保证各项工作在全面依法治国的轨道上统筹推进、深入发展,唯此,才能确保中国式现代化进程不出现反复和倒退,确保心往一处想、劲往一处使,推动中国式现代化的进程不动摇。
一、在中国的现代化进程中认识中国法治
作为现代文明的核心概念,现代化是指一个国家从传统社会向现代社会的巨大转型,是不断推进以市场经济、民主法治、文明理性和社会进步等作为表征的综合性系统性发展过程,也是一个国家不断具备现代性元素的过程和结果。在此过程中,对于现代法治的价值追求与实践,始终是现代化国家所遵循的路径与有效治理的经验。可以说,现代化进程很大程度上就是一部人类追求和建立现代法治的历史过程。在中国的现代化进程中,法治国家的梦想与国家现代化道路紧紧交织、相互凝结,并构成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百年梦想的重要组成部分。法治中国既是近代以来无数仁人志士孜孜追求、卓绝奋斗的治国梦想,也是中国共产党几经曲折、艰难探索得来的宝贵执政经验。
回顾历史,中国的现代化进程是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推动的,现代化成就也是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取得的。近代中国,从洋务运动、戊戌变法到辛亥革命,再到五四运动,从器物、制度到文化,都尝试着将传统中国推向现代中国。但一波波尝试都失败了。中国共产党接续了这一历史任务,在马克思主义指导下,团结带领人民艰苦奋斗,才取得了新民主主义革命的胜利、完成了现代国家建构,奠定了现代化的立国之基。
1949年,中国成为一个独立的现代国家,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开始了建设现代化国家的征程。1957年,毛泽东提出要“将我国建设成为一个具有现代工业、现代农业和现代科学文化的社会主义国家”。1964年,周恩来提出“把我国建设成为一个具有现代农业、现代工业、现代国防和现代科学技术的社会主义强国”。由此,围绕工业、农业、国防、科技“四个现代化”的目标,中国共产党团结带领中国人民持续奋斗,初步建立了比较完整的工业体系和国民经济体系,奠定了一个大国独立自主的现代化“制度基础”。改革开放以来,党强调解放生产力、发展生产力,确立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的发展理念,团结带领人民大踏步跟上时代,加快了现代化的步伐与节奏,创造了中国经济发展的奇迹。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国现代化事业进入新时代,在党的领导下完成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目标后,以经济高质量发展和各方面事业全面发展为引领,在更高层次开启了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新征程。
中国的现代化进程伴随着中国人民对现代法治国家的追寻和探索。19世纪中叶以来,在面临“三千年未有之变局,三千年未有之强敌”的时局之下,在“不讲变法就坐以待毙”的猛然警醒之下,中国人深刻认识到,国家富强之本不尽在船坚炮利,而在“上下同心、教养得法”。面临国家贫弱、民心散漫的局面,梁启超痛悟,“法治国者,谓以法为治之国也”;“我们中国人最大的缺点,在没有法治精神。法治主义是今日救时惟一之主义”。孙中山坚定地提出:“立国于大地,不可无法也,立国于二十世纪文明竞进之秋,尤不可以无法。”自戊戌变法和清末修律起,近代中国走向现代化的每一次尝试都伴有对法治的深刻觉醒,伴随着中国法治现代化道路的艰难探索。
新中国成立初期,我们党在废除旧法统的同时,抓紧时间制定婚姻法、土地改革法、全国人大及地方各级人大选举法等国家法律。1954年,我们制定了新中国第一部宪法,初步奠定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制度基础。1957年反右斗争扩大化之后,党在指导思想上发生“左”的错误,对法制建设逐渐不重视,特别是“文化大革命”使法制遭到严重破坏,付出了沉重代价。在深刻反思“文化大革命”教训的基础上,邓小平阐述了没有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就没有社会主义现代化的道理,提出“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这是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中央坚定不移的基本方针,要坚定不移地坚持下去”。1997年,党的十五大将“依法治国”确立为中国共产党治国理政的基本方略,要求“保证国家各项工作都依法进行,逐步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从而将“法治”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现代化事业紧密结合在一起。1999年,宪法修正案把“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写入宪法,使之成为中国共产党领导人民治国理政的宪法原则。之后,党的十六大、十七大继续强调“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党的十八大之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我国社会主要矛盾已经历史性地转化为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中国共产党进一步认识到“法治是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并且更加注重发挥法治在国家治理和社会管理中的重要作用。党的十九大明确提出“全面依法治国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和重要保障”,重申“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式”。
习近平在回顾和总结新中国成立以来的法治建设成就时,充分肯定了“法治”对于中国共产党治国理政所取得成就的重大意义:“新中国成立70多年来,我国之所以创造出经济快速发展、社会长期稳定‘两大奇迹’,同我们不断推进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有着十分紧密的关系。”习近平还深刻阐述了法治对于正在如火如荼进行的中国式现代化事业的重大意义,即“法治和人治问题是人类政治文明史上的一个基本问题,也是各国现代化进程中必须面对和解决的一个重大问题。综观世界近代史,凡是顺利实现现代化的国家,没有一个不是较好解决了法治和人治问题的”。这句话对我们的深刻启示就是,在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历史进程中,国际国内环境越是复杂,推进现代化建设的任务越是繁重,就越要把依法治国摆在更加重要和更加突出的位置,越要善于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手段改善执政方式、提高执政能力,引领和保障中国式现代化事业不断发展。
综上所言,在当代中国法治现代化进程中,中国共产党始终在国家法治建设中发挥着核心领导作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既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发展的基本经验,也是贯穿中国法治现代化进程的一个客观事实。从当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国家治理的实践来看,中国特色国家治理是以政党为中轴而构建的,整个国家治理过程是由政党主导、围绕党的领导展开的。有学者提出,对于中国这样的后发现代化国家来说,推动制度变迁的重要经验就是借助强大的政党力量主导改变近代以来国家“一盘散沙”的无组织状态、建构新的国家秩序和稳定的政治体系,并且以强大的社会动员和组织能力推进中国的现代化进程。还有学者提出,在国家治理的制度依据上,如果说西方国家治理主要展现为“政党通过行政规章或公共政策的统治”,那么当代中国国家治理很大程度上可以看作是“政党通过党法和国法的统治”。
二、党与法的关系:中国式法治现代化的核心问题
在中国式法治现代化进程中,区别于西方国家法治模式的一个重大特点就是坚持中国共产党对依法治国的领导,强调中国共产党在法治现代化进程中的强大领导作用,并且强调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全面依法治国三者的有机统一,坚持法治建设政治性、人民性、法治性的有机结合。当然,这就决定了中国式法治现代化有其深刻的政治和法治关系逻辑,也决定了中国共产党与依法治国的关系必然成为中国式法治现代化进程中的核心命题。
关于政治与法治关系的考察,贯穿于近现代政治学说史和法律思想史。马克思曾指出:“任何的社会需要、法律等等都应当从政治上来考察,即从整个国家的观点、从该问题的社会意义来考察。”莱斯利·里普森(Leslie Lipson)也说:“法律的苍穹不是独立的,它建立在政治的柱石之上。没有政治,法律的天空随时可能坍塌。”政治与法治的关系、党法关系是习近平法治思想最重要、最有原创性的范畴之一。习近平法治思想的核心观点就是强调法治当中有政治,没有脱离政治的法治。每一种法治形态背后都有一套政治理论,每一种法治模式当中都有一种政治逻辑,每一条法治道路都内含一种政治立场。“党和法的关系是政治和法治关系的集中反映。法治当中有政治,没有脱离政治的法治”;“党和法的关系是一个根本问题,处理得好,则法治兴、党兴、国家兴;处理得不好,则法治衰、党衰、国家衰”。习近平法治思想的一个重大原创性贡献就是深刻阐释了中国共产党长期执政条件下“党”与“法”关系的一致性,指出“党大还是法大是一个政治陷阱、是一个伪命题”,强调依法治国最关键的是坚持党的领导,坚持党的领导必须依靠依法治国;强调全面依法治国决不是要削弱党的领导,而是要加强和改善党的领导,不断提高党领导依法治国的能力和水平,巩固党的执政地位,完成党领导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执政使命。
首先,依法治国最关键的是坚持党的领导。“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这件大事能不能办好,最关键的是方向是不是正确、政治保证是不是坚强有力,具体讲就是要坚持党的领导,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贯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这是因为中国式法治现代化的进程是一个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依托于高效的政治体制和组织结构,对中国特色国家治理的上层建筑、价值观念、行为方式进行全面改革和再造的“社会革命”过程。在当代中国法治现代化过程中,党领导人民确立了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并不断将其付诸实施。在立法方面,党通过人大立法过程把自己的政治主张上升为国家法律,由此不断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科学立法,使法治建设有“良法”可依。在法律实施方面,党通过统筹部署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和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持续推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规范司法权力运行,努力让人民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党通过带头守法、发挥领导干部的“关键少数”作用引导全体人民尊法守法。一言以蔽之,中国共产党的权威性、先进性、组织性克服了以往法治变革力量的软弱性、保守性,使法治国家建设具备了政治权威、经济基础、社会支持等基础性条件。
其次,党长期执政离不开依法治国。这主要表现为党的领导地位依靠法治确认、党的长期执政需要法治保障。我国宪法以国家根本法形式确认“中国共产党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一方面,中国共产党必须依靠法制形式确立政治地位、实现政治纲领、维护政治秩序、规范政治权力;另一方面,中国共产党要跳出历史周期率、实现长期执政,必须不断发展民主,不断实现党的自我革命。社会主义民主与社会主义法治好似一对“孪生兄弟”。如果没有法治的保障与规范,民主很可能成为纸上空谈或是引发多数人的暴政。作为世界上最大的马克思主义执政党,中国共产党时刻保持解决大党独有难题的清醒和坚定。反腐败是最彻底的自我革命。党的自我革命也是最为自觉和极为艰难的“刀刃向内”,必须主动将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主动以全面从严治党有效推动全面依法治国,主动以坚定的“自我革命”引领全面依法治国这场更为广泛而深刻的“社会革命”。
三、法治对于中国式现代化的意义与功能
法治是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目前,中国进入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阶段,必须以法治思维引领和以法治方式推进,更好发挥法治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作用。改革开放初期,我们采取的方式主要是“摸着石头过河”、先改革再立法,主要以政策方式进行治国理政。随着中国法治进程的深入,“依法治国”被正式确立为中国共产党的基本治国方略,国家治理亦从主要依靠政策到依法治理,法律被视作“治国理政最大最重要的规矩”,“中国之治的制度根基”。新时代以来,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被定义为是关系党执政兴国的根本性问题,法治对于党治国理政的重要意义被提到前所未有的高度,“全面依法治国”与“全面深化改革”“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全面从严治党”共同构成中国共产党新时代治国理政的战略布局。习近平专门强调:“没有全面依法治国,我们就治不好国、理不好政,我们的战略布局就会落空。”
随着中国法治不断进步,法律制度不断成熟定型、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不断提高、人的素质和需求不断提升,推进中国式现代化建设必须在法治轨道上进行。中国式现代化必然需要现代化的社会治理,而现代治理是一套非人格化的治理方式。这就要求国家治理必须讲规矩、守规矩。我国是一个有14亿多人口的大国,地域辽阔,民族众多,国情复杂。在这样一个大国执政,要保证国家统一、法制统一、政令统一、市场统一,要实现经济发展、政治清明、文化昌盛、社会公正、生态良好,都要秉持法律这个准绳,用好法治这个方法。在我们这么一个人口规模巨大的大国推进现代化建设,法律就是现代化进程中的最大公约数。
中国式现代化的关键是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现代经济是市场经济,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在我国经济由高速增长转向高质量发展的背景下,习近平强调指出:“贯彻新发展理念,实现经济从高速增长转向高质量发展,必须坚持以法治为引领”,“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这个论断深刻揭示了法治与市场经济之间的关系,即法治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内在要求。因此,必须坚持法治思维、增强法治观念,依法调控和治理经济。法治通过一套明确、稳定、普遍的规则保护产权、执行合同,带来稳定预期,是繁荣市场经济的基本条件和前提。法治能够依法平等保护各类市场主体产权和权益,能够规范政府和市场的边界、打造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环境,并且通过保护产权的方式保护和促进生产力。
中国式现代化进程也伴随着不断满足14亿多中国人民美好生活向往的过程。相较于“物质文化需要”而言,“美好生活”具有丰富内涵,包括公平、正义、安全、环境,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以及尊严、权利、当家作主等方面。随着中国经济的发展和“绝对贫困”问题的解决,在我国经济快速发展和利益格局急遽调整的同时,必然会引发和累积大量的社会矛盾和社会治理风险,权力腐败、环境污染、贫富悬殊、社会不公等问题凸显。面临数量巨多、纷繁复杂的社会矛盾,我们不能头疼医头、脚疼医脚,而是必须创新国家治理理念与方式,从法治上为解决这些问题提供制度化方案,以公开明确、稳定普遍、合理合法的制度方式在法治轨道上确认权利、防止侵害、解决争议和实现秩序。
中国式现代化进程面临百年未有之大变局的外部环境。随着中国不断发展壮大和日益走近世界舞台中央,我国的国家安全、海外利益保护和风险防范都将面临巨大挑战和压力。针对西方国家打着“法治”幌子的霸权行径,在国际关系处理和斗争过程中,要学会运用政治、经济、外交、法治等多种手段加以综合应对,要把法治应对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建立反制裁、反干涉、反制长臂管辖的法律工具箱,增强反击霸权主义和强权政治的能力,破除大国关系的“修昔底德陷阱”,争取中国在重塑国际规则体系中的话语权、影响力。这也要求我们在“以我为主”的基础上做到“双向互动”,统筹兼顾国内法治与涉外法治,善于运用法治方式获取国际社会的普遍支持和认可,提升国家核心竞争力。
四、在独立自主的法治道路上推进中国式现代化
在改革开放之初,邓小平就说过:“我们搞的现代化,是中国式的现代化”。习近平在谈到不能生搬硬套其他国家法律制度的问题时指出:“世界上不存在完全相同的政治制度,也不存在适用于一切国家的政治制度模式。‘物之不齐,物之情也。’各国国情不同,每个国家的政治制度都是独特的,都是由这个国家的人民决定的,都是在这个国家历史传承、文化传统、经济社会发展的基础上长期发展、渐进改进、内生性演化的结果。”“中国式现代化为人类实现现代化提供了新的选择,中国共产党和中国人民为解决人类面临的共同问题提供更多更好的中国智慧、中国方案、中国力量。”世界上并不存在一个普适性的共通的法治发展模式,不是简单拷贝西方国家某种法律制度或是复制某种法治运行机制就能建成法治中国。
中国式现代化是人口规模巨大的现代化,是以实现全体人民共同富裕、物质文明与精神文明相协调、人与自然和谐共生、和平发展为主要目标的现代化。中国式现代化的深刻内涵与显著特色决定了中国式法治现代化的历史形态、作用机制与目标任务。在推进法治中国建设的进程中,全面依法治国的目标必须紧密围绕、深度契合中国式现代化的宏伟目标。中国共产党在领导中国人民成功走出中国式现代化道路的进程中,不断把中国式法治现代化之路推向前进,创造了人类法治文明的新形态,拓展了发展中国家走向法治现代化的新路径。中国式法治现代化的独特性、自主性、创新性主要表现为:
(一)“并联式”现代化进程中的“追赶型”法治现代化
从各国法治现代化的历史来看,英国、法国、美国等西方国家的法治化大都是一个社会自发、内部因素促成的自然、缓慢演进的过程,是一种“先发型”“内源型”的法治现代化道路。其特点表现为:法治化动力的内源性、法治化过程的漫长性、持续性以及社会的广泛参与性。欧洲和美国的现代化进程已经持续了几个世纪,一个时期一般只解决一个问题或应对一项危机。然而,中国现代化道路的最初动因并不源于中国社会的内部,而主要是源于近代以来中华民族面临的深刻的生存危机和外部压力,是一种“后发型”“外源型”的现代化模式。这就使得中国式法治现代化在时间维度和空间维度上都带有明显的“时空压缩”“场域有限”的烙印。国家建构、经济发展、政治参与、社会安全、环境保护以及公民权利保护等诸多问题,不是依次,而是“蜂拥而来”“同时性”的出现,并且要求拿出整体方案、“一揽子解决”。
对此,习近平深刻指出:“我国现代化同西方发达国家有很大不同。西方发达国家是一个‘串联式’的发展过程,工业化、城镇化、农业现代化、信息化顺序发展,发展到目前水平用了二百多年时间。我们要后来居上把‘失去的二百年’找回来,决定了我国发展必然是一个‘并联式’的过程,工业化、信息化、城镇化、农业现代化是叠加发展的。”具体到法治领域,我国法治建设的成就、进步与不足、缺憾也都被高度压缩在不到半个世纪的时间与空间里。改革开放之初,我国国民经济到了崩溃边缘,法律法规也寥寥无几。“无法可依”形象地表达了当时中国法制的状况。邓小平在法治建设格局上采取了“立法先行型”的务实做法。在当时法制基础相当薄弱的条件下,要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当务之急就是确立“快比慢好、多比少好”的粗放式立法工作方针,加强立法、快速解决无法可依的问题。进入新时代,我国法治建设的目标实现了从“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到“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升级,实现了从“中国之制”到“中国之治”的历史性转折。当然,由于时间的紧迫性和调整对象的广泛性复杂性,当代中国的法治建设经常面临改革与法治、社会稳定与依法办事、政府管制与社会活力以及立法与法律适用之间的内在紧张关系,面临公平与效率、社会秩序与个体自由之间的价值冲突。
(二)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政党领导型”法治现代化
中国法治现代化主要是由中国共产党领导和各级政府主导推进的。简言之,中国选择的是政党领导型、政府推进型法治道路。这就决定了我国的法治现代化与现实政治有着十分紧密的联系。法治建设相对于政治来说具有从属性,随着政治形势的变化而起伏、进退。党关于法治建设的路线方针正确、国内政治生活健康发展的时候,法治建设就开展得比较顺利,法律调整的各项功能就能得以较好发挥;法治建设的路线方针发生失误,国家政治出现混乱的时候,法治现代化进程就会遭受挫折。
在中国这样一个现代法治资源匮乏、有着强烈的法治现代化要求的国家,选择政党领导型法治道路有其深刻的历史必然。“在社会无力、国家无效的状况下,中国要维系规模巨大的整体,并努力将其带上现代化发展的轨道,就需要政党力量的推进和政党权威的塑造。”能否坚持以及如何实现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是全面依法治国能不能实现的关键。历史经验使我们党深刻认识到,治国理政须臾离不开法治,法治是“中国之治”的制度根基、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重要依托。在此意义上,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既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最大优势,也是我国社会主义法治之魂,是我国法治同西方资本主义国家法治最大的区别。
(三)全过程人民民主为本质属性的“人民中心型”法治现代化
中国式现代化是全体人民共同富裕的现代化。共同富裕是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是马克思主义的基本目标。中国式现代化要实现14亿多人口整体迈进现代化社会,规模超过现有发达国家人口的总和,其艰巨性和复杂性前所未有。为此,中国式法治现代化必须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社会主义道路。中国式现代化的最终目标是实现人的自由全面的发展。中国式现代化的目标是超越以物为中心的现代化,实现人的现代化。
中国式现代化的根本道路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是中国式现代化的政治底色。因此,中国式现代化必须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推进全体人民共同富裕,推动实现人的全面发展。人民性是马克思主义的本质属性。“无产阶级的运动是绝大多数人的,为绝大多数人谋利益的独立的运动。”中国式现代化的发展基准是维护人民根本利益,增进民生福祉,发展为了人民、发展依靠人民、发展成果由人民共享,让现代化建设成果更多更公平惠及全体人民。进入新时代,我国社会主要矛盾已经转变为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依法治国的主要任务,就是要积极回应人民群众的新要求新期待,系统研究谋划和解决法治领域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保证人民依法享有广泛权利和自由、承担应尽的义务,以法治方式进一步增进人民福祉,丰富人民的精神世界,实现全体人民的共同富裕,维护人与自然的和谐共生,用法治来保障人民安居乐业。
党的二十大报告指出,全过程人民民主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本质属性,是最广泛、最真实、最管用的民主。必须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在全面依法治国的过程中,我们坚持人民主体地位、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充分体现人民意志、保障人民权益。这也是贯穿习近平法治思想的一条核心主线。站在这一立场,习近平强调:“全面依法治国最广泛、最深厚的基础是人民,必须坚持为了人民、依靠人民”,要求把体现人民利益、反映人民愿望、维护人民权益、增进人民福祉落实到全面依法治国各领域全过程。我国社会主义制度保证了人民当家作主的主体地位,也保证了人民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中的主体地位。这是我们的制度优势,也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区别于资本主义法治的根本所在。
(四)发展中国传统法文化的“文化复兴型”法治现代化
文化传统是法治发展的“根基”与“灵魂”。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早已植入中华民族的基因,植根在中国人内心,潜移默化地影响着中国式现代化的进程。历史与现实告诉我们,不忘历史才能开辟未来,善于继承才能善于创新。“治理国家和社会,今天遇到的很多事情都可以在历史上找到影子,历史上发生过的很多事情也都可以作为今天的镜鉴。”我国法律文化源远流长、底蕴深厚,形成了世界法制史上独树一帜的中华法系。中华法系是在我国特定历史条件下形成的,显示了中华民族的伟大创造力和中华法制文明的深厚底蕴,凝聚了中华民族的精神和智慧,有很多优秀的思想和理念值得我们传承。
中国特色法治之路是中华法文化和中国法精神的传承与复兴之路。中华优秀传统法文化的复兴是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题中应有之义。只有从本土文化传统当中汲取有益的养料和强大的精神底蕴,法治才能转化为现代国家治理的智慧和动力,才能获得社会成员发自内心的支持与呵护。因此,我们必须摒弃近代以来关于法治建设古今对立、礼法不容、中西割裂的思维惯式,学习和研究我国古代法制传统和成败得失,挖掘和传承中华传统法文化的元素和精华,汲取营养、择善而用。然而,我们也应认识到,中国传统法文化是建立在农耕文明的基础上,依托的是乡土中国的经济和社会条件。传统中国法文化中的“法治”与现代法治不是法治之间的区别,而是人治与法治的对峙。换言之,先秦法家的“法治”是形式上的法治、实质上的人治,与现代意义上的法治有着本质区别。毋庸置疑,“人治”“官本位”思想,以及官为贵、民为贱,重人情、轻法律,权大于法、官大于法,重权力、轻权利,重社会、轻个人等与现代法治原则相悖的观念,仍然在相当程度上影响着中国官员和民众的言行。而且,乡土中国的传统文化注重情理,遵循的是“情、理、法”的逻辑顺序。然而,法治现代化的主要目标和任务则是在国家权力运行过程中确立法治思维的基础性地位,充分发挥法治作为社会治理主要方式的功能。法治思维强调以既有规则为前提的理性逻辑,是一种以事实与规则认定为中心的思维方式。法治思维是区别于人情思维、感性思维的一种理性思维,但它并不是一味排斥“情理”,而是在法律规则的前提下关注情理。当情理与法律规则发生冲突时,首先要讲法理,再讲情理、讲事理。这就要求我们同时要广泛借鉴其他先行现代化国家法治建设的有益成果,结合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现代化实践,推动中华优秀传统法文化的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
(五)促进全球和平发展的“开放型”法治现代化
中国式现代化是以和平发展为目标和要求的现代化。进入新时代,世界政治格局和经济发展的不确定性、不稳定性显著上升,霸权主义、保护主义、单边主义、民粹主义大行其道,大国之间的国家实力与制度竞争日益激烈。国际社会需要按照各国共同达成的国际法规则和制度共识来进行治理,推动建立一个和平发展、普遍安全、共同繁荣的世界。如果没有国际社会共同遵循、普遍认可的法治,世界将滑向弱肉强食的丛林法则,人类也将面临难以估计的灾难性后果。在百年未有之大变局的时代背景之下,法治越来越成为国家核心竞争力和“软实力”的重要内容,亦成为维护世界和平发展的必然要求。我们要加快涉外立法、提升涉外执法司法效能、积极培养涉外法治人才,运用法治和规则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还要加快涉外法治工作战略布局,协调推进国内治理和国际治理,更好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发展利益。
五、结语
中国式法治现代化既有各国法治现代化的共同要素,更有基于自己国情的独特性、自主性和创新性。这直接源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既要遵循各国现代化的一般规律,又要坚持独立自主的客观现实。唯有从中国实际出发,依靠自己的力量,自力更生、坚定探索,才能找到正确的法治现代化道路。中国革命的成功、新中国成立后工业化和现代经济体系建设的成就是这样,中国式法治现代化的道路同样如此。
长期以来,现代化的概念和版本一直是西方中心主义的。后发国家需要对标西方国家制定的标准,模仿西方路径,实践西方模式。“中国式现代化”的提出,超越了“现代化在中国”的范式,转向了以中国自身为基点,以中国国情为底色,自主谋划、探索与推进本国的现代化进程。2023年11月,中央政治局就加强涉外法制建设进行第十次集体学习,首次提出坚定法治自信、积极阐释中国特色的法治概念和成功实践、讲好中国法治故事的要求。“法治自信”的提出,就是这种独特性、自主性、创新性的典型表现,标志着中国法治建设独立性自主性意识更加成熟。未来,在中国法治现代化道路上,我们仍要坚定独立自主性,学习借鉴共同发展经验、他国治理机制,但根本上必须以现实国情为基础、以我为主,因为没有一个国家可以提供一个14亿多人口整体现代化和全面依法治国的成功先例和现成经验。
法治是人类政治文明发展到一定历史阶段的产物,凝结着各国进行国家治理的经验智慧,为各国人民所向往和追求。在中国这样一个有着深厚封建文化传统、经济社会发展极端不平衡不充分、民主法治传统匮乏、拥有众多人口的超大规模国家,法治国家的理想与现实之间的距离将长期存在。历史经验告诉我们,实现国家治理和社会管理的法治化现代化必将意味着一场深刻的社会革命。无论遇到什么困难和阻力,我们都不能动摇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决心和信心,要坚定法治建设的中国自信,努力绘制中国法治现代化的绚丽画卷,谱写中国式现代化的宏伟篇章。
封丽霞,中共中央党校(国家行政学院)政治和法律教研部教授。
原文刊发:《国家现代化建设研究》2024年第5期,注释从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