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与西方有着截然不同的文化范式。宪制价值之所以能够为维新思想家所接受的一个重要前提,就是民权作为一个概念可以在中国文化传统的背景下得以解释。
对“民”的认识是中国儒家传统的主题之一。“民为贵,社稷次之,君为轻”,“君者,舟也;庶人者,水也。水则载舟,水则覆舟”。这些都是儒家的至理名言,这大概就是“民为国本”的思想。本来,民作为“群”、君作为“群主”的依存关系是相互的,不仅君不可以无民,民亦不可无君,否则便无以为“国”。在这种关系中,作为群主的君始终处于主动地位,因而“君主民”的这一面是显而易见的,但至高无上的君竟要关照地位卑微的民的这一面,则往往被忽视。
民本思想是在君民间的相互依存关系中强调对君的约束,提醒统治者要对民的社会地位与作用、民的生活状态给予一定的关切,不能饮鸩止渴,竭泽而渔。掠夺式的统治不仅会伤民气,产生民怨,更重要的是还会伤及君国社稷的基础。国家之财,皆出之于民,皆民之所供,这是山野村夫都会弄懂的道理。“百姓足,君孰与不足;百姓不足,君孰与足?”(《论语•颜渊》)儒家从这里看到了民本的关键所在。周景王二十一年,将铸大钱,单穆公劝阻道:“王废轻而作重,民失其资,能无匮乎?若匮,王用将有所乏。”他进一步指出,“绝民间以实王府,犹塞川原而为潢汙也,其竭也无日矣?”民用为“川原”而王府为“潢”,单穆公点明了这种经济上的本末源流关系,道出了君对民的依赖。由于此,儒家劝告统治者首先在态度上不可轻民,“众恶之,必察焉;众好之,必察焉”。麻木不仁可致“覆舟”之患;体察民情可使社稷永固。儒家的民本思想正是从此着眼的。
既然民不可轻视,儒家也因此教给统治者——君——“宽猛相济”的治民秘方。“猛”指刑法强制,“宽”包括取之适度、附加教化两个方面。“过犹不及”是孔子的一个重要命题,儒家坚决反对聚敛穷民。“百乘之家……与其有聚敛之臣,宁有盗臣。”、“盗臣窃国,是穷末;聚敛之臣竭民,是穷本。”、“自古及今,未有穷其下而无危者也。”因此,聚敛之臣比盗臣危害更大。儒家反对滥杀无辜,提倡教化与刑罚强制相结合。教化的目的是使民“明人伦”、“谨庠序之教,申之以孝悌之义”。这“孝悌之义”便是处理人伦的准则。“人伦明于上,小民亲于下。”上下揖睦,万事大吉。教化的根本目的是麻醉人心,以达到“杀之而不怨”的效果。
这种勃兴于晚周的民本思想,几经历史演化,渐已具有了两种功能:对历代统治者来说,“民惟邦本”的认识具有警世的作用,它可以使其在政治上谨慎从事,不能漠视民的利益和要求;在那些有着强烈的社会批判精神的思想家那里,民本思想则为其提供了社会批判的武器和政治评价标准。然而,不管具有哪一种功能,中国传统的民本与西方宪制中的民权是两回事。
如果说,民权与专制相互对立、水火难容,那么,民本与专制则是相互依存,互为补充。民本所倡导的“重民”、“爱民”与神化君主、君权的关系如同硬币的两面,一方面要求君主尊天、敬德、爱民,一方面又要求臣民的驯化、绝对服从与尊君、敬祖、孝忠。尽管历史上有许多进步的思想家十分关心民众的利益、民生的疾苦,但却并没有指出民众的权利。
民本思想可以为历代思想家提供社会批判的武器,但它却不能为思想家提供一个全新的价值规范。民本思想发展到极端形式,也可能在一定程度上否定君主专制政治的合理性。明末清初的思想家黄宗羲就说过:“今也以君为主,天下为客,凡天下之无地而得安宁者,为君也。”古代思想家对专制政治的批评不可谓不深,但他们却不能在专制政治以外寻求社会的出路。他们一方面强烈地指斥暴君苛政的罪恶,另一方面又把优良的社会生活寄托于圣王明君。对暴君苛政斥之愈烈,对圣王明君也就爱之愈深。在传统的民本思想发展到极致之时,也正是明末清初思想家的思想走入困境之日。
从孔夫子到顾炎武、黄宗羲、龚自珍,中国传统的民本思想既是维新思想家取之不尽的文化资源,也是他们宪制思想的拖累。民权概念仍被囚禁在民本的语境之中。虽然他们极力张扬民权,但他们对民权的真义则十分模糊。在他们那里,君与民是否同力合志、团结一心,比民实际享有哪些权利更为重要,因为他们更关切国家富强的目标。这也是为什么他们始终把民权与议院扯在一起的主要原因。康有为在1895年《上清帝第二书》中说道:
夫先王之治天下,与民共之。《洪范》之大疑大事,谋及庶人为大同,《孟子》称进贤杀人,待于国人之皆可。《盘庚》则命众至庭,文王则与国人交。《尚书》之四目四聪,皆由辟门,《周礼》之询谋询迁,皆合大众。尝推先王之意,非徒集思广益,通达民情;实以通忧共患,结合民志。
他在同年《上清帝第四书》中,把西方议会政治也说成是“与民共之”的中国先进之道。中国古代典籍中的“询谋询迁”,在本质上不同于西方议会政治,这一点康有为或许知道,也或许不知道,但他作如是说,并不是没有意义。他用西方国家的议会政治对中国社会的政治传统作了新的诠释,这在当时或许是使议院、民权的主张为人们所接受的最为可行的途径。中国传统的民本主义提供了一个理解宪制文化的模本,它不但是维新思想家体认宪制的理论支点,而且也使议会、权利这些价值规范在中国文化传统的背景下得到理解。正由此,它才使得人们用中国人特有的思想方式对西方宪制有了初步了解,且使得中国人接受宪制价值成为可能,虽然这是一种已转换了的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