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人博:中国现代性的椭圆结构 ——“八二宪法”中的“建设者”述论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2211 次 更新时间:2018-04-22 01:00

进入专题: 八二宪法   现代性  

王人博 (进入专栏)  

出现在“八二宪法”中的“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这一用语一般不会引起读者或研究者太大的注意,“一晃而过”并不违反阅读或研究的通行机制。任何一个新的用语的背后都可能蕴含着一种思想、观念生成的大问题,将它揭示出来则是阐释者的任务和目的所在。


一、宪法的时间意识


“现代时间意识”被称作“八二宪法”的一种标志,也是“建设者”存在的时间维度。中国的现代时间包括“革命时间”与“当下时间”。“革命时间”存有三个时间节点:其一,宪法序言所指向的“新民主主义革命”。其二,1949年至1978年的中国历史进程。其三,在八二宪法中,“革命”已经隐退在文本的幕后,但革命时间并不单纯是与八二宪法相对峙的“过去”,而是不断涌入当下,参与“现在”的塑造。

中华人民共和国是中国的“创世纪”,也是中国“现代时间”的真正开始。革命既是“新”中国的锻造者,也是现代时间的开启者。作为现代化属性规范者的现代性,指向一种特定的时间意识是共同的,中国接受现代性(现代化)也是以这种不可逆的、进步的历史时间意识为前提的。在现代性的时间意识里,“过去”从时间的流逝状态被赋型为“传统”意义,既与“现代”断裂、相隔,又可能成为进步的拖累。八二宪法所表述的“国家的根本任务是……集中力量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则是一种现代时间意识的明示和确证。“社会主义”作为人类理想,被中国的马克思主义者切分为两个时间段落,一个“现在”的“初期阶段”和一个“未来”的愿景。“现代化”之所以被作为中国的现代时间来把握,是因为它受中国社会主义“现在”的规约,“现代化”在“社会主义初期阶段”这个时间框架内被赋予了意义和价值。那如何确证“初期阶段”自身的正当性呢?这由两方面提供保证,一方面,“初期阶段”是中国革命所至的时间,由革命提供它存在的时间维度。另一方面,作为“现在”的“初期阶段”,它最终的意义是由“未来”(国家目标)决定的。

在八二宪法序言中,理解起来比较困难的是第八自然段,若再加细究又觉得这段文字另有意义:“在我国,剥削阶级作为阶级已经消灭,但是阶级斗争还将在一定范围内长期存在。”虽没有出现“革命”二字,但“阶级斗争”作为两种敌对力量的博弈,身在革命时间,是中国现代革命的产物。作为“现代时间”的中国革命,在八二宪法中并没有与“当下时间”完全断裂,成为纯粹的历史存在。中国的现代化建设便是中国改革设计者认识现在所需的过往实践的统合。这里所体现的时间观便是空间感的时间观,革命岁月流动于当下,而当下的实践又成为“革命记忆”涌入的阀口,“过去”与“现在”并非处在时间连续性中的一前一后,而是过去与当下两种时间记忆的同位空间并置。这也说明,同为现代时间意识的革命与建设并非前后的决然二分,这是八二宪法一个醒目的标志。

正是在革命时间与当下时间的并置中,“建设者”与工人阶级相遇,后者带着革命岁月的荣耀记忆进入到当下的“现代时间”,而“建设者”却是当下时间的产物,它虽然也有自己的记忆,但它却无法与工人阶级分享。国家现代性既需要具有革命血统的工人阶级保证它的社会主义性质,也需要“建设者”等其他社会阶层对国家现代性的实际贡献。他们彼此在现代时间相逢,相互打量,相互审视,又都从未来的许诺中寻取自己当下存在的意义和价值。


二、宪法规范的相邻性


“建设者”出现在八二宪法序言第十自然段里,涉及三个问题:一是宪法规范语境的开放性。二是在社会实践层面,“统一战线”呈现扩大趋势,而把“建设者”纳入到这一政治框架之中是这一趋势的重要特征。三是作为国家和人民的执政党——中国共产党在其重要文献中已经把在社会变革中出现的“新的社会阶层”定义为“都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

“建设者”作为社会的一种新兴的现代性力量被宪法所标示,成为宪法的新主体,被看作具有加强和改善党的领导以及其他方面的重要价值。这是党所作出的判断,而其原理和逻辑关系则蕴含在党的不同文献之中。也就是说,“建设者”并不是由宪法发明,而是来源于党的政治文献,一般认为形成于2001年,由时任党和国家领导人在庆祝中国共产党成立80周年的讲话中提出的,次年的中共十六大政治报告又进一步确立了这一概念,宪法援用了这一名称,这意味着党对这一新型社会力量的认知也有一个逐步明晰的过程,与之相对应,“建设者”也就从一个策略性表述上升为一个主体性概念。

“建设者”既然来自于“新的社会阶层”,那它主要也是从社会分层的意义上被定义的,而不是根据阶级身份被创设出来的。但在社会主义这个根本性原则之下,它既独立存在,又无法彻底断绝与阶级性的联系。在宪法文本里,有关阶级性的语言构成了它的“外语境”,而国家现代性功能和价值的表述是它的“内语境”。外语境始终作为它的制约、规训的因素而存在,内语境则是它的支持性力量,起到证成其正当性的作用。

双重语境之下,对于“建设者”宪法是如何表述的?序言第8个自然段属于修宪者所说的“可改可不改的、可以通过宪法解释予以明确的不改”的范畴。“阶级斗争”这个提法在现行宪法中仅出现过一次,而且与整个宪法的基调和叙事风格形成了强烈对比。在宪法文本的整体语境下,这不应被看作是一种“强调”,而是“革命时间”有意识的存留,即对社会主义国家的阶级属性的提示。很显然,这个段落与“建设者”的存在没有逻辑关系,然而“剥削阶级”、“阶级斗争”这样的用语又能让人产生某种联想,会唤起对“建设者”的身份属性的阶级记忆。这是因为,宪法文本的句段之间是一种相邻的并置空间,它们在文本语境中既互相区分,又相互缠绕,完全剥离了语境的理解是不存在的。宪法序言的第10自然段是“建设者”所处的位置。它显然不同于工人、农民、知识分子,后者作为党以及党领导的国家所依靠的力量,既享有文本上的优先性,也具有阶级身份的优越性。宪法的第1条被中国宪法学者看作是中国国体的表达。工人阶级是这个国家的领导者,工人与农民之间的联盟关系是中国社会主义国家的基础,这是保证国家社会主义性质的核心条款。同时这也进一步确认了工人和农民的国家主体地位。“建设者”只有在这个基本前提下才具有它自身的正当性与合法性。与之相联系的经济制度——公有制是保证国家社会主义性质的经济基础和物质基础,这实际上又从经济制度层面进一步确认工人、农民、知识分子在社会主义性质上的价值和地位。“建设者”只有在“公有制”这个根本原则之下——而不是公有制自身——才能找到自己存在的空间。与之相比较,宪法的第6条第2款、第11条、第13条的表达才是属于“建设者”的“自我条款”。那些表述既是“建设者”得以成立的条件,也是对“建设者”存在的正当性和合法性的宪法确认。

“建设者”受制于宪法所构筑的“国体语境”(阶级性),同时又独立于这一语境,而与国家现代性联系在一起。就“建设者”的来源而言,它所属的“新的社会阶层”本身既是国家现代性的伴生物,同时又是促进国家现代性实现的重要力量主体,“建设者”自身便是一个具有现代性的功能身份概念。


三、阶级与阶层


中国共产党遭遇了一个问题:既要实现国家现代性,又要保证现代性的社会主义性质。所关涉的“建设者”概念从根本上说来是国家现代性的产物,在现代性目标被置顶的前提下,“阶层”概念的价值开始显现,知识分子就是一个鲜明的例证。国家的现代化程度与生产力的高低密切相关,这是现代中国共产党人的共识。现代化的发展主要依赖于两个因素,一个是科技,一个是资本,而这两者又都与“建设者”有关。

“建设者”与社会主义之间的联系显得间接而隐晦,需要在“社会主义初期阶段”概念里悉心发掘,而这两者的关系在马克思主义那里并没有作为问题提出来,而且马克思和恩格斯最初在阐释自己的学说时使用的是“共产主义”而不是“社会主义”。马克思、恩格斯在阐述社会主义理论和实践时虽然也涉及到生产力的发展问题,但这主要是在发达资本主义基础上所提出的一种社会要求,其理论的重心则是着力于社会主义这一制度类型的内在属性和价值。

这里的社会主义已不能当然地嵌入现代性,后者越来越凸显为社会主义国家必须面对的问题。事实上,马克思、恩格斯的社会主义与现代性的“整体论”经过俄国社会主义革命已经分成了社会主义与现代性两个部分。对此,中国的马克思主义者把社会主义分成“初级阶段”和“高级阶段”两个既独立又相联系的部分。那么社会主义的内在价值又是什么?答案就是“共同富裕”。

事实上,“工人阶级”与“建设者”是两个完全不同的理论表达。前者属于马克思主义的阶级理论范畴;后者与现代性理论相关,只能在社会分层理论中被发明出来。为了把“建设者”与工人阶级建立起理论联系,先把工人阶级抽象化而加以悬置,然后再把它拆分为若干阶层,这样一来,“建设者”就不是与工人阶级而是与工人阶级“内部阶层”发生逻辑联系,这是国内学界对此问题处理的通行方式。

需要深思的是,工人阶级作为马克思主义革命理论的主体有它的阶级规定性。马克思、恩格斯、列宁以及中国的马克思主义者对其都有完整的论述。而作为一个历史范畴,马克思主义的经典作家对其也有阐发。工人阶级随着社会大工业的发展而发展,其内容也得到不断丰富和充实。然而,无论工人阶级的内涵怎样充盈,它都不是从阶层这一视角被认知的。工人阶级有其内在的构成要素,而不是不同阶层在其内部的累积和相加。

中国的现代化事业需要工人阶级,无论现代化在它身上有多少希求,“阶级”却是工人阶级概念得以成立的唯一理论基础。“阶级”被解构,工人阶级也就散失了。另外,生产资料的公有制是否能够确保建立在这一基础之上的公共权力必然具有公共性质?马克思意义上的“权力异化”现象是否存在?经济基础能够说明权力的性质,但它无法保证权力都能像它的性质那样运作。在社会主义的现实语境中,作为每一个个体包括工人在内,他不仅与公有制相联系,而且也处在各类权力的关系中。社会主义国家的阶级概念除了谨记马克思的教诲之外,是否还应在公有制基础之上增加属于上层建筑性质的“权力”这一要素?财产、财富未必能直接转化为权力,而权力可以组织财产和财富。权力既能干预经济的运行,也能支配人自身。从这个意义上说,财产和财富只是权力的存在形式而已。只要权力存在,就必然有统治阶级和被统治阶级的区分。阶级概念加入了“权力”这一维度,其自身自然会更加丰满,其解释力也会更强。

要理解工人阶级在中国社会主义现实中的地位,重要的不是探讨它“应该如何”,而是它“实际如何”。作为阶层概念的“建设者”,要解决的问题是如何从阶级身份而不单纯从国家现代性的功能方面靠近社会主义。


四、政治身份


就现代的功能身份而言,“建设者”是通过现代性的分层理论而被确证,即作为一个“新的社会阶层”而获得正当身份的,然而这并不能确保它在社会主义框架下同样正当与合法,还需具有一种与“社会主义”相匹配的政治身份。

在现代性语境下,能够增强执政党执政能力的因素通常被表述为“群众基础”,而“建设者”就是被涵括在这个基础之内的。作为一个“新的社会阶层”,“建设者”是从社会分层理论被推导出来的;而作为“群众基础”,它则是阶级理论视角下的产物。群众基础的“面”要大于“阶级基础”,表达的是执政党的社会影响力,只不过是即便作为社会阶层的工人与“建设者”都构成执政党的群众基础,其重要性及表现方式也是不同的。

中国共产党人以马克思列宁主义为指导,结合中国社会特性实现了对西方群众理论的中国化再造,“群众”这一概念就是在这种关系中被改写和确定的。“群众”的地位、价值只有被置于与无产阶级政党的关系中才能被识别,还体现在党与群众之间的各自角色身份的不同。党根据自身的性质和使命以及与此关系的远近而将“群众”进行分类,区分出“依靠的对象”和“团结的对象”,其中又可以具体分为三类:作为尊重、信任和依靠的对象;作为组织动员的对象;作为关心、服务的对象,这三类行为必须在以下几组关系中才能理解,即党与群众、政府与群众、领导(领袖)与群众。

作为先锋队的党,在处理它与群众关系时所坚持的根本原则是“群众路线”,而这一路线的重要功能之一就是“动员”。对领导者而言,动员包含着“说服”,没有说服就谈不上动员;对群众而言,接受说服是动员成功的标志。说服能否奏效取决于两个因素:沟通的实际效果和接受说服的基础。前者依赖于领导者向群众传送的信息与群众切身利益关系的密切程度;后者意味着,使群众意识到党的事业与他们的利益之间的一致性是群众接受说服的基础,这一点对“建设者”尤为重要。动员的最终目的是群众的积极参与,而实际中也可能出现这种情况:群众的自发性与领导者的计划相冲突。被动员起来的群众未必都能被有计划地控制在领导者的意图之内。解决此类问题依靠领导者与群众不断地交换意见,并最终达成一致。这要求“群众路线”具有既能把党与群众粘合在一起,又能把党(领导者)与群众区别开来的复杂机制。

群众与党的关系的远近以及在党的事业中的价值大小是与其所处的地位相联系的,这可能出现两种情况:根据阶级的归属不同,“群众”分别从政治意义上被定义;在社会分层的意义上,“建设者”可能又比工农阶层实际占有更多的社会和组织资源,其真实价值又不能被“一般群众”这一政治身份所涵摄。

随着现代化成为党和国家的一个重要目标,党把先进生产力、先进文化以及“最广大人民”这些国家现代性的因素与自身的执政党地位联系了起来。中国共产党既是中国工人阶级的先锋队,“同时是中国人民和中华民族的先锋队”,“同时”二字在这里不单指向了“时间上的并置”,而且也意指了“意义上的并置”。

就身份而言,“建设者”是党在现代化进程中发明出来的、在社会主义框架下存在的一个新主体,复合了中国当下诸多复杂的政治和社会因素,中国的当代历史进程也是在社会主义与现代性两者之间展开的。一方面,工人阶级作为社会主义国家的领导阶级,其阶级性必须得到坚持。另一方面,现代性的诉求又需要在阶级理论之外寻求新的解释。由此,出现社会主义理论与现代性理论的“双头鹰”现象:它们并不共享以一个支点为轴心所形成的、逻辑上完全自洽的同心圆理论,而分别是以不同的理论形态被组织在一个“椭圆结构”里,呈现的不是以一个轴心形成的理论圆圈,而是点与点的集合,有关“建设者”的理论便出现在“椭圆结构”的某一个点上。与阶级相连的中国革命没有成为“过去”,它还存在于当下,在参与中国现代性塑造的同时,也塑造着自己本身,这是现代性走向东方这个大国之时无法避免的中国特性。


本文相关附件下载:
王人博:中国现代性的椭圆结构 ——“八二宪法”中的“建设者”述论

进入 王人博 的专栏     进入专题: 八二宪法   现代性  

本文责编:陈冬冬
发信站:爱思想(https://www.aisixiang.com)
栏目: 学术 > 法学 > 宪法学与行政法学
本文链接:https://www.aisixiang.com/data/109625.html
文章来源:本文转自《文史哲》2018年第2期,转载请注明原始出处,并遵守该处的版权规定。

爱思想(aisixiang.com)网站为公益纯学术网站,旨在推动学术繁荣、塑造社会精神。
凡本网首发及经作者授权但非首发的所有作品,版权归作者本人所有。网络转载请注明作者、出处并保持完整,纸媒转载请经本网或作者本人书面授权。
凡本网注明“来源:XXX(非爱思想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它媒体,转载目的在于分享信息、助推思想传播,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若作者或版权人不愿被使用,请来函指出,本网即予改正。
Powered by aisixiang.com Copyright © 2024 by aisixiang.com All Rights Reserved 爱思想 京ICP备12007865号-1 京公网安备11010602120014号.
工业和信息化部备案管理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