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可金 倪世雄:主权制度的历史考察及其未来重构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1685 次 更新时间:2016-01-11 18: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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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可金   倪世雄 (进入专栏)  


内容提要:国家主权是一个为学术界争论不休的话题。本文认为,只有从制度的视角考察主权在历史发展过程中的变迁,才能把握主权制度的未来走向。在此视野中考察国家主权,则发现国家主权不过是主权制度在近现代国家框架中的一个制度要件。随着全球化和社会基础的变化,主权制度的重构成为历史发展的大势所趋。本文得出结论:主权制度的未来重构取决于国家主权与人民主权、国家之间共享主权、国家主权与市场经济自主权、国家主权与公民社会自主权、国家主权与次国家机构的自主权等关系的互动过程,其结果构成了未来主权制度的基本轮廓。


全球化的发展,对民族国家产生了深刻冲击,导致现代国家的价值原则即主权、领土、认同和公民政治等发生了具有深刻历史意义的变迁,如何实现现代民族国家在制度层面的重构,成为全球政治背景下国家建设的崭新课题(注:关于全球化与国家制度重构的研究,在西方政治学界论述很多。比如Deadalus,Reconstructing Nations and States,Special Issue,Vol.122,No.3,Summer 1993; Gordon B.Smith,ed.,State-Building in Russia:The Yeltsin Legacy and the Challenge of the Future,Armonk,NY.:M.E.Sharpe,1999; Taras Kuzio,Ukraine:State and Nation Building,New York:Rutledge,1998; Taras Kuzio,Robert S.Kravchuk and Paul D'Anieri,eds.,State and Institutional Building in Ukraine,New York:St.Martin's Press,1999; Jill A.Irvine,Ultranationalist Ideology and State Building in Crotia,1990—1996,Problems of Post-Communism,Vol.44,No.4,July/August 1997。)。

国家主权不是先天存在的一个先验统一体,而是社会历史建构的上层建筑。诚如有学者指出的那样:“国家主权的要素如承认领土、人口、权威、内政不受干涉等等应当被看作是社会建构的组成部分,并被包含在特定历史的国际、国内背景之中。”[1](P3—4) 作为现代国家的核心制度,国家主权的创建来自于一定社会力量的推动并深深地扎根于特定的历史—社会—文化领域,相应的,国家主权也必然随着其赖以存在的社会基础的变动而不断变动,这是我们认识主权制度重构的重要方法论。从这一方法论出发,我们可以大致把握全球化时代主权制度重构的历史走向。

一、主权的内涵及其历史制度形态

对主权的任何争论,首先都必须回到对主权概念的考察本身。主权(Sovereignty)起源于拉丁文中的Super和Superanus两个词,其义为“最高的权力”的涵义。[2](P2) 主权观念的根源来自于“法律不约束君主”的理念, 而其现代根源则来自于杰里米·边沁和约翰·奥斯汀的著述:法律是主权者的命令,主权者则被界说成为大众惯常服从的而它通常不服从任何其他的个人和集团。主权的属性在于它是最高权力、终极权力、具有普遍效力且对外独立。[3](P778—780) 从这一词源的意义来说,任何政治共同体都需要一个“最高的权力”,区别只不过在于共同体管辖范围的大小。因此,对于主权的确切理解,应该是某一政治共同体所拥有的一种至高无上的权威,而非学者们所提出的所谓对内最高、对外独立的权力(注:法学家周鲠生认为,主权就是一个国家所拥有的对内最高、对外独立的权力。参见周鲠生:《国际法》(上册),第74—75页,北京,商务印书馆,1981。)。后者的观点显然更多地受到了近代国家主权观念的影响,将主权与国家之间的联系看作是既定不变的历史事实。

从主权作为共同体最高权威的角度考察,受制于特定的社会生产力发展水平,人类社会最初的政治共同体是氏族和部落,进而决定氏族和部落事务的最高权威是自然权威及其延伸的血缘伦理。直到奴隶社会早期,国家(在古希腊早期的城邦)产生之后仍然持续着这一自然权威。根据《荷马史诗》的记载,人们相信国王的身份是天生的、自然的。[4](P14) 当时,尽管还没有产生主权的观念,但自然和血缘伦理作为最高权威确实在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随后,随着生产力的发展,氏族和部落制度解体,国家随之出现,进而产生了在特定的地域内“由谁掌握和如何行使国家最高权力”的历史性课题。从古希腊、罗马时代的社会权威结构来看,在作为血缘伦理权威体现的氏族制度退出历史舞台之后,基于实力和领土等物质性权威的国王,基于自然超验权威的神和基于社会习俗、规则和章程等法理权威的法律之间引发了最高权力的争夺。这场争夺最终以亚历山大大帝征服运动造就的希腊帝国而确立了国王和日后罗马皇帝的最高权威地位。

然而,罗马帝国在遭受北方蛮族入侵后衰落,在帝国废墟上出现的一系列蛮族王国展开了征伐纷争,由此酿造的无数悲剧败坏了王权作为最高权威的名声,人们开始尊崇上帝的权威。以奥古斯丁为代表的一批思想家认为,只有团结在上帝之爱下,人世间才可能长治久安。[2](P4) 上帝成为西方社会共同体的最高权威。在世俗社会中逐渐形成了世俗国政治权威的代表——王权与上帝之城政治权威的代表——教权之间围绕最高权力和权威展开的激烈争夺,由此导致了长期的政教冲突和连绵不断的战争。

面对欧洲大地上战火纷飞的格局,意大利的政治思想家尼克洛·马基雅维里以生动的文笔和罕见的创造力,率先打破神权锁链将政治研究拉入近代科学轨道,得到了马克思、斯特劳斯等一系列思想家的充分肯定。随后,让·博丹、格老修斯、托马斯·霍布斯和约翰·洛克、让—雅克·卢梭等一大批思想家则直接奠定了主权作为世俗国家属性的地位。博丹是第一个讨论主权的思想家,面对16世纪的宗教冲突和国内矛盾,博丹认为必须在一个特定的社会范围内建立一个压制一切宗教权威和传统权威的权威,才能建立一个“有序的共和国”。主权是国家不受限制、不可分割的最高权威,法律则是主权者意志的体现。[5](P202—222) 不过, 博丹的主要目标是强化君主的地位,君主的主权只受到神明法和自然法则的限制。格老修斯则在博丹的基础上,将主权法律化,明确主权是民族国家的一种能力,奠定了主权国家作为国际法主体的地位。[3](P98) 作为一个标志,1648年的《威斯特伐利亚和约》将博丹等倡导的主权原则法理化,将主权原则赋予国家,解决了困扰欧洲中世纪的神与神的战争问题。当然,在和约签订后的一段时期内,主权并非归属于抽象的国家,而是归属于具体的国家代表——君主手中,这实际上是主权原则确立过程中的另一个问题,亦即主权的实践形态问题。

主权是国家的根本属性,这在近代以来几乎成为国际社会的一个规范性共识。但是,在主权的实践形态方面,不同的国家却是多样的,思想家们的态度也存在相当大的差异。英国哲学家霍布斯在主权上的贡献在于促成了从上帝权威向世俗权威的转变,并巧妙地把主权概念的重心从君主个人转移给抽象的政府或者国家,强调了主权的公共性问题。在霍布斯看来,人性本恶,[6](P131—132) 因此主张个人必须将自己的所有权力都让渡出来,拥护君主制度。显然,霍布斯并没有解决主权在实践形态上的归属问题,主权依然是君主的特权。相比之下,约翰·洛克认为政府机构的形成并不意味着人民要把自己的所有权利都交给政治权威,政府必须保障人民的“生命、自由和财产”。[7](P4) 共同的同意和国家的合法性基础对于主权原则特别重要,因此,洛克所倡导的是议会主权制度,希望能够通过议会的讨论和协商确立主权制度的合法性基础。尽管如此,洛克并没有逃脱一个理论困境,即如何协调人民主权和国家权力之间的张力,特别是没有对二者互动的规则和彼此活动的范围和规则做出明确的论述。[8](P246) 卢梭则继承了洛克的主权思想,并进一步认为主权是公意的体现,属于全体人民,是不可被代表和异化的。卢梭的人民主权论将最高权力象征性地从政府转移给生活在民族国家之中的人民共同体手中,在主权的实践形态上主张政府只是主权的代理人,政府代理行使主权的时候必须遵循定期集会达成的公意行事。[9](P112—137) 不过, 卢梭的人民主权也并没有根本化解人民主权与国家权力之间的张力,最终隐含着潜在暴政的可能性,这一点被此后的法国大革命等一系列历史事实所证实。[10] 在主权实践形态上存在的张力矛盾, 也许是近代主权制度固有的缺陷,它根本上体现了国家主权制度根深蒂固的矛盾,即作为主权所有者的人民与作为主权行使者的国家及其代表机构政府之间的背离:主权的人民所有性决定了主权是一个高度公共性的制度,主权的国家行使性要求主权必然具有自我收益最大化的利己性,在缺乏有效监控手段的情境下,主权行使的利己性又逐渐堕落为主权为少数人服务,这就是主权制度的困境。随着人民的生活方式和利益空间逐渐突破国家的外壳,主权制度的这一困境便日益严重。

值得一提的是,美国主权的宪政共和结构代表了主权系谱上的一次断裂和革新,该构造集中了君主、贵族和民众的力量,建立起了一套内在性、有限性、制衡性、开放性的混合体网络结构:将主权区分为联邦独有的“最高的主权”(仅仅包含战争和外交权)、联邦和地方共享的“混合的主权”和一些只能归地方管辖的“最低的主权”,并且在每一级主权构造中将主权交给不同的部门行使,相互掣肘、合作行使。[11] 美国的主权实践形态人为地制造了国家权力机构和人民之间的一种冲突格局,使得任何一种权力的行使机构都不能垄断主权,凭借彼此的钳制和平衡力图减弱主权公共性和利己性矛盾所导致的政治消极后果。不过,此种努力只能缓解两者之间的矛盾,不能根本上消除这一矛盾,特别是当美国的利益拓展到全球空间的时候,美国主权实践形态就不能驾驭二者之间的矛盾所引发的严重后果了,美国国家主权的自私性和人民利益的全球公共性就不能相容了,主权制度的危机再次光临美国。

二、全球社会基础的位移与国家独享主权时代的终结

如果将国家主权制度放到宏观社会场景中,进一步深入考察主权制度的内在矛盾及其在种族、地区、宗教、性别和阶级情感等问题的社会丛结中展开的情况,就会发现随着社会的发展,国家主权制度遭受了多么严重的挑战。这一问题的提出,是受到了马丁·肖(Matin Shaw)对国际关系之社会因素理论的很大启发,他认为国际关系理论极大地忽视了国家的“嵌入”(Embeddedness),尤其在构成社会的大量致密的阶层网络和其他利益群体的认同等方面更是如此。[12]

首先,主权的公共性和国家利益的利己性矛盾受到了来自国际社会无政府状态的有力挤压,引发了国家之间的安全困境、战争和冲突。国际无政府状态的一个假定是,国际社会是一个残忍的角斗场,是一个你死我活的险恶环境。在这样的环境下,国家由于更多的考虑相对收益和提防欺诈行为,国家的合作通常难以实现,而且总是难以持久。[13](P64) 置身于此种险恶的环境中,国家不得不由利益最大化诉诸权力最大化原则,并且在追求权力的范围上成为无限的开区间,最终引发了国家主权的独立性原则和平等性原则之间的悖论:要保证主权独立就必然冲击主权平等,而要主权平等就难以保证主权独立。诚如约瑟夫·弗兰克尔所说:“主权暗示了任何国际秩序存在着的一种基本矛盾。国际社会中充斥着主权国家的不合理程度,正如同一个无政府的国内社会充满享有主权的个人一样不可思议……这种矛盾最为明显地体现在主权国家机构与国际法的冲突上。”[14](P20)

其次,主权的公共性与利益的利己性矛盾受到了来自国内社会群体追求民主化进程的强大压力,引发了国家与社会的紧张关系。不少思想家早就注意到民族国家建设与民主政治进程之间的矛盾关系(注:一些学者从不同角度研究认为,行政首脑、军队、 官僚和执政党组成的专制结构与由立法机关、利益集团、公共舆论和社会运动组成的同意结构之间存在的张力随现代化发展而逐渐转化为危机。这一危机在外部因素的点燃下上演了一场世界性的民主化运动。参阅黄仁宇:《资本主义与21世纪》,北京,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97;C.E.布莱克:《现代化的动力——一个比较史的研究》,杭州,浙江人民出版社,1989;亨廷顿:《变化社会中的政治秩序》,第239页,北京,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92。)。特别是在发展中国家,工业社会的兴起及其引发的国内社会群体追求民主化的潮流,迎头与根基未稳的国家主权碰撞,导致了国家主权和民主政治之间的尖锐矛盾。这一矛盾关系反映着国家与社会之间的日益紧张状况。

最后也是最为根本的矛盾在于国家主权与资本主义世界市场体系的无限性之间的矛盾日益不可调和,创造国家主权的力量开始日益鼓吹践踏主权,主权一方面是神圣的天使,另一方面又被视作可以任意践踏的娼妓。资本主义产生之后,世界各个地方的联系迅速密切起来。大工业“首次开创了世界历史,因为它使每个文明国家以及这些国家中的每一个人的需要的满足都依赖于整个世界,因为它消灭了各国以往自然形成的闭关自守的状态”。[15](P114) 资本主义世界市场体系在全世界范围内的展开,使现实主义所设想的国际无政府状态又覆盖上错综复杂的经济矛盾。“资本主义只是超出国家界限的广阔发展的商品流通的结果。因此,没有对外贸易的资本主义国家是不能设想的,而且也没有这样的国家。”[16](P191) 由于有了以资本为主导的世界市场,整个社会的运转便以资本为轴心,遵循市场的原则而不是主权的原则,特别是对于那些靠主权为世界市场开路的资产阶级来说,当他们在主权国家内部清理了传统的等级制度、行会权威以及封建领主的特权之后,必定向着主权国家外部的那些阻碍资本世界市场流动的力量开战。这就是20世纪以来西方资产阶级思想家之所以大谈特谈削弱主权或者否定主权的根本原因。这些理论家的视角虽中不相同,但有一个共同点:他们大多认为国家主权已经过时,主张所谓国际合作而取消国家主权。特别是面对全球公共问题的兴起,不少学者认为,全球化导致的国家间的广阔体系,难免损害以国家为中心的有效集体行为。[17] 更重要的是,全球体系中存在的众多全球性问题,比如南北问题、核扩散危机、军备竞赛、民族宗教冲突、践踏人权行为、环境破坏、贫困、饥荒、人口增加、不平等、资源耗竭、恶性发展等等,一国不能没有其他国家合作而单独地治理和解决这些问题。全球问题没有国家间的合作就绝对难以解决。[18] 诸如全球化理论、 相互依存理论、世界政府论、全球治理论等大多从这一角度进行阐释的。不过,归结起来,思想家们所挑战的并非主权本身,而是主权的国家实践形态,也就是认为主权不能由国家垄断,而是强调国家之间的共享主权或者国家让渡部分主权,显然思想家们已经注意到国家主权制度所存在阴暗面。

同国内一些学者的评价不同(注:国内一些学者在评价西方学者关于削弱主权的观点时,大多采取了完全批判的立场,认为那些谈论削弱主权的思想家都不过是为西方资本主义国家利益服务,为霸权主义和强权政治提供辩护。),我们认为,思想家们提出的问题并非全然没有道理,而是揭示了国家主权制度设计存在的一个重大缺陷,或者更确切一点来说是国家主权制度存在着内部的矛盾而导致的制度漏洞,这一漏洞使得在社会发展到一个更高水平的时候就会引发国际社会领域中的严重问题。这一情景在全球化时代成为现实,全球化的发展和全球公共问题的扩散、非国家行为体的日益活跃、科学技术革命所带来的全球交流速度的加快以及国际关系的日益制度化,强有力地推动着国家主权所赖以存在的社会基础发生了具有历史意义的位移,国家主权制度势必做出调整和重构。

首先是全球化的发展,动摇了国家主权制度所赖以存在的领土和人民基础,特别是全球公共问题的增多使得国家主权不得不面对合作应对公共问题的集体行动安排问题。罗伯特·赛缪尔逊认为:“经济全球化是一把‘双刃剑’:它是加快经济增长速度、传播新技术和提高富国和穷国生活水平的有效途径,但也是侵犯国家主权、侵蚀当地文化和传统、威胁经济和社会稳定的一个很有争议的过程。”[19](P66—89) 全球化对人们社会生活的最大改变在于距离的消失,形成了一个资本、产品、通讯的全球性流动空间。“全球化是一种空间上的扩张,但因威胁国家版图内主权而陷入困境。国家主权或许是抵制全球化趋势的最后纽带,并成为检验全球化趋势最终效果的晴雨表。国家如要在全球化中存活下来,就不能指望继续维持现状。”[20](P122) 此种看法虽然直接却不乏道理,在政治、经济、 社会和文化联系渠道日益增多的全球空间里,即使最强大的国家也难以保证“它们的中心目标——安全、经济繁荣和人民的体面生活——能够在没有体系中其他参与者(包括非国家行为体)的帮助与合作下实现。”[21](P27) 尤其在应对全球性问题的过程中,“单独的民族国家的行动必然要损害这个星球上面临共同问题的居民。在最低限度上,这个发展趋势代表着‘全球问题的国家化’,即国家政策须回答全球问题的期待。”[20](P101—111) 既然如此,在解决全球公共问题的时候,国家惟一可行的选择是同其他国家一起组织起有效的集体行动,在组织集体行动的过程中,一个国家不可避免地必然对主权制度的安排做出必要的调整。

其次是非国家行为体的日益活跃,逐渐形成了与民族国家争夺权力的组织力量。耶勒·弗格森和理查德·W·曼斯巴赫认为,今天,当代国家面对的是超越其合法边界的经济、文化趋势以及种种制度的挑战,同时还受到了来自其内部的民族主义及其他子群体的挑战,内战与恐怖主义看起来比国家间的战争更频繁、更重要。……国际组织、非政府组织、地区和城市正日益成为重要的行为体。[22] 二战结束以来,非国家行为体如雨后春笋般增长迅猛,在20世纪初,全世界只有37个政府间组织和176个国际非政府组织;而到了2000年,全世界却有6743个政府间组织、47098个国际非政府组织。[23] 这些非国家行为体在国际舞台上十分活跃, 民族国家越来越感受到它们的力量。特别是在经济发展、社会交流和环境保护等低级政治议题上,国家主权受到的挑战更大。

再次是新科技革命带来的全球交流速度的加快,更加令壁垒分明的国家主权制度漏洞百出。随着新科技革命的发展,微电子技术、信息技术和计算机革命已经从根本上加强了世界范围的即时联系,如果加上电话、电视、光缆、卫星和喷气式运输等技术,就彻底地改变了政治交流的本质。[24](P81) 新科技革命的一个最大的意义就在于政治传播的速度不断加快引发了传统社会共同体的衰落,以社区、地方、民族、国家等为依托的社会共同体深陷于来自遥远地区信息的汪洋大海,原来的土著居民日益感受到除了生于斯的生活空间之外还有一片更为广阔且对自己更有吸引力的新天地。于是,包括殖产兴业、投资落户、文化交流、跨国移民以及国际旅游在内的国际流动大军,给刻板的主权制度提出了前所未有的挑战。在当今时代,靠传统的国家暴力驱动的国家主权制度已经应付不了日益快捷的政治交流。

最后是国际关系的日益制度化,不断挤压国家主权的制度空间,迫使民族国家不得不让渡某些治理的权力。国际关系的制度化作为一个潮流是20世纪以来的事情。根据美国学者奥兰·扬的看法,国际关系制度化的标志是国际机制的大量出现,而国际机制表明在当代世界秩序中出现了一种新的治理体制——或者更确切地说,是一种“没有政府的治理”的体制(注:O.Young,International Regimes,Ithaca:Cornell University Press,1989,p.11; James N.Rosenau,E.O.Czempiel,Governance without Governent,Cambridge: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1992,p.5.)。不少学者经过研究发现,现代民族国家的组织、实践以及决策过程的国际化已经出现了一个非常清楚的脉络,一国政府被限制在全球性、区域性和多边治理体系的安排之中。

总之,在国际交往日益全球化和网络化的时代,国家主权犹如一个漏洞百出的渔网,国家垄断主权不仅没有必要,事实上已经无法做到了。这标志着民族国家独享主权时代的终结,在未来的相当长的一段时期内,国家之间共享主权以及与非国家行为体分享主权越来越成为一种不可阻挡的历史趋势。

三、主权制度重构的未来走向

时代的发展已经对传统的国家主权提出了制度重构的历史使命,尤其是以跨国公司为主要代表的全球市场部门和以国际非政府组织为主要代表的全球公民社会部门的崛起,为民族国家在全球时代实现主权重构提供了组织基础和动力支持。故而,所谓全球化时代主权重构的主体就在于如何制度上确立民族国家与全球市场部门、全球公民社会部门之间稳定的有序关系。具体来说,主要有以下五对关系需要确立制度框架:

第一,国家主权与人民主权平衡的制度重构。在全球政治哲学领域,究竟以人民主权为政治基础,还是以国家主权为政治基础,还是以居于两者之间的社会主权为政治基础,是主权制度重构的核心问题。国际关系理论中的现实主义路径坚持恪守国家本位,认为国家是世界事务中的主要行为者;如果国家不能保护它们至关重要的利益或者不能实现预期目标,国际环境将对其不利,因此国家像统一的理性行为者一样,对成本很敏感;无政府状态是国家行动的主要动力;无政府状态中的国家囿于权力与安全,倾向于追求相对利益;国际制度只能勉强地影响国家合作的前景。虽然一些现实主义者比如肯尼思·华尔兹并不喜欢主权这一概念,甚至主张主权应当受到一些限制,但他仍然主张将国家看作是一个“其存在、限界、利益、法律、甚至结构和自我维护能力都是‘特定的’、不以跨国阶级关系和人类利益为转移的实体。”[25](P693—700) 因此,一大批现实主义者都认为,所谓的“合作的国际政权登场”、“分割主权时代来临”、“民族国家的主权即将终结”等等观点实在是太过早熟因而经不起推敲。[26] 新自由主义者则反驳现实主义国家中心论的观点,他们秉承启蒙理性的传统,将个体为本位的理性人假设作为国际政治哲学的基础,认为现代国家内部的最高权威已经去中心化,由中央决策者掌控外交决策的方式已经渐趋衰弱,多种决策渠道的特征明显增长(注:David,Mitrany,A Working Peace System,Chicago:Quadrangle Books,1966,pp.32—38; Ernst B.Haas,Beyond the Nation-State:Functionalism and International Organization,Stanford,CA:Stanford University Press,1964; Robert Keohane and Joseph S.Nye Jr.,eds,Transnational Relations and World Politics,Harvard University Press,1972,pp.375—378.)。因此,新自由主义者坚持人民主权的本位观念,强调从个人权利出发重构现代政治秩序,著名的新自由主义哲学大师约翰·罗尔斯、诺齐克就是这一立场的坚定捍卫者。新自由主义者的原子式个体主权本位理论遭到了以麦金泰尔、瓦尔泽、桑德尔、巴伯和查尔斯为代表的社群主义者的猛烈抨击,他们认为作为“人类关系模式”的社群是政治哲学立论的基础和出发点,主权应该以生活于社会政治生活和文化传统而同时又具有自由德性追求的社群作为支柱。比如麦金泰尔在《德性之后》中明确主张给予人的社会历史情景一个更高、更为基础性的立论地位,强调社会关系对于主权的重构;[27] 桑德尔则反驳新自由主义者的“无限制”、“无约束”的个人主义,主张共同体的善应当得到尊重,个人的权利必须得到限制。[28](绪言)总体而言,现实主义者的国家主权观、新自由主义者的人民主权观和社群主义者的社会主权观之间的争论,构成了主权制度重构的重要理论背景,争论的焦点在于主权权威基础的重心究竟是偏向国家,还是偏向个人,抑或居于中间的社会。其实,决定主权权威基础重心安排的不在于政治哲学领域的思辨和争论,而在于一定的社会生产发展水平及其所决定的社会关系。因此,受制于特定社会生产关系的不同议题上,主权权威基础的重心存在很大的不同:在安全和防务等高级政治议题上,由于国家掌握合法的暴力且具有调动一定社会资源的强大实力,进而决定主权的权威基础的重心可能偏向于国家;在经济和社会发展等低级政治议题上,由于事关社会生活中的每一个人的利益,且容易进行调解和达成妥协,故而决定主权的权威基础的重心可能更偏向于人民主权,通过构建民主制度和国际制度实现主权;在人权、意识形态、社会伦理和公共规范等软性政治议题上,由于受到历史传统、价值观念、宗教信仰和民族构成等众多因素的制约,决定主权的权威基础可能更偏向于社会主权,通过社会群体之间的讨论、协商、沟通等协商政治秩序实现主权。总之,全球时代的主权制度形态很可能是多中心的灵活安排,呈现为多层治理的结构,在不同的议题层次上,个人、国家和社会群体扮演不同的角色。

第二,国家与国家之间共享主权的制度重构。既然在全球政治时代的主权制度安排呈现为多层次的结构,那么在最高层次的安全政治议题上,国家与国家之间的主权制度安排呈现何种结构形态?国家主权与领土安全是国家安全的核心内容。国家安全涉及到众多领域,随着经济、社会和科技的发展以及国际政治斗争的需要,它的内涵也发生了很大的变化,传统的国家安全概念已从一般意义上的国防军事安全上升为更广泛的国土安全、粮食安全、空间安全、环境安全、能源安全等众多内涵。显然,在全球化时代,对于国家安全的威胁,不仅来自军事领域,也来自非军事领域。显然,面对此种安全威胁,靠传统的军事同盟和安全自助已经无法有效解决一个国家的安全问题。以此为背景,亚太地区诞生了一种新的安全概念,这就是“合作安全”。1993年9月, 澳大利亚外长埃文斯在联合国发表重要演讲时集中阐述了“合作安全”的概念,他把合作安全描述为:“一种广泛的安全取向,它在范围上是多向度的,在性情上是渐进的;强调确保而非威慑;是包容性的而非排斥性的;在成员上没有限制;喜好多边主义胜于双边主义;在军事解决办法和非军事解决办法之间并不偏爱前者;认为国家是安全体系中的主要行为者,但也接受非国家行为者扮演重要的角色;不要求创立正式的机制,但也不拒绝;此外,强调在多边基础上形成‘对话的习惯’”。[29](P38) 埃文斯提出的“合作安全”概念揭示了全球政治时代国家安全领域的主权制度形态的大概轮廓:在安全领域,国家主权越来越强调复合相互依赖,强调通过合作来实现安全,注重国家之间在安全事务上的主权共享。用埃文斯的话来说,“合作安全表明的是磋商而非对抗,确保而非威慑,透明而非秘密,预防而非纠正,相互依存而非单边主义”。[30] 从这个意义上来说,中国政府近年来所倡导的以互信、互利、平等、协作为核心的新安全观,主张既要继续努力解决尚未解决好的传统安全问题,也要重视解决日渐增多的各种非传统安全问题,这是符合历史发展潮流的。中国的新安全观是发展安全观、合作安全观、共同安全观,其所追求的最终目标是国际社会的共同安全,此种新安全观集中体现了在全球政治时代国家共享主权的制度要求。

第三,国家主权与市场经济部门的制度重构。在全球化的浪潮中,跨国公司及其所驱动的全球市场一体化,成为最为耀眼的组成部分。跨国公司发展到今天,经济实力在国际社会中的影响已经举足轻重。据统计,目前跨国公司的年生产总值已占西方发达国家总产值的40%,跨国公司内部贸易和跨国公司之间的贸易约占全世界贸易总额的60%。跨国公司还控制着75%的技术转让、80%以上的对外直接投资。全世界100个最大的经济实体中,有一半以上是公司,而不是国家。[31](P35) 公司为了获取更多的海外利益,往往会借助本国政府的力量向其他国家施加某种压力,要求更加开放的市场和更为宽松的管理,形成一种所谓的“无国界经济”,在这种经济形态中,政府管理国民经济的权力正在被侵蚀。[32] 有学者甚至形象地指出:“在全球化的卡巴莱表演中,国家跳的是脱衣舞。在舞蹈结束的时候,它(国家)身上只剩下一块儿遮羞布,那就是镇压的权力。也就是说,在国家的物质基础被摧毁、主权和独立被废除、政治阶级被遗忘之后,它就会成为超级公司的安全服务结构。”[33](P66) 事实上,跨国公司与国家主权之间的矛盾,既不像极端全球化人士那样认为“无约束公司”游荡全球以攫取最大利润,[34] 也不像赫斯特和汤普森等怀疑论者所宣扬的跨国公司不过是国内公司的国际运作。[35](P98) 比较客观的看法是,全球市场和跨国组织在本质上与传统的国家主权观念是相冲突的,资本的全球流动和跨国公司的全球活动客观上都要求冲破领土和主权的束缚。当国家的领土疆界和主权性质与资本的全球要求相矛盾时,跨国公司和其他跨国组织就会想方设法使国家的主权要求从属于资本扩张的要求。这构成了一对矛盾,重要的不是消除这一矛盾,事实上也许根本无法消除,重要的是如何通过制度重构确立二者矛盾互动的游戏规则和彼此的行为边界。从这一意义上来说,国家主权向跨国公司和市场经济空间让渡部分权力的趋势不能被看作是主权削弱的一个征兆,而应当被看作是国家主权“再嵌入”经济领域的一个历史性行动,是主权制度重构的重要内容。

第四,国家主权与全球公民社会的制度重构。20世纪后半叶以来,在国家之外的全球公民社会部门无论在数量、规模、密度,还是在活动范围上都有了空前的发展,“国家已经被‘嵌入’在稠密的跨国和国际社会关系网络之中。”[36] 民族国家即使没有发生退却的历史趋势,也深陷全球公民社会内外夹击的重重包围中:从上面来看,截止到2004年底为止,在联合国经社理事会获得咨议地位的全球公民社会部门已经2400多个,并且深深的卷入到了环境、人权、妇女、反战、人道主义援助甚至联合国维持和平行动、裁军和早期预警等几乎包括国际事务的所有领域的活动,成为国家无法回避的强大力量;[37] 从下面来看, 国家权力越来越受到民主公民政治的制约而必须对此作出回应,任何国家,即使是十分强大的国家,在就重大国内事务进行决策时,也必须充分考虑到国际环境中全球公民社会部门发动的舆论和行动对这些决策可能产生的影响以及这些决策对国际社会可能产生的影响。面对来自全球公民社会部门的内外夹击,国家主权必须在制度上作出回应,将这种针对国家的挤压力量整合到秩序的框架内。诚如著名哲学家安东尼·吉登斯所言,政府应“创设和保护一个开放的公共领域:在这一领域中,关于政策问题的争论能够不受限制地持续开展下去”,公共领域的建立是政府存在的目的之一。[38](P50) 吉登斯可谓用心良苦,他所提出的创设开放公共领域的对策不过是为国家主权提供了一个与公民社会部门进行交流、对话和协商的平台,使得全球公民社会蕴涵着的庞大能量能够在逼近国家的时候有一道防御工事。这是国家主权制度面向全球公民社会部门进行重构的一个方向。

第五,国家主权与次国家行为体自主权的制度重构。全球化同时也是一个地方化的过程。[39](P192—220) 全球化既带来国家主权的弱化,也带来了“全球化的地方主义”(glocalism)。在全球化的同时,一些民族和地区却在争取民族的独立、地区独立,甚至社区的独立,文化民族主义思潮也随之泛滥,随着全球化的实现,地方主义也越来越重要。地方主义及作为其种种表现的分离主义浪潮也是对国家主权制度的重大挑战。面对这一挑战,单凭民族国家垄断的暴力肯定是无法做到的,它要求在主权制度的国内安排上作出相应的调整,将这些分离主义的思想整合到统一的国家主权制度中来。实际上,此种主权制度的变革涉及到国家理论中的国家结构问题。在全球地方化的时代,究竟采取单一制、联邦制、一国两制,还是采取更新的国家结构形式,是主权制度重构的重要内容。

四、结论

全球化进程中的国家一方面面临着国内外经济自由主义的压力,一方面面临着国内社会福利和民主要求的压力,国家的传统治理形式面临着新挑战。迎合前者必然侵害社会稳定而导致统治的合法性危机;满足后者则破坏了国家对资本的“依赖原则”。[40](P101) 著名哲学家哈贝马斯称国家所面临的此种尴尬处境为民族国家的系统危机。从全文的分析看来,克服这一危机的重要思路之一就是进行国家主权制度的重构。在全球政治框架中,主权的制度构成具有层次性,呈现为一种多中心互动的网络结构:在全球层面,主权制度呈现为现代国家、全球市场与全球公民社会互动的全球共和结构;在国家层面,主权制度呈现为上下级层次分明和科层制结构;在地方社区层面,主权制度呈现为社会参与网络结构。当然,这一结构在目前还是轮廓性的,其实现将是一个长期的复杂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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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来源:《教学与研究》(京)2005年第10期 第41-4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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