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老太太讨屋的过程极其烦琐而又曲折,如果将她的日记在这里全文罗列,绝对是对读者神经的折磨。
下面不完整的节录,已足以说明一个平民的艰难。
在各种各样大大小小的政府机关的森林里,一个上了年纪腿脚不便身体干瘪满头白发的老太太艰难地穿行了将近4年。用她自己的话是“慢跑20年,快跑4年”,只为了几间属于她自己的房子。
胡家珠,在北京的一个郊区县有一所院子,里面的13间房中有4间是留下自住的,其他的由国家经租。1980年代,国家再次确认了经租自留住房的私有房产性质,并纠正“文革”时的错误,开始为其发放产权证。1998年,退了休、自以为养好了身体的胡家珠开始集中精力跑这个事。
“这本是我自己的房子,自己的东西,但是我得用各种各样的证明来证明。所有的证明都在国家机关里,但是他不会轻易地给你。”胡家珠说。
这是一段充满磨难的日子。胡老太太就像一只飞蛾,按照前方忽闪不定的光亮,奋力地扑着。
10年死人难证明
背景:胡家珠的房产是祖父留给父亲的。现在祖父和父亲均已去世。胡家珠姐妹两人,姐姐胡家珍也已去世。姐姐一生呆傻未婚无子女,一直由胡家珠供养。在申请领取私有房产证的时候,胡家珠被告知必须证明姐姐已去世,姐姐无子女,胡家珠为合法继承人。
从2001年的3月,一直到2002年的12月,一个死亡了10年的人的死亡才得到证明。
2001年3月20日
为开胡书震(父亲)、胡家珍(姐姐)的死亡证明来到派出所,户籍档案室的同志说,我拿去的公证处的死亡证明表上没盖公章,所以派出所的死亡证明不能开。
跑了几十公里,再去那个区的公证处盖章,公证处说我们这种表格从来都不盖章,死说活说总算盖了章。
2001年5月14日
胡书震的死亡证明还顺利,但胡家珍的证明派出所还是不给开,因为人死了,户口一直没销,要我去找街道办事处证明人已经死了。街道办事处要我去找居委会。我去了居委会,他要了我的电话说在家里等吧。
半个月的时间一直没有等到居委会的电话,就去问。
居委会主任说,证明胡家珍死了我们不管,居委会的领导都换了好几拨了,没听说有这么个人,你到医院去开死亡证明吧。
我说我并不知道她是怎么死的,1993年我一年住了4次院,谁也顾不上她,等我知道了,她人已经没了,听邻居说都是居委会给办的,我哪知道居委会把她送到了哪个医院,现在我到哪个医院去开证明?
主任说你还是去找邻居吧,让邻居给开个证明。我说这不可能,邻居新的我不认识,老的搬家的搬家死的死了。主任说,那我怎么能知道这个人是不是死了,他也许出国了呢!你还是去派出所开吧。
真是笑话,一个傻子怎么会出国,一个人死了10年,人口普查了两次,但这个人还“漂”在户口上。
2001年6月5日
10点再去派出所说明了居委会的意思,派出所说不行,还得居委会开。11点再到居委会说明了派出所的意思,居委会说,你再去派出所,让他们出个证明,证明此人住在我这里,死亡了但未销户口。
2001年6月6日
8:30就去了派出所,传了居委会的意思。查档的同志说,今天没电,无法查找户口档案。10:30再去派出所还是没电,今天一天又是没有结果。
2001年6月11日
9:30再去派出所,查档的同志说你的事我不能给你办,你找大厅值班的吧。值班的听完叙述说,你找群众来访吧。来访的听完叙述说,明早8点你找所长吧。
2001年6月12日
找到所长,所长听完叙述说你月底找片警吧。
背景:在派出所、街道办事处和居委会之间的奔波从寒意料峭的春天迁延到暑热难耐的夏天,再到黄叶飘零的秋天,还是没有结果,甚至还没有确定这件事究竟可以在哪个部门办妥。日记再接着叙述的时候,已经是一年半以后,2002年的11月。这一段时间老太太病了,老太太看上去只有80多斤,话说多了就剧烈干咳,咳一阵才能接着说话,她解释说是吃降压药的副作用,她的血压很高。
2002年11月20日
找了街道办事处7个科室,没有一个管关于胡家珍的死亡问题。最后,一位姓王的女同志很同情我的经历,给我说这事不是她们科管的,应该找民政科(可我找过民政科的两个科室都不管),给了我一个电话,说你打这个电话吧。
2002年12月4日
从早8:30开始打电话,打××××3721没人接,几次后又找到××××2137,说还得打××××3721,转来转去,总是说负责人不在,这事没人负责,后来终于说,这事跟街道办事处没关系,你还是找居委会吧。
这不是又转回来了吗?
2002年12月13日
因病很长时间没有去派出所了。11点再去,找到了片警,叙述一遍,我最后强调一句:办死亡证明已经是第10次了,这次再办不了我就去市公安局了,人死了10年,死人还在活人的户口上漂着,这是什么问题?
片警说留下电话听信儿。
2002年12月24日
片警说可以办死亡证明了,我千谢万谢她,没想到这样快这么简单地给办了,不用我医院查找也不用找居委会,更不用去找街道办事处了,可能是我那句找市公安局的话起的作用吧,那也谢了!
背景:在这漫长的时间里,胡老太太因为大雪天出门摔断了腿,她架着拐,来回奔波于各机关之间。当她拿着花费将近两年的时间拿到的证明去到公证处时,得到的消息是这几个证明远远不够。她还得证明自己和父亲是父女关系,她的姐姐和父亲是父女关系及姐姐终身未婚、终身无子女。而且公证处不是一次性告知要开哪些证明的,而是开了一个又说要开另一个。
又折腾了三个月,老太太急了,让公证处一次告诉她究竟要开多少证明,开什么证明。
公证处说要——— 1.我祖父祖母的死亡证明2份 2.我外祖父母的死亡证明2份 3.我母亲的死亡证明1份 4.我父亲有几个子女的证明1份 5.我父亲“胡书珍”与“胡书震”是同一个人的证明1份 6.我姐姐无子女的证明1份..... 130岁的人还能活着吗?
背景:如果祖父母的死亡证明可以解释为是用来证明房产的赠予关系的话,那么外祖父母的死亡证明就不知是做什么用的了,因为他们实在是和这所房子没有任何关系。胡家珠的外祖父母、祖父母都已作古,有的人还死于解放前,这无疑给胡家珠出了一个巨大的难题。
2003年2月27日
我问如果在解放前死的人解放后无户籍怎么办,公证处说那不管,没证明就不能办公证。
后到区司法局接待室找律师,问我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的死于国民党时期,最老的距今都有130岁了,他们的户籍能延伸到民国或清朝,如清朝生人死于民国时期,解放后的户籍上没有档案资料,解放后根本没有他们的户籍,这个死亡证明去哪里找?
他说这是法律规定,我们也没办法,你必须去找证明。
又到派出所找,所长听后说这是刁难人,我们没有办法开国民党时期的死亡证明,又请示了局处长,处长也说没办法开,让我去找公证处领导。
2003年2月28日
找到公证处领导,他听完后说,那你就去找北京市司法局公证处办公证吧,你干嘛非得跑这么远在我们这个公证处办呢?
一直到下午5点我才和老伴从那个区回到家。
现在我手上有了9个证明,知道的还差11个,不知道的还有多少什么名堂的证明?真是漫漫证明路,追找无尽期。难呀!难于上青天!天呀!帮帮我吧!
2003年3月14日 为外祖父开死亡证明。9:00到达前门派出所找广渠门大街231号辖区的派出所,说去崇文门派出所。
崇文门派出所说只管治安不管户口,应该找龙潭派出所。
龙潭派出所说不属我们管,广渠门大街没有这么大的门牌号,去找崇文门派出所。
又到崇文门派出所,说不是我管,应找花市派出所。
找到花市派出所说广渠门内外大街、板章南里、板章新里都没有。
这已经到了下班时间了。因为地不熟打听了许多人,走了许多路才找到以上那些派出所,结果还是没有结果。
背景:为了躲避那些无法开来的证明,胡家珠换了三家公证处,因为有的公证处非此不行,有的似乎就管得松一些,最后,那些生于清朝死于民国的人的死亡证明就不了了之了,没有人说得出为什么不开也可以,就像当初非得开一样没有理由。
房屋的魔术:4间变3间
背景:从胡家现在住的西直门到老房子所在的区要一个半小时的车程(蹦蹦车),这段路胡老太太不知跑了多少回。实在跑不动了,老伴给一辆三轮车安装了一个发动机,搭上小篷改装成一辆“蹦蹦车”。冬天,骑蹦蹦,腿有寒疾的老伴,就用小被子裹着腿,里面再塞两个热水袋;夏天蹦蹦跑不多远会“开锅”,要停下歇好几次。在被要求早8点就赶到的时候,两位老人早6点就出门,包里匆匆塞上点水和油条。
到了2003年11月,房产证终于发下来了,但是只有3间房。
胡家珠说她的房子在1958年经租的时候留下了4间自家住。但后来塌了一间,她家没钱盖也不敢盖。后来她搬到了城里,邻居不知什么时候占了塌了的房的房基地盖了房。
现在,胡老太太希望把那一间的房基地要回来。她觉得,房子虽然塌了,土地使用权还是自己的。
2003年11月19日 昨天接区发证中心电话让我去领取3间自住房房产证。
我在病中,昨天刚下过雨,有大风,天气很冷,我去了,我怎能不去呢!奔波了几年花了万余元,更不知流下多少痛苦的伤心的渴望的无望的求助的酸楚的眼泪,更不知几年来跑了多少冤枉路。总算等来了这“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屋所有权证”紫红色的没有几页的硬皮证明,它真像几年来流在我这颗破碎心上的血凝结成的血痂,我怎能不去呢!
从办各种证明到拿到证,紧跑了近4年,慢跑了20年。
2003年11月20日
今天到市国土局信访办,张同志接待我,说那一间你找不回来了,因为房管所给你写的证明就是3间。
我说我家经租时的原始蓝图就是4间,现在蓝图在房管所,可房管所不给我看,也不给我开证明。张给我写了一个条,让区发证中心给我查查看。
到发证中心,人家告诉我说,你也别到处找了,塌了就不算数了,那一间不会给你的。
我灰溜溜地出来了。
一天跑了7个地方,苦劳大大的,但无人喝彩,留下的只是一片苦难,那心灵空虚的果实。
2003年12月3日
来到区政府信访办,×女士接待,我把一间的情况介绍后,她写入“来访接待纪要”上。后说这种情况可以去找房管所,房管所代表区政府的行为,也可以到法院立案,去司法局问问。
我去了另一条街的法律咨询处,他说可以去档案馆查房档。
去区法院他说你要有证据写好诉状才能起诉。
去区档案馆经电脑查寻多次没有查到房子的资料。
再去区发证中心,人家说我们的资料是保密的,当然档案馆没有。我说上次国土局给你带来便条说让你给我查查原始档案,你没给我查,今天我再来看看1958年经租时的蓝图是否是4间。查过房档后,查档的人说,一九八几年就是3间了,有的事我不能跟你说,得和比我权威大的人商量后再答复你。我不知道他这话是什么意思。
又跑到区规划局,要求拆除邻居占了我的房基地建的那间违章建筑,规划局的人说违章建筑“民不举,官不纠”。我说,我举了,你们为什么不纠。他们让我举证。我说,邻居就是证明,但是他们不认可,要我到房管所开证明。 2003年12月8日
到市国土局,信访员给落实私房政策办公室写了一张函。“落实办:请给此老太太解释并了解一下情况”。他还画了一个落办的路线图。
2003年12月12日
去落实办,一女士接待,手里织着毛线活对我说关于那一间房的事你只有上告。
2003年12月23日
11点规划局来电说,领导说时间久远了,那时还没有规划局,你又拿不出证据,这事不能办,你找司法局吧。
我说时间虽然久远,但这是事实。从有宪法的那天开始,就规定要保护私有财产,今天我的私有财产受到了损害,我举报了,你们就应当管。
我上告没有证据不受理,我的证据是同院的老邻居和房管所的原始档案,可房管所又不给开证明,我这个平民百姓能怎么办?
2004年1月8日
去落实办,×女士一边打毛线活一边说,你去找区法院。
2004年2月6日
14:30去规划局,他说只要你把4间房的证明给我,我就让非法盖房者搬走,给你开证明办产权。
又去发证中心开4间房的证明,他们说不给开。我说这不是让我中间为难吗?我又求了许久,最后说你留下电话吧,如果能开证明时给你打电话。
渺茫。
背景:那一间房至今也没有找回来。
附:私房改造的历史脉络
1955年12月16日,中央书记处第二办公室提出《目前城市私有房产基本情况及进行社会主义改造的意见》,提出了私有房产改造的5种形式。1956年1月18日,中共中央批准了这个《意见》。
1958年8月6日,《人民日报》发表新华社电讯《中央主管机关负责人就城市私有出租房屋的社会主义改造工作发表谈话》,至此,私有房产改造在全国展开,其中最主要的形式就是国家经租。
1963年12月30日,国家房产管理局将几年的改造情况上报国务院。报告说,“全国各城市和1/3的镇进行了私房改造工作。纳入改造的私房共约有一亿平方米,占私有出租房屋的70%左右,基本上消灭了房屋租赁中的资本主义经营,这对于充分利用城市已有的房屋为社会主义建设事业服务,起了积极作用,取得了很大成绩。”
从报告中可以看出,改造起点的实际操作范围是:大城市一般是建筑面积150平方米(约合10间房),中等城市一般是100平方米(约合六七间房),小城市(包括镇)一般是50到100平方米之间(约合3至6间房)。
从这个报告也可以看出,私房改造已经在全国出现了扩大化。报告说:“我们工作中也存在一些缺点,主要是:有些地方改造起点过低,把总共只占有几间房屋的工人和贫、下中农出租和自住的少量房屋也纳入了改造;有些地方取消了改造起点,只要有出租房屋就实行经租;有的地方还将房主一部分自住房也实行了经租;不少地方没有给房主留够自住房;给房主的固定租金也有低于原房租20%的。”
北京的改造起点是私房15间以上或面积225平方米以上;给付房主原房租20%至40%的固定租金。实际上,1958年的经租政策在各地执行情况不一。北京市多少还履行了一定的法律程序,由政府出面核定住房面积。而在其他一些城市,经办者任意扩大经租范围,经租手续草率,甚至不履行任何手续的情况甚为普遍。
1966年“文革”开始,是年8月北京私房主被要求将房产证全部上交,其中包括经租房和低于经租标准的私人出租房以及自住的私房。“文革”前个人出租的私房,由政府房屋行政管理部门接管后,由房管部门统一出租并统一租金标准,这就是“标准租”。
1980年,“文革”错接错管私房问题被提上议事日程,其动力是上访的群众越来越多,影响到安定团结。落实私房政策是从辽宁省开始的,然后是北京市、上海市,清理的对象是机关部队挤占的私房、华侨产、宗教产。
1983年3月11日,北京市颁发《关于落实“文革”中接管的私房政策的若干规定》。按此规定,归还产权的前提是,房主不得强撵房客搬家,房租可恢复到“文革”之前水平,不得提租。
但是住房困难已经成为当时的尖锐矛盾,福利分房走到了尽头,各种利益之间几十年的纠葛难以解开。这使得政策落实困难重重,落实工作至今还没有完成。 值得一说的是,此次北京的落实私房政策,不包括经租房。其《实施细则》明确指出:“经社会主义改造的原私人出租房产,定租发放到1966年9月底,房产已属于国家所有,不存在落实私房政策问题。”
有学者认为,整个1980年代的落实私房政策并没有进入私有产权保护的范畴,只是从“文革”时的无序状态,恢复到“文革”前的秩序当中。
(2004.06.17南方周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