肖雪慧:宪政与国民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5209 次 更新时间:2013-05-27 1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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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雪慧  

任何国家的国民都由其疆域内的居民构成,但这些居民在国家政权面前究竟具有什么性质的法律身份,他们作为国民究竟有什么样的总体精神特征,就与国家政治体制密切相关了。在各种政治体制中,使国家政权的权威和国民意志之间得以保持一种良性互动关系的是宪政体制,使国民在国家政权面前有充分尊严从而有利于形成良好国民素质和精神特征的身份是公民身份。所以,谈及宪政与国民,真正有意义的问题是宪政与公民的关系。

宪政基于一种对人的自由与权利以及对政府存在理由的深刻信念,坚信人身财产权、思想信仰及其表达等自由是每个人的基本权利,坚信人民成立政府是为着保障这些权利因而政府是一种信托,必须以人民的同意为基础;同时宪政又基于历史反复向人们昭示的一个基本事实,即,掌权者有机会滥用权力而不滥用的情况及其罕见,即使在历史上就对掌权者有许多约束的西方,滥用权力也是普遍现象,就连被视为国王楷模而唯一封圣的圣路易,其贪婪征税之类行径也令同时代人生出“着实让我们害怕”的感慨, ① 在权力倾向于无限和无制约的地方就更不用说了。宪政正是基于以上信念和事实,以保护人民的自由和权利为根本目标而把国家权力置于有效制约和切实监管下的制度安排。宪政体制在实践中可以有不同表现形式,但一些基本要素或特征是宪政之为宪政不可缺少的。最重要之点是,宪政把人的自由和权利纳入法治体系,居于不容政权染指的核心地位。在这一对国家权力具根本约束性的根本宪法原则之下,国家活动必须受确定而公开的原则支配;通过立宪明确国家权力的来源及相应授权方式,明确划定国家权力的法律界限;在对抗性原则基础上配置国家权力,以国家机构内的分权和制衡实现对国家权力的结构性约束。现代宪政体制还把政府是一种信托或者说政府为保障人民的自由权利而存在的理念兑现为各级政府主要官员由选举产生的普选制,政府向选民负责并接受选民监督,从而使宪政与民主相结合,使选举及相应的问责、弹劾制构成相对于由权力配置来实现的权力相互制衡之外的对整个国家权力的社会性监管和约束。

宪政如上所述,公民则意味着作为构成国民之一员的个人与国家之间存在一种宪法性关系。一方面,公民享有不容政权侵凌的权利,它们除人身财产权和思想信仰自由外,还有言论出版自由、结社自由和选举权等政治权利。这些权利就通过对国家权力的法律限制和制度安排所实现的约束来保障。另一方面,公民对保障其权利的制度有支持的义务,而这一义务是从权利引申出来的。权利的行使和义务的承担是一种教育,无形而深刻地塑造着人的精神面貌。其中,政治权利是每个公民作为政治社会中社会成员本质属性的体现,对它的行使可以同时是权利的享有和义务的担当,尤其当权力运作对宪政体制构成挑战时,公民行使政治权利就是在为避免国家体制向权力失控的专制主义蜕变尽义务。无论是选举中的积极投入还是以负责任的言论参与舆论的形成,或是通过结社凭借联合的力量对抗、遏制权力可能的不轨企图,都是对宪政体制的支持和保护。对公民个人来说,政治权利还是赖以自我保护的基本手段,譬如自由结社使公民在受到威胁时可以拥有与国家权力抗争的组织化力量;表达的自由则使政府没法进行黑箱操作,政府侵犯公民权利的行径一旦曝光,受侵犯的个人便有了获得社会声援的机会。

宪政体制和由它提供了切实保护的公民权利给人以力量感,这种力量感以及在行使这些权利的过程中获得的公民训练,使得自豪、从容、理性、成熟的精神状态和自律、负责及团结、合作、尊重规则的公共精神等品质得以普遍产生从而成为人民的整体精神特征。这些可以称之为公民精神的素质植根于宪政;作为这种素质的主体,公民也只存在于宪政体制,或者说与宪政共生。这就意味着,在个人与国家之间不存在宪法性关系的地方,即国家权力的来源和授权方式暧昧、政府不受限制或者政府可以便宜行事、国民因无权而对制度没有支持义务的地方,没有公民。尤其在极权国家,统治权的行使不受监督,无规可寻,强权政治是唯一真正起作用的规则。这些国家,与国家权力的无限扩张同步的是社会的极度萎缩;与国家权力呈巨无霸之强势相应的是国民——无论作为整体还是构成这一整体的个人——在国家机器面前的极度软弱。纵然也有宪法,但没有宪法的精神,即,没有对国家权力具根本约束性的宪法原则;纵然前述种种公民权利在宪法文字里可以一样不少,但不仅不居于核心地位,而且宪法既让一个至上权威高踞其上,还往往含有针对着它们的若干保留性条款,其中任何一方面都可以彻底推翻所有“公民权利”。事实上,写入宪法的公民权利不是成儿戏就是被虚置。当选举权成为在钦定的名单上画圈的把戏,人民的授予权就在事实上被排斥了;当结社权虚置,就既从根本上消灭了民间具规模的政治参与,又使个人不得不只身面对高度组织化的国家,在遭受权力侵害时毫无自我保护手段……。如果说力量感是宪政条件下每个公民都可以获得的体验,那么无力感便是所有极权国家中人们的基本体验。仅这种体验就严重销蚀人的精神。由于缺乏干预社会事务的条件和机会,人们难以产生公民意识;既然基本权利得不到伸张,普遍的无责任感也就在所难免,健康的自我意识更是稀有,个人价值感要靠附着于一个硕大无比且高踞自己头上的“自我”身上去获得,不管这“自我”是所谓“明主圣君”还是窃国大盗、专制暴君,在它面前,人们的精神都是匍匐在地的。这已经够糟糕了。但极权国家的国民并不仅只遭受来自无力感的消极影响,无论历史中或现存的极权国家示范、教唆乃至强迫国民行邪恶之事是普遍情况,它最大限度刺激和调动一部分人天性中穷凶极恶的一面,同时又培植普遍的奴性,导致人穷凶极恶和奴性卑微这两极败坏,当权力胡作非为时,为虎作伥或忍气吞声、逆来顺受便成了最具代表性的选择。至于宪政体制下那种自豪、理性、成熟的国民整体精神面貌,就更与极权国家无缘。国民情感脆弱而病态,游移于自卑和自尊之间。对外,在该尊重国际共识的问题上,在国与国之间进行正常的利益搏弈和竞争时,病态自尊的勃发往往导向民族主义情绪的破坏性表现;在真正涉及事关民族尊严的原则问题时又态度暧昧,甚至罔顾道义,诸如拿“731遗址”这种由侵略者留下的犯罪现场去申报“世界文化遗产”的荒唐事会不时发生。对内,相当有代表性的精神表现是服赝于强权,见到权力就有屈膝叩首的冲动,却从睥睨和欺侮更弱者中寻求满足。人的败坏反过来又造成极权主义猖獗的合适土壤。如果说宪政体制有利于政权性质与国民素质之间的良性互动,那么二者之间恶性循环则是极权国家的普遍状况。

宪政体制是发源于西方并在西方成长起来的国家体制,但使它产生的缘由——人的基本权利要求、国家权力的扩张本性、无制约的权力被滥用具规律性等——具有跨地域跨文化的普遍性。而宪政对国民精神的健康影响正如其对立面极权制对国民精神的败坏一样,也不会以地域或文化为限。至少因为这两方面事实日益被人们所认识,宪政理念以不可阻挡之势向全世界传输,走宪政之路成了越来越多国家的人民的选择。中国也不能自外于这一历史潮流。事实上,中国宪政尝试始于清末,与世界上许多国家相比不算太晚。尽管走这条路没有相应传统的支持,历史上也缺乏对宪政进行理论探索的思想家,但落后现状带来的震撼促使一批批志士仁人开始了推动宪政的努力。清末民初的宪政实验虽以失败告终,但一抹宪政之光已然在前方闪烁,留下的遗产也有着异乎寻常的生命力,即使军阀混战格局中仍在顽强发生作用,甚至强敌入侵、民族危亡之际也还有起作用的空间,而且实现宪政是团结抗战的各界进步力量共同憧憬的未来。是抗战胜利后角逐权力的内战阻遏了这个希望的实现;随之而来的几十年,前所未有的权力扩张和权力意志的极度膨胀把权力吞噬社会的危险推向了极致,高度极权且反复无常的统治在彻底清除了宪政实验遗产的同时,又对人的精神进行了前所未有的败坏。

然而朝向宪政,如今是众心所望,也是情势所逼。一方面,打开国门后民主宪政国家中人民与政权之间迥异于此间的关系、迥异于此间的权力运作方式以及对权力的约束进入了国人视野,民主宪政国家中人的分量、人的尊严以及自律而负责的生活又在国人面前展现了一种截然不同的生存状态。另一方面,本来就因缺乏制约而倾向于专横和腐败的权力利用社会经济转轨时期的一些不确定因素迅速扩大自我授权,其专横和腐败发展之严重,早已超出了社会容忍度,如何管束权力已是我国面临的最迫切问题。只有在解决这个问题的过程中,政权与民间的良性互动才能开始发生;只有对政府职能以及政府与人民、与构成人民的个体的关系作明确定位,每个人才能以公民的法律身份面对国家权力,人民才能真正作为主权者站立起来。而当权力受到了有效监管,人之为人应该享有的基本权利有了保障,一种有尊严的、自律的和负责任的生活也才有希望成为一种普遍的现实。

注释:

① 这一感慨出自英国本笃会修士马修·帕利斯,见雅克·勒高夫著《圣路易》450页,许明龙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0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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