刚过去的九月,各级法院很忙。一个个审结或复核的案子,有的留下巨大争议,只能让时间来做结论,事情却已无可挽回。这里要说的房叔案也颇有争议。9月12日,“房叔”蔡彬的案子一审宣判。但法槌一落,质疑声四起:为何庭审未提及他拥有的21套房?主审法官解释说:这些房产大部分是1999年到2003年购买的,当年房价低、不限购,作为处级干部,他当时的工资收入有能力购买这些房产。然而,只要算一算当年处级官员的工资收入和当时房价就知道:一年不吃不喝买一套也够呛。说主审法官侮辱人们智商,一点也不冤。法官的说法非但不能释疑反倒刺激起更多疑惑,十来天之后,广东检察机关出面回应:两套房被认定为受贿,其余房产购房款来源无法认定,证据链不完整,按疑罪从无原则,暂认定为合法财产。检方没有像法官那样采用给自己找骂的忽悠算账法,而是用“疑罪从无”这一现代刑法原则来解释为何不就房叔的房产提出检控。乍一看,似乎比主审法官说法高明,其实同样不堪质疑,而这种分明“救场”的回应也透露出检方与法院的不正常关系,这一点,人们心照不宣,不多说。但是否可以借“疑罪从无”原则把蔡彬的19套房产认定为合法(哪怕是“暂认定”),却需要辨析。
蔡彬不是平民,而是国家工作人员。19套房产,是巨额财产了。检方说购房款来源无法认定,换个说法也就是无法证明来源合法。我国刑法针对国家工作人员这个特定群体设有“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即第395条第一款:“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或者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巨大的,可以责令说明来源。本人不能说明其来源是合法的,差额部分以非法所得论,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财产的差额部分予以追缴。”根据1999年最高检《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涉嫌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数额在30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30万元以上”数额就应立案,这个标准很确定,不像转发500次、点击5000次那么不靠谱,那么无法自控,一拨有心人多点鼠标多转发就可以把人转进局子。蔡彬及妻儿名下不能说明购房款来源的19套房,不是别人可以点点鼠标就划给他的。这么多房产,按他购房时的房价无疑也远超“30万元以上”了,立案,绰绰有余。
法官说蔡彬的房产大部分是在1999年到2003年购买。查一下蔡彬履历,这个时段,他先后任番禺区公安局副局长,番禺区城管执法分局局长、党总支书记,都手握实权!这期间购置一大批房产,按其合法收入,根本没有能力支付,作为官员,显然已经涉嫌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检方不就这部分不明来源财产提起起诉,是没意识到蔡彬的国家工作人员身份,还是没注意到刑法395条的存在?抑或是有其他考量?
诚然,“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设立20多年以来,一直存在争议。由于设立该罪的前置条件——财产申报制度千呼万唤出不来,在没有财产申报制度的情况下设立该罪,确实存在法学界和司法实务界人士指出的问题:在法理上跟疑罪从无原则相悖以及要求被告自证其罪。而根据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对侦查、起诉、审判阶段的相关规定,可以认为已经确立了疑罪从无原则。这样,刑法中的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就跟刑诉法所确立的原则矛盾了。刑诉法和刑法条款之间出现矛盾,检察机关便有了自由裁量的巨大空间,可以在遵从刑法条款和坚守疑罪从无理念之间作选择,也可以并非出于理念而是根据某种需要来选择性办案。不管出于前者或后者,都可能导致同罪不同罚。前不久,在洛阳中院审结的冯哲案跟蔡彬案极为相似,但结果很不一样。冯哲是河南省教育厅原主管专项资金分配的处长,手握4张身份证,坐拥9套房产,家庭总资产近两千万元,合法收入和能够说明来源的财产共计9679319.95元,受贿犯罪所得为2334000元,还有近800万元不能说明合法来源。洛阳中院以受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数罪并罚,判处冯哲有期徒刑15年。
两案都有巨额财产不明来源,冯哲案对这部分财产以巨额财产不明来源起诉并定罪,蔡彬案的19套房在疑罪从无名义下认定为合法。两案运用了两种不同逻辑,对冯哲,无需看证据链是否完整,不能说明合法来源就适用刑法395条第一款;对蔡彬,检方径直弃刑法395条第一款而按疑罪从无的逻辑,因证据链不完整而认定19套房“合法”而不予起诉。
对两个相似案例中相似部分,采取了完全不同的两种处理,如前说,我国在没有确立财产申报制度的情况下设立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已经使检方拥有了过大自由裁量权。具体到蔡彬案,一方面,蔡彬对自己拥有的19套房的购房款无法说明来源合法,完全符合刑法395条第一款(即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条件,检察机关应该提起起诉;另一方面,刑诉法第140条又规定,检察院“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所以,到此为止,检察机关按疑罪从无对这19套房作出不起诉决定,应该说,也在检方权限范围。然而,检方“按疑罪从无原则”,把无法认定蔡彬购房款来源的部分暂认定为合法财产,却荒唐。在刑法条文跟刑诉法原则存在冲突的情况下,检方可以不理会有缺陷的刑法395条第一款,可以因为证据链不完整而按疑罪从无原则不起诉,但不等于可以用这个原则去认定他那些不能说明来源的巨额财产是合法的,就如辛普森杀妻案,因证据可信度问题,陪审团可以宣告指控罪名不成立,却不能宣告他“没有杀妻”。
在蔡彬案,检方对19套房的认定,为蔡彬说不清房款来源的房产起了漂白作用,发生这种情况,即使不说是滥用疑罪从无原则,至少也是误用。
至于该案和类似案件中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跟疑罪从无原则的矛盾,检方因此而获得不该有的自由裁量权,症结还在官员财产申报制度的缺失上。
2013年10月4日星期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