喻中:所谓国体:宪法时刻与梁启超的共和再造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2391 次 更新时间:2015-10-22 2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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喻中 (进入专栏)  



摘要:  中国1915年的国体之争,既是一场宪法危机,也是中国的宪法时刻。在宪法必须出场的背景下,梁启超通过《异哉所谓国体问题者》一文,从宪法的层面论述了共和国体不容颠覆的政治主张。梁启超对国体问题的阐述,对于中国的宪法与政治产生了“共和再造”的效应。不仅如此,梁启超的国体思想,对于百余年来中国的宪法理论、宪法文本和宪法实践,也产生了潜在而深远的影响。

关键词:国体 政体 梁启超 共和 宪法


引言:重温1915年的“宪法时刻”

在中国历史上,发生过以一篇文章闹垮一个王朝的稀奇事。这篇文章就是梁启超的《异哉所谓国体问题者》(以下简称《异哉》),[1]那个被闹垮的王朝就是袁世凯的洪宪王朝。宣称洪宪王朝是梁启超的这篇文章闹垮的,是出自唐德刚的一种说法。唐德刚写道,梁启超的“这篇宏文于1915年9月3日在北京的《京报》汉文版刊出之后,北京《国民公报》随即全文转载,全国各报闻风响应。星星之火,可以燎原,一下就烧遍全国。国人对帝制的嬉笑怒骂,随之而来。不特杨度一下便被摔人谷底,袁世凯本人也灰溜溜的,无面目见人。”就这样,梁启超“以一篇文章闹垮了一个洪宪王朝”。[2]

这当然是一种夸张的说法,可以理解为史家的一种修辞。仅凭一篇文章,实在不足以闹垮一个王朝。但是,从另一个层面来看,梁启超的这篇文章对于洪宪王朝的覆灭确实起到了相当重要的作用。中国学术界也有类似的评论。譬如,有论者认为,“《异哉》一文的要害是反对变更国体,即反对在共和制下改行帝制,是一篇反对袁世凯帝制自为的檄文,揭开了护国战争的序幕。”[3]也有论者认为《异哉》就是“反对帝制的一面旗帜”。[4]蔡愕作为《异哉》的当事者与见证人之一,当然也对《异哉》做出了积极的评价。他说,在这篇文章中,梁启超所言乃“全国人民所欲言、全国人民所不敢言,抑非先生言之,固不足以动天下也。”[5]蔡愕的意思是说,如果没有这篇文章,护国战争是很难发动起来的。

但是,在如何评价《异哉》的问题上,学界还有与上述评价完全不同的声音。譬如,有论者认为,《异哉》表明,梁启超“比任何人都更痛心中国君主政体的覆灭,比任何人都更想在中国恢复君主政体,也比任何人都热望今大总统袁世凯黄袍加身,登基称帝。同时,他还为袁世凯设计了一条最理想的帝制之路。只要袁世凯按照梁启超设计的方案去做,不久的将来,全国亿兆子民就会把皇冠奉送到他的面前。他劝袁世凯不必着急,创造条件,稳扎稳打地迎接这个良辰佳节的到来。”因此,梁启超“不是什么反帝制派,而是货真价实的帝制派,他不是主张清室复辟的旧帝制派,而是倡导袁世凯称帝的新帝制派。”[6]还有论者认为,在筹安会成立之后,“蔡愕几次由北京到天津与梁启超密商。二人分析局势,一致认为袁世凯在此时称帝会使革命党人得逞,颇属危险。于是由梁启超发表《异哉所谓国体问题者》,劝袁缓称帝。有人说梁的这篇文章举起了反对帝制的旗子。文章根本没有反对帝制,通篇所谈都是现在变更国体不合时宜。作者并不隐讳自己对共和制的痛恨和对君主制的留恋”,概而言之,“这篇劝袁缓称帝的宣言,代表了梁、蔡的共同政治主张。”[7]这两种观点虽然略有不同(前者把《异哉》视为“新帝制派”的宣言,后者把《异哉》作为劝袁暂缓称帝的宣言),但都认为《异哉》不反帝制,而是一篇拥护帝制的文献。

在上述两类截然对立的评价之外,还有一种观点认为,《异哉》存在着很多“歪理”与“谬论”,不过,“《异哉》一文虽然‘歪理’很多,‘谬论’丛生,然而整个文章的立脚点决不是鼓吹帝制,而是反对变更国体、反对复辟帝制。有趣的是这些‘歪理’和‘谬论’也都是为了阐明这个立脚点的。就‘歪理’而论,很多是应该加以批判的”—譬如,《异哉》“把革命家与阴谋家相提并论,当然是不正确的”,就是一种“歪理”与“谬论”。[8]还有论者认为,“梁启超确确实实在反对袁世凯,确确实实在反击猖獗一时的复辟封建帝制逆流,不过这种反对和反击有着自己的逻辑,而非其他各派反袁势力的逻辑。……至于引起人们议论纷纷的那段劝袁励精图治之后再称帝的话,与其说表现了梁启超反袁的不彻底,倒不如说是对袁的一种虚与委蛇。”[9]按照这种评论,《异哉》一方面在反对帝制,另一方面似乎又在跟袁世凯欲拒还迎。

以上几类不同的评论,几乎都出自历史学界,几乎都是关于《异哉》的史学评论,讨论的焦点都在于:《异哉》是否反对帝制,梁启超是否反对袁世凯。这些论述当然具有史学价值。但是,《异哉》不仅仅是一篇历史学方面的文献,它同时也是一篇法学文献,尤其是一篇宪法学文献。因为,《异哉》的主题是国体问题,它是一篇论述中国国体问题的重要文献。而且,《异哉》还不是一般地、抽象地论述国体,不是关于国体的空泛之论,而是旨在解释中国语境下的国体,尤其是解释1915年那个特定的时间节点上的中国国体。按照美国学者阿克曼(Bruce Ackerman)关于“宪法时刻”的说法,[10]1915年可谓严格意义上的“宪法时刻”,甚至堪称中国历史上最紧张的宪法出场的时刻。考诸近现代中国历史,无论是此前还是此后,宪法以如此戏剧性的场景登临中国政治舞台,都是空前绝后的。

也许有人认为,1915年的洪宪帝制不过是一场“闹剧”。确实,袁世凯的洪宪帝制只存在了83天,转瞬即逝,没有取得“成功”(似乎也不大可能“成功”),袁世凯似乎闹了一个政治笑话,成为一个可笑的政治人物。但是,即使是一场“闹剧”,在闹剧的背后,也有值得索解的思想存焉。梁启超的《异哉》,就是对这场“闹剧”的严肃解说、现场解说、法理解说。由于梁启超的解说体现了孔子所说的“见之于行事”的风格与旨趣,[11]是典型的“理论与实践相结合”,深刻地反映了1915年中国宪法的现实焦虑,有效地影响了中国政体和中国宪法的走向,这就使得《异哉》不仅具有实践意义、时代意义,同时也具有永恒的思想意义、理论意义。

如果把1915年视为中国的一个“宪法时刻”,视为中国宪法出场的特殊时刻,那么,从1915年至今(2015年),在经历了整整百年之后,我们应当怎样评说百年前的“宪法时刻”?清人阮元说:“学术盛衰,当于百年前后论升降焉。”[12]同样的道理,对于国体思想,也当于百年前后论沉浮。在《异哉》经历了百年的沉淀与淘洗之后,我们应当怎样看待《异哉》的思想史意义?尤其是,“所谓国体”,到底何为?到底是一个什么样的问题?在这些问题的催促下,有必要在百年后的今天再读《异哉》,重温百年前的宪法时刻,回顾“所谓国体问题”的中国语境。


一、语境:《异哉》的政治背景

《异哉》不是一篇孤立的学术思想文献,不是象牙塔内的产物。对《异哉》的阅读与理解,应当置于1915年的宪法语境中,应当看到催生《异哉》的政治背景。

那么,《异哉》因何而写?对此,梁启超在《异哉》的开篇处就有交待:“秋霖腹疾,一卧兼旬,感事怀人,百念灰尽,而户以外甚嚣尘上。豗然以国体问题闻,以厌作政谈如鄙人者,岂必更有所论例?虽然,独于兹事有所不容已于言也,乃作斯篇。”这几句话,相当于《异哉》的序言或引言,交待了《异哉》的语境。那么,梁启超此时所闻见的“甚嚣尘上”的人与事,都是些什么呢?归纳起来,主要包括:古德诺(Frank J. Goodnow, 1859 -1939) 1915年8月3日发表的《君主与共和论》,杨度等人同年8月14日宣布成立的筹安会,[13]以及,杨度发表的《君宪救国论》。不过,在梁启超写作《异哉》之前,很可能没有看到《君宪救国论》,很可能是在写出《异哉》初稿之后,才看到了《君宪救国论》,因此又在《异哉》的末尾,增加了一段专门针对《君宪救国论》的评论。

从写作时间来看,《异哉》大约是在1915年8月21日完成的。因为,在梁启超1915年8月22日写给长女梁思顺(令娴)的信中,有这样的话:“吾不能忍(昨夜不寤今八时矣),已作一文交荷丈(汤觉顿)带人京登报,其文论国体问题者。若同人不沮,则即告希哲,并译成英文登之。吾实不能忍坐视此辈鬼蜮出没,除非天夺吾笔,使不复能属文耳。”[14]这里的“论国体问题”之文,就是《异哉》其文。写作《异哉》,就在于批判“此辈鬼蜮”复辟帝制的行为。

“此辈鬼蜮”就是袁世凯父子及其“筹安会”。在1916年的《国体战争躬历谈》一文中,梁启超回顾了当时的政治背景:

帝制问题之发生,其表面起于古德诺之论文及筹安会,实则酝酿已久。而主动者实由袁氏父子及其私人数辈,于全国军人官吏无与,于全国国民更无与也。先是去年正月袁克定忽招余宴,至则杨度先在焉。谈次历低共和之缺点,隐露变更国体求我赞同之意。余为陈内部及外交上之危险,语既格格不入。余知祸将作,乃移家天津,旋即南下,来往于广东上海间。而冯将军国璋遣人来言,谓此问题已有发动之兆,相约入京力争。六月遂北行,往京旬余。晤袁氏数次,袁氏语我及冯将军,皆矢誓不肯为帝。其言甚恳切,冯将军据以宣布于各报,谓此议可暂寝矣。乃仅阅一月,遂有筹安会之事,筹安会发起后一星期,余乃著一文,题曰“异哉所谓国体问题者”。[15]

其实,袁世凯变更国体的征兆,早在1914年就已经显露出来了。当时,梁启超还担任民国政府币制局的总裁,但在政治上,已经很难有所作为。梁启超如此写道:

民国三年年底,袁世凯的举动越看越不对了,我们觉得有和他脱离关系之必要,我便把家搬到天津,我自己回广东去侍奉我先君,做了几个月的乡间家庭生活,那年阴历端午节前后,我又出来,到南京玩耍,正值冯华甫做江苏将军,他和我说,听见要办帝制了,我们应该力争,他便拉我同车入京,见袁世凯,着实进些忠告,不料我们要讲的话,袁世凯都先讲了,而且比我们还痛切,于是我们以为他真没有野心,也就罢了。华甫回南京做他的官,我回天津读我的书。过了两个多月—我记不清楚是哪一天—筹安会闹起来了。筹安会发表宣言的第二日,蔡公从北京搭晚车来天津,拉着我和我们另外一位亲爱的朋友—这个人现还在着,因他不愿意人家知道他,故我不说他的姓名—同到汤公觉顿窝处,我们四个人商量了一夜,觉得我们若是不把讨贼的责任自己背在身上,恐怕中华民国从此就完了。[16]这段话比较全面地交待了《异哉》的写作初衷:为“讨贼”而写,旨在维护中华民国。作为护国运动的参与者,时人周善培也从自己的角度述及《异哉》的写作背景:

甲寅(一九一四),约在春夏间,任公看清楚袁世凯夺取广东之后,以为国民党已经驱除净尽,天下统一了,专制独立的力量加强了,因此,不但不听他的话,而且不大敷衍他了,他就辞了职,退下来,随时把袁的发展情况告诉我。我也把我在《论语时义》中预测袁世凯想黄袍加身、现在逐步快实现了的见解告诉任公。等到乙卯(一九一五年),筹安会问题一发现,任公的《异哉所谓国体问题者》立刻发表出来,袁大惊,实际这件事任公早已见到,这篇文章是任公早已预备好的。从这篇文章发表以后,我两人就进一步合作起来,计划如何讨袁了。[17]

在这段文字中,周善培认为《异哉》是梁启超早就预备好的。不过这恐怕只是他个人的猜测,或者说,是为了证明他自己的先见之明—因为他在《论语时义》中早就预测到袁氏的企图,早已把袁氏的野心告诉了梁启超;而且,讨袁也是他与梁启超两人“进一步合作起来”的结果。

以上史料表明,梁启超写作《异哉》,绝不是为了解决一个纯粹的学术理论问题,而是为了应对一个严峻而迫切的政治现实问题:如何维护共和国体,如何防止共和国体被颠覆。由此可以说明,《异哉》作为一篇政论性文献,应当着眼于特定的政治背景来解读。


二、变迁:梁启超对国体的认知过程

1915年的政治背景是理解《异哉》的一个维度,同样,梁启超写作《异哉》之前的思想状况也值得注意。因为,《异哉》对于“所谓国体问题”的解答,是梁启超国体思想的定型化表达。但是,梁启超在《异哉》中表达的国体思想,并不是突然产生的,而是经历了一个萌生、发展、演进的过程。因此,为了历史地理解《异哉》及其所蕴含的国体思想,有必要就梁启超对于国体的认知过程稍作追溯,以之作为理解《异哉》的一条线索、一道门径。

在汉语世界里,“国体”一词古已有之。只是,在清末之前,“国体”一词主要是指纲常礼制、朝廷的体统和体面、辅佐国君的大臣。[18]在清朝晚期,虽然在王韬等人的著作中已经提到了“君主之国”、“民主之国”、“君民共主之国”,[19]但还未提出现代意义上的“国体”概念。在宪法学的层面上,最早用汉语论述“国体”概念的中国人,应当首推梁启超。[20]因为,早在1899年,亦即梁启超流亡日本的第二年,他就已经从宪法学的角度论述了国体概念。

在1899年写成的《论中国与欧洲国体异同》一文中,“国体”已经成为梁启超论述的主题。这篇旨在比较中国、欧洲国体异同的文章指出:“中国周代国体,与欧洲希腊国体,其相同之点最多,即封建时代与贵族政治是也”,换言之,“中国与欧洲之国体,自春秋以前,大略相同。”但是,“自春秋以后,截然相异”。中国与欧洲在国体方面的差异,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欧洲自罗马以后仍为列国,中国自两汉以后永为统一”;另一方面,“欧洲有分国民阶级之风而中国无之”。[21]在此文中,梁启超把封建、贵族政治、列国、统一、阶级等要素全都置于“国体”的范畴之下。这表明,梁启超此时所说的“国体”,还是一个含混的政治文化概念,还没有被建构成为一个严格意义上的宪法学概念。

尽管如此,1899年依然是梁启超从宪法学层面上建构“国体”概念的初始之年,构成了梁启超国体思想萌生的源头。因为在同一年,梁启超还写成了一篇宪法学名文—《各国宪法异同论》。在这篇论文中,梁启超从宪法的角度指出,“凡属国家之大典,无论其为专制政体(旧译为君主之国)、为立宪政体(旧译为君民共主之国)、为共和政体(旧译为民主之国),似皆可称为宪法。”此文的第一章专论“政体”,并认为“政体之种类”,“实不外君主国与共和国之二大类而已。其中于君主国之内,又分为专制君主、立宪君主之二小类。”不过,“就其实而言之,则今日之共和国,皆有议院之国也。故通称之为立宪政体,无不可也。”[22]在这些论述中,虽然没有直接提出“国体”概念,但它的具体内容与后来的“国体”概念是交叉的,甚至在相当程度上是重叠的。

《各国宪法异同论》区分了三种国家:君主之国、民主之国、君民共主之国。这三种国家分别对应于三种政体:专制政体、立宪政体、共和政体。这就是说,政体主要是三种。但是,在关于政体的专论中,梁启超又认为,政体主要包括两类:君主国与共和国。这种关于国家类型的划分,在《异哉》中,是作为国体来描述的。但在此时,梁启超把它们称为政体:君主国代表一类政体,共和国代表另一种政体。由此可见,1899年的梁启超已经熟知“国体”一词,也掌握了“政体”这个概念。但是,一方面,后来的《异哉》中的“所谓国体问题”—君主与共和问题,在1899年之际,还被他称为政体问题。另一方面,政体可以分为三类:专制、立宪、共和,但是如果把专制政体、立宪政体合并起来,统称为君主政体(因为君主政体可以分为君主专制政体、君主立宪政体),那么,政体就只有两类:君主与共和。概而言之,在《异哉》中讨论的国体问题,在1899年之际,梁启超是作为政体问题来讨论的。此时的梁启超也提出了“国体”的概念,但此时的“国体”概念还是一个含混的政治文化概念。可以说,此时的“国体”概念与它后来要指向的对象之间还是脱节的,还没有建立起彼此对应的关系。

不过,这种处于含混、错位状态的时间并不长。梁启超很快就形成了关于“国体”概念的新认知。1902年,梁启超在《论政府与人民之权限》一文中指出:“主权或在君或在民,或君民皆同有。以其国体所属而生差别。”[23]这个判断,强调主权归属与国体类型之间的直接联系:主权在君对应于一种国体,主权在民对应于另一种国体。在这里,梁启超虽然没有直接提出君主国体、民主国体的概念。但主权归属取决于国体类型的观念,已经接近于《异哉》阐述的“国体”概念。

此后,梁启超的国体思想继续发展与演进。1907年,在《政闻社宣言书》中,梁启超虽然没有直接阐述国体问题,但反复提及“国体”概念,譬如:“欲改造政府,必以颠覆君统为之前驱。而此派中复分两小派,其一则绝对的不承认有君主,谓必为共和国体,然后良政府可以发生。”[24]在此需要注意的是,认为只有共和国体才能产生良政府,这并不是梁启超自己的观点,但这句话直接提出了“共和国体”的概念。梁启超自己的观点是:“吾党主张立宪政体,同时主张君主国体”。[25]由此可见:第一,此时的梁启超已经把国体分为两种:共和国体与君主国体,两种国体是相互并列的关系;第二,国体不同于政体,梁启超主张君主国体,同时主张立宪政体,并认为,君主国体与立宪政体是彼此协调的。

1910年,梁启超借《宪政浅说》一文,对“国体”概念进行了更详细的说明。他说:

国体之区别,以最高机关所在为标准。前人大率分为君主国体、贵族国体、民主国体之三种。但今者贵族国体,殆已绝迹于世界,所存者惟君主民主两种而已。君主国者,戴一世袭之君主以为元首。苟其无国会,则此为唯一之直接机关,自即为最高机关,可勿深论。即有国会者,亦大抵以最高之权归诸君主。故曰君主国体也。民主国者,人民选举一大统领以为元首,复选举多数议员以组织国会。而要之其最高机关,则为有选举权之国民,故曰民主国体也。[26]

这是梁启超对于“国体”概念的完整表达:以最高权力的归属划分国体,国体包括君主国体与民主国体。如果君主是国家最高权力的拥有者,那就是君主国体;如果最高权力属于人民,人民选举大统领,选举议会成员,那就是民主国体。

在这里,梁启超不再提共和国体,而是以民主国体取代了1907年提及的共和国体。关于共和国体与民主国体的关系,以及共和与民主的关系,在梁启超的著述中是混用的,共和国体是君主国体的对称,民主国体也是君主国体的对称,民主与共和似乎没有区别。在梁启超看来,民主与共和,无论是作为国体还是作为政体,都只是译法不同而已。在前引《各国宪法异同论》一文中,梁启超已经指出,“民主之国”是“共和政体”的“旧译”。但是,“民主”与“共和”分别对应的西语文字还是有区别的,并非译法不同。譬如,在英文中,“民主”是“Democracy” ,“共和”是“Republic”;在法语中,“民主”是“democratie” ,“共和”是“republique”。在西方法政思想史上,民主与共和有实质性的差异。其差异何在?凯尔森(Hans Kelsen)的分析指出:“古代的政治理论区分三种国家形式:君主制、贵族制和民主制,而现代理论也未超出这种三分法。主权权力的组织被引为这种分类的标准。在一个共同体的主权权力属于一个人时,这一政府或宪法就被说作是君主制的。当该权力属于多个人时,这一宪法就被称为共和制的。共和国依靠主权权力属于人民的少数还是多数而成为贵族制或民主制。”[27]按照凯尔森的观点,共和制是关于贵族制与民主制的统称,或者说,贵族制与民主制是共和制所包含的两种形态。假如出现了贵族制不复存在的情况,民主制就是共和制的唯一形态。如果是这种情况,那么,梁启超以民主制指代共和制,大体上也是可以成立的。[28]

此外,在《宪政浅说》中,梁启超还指出,与国体密切相关的是政体,政体也分两类,两类“政体之区别,以直接机关的单复为标准。其仅有一直接机关,而行使国权绝无制限者,谓之专制政体。其有两直接机关,而行使国权相互制限者,谓之立宪政体。大致专制政体,则君主国行之最多,如我国数千年来所行者是也。虽然,民主国家非无专制者。若仅有一国会而立法、行政、司法之大权皆自出焉,则其国会虽由人民选举而成者,亦谓之专制”。[29]这样的政体理论,包括两个核心要点:其一,如果国家只有一个最高权力机关,其它任何机关都不能制约、约束这个机关,那就是专制政体;如果有两个最高权力机关,两个机关之间能够形成相互制约的关系,任何机关都不享有独尊的地位,那就是立宪政体。其二,就国体与政体的关系来看,在君主国体中,可能多数是专制政体,因为任何机关都很难制约君主。但是,也有例外。譬如,在现代英国,虽然是君主国,但却可能是立宪政体。在民主国体中,虽然可能出现立宪政体,但也可能出现专制政体—如果某个机关(即使是议会)居于至高无上、无人制约的地位。譬如,议会绝对主权时代的英国,既是君主国,也是专制政体,因为在那个时代的英国,议会主权,议会独尊。

随着1911年辛亥革命的发生,梁启超完成了一篇重要的论文《新中国建设问题》。此文认为,“新中国”的建设,焦点在于国体与政体问题。但是,此文所说的“国体”,却不再是君主国体与共和国体,而是单一国体与联邦国体。因为此文第一部分就讲“单一国体与联邦国体”问题,并认为,“国体为一种有机体,非一时所骤能臆造也,其政治现象之变化,必根据于历史。”在单一国体与联邦国体的二元划分中,“德则君主联邦制之代表也;美则民主联邦制之代表也。”[30]梁启超在此所说的“国体”,在当代通行的宪法理论中,是作为国家结构形式来对待的,它的实质是中央与地方的关系。对于这样的国体观念,梁启超在1910年的《宪政浅说》中已经略约提及:“有以国家结合形态而区别国体者,则其种类曰单一国,曰复杂国。单一国者,如我中国及英、法、俄、日等皆是”,复杂国“复分二种:一曰君合国,二曰联邦国”,“近世言国法学者,恒以此为聚诉之一端焉。以其与我国国体无关,故不复缕述也。”[31]在1910年,辛亥革命尚未发生,所以单一制、联邦制这样的问题与我国无关。但在辛亥革命的背景下,单一制、联邦制就成了新中国建设面临的紧迫问题了。

《新中国建设问题》认为单一制、联邦制是国体问题,至于政体问题,则是“君主共和政体与民主共和政体之问题”。梁启超把共和政体从理论上分为六种:(1)“人民公举大统领而大统领掌行政实权之共和政体”,以美国为代表;(2)“国会公举大统领而大统领无责任之共和政体”,以法国为代表;(3)“人民选举终身大统领之共和政体”,以拿破仑时代的法国、迪亚斯时代的墨西哥为代表;(4)“不置首长之共和政体”,以瑞士为代表;(5)“虚戴君主之共和政体”,以英国为代表;(6)“虚戴名誉长官之共和政体”,以加拿大为代表。在评析终身大统领的共和政体时,梁启超又说:“此共和政体之最可厌恶者也,何以故?以他种皆为共和立宪政体,独此种为共和专制政体故,谓此种政体可采,度国民必唾吾面。”[32]

纵观《新中国建设问题》,梁启超的国体、政体思想发生了明显的变化。君主制、民主制、共和制都不再是国体问题,都成为了政体问题。中国需要在“君主共和政体”与“民主共和政体”之间做出选择。那么,在梁启超的思想中,国体与政体到底是指什么呢?

在稍后的1913年,梁启超代表进步党,发表了一篇《进步党拟中华民国宪法草案》,其中第一条是:“中华民国永远定为统一共和国,其主权以本宪法所定之各机关行之。”对于这一宪法条款,梁启超的解释是:“共和上加统一两字者,示别于联邦制也”。其意思是说,“统一共和国”不同于“联邦共和国”。紧接着,他又特别说明:“临时约法第二条采主权在民说,与国家性质不相容,无论何种国体,主权皆在国家,久成定说,无俟喋引,国体之异,则在行使国家主权之机关,有单复专共之意耳。本宪法所规定各机关,即代表共和之实也。”[33]按照这样的说法,主权属于国家,国体的差异,主要取决于国家主权机关的“单复专共”:是单数还是复数,是专制还是共和。这里的“专”或“专制”,如果按照前文的解释,那就是指:只有一个最高国家机关,没有其它机关去制约、约束这个最高国家机关。因此,“专”或“专制”就相当于“单”或“单数”。按照这个逻辑,与“复”或“复数”相对应的“共”或“共和”,就应当是“复数或多数”。简而言之,国体有单一国体、复合国体、专制国体、共和国体等类型。在这里,专制不再是政体,而是国体;专制的对立面不再是立宪,而是共和。

以上回顾表明,从1899年以来的十余年间,梁启超对“所谓国体问题”的理解具有“易变”的特质:第一,国体包括封建、贵族、列国、统一、阶级等方面的要素,政体有君主政体、共和政体(1899年);第二,国体可以分为君主国体、民主国体、君民共主国体(1902年);第三,国体可以有君主国体,政体可以有立宪政体(1907年);第四,国体可以分为君主国体与民主国体,与此相对的政体可以分为专制政体、立宪政体(1910年);第五,国体可以分为单一国体、联邦国体,与此相对应的政体则可以分为君主共和政体、民主共和政体(1911年);第六,国体可以分为单一国体、复合国体、专制国体、共和国体(1913年)。这就是梁启超在写作《异哉》之前关于国体问题的思想状况:含混而摇摆。

造成这种思想状况的原因在于:一方面,政治形势发生变化,导致梁启超国体思想的变迁。在辛亥革命之前,君主在中国的存在是一个客观的现实。按照梁启超在《异哉》一文中的说法(详后),他一贯坚持在尊重既有国体的前提下讨论问题,因而,在清朝末年,梁启超总是把君主国体作为国体的一种基本类型。辛亥革命之后,在中国的政治舞台上,君主已经不复存在了。因此,在梁启超的国体话语中,君主国体以及君主政体,也随之消失。国体的类型变成了“单一国体”、“复合国体”、“专制国体”、“共和国体”等。这种变迁,主要体现为政治格局、政治现实的变化对梁启超国体思想的支配性影响。另一方面,不同的宪法思想所产生的方向不同的牵引力,也导致了梁启超国体思想的摇摆。梁启超对国体及政体的理解与表达,主要受到了两种思想资源的牵引:日本法学家穗积八束(1860-1912)的国体宪法学,西方思想家亚里士多德的政体论(详后),他们关于国体、政体的不同论述,让梁启超时而讨论“君主政体”、“民主政体”,时而又讨论“君主国体”、“民主国体”。

在当时的思想语境下,把国体与政体予以混用的现象,不独见于1915年之前的梁启超。即使是在梁启超发表《异哉》一文之际,亦有论者将国体与政体加以混用。譬如,在《致筹安会与杨度论国体书》一文中,当时的闻人、曾任袁世凯政府高等顾问的汪凤瀛就写道:“读报载,我公发起筹安会,……深知共和政体,断不适用于中国”,“是中国今日共和二字,仅存国体上之虚名”,“果使于今大总统任期以内,而竟容君主政体之发见,致失大信于天下”,[34]等等。这篇文章的核心观点与《异哉》一样,都是反对袁世凯复辟帝制。从文章标题来看,讨论的主题也是“国体”。在正文中,确实也在要求袁世凯“为民国永远保存此国体”。但是,在行文中,“君主”与“共和”所修饰的词语,却不是“国体”,而是“政体”。倘若只看“君主政体”、“共和政体”之类的表达,作者的观点似乎应当是:“共和政体”不能改为“君主政体”。那么,作者的真实意图,到底是“论国体”,还是“论政体”呢?可见,在民国初年,“国体”概念呈现出来的歧义、含混,确有一定的普遍性,不是梁启超独有的。

在这样的背景下,大致说来,在1915年之前,梁启超并没有形成关于“国体”的清晰、定型化的思想。比较而言,《异哉》才是梁启超关于国体思想的定型化表达,是梁启超在反复摇摆之后的思想选择。那么,在《异哉》中,“所谓国体问题”得到了怎样的解答呢?


三、法理:《异哉》蕴含的国体思想

《异哉》的文本形态是政论。作为一篇充满思想锋芒的政论,《异哉》的基本立场是:不能把共和国体改为君主国体。为了阐明这个基本立场,梁启超调动了多种修辞手段,进行了多方面的论证,由此,可以看到梁启超关于国体的若干思想。

其一,国体价值中立。《异哉》在国体问题上持一种价值中立态度。对于政论家梁启超来说,价值中立也许是一种修辞,但是,价值中立也是梁启超关于国体的基本思想。所谓“价值中立”,具体地说,就是在共和国体与君主国体之间,梁启超坚持价值中立或价值无涉;共和国体并不优于君主国体,反之,君主国体也不优于共和国体,两者之间没有价值上的优劣。按照《异哉》的说法,“于共和国体非有所偏爱,而于其他国体,非有所偏恶”,换言之,任何国体都是可以接受的。共和国体可以接受,君主国体同样可以接受。因此,国体问题,根本不必讨论,“吾侪立宪党之政论家,只问政体,不问国体”。至于为什么“不问国体”?《异哉》的回答是:

盖国体之为物,既非政论家之所当问,尤非政论家之所能问。何以言不当问,当国体仿徨歧路之时,政治之一大部分恒呈中止之状态,殆无复政象之可言,而政论更安所丽?苟政论家而牵惹国体问题,故导之以入彷徨歧路,则是先自坏其立足之基础,譬之欲陟而损其阶,欲渡而舍其舟也,故曰不当问也。何以言乎不能问?凡国体之由甲种而变为乙种,或由乙种而复变为甲种,其驱运而旋转之者,恒存乎政治以外之势力;其时机未至耶?绝非缘政论家之赞成所能促进,其时机已至耶?又绝非缘政论家之反对,所能制止;以政论家而容喙于国体问题,实自不量之甚也,故曰不能问也。

这种“不问国体”的立场,其实就是把既存国体作为讨论一切问题的前提与基础,既存国体构成了基本的、不容选择的约束条件。如果既存国体是共和国体,那就在坚持共和国体的前提下,讨论政治的改进;同理,如果既存国体是君主国体,那就在坚持君主国体的前提下,讨论政治的改进。按照梁启超的比喻,既存国体仿佛爬山的梯子,又好比过河的渡船,只能依赖它,绝不能抛弃它。如果还要纠缠国体问题,如果国体都还处于未定状况,那就意味着,一切都无从说起,因为起点都没有,不知道该从哪里起步;因为基础都没有,不知道该在哪里建房子。而且,国体的形成、变易,绝不会依据政论家的意志。不管政论家的意见如何,国体都会遵循自己的运行规律—梁启超的这个观点,可以在历史法学的理论逻辑中得到解释。[35]事实上,任何国体,都是在一个国家的政治实践中自然而然地形成的;任何政论家,都只能形成关于国体的理论而已。

在国体问题上,坚持价值中立或价值无涉,认为君主国体与共和国体具有同样的价值,是梁启超国体思想的一个基本观点。但是,自20世纪以来,这个观点无法得到中国主流政治、主流舆论的认同。按照主流的看法,只有共和国体才是积极的,代表了人类政治的发展方向,君主国体则是消极的、反动的、落后的。正是因为这个原因,自20世纪以来的多数时间,无论是在1949年以前还是在1949年之后,梁启超在主流政治上被评价为“不正确”。在20世纪前半叶,正如梁启超的学生张其昀所言:“梁先生与国民党政见不同,恐于近代历史不能为公平之记载。”[36]还有一个细节也值得一提:1941年,为了救治患病的林徽因和梁思永,傅斯年写信给中央研究院代院长朱家骅,称“梁任公虽曾为国民党之敌人,然其人于中国新教育及青年爱国思想上大有影响启明之作用”,“国家虽不能承认梁任公在政治上有何贡献,然其在文化上之贡献有不可没者”。[37]在20世纪下半叶,正如刘再复所言:“在二十世纪下半叶的前三十年,‘革命神圣’的思潮压倒一切,激进主义覆盖学术界,梁启超自然也成了‘历史罪人’,受尽冤屈,受尽凌辱,受尽贬抑,受尽‘革命大批判’。”[38]李泽厚也注意到,1949年以来,对梁启超的“评议虽多,但基本论调则几乎一致,即作为否定的历史人物来对待和论述。道理很明显,也很简单,梁启超是辛亥革命时期著名的保皇党,辛亥以后也一直站在反动派方面。”[39]尽管前后两头都被视为反动,但是梁启超的这个思想观点是值得重视的。英国与日本都保留了君主,从形式上看,都是君主国,但英、日的君主并没有妨碍英、日两国的政治改进。另一方面,很多国家在形式上没有君主,譬如迪亚斯时代的墨西哥,都是共和国,但这些国家的政治并没有走上正轨。如果只从这个角度来看,共和国体并不能保障美好的政治,君主国体也可能培育出较好的政治。两者之间,并没有价值等级上的高低优劣。这就是梁启超的国体逻辑。

不过,梁启超强调政论家只问政体,不问国体,认为国体不应该讨论,也不能够讨论。如果这种说法仅仅是梁启超的一种政论策略或政治修辞,那就另当别论(很可能就是这样)。但是,假如真像他说的那样,国体只能是讨论问题的前提,而不是讨论的对象,就失之偏颇了。且不说他的《异哉》本身,以及杨度的《君宪救国论》,都是讨论国体之作;单就国体问题本身,就是宪法学与政治学的核心问题。这样的问题,怎么可能不是讨论的对象呢?

其二,国体不可改变。写作《异哉》的直接目的,虽然主要在于批判袁世凯变更国体的企图,但却阐述了一个普遍性的国体思想:国体不可改变。如果用更柔和的方式来概括,则是国体不宜改变。

《异哉》从两个方面提供了理由。一方面,从政治家的天职来看,政治家只能“在现行国体基础之上而谋政体、政象之改进,此即政治家唯一之天职也。苟于此范围外越雷池一步,则是革命家或阴谋家之所为,非堂堂正正之政治家所当有之事也。”在这里,梁启超对政治家与革命家做出了严格的界分:政治家不是革命家,同样,革命家也不是政治家。政治家是指尊重既有国体的政治改良家,秉承的是政治改良主义。对政治家来说,“不问国体,只问政体之一大义,实彻上彻下,而政治家所最宜服膺也。”如果有人试图改变国体,那他就不是政治家,而是革命家。在梁启超看来,革命家试图颠覆既存国体,与阴谋家是一回事。这种对于革命家的定义,当然不能为20世纪以来的主流舆论、主流政治所接受。另一方面,从实践效果来看,改变国体是一种祸害国家的行为。因为,“国体本无绝对之善,而惟以已成之事实,为其成立存在之根源,欲凭学理为主奴,而施人为的取舍于其间,宁非天下绝痴妄之事,仅痴妄犹未足为深病也;惟于国体挟一爱憎之见,而以人为的造成事实,以求与其爱憎相应,则祸害之中于国家,将无已时!”这是对前述国体价值中立论的延伸。由于国体无所谓好坏,对于某种国体的偏好,其实是一种主观性的好恶评价与价值判断。如果以个人的好恶为依据,去从事改变国体的行为,对国家秩序将会构成严重的伤害。“故鄙人平生持论,无论何种国体,皆非所反对,惟在现行国体之下,而思以言论鼓吹他种国体,则无论何时皆反对之!”反对更改既有的国体,其实就是反对革命;反对革命,其实就是赞同改良。

改变国体将产生巨大的危害,同时,在1915年的政治条件下,要从既存的共和国体改为君主国体,事实上也不可能了。君主国体,绝不是像袁世凯那样的阴谋家(亦即梁启超所谓的革命家)想恢复就能成功的。因为,“君主之为物,原赖历史习俗上一种似魔非魔的观念,以保其尊严,此种尊严,自能于无形中发生一种效力,直接间接以镇福此国。君主之可贵,其必在此。虽然,尊严者,不可亵者也,一度亵焉,而遂将不复能维持。”从历史上看,“自古君主国体之国,其人民之对于君主,恒视为一种神圣,于其地位,不敢妄生言思拟议;若经一度共和之后,此种观念,遂如断者之不可复续。”

这段论述,颇具人类学的洞识。从历史经验来看,作为一种制度角色的君主,必须具备某种特殊的尊严。无论中外,只要是君主国,各种以君主为核心的礼仪活动,复杂而繁琐,成本巨大,耗时费力,其实承担了一个重要的功能:维护君主的特殊尊严。[40]从社会科学的角度上看,只有在严格维护君主尊严的前提下,君主才可能有效地履行其制度角色。[41]但是,自辛亥革命以后,甚至在辛亥革命之前,中国君主的尊严已丧失殆尽,君主已经被严重地抹黑、丑化、污名化。在这种背景下,怎么可能重新唤起社会公众对君主角色的尊重与认同?梁启超认为,在君主已经被彻底妖魔化的民国初年,根本不可能再从共和国体改回到君主国体。君主国体已经在事实上一去不复返了。

其三,国体政体关系。在《异哉》中,梁启超阐述的国体思想,还涉及到国体与政体的关系。从两者之间的相互关系来看,梁启超认为,国体与政体互不相关。《异哉》强调,“立宪与非立宪,则政体之名词也;共和与非共和,则国体之名词也。吾济平昔持论,只问政体,不问国体,故以为政体诚能立宪,则无论国体为君主为共和,无一而不可也;政体而非立宪,则无论国体为君主为共和,无一而可也。国体与政体,本截然不相蒙,谓欲变更政体,而必须以变更国体为手段,天下宁有此理论!”

由此看来,“所谓国体问题”,主要解决共和制抑或君主制的问题,或者说,国体关乎君主与共和。至于政体,主要在于立宪。国体与政体是两个相互独立的问题,分别遵循着各自的制度逻辑与运行规律。从非立宪政体迈向立宪政体,不需要国体层面上的改变。在共和国体下,可以立宪;在君主国体之下,同样可以立宪。因此,按照梁启超的思路,“关键在于立宪”。[42]梁启超所谓的“立宪”,还不仅仅是制定一部宪法,以及宪法对国家政治的规范。梁启超强调的“立宪”,还有一个核心特征,那就是国家机关之间的监督与制约,“必有监督机关与执行机关相对峙,而政权之行使常蒙若干之限制”,才算立宪政体。能否建立立宪政体,与国体无关。倘若存在不能立宪的原因,那么,其原因“非因行共和而始发生,即不能谓因非共和而遂消灭。”

按照国体与政体之间的这种关系,特别是按照立宪政体的要求,杨度的“君宪救国论”,[43]是不能成立的。因为“君宪救国论”及筹安会的行为,有一个共同的特点:对现行法律特别是对宪法的违反,是违宪的言论与行为。梁启超在《异哉》中写道:

吾作此文既成后,得所谓筹安会者寄示杨度氏所著《君宪救国论》,偶一翻阅,见其中有数语云:“盖立宪者,国家有一定之法制,自元首以及国人,皆不能为法律外之行动。贤者不能逾法律而为善,不肖者亦不能逾法律而为恶。”深叹其于立宪精义,能一语道破。惟吾欲问杨氏所长之筹安会,为法律内之行动耶?抑法律外之行动耶?杨氏贤者也,或能自信非逾法律以为恶,然得勿已逾法律以为善耶?呜呼!以昌言君宪之人,而行动若此,其所谓君宪者从可想耳,而君宪之前途,亦从可想耳。

单从“变”的角度来看,政体的变更与国体的变更具有完全不同的性质:“夫变更政体,则进化的现象也,而变更国体,则革命的现象也。”这就是说,变更政体是进化,是改良;变更国体是颠覆,是革命。“夫革命之意义至简单而至易了解也。曰谋颠覆现在之国体而别建新国体者,斯谓之革命而已矣。”[44]更加值得注意的是,“进化之轨道,恒继之以进化,而革命之轨道,恒继之以革命,此征诸学理有然,征诸各国前事,亦什九皆然也。”一个国家的政治,如果走上了进化、改良的轨道,就会一直在这个轨道上走下去。但是,如果走上了革命的轨道,就会一直在革命的轨道上走下去,一直不断地革命,没完没了地革命,无休无止地颠覆、翻转。正如梁启超在1913年所见,“革命之必产革命,实事所必至,理有固然。”[45]对于一个国家来说,持续不断地革命,无论如何都是一个灾难。[46]“是故凡谋国者,必惮言革命,而鄙人则无论何时,皆反对革命。”由此可见,“反革命”的角色,是梁启超自认的。有论者以“反对革命”来评价梁启超,[46]其实没有说错他。

就《异哉》的逻辑来说,反对革命就是反对变更国体,因为变更国体就是革命;只有变更政体、改良政体,才是谋国者的应有的职责。对于此种观点,梁启超在1912年归国之初就已经予以说明:“立宪派人不争国体而争政体,其对于国体主维持现状,吾既屡言之。故于国体则承认现在之事实,于政体则求贯彻将来之理想。”[48]


四、源流:影响《异哉》的思想与《异哉》的思想影响

在1899年以后的众多著述中,尽管梁启超对“所谓国体问题”的阐述长期处于飘忽、飘移的状态,但在1915年这个特定而紧要的“宪法时刻”,梁启超对“所谓国体问题”还是做出了明确的、清晰的、定型化的表达。为了进一步揭示梁启超国体思想的来龙去脉,还有必要进一步追问:是哪些思想资源影响了《异哉》?以及,《异哉》对于1915年以后的国体思想又产生了怎样的影响?

先看第一个问题:是哪些思想影响了《异哉》?《异哉》阐述的国体思想,并不是从天上掉下来的,也不是一步到位的,而是梁启超广采博纳的产物。如前所述,梁启超国体思想的萌芽,可以追溯至他移居日本的第二年(1899年)。在此后的十余年间,梁启超长期旅居日本。他的国体思想,与他的其它新思想一样,基本上都是由日语文献滋养而成的。[49]在日语学界,关于“国体”的思想,主要是由日本宪法学家穗积八束阐述的。穗积八束曾留学德国,师从德国宪法学家拉班德(Paul Laband)。在1897年出版于东京的《宪法大意》一书中,穗积八束通过严格区分“国体”与“政体”这两个概念,提出了在当时居于权威地位的国体宪法学。有研究指出,按照穗积八束的国体理论,“国家具有主权,但因国家组织中的‘主权存在之体制’不同,国体也有分别,‘国体因主权之所在而异’,可分为君主国体和民主国体,而‘政体由统治权行使之形式而分’,可分为专制政体和立宪政体;国体不轻易变动,其变动更意味着革命与反叛,而政体则因应时势而变迁。”穗积八束虽有欧洲留学的经历,但他关于国体与政体的二元论,却并非因袭于德国或欧洲,因为在当时的欧洲,并无国体与政体的二元划分理论,穗积八束自己也曾指出,欧洲宪法理论关于国体与政体“之分别未加明确,又或否认此分别之倾向者,实乃欧洲宪法理论之通弊也。”[50]这就是说,国体与政体的二元划分及其相互关系,主要是穗积八束在日本宪法学的背景下创造的。

从时间来看,穗积八束发表《宪法大意》的第二年(1898年),梁启超就来到了日本。梁启超要吸收日本的宪法学说,不可能回避穗积八束的国体宪法学,因为后者正是日本当时最具权威地位的宪法学说。事实上,穗积八束的国体宪法学理论,几乎支配了《异哉》中的国体思想,以及《异哉》中对于国体与政体相互关系的理论。换言之,梁启超在《异哉》中阐述的国体思想,几乎就是对穗积八束国体宪法学的复述。从这个角度来看,《异哉》蕴含的国体思想,主要是由穗积八束的国体宪法学塑造出来的。

在梁启超国体思想的演进过程中,西方经典理论也产生了较大的影响。在西方法政思想史上,如前所述,虽然并没有“国体”这个概念,也没有国体与政体相区别的二元理论。在西方的经典文献中,主要是政体理论。譬如,亚里士多德“分清了政体的三个正宗类型:君主政体、贵族政体和共和政体,以及相应的三个变态政体:僭主政体为君主政体的变态,寡头政体为贵族的变态,平民政体为共和的变态。”[51]按照亚里士多德的经典理论,君主制与共和制,以及贵族制,都不是关于国体的分类,而是关于政体的分类。亚里士多德的这一政体理论,同样对梁启超产生了深远的影响。因为,早在1902年,梁启超就在《亚里士多德之政治学说》一文中,复述了亚里士多德的政体分类理论:“亚氏最有功于政治学者,在其区别政体。彼先以主权所归或在一人,或在寡人,或在多人,分为三种政体:一曰君主政体,二曰贵族政体,三曰民主政体。”[52]这段话表明,在梁启超的视野中,政体理论是亚里士多德的最重要的理论,因而也是最值得尊重、最值得信赖的权威理论。亚里士多德的权威性,不仅体现在他是“古代文明的代表人”,[53]而且还体现在他对后世所产生的广泛影响。譬如,同样是在1902年,梁启超在论述孟德斯鸠的法理学时就指出,“孟氏学说”,“起于亚里士多德”。[54]

如果认识到亚里士多德在梁启超心中所享有的权威地位,那么,亚里士多德关于政体划分的理论,对梁启超的思想所产生的牵引力,也就不言而言喻了。由此,我们可以理解,在十多年间,梁启超在国体问题上的摇摆现象,其实是不同的思想资源交错作用的结果,更具体地说,是穗积八束的国体宪法学、亚里士多德的政体学说,当然也包括其它方面的理论学说,从不同的思想方向加以牵引的结果。在亚里士多德政体理论的牵引下,梁启超把君主制、共和制作为政体;在穗积八束国体宪法学的支配下,梁启超把君主与共和作为国体,把立宪与专制作为政体。

如果说,亚里士多德的政体理论影响过梁启超的政体思想,穗积八束的国体宪法学最终塑造了《异哉》中的国体思想,那么,古德诺的《君主与共和论》,则是梁启超写作《异哉》的直接诱因之一。因为在一定程度上,《异哉》旨在回答1915年前后关于国体变更的争议:“此议起因之真相何在?吾未敢深知。就表面观之,乃起于美国博士古德诺氏一席之谈话。”换言之,这场关于国体变更的争议,以及1915年作为宪法时刻,古德诺的《君主与共和论》起到了类似于导火线的作用。

古德诺的文章名噪一时,主要是在中国的语境下,强调了以下几个方面的观点:(1)国体由国家的历史习惯与社会经济所决定;(2)君主国体不需要经过选择,就可以实现政权的更替;(3)要建立共和制,必须满足基本的条件:一方面,政权继承尤其是元首继承的法律,必须有妥善的安排;另一方面,要通过广泛的教育,提高民智,提高人民的政治能力,这两者缺一不可;(4)中国需坚持立宪政治,但立宪宜以君主制为国体,不宜以共和制为国体;(5)中国选择君主制需要一些条件,譬如,不可引起国民及列强的反对,要完善君主继承的法律,要发展立宪政治,等等。[55]对于古德诺的这些观点,梁启超在《异哉》中表示不以为然,他说:“古氏论中各要点,若对于共和君主之得失为抽象的比较,若论国体须与国情相适,若历举中美、南美、墨、葡之覆辙,凡此诸义,本极普通,非有甚深微妙,何以国中政客如林,学士如鲫,数年之间,并此浅近之理论事实而无所觉识,而至今乃忽借一外国人之口以为重?”

古德诺的文章侧重于描述君主制的产生及其积极意义,从君主制转向共和制的历程,共和制的历史经验,以及中国选择君主制的条件。这些内容,确实是对君主制与共和制的空泛之论,确实只是“极普遍”的道理,梁启超以“浅近”评论古德诺的《君主与共和论》,大致是恰当的。不过,正是因为对《君主与共和论》的不以为然,才促动了梁启超对国体问题的深入思考、详细论证。因此,古德诺的《君主与共和论》相当于一根马刺,激活了梁启超的国体思想,促成了《异哉》的问世。

再看第二个问题:《异哉》对后世产生了什么样的影响?前文已经提及,《异哉》在1915年就已经产生了广泛的政治影响,如陈寅恪所言,“迨先生《异哉所谓国体问题者》一文出,摧陷廓清,如拨云雾而睹青天”,[56]甚至还没有发表,就已经产生了强烈的影响(特别是对袁世凯而言)。《异哉》的写作与发表,标志着中国宪法面临着重大危机与重大转折,甚至标志着中国“宪法时刻”的到来。在相当程度上,《异哉》塑造了1915年中国主流的国体观念及宪法意识。《异哉》以思想的方式,宣告了袁世凯试图走向的君主国体的死刑,甚至是以一劳永逸的方式,宣告了君主国体在中国的终结。自此以后的一百年里,中国人不再纠缠于君主国体与共和国体,也没有人再试图颠覆共和国体了。百年中国的历史可以证明,在1915年中国宪法所面临的十字路口上,《异哉》的思想指向,代表了中国国体以及中国宪法的实际走向。这是《异哉》所产生的现实的、同时也是永久性的政治影响。

在宪法理论与宪法学说层面,自《异哉》之后,国体以及与国体相关联的政体,成为了我国宪法学的核心概念。[57]毛泽东在1940年发表的《新民主主义论》一文中,就承认“国体”的概念,以及国体与政体的差异,毛泽东说:“这个国体问题,从前清末年起,闹了几十年还没有闹清楚。其实,它只是指的一个问题,就是社会各阶级在国家中的地位”;“至于还有所谓的‘政体’问题,那是指的政权构成的形式问题。指的一定的社会阶级取何种形式去组织那反对敌人保护自己的政权机关。”[58]毛泽东关于国体及政体的论述,具有承上启下或继往开来的枢纽作用。

就“承上”或“继往”的方面来看,毛泽东的国体思想上承梁启超,受到了梁启超国体思想的影响,尤其受到了《异哉》的影响。对此,萧延中的研究认为,毛泽东早年受梁启超的影响较大,譬如,针对梁启超的《新民说》第六节“国家思想”,毛泽东曾写下一段批语:“正式而成立者,立宪之国家也,宪法为人民所制定,君主为人民所推戴。不以正式而成立者,专制之国家也,法令由君主所制定,君主非人民所心悦诚服者。前者,如现今之英日诸国;后者,如中国数千年来盗窃得国之列朝也。”除此之外,更值得注意的是,“在1915年至1916年的反袁斗争中,毛泽东也直接受梁启超影响,在基本的政治态度上与梁保持着同一性。……毛泽东当时就读于湖南省立第一师范学校,他通过学友会,把那时梁启超等人所写的反对帝制的文章,翻印成小册子,题为《梁启超先生等对时局之主张》,到处散发,以梁为旗帜从事反袁活动。”[59]毛泽东此时散发的小册子,主要就是《异哉》一文。这就是说,《异哉》关于国体与政体的论述,对毛泽东产生了直接的影响,构成了毛泽东国体与政体思想的主要渊源。

就“启下”或“开来”的方面来看,毛泽东关于国体及政体的论述,直接支配了20世纪下半叶以降的中国宪法文本与中国宪法理论,尤其是支配了宪法学中的国体理论。在宪法文本中,我国现行《宪法》第1条规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就是关于国体的规定,因为它规定了“社会各阶级在国家中的地位”,是毛泽东国体思想的具体体现。第2条规定的“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以及第3条关于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原则性、框架性规定,是关于政体的规定,因为它规定了“政权机关”的组织形式,故而是毛泽东政体思想的具体体现。我国《宪法》关于国体与政体的规定,并非始于1982年《宪法》,而且始于1954年《宪法》。在国体与政体问题上,1982年《宪法》与1954年《宪法》是一脉相承的。

在宪法理论上,在20世纪80年代,宪法学者对1982年宪法草案的解释,就以国体与政体作为基本的解释框架,并认为,“国家政权包括内容与形式两方面的间题。它的内容是国体,即社会各阶级在国家中的地位;它的主要形式是政体,即统治阶级用以反对敌人保护自己的政权机关。两者中国体是国家政权的核心问题。”[60]这种关于国体与政体的论述,直接沿袭自毛泽东的《新民主主义论》。在20世纪90年代,国体与政体构成了宪法学的一对基本范畴,因为,“国家主权的归属和国家主权的运行方式无疑是一国宪法最根本的内容。在我们看来,国家主权的归属和国家主权的运行方式实际上亦即我们所说的国体与政体。”[61]这同样是对毛泽东国体政体思想的延伸。21世纪以来,学术界依然在《新民主主义论》的框架下讨论国体与政体。譬如,“国体与政体应该是和谐统一的,国体决定政体,政体体现和反映国体。”[62]再譬如,“工人阶级(通过共产党)对国家的领导是人民民主专政的首要标志”,“工农联盟为基础及以知识分子为依靠力量之一”,[63]等等。

在今日中国的宪法文本、宪法实践与宪法学说中,关于国体的具体内容,早已超越了《异哉》的视界,因为,《异哉》所面对的君主国体与共和国体之间的纠缠,在1915年虽然惊心动魄,牵动朝野,但在百年后的今天,已是尘封已久的历史。当代宪法关于国体的规定,以及当代学者关于国体的阐述,基本上都是以毛泽东在《新民主主义论》中的论断作为轴心的。但是,由于毛泽东关于国体与政体的思想受到了梁启超《异哉》一文的直接影响,从这个角度上说,梁启超在《异哉》中阐述的国体思想,同样是当代中国宪法文本、宪法理论的思想渊源。


结语

分析至此,我们可以得出一个结论:在百年以降的中国学术演进史上,国体及政体作为一对宪法学范畴,主要是由梁启超的《异哉》奠定的;至于国体及政体在今日中国的具体内容,则主要是由毛泽东的《新民主主义论》奠定的。但是,毛泽东的国体及政体思想,同样受到了梁启超及《异哉》的影响。从这个角度上看,梁启超的国体思想通过毛泽东的创造性转化与创造性发挥,影响了当代中国的宪法文本、宪法实践与宪法理论。因此,如果要在中国的语境下讨论“所谓国体问题”,不能不回溯至百年前的《异哉所谓国体问题者》。

从功能的角度来看,宪法学说中的国体理论,既有助于在传统政治向现代政治转型的过程中实现政治合法性的重建,也有助于凸显国家的自我意识,在一定程度上也是国家形象的自我塑造、国家身份的自我确认。正如一个人需要不时地“认识你自己”,一个国家也需要不断地“认识它自己”。追问一个国家的国体是什么,其实就是在回答:这个国家到底是一个什么样的国家?以及,哪些国家是跟这个国家相同或相似的国家?哪些国家是跟这个国家相异的国家?通过划分国家类型,通过国家之间的求同与辨异,既是建构国际政治秩序的必由之路,也是实现国内政治整合的方便之门。

所谓国体问题,并未远去,值得认真对待。


注释:

*匿名审稿人对本文提出了宝贵的修改意见,特此致谢。

[1]梁启超:《异哉所谓国体问题者》,《梁启超全集》(第10卷),北京出版社1999年版,第2900-2905页。本文引证《异哉》之处较多,为了行文简洁,下文中凡是引自《异哉》的文字,不再一一注明出处。

[2]唐德刚:《袁氏当国》,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188-189页。

[3]刘振岚:《试论梁启超〈异哉所谓国体问题者)一文的内涵与要害》,《首都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1993年第3期,第1页。

[4]曾业英:《梁启超〈异哉所谓国体问题者〉真义何在》,《贵州社会科学》1984年第3期,第51页。

[5]毛注青、李鳌、陈新宪编:《蔡锷集》,湖南人民出版社1983年版,第522页。

[6]孟祥才:《梁启超传》,北京出版社1980年版,第202-203页。

[7]杨维骏:《蔡愕的政治倾向》,《云南社会科学》1982年第3期,第90页。

[8]谢本书:《梁启超与〈异哉所谓国体问题者〉》,《昆明师范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1984年第2期,第54页。

[9]元青:《也谈〈异哉所谓国体问题者)之真义》,《贵州文史丛刊》1992年第2期,第64页。

[10]阿克曼说:“一个关键概念是宪法时刻(constitutional moment)—它要持续十多年,而非数日或数月。宪法时刻的标志是不断升级的群众运动,要求根本性的变革。”[美]阿克曼:《我们人民:奠基》,汪庆华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3年版,“序言”,第3页。

[11]据《史记?太史公自序》,孔子的原话是:“我欲载之空言,不如见之于行事之深切著明也。”

[12](清)钱大昕:《十驾斋养新录》,杨勇军整理,上海书店2011年版,阮元“十驾斋养新录序”,第1页。

[13]筹安会以杨度、孙毓筠为正副理事长,严复、刘师培、李燮和、胡瑛为理事。详见注[2],第166页。

[14]丁文江、赵丰田编:《梁启超年谱长编》,上海人民出版社1983年版,第720 - 721页。

[15]梁启超:《国体战争躬历谈》,《梁启超全集》(第10卷),北京出版社1999年版,第2928页。

[16]梁启超:《护国之役回顾谈》,《梁启超全集》(第14卷),北京出版社1999年版,第4055页。

[17]周善培:《谈梁任公》,夏晓虹编:《追忆梁启超》,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09年版,第129-130页。

[18]参见李育民:《晚清时期国体观的变化试探》,《人文杂志》2013年第6期,第71页。

[19]参见王韬:《张园文录外编》,中州古籍出版社1998年版,第65页。

[20]关于国体概念在清末民初的萌生与流变,参见范贤政:《“国体”、“政体”概念在近代中国的演变与分化》,《学术研究》2014年第3期,第40-45页。

[21]梁启超:《论中国与欧洲国体异同》,《梁启超全集》(第2卷),北京出版社1999年版,第312-314页。

[22]梁启超:《各国宪法异同论》,《梁启超全集》(第2卷),北京出版社1999年版,第318页。

[23]梁启超:《论政府与人民之权限》,《梁启超全集》(第4卷),北京出版社1999年版,第882页。

[24]梁启超:《政闻社宣言书》,《梁启超全集》(第6卷),北京出版社1999年版,第1711页。

[25]同注[24],第1714页。

[26]梁启超:《宪政浅说》,《梁启超全集》(第7卷),北京出版社1999年版,第2057页。

[27][奥]凯尔森:《法与国家的一般理论》,沈宗灵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5年版,第314页。

[28]不过,凯尔森的观点也只是一家之言。在我国的一些学者看来,民主与共和并不能等同,民主制与贵族制并不是共和制的两种存在形态,共和制有其特定的含义。参见苏刚:《为“民主”减负,为“共和”正名》,《南开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7年第1期第31页

[29]同注[26],第2058页。

[30]梁启超:《新中国建设问题》,《梁启超全集》(第8卷),第2434页。

[31]同注[26],第2057页。

[32]同注[30],第2437-2438页。

[33]梁启超:《进步党拟中华民国宪法草案》,《梁启超全集》(第9卷),北京出版社1999年版,第2615页。

[34]汪凤瀛:《致筹安会与杨度论国体书》,[美]古德诺:《解析中国》,蔡向阳、李茂增译,国际文化出版公司1998年版,第162-164页。

[35]萨维尼认为:“在人类信史展开的最为远古的时代,可以看出,法律已然秉有自身确定的特性,其为一定民族所特有,如同其语言、行为方式和基本的社会组织体制。”[德]萨维尼:《论立法和法学的当代使命》,许章润译,中国法制出版社2001年,第7页。

[36]张其昀:《悼梁任公先生》,注[17],夏晓虹编书,第107页。

[37]转引自吴荔明:《梁启超和他的儿女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198-200页。

[38]解玺璋:《梁启超传》,上海文化出版社2012年版,刘再复“序”,第1页。

[39]李泽厚:《梁启超王国维简论》,李泽厚:《中国近代思想史论》,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08年版,第429页。

[40]关于君主的尊严与礼仪的关系,汉初叔孙通制朝仪提供了一个典型的个案:“汉五年,已并天下,诸侯共尊汉王为皇帝于定陶,叔孙通就其仪号。高帝悉去秦苛仪法,为简易。群臣饮酒争功,醉或妄呼,拔剑击柱,高帝患之。……于是高帝曰:‘吾乃今日知为皇帝之贵也。’乃拜叔孙通为太常,赐金五百斤。”(《史记?刘敬叔孙通列传》)

[41]李泽厚的“巫君合一”论,可资佐证。详见李泽厚:《历史本体论?己卯五说》,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08年版,第157页。

[42]资中筠:《关键在于立宪》,《读书》1998年第11期,第133页。

[43]参见杨度:《君宪救国论》,同注[34],古德诺书,第143-161页。

[44]梁启超:《西南军事与国际公法》,载《梁启超全集》(第10卷),北京出版社1999年版,第2914页。

[45]梁启超:《革命相续之原理及其恶果》,载《梁启超全集》(第9卷),北京出版社1999年版,第2611页。

[46]也许正是鉴于这种情况,李泽厚、刘再复提出了“告别革命论”。相关讨论较多,譬如卢毅:《“告别革命论”评析》,《云南社会科学》2000年第2期,第72页。

[47]参见注[6],第98页。

[48]梁启超:《鄙人对于言论界之过去及将来》,《梁启超全集》(第8卷),北京出版社1999年版,第2510页。

[49]详见崔志海:《梁启超与日本—评郑匡民〈梁启超启蒙思想的东学背景〉》,《近代史研究》2004年第4期,第179页。

[50]参见林来梵:《国体概念史:跨国移植与演变》,《中国社会科学》2013年第3期,第70页。国内学界关于穗积八束的国体宪法学及其历史命运的研究,还可详见林来梵:《国体宪法学:亚洲宪法学的先驱形态》,《中外法学》2014年第5期,第1125页;王琪:《日本国体论源史考》,《哈尔滨工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7年第6期,第153页;郑競毅、彭时:《法律大辞书补编》,商务印书馆2012年版,第500页。

[51][古希腊]亚里士多德:《政治学》,吴寿彭译,商务印书馆1983年版,第178页。

[52]梁启超:《亚里士多德之政治学说》,《梁启超全集》(第4卷),北京出版社1999年版,第1021页。

[53]同注[52],第1020页。

[54]梁启超:《法理学大家孟德斯鸠之学说》,《梁启超全集》(第4卷),北京出版社1999年版,第1040页。

[55]参见[美]古德诺:《君主与共和论》,同注[34],古德诺书,第136-142页。

[56]陈寅恪:《读吴其昌撰梁启超传书后》,同注[17],夏晓虹编书,第151页。

[57]当然也有不同的观点,譬如,张知本“只认国家有政体之分类,而不认为有国体及政体之两种分类”,“君主国与共和国之区别”,是“政体之差异”。参见张知本:《宪法论》,中国方正出版社2004年,第12页。

[58]毛泽东:《新民主主义论》,《毛泽东选集》(第二卷),人民出版社1991年版,第676-677页。

[59]萧延中:《论梁启超对早年毛泽东的影响》,《近代史研究》1988年第1期,第133页。

[60]何华辉、许崇德:《国体的新规定,政体的新发展:读宪法修改草案的一点体会》,《武汉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1982年第4期,第1页。

[61]李龙、周叶中:《宪法学基本范畴简论》,《中国法学》1996年第6期,第67页。

[62]胡筱秀:《国体与政体之间的关系研究—兼论人民政协制度的定位》,《政治与法律》2010年第9期,第75页。

[63]胡锦光、韩大元:《中国宪法》,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64-65页。

【参考文献】

{1}丁文江、赵丰田编:《梁启超年谱长编》,上海人民出版社1983年版。

{2}[美]古德诺:《解析中国》,蔡向阳、李茂增译,国际文化出版公司1998年版。

{3}梁启超:《异哉所谓国体问题者》,《梁启超全集》(第10卷),北京出版社1999年版

{4}夏晓虹编:《追忆梁启超》,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09年版。

{5}[美]阿克曼:《我们人民:奠基》,汪庆华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3年版。

{6}《梁启超论宪法》,商务印书馆2013年版。


喻中,法学博士,首都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教授。

来源:《法学家》2015年第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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